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投入机制

2022-07-21

第一篇:科技创新投入机制

我国财政扶贫资金投入机制分析

李小云 唐丽霞 张雪

[内容提要]财政扶贫资金的治理关系到扶贫效率和效果,目前已经有很多研究开始关注因为管理问题带来的扶贫资金投入效果不善,但对于扶贫资金治理中其他环节,如投入、分配、拨付和使用所产生的扶贫资金投入效果和效率的研究很少,但恰恰是这些环节中出现的制度上的缺陷更容易造成扶贫资金出现目标瞄准偏离,从而直接影响到贫困农户参与和受益于我国的扶贫投资。本文尝试全方位分析我国目前财政扶贫资金运行情况和效果。 [关键词]财政扶贫资金,瞄准,偏离,治理结构

财政扶贫资金的治理涉及到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入、管理、分配、拨付和使用等各个方面,财政扶贫资金只有在这几个方面都做到、合理、公平和公正,才能有效地提高其扶贫效率。虽然近些年有很多学者关注扶贫效果,并且对扶贫效果不善的原因进行了很多研究,但从资金治理的角度来看,大部分研究仍然是将讨论的焦点放在了资金的管理环节,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认为项目和资金管理问题也是我国政府扶贫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成为影响扶贫效果的重要因素。夏英(1994)的研究指出:由于项目管理方面制度不全、监控不力,导致大量资金的外溢;或者是由于甄别受益贫困户的工作不力或方法不当,导致了目标组认证错误,致使扶贫资金流向偏离目标,从而发生“目标转换”问题。康晓光(1995)认为,许多部委、部门参加意味着配套资金短缺变得更加突出,很多项目不能完成,项目资金过于分散,难以产生影响。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也变得更加复杂,有的项目资金被转移。汪三贵(1997)在研究中发现,1993年财政拨款55.4亿元,占扶贫资金的1/2。然而财政拨款的75.2%用于贫困县财政补贴、维持行政事业费开支和职工工资,即将近2/3的总扶贫资金没有落实到贫困户的生产与交换环节中。因此扶贫资金被贫困地方政府挪作他用,直接抵达贫困户比例低。李含琳等(1998)认为,同20世纪80年代初中期相比较,20世纪90年代初反贫困的资本供给是比较充足的,但由于管理和体制方面的原因,扶贫资金的使用效果不十分理想。扶贫资金管理体制机构庞大,手续繁杂,管理层次、环节多,扶贫资金经常被截留挪用,造成扶贫资金的低效率。扶贫资金的来源和管理分散,多头管理,并且在资金的分配过程中平均分散使用,难以形成效益,大大降低了扶贫资金的使用效果。扶贫贷款的期限与生产周期不相适应、资金被用于非贫困户和地区、扶贫贷款财政化现象严重,都使其很难发挥脱贫的作用。吴国宝(1997)等指出,由于扶贫是由地方政府具体管理实施的,因而地方政府在目标上可能与中央政府设定的目标相冲突,加之体制的各种弊端、官僚主义、寻租腐败等,从而可能出现扶贫资金不用于扶贫的现象。

一、我国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和管理机制及影响

我国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和管理机制的典型特点是分项投入、多头管理。虽然说我国政府有组织的大规模的专项扶贫行动开始于1986年,但实际上早在1980年政府就设立了“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专门支持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缘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当年的资金规模为5亿元;1982年设立了“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每年投入资金2亿元;并且也开始以实物形式来进行以工代赈扶贫活动。随着市场化经济改革的逐渐展开,经济增长对减缓贫困的影响日趋减弱,继续采用以往增长为主、辅以适当救济的反贫困战略已经很难有效地对减缓贫困发生积极的作用。基于这种形势,国家成立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开始了专项扶贫活动,所采取的扶贫模式为开发式扶贫。在财税政策方面,继续执行前述的各项资金扶持政策,并扩大了资金的规模。在“八七”扶贫攻坚阶段,国家又增设了“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同时将以工代赈资金原有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按比例承担改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并扩大了资金规模。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财政扶贫资金主要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二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三西”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通常将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统称为财政发展资金。

从总体上来说,中央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为解决少数贫困人口温饱问题,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巩固温饱成果,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加强贫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态环境,逐步改变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的落后状况,为达到小康水平创造条件而设立的专项扶贫资金,但具体来看,每项资金的用途都有自己的投向重点(见表1)。资金的多部门管理虽然可以鼓励政府各部门都能积极地参与到扶贫工作中,但是却带来资金管理成本的增加和效果的降低,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和沟通机制,各部门在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都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和程序,从而造成了实际中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上的混乱,同时也给资金的监测工作带来了很多的不便。

根据财政部统计数据,1986~2003年,我国政府共投入扶贫资金2383.6亿元,其中以以工代赈资金、财政发展资金、三西扶贫资金及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为主的财政扶贫资金为1039.6亿元,占到扶贫资金总量的43.6%。虽然从绝对数量上看,我国中央财政扶贫资金每年都在增加,但从财政扶贫资金占全国GDP的比重波动图可以看出,中央政府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强度间波动较大,1988~1990年投入强度最低,1994尽管是“八七”扶贫攻坚开始年,但1994~1996年政府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强度逐年下降,1996~2000年略有上升,而到了2000年以后又开始略下降。从整条波动曲线来看,我国政府的扶贫投入强度有明显的下降趋势。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有两点:(1)官方报道的我国的贫困发生率以喜人的成绩逐年下降,国家扶贫资金的投入强度也就有可能相应地下降;(2)目前对实际扶贫资金的最佳需求量与规模还缺少科学的测算与估计,也就是说,政府扶贫资金投入规模的客观依据还不存在。

