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部保密制度范文

2022-06-14

制度是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制度对实现工作程序的规范化、管理方法的科学化,起着重大作用。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产品部保密制度范文》,供需要的小伙伴们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产品部保密制度范文

产品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鉴于乙方在甲方财务部门任职且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职或离职以后保守甲方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之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本着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下列具体条款:

一、保密范围:

1、甲方之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人力资源管理信息、财务信息等属于保密范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技术信息:是指公司所属系统产品开发、生产或制造过程中的秘密技术、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包括:产品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挡及相关的函电,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以及相关领域的制度、流程、规则等内容。

2)经营信息:是指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关之经营活动当中所涉及的相关战略规划、情报、计划、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包括:推销计划、进货渠道、技术来源、销售网络、产品价格、供求状况、产品开发计划、产品市场定位、产品分销途径、产品区域分布、客户名单、合作协议、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以及相关领域的经营数据等制度、流程、规则等内容。

3)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是指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人力资源现状分析、诊断及战略规划、计划,定岗定编方案,人力资源费用预算(含人力资源费用与成本分析),重要岗位的管理或技术人员的招聘、培训动态、考核、薪资、档案,相关人力资源合同、协议(含服务协议),人力资源异动统计数据分析与调整对策等,及相关人力资源政策、制度、流程、规则等内容。

4)财务信息:各项销售费用、利润数据、种类凭证、各项报表包括对外财务报表、内部管理报表、预决算报表等,及公司享受的税务政策;内部预算流程、操作手册;财务制度等。

5)同时,在甲方生产和经营中,某一信息的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也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范围: A、影响公司发展的事项; B、影响公司技术进步的事项; C、影响公司的稳定和安全的事项;

D、使公司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的事项; E、使公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事项;

F、影响公司对外交流和商业谈判顺利进行的事项; G、影响公司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2、乙方确认,本合同所述之商业秘密具有信息性、实用性及价值性,且不为公众所知悉,但并非指不为一切人所知悉,而是指只要在具有同一知识水平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同样兴趣的公众中保持其秘密性。

3、甲方的下列行为并不使商业秘密失去其秘密性。

1)甲方将其商业秘密告知参加使用这种秘密的人,或者认为能够保守此秘密的人。

2)甲方以许可使用的方式向其职能人员或工作人员公开或使他人获得这种秘密。

3)甲方在特定场合公开推销其产品,或在产品上市前的订货会上公开展示其样品。

4)甲方为了经营需要公开组织特定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不具备专业知识的公众人员参观业务。

5)其他为了经营的需要而进行的类似情形的公开。

6)对于需要具体说明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等,可以由乙方另行向甲方确认

二、保密资料交还:

1、乙方应于离职前返还全部属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2、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光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3、若记录着秘密住处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但当记录着秘密住处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住处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甲方可以选择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的方式,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4、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得自行或交由第三人对上述资料以任何形式的载体进行复制或记录,否则,视为乙方未能尽到交还保密资料的义务。

三、保密责任

1、鉴于乙方在甲方担任过 部门或分公司 职务,在离职后,乙方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尽善良管理人之责,采取任何必要及合理的措施,承担如同任职间一样的保密义务,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2、乙方承诺,自离职之日起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不应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也不得允许使用、放任他人使用这些秘密信息,而无论乙方是否从中受益。

四、竞业禁止

1、乙方不得直接或通过第三人,包括乙方的任职单位或者其他关联企业,故意破坏或过失损害甲方与现有基础产品提供商之合作关系。

2、乙方不得直接或通过第三人,包括乙方的任职单位或其关联企业,掠夺甲方在乙方离职前已有客户,或劝说诱使其断绝与甲方的关系。

3、乙方不得诱使甲方的其他员工与自己一同离职,或为个人或他人利益诱使甲方的其他员工离职。

4、关健岗位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市场、技术、财务、管理、经营等人员离职的,二年内禁止在同行业中以任何形式的就业,根据约定程序离岗的,甲方给予乙方在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基本生活保障费120%)。

5、本条第1款中的关联企业包括以下及相关类型:

1)与其他企业之间形成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人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

