广东省项目库管理办法

2023-01-22

第一篇:广东省项目库管理办法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代建局对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申请管理,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省政府《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粤府〔2000〕41号)和《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代建单位申请并经省代建局审查后送省财政厅审定支付。

第三条 省代建局对代建项目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工作主要分为请款前准备、款项申请、申请受理、审查原则和审查确认五个环节。

第二章 请款前准备

第四条 设立代建项目资金专户。代建单位承接省属代建项目的,应按规定设立资金专户并进行独立核算;同一代建单位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代建项目(含捆绑招标同时承接多个项目)的,每个代建项目都必须独立设立资金专户。

第五条 报送代建项目财务人员资料。代建单位应将代建项目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资料及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函报省代建局。

第六条 编报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根据总体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于每年的10月份编报下一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 第七条 领取《拨款申请书(代建)》及其说明资料。代建单位到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领取下列请款资料:1.《省财政投资项目拨款申请书(代建)》(以下简称《拨款申请书(代建)》);2.《〈拨款申请书〉(代建)填写说明》。

第三章 款项申请

第八条 申请款项时,代建单位应区别不同款项内容,按下述条款规定报送资料。 第九条 申请支付代建服务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时,须提交资料:1.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代建合同》副本复印件(送省财政厅,第一次请款时提供)。

第十条 申请支付勘察设计费、设计补偿费、监理费、前期咨询费、研究试验费等前期费用时,须提交资料:1. 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有关合同副本原件;4. 完整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复印件(第一次请款时提供原件核对);5.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研究试验等成果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须提交资料:1. 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施工合同》副本原件;4. 施工单位的请款文件原件;5.当期已完成工程量的进度报表(申请预付款无需提供);6.监理公司出具的审核意见书(或支付凭证);7.施工图、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中标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第一次请款时提供)。

第十二条 申请预付设备采购款(或定金)和支付设备采购款时,须提交资料:1.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采购合同》副本原件;4.设备采购入库单;5.监理公司出具的审核意见书(或支付凭证);6.完整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复印件(第一次请款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三条 申请基本预备费时,须提交资料:1. 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完整的申请动用基本预备费的各种资料。

第四章 申请受理

第十四条 局计划财务部负责受理代建单位请款资料。收到代建单位的请款资料后,随即启动项目建设资金审查程序,首先对请款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有效性等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转送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则退代建单位限期重新报送。

第五章 审查原则

第十五条 局项目建设管理部负责对照工程实际进度,审查设计、监理、科学研究试验等进度成果,依照《省代建局代建项目工程进度和工程量管理办法(试行)》审查工程量;局计划财务部依据国家工程建设计费有关规定和批复概算(或估算)项目费用额度控制投资款项的拨付,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对于申请支付不同内容的项目建设资金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代建服务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局计划财务部依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代建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照银行账户资料,核实:1.代建项目资金银行账户是否独立开设,2.费用计算是否准确,3.支付进度是否符合规定。 一般情况下,代建服务费分以下四个阶段支付:

1.代建合同签订并在项目代建管理实施计划书经我局确认后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20%。

2.签订主体结构施工合同后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30%。 3.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起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40%。 4.工程保修责任期满后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10%。 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管理费分以下四个阶段支付:

1.代建合同签订并在项目代建管理实施计划书经我局确认后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30%。

2.签订主体结构施工合同后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30%。 3.项目主体工程封顶后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30%。 4.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起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10%。

(二)招标代理费、勘察设计费、设计补偿费、监理费、前期咨询费、研究试验费等前期费用。局计划财务部依据批复概算(或估算)费用额度和国家相关规定以及有关合同约定进行审查,核实:1.各项费用是否在批复概算(或估算)额度以内,2.取费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预付工程款和预付设备采购款(或定金)。局计划财务部依据基建支出预算、国家相关规定,代建单位提交我局的履约保函和有关合同约定进行审查,核实:1.同一项目同一时间所有预付工程款(含预付工程款和预付设备采购款(或定金))是否未超出代建单位提交给我局的履约保函数额(以保函金额为限),2.包工包料的预付款比例是否控制在合同金额的10%~30%之间。

(四)工程进度款。局计划财务部依据批复概算额度、施工图预算、基建支出预算、有关合同约定、当期已完成工程量的进度报表以及监理单位意见进行审查,核实:1.施工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扣回方式是否合理(一般情况下,预付款应在完成施工合同工程量的20%之前起扣,在完成施工合同工程量的60%之前抵扣完),2.预算不超概算的,工程累计进度款支付是否控制在中标价的80%以内;预算超概算的,工程累计进度款支付是否控制在批复概算额度的80%以内,余款以省财政厅结算审定为准。