二、我国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机制及影响

1978年以后,农村改革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我国贫困问题,农村贫困从广泛的普遍贫困状态过渡为特征性和结构性贫困,农村贫困人口在分布上更加集中,因此1986年开始的开发式扶贫开始以贫困县为瞄准单元来分配国家财政扶贫资金。由于在国家层面直接向贫困县分配资金缺乏可操作性,并且同时由于我国财政扶贫资金省级负责制的实施,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原则为:(1)中央财政扶贫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到各个省区,考虑因素分别是贫困人口数、地方财力、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GDP四项指标数据和政策调整因素。(2)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全部直接用到国家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和各省区确定的贫困县(或贫困乡村),至少70%中央扶贫资金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这些规定无疑为规范我国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因素法使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法更明确,按因素法分配财政扶贫资金是力图为扶贫资金的公平分配提供政策依据。但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无偿性质使地方政府有获得无偿资金的巨大努力,同时也形成了地方政府为获得无偿资金的博弈行为。理论上讲,如果因素法依据的各因素的方法很明确、透明,那么地方政府的努力将会是无效的,博弈也是无结果的;反之就为地方政府的努力与博弈留有很大的空间与余地。但实际工作中,我国还没有形成一套公开、透明和可操作的基础数据的收集方法、具体标准、计算影响因子的方法,使得因素法分配仍然停留在口号的层面,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方案,其作用也就很难真正发挥。

中央下达给各省区的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到贫困县的规定,试图从政策层面杜绝层层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做法,减少扶贫资金目标偏离的机会。至少70%的扶贫资金要用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政策本身考虑了贫困人口在重点县和非重点县不平衡分布的实际情况,隐含的假定是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与非重点县对财政扶贫资金的实际需求强烈程度比值为7:3。这一方面为更高程度地瞄准贫困人口提供了机会,另一方面为进一步减少扶贫资金的层层挪用与流失、减少扶贫资金目标偏离提供了政策保障。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扶贫资金在重点县和非重点县之间的分配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2001~2003年的财政扶贫资金流向上看,大约只有60%的资金是流向重点县的(见表2)。

这种目标偏离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去解释:(1)假设“至少70%的财政扶贫资金用到重点县”的规定本身是合理的,那么这种偏离至少可以说明为保证财政扶贫资金准确瞄准的监管不力,财政资金使用的约束性不强,以及制度保证不完善。从某种程度上说,扶贫资金层层下拨、层层管理所形成的多元化的权利资源可能会诱发项目寻租,从而导致目标偏离。(2)这一目标偏离至少从一定程度上暗示了“70%的扶贫资金用于重点县”的某种不合理性。如果以贫困人口分布作为决定财政扶贫资金分配比重的主要依据,那么2001年重点县覆盖了全国61.9%的贫困人口,应该规定至少60%的财政扶贫资金用于重点县。因此,如果按照70%的分配要求分配扶贫资金,会有许多分布在非重点县的贫困人口不能公平地受益于国家财政扶贫资金的扶持。

三、我国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机制及影响

在中央一级,资金的分配是从每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国家财政预算开始的。根据规定,财政扶贫资金必须在预算通过后的1个月内下拨到各省区财政厅。地方各级财政在收到上一级财政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后,应尽快与扶贫办、计委(以工代赈办)衔接项目计划,分批下达资金。首批下达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比例不得低于80%。当年计划的项目和资金应该在财政之前完成和拨付。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规定考虑了贫困人口需求项目生产的季节性与市场的变化性,从政策上限制了延迟拨付的可能。但实际中发现,从中央到省区的拨付都能按时,但从省再到市、县的拨付就有延迟的现象。2004年8月份笔者调查时,有的县2003年的资金还没有完全到位。迟到的资金影响了扶贫资金的及时有效使用,降低了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

财政扶贫资金迟到的主要原因是行政层层拨付的制度,使得经手机构实际上无形中把经手权变成了控制权,形成了一种无形的权力资源。权力资源的利用会弱化资金分配的公平与合理性,也同时为县级单位最大化获取财政无偿扶贫资金的目标提供了博弈的机会,这也是各地出现“跑项目、争资金”的主要原因。跑项目、争资金不管是多么隐蔽的形式都增加了获得资金的交易成本,这一交易成本相当大,而这些成本最终都来自于扶贫资金,会极大地降低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据非正式调查,每年每个县扶贫办的非项目活动经费超出行政开支达3~8万元,如果按照3万元的最低数估算,全国592个重点县每年就会有1776万扶贫资金被“挪用”,占2002年重点县财政扶贫资金总量的0.5%;如果按照8万元的最高数估计,每年会有4736万元被“挪用”,占2002年重点县财政扶贫资金总量的1.3%。以上分析说明了:(1)目前保证财政扶贫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拨付方式缺乏高效率的技术措施;(2)目前的行政层层拨付资金方式本身效率很低且不合理。

四、我国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机制及影响

我国财政扶贫资金在使用上有几个特点:(1)明确规定了资金的投向,这种规定在实际中的反应就是财政扶贫资金投向重点,从产业上看以农业为主,从项目类型上来看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主。1998~2002年的5年间的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平均投向,农业占40.8%,占22.5%,其中还有约6%左右是投向农副产品加工业,用于农村文教卫生和科技培训的社会服务约为5%,用于包括道路、农田水利、人畜饮水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约占22.8%,而用于其他方面的约占到9%。(2)资金使用上必须以项目为承载,即通常说的“资金跟着项目走”。中央对财政扶贫资金使用上的这两点规定的根本目的是想从制度层面上为扶贫资金不被挪用提供制度保证,从而降低扶贫资金的目标偏离。但是在实践中这种规定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并且还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产生了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扶贫资金的使用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贫困农户的需求,排斥了真正的贫困农户受益于扶贫干预。

由于中央对财政扶贫资金用途有严格的限制,地方政府则把这部分扶贫资金的用途限制在更小的范围内,如村路、沼气池—猪圈一改厕三位一体、人畜饮水、小水窖、灌溉小水窖及少量的技术培训。而实际上,我国农村贫困问题非常复杂,剩余贫困人口面临的生存环境差异巨大,贫困人口的需求也是千差万别,这种差别不仅体现在省区间,即便在同一个县内也十分普遍,因此采取这种一刀切的扶贫方式很难适应贫困问题的多样性特点和满足贫困人口的不同需求,这也就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扶贫资金的使用偏离贫困人口的实际需求,从而也无形中降低扶贫资金的使用效果。