2)无控股、参股关系,但将其指挥支配的权力置于其他企业之下。 3)将盈利或其单个经营场所的盈利全部或部分与其他企业共享或转移给其他企业。

4)与其他企业存在人事联锁关系,即向其他企业派出人员: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5)与其他企业的业务占据其业务总额的重要份额。

五、保密期

1、乙方在职期内;

2、乙方离职后至甲方宣布相关保密内容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前,将承担保密义务,但其中竞业禁止期限为乙方离职之日起两年。

3、乙方认可,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根据岗位,每月支付了“职务保密津贴” 元,并将此项目每月所支付金额(详见每月工资单该项目具体数额)作为乙方在职和离职后需要承担保密义务的保密费,故在乙方离职时甲方不再另外支付保密费。

4、经理级以上人员辞职应提前3个月,甲方予以设置适当的脱密期。

5、本合同所称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时间为准,乙方单方面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同样视为离职

6、乙方在离职后须遵守本协议,除非甲方同意放弃对乙方的其他竞业禁止及相关责任。

六、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交清保密资料、私自或委托他人保存任何保密资料复制、记录载体,视为乙方违反本合同之保密资料交还义务。

2、若乙方任职的单位或关联企业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则视乙方违反本合同之保密责任义务,除非乙方能证明乙方任职单位或关联企业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

3、乙方已经了解、掌握全部管理规定,并自愿遵守执行。如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的任一情形的,均应:

1)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2)分别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 元。

3)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从损失额中抵扣。乙方获得的任何利益均视为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利益非为货币形式的,应折抵为货币赔偿给甲方。

七、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由甲方经营所在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第二篇:产品测试保密协议

甲方:北京交通大学信息中心

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诚实、信任、互利互惠的基础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就乙方的产品术事宜达成如下保密协议:

一、定义

专有信息:本协议所称的“专有信息”是指以下信息的总称:

乙方的产品在甲方的机房中测试的整个过程中(包括事前、事中、事后),

甲乙双方为了使测试能够顺利进行并最终得出测试结论而互相向对方提供的信

息,包括:(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有关测试产品的技术秘密、设备设置参数秘密

以及相关的其他信息;(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为测试所必须的各种信息。

乙方被测产品在测试过程中所收集到的甲方的各种信息、数据。

附件(如果有附件的话)中专门规定的其他信息、数据。

二、 权利保证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透露的专有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智慧财产权及其他利益。

三、 保密义务

3.1甲方同意严格控制乙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甲方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

3.2乙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甲方所提供的专有信息以及在测试过程中所获得的甲方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包括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

3.3甲乙双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存在或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四、 使用方式和不使用的义务

4.1甲乙双方同意如下内容:

4.1.1乙方向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只能被甲方用于评价所测试产品的目

的,而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4.1.2乙方所获得的甲方的专有信息也只能被乙方用于评价所测试产品的

目的,而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4.2甲乙双方应当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遵守本协议之规定,若某一方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违反本协议规定,则相应方应承担全部的连带责任。

五、 甲方专有信息的交回

5.1没有甲方的许可,乙方不得擅自丢弃或处理任何测试中所产生或获得的专有信息;

5.2乙方有按照甲方要求在测试设备中销毁测试中所产生或获得的专有信息的义务,并同意实施过程接受甲方的监督。

六、 救济方法

6.1双方承认并同意如下内容:

6.1.1甲乙双方为了使测试能够顺利进行而向对方透露的专有信息是有价

值的秘密;

6.1.2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于保护专有信息的秘密是有必要的;

6.1.3所有违约对该专有信息进行未被授权的透露或使用将对甲乙双方造

成不可挽回的和持续的损害。

6.2如果发生乙方违约,双方同意如下内容:

6.2.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的方法对该专有信息进行保密,

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2.2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违约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

院诉讼的费用、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全部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伤害等等。

七、 保密期限

7.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的交流合作都要符合本协议的条款。

7.2甲乙双方必须按照本协议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对在结束协议前收到或获得的对方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的限制。

7.3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的时间。

八、 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在所有方面依其进行解释。

九、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任何争议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协商解决争议的书面通知后三十(30)天内通过友好协商仍无法解决,则任一方可将该争议提交北京市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

