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经济困难者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

2022-09-12

我国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起步较晚、发展较为缓慢, 尤其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更晚一些。因此, 本文将重点对弱势群体中家庭经济困难者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进行阐述。

一、基本内容和保障措施

在我国, 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提供教育费用而不能上学或是接受相关文化教育是受教育者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为了保证这些公民实现其受教育的权利, 我国建立了助学制度, 为家庭经济困难受教育者提供了相应的保障。我国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做了重要的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 《义务教育法》规定: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 并采取措施, 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并且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2015 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 加强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建设, 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 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大幅上调。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政策扩大到三年。实行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 28 个省份实现了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贫困地区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连续两年增长10% 以上。经过努力, 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超过4% 。

非义务教育阶段, 《高等教育法》规定了“国家采取措施, 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在高等教育阶段, 国家对大学生实行助学贷款政策, 还可以参加勤工俭学, 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努力解决部分的学习费用和生活费用。《教育法》规定了侵犯贫困学生受教育权所应承担的责任, 包括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同时,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家庭经济困难受教育者的教育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 并通过编制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进行监督, 对不利于家庭经济困难者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二、家庭经济困难者受教育权平等保护的现实问题和解决建议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者受教育权平等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 我国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界定还不明确, 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如何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做出规定, 这对于评定国家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有很大难度。在许多学校, 这些优惠政策并不能真正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使其中一部分学生不能得到保护。

第二,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受教育者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教育法律、法规中, 还没有一个专门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受教育者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对于如何满足家庭经济困难者的教育需求、如何救济家庭经济困难者的受教育权利等重要问题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三, 在非义务教育阶段, 大学生的助学贷款政策为保护贫困学生的受教育权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但是相比较而言, 对于高中教育的保障就变得薄弱了许多。在高中阶段, 上学的花费比较多, 又没有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和约束力, 在缺乏有效资助的情况下, 家庭经济困难的受教育者就更容易辍学。

三、针对以上的问题, 本文以下几点解决建议

第一, 清楚的界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概念, 提出明确划分家庭经济困难与否的标准和对困难程度的划分。对于学校评定国家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工作做好监督并且制定相关的评定办法, 保证所有经济困难的受教育者都能得到资助, 并且能够根据其家庭经济贫困的不同程度, 得到相应的资助。这样不仅保障了这类群体的权益, 而且能够有效利用国家以及社会的教育资源; 第二, 制定单行法律或法规, 并对涉及到的资助的方式、范围、资助的金额、国家的责任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 对已经实施的《关于就学困难儿童及学生就学奖励之国家援助法》加以完善; 第三, 完善教育制度, 增加教育投资, 从根本上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受教育者所面临的经济问题, 保障每一个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不能接受教育的公民都能够接受平等的教育。同时, 应该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 尤其是高中教育阶段的费用进行一定程度的减免, 这样使得公民在接受义务教育后能够有足够的资助继续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

摘要:受教育权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基本权利, 其核心内容是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 其中对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更加重要。家庭经济困难者是我国弱势群体一部分, 对这一群体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所进步,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关键词:家庭经济困难者,受教育权,平等,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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