在某省2个县的8个贫困村农户扶贫需求与扶贫项目对接情况。村民的第一需求是道路修建,这和其大石山区的贫困特征密切相关,排在第二至九位的是提供盖房子方面的支持、养殖业、提供补助、发展沼气、解决人畜饮水、进行科技培训、解决通讯问题和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将农户需求与两县扶贫资金投向作比较,不难发现,农户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需求基本上能够得到满足,如道路建设、沼气池、人畜饮水和农田水利建设,但是对于住房改造、发展养殖业和教育补助等具有明显的个体性特征的需求基本上没有涉及。

“资金跟着项目走”从制度设计上是为了避免财政扶贫资金被截留和挪用,从而保证财政扶贫资金的专款专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上,扶贫部门为了降低扶贫项目的实施成本和利于监测,从而在项目选择时考虑的重点是:(1)项目有一定的规模;(2)以扶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重点。“项目有一定的规模”的审批偏好,往往使多样性、分散性及小规模性的贫困人口需求因为不能满足这一偏好而被筛选掉,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扶贫资金的目标偏离。同时实际中具有一定规模的项目多是更能使非贫困人口受益的项目,如大规模修建需要农产配套资金的沼气池多是把难以支付配套资金的最贫困的农户排除在外,更多受益者是有能力支付配套资金的相对富裕农产。而如果不需要配套资金,只是把有限的扶贫资金用来扶持真正的贫困户,让富裕农户自费修建沼气池,可能的结果是沼气池的规模(数量)短期内不会很大,达不到审批偏好的“有一定规模的项目”。“以扶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重点”的项目审批偏好,考虑到了项目的覆盖度与受益范围,能使更多的人口得到扶贫资金的扶持,但是对商品生产程度低、收入来源缺乏的农产,有限的扶贫资金只便利了他们的生活,而不能增加其持续发展、摆脱贫困的经济收入来源。也就是说,扶贫资金的使用偏离了最贫困人口的实际需求。

从表5中可以看出,在XX县6项扶贫项目覆盖贫困农户比重平均仅为18%,除了沼气池—猪圈—改厕三位一体项目覆盖51%的贫困户与贫困人口外,其他扶贫项目对贫困农户及贫困人口的覆盖度都很低,最低的易地开发项目只有6%。

利用参与式评价工具对一些到村的具体扶贫项目进行受益群体分析,其结果同样也表明贫困户受益比重要远远低于中等户和富裕户,贫困户受益比重仅为16%,中等户为51%,富裕农产为33%,详细情况见表6。出现这种情况的核心原因是一旦扶贫资金的投入转为项目机制以后就面临着项目成本与扶贫资金投入缺口的问题,地方政府往往会把不足的部分以农户提供配套资金的形式转嫁到目标群体身上。

五、简短结论

1.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类型多样,资金数量可观,充分反映了我国政府解决贫困问题的决心和努力,但是资金分散到各个部门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流平台,从而造成了扶贫资金管理上的不一致性和使用上的重复性,带来了扶贫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为资金的有效监测带来了诸多的不便。

2.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根本上仍然遵循着以重点县为基本单元的县级瞄准,但实际上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在重点县的投入比重远小于“至少70%”的目标规定,大约仅为60%左右。

3.财政扶贫资金在各层次的拨付时间有明确的规定,中央到省区的拨付都能按时到位,但从省到市、县的拨付就有延迟的现象,这种延迟势必导致扶贫资金使用效率的降低。

4.依托项目进行日标瞄准长期以来受到了研究者的质疑。一方面,对扶贫项目的类型限制使得扶贫项目并不能适应我国农村贫困问题的复杂性特点和农户需求的多样性,项目的选择受到了管理方便与农户需求分散这一矛盾的制约而无法做到准确瞄准,从而造成了我国扶贫资金不能准确瞄准穷人的结果;另一方面,对于项目的资金配套要求和技术要求也为排斥穷人受益、鼓励富人参与提供了合理性,从而造成了扶贫资源在目标群体瞄准上的偏离,研究表明,扶贫项目对贫困群体的覆盖率只有16%,而对中等户与富裕户的覆盖率分别为51%和33%。

文章来源:《农业经济问题》 2007年 第10期

第二篇:床新投入机制 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

发布时间:2——合肥市建立农业投入稳定增长长效机制调研报告

合肥市财政局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建议》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加快建立以工促促农,实质就是要改变农业和农村经济在资源配置和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处的不利地位,加大公共财政支农力度,让公共服务更多地就是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为农民进城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为农民进得来、留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加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力度,将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我市正处在工业化民收入分配格局,建立农业投入稳定增长和“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加快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就成为我们农业财政工作

我市是沿江近海的内陆城市,总面积7029平方公里,耕地32.94万公顷。全市总人口455.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75.72万事农业的97.3 万人。“十五”期间,我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了1232元,年均增长10.2%,2005年达3207元,与全国平均水平均水平高566元。2005年,我市实现GDP 853.6亿元,财政收入跨过130亿元大关,我市从总体上已经具备了工业反哺农业、城

一、“十五”期间合肥市财政支农工作成效显著

(一)合肥市财政支农投入总体情况

“十五”时期是我市财政对“三农”投入力度最大、资金使用效果最明显,也是我市县域经济发展最快的时期、农民所得实惠投入累计达到42.59亿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14%,是“九五”期间的2.49倍,其中支农专项支出17.54亿元重点支持畜禽养模化、标准化生产和区域化布局以及中小水库除险加固、渠道硬化和南淝河、丰乐河、瓦埠湖、巢湖大堤等重点防洪河段整治等工元,对全市46个乡镇47.46万亩中低产田进行了治理改造,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安排专村村通砂石路目标的基础上,从2005年起,又启动实施“村村通水泥路”工程,着力解决农村“行路难”问题。全部免除了农业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补贴等多种补贴,使每一户农户都直接受益。全面推行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卡式”发放工作,确保各项对中,2005年,全市通过“一卡式”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2.08亿元,覆盖全市64万多农户。此外,还积极安排调度资金,建立了制,有力地支持了防汛抗旱、防治非典、禽流感等重点突发事件的处置。

(二)合肥市财政支农主要做法

“十五”以来,我市财政支农工作按照“城乡一体、共同发展”的目标要求,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以农业结构调整为主线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有力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1、理清思路,突出重点,明确财政资金投入方向

理清支农工作思路,把握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特点,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是做好财政支农工作的前提。近年来力求对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律有较为准确的认识,并据此研究和制定财政扶持政策,有的放矢,有所作为。首先,合肥市三