十、生效及其它事项

10.1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0.2本协定为中文文本。

10.3本协定签订于2009年4月28日,于签订之日生效。任何于协议签订前经双方协商但未记载于本协议中之事项,对双方皆无约束力。

10.4本协议及其附件(如果有附件的话)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若附件与本协议相抵触时,以本协议为准。

10.5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北京交通大学信息中心

代表人:

地址: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第三篇:产品信息保密)(定稿)

指控被告,这个事实就是证据。因此原告必须举证证明被告侵犯了其商业秘密。但是由于商业秘密具有隐密性的特点,原告举证很困难,往往拿不出确实的证据。在罗实诉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纠纷黉P中,原告罗实诉称摩托罗拉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其商业秘密以及鲁锋确与摩托罗拉公司有业务联系,其经营策划由鲁锋泄露给摩托罗拉公司的。从商业秘密侵权的构成来看,权利人必须证明被控侵权人有直接接触其商业秘密的事实证据。诉讼中,虽然罗实试图证明鲁锋与摩托罗拉公司之间存在业务联系,但罗实匆不能举证证明其与鲁锋之问具有委托策划的合同关系,亦无法证明鲁锋得到了罗实在本案中主张的该促销方案,并将该方案转交给摩托罗拉公司使用,根据现有证据表明,罗实未能证明摩托罗拉公司使用的涉案经营策略与鲁锋委托罗实的策划行为有关。因此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公司)诉被告郑学生、河南省漯河市爱特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特公司)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中,原告许继公司诉称:被告郑学生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原告的电力线载波栅技术。被告爱特公司采用以技术股的利诱手段,利用郑学生非法提供的技术秘密生产电力线载波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爱特公司辩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事实,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一审判决:被告郑学生及被告爱特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不得使用原告许继公司的电力线载波柳技术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并对已知悉的许继公司的技术秘密承担睬密义务。被告郑学生不服第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L诉.主要

了三颗卫星。国家新闻机构在卫星发射后的第三天,刊登了某工程师写的几篇文章,其中全面详细地介绍了三颗卫星的运行轨道、运行无线电遥控频率等技术,暴露了绝对秘密的空间技术细节。【典型案例】3 杂交水稻技术是我国1979-1985年间的1089项发明奖中唯一的特等奖,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但是由于此后在各种公开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了50余篇有关这项成果的论文,造成该项技术成果泄密,同时,使我国也失去了申请专利的条件。【案例解析】

案例

1、

2、3中,新闻出版工作的失误,致使秘密公开化,也就没有什么秘密可言,等于拱手将秘密送给了需要的谍报组织,这种工作上的失误造成秘密泄露说明我们的防范意识不够强,在宣传报导的时候缺少必要的技术环节,没有隐去关键的资料和技术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典型案例】4 我国中成药“六神丸”,本是治喉良药,但日本人通过贸易交往,将它带回去,进行研究,发现“六神丸”还能治疗冠心病,他们便把此药进行简单加工改制,并改名为“救心丸”,这样该药一下子成为国际市场畅销货,每年收入数千万美元。【典型案例】5 宣纸生产技术的严重泄密。1981年某外商参观我某造纸厂,详细地了解了原料种类、配比、选择和处理以及原料所用碱水浓度等,对生产的全过程进行录相,还要走了生产宣纸的原料,并以帮助化验为名装走了造纸用的井水。结果,我国具有悠久传统的宣纸生产技术秘密顷刻间被轻易窃走。【典型案例】6 某日籍“爱国”华侨两次参观我景泰蓝厂,我方代表毫无戒备,慷慨地允许拍下全部工艺流程,热情“传经送宝”,唯恐“海外赤子”一知半解。这名华侨实际上是日本间谍,窃取了我景泰蓝全部秘密,开始自己生产。不到两年,我国的传统出口创汇产品直线贬值。【案例解析】

