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移交赔偿协议

2022-07-22

第一篇:绿化移交赔偿协议

绿化赔偿协议

赔偿协议

甲方:乙方:

泰安市环湖路六标段交叉施工中,甲方对乙方已施工完毕的管线、绿化带造成损害。经双方协商一致,现 (甲方)与 (乙方)就 管线维修和绿化带恢复 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苗木等合计人民币元。

二、双方责任和义务

1、 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

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2、 甲乙双方交叉施工,应注意友好配合。甲方今后应注意保

护乙方施工的成品保护。

3、 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以后因这次

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证明人一份。经三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乙方:证明人(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0年7月20日

保证书

泰安市环湖路六标段绿化施工中,我方已施工完毕的管线、绿化带被损害,已达成赔偿协议。收到赔偿款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发生其他问题由我方自行承担,

责任。

对此不再承担任何

第二篇:员工档案移交中丢失 公司赔偿损失

档案和自己以后退休金有莫大的关系,如果少算了工龄,那么退休金就减少。郭华(化名)领取退休金时,偶然发现自己的工龄被少算了三年。他还发现,自己的档案被单位给弄丢了。这件事,让郭师傅很恼火。郭师傅最终决定,将代管他档案的某机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追回他三年的工龄以及丢失的档案。 三年的工龄就这么没了

2011年年初,郭师傅领取退休金时,偶然发现自己少了三年工龄。由于少了三年工龄,郭师傅这十几年的退休金也因此少了不少。

郭师傅找到了石井坡街道反映情况。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如果要修正工龄,需要去单位取回自己的档案,再拿档案去社保部门纠正。

郭师傅曾经工作的机械厂2003年已经破产,郭师傅和部分退休工友的档案也被交到某机械公司代管。因此,郭师傅又来到这家公司,希望能调取自己的档案。

档案移交中被公司弄丢了

然而,郭师傅在该公司的档案库里并没有找到自己的档案。原来,在原公司破产清算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公司一直没有办理郭师傅等工友档案的移交手续。

档案被弄丢,郭师傅无法证明自己被少算了三年工龄。于是郭师傅要求机械公司为他补一份档案。然而公司以他非本单位职工为由,拒绝了郭师傅的要求。

原来的机械厂倒闭了,现在的机械公司又不给办理。找不到解决办法的郭师傅非常气愤。最终,他决定将机械公司告上法庭。

诉至法庭,郭师傅获得赔偿

郭师傅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机械公司归还档案,如果机械公司不能归还档案,纠正工龄,郭师傅要求公司赔偿他3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与原告确实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原告档案由被告代管是实情。被告不慎将郭师傅的档案丢失,导致郭师傅不能纠正工龄。对因档案丢失导致郭师傅养老金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

在综合计算了历年养老金额度和物价水平后,法院一审认定,机械公司赔偿郭师傅一万元。机械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市一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篇:园林绿化工程移交验收流程

兰州新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园林绿化工程移交验收流程

一、工程概况

兰州新区综合服务中心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是由兰州新区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指挥部及兰州新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建设,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设计,甘肃蓝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

兰州新区综合服务中心园林绿化设计面积为89515平方米,实际测量面积约106000平方米,种植乔木约2800余棵,色带约14722平方米,灌木约1000余丛,草坪约75178平方米,绿化管网约17000余米,园路硬铺砖约16000平方米,园路封边道牙约8240米,规则式草坪24个,室外亮化灯具840余盏,园林小品142件。

本园林绿化景观工程设计因在综合服务中心东南西北四个方向,且面积规模比较大,将整体施工面分为A(西)、B(北)、C(南)、D(东)四个区,可有效进行界面划分及施工管理。

本园林绿化景观工程自2012年3月11日开工,至2012年10月15日竣工,后进入两年质保养护,将在2014年10月15日两年质保养护到期。

二、参加验收单位

管委会机关事务管理处、兰州新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兰州新区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指挥部、兰州新区园林景观处、兰州新区城市管理中心、甘肃蓝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验收时间:2014年10月20日早晨9:00