支付原则:工程进度款实行按月并按当月已完工价值的80%支付;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批复后,原则上支付到批复工程结算款的95%;余款待项目保质期满后支付。

(五)设备采购款。局计划财务部依据基建支出预算、采购合同约定、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意见进行审查,核实:1.设备采购款是否在批复概算额度以内,2.预付设备采购款(或定金)是否作为价款抵扣,3.设备采购款支付依据是否充分和合理。

(六)基本预备费。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而需动用基本预备费的,由省财政厅在审核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时予以审批;2.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增加的列项或增支而需动用基本预备费的,由局计划财务部会同项目建设管理部提出意见并报局领导同意后,再按规定程序进行支付。

第十七条 累计申请金额超过本年基建支出预算的办理程序。比照批复的项目基建支出预算,审查本次申请金额是否在本年预算数内;对于超过本年预算数的,暂时不予审核通过,由代建单位编报追加基建支出预算申请,经省代建局审查后退代建单位,由其转送使用单位上报省财政厅审批。省财政厅批准后,按照审批追加后的累计预算数作为拨款的控制数。 第十八条 审查工程结算。局项目建设管理部依据竣工图、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和国家规定的计算规则,组织对工程结算工程量进行初始审查。局计划财务部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取费标准、主材价格和优惠条款,以及批复的概算投资对工程结算价款进行初始审查。 第十九条 审查竣工决算。局计划财务部负责对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进行初始审查。

第六章 审查确认

第二十条 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审查确认。局项目建设管理部依照《省代建局代建项目工程进度和工程量管理办法(试行)》审查工程量,并在《工程款支付局内审批表》上提出工程量审查意见,退局计划财务部。 第二十一条 局计划财务部审查确认。

(一)工程经济组在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在《工程款支付申请部内呈阅表》上填写审查意见,转送财务核算组。

(二)财务核算组在工程经济组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在《工程款支付申请部内呈阅表》上填写本次拟拨付款项意见,呈送部负责人初审。

(三)部负责人对部内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工程款支付局内审批表》上填写本次拟拨付意见,呈报局领导核定。

第二十二条 局领导核定确认。局计划财务部分管局领导对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和局计划财务部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工程款支付局内审批表》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局领导核定后,由局计划财务部留存《工程款支付局内审批表》和《工程款支付申请部内呈阅表》,并在《拨款申请书(代建)》上填写支付意见和金额,盖省代建局公章;代建单位将《拨款申请书(代建)》等请款资料报送省财政厅审定,并按省财政厅的审核意见由项目使用单位或我局办理网上申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局计划财务部和项目建设管理部应以服务项目建设为导向,加快项目建设资金请款审查工作。一般情况下,请款资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代建单位重报;请款资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要在1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特殊情况的,要在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并履行告知义务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第二篇: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设施、设备、装置、构(建)筑物。

第四条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在建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中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督促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执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定;

(二)将建设项目计划及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将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的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

(四)在审查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审查安全设施的所需投资是否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下列在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储存烟花爆竹的在建建设项目;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在建建设项目;

(三)《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在建建设项目。

第八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在建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在建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在建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不得开工建设。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条安全设施的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设计单位的下列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终身质量责任: (一)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全面负责; (二)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其负责项目的设计文件负责;

(三)设计单位的技术责任人、项目审核人、项目审定人对其负责审核、审定的设计文件负责;

(四)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负责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时应当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八)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九)《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一)列出建设项目设计中所采用、采取的全部安全设施,并对每个安全设施符合或者高于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的具体条款的说明;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在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向有审查权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文件;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不同意决定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 (一)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由不具备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三)主要危害防治措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四)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五条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在建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和主要设备、安全生产措施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审查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六条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详细说明设计文件,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同意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九条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第二十一条试运行期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试运行自查报告; (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五)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职业培训资格情况; (七)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预案演习材料;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作出验收不合格决定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安全设施验收: (一)安全设施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二)未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五)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关资质证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在建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在在建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安全设施验收情况向有在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的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安全设施验收报告,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 (三)安全设施测试运行的情况; (四)竣工验收单位、人员出具的验收意见; (五)生产经营单位对竣工验收结果的意见; (六)验收报告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有关文书表格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并通过其门户网站提供免费下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核心内容解读

省政府常务会议7月15日通过并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7号,以下简称《办法》),体现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我们要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认真分析近年来我省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原因是生产经营单位“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和“三超”(工矿企业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交通运输单位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转)严重;根本是生产经营单位没有落实“三同时”制度,导致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约占70%以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是《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安全隐患和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依据上位法规定,针对广东近年来每年开建1万多个建设项目的实际,《办法》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监督主体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立法新意和可操作性。