案例

4、

5、6中,针对改革开放、对外交流给我国带来了巨第大的经济效益,但由于我方人员疏于防范,违反有关保密规定行事,人为地造成机密技术泄露,给他人造成可乘之机,说明我们在保密制度的建立、完善及宣传工作上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防人之心不可无”鉴于此,我们要时刻警惕着。【典型案例】7 1980年美国在台湾省台北市阳明山建立针对中国大陆的监听站,其主要任务为监听中国大陆军队动向和无线电通讯,所获“信号情报资料”可能通过人造卫星直接传送到美国。【典型案例】8 南方某市科研所博士李某,承担一项重大高科技研究项目,在外出工作期间,经常在电话中与同事研讨科研项目进展情况,被境外谍报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监听,国家安全机关极时发现了这一情况,并立即与科研所取得联系,科研项目也不得不做重大修改。【案例解析】

案例

7、8反映出随着电子通讯技术的发展,沟通变得越来越便利,人们在享受着先进科技带来的便利时,却疏忽了对它的防范,先进的技术能为人类造福,同样,不正当的使用先进的技术会给人类带来无尽的灾难,境外谍报组织利用其掌握的先进技术肆意窃听,截获他人的秘密,巧取豪夺。因此我们必须有充分的知识,学会利用先进的技术,更要防范他人利用先进的技术侵犯正当利益。【典型案例】9 卧龙区苏某窃密案。1998年5月下旬,

卧龙区委办信息科一工作人员因编发关于“清官祠”问题的信息,从办公室档案室借阅了中央办公厅、省委对南阳“清官祠”事件的通报。在信息科存放期间,潦河坡乡副乡长苏某到该科打电话,趁室内无人,拉开抽斗窃走上述两份秘密级文件,将文件头技术处理后,拿到区委外个体复印部进行复制,而后乘人不备将原件放回。1998年6月,

苏某亲自到北京将两份复印件送交李洪莲、樊沛二人手中。【典型案例】10 我国的沸腾熔烧技术在世界属领先地位,某外国情报机构就是从我国几个随身携带秘密载体的人员手中弄到这一技术的。【典型案例】11 一对夫妇携带国家机密资料跳槽案。原西安某科研工作人员袁某、孔某两人系夫妻,大学毕业后,两人在同一单位工作,在工作期间,私自将属于国家机密的某些国防电子产品的技术说明书、技术图纸、程序和图纸软盘等资料带回家中。2000年6月1日被高薪聘请,跳槽到南京某通讯研究所工作,并将非法获取的秘密图纸和资料藏匿于南京个人住所。案发后,在其住处查到存有国家机密的软盘、图纸、原始试验记录本和技术说明书等物。袁某和孔某采用非法手段窃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为了维护国家的保密制度,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袁某和孔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案例解析】

案例

9、

10、11中的工作人员都有违反保密工作制度的行为。秘密资料在使用、管理上都有着严格的规定,违反规定携带、收藏秘密文件、资料都是违法行为,都应负法律责任,以上各案例中,都存在对国家机密管理不善的漏洞,造成机密外泄。【典型案例】12 某外国语学院大学生吕某,学习非常努力,经常与外教玛丽交流学习情况,玛丽外教也对她特别关照,在玛丽的引导下,吕某将父亲的科研资料拿来翻译,并交给外教评判,父亲知道后非常生气,严厉批评了吕某,并在父亲的指导下,吕某向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了反映,经过调查,证实了玛丽以外教身份收集我国科技情报的违法事实。【典型案例】13 某大学的几个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经过几年的苦心钻研获得了一些学术研究成果。这时有的想尽快得到国际上的认可;有的想拉关系出国,私自将研究资料寄出境外。结果寄出去的东西石沉大海,在相隔一年后被改头换面变成了他人的成果。【案例解析】