四、验收地点:兰州新区综合服务中心东裙楼4楼会议室

五、验收内容:对兰州新区综合服务中心园林绿化的所有施工内容进行验收。主要包括现场的施工质量,园林景观效果、完成情况等。

六、验收结论:组织各参加验收单位进行验收结论会议,对所验收项目进行意见评价。

第四篇:供水移交协议

“***”小区供水移交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乙方申请自来水总公司对***小区自来水管网、设施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将488户(住宅: 486户;换热站: 1户;商场: 1户)的用水管理、维修、维护工作一次性全部移交给甲方,并由甲方进行分户收费,每户单价500元。同时,乙方将小区内所有室内管网的维护、维修工作全部移交给甲方,并一次性全额支付管理、维护、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贰拾肆万肆仟元整(¥244,000元),自小区正式通水起实施。

一、 自本协议签订生效后,10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贰拾肆万肆仟元整。

二、 乙方将供水管网竣工图及相关资料交给甲方,室外管道管理、维修、维护工作由甲方负责,室内管道按照相关规定,由甲方负责有偿维修。

三、 ***小区室外管网如发生供水系统泄漏时,甲方接到报漏电话应及时抢修,自来水公司负责管道维修,物业公司负责地面设施恢复。

双方约定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贰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五篇:资产移交协议

篇一:资产移交协议书

资产移交协议书(样稿)

乙方(资产移交方):

根据《杨浦区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办

法》(杨国资委[2006]107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

议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和最大限度利用资源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依据区国资委、一级企业或主管部门的财务核销的批复文件

和“损失资产”处置的授权,甲方同意接收乙方已办理核销审批

手续的“损失资产”处置权,双方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移交范围、方式、期限

移交资产的范围详见附件“核销资产移交清单”,限期 年 月

日前完成移交工作,以核销资产企业住所为资产移交地点、经双

方代表清点确认后视为移交完成。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具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移交资产的处置权;

2、具有知悉移交方所移交“损失资产”的数量、质量、状况

的权利;

3、具有确定移交方所移交“损失资产”的范围、数量的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具有按照协议配合“损失资产”移交行为的义务;

2、具有按照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给乙方“损失资产”

仓储、保管、运输、清理等费用(以资产处置收入为限)的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

1、具有提交所移交“损失资产”范围、数量的建议权;

2、具有按照协议方式收取所移交资产仓储、保管等费用的权

利;

(四)乙方的义务

1、具有配合移交资产、并协助甲方储存、保管、运输、清理

“损失资产”的义务;

2、具有准确披露所移交“损失资产”真实状况和提供“损失

资产”相关资料的义务。

第三条 移交税费的承担

1、双方约定,对本次资产移交行为所涉及的属于双方分别应

交纳的税费,采取分别承担的方式解决。即移交方承担移交方应

交纳的税费,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应交纳的税费。

2、对于本次资产移交行为所涉及的属于单方交纳的税费,双

方约定由____方承担。

第四条 双方声明与保证

1、移交方的声明与保证

(1)移交方向接受方提供的各种“损失资产”的资料均为真

实、合法、有效;

(2)移交方在接收方处置“损失资产”期间,在仓储、保管、

运输、清理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服务。

2、接受方的声明与保证

接受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按照移交清单上的数额,在规定的

时间内办理完成“损失资产”的接收确认手续。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相关赔偿金

额由双方按照合理的原则、依据实际经济损失数额协商确定。

第六条 协议纠纷的处理

双方对本协议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

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区国资委或区政府提出裁决请求。

第七条 其他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

法定代表人签署。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并具备

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附件:核销资产移交清单

资产移交方(盖章):资产接受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篇二:资产移交协议范本

变压器设施移交协议

移交方: (以下简称甲方) 接受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由宝龙山安装公司施工的节水增粮工程 项目区农田变压器经过验收合格,移交给。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好下协议:

一、甲方将 低压配电设备移交给乙方

二、双方共同确认本次移交设施及设备如下:

变压器数量:30kva台,50kva台,63kva台,80kva 台,100kva台

三、移交后的配电设施归属管护。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本协议生效。

六、甲乙双方的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发生的一切后果(如被盗、人为破坏等)由乙方承担。

施工质量方面发生问题甲方负责,及时处理故障,恢复供电。(不包括低压线路)

5、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负责人:负责人: 经办人:经办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篇三:实物资产移交协议

资产移交人: (以下称“甲方”) 资产接收人: (以下称“乙方”)

根据《 协议书》,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为促使甲方注入乙方的资产移交工作顺利完成,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就移交资产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资产移交 1.移交资产概况。

(1)保教设备,评估价值共计: 453,423.00元; (2)其他设备,评估价值共计: 1,442,398.00元; (3)电脑设备,评估价值共计: 106,600.00 元 (4)空调设备,评估价值共计: 129,960.00 元 (5)家电设备,评估价值共计: 8,000.00 元 (6)洗涤设备,评估价值共计: 80,000.00 元 (7)炊事设备,评估价值共计: 10,000.00 元 (8)其它设备,评估价值共计: 39,700.00 元 (9)滑梯设备,评估价值共计: 44,500.00 元 (10)汽车设备,评估价值共计: 185,419.00 元 (设备资产明细参见附件1) 2.资产移交方式与步骤。

本次移交资产以实地清点方式移交。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步骤进行: (1)甲乙双方指定专人到达现场,甲方设备移交人员为陈美琳,乙方接收设备人员为王德辉;

(2)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备齐移交资产的档案,并按评估基准日状态要求配齐相关配置;

(3)在满足前款条件的前提下,甲乙双方设备移交人员就资产评估范围内各设备逐一进行现场勘验、试车测试、验证设备实际状况。

(4)现场勘验检测合格的,乙方对该设备进行实物验收,甲乙双方签订该台设备,为移交手续的有效凭证;

(5)现场勘验检测不合格的,甲乙双方记录资产实际情况、存在问题,在现场查验合格设备交接后,汇总报甲乙双方共同商议。具体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执行。

(6)经现场勘验检测合格的设备,由乙方设备管理人员填写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卡片,重新对设备进行编号,同时按各台各号设备完成接收相关的合同、技术协议、光盘及设备维修保养管理资料;

(7)资产移交完成后,乙方财务人员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资产验收清单表、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卡片进行财务账务处理。

(8)乙方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3. 甲乙双方同意以本协议产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2014年3月28日止作为资产移交期。 4. 甲方承诺在资产移交期内完成该移交资产有关权属的变更(包括车辆过户、保单等)变更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手续。

5. 资产移交期结束次日为资产移交完成日。自该日起,乙方即成为该移交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移交资产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不包括甲方于 该移交资产所列明的应付款和应收款,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

6.自资产移交完成日起,乙方将完全有权接管该部分移交资产,并使用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依法进行其他处置。

第二条 其他约定

1. 若甲方已经为移交资产购买了保险(任何种类),并且该等保险在成交日仍然有效,则甲方应于资产移交完成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将该等保险的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变更为乙方;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保证对移交资产具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及控制权,有权签署本协议并移交该移交资产或其任何部分,而该等资产或与该等资产相关的任何权益,不受任何优先权或其他第三者权利的限制。乙方于本协议所达成的资产移交完成日后将享有作为移交资产的所有者应依法享有的一切权利并可依法转让、处分该等产权,并不会受到任何扣押、抵押和负担其他第三者权利的限制;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而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或终止本协议。

2.在本协议生效日后,当发生针对移交资产或乙方,起因于本协议签署日前甲方占有、使用移交资产的行为,而在本协议签署日前未曾预料到或未向乙方披露的债务纠纷或权利争议时,甲方承诺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使移交资产或乙方免受损失。若该等纠纷或争议对移交资产或乙方造成任何损失,则甲方同意作出赔偿。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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