淮分水岭地区,岭区面积占全市土地面积的91.7%。江淮分水岭脊线长度达100多公里,这一地区农业基础设施落后,地形地貌复降水分布不均,秋伏旱几乎年年发生。加之传统农业长期以来占主导地位,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程度低。农业生产结构形式单一,模式,广大农民从常规、大宗作物中增收难度较大,不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就没有希望,农民增收奔小康就不可能深入发展,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逐步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速度加快,农民市场意识不断增强,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愿望强烈,畜牧业、苗木花卉业、蔬菜瓜果业等主导产业雏形初现,如果加以正确引导,给予必要的政策、资金扶持,就能够扩大规模、提升随着我市财政支农投入的加大,社会、民间资本也对投资农业这一广阔的领域发生了浓厚的兴趣,纷纷举资兴办农业实体,农业产两年来,市财政将支农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上,放在农业产业化生产基地建设上,放在农畜牧业、苗木花卉业、蔬菜瓜果业等农业支柱产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支农资金的投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础性投入。以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林业生态建设为重点;二是引导性投入。会和民间资金对农业产业结构进行调整,较快地增加农民收入。三是示范性投入。加大农业园区建设投入,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业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等。

2、加大支农资金投入力度,初步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

根据《农业法》有关规定,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我市财政严格执行这一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四类支农支出全市年初预算数由2001年1.16亿元逐年增长到2005年2.27亿元。全市财政四类支农支长到2004年 2.49亿元(含省级以上财政转移支付及市本级追加支出数)。其中市本级安排支农专项资金也由2001年的2000万元长12%。我市教育、卫生、文化、计划生育等经费新增部分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主要向农村倾斜”要求,正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增长机制已经形成,随着财政投入的不断增加,有力地促进了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步伐。

3、转变财政支农方式,着力打造“阳光财政”

在不断加大支农力度的前提下,市财政改革资金分配方式、创新财政支农政策,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1)改革支农资金分配方式。将市级支农资金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提前下达资金预算控制数,由农口各部门根据下一年到具体项目,与部门预算同步履行报批手续,提高了财政支农资金预算分配的透明度。资金分配以“资金跟着项目走”为原则,资果相挂钩。市级项目原则上不再要求县(区)进行资金配套,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2)改革财政支农资金拨付方式。结合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对市级财政支农资金,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实施主体等报帐制,减少了资金中转环节,缩短了资金拨付时间,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防止了支农资金截留、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3)以创新支农政策为先导,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各项财政支农扶持政策通过新闻媒体、合肥农网、下发文件等项目、产业,谁都可以做,做好了,验收合格了,就能够得到财政的奖补资金。对获得财政扶持的项目在资金兑现前必须向社会公开、公正、透明”的资金使用原则,改变了过去财政“先给钱,再干事”、平均分配资金的传统做法,扭转了等、靠、要思想,同财政支农资金扶持方式的改变,拉动了社会资本及民间资本加大对我市农业的投入,有力支持了我市农业结构调整,养殖业、蔬菜业区域化布局加快形成。

(4)整合支农资金试点,建立农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为了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分散在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等部门产业化资金的存量与增量部分集中到一起,设立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大对农业的投入。通过选择业绩优良的担保公司具体承办担保业务,实行市场化运作,按2-5倍放大担保贷款,有效发挥了财政资业融资难问题。

二、合肥市财政支农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十五”以来,我市财政支农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制约农业和农村经问题仍然是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重大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做好新形势下的财政支农工作仍有很多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县乡财政困难,严重影响政府对农业的投入。虽然我市肥西县、肥东县2005年财政收入分别达到7.26亿和5.34亿元建设和调控能力很差,等、靠、要意识依然浓厚。以2005年为例,肥西、肥东县本级支农专项资金投入分别为520万元、300万县的地位远远不相适应。同时由于三县税源少,经济欠发达,财政供养人员过多,保工资保吃饭是县级财政第一大事,乡、村两级支农投入无法落实。县乡两级农业投入依赖上级,不仅如此,上级支农资金下拨后,还存在挤占挪用现象。

(二)支农资金有效整合不够。由于财政支农资金的科目分类、管理体制都是以部门块块为主,资金分属多个部门管理,各部要求各不相同,政策之间有机协调不够,不同程度存在各自为战,资金使用分散和投入交叉重复现象普遍存在。

(三)县级财政资金配套跟不上。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展开,需要地方财政配套的项目和政策越来越多,资金压力也越来越特别是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到位难,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项目进展、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四)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我市农业企业大多规模较小,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一方面,扩大规模,提档提速需要大量资金融机构从风险控制考虑,不愿为农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瓶颈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很好解决。

(五)农业保险业发展滞后。农业是弱质产业,抵御自然灾害和重大动物疫病的能力薄弱。“十五”期间虽然市财政在主导产险业基本上对农业没有涉足,一旦遇到自然灾害,损失巨大。

(六)乡村债务问题亟待解决。与全省、全国大多数地区一样,乡镇财务管理问题一直是我市农村基层工作的热点和难点之一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市乡村两级债务总额达11.83 亿元,平均每个乡镇债务总额605万元,村级债务35万元。我市乡村两级债了家底,核减了一部分债务,但剩下的债务如何化解,办法不多,效果也不好。如此高额的负债,隐藏着很大的财政财务风险。

三、创新投入机制,合肥市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思考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事关全局的战略性举措,是统筹合肥城乡发展、推进县域突破,实现“两个率先”目标的良好机遇一部署,积极调整财政支农工作思路,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在前几年财政向“三农”倾斜的基础上,努力做到财政惠农政策只尽最大努力为推进新农村建设提供财政政策支持机制。

(一)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切实加大新农村建设投入

1、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

逐年加大财政对农村、农业的投入,对各种渠道的支农资金,在提高使用效率下功夫;积极引导农民对直接收益项目的投资,

逐步建立合理、稳定而有效的资金投入机制。按照“三个高于”要求逐步形成新农村建设稳定的资金来源,即确保每一年的财政支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高于上年,保证国家财政对农业资金投入的法定增长,并切实加强预算执行。