案例

12、13中的涉案人员的保密意识淡薄,往往会带来意想不到后果,大学生更加缺乏这方面的经验,不能很好地判断事非曲直,被他人利用,在无意识的状态下泄密。读:1144次 大小:5KB(共5页)【典型案例】14 一九九二年,我党的十四大开幕前一周,江泽民总书记在大会上的报告(第八修改稿)被《香港快报》全文发表,一些国家报纸争相转载,使全世界都感到震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后经追查,出卖情报者是新华通讯社国内新闻部记者吴士深(35岁,副处级干部)和他的妻子马涛《中国健康教育通讯》杂志社编辑。他们夫妻二人为了二万美元和几千元港币,将十四大报告卖给了《香港快报》驻北京女记者梁惠珉。【典型案例】15 1984年11月至1985年4月,原任国家经济委员会进出口局副处长叶之枫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主动地将国家有关进口汽车的重要机密文件告知外商,并与外商、港商谈判进口汽车的过程中,叶之枫利用职权施加压力,要我国有关公司接受某外商提出的价格。原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开发总公司职员张常胜则为外商出谋划策。在我有关公司与某港商谈判进口汽车的过程中,在得知国家关于进口商品谈判签约将有变动的情况后,即向港商先后索取贿赂一百九十八万八千港元、二千美元、日产录象机二台、照像机一架。张常胜从中分给了叶之枫二万五千港元。叶之枫除了分得上述贿赂款项和实物外,还直接收受港商贿赂的一台冷暖风机及其他实物。此外,叶之枫于1984年11月至1985年11月,在为深圳中华汽车公司、重庆长安机器制造厂进口汽车散件审批手续的过程中,收受贿赂五千港元和价值一千四百三十元人民币的彩色电视机一台,在为四川华能公司购买北京“212”型吉普车的过程中,收受贿赂三千元人民币。叶之枫收受的的贿赂款及实物,总计折合人民币二万五千三百余元。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在1986年审理了张常胜、叶之枫相互勾结,向外商、港商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收受贿赂的重大案件。张常胜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叶之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案例解析】 案例

14、15 中的罪犯出卖国家秘密是一种有意识的犯罪行为,行为人明知会给国家造成严重的损害,但为达到私利,在金钱面前,他们背叛了祖国、背叛了党,不惜出卖灵魂,出卖国家和人民对他们的信任,用国家的机密换取他们的点滴私利,这是每一个中国人所痛恨和切齿的,肮脏的交易,也必定会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这种人也必将被永久地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4月12日 智能所综合办公室整理)

第四篇:产品委托加工技术协议及保密协议[模版]

产品委托加工技术协议

甲方:

负责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1. 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壹套产品图纸,图纸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应妥善管理好甲方的技术资料。

2. 甲方有修改图纸的权利,甲方如要修改图纸,必须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到修改通知应立即执行,在此以前因执行甲方该图纸未修改前的计划所产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承担。

3. 委托乙方进行试制零部件加工的试制用图及白图(工序图除外)必须在工件交甲方检验时随同工件一起交验,如果图纸需继续使用,甲方检验完毕后留存在乙方,但甲方发放批量蓝图或更换新图时,乙方必须归还试制用图及老图。

4.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图纸及技术要求,设计合适的工艺、工装,其中指定的关键零部件的工艺、工装应报甲方审查备案。

5. 乙方应严格采用图纸规定的原材料及焊条、焊丝,不得擅自更改,若需更改必须取得甲方技术负责人同意的书面技术文件,并采用正确的工艺和方法。

6. 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的图纸加工,不得用模糊图纸或过期图纸进行加工,如图纸不清楚,应及时到甲方以旧图换新图,如发现图纸有误,应立即通知甲方。因使用模糊或过期图纸加工造成产品报废的由乙方负责。

7. 孔(轴)的未注公差控制在H14(h14)内;其他零件的未注公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8. 零件加工完毕,应清除所有的毛刺、铁屑和焊渣、飞溅物以及油渍。结构件及零部件的加工面作防锈处理,非加工金属面涂刷防锈底漆按甲方要求执行。

9. 其它

10、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时间: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时间:

保密协议

甲方:

负责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为落实甲方与乙方之间的生产战略合作事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加强甲方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保密信息的保护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保密信息是指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文件、资料(含电子文档),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文件、通知,各种合同及协议,科研、生产、营销、质量等会议记录及各类报表;经营战略、项目规划;与产品研发有关的立项、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创新改进等资料;提供给乙方进行技术支持的关键、专有技术;属于甲方技术范围内的工装、夹具、专用量具等;生产大纲与计划、工艺流程、产品质量标准;营销策略及客户档案、产品质量反馈、供应商及外协厂情况等资料;财务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及各类财务状况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按甲方要求生产的产品实物;其它各种甲方提供给乙方但未公开的资料、信息等。