《办法》设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预评价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而设定的。为便于执行上述制度,《办法》细化了制度的操作性和程序性。《办法》共设二十八条,主要内容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安全设施的含义。

一是《办法》一大新意在于为体现便民、高效原则,按照建设项目危险程度和部门职能划分,对安全设施建设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办法》第二条明确了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的适用范围。针对目前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气象防雷、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燃气、职业卫生、水利工程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已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了监督管理,为避免交叉和重复监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四类项目需进行安全预评价。二是为了提高《办法》的可操作性和确保监管到位,《办法》第三条对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范围作了界定。

二、明确了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是分清监管责任。《办法》第五条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予以明确,规定了何种层级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何种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二是为了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实现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主管与协管部门的沟通、协调能力,便于主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该条突出了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部门间联合监管网络的重要性。三是明确了企业、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是监管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负有安全设施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完善安全设施监管制度,落实安全设施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设施建设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设施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三、强化了安全设施设计制度。

一是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环节,生产经营单位应向安全监管部门报批的资料包括设计审查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安全预评价报告,设计专篇以及其他需依法提交的资料。安全监管部门应自收到报批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批准决定,此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报批单位。在竣工验收前,这些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相关资质安评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在依法申报竣工验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文件、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及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安全设施试运行效果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安全监管部门是否作出验收合格决定的时限与设计审查环节一致。二是为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办法》规定,与第七条规定的项目一致,一般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设施设计,也不得开工建设。两者都应组织或者委托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专篇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建设项目周边安全环境分析;建筑及场地布置;生产过程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投资概算;结论和建议;国家、省规定应当包括的其他内容。与高危行业相区别,一般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自行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专项竣工验收,并出具报告。报告应载明: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安全设施测试运行的情况;竣工验收单位、人员出具的验收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对竣工验收结果的意见;验收报告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并在在建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安全设施验收情况向有在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的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这也是《办法》的一大新意,是否能出具完备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是安全监管部门和其它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对一般建设项目进行事后执法监管时,判断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建设项目实施“三同时”的重要依据。

四、明确了安全设施施工单位的责任。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施工单位应当按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第十八条规定了施工单位发现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

五、建立了安全设施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

一是《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自查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二是第二十条明确了在建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试运行。三是明确了安全设施验收的程序。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应提交的材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验收期限,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不予通过的情形。

总而言之,《办法》不仅细化了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具体要求,对一般行业也提出了明确规定。如明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验收报告等具体内容,使安全监管部门对一般建设项目实施”三同时“情况的执法监管有据可查,也使这些企业如何落实”三同时“工作有了明确的依据,能有效促进企业主动落实”三同时“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杜绝和消除安全隐患,对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加快我省经济结构转变,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将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第三篇: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增加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补充耕地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将未利用地、园地(不含可调整园地)、山坡地以及建设用地改造为耕地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市、县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金补充耕地的项目。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项目的前期审核、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五条 项目选报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双重功能,防止水土流失,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四)《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确定的陆域严格控制区、土地权属有争议、无灌溉水源、以及25°坡度以上山坡地等土地,不得用于补充耕地;

(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综合利用。 第六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类社会资金以合资或独资的方式参与补充耕地工作,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可以有偿转让,但投资风险自负。

第二章 前期审核和规划设计

第七条 在对适宜开发整理的耕地后备资源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基础上,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级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环保、财政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有量缺口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编制本地区专项规划,并造册登记耕地后备资源地块,由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及报告要求见附件7)。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连同耕地后备资源地块资料,应及时上报省级和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每年11月底前,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将本地区下一年度补充耕地计划上报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第九条 项目必须从经批准的县级耕地后备资源地块中选取。县级土地整理机构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中承担相应业务职能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机构负责项目的前期审核申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农业和林业部门负责项目的前期审核审批。其中,项目资金来源于县级财政资金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农业、林业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前期审核审批;项目资金来源于地级以上市财政资金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农业、林业和财政部门联合申报,并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农业、林业和财政部门审批。属县级审批的,审批后的前期审核材料应上报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和财政部门备案。财政投资的项目由市、县级土地整理机构或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中承担相应业务职能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机构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承担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条 项目前期审核申报材料要求:

(一)项目前期审核申报文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估算、资金筹集方式等;

(二)项目所在地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或专项规划图(局部图) ;

(三)土地权属证书复印件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图)和项目地类表;