(1)加大支农预算安排。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和“三个高于”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大力增安排用于“三农”的资金总量为3.95亿元,其中支农专项安排9000万元,增长14%,高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1.5个百分点障等投入均有较大增长。

(2)增强对农业和农村投入的刚性。严格执行《农业法》“各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都要高于其财政经常收入的增长幅度”规范围。认真落实新增教育、卫生、文化、计划生育等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规定。

2、明确财政支农资金投入的原则。

财政支农资金将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和农业科技进步为投入重点,着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化、城乡发展一体化,实现农业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发展区域主导产业,推进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促进我市农业的可持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变化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框架,要求财政支农政策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区分财政资位的经费支出,按照WTO绿箱政策的要求,实行以间接保护为主、直接保护为辅的综合农业保护政策,突出重点,有保有压,优化用效益。

3、完善财政支农资金调控、引导机制。利用政策导向,扩大支农资金覆盖面和受益面。

为改变过去财政先给钱,基层再干事的做法,扭转等、靠、要的思想,进一步加大财政政策的引导作用,采取先政策后奖补的各县区、乡镇和项目单位根据政策规定和要求,先组织实施,凡符合政策规定的,经市组织验收后,均可享受市以奖代补资金扶持策更加具有宏观调控性,资金分配更趋公平;同时,也引导县区、乡镇和项目单位增加对农业的投入。

4、积极推进支农资金的整合。

财政支持“三农”的资金涉及20个市级部门,必须切实加大资金使用的整合力度。市财政将积极探索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有效途径,项目”或“产业”平台实现支农资金的整合。资金整合首先从市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做起,以后逐步扩大到各级安排的所有支农资金。农口部门预算的的编制工作中,将打破原有“基数+增长”的安排模式,按存量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进行整合。第一,支农专项分散到各个部门,主要用于安排农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1000万元,使担保资金本金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解决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问,为呼应“工业立市”战略,建立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资金来源主要是对原来分散在农、林、畜牧水产各部门的支农存量进行调整、合并、集中设立。重点支持畜牧、农副产品深加工产业,加大对农业领域招商引资金力度。第三,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组金200万元。调整原有农村致富带头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资金现行分配方式,重点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通过制定扶持政策展方向和目标,加大从源头扶持力度。第四,调整现有部分农业专项收入和基金收入分配方式。对城市水资源费收入在满足必要的水政余部分全部用于解决新农村建设人畜饮用水问题;从水利建设基金中集中一部分资金重点于防洪保安工程和节水灌溉工程;设立发展设培专项资金,新菜地开发基金收入全部用于安排农业设施园艺建设。第五,按照土地复垦整理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尽快出台我市村庄整作实施意见。把土地复垦整理工作与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对具备条件的示范村镇进行整治试点。农民住房建设资金采

持与农民出资相结合,农民新村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根据试点村的区域位置、整治规模及农民新村建设投资额等按照一定标准,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给予补助,通过村庄整治,统一规划,建设农民新村,实现缩村让地,以增加的耕地指标资金。第六,尽快制定将土地出让金一部分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资金使用重点要把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作为重设标准农田。集中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重点加大对示范村镇中低产田改造,着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第七,“村村”工程要重点向新农村示范村镇倾斜,争取示范村年内全部实现示范村通水泥路目标。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应加大对示范村镇完善道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具备条件的地方,解决自来水供应问题。调整工业园区基础建设设施贷款贴息政策,增加对新农村示范村镇业集聚区”投入内容。第八,落实新增教育、卫生、文化支出主要用于农村的政策。通过加强涉农资金的预算编制工作,对教育、社保化、民政、规划、计划生育、商务、科技等部门涉农项目的安排要根据新农村的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有条件可设立资金专项用于新农村建设。防止产生各自为战,资金使用分散和投入交叉重复现象。

5、积极开辟对农业和农村投入新渠道。切实落实从国有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按规定比例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政策,切实落实政策。

6、积极转变扶持方式。探索利用财政补助、贴息、担保等手段,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

(二)改革财政支农政策,创新形式、突出重点。

1、突出支持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的市场竞争力

(1)设立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发展。从2007年开始,立足扶持农业主导产业,通过资金整合,设立农业产业件政策扶持的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通过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2)扩大农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规模,积极扶持各类农村中小企业。拟在目前1000万元的基础上,2007年将农村中小企业年增加。进一步完善担保资金管理办法,最大限度地发挥放大效应,重点支持种子、粮油棉、菜瓜果、畜禽、奶制品、水产品、林秆转化等10大产业链,通过3—5年的努力,力争每个产业链至少有1—2个综合实力强的龙头企业带动,形成多层次、多类型龙

(3)继续实施品牌奖补战略。继续鼓励、扶持企业、基地积极申报农产品品牌,提高批量上市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商标注册产品,争创一批在国内乃至国际市场有一定影响的知名品牌。

(4)大力支持农村各类经济合作组织发展。整合分散在农口各主管部门的致富带头人和专业合作组织扶持资金,重点向农村排致富带头人和专业合作组织分别是200万元、100万元,建议在以后年度,大幅度提高对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力度。坚持政府引导大力扶持农民发展专业协会、合作社、农业公司等各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组织,大力推行“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等经营模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5)推动农业科技进步。以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为契机,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体,整合农业科技资源,提创新能力,重点支持丰乐种业等企业申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加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培育一批科营农业科研机构的发展;大力引进和培养农业科技创新人才,提高农业优良品种、高新技术的研发能力。建立产学研联合新机制,院所共建多种形式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加强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技术研发方面的合作;引导企业加强对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

势农产品,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技术集成研究。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强化县、乡农技站(多元化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深入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组织实施一批农业科技牵动性项目,大力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

2、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产品,改善农村公共服务

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力争经过若干年的努力,明显改善农村生产生的领域很多,在规划的基础上,分轻重缓急,有所为有所不为。眼下最迫切是大力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筹措资金,重点加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完善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建立政府投入带动农民自愿投资投劳的农村公益事业和农田水利建设投以奖代补等有效手段,支持和引导农民统一规划建设农民新村,开展村容村貌整治,切实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按照城乡统筹和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将农村义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纳入公共财政范围,大力支持农村教育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加大农业减灾防灾体系建设投入,继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等的资金投入。