二、乙方对保密信息应谨慎、妥善持有,并严格保密,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传递,不得复制、转让、遗失,不得利用甲方的保密信息资料进行与双方合作无关的经营活动。否则,乙方应按甲方核定的甲方所遭受经济损失的十倍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少于人民币叁拾万万元),甲方还有权向乙方追偿由于泄密而造成的任何直接的、间接的名誉损害,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与乙方签订的《产品委托加工技术协议》。

三、乙方应加强内部管理,仅可为双方合作业务之必须,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直接或间接参与合作事项的管理人员、职员、顾问和其他雇员(以下统称“有关人员” ),但应保证该类有关人员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若乙方或有关人员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乙方应按甲方核定的甲方所遭受经济损失的十倍的标准向

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少于人民币叁拾万万元),甲方还有权向乙方追偿由于泄密而造成的任何直接的、间接的名誉损害,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与乙方签订的《产品委托加工技术协议》。

四、若出现国家司法、行政机关要求乙方披露本协议所指的保密信息的情形,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配合甲方采取合法及合理的保密措施,以确保相应保密信息不受泄露。否则,乙方应按甲方核定的甲方所遭受经济损失的十倍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少于人民币叁拾万万元),甲方还有权向乙方追偿由于泄密而造成的任何直接的、间接的名誉损害,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与乙方签订的《产品委托加工技术协议》。

五、乙方承诺在合作期间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工作制度》,并采取如下相应的保密措施:

1. 制定完善的保密制度并实行秘密等级制度,对甲方的上述各类保密信息资料指定专人归口管理,并配置完善的保密装置妥善保管。

2. 对于甲方标有“绝密”、“机密”和“秘密”等文件、资料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由乙方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3. 对其内部人员借阅甲方的保密资料,实行分级授权(普通员工或底层管理层不得查阅完整的甲方保密资料),予以严格控制,并登记备案。

4. 要求并教育其内部涉密员工遵守保密守则,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5. 对于掌握甲方关键、专有技术的人员、乙方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流失。

6. 乙方保管甲方保密信息资料的场所,及为甲方加工配套件的生产、仓储现场等保密点,不得让外来人员参观、拍照、摄像等。

六、双方合作终止时,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向甲方退还属于甲方的工装、夹具、专用量具、合作期间涉及甲方的有关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等保密信息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完整文档和说明、产品图样、工艺文件、检验文件、技术标准、技术协议、软件程序原代码、光盘、应用程序、执行方法或管理系统文档。乙方退还上述资料须经甲方外协管理部门和技术部门书面确认,在乙方退还所有资料前,甲方有权对乙方加工的配套件等不予结算。乙方同意:双方合作终止时,不以任何借口和形式保留甲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等保密信息资料,未经甲方书

面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目的将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等保密信息资料透漏给第三方或用于非甲方指定用途的其它任何用途。否则,乙方应按甲方核定的甲方所遭受经济损失的十倍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少于人民币叁拾万万元),甲方还有权向乙方追偿由于泄密而造成的任何直接的、间接的名誉损害,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与乙方签订的《产品委托加工技术协议》。

七、保密期限:本协议期限内及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均应遵守本保密协议,直至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保密信息公开为止。

八、其它

1. 甲方保密专门机构有权对乙方保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乙方保密措施落实不力的将提出整改建议,乙方应在限期内整改。

2. 如乙方未遵守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减少委托乙方生产配套件品种和数量、暂停乙方生产配套件计划)。

3. 本协议条款的修改、变更,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书面协议,经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4.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友好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经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5.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时间: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时间:

第五篇:保密制度及保密协议

公司保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到公司的权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泄密行为:

1、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公司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合作意向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重要会议记录;

4、公司财务预决算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公司职员的人事档案、薪资待遇、技术、专利及相关信息;

7、其他经公司确定具有保密性质的事项;

注意: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用于日常办公管理在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畴。

第六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重

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力和权益遭受到特别严重的损失;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权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失;秘密是一般公司的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受到损害。