(五)地形图(1:10000 ) ;

(六)土地权属单位同意开发整理的书面意见;

(七)涉及河滩地的,应附县级水利部门同意开发整理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认真核对项目开发整理前的图斑,并对项目区的自然、经济、社会、技术条件等进行审核,特别是对土地权属是否清楚,土地权属单位是否同意开发整理,山坡地的坡度是否小于25°,地类是否与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一致,面积是否准确等情况进行审核。

项目的地块应相对集中连片、水源有保障、土层达到一定厚度,通过合理的工程措施可满足项目建成后耕种的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审核批准后,市、县级土地整理机构或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中承担相应业务职能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机构应按照《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规定》,组织项目区的勘察测量、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属利用社会资金的,项目设计和预算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或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后批准;属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设计方案审核和预算初审并行文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项目预算审批;属使用地级以上市财政资金的,项目设计与预算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并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设计方案审核和预算初审及行文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项目预算审批。

属县级审批的,审批后的设计预算材料应上报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和财政部门备案。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订。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施工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同时应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强化监理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有关的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并做好施工日志记录。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按《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招标投标。

第十五条 利用社会资金的项目应引入竞争机制。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应有计划地从耕地后备资源地块中分批选择项目引入社会资金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在项目设计方案及投资预算经批准后,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投资者,并由县级土地整理机构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中承担相应职能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机构与其签订开发补充耕地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职责。

属土地权属所有单位或土地承包经营者自筹资金补充耕地的,项目的前期审核、设计、实施等手续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投资收益补偿方式等事宜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与投资者具体协商确定,并由县级土地整理机构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中承担相应业务职能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机构与其签订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分为县级初验、地级以上市验收并经省级抽查通过后发函确认两个阶段。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有关部门共同负责项目的初验和验收,具体分工如下:

(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级有关部门对项目工程验收和补充耕地进行初验;其中,县级发展改革、农业、林业、财政部门参与项目工程验收,县级农业、林业部门参与补充耕地初验。

(二)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农业、林业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进行验收。各地级以上市应建立具有中级以上农业(或土壤)、水利(或水保)、国土(或测绘)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组成的专家库,每次验收时从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补充耕地验收工作。项目验收确认函需待省级抽查通过后,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农业、林业部门联合核发。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林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对补充耕地进行随机抽查,并反馈抽查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验收。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时上报下列材料和电子文档:

1.《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工程完成情况表》(见附件2) ;

2.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3.由地级以上市专业机构出具的按行业标准测定的项目补充耕地土壤抽样化验报告;

4.项目竣工图。

(二)县级初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工程以及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或初验,填写《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工程验收表》(见附件3)和《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验收表》(见附件4)。

1.初验认定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2.初验认定合格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向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补充耕地验收申请,同时按一式两份上报下列材料和电子文档:

(1)《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工程验收表》; (2)《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验收表》; (3)项目实施前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10000标准分幅); (4)项目竣工图。

(三)市级验收。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级农业、林业部门对项目补充耕地进行验收,并在《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验收表》上签署验收意见。

1.验收认定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2.验收认定合格的,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按一季度一个批次,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集中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补充耕地抽查申请,附《××市补充耕地验收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 ,同时分项目、按一式两份上报下列材料及电子文档:

(1)《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验收表》; (2)项目实施前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10000标准分幅); (3)项目竣工图;

(4)市、县级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须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和财政部门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

省国土资源厅接到抽查申请后,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林业局于每季度结束前集中组织实地抽查,抽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反馈抽查意见。抽查采取随机的方式进行,且抽查的项目个数应占该县级上报验收总项目的10%以上。每个项目由抽查人员填写《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抽查记录表》(见附件6)。抽查中有项目不合格的,地级以上市对不合格项目所在县(市、区)该批次项目均不予核发验收确认函,待项目建设单位全面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省级抽查。

经省级抽查的项目均合格的,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同级农业、林业部门核发验收确认函,认定该县(市、区)该批次项目验收合格。

第十八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并能正常使用;

(二)地类清楚,面积准确;

(三)没有出现水土流失现象;

(四)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开垦的地块周边无严重污染源。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方法:

(一)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查阅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和补充耕地土壤抽样化验报告,逐项对项目工程进行验收,并予以综合评定;

(二)以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图和施工单位编制的实测项目竣工图为依据,遵循《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采取室内核算与现场核对相结合的办法,核查项目开发前、后各地类的面积和补充耕地面积;

(三)按照《广东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标准》(见附件1) , 核查项目的灌溉排水条件、交通条件和土壤肥力情况,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实行补充耕地资金补助制度。