3、以培养新型农民为目标,支持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

进一步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规模,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和“公开招标培训基就业”的原则,进一步做好财政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帮助外出务工人员掌握职业技术,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外出就业、劳动力培训资源,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对持有《就业服务卡》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贴,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工作总体规划,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增加对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的资金投入,于项目区农民培训。

(三)深化财政改革,提高财政支农能力和管理水平

1、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体制。积极调整完善县乡财政体制,进一步明确县乡政府的事权,强化财政支出责任;建立和完善县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继续深化乡财县管改革,加快发展县乡财政经济。

2、改进财政支农工作方式。按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确定的方向,探索建立新形势下财政支持“三农”工作新机制。整合财政配使用和统一管理;完善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全面实行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式”发放;积极推行“民办公入和管理方式,提高财政服务“三农”的能力和财政资金管理水平。

3、推行支农项目绩效评价制度。逐步推广财政支农项目绩效评价办法,健全财政支农资金运行监督约束机制,规范财政支农

二○○六年六月

第三篇:苏州市财政科技投入与自主创新能力关系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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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财政科技投入与自主创新能力关系的实证研究

作者:杨海波

来源:《科技创新导报》2012年第02期

1 问题的提出

第四篇:中外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估体系的比较与启示

【摘要】本文首先梳理和总结了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和我国的财政科技投入评估体系,然后对中外财政科技投入绩效的评估体系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改善我国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估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财政科技投入 绩效评估 评估体系

财政科技投入是保障科技水平的先决条件,我国财政每年投入大量资金直接资助或间接引导相关科技项目的开展,对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估的研究也就成为一个值得关注和探索的问题。

发达国家的财政科技投入因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技发展水平和科技发展战略不同,表现在投入的领域、方式、方向和结构上也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对于财政科技投入绩效的评估体系和评估方法也有自身的特点。相比之下,我国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估起步较晚,至今尚未形成规范的体系,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本文通过对中外财政科技投入评估体系进行了比较,以期对我国财政科技投入的绩效评估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发达国家的财政科技投入评估体系

20世纪中期开始,一些西方国家将绩效评估逐步应用于财政支出管理,西方发达国家对财政科技投入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绩效评估制度。

1、美国的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估体系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科技评估工作的国家,始于20世纪20年代。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的科技评估已是制度性、经常性的工作,并建立了科技评估支持系统。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估作为科技评估系统的一个分支,其完善的评估机制以及严谨的评估形式和内容,影响了众多国家,同样也值得我们借鉴。

美国国会于1993年1月通过了《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GPRA),该法案是美国财政科技投入及政府部门绩效评价的重要法律依据。同时,根据该法案的规定,美国政府于1993年3月成立了国家绩效评价委员会,负责法案的监督和实施。

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成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是专门负责推进美国科学和工程事业的一个部门。NSF对其资助项目绩效评估的模式和方法,可以作为美国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估的一个突出典范。20世纪70年代,NSF就开展了基础研究及其影响力的评估方法研究。在《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的框架下,NSF重新整合、规范了评估工作,扩大了绩效评估的范围,使评估指标和方法更为灵活多样。

根据《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NSF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绩效报告。绩效报告不是对单个资助项目的结果进行评估,而是对项目中的一类项目乃至对实现本机构某一方面特定任务的诸多项目开展综合评估,以展示其整体绩效水平。

NSF将项目绩效评估指标分为三类:资助结果、内部管理和投资过程。对反映资助结果的绩效目标评估多采用定性指标,而对反映内部管理和投资过程的绩效目标评估则尽可能采用定量指标。

为了在《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的框架下更好地开展绩效评估,NSF特别重视与绩效目标相关的数据采集、核实和认证工作。实施《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之后,NSF要求结题报告提供详细的内容,并进入由NSF维护的网络系统,便于快捷查询。NSF的评估数据源主要是中心数据库和独立的专项数据库。中心数据库主要有项目网上申请系统、项目受理数据库、资助数据库、项目发布系统、业务信息系统、评审专家库和绩效报告系统等;独立的专项数据库主要有科学出版物、新闻发布会、专家委员会和顾问委员会独立评价系统、项目学科报告、全委员会报告及内部数据库等。必要时,NSF还利用其外部建立与维护的合同数据库。这些信息资源,为NSF有效开展制度化的绩效评估活动提供了保障。

为更好地对绩效评估进行监督,NSF加强了外部专家委员会的职能:除了继续监督同行评议过程之外,还把各资助项目评估结论作为工作重点。

2、澳大利亚的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估体系

澳大利亚是较早实施项目绩效评估的国家之一。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从1985年开始实施财政科技投入的绩效评估试点工作;1993年开始全面推行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估;1999年开始对公共部门的所有支出预算进行绩效评估。

(1)澳大利亚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估的内容和步骤。澳大利亚的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估主要包括三方面

内容:适当性评价、效率性评价和有效性评价。评价重点根据项目目标和项目生命周期所处的发展阶段决定。澳大利亚对财政科技投入的绩效评估贯穿于立项、实施、结题的全过程。其主要步骤为:进行项目分析,确定评估重点;找出评估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确定评估项目和战略;收集、分析评估资料;起草、发布评估报告;回顾绩效评估;充分利用评估结论。

(2)澳大利亚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估的管理。绩效评估成功的关键在于对评估工作的管理。澳大利亚对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估的管理主要包括对评估的组织、实施、控制、检查以及对评估结论的应用。从组织结构上看,评估的管理组织包括评估指导委员会、项目评估的管理者(负责评估项目的制定和具体的组织实施)和评估工作小组。

项目绩效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体现在项目绩效评估的整个过程中。有些部门建立了监管委员会,在监管委员会的监督下,评估小组按规定程序工作,保证评估的管理者及其小组成员尽职尽责,以达到评估的目的,实现评估的功能。

评估管理的关键是对整个绩效评估过程的控制。澳大利亚对项目绩效评估过程的控制是根据评估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而定的。如评估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分析评估进展情况,为评估工作建立定期检查机制。为保证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估的质量,澳大利亚政府设立了评估的质量标准体系。

