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消费主体地位分析

2022-09-11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进入大众化教育的教育消费结构的变化, 教育已经跃升为新的消费热点。高等教育消费也成为教育研究的焦点问题。但人们在高等教育消费的研究中, 多从高等教育消费现象入手, 较少从教育“消费者”、“需求者”的角度来进行分析。而高等教育消费主体在高等教育消费中地位独特, 应成为高等教育消费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高等教育消费主体地位的确立历程

高等教育消费主体地位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收费政策的推进和高等教育消费体制的形成而逐步确立的。其确立可分为:

(一) 高等教育免费入学、无消费主体地位阶段

从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80年代, 由于我国高等教育一直受中央政府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影响, 实行了“免费入学+人民助学金”的高等教育制度, 学生可免费上学,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申请“人民助学金”。这种完全福利性制度的实行, 与当时计划和集中的经济与行政管理模式相符, 也突出反映了教育为政治服务的政治目的, 对新中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 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此时的大学生不用花一分钱就可获得教育产品与服务, 没有形成买卖关系, 因此, 也无生产者与消费者关系的存在。大学生既非消费者, 更无消费主体地位。

(二) 高等教育由免费走向收费, 消费主体地位开始确立阶段

改革开放后, 我国开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调节转变, 高等教育也从计划走向市场。高等学校适应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为扩大办学规模, 缓解人们对高等教育需求迫切的压力, 高等学校开始招收一定数量的自费生和委培生。以1984年三部委联合颁布《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试行办法》为标志, 高等教育由完全福利型开始向市场型过渡, 高等学校可以在计划外招收属于市场调节成分的少量自费生和委培生, 学生缴纳一定数量的培养费。从1989年开始, 我国进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转折期。高等教育收费政策逐渐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上, 国家有关部门也制定了相关政策对高等教育收费予以支持和规范。1989年8月21日, 国家教委等部委出台《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 由此, 高等学校开始实行对新入学的本、专科生实行收取学杂费、住宿费制度。并对学费、住宿费的标准等进行了规定。同时, 对减免贫困生的学杂费也提出了具体要求。由于该政策从1989年开始只对新生实施, 因此当时出现了老生免费而新生收费的“双轨制”情况, 启动了将国家负担全部高等教育成本的旧体制转变为国家与私人共同分担高等教育成本的新体制的改革过程。高等教育出现消费者身份, 消费主体地位初见端倪。

(三) 高等教育招生并轨, 消费主体地位确立阶段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逐步深入, 高等教育须改变原有国家包办高等教育的单一体制的局面, 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等教育发展新路子。当时, 委培生和自费生占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总数达到1/3以上, 部分高等学校启动了招生并轨, 将学杂费正式改称学费, 非委培和自费的学生也要缴费上学的改革试点工作。1996年, 原国家教委等颁发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教育,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高等教育消费市场开始形成, 高等教育消费主体地位基本确立。1999年开始的高等学校大规模扩招, 高等教育正式向大众化阶段迈进。高等学校的收费标准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全国大多数高等学校基本上是在这时确定了目前的收费标准。此后, 国家通过多项措施, 规范高等学校的收费行为, 减少违规收费行为, 并将高等学校的各类收费全部纳入了规范管理的轨道。从此, “缴费上大学”的消费观念逐渐被人们接受, 高等教育消费市场形成, 消费主体地位正式确立。

二、高等教育消费主体地位的现状分析

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收费体制的改革, 大学生个人及其家庭所承担的学费占高等教育成本的比例越来越大, 高等教育消费市场基本形成。笔者认同高等教育的产品是高等教育服务的观点, 即高等学校和教师投入一定的资源和劳动, 在大学生的参与下为其提供高等教育服务, 从投入与产出角度可以进行分析, 因此, 高等教育产品只能是高等教育服务, 这种服务越来越具有商品的性质。

(一) 高等教育消费主体地位从“经营者为中心”向“消费者为中心”转变

高等教育消费主体地位的确立, 是由消费市场中的消费者主权决定的。消费者主权通俗地讲就是“消费者需要什么, 就生产什么”。高等学校应充分考虑高等教育消费者的实际需求, 转变以教师或知识为基础的教育理念与管理模式, 树立以学生为基础的观念与管理模式。从“以经营者为中心”向“以消费者为中心”转变。高等学校的课程安排与学习内容要具有一定的“适切性”。否则, 高等学校的课程就会因为不符合学生的实际需求, 而无法达到应有的教育目的与教学效果。

(二) 高等教育消费主体从注重整体需求向注重个人需求转变

近年来, 网络等新技术为高等教育消费者获得知识提供了多种途径和手段, 国内、国际的高等教育消费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 高等教育消费者对高等教育服务的期望也越来越高。学生作为高等教育消费者, 一方面期望通过接受高质量的教育, 使自身人力资本最大增值, 使投资尽快获得回报。另一方面, 作为每一个个体的高等教育消费者, 他们也有多样化的需求, 希望实现个性化培养。因此, 正像其他的消费市场一样, 高等教育消费市场也应从共性消费向个性消费转变, 高等学校作为高等教育产品的提供者, 应转变目前高等教育的价值观, 重视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高质量的高等教育服务要从注重整体需求向注重个人需求转变, 构建更加灵活的教学运行机制, 来为每个高等教育消费者进行专门设计。高等学校应进一步推进包括学分制在内的多项教育改革措施, 提供弹性的、多样化的教学管理服务。学生选择什么专业、什么时间学以及如何学等应由学生在一定的指导下自己决定。通过改革还学生以“学习自由”的高等教育空间。