(一)省财政厅设立补充耕地补助资金,2008年至2012年,省财政共安排40亿元,对2008年1月1日之后已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农业、林业部门核发补充耕地验收函的市县级开发整理项目的新增耕地,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每亩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二)补充耕地经核发验收确认函后,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级国土资源部门逐级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提出补助资金申请,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按照项目验收确认函的补充耕地面积等因素分配补充耕地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省级抽查反馈意见和项目验收确认函。

(三)省财政安排的补充耕地补助资金专款用于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等支出,工作经费按不超过3%的比例据实列支。

第二十一条 由园地改造为耕地的,如果项目区内改种植农作物面积达50%以上的,其补充耕地指标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或有偿转让;否则,只可作为耕地总量平衡指标,用于弥补耕地保有量缺口,不得进行有偿转让。

第二十二条 使用社会资金开发整理的补充耕地指标由投资者与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不低于6:4的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比例应在项目招标时明确。

第二十三条 社会资金投资者所获得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由其自主在省内进行有偿转让,转让所得归投资者。转让前,社会资金投资者应将转让意向及价格书面告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转让价格同等的条件下,当地政府有优先受让权。社会资金投资者和补充耕地指标受让者必须将转让合同报送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并由其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确认。

第二十四条 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台账,对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指标的取得、转让、使用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地级以上市核发验收确认函后,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要求和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情况,及时做好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和财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项目相关档案,并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项目申报、审批、实施及验收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和影像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地级以上市核发验收确认函后,补充耕地应由项目所在地镇政府与土地权属单位签订协议,正式移交给土地权属单位耕种或外包耕种,并由当地农业部门负责跟踪补充耕地的种植管理。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开发补充耕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牵头组织省级抽查;建立台账对全省补充耕地指标进行登记管理。

(二)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核审批和设计预算审核;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并对补充耕地数量的真实性负责;联合同级农业、林业部门核发补充耕地验收确认函;建立台账对全市补充耕地指标进行登记管理。

(三)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编制本级专项规划、造册登记耕地后备资源地块;编制本地区年度补充耕地计划;负责使用社会资金、县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核审批和设计预算审核;负责市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核申报和设计预算申报;组织项目监督检查;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和补充耕地初验,并对补充耕地数量的真实性负责;建立台账对全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筹集补充耕地省级补助资金,对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的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下达。配合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省级抽查;对项目使用财政资金进行监管。

(二)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做好市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核审批和设计预算审批;对财政安排的补充耕地项目及相关预算进行合规性审核下达;分配下达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审核拨付资金;进行财务监督管理。

(三)县级财政部门编制本级专项规划、造册登记耕地后备资源地块;做好县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核审批和设计预算审批;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市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核申报和设计预算申报;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项目工程验收;按规定落实、拨付和监督项目使用财政资金;负责补充耕地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三十条 农业部门职责

(一)省农业厅配合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省级抽查。

(二)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配合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市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核审批;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项目验收和核发验收确认函,并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进行把关。

(三)县级农业部门配合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编制本级专项规划、造册登记耕地后备资源地块;做好使用社会资金、县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核审批;做好市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核申报;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项目工程验收和补充耕地初验,并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进行把关;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按行业规范采集土壤样品和送验。

(四)各级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指导、跟踪补充耕地的种植。

第三十一条 林业部门职责

(一)省林业局配合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省级抽查。

(二)地级以上市林业部门配合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市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核审批;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项目验收和核发验收确认函。

(三)县级林业部门配合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编制本级专项规划、造册登记耕地后备资源地块;做好使用社会资金、县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核审批;做好市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核申报;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项目工程验收和补充耕地初验;做好林业生态保护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省级抽查。

(二)地级以上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项目工程验收工作;做好补充耕地与当地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工作;参与本地区专项规划编制和耕地后备资源地块建设工作。

第三十三条 环保部门职责县级环保部门配合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编制本级专项规划、造册登记耕地后备资源地块。

第三十四条 监察部门职责

(一)对项目实施过程实行行政监察。

(二)省监察厅配合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省级抽查。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门职责

(一)按《审计法》规定的职能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二)省审计厅配合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省级抽查。 第三十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制订省级抽查计划后,应书面通知各抽查单位参加。

第六章 责 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和资金管理等负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组织部门、相关职责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在审批、评估、监督、验收、抽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用于项目的财政资金。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按职能分工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拨付以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财政违法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存在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问题的,应责成整改;已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质量验收标准

2.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工程完成情况表 3.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工程验收表 4.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验收表 5. ×××市补充耕地验收情况汇总表 6.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抽查记录表 7.广东省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专项规划主要内容与报告要求