3、其他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估体系

欧盟以公共资金支持研发计划的时间较早,可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而绩效评估的施行则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主要有英国、法国、德国、荷兰、瑞士和北欧等国家。欧盟科技研发计划的绩效评估,基本是伴随着欧盟各期架构的研究计划而演进的。1996年欧盟发布了“Sound and Efficient Management 2000”方案,要求开展系统性的绩效评估。其目标是促进各个计划项目的有效完成,并通过评估结果,反馈到欧盟的决策层次,以提升未来计划项目的执行成就并引导未来研究项目的方向。欧盟着重于以下五个方面的评估内容:计划筛选的程序、计划管理、计划的一般特色、计划的产出和成果的扩散利用。其基本特点是立足于从组织内部改进管理,不强调预算的重新分配。日本于1998年3月在经济产业省下成立了政策评估研究会,制定了《科学技术基本法》、《科学技术基本项目》等大政方针,规定今后若干年科技的研究方向及其预算目标额度。在此基础上,各省厅制定了《科学技术重点指针》,严格制定预算编制。日本政府预算实施过程中有一套完整的项目管理评估体制和预算监督机制。项目一旦确定,它的每一笔开支必须按预算执行,如需调整,须经政府主管部门的同意。2001年11月,日本政府又公布了《国家研发评估实施方针》,要求对项目进展情况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调整意见,供下制定预算时参考。经费由项目执行单位负责管理,执行过程中除有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严格管理、评估外,国家还设有专门的国家审计员制度,以监管科技经费。

二、我国财政科技投入评估体系的现状

我国的科技投入产出绩效评估起步于90年代初。1993年,国家科委开始将科技绩效评估手段引入科技宏观管理环节,作为国家重大科技管理的突破口;1997年,在原国家科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的基础上组建了国家科技评估中心;1998年,国家科技部决定对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的立项进行评估试点,并在选择了北京、上海、天津等七个省进行试点后,在全国各地相继成立了科技评估机构。

2001年1月,国务院下发了《科技评估、R&D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001年6月正式出版了我国科技评估活动的第一个行为规范和技术规范——《科技评估规范》,作为国家《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重要配套文件。《规范》不仅进一步明确了科技评估的定义,而且还明确地规定了科技评估所应遵循的原则和基本职业道德,同时对科技评估的类型、范围、评估程序、评估关键环节、评估方法、组织管理、机构和人员,以及所涉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建立,以及各项财政制度改革的推进,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估制度成为财政支出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财政资金绩效评估工作已成为规范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受到各级财政部门的重视。

2002年,财政部颁发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明确规定要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计划)的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估,并将项目绩效评估的结果作为以后安排财政预算的依据。

2003年,财政部印发了《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评估管理试行办法》,并结合教科文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评估规范》,对如何进行财政科技投入评估作出了明确规定。部分省市财政部门也颁发了项目绩效评估的管理办法,并在办法的指导下开展了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估的试点工作。目前,我国财政科技投入评估的主体包括政府下属预算独立的科技评估机构和政府部门内部的科技投入绩效评估。按科技活动的管理过程,具体的评估一般可分为事先评估、事中评估和事后评估:事先评估是在科技活动实施前对实施该项活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进行的评估;事中评估是在科技活动实施过程中对该项活动是否按照预定的目标、计划执行,并对未来的发展态势所进行的评估;事后评估是在科技活动完成后对科技活动的目标实现情况以及科技活动的水平、效果和影响所进行的评估。

具体而言,科技评估工作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有:科技政策的研究、制定和效果;科技计划的执行情况与运营绩效;财政科技投入的前期立项、中期实施、后期效果;科技机构的综合实力和运营绩效;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区域或产业科技进步与运营绩效;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科技投资行为及运营绩效;科技人才资源;其他与科技工作有关的活动。

三、中外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估的比较

比较分析国外几个发达国家开展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估的现状,不难发现,其在评估主体、评估程序方面具有如下的共同点。

1、评估主体

国外发达国家基本上建立了完善的、全国性的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估体系。各国广泛采用三层次评估体系,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部门、独立的科技评估机构共同开展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估工作,并通过立法形式,运用制度予以推行。

2、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发达国家在政府主导下进行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估的过程中,非常注重评估机构的独立性。一方面,政府部门下属的评估机构实行独立预算,由中央政府直接拨款;另一方面,政府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独立的评估机构建立。

3、评估程序

国外开展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估的基本程序一般是评估准备(设立专家委员会)、评估设计、信息获取、评估分析与综合、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其中,专家组进行同行评议是各国开展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估的主要方式,同时也增加了定量评估方法的使用。

相比之下,我国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估还存在很多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没有形成完善的评估体系;没有形成科技评估的专业队伍;科技评估程序方法还不够规范,评估范围偏小;缺乏科学高效的绩效评估工具;科技评估的结论缺乏权威性,有些评估流于形式等。

四、加强和改进我国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估工作的建议

1、建立健全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估的相关法规政策

制度建设是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估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条件。我国的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估目前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法律,虽出台了项目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和规范,但对绩效评估过程的监督检查及绩效信息管理等制度和法律仍需进一步加强。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完善政策和立法使我国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估走上制度化、规范化道路。

2、进一步完善科技投入和产出绩效的评估机制

第一,除考虑科技投入和产出的经济效益指标或财务指标外,还必须将生态效益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加入到科技投入和产出绩效评价的框架中来,切实关注科技创新对生活质量、资源节约、环境优化及社会和谐的正面与负面影响效应。第二,应当动态地看待科技投入的投资回报率。要着眼于长远的效益而不能局限于近期的收益,更不能以当年的产投比来作为衡量科技投资回报率的唯一依据。因为科技投入往往具有投入量大、风险性较高、研究成果转化到实际应用的时间较长等特点,而科技产出则大多具有后发效应、衍生效应、溢出效应等特征。第三,要关注某些评估指标的内部差异性。如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类,其科技含量依次递减,对产出绩效的贡献程度也有所差异,故在定量评估中的权重赋值也应考虑