第七条 对于公司密级的确定。

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2、公司的规划、财务预算及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纪要、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合作意向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视为机密级;

3、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薪资、员工福利待遇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八条 属于公司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存期限,保密期届满,自动解密。

保密措施

第九条 属于公司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销毁时要使用碎纸机,不得团成纸团或手撕扔进垃圾桶。)由办公室或公司主管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储存、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公司主管经理委托专人进行保密处理。

第十条 对于密级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未经董事长及版权人的签批,不得复制或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一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重要的商业信息,由公司指定的部门专门负责,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在对外交往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级事项的应当事先报请

公司主管经理审批,机密及绝密级的应报请董事长签批。

第十三条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的,主办部门应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措施的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对参加涉及秘密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并确定传达范围。

第十四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讯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五条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备相关领导,相关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处理。下级发生泄密问题后,要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上级领导不准掩盖包庇。

第十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保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第十七条 领导阅批文件要认真做到“人离文入柜”。阅读完毕的文件、资料随时退还相关责任人。对记有秘密事项的笔记本、办公用纸等,要妥善保管,定期清理。

第十八条 参加会议接到的秘密文件、资料,用后要及时交给工作人员登记保管,不准擅自扩大传阅、传达范围。

第十九条 严禁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按照有关规定确需在家中办公、阅读文件的人员,不准让家属、子女、亲友阅读秘密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机密办公区域要采取切实有效的保卫保密措施,建立专人负责

机制,除相关人员,禁止任何人进入。

第二十一条 凡秘密数据的传输和存贮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任何人不得未经版权人允许,擅自刻录有关公司秘密的数据,禁止将载有公司信息的存储介质带出公司或交与任何人。如版权人同意传阅的保密文件,经报备董事长后在特定范围内传阅。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公司的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存有文件的计算机如需送到公司外维修时,由公司信息装备管理员将涉密文件拷贝后,对硬盘上的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外请人员到公司维修存有涉密文件的计算机,要事先征求部门负责人批准,做相应的技术处理并派人监督维修,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以防泄密。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计算机下载与工作无关的内容,并在下载时进行杀毒处理,以防“计算机病毒感染”。

第二十四条 如需在计算机网络上传递信息的,应注意保密(如添加密码、及时清理)。

第二十五条 信息装备管理员要提高警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自觉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贵重物品、现金、票证落实专人负责,责任人要认真做好保管、使用、防火、防盗、防潮、防爆及保密工作,对要害部位认真按安全保卫保密要求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防范于未然。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给予警告或经济处罚。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

五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内容的。

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给予辞退并视情况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负责解释。

附件:保密协议(技术保密协议、普通员工保密协议)

技术保密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 _______ 为保护甲方的商业机密不受侵犯,保持企业在市场竞争者中的优势地位,甲乙双方就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内容和范围

1.乙方在协议执行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已被甲方应用和生产的。

2.乙方在协议执行期内研究发明的科研成果。 3.甲方已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 4.甲方所有的技术资料。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的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生产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并将研究开发的所有资料交甲方保存。

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与开发。

三、保密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甲方支付的乙方工资中包含有保密工资,甲方对乙方的技术成果给予的奖励,奖金中内含保密费,其奖金和其中保密费的数额,视技术成果的作用和其创造的经济效益而定。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对甲方经济损失赔偿5万-20万元,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甲方所受全部损失。

(一)甲方聘用乙方期间 1.担任兼职工作;

2.严禁乙方从事甲方同类产品的制造、销售行为; 3.严禁将乙方公司的商业机密透露给其他企业。

(二)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贰年内除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或兼职。在此期间,甲方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不含保密费)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目前天津最低工资标准2050)

(三)以上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申请天津市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出上诉,调查取证费用及律师费用由违约者承担。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保密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 _______

鉴于乙方在甲方认知期间因工作需要将会知悉甲方商业秘密,为规范乙方行为、切实保护甲方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保密内容

乙方对于其知悉的以下商业秘密信息,应当依甲方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严守其机密: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产、供、销渠道,供应商名单、客户名单,业务信息,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产品及原、辅材料等)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针,发展规划,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品牌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现有的、或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或经过技术创新确定不宜与申请专利的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