附件1: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质量验收标准

1.总体要求

开发补充耕地质量验收以旱涝保收为标准,田块平整,排灌顺畅,道路通达,开发出的地块符合农业耕种的要求。

2.土壤质量 2.1土层厚度

全土层厚度不得小于40cm,表土层厚度不得小于15㎝。 2.2表土层有机质含量

水田表土层有机质含量不得低于1.5%,旱地表土层有机质含量1%以上。

2.3土壤酸碱度

表土层PH值在5.0~8.0之间。 2.4土壤质地 表土层质地为砂质壤土至粘土。 3.工程质量 3.1土地平整 3.1.1田块布臵

平原地区田块布臵有利于灌溉、排水、防风及农业机械作业的需要,田块形状规整,边与边尽量平行;丘陵地区田块布臵需满足治理水土流失的要求梯田长边沿等高线布设形状呈长条形或带形。

3.1.2平整程度

水田格田田面高差在±5㎝以内;旱地田面坡度在l:500以内采用淋灌、喷灌或滴灌的田块对田面坡度要求可适当降低。

利用园地改造为耕地的,6°以下(不含6°)的坡地不需要修筑梯田,坡度6~25°的需修筑为水平梯田、坡式梯田或隔坡梯田。

3.2 灌溉与排水 3.2.1灌溉水源

项目区有可靠的水源保证,干旱缺水地方修建山塘、蓄水池、陂头或抽水站,配套完善的引水渠。

3.2.2 排灌标准

水田灌溉保证率在85%以上,旱地灌溉保证率在70%以上;排涝达到10年一遇标准;地下水控制在适宜农作物生长的深度。

3.2.3排灌设施

排灌渠道满足项目区灌溉和排水要求,各类沟渠布局合理,形成网络,坡度适宜,便于排灌。桥、涵、闸、放水口等配套设施齐全。 3.3田间道路 3.3.1道路布局

田间道路布局合理,满足小型农业机具通行、运输、作业的需要;与周边道路、村庄相连接,方便生产生活。田间道路分为田间道和生产道两级,连片面积50亩以下的项目可不设臵田间道。

3.3.2道路质量

田间道路面宽度3米~4米,路基采用密实度好的土压实填筑,两边衬砌护坡或挡土墙,路面铺填碎石、石渣、炉渣或硬底化,厚度10厘米~20厘米;生产道宽度1米~2米,路基采用密实度好的土压实填筑。

3.4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3.4.1防洪设施防洪能力达到20年一遇标准。 3.4.2坡面防护在丘陵地区开发耕地,应设臵截水沟、排洪沟,防止洪水直接冲刷田面,减少水土流失。

3.4.3防止污染耕地周围有废水、废物污染时,有较完善的防渗、排污设施;灌溉用水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的要求。

4.质量评定要求

4.1评定内容包括土壤质量和工程质量。其中,土壤质量包括土层厚度、表土层有机质含量、土壤酸碱度、土壤质地4项;工程质量包括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4项。

4.2评定方法

土层厚度、土壤质地根据实地勘察情况进行评定;表土层有机质含量、土壤酸碱度根据土壤抽样化验报告结果进行评定,土壤样品采集每200亩最少1个混合样,每个混合样由5个以上的小样点组成,面积不足200亩的按200亩的要求采集;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根据项目规划设计和工程验收资料,并经实地勘察后评定。

4.3评定标准

土层厚度、表土层有机质含量、土壤酸碱度、土壤质地、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8项全部达标的,评定补充耕地质量符合标准;有任何一项以上不达标的,评定补充耕地质量不符合标准。

第四篇: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的投资自主决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两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各级备案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及有关内容予以确认,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政行为。

前款所称备案机关是指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各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不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审批。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除以下投资项目外,依照本办法实行备案制:

(一)国务院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项目。

(二)使用政府性资金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协调和指导工作,综合全省企业投资项目信息,办理中央和省属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中央和省属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属企业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以及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属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

省经贸部门负责办理中央和省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和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属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

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地级以上市属企业总投资2亿元(不含)以下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地级以上市属总投资2亿元(不含)以下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县(市、区)属企业总投资3000万元(含)—2亿元(不含)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以及县(市、区)属总投资3000万元(含)—2亿元(不含)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县(市、区)属企业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以及县(市、区)属3000万元(不含)以下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

地级以上市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地级以上市属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县(市、区)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县(市、区)属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外(即需全省综合平衡的项目外),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备案机关享有与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相同的备案权限。

第六条 涉及全省综合平衡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备案:

(一)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手续的项目以及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项目。

(三)其他需要省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条件的项目。

第七条 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方式,由申请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各级备案机关应建立备案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备案网址。

第八条 企业向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申请时,备案机关发给《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或《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企业如实填报备案内容,并提供项目发起人及合作单位的法人证书等书面材料。

项目申请单位要对所有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备案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并向申请单位发放《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见附件4)或《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见附件5)。审查内容包括:

(一)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的项目;

(三)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四)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五)是否符合国家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 对所有申请备案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及时办理、答复。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对备案项目负有监督责任,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不具备备案条件的项目,不得办理备案。对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证的,应撤销对该项目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应在规定的权限内开展备案工作,不得无故拒绝和拖延办理备案手续。对无故拒绝、故意拖延以及过失延误办理备案的责任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各级备案机关,要设置和公布投诉电话,受理有关项目备案工作的投诉。

申请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按备案的内容进行建设。项目的规模、投资等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到原项目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前款所称重大变化是指项目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建设地址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 项目备案证有效期2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备案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备案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备案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备案证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凭项目备案证,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对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应备案而未备案、备案证被撤销或备案证失效的项目,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资源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违反规定给予办理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银行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要建立全省统一的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系统,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省统一要求,保证各级备案机关的备案信息系统建设及工作开展所需条件。

第十八条 各级备案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情况的动态监测,分析备案项目总规模和产业结构、布局等变化趋势,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并在国家保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符合本办法规定需备案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在此之前公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编码说明

为加强对企业投资的信息收集与统计分析工作,对备案的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实施15位数字的编码制度。

一、《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编码的前二位是年份代码,第3至第6位数字是市县代码,第7至第10位为行业代码,第11位为按报表类型分类的项目类型识别码,第12至第15位为项目在各市顺序码。

二、年份代码:为备案年份的后二位数,如2005年填05。

三、地区、行业分类代码:依据广东省统计局《统计分类标准和代码汇编》规定查对。

四、建设类型识别码:基建填1,更改填2。

五、项目顺序码:由备案信息系统自动产生,或由备案机关编排。

六、《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编码由各级备案机关根据投资人填写的《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内容统一编制。

七、各县(市、区)项目备案机关在发出《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备案证》前,必须向所在市发展改革部门申领《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编码。

第五篇: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进一步推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的范围按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粤府〔2005〕121号)执行。

本办法不含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和颁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本省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的需要适时调整。

第五条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负责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业务的办理和相关投资政策制定、协调工作。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本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各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可以将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并由项目核准机关抄报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

第六条 实行核准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七条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核准,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档。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背景及申请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与能源耗用分析;

(五)环境影响分析;

(六)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安全性预评价;

(七)经济和社会效果评价。

技术改造项目还应进行项目技术水平评价。

第八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九条 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1)、《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2)编制,国家公布示范文本的行业,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国家示范文本编制。

项目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城市规划区内的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可简化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见附件3)填写有关申请。

第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四)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要求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城市规划意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城市规划部门出具。

按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申请报告的格式、要求和需要附送的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对所有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二条 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或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向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出申请,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初审意见。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申请单位直接向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出核准申请,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

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出核准申请。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向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出核准申请。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单位需澄清、补充的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应内容进行调整。

对按要求已进行澄清、补充或调整,符合申请要求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核准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申请报告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需委托咨询的,应在正式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经贸部门另行制定。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在进行评估时,咨询机构可要求项目申请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职能部门,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项目核准机关也可视需要征求下一级项目核准机关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一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请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前款规定的时限,不包括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

第十八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一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不予核准通知书》(见附件4)或《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不予核准通知书》(见附件5),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一级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文件中应明确项目的主要产品、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总投资等主要内容。技术改造项目还应明确项目所采用技术的内容。

项目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城市规划区内的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核准文件按照《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通知书》(见附件6)格式出具。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二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地区布局是否合理;

(四)是否影响经济安全;

(五)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

(六)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七)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凭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监管、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请的项目,或者虽然申请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证券监管、水资源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项目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或建设地址发生变更,项目申请单位应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越权办理不属于本部门核准权限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银行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应报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请的项目、虽然申请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项目核准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情况的监测,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经贸部门应建立全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信息系统,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并加强全省企业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在国家保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在此之前公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

第一章 项目总论

1.1 项目背景

项目名称、项目承办单位或建设单位、承担编制申请报告的咨询单位及其资质、申请报告工作依据及工作概况等。

1.2 项目申请单位情况

项目申请单位现有主要产品、生产规模、资产负债和股东构成等情况。

1.3 项目研究结论

项目规模、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供应、项目工程技术方案、环境保护、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项目经济评论等综合评价结论。