(三) 高等教育消费主体从被动接受向主动参与转变

高等教育服务是以课堂教学为主线的教育教学活动。在活动中, 作为服务的具体生产者和传递者, 教师通过个体分散劳动, 以教学内容、教学技术和手段为服务内容与载体, 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作为消费者, 学生通过对教学资源的使用和对教师提供教学内容的领悟, 实现对教育服务的消费。高等教育消费不同于一般的消费, 其生产与消费是同步进行的, 作为高等教育消费的消费者——学生来说, 他们直接参与了高等学校的组织生产过程。因此, 高等教育服务的生产与传递, 必须有学生的参与。从目前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来看, 高等教育消费者学生处于被动状态。教师的教学方法仍以传统的讲授法为主, 灌输多于启发, 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 在学习过程中无法体验探索知识愉悦感与获取知识的满足感。从课程设置来看, 学生可选择范围较小, 难以满足学生多样化的需求。而从高等学校管理来看, 学生是高等教育消费的当事人, 学生的地位高于一般市场中的商店顾客的地位, 是高等学校的当然成员, 应参与学校的管理活动。

(四) 高等教育消费主体从弱势地位向强势地位转变

长期以来, 我国消费者一直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缺少与商品供给者讨价还价, 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我国的高等教育是一个比较稀缺的资源, 目前还是卖方市场, 相对于庞大的教育需求, 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力量对比是悬殊的, 学校处在绝对的优势地位。高等教育消费者是弱势群体。

高等教育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主要表现在:在做出高等教育消费决策之前, 高等教育消费者对服务者缺乏全面的了解, 无法获得真正和全面的消费信息, 更难以判断和识别它的优劣。这是由于高等学校与大学生之间如同市场上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一样存在信息不对称。学校是学生获得消费信息的唯一渠道, 学生对消费的教育服务产品的功能、质量、注意事项的获得, 都要依赖于作为服务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学校。而学校与学生形成的各种契约合同都是由校方提前制定好的, 学生既没有参与制定的权力, 也没有进行讨价还价的自由, 对于教育服务标准是否能满足学生的需要, 学生是无能为力的。在进行高等教育服务消费之后, 学校的经济利益随着学费的收取就已经得以实现, 但学生的消费者利益并未随学费的上缴而实现, 这个实现的过程将十分漫长。

三、高等教育消费主体地位的维护与保障

(一) 明确树立以“学生消费者第一”为核心的教育理念

高等教育消费市场的形成, 促使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大学生支付的成本可以算作生活消费品, 大学生理应是高等教育服务的消费者。因此, 必须改变我国目前的没有充分地把学生作为教育消费者的传统教育观念。树立以“学生消费者第一”为核心的教育理念, 尊重学生作为独立个体的特别、自由的存在, 激发学生在教育教学中的主体意识, 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和全面发展。

(二) 维护大学生作为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的权利, 建立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高等教育服务体制

维护大学生作为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的权利。如大学生在选择学校、专业、课程等方面应有足够的选择权;对高等教育服务消费信息应有知情权;在高等学校收费上的公平交易权;在高等学校管理中的监督权和参与权等等。高等教育要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利。建立与受教育者的能力、个性、兴趣、需求相适应的高等教育保障体制, 全面推进教学管理的柔性化和多样化改革, 为学生个性发展预留空间, 还学生以学习的自由, 充分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 满足高等教育消费主体需求, 形成优质高等教育质量体系

高等教育质量的本质特征是教育的服务性, 即高等学校坚持教育质量以学生需求的满足程度为标准, 一切为学生的发展服务。应通过社会第三方的教育教学评估和专业认证等, 约束高等学校的办学行为, 规范高等学校的管理和发展, 以保证高等教育的基本办学质量。高等学校应适时调整学科专业、课程等人才培养政策与措施, 适应社会变化对人才的多样化需求, 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性。

(四) 确保高等教育消费者投资收益, 完善劳动力市场

高等学校作为高等教育服务的提供者, 高等教育消费目标价值中最重要的方面是高等教育消费者实现未来就业, 在生产人力资本的同时, 实现其投资收益。劳动力市场本身的发育与完善, 是发展教育消费的根本要求。要继续深化劳动力市场改革, 不断完善就业竞争机制、双向选择机制、失业机制与社会保障机制, 打破城乡与行业壁垒, 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与完善。

摘要:伴随着我国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 居民收入的增加, 高等教育消费也成为居民的消费热点。本文从高等教育消费主体地位的确立历程入手, 论述了我国大学生作为高等教育消费主体, 其主体地位的从无到有, 逐步确立和形成的过程。倡导从认识到制度到法律上对高等教育的消费主体地位加以保障。

关键词:高等教育,消费主体,地位分析

参考文献

[1] 张元阳, 亓来华.大学生——高等教育服务的消费者[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 (教育科学版) , 2004 (7)

[2] 奥尔特加·加塞特.大学的使命[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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