5.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富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信息; 6.甲方的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第二条 保密范围

1.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及技术秘密,经双方协议乙方同意被甲方应用和生产的;

2.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的职务发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 3.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业秘密; 4.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第三条 相关知识产权归属

1.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使用新型、外观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工艺图纸,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上述发明创造、作品、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2.乙方知道并同意乙方有义务证明任何已开发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形势有关的知识产权。

3.双方确认,乙方离开甲方一年内创作(造)的与在甲方认知或履行甲方职务有关的技术成果,其著作权、专利申请权及相关权利均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再提出异议。

4.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乙方主张应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乙方没有申明的,退订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第四条 保密义务

1.不论在认知期内或离职后,乙方将不适用或公开甲方的机密,但乙方为了完成甲方所分配的工作而必须公开或使用这些机密信息的情况除外。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即使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对于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额措施,保持其机密性。 3.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乙方将尽最大的努力保护这些机密信息,并保护他们以防不适当地泄密或使用、丢失或偷窃。

4.除非乙方取得甲方的统一,或有合法的业务需要这样做,乙方不得复印或复制机密信息,乙方不得使用、复制、改变或将机密信息贮藏与外部计算机或电子信息接收系统或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法传递到甲方业务以外的任何地方。乙方同意,在任职期内及离职外,乙方将不会将机密占为己有,或做任何备份,或装到甲方以外其他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终端和网络。

5.乙方离职后,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甲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6.对甲方已经在第三方收到及以后将收到的机密信息,乙方有责任维持其机密性并仅仅用于有限的目的和范围。乙方理解并同意在任职期内及离职后为了对甲方及对第三方负责,除非为了完成甲方所分配的任务之目的,乙方有义务保证所有这些信息为极度机密信息并且不将其泄露或使用,并且符合甲方与

第三方协议的规定。此外,乙方同意遵照甲方所通知乙方的有关对第三方保密义务的规定。

7.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质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8.乙方应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立即、无条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商业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但当记录着商业秘密信息的载体为乙方所有时,则乙方承诺将无条件配合甲方将该商业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指定的其他载体上,并将原载体上的商业秘密信息完全删除;如无法彻底删除乙方载体上的有关商业秘密信息,则乙方承诺将该载体无条件交由甲方处置,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该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五条保密期限

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盖章和乙方签字之日起开始,直至上述商业秘密公开或公众知悉时止。乙方的保密义务并不因乙方的离职而免除。 第六条 违约及责任承担

1.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擅自离职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仍需遵守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界定是否为“擅自离职”以乙方办理完毕“离职手续”为准)。乙方未经甲方批准而擅自离职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泄露有关商业秘密的,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新聘用乙方的用人单位,甲方保留追究相应连带责任的权利。

2.乙方因故意或者过失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视为严重违反了甲方的有关保密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对乙方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检讨、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开除、追究法律责任等。

3.乙方因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而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无论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与否,乙方均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20万元。如甲方曾支付给乙方离职补偿金,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额返还。

4.乙方之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已经支付违约金的,应予以扣除),具体损失赔偿标准为:

(1)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甲方为开发、培植有关商业秘密所投入的费用,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产品销售量减少的金额,以及艺考商业秘密取得的利润减少金额等;

(2)依照上述(1)项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

(3)甲方因调查乙方违约行为以及采取补救措施而制度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及有关单位追索而发生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4)因乙方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商业秘密的,甲方可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4.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甲方所受全部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5.甲方同意,乙方对因不可抗力、司法机关的行为及其他不可归咎于乙方责任的事由而导致的甲方秘密被泄露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仔细阅读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八条乙方承诺,其子啊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懂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第九条乙方保证,乙方在离职后不得急需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商业秘密,不得以甲方之名义(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甲方之名称、商号及各种与甲方相关之标识)从事任何商业活动或任何可能侵犯甲方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是指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是指甲乙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执,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仲裁或申诉进行过程中,除甲乙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如被有权机构判定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规定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也不应影响该条款或规定在其它情形下的效力或可执行性。

第十三条本合同如与双方在本合同生效前所达成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均以本合同内容为准。本合同内容如需修改,经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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