第二章 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2.1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国家或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概况、项目建设地点、占地面积、投资规模、出资方式及融资方式、主要投资方、拟进口设备及用汇额等。

2.2 项目产品技术方案

主要产品产量,主要设备装置。主要生产车间的生产能力,生产线数量。生产技术方案、技术参数和工艺流程、主要工艺设备选择。技术含量及知识产权情况和技术水平发展阶段评价。

2.3 项目建、构筑物方案

总平面布置和运输、土建工程主要建、构筑物的建筑特征与结构设计、其他工程等。

第三章 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3.1 项目建设用地区域情况

建设地区的资源、区域地质、交通运输情况,自然条件与项目的特定生产需要的关系。

3.2 项目用地情况

项目用地占用土地数量,占用农用地、建设用地等数量,生产区、生活区、原料基地占地面积,需要拆迁及可利用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情况,项目需要支付的补偿或出让费用,项目用地预审情况。

3.3 项目布局规划情况

合理布局的论证分析。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与所在地城市规划衔接情况。

第四章 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4.1 资源和原材料

项目需要利用的自然资源及其来源、数量、运输方式、供应条件以及今后发展和开发趋势,项目所需原材料及主要辅助材料需用量。项目资源利用与相关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4.2 能源耗用和公共设施的占用

项目所需煤、电、汽、气、油、路(运输)等燃料、动力及公用设施的数量和能力,需由项目自建的种类和规模以及可以利用的现有的设施能力。

4.3节能和节水措施

能源和水资源消耗量大的项目,应符合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要求,并提出节能和节水措施,对能耗、水耗指标进行分析。

第五章 环境影响分析

5.1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项目所在地的自然及经济社会情况。包括地理、水文、气候、气象等情况,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以及重要政治文化设施情况,生活居住区分布情况和人口密度等社会经济情况、人群健康状况和地方病等情况,环境质量现状。

5.2 项目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分析

项目主要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和排放方式等,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方案。采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3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项目环境影响的特征,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性质。

5.4 环保措施的评述及其技术经济论证,提出各项措施的投资估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5.5 环境监测制度及环境管理的建议

5.6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建议

第六章 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价 6.1 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分析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投资,估算工程总投资,并对资金筹措作出分析。

6.2国民经济评价

从国家整体的角度考察项目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和需要国民经济付出的代

6.3 社会效果分析

分析项目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的影响,包括分析项目建设对解决和促进就业的作用,项目与当地科技、文化发展水平的相互适应性、项目与当地基础设施发展水平的相互适应性、项目与当地居民的宗教、民族习惯的相互适应性、项目对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影响等。

第七章 建设与实施

7.1 项目建设实施的安全、消防、卫生等措施

7.2 工程质量要求

7.3 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八章 结论与附件

8.1 结论及有关说明

8.2 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和建议

8.3 有关附件

附件2

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

一、总论

(一)项目背景及项目概况

(二)项目承担企业产品质量、技术水平、生产能力、生产工艺及装备现状,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差距

(三)项目建设必要性

二、产品市场预测

(一)产品市场供需分析

(二)价格现状与预测

(三)市场竞争力及风险分析

三、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

(一)建设规模(包括产能等)

(二)产品方案(主要产品种类、产量、质量和技术水平)

四、厂址选择

(一)厂址现状及建设条件

(二)现有场地利用情况

五、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

(一)主要设备方案

(二)工程方案

(三)技术方案、生产工艺流程及装备水平

六、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供应

(一)主要原材料供应

(二)能源供应

七、总图、运输与公用辅助工程

(一)总图布置

(二)场内外运输

(三)公用辅助工程

八、节能措施

(一)节能、节水措施

(二)能耗、物耗指标分析

九、环境影响评价

(一)厂址环境条件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对环境的影响

(三)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四)环境保护投资

(五)环境影响评价

十、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一)危害因素与危害程度

(二)安全措施方案

(三)消防设施

十一、投资及资金筹措估算

(一)投资估算表

(二)资本金筹措

(三)债务资金筹措

(四)融资方案分析

十二、财务分析及评价结论

(一)不确定性分析

(二)财务评价结论

十三、经济和社会评价

(一)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升竞争力、改变经济增长方式、资源综合利用、改善环境以及循环经济等方面,分析项目的影响。

(二)项目对社会的影响分析

(三)项目与所在地互适性分析

(四)社会评价结论

十四、项目风险分析

十五、结论与建议

十六、需要提交的有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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