到其内部差异性。

3、建立相对完备、权威的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估数据库

要想实现全面、客观、公正、准确的科技绩效评估,必须具有相应完备、详实的权威数据支撑。我国目前没有建立支出效益评价信息采集体系,与各类支出效益相关的数据资料十分匮乏,评价所需的公正合理的标准值很难确定。因此,要借鉴国外数据收集、处理、分析和利用的经验,逐步建立适合财政支出效益评价所需的信息采集体系。一是选定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财政支出项目评价工作初始数据源,做好数据信息的分类管理;二是制定各类财政支出效益评价的分类标准,扩大评价数据信息收集范围,推动社会公众信息指标和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三是改进评价数据信息采集方法,重点收集大中型财政支出项目从立项决策、项目实施到生产经营等的各类技术经济指标和数据资料,确保评价数据信息采集的有效运转;四是开发评价数据处理软件,促进提高数据处理效率;五是运用评价数据信息研究测算综合评价和行业评价标准值。

4、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估信息反馈机制和绩效报告公开制度

具有影响力的绩效评估结果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管理部门具有重大的激励作用和监督作用。我国应建立绩效报告公开制度,通过将评估结果与被评估对象的信息进行反馈,发现项目实施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最终提高承担单位的项目实施能力和管理水平。

因此,对于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估最终形成的结论,如不涉及保密内容,建议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公开,并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传播媒体及时地告知公众,加强公众对科技管理工作的了解和监督,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估的作用。

5、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成立综合绩效评估部门

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价工作所需要的数据来自各个不同的政府部门,开展此项工作离不开各部门的协同合作。应加强政府各部门科技管理职能的协调,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发改委等各个部门间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商与沟通各个部门科技投入的主要领域、支持重点、重大成果以及各个部门科技计划的衔接问题。应对某些分散在各部门内部的统计数据进行整合,设立新的统计指标,为科学评价财政科技投入绩效提供必要的支持。

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价涉及大量数据和专业知识,必须在制定和不断完善相关评价制度的前提下,配备专业的绩效评价队伍,给予充分的人力资源保障。这种专门的评估组织应由高素质的政府工作人员和专业的评估人员共同负责。政府工作人员对政府机构的运作以及财政资金的划拨和使用情况较为了解,能够为专业评估人员提供公开资料和书面材料难以反映出来的意会知识;而专业评估人员则能利用其所掌握的各种专业知识,用最低的成本、最高效地完成绩效评价报告。

【参考文献】

[1] 邓向荣、刘乃辉、周密:中国政府科技投入绩效的考察报告

——基于国家级六项科技计划投入效率与问题的研究[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5(6).

[2] 考燕鸣、王淑梅、马静婷:地方政府债务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构建及评价模型研究[J].当代财经,2009(7).

[3] 莫燕:区域R&D绩效评价[J].科研管理,2004(1).

[4] 王桂强、张青:基于“指标靶”概念的地方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价模型体系的构建[J].科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6(7).

[5] 谢福泉、任浩等:财政科技投入产出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J].中国科技论坛,2006(6).

第五篇:5-关于印发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6〕1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0日

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和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原则、筹措方式及支持方向

第二条 为强力推动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2017年至2020年,设立自治区本级财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归口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厅际联席会议)管理。

第三条 加大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对创新驱动发展的支持,建立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与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统筹使用上述两项资金,重点瞄准关系广西经济发展的重大科技研究、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研平台建设、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等。

1

第四条 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关系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研究、重大科技攻关和国家级、自治区级创新平台等建设。其他资金按照“来源不变、渠道不乱”的原则,统筹用于支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确定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各项任务,主要包括:引导企业开展创新、加强创新平台建设、激发人才创新活力,以及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推进创新开放合作等。在存量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也可用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确定的其他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任务。

第五条 按照“先盘活存量、后使用增量、不突破总量”和“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使用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有关资金。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盘活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用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存量资金。

第六条 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通过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财政科技计划资金后补助、贷款贴息、保费补贴、担保补贴等,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等参与科技创新,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引导作用。

第七条 鼓励市县加大投入。全区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增加财政科技投入。

第八条 完善投入方式。按照“一次核定、分年安排、滚动使用”的原则,通过编制有关财政中期规划,将财政科技投入从一次性拨款向更加注重滚动支持的方向转变;按照“先组织实施,后拨款补助”的原则,通过财政科技计划资金后补助,将财政科技投入从前期投入向更加注重后期补助的方向转变;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通过盘活存量资金、增加增量资金、整合科技计划,将财政科技投入从零散投入向更加注重集中扶持的方向转变;按照“政府与企业共担”的原则,通过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贷款贴息、保费补贴和担保补贴2 等方式,将财政科技投入从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的方向转变。

第三章 改进和加强管理

第九条 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条 简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合并自治区本级科技项目中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第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各科研院所、高校可根据科研、教学、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和教学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经所在单位核实确认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各科研院所、高校因科研、教学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自治区本级各科研院所、高校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第十三条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区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主办单位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差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第十四条 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调剂时,由科研项目组负责人

3 提出申请,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审批确认。

第十五条 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务费。

第十六条 明确劳务费的开支标准。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第十七条 明确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劳务费由项目申请单位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据实编制。

第十八条 下放间接费用使用管理权。间接费用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科研项目预算(书)中予以明确后,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提高间接费用比重。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为15%,2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第二十条 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要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在对间接费用中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进行分配时,科研人员由所在课题组负责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有关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各科研院所、高校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并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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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任务目标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两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相关主管部门。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五条 对未通过验收和经过整改才予验收的科研项目,或信用评价较差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六条 进一步完善基本科研业务费制度。自治区本级各科研院所、高校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部门预算中编列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本单位青年研究人员自主开展探索性研究,相应取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本级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用于基本科研业务的专项。

第二十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由自治区本级各科研院所、高校结合本单位实际安排、使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申报、立项、结题验收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可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

第四章 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审计、监察、财政、科技和其他行业主

5 管部门等在内的自治区本级科技经费监督检查体系,充分调动和协调各方的监督力量参与自治区本级科技经费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督检查质量,规范各类检查评审。健全完善对科研项目的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制度。

第三十一条 加强预算绩效评价。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应按相关规定编报预算绩效目标,并对其执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第三十二条 加强内部管理。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是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法人责任、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并加强对科研人员的管理和培训。要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要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研究成果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监督检查和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监督检查和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单位和个人今后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对各类违规使用经费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一定期限内科研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严肃处理,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2016年年底前,自治区本级各科研院所、高校要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其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和科技厅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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