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行政法概念

2022-07-09

第一篇:第一章行政法概念

第一章版式设计概念_版式设计

第一章 版式设计概念

[课程导入] 当我们面对设计主题,有了一个好的设计创意时,接下来就是如何把这一创意表现出来。设计创意的表现元素不外乎图形(或图片)、标题字、正文和色彩,这些,统称为版式设计的四大元素。

可以说,任何具体的设计,最后都会落实到对这四大元素的编排上来。

作为设计专业的学生,每进入到一门新的课程环节,要习惯于提出以下几个问题:

这门课程的学习目的是什么?

这门课程将要解决什么问题?

这门课程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这些要素有什么用?

需要怎样结构才能使它们结合起来达到设计目的?

请同学们带着问题进入我们的课程教学! 版式设计课程的教学目的是把版面上所需要的设计元素进行必要的编排组合,成为直观动人、简明易读、主次分明、概念清楚的美的构成,使其在传达信息的同时,也传达着设计者的艺术追求与文化理念;从而通过版式设计,给阅读者提供一个优美的阅读“空间”!

何谓版式设计?

版式设计又称编排设计,是平面设计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为视觉传达设计的重要环节。版式设计当然要调动各类视觉元素进行形式上的组合排列,但更重要的是:版式上新颖的创意和个性化的表现。同时能够强化形式和内容的互动关系,以期全新的视觉效果。

版式设计的创意不完全等同于平面设计中作品主题思想的创意,既相对独立,又必须服务于其主题思想创意。优秀的版式设计,可以突出作品的主题思想,使之更加生动、更具有艺术感染力。

版式设计涉及到平面设计的各个方面,诸如广告、包装、报纸、杂志、书籍、宣传手册、CI、网页设计等(见图)。

版式设计的重点在于培养学生整体把握版式设计中四大要素的构成关系。

课题设计训练的目的:理解黑、白、灰整体分区概念;点、线、面在版式设计中的运用;各种设计原则及表现;把握具体设计内容与形式表现之间的内在关系,熟练掌握文字与文字、文字与图形、整体与局部之间的构成关系。

总之,通过强化版式设计创意能力,使版式设计从被动走向主动,从单一走向无限。在创造性的活动中,让设计者能更积极地、主动地参与主题思想表达的版式创意设计,使版式设计更有情趣、更富内涵、更显新颖。

版式设计的重点在于培养学生整体把握版式设计中四大要素的构成关系。

课题设计训练的目的:理解黑、白、灰整体分区概念;点、线、面在版式设计中的运用;各种设计原则及表现;把握具体设计内容与形式表现之间的内在关系,熟练掌握文字与文字、文字与图形、整体与局部之间的构成关系。

总之,通过强化版式设计创意能力,使版式设计从被动走向主动,从单一走向无限。在创造性的活动中,让设计者能更积极地、主动地参与主题思想表达的版式创意设计,使版式设计更有情趣、更富内涵、更显新颖。

第二节 传统中国书的版式

一、书的形态

中国有着三千多年辉煌的书籍艺术史。智慧的祖先给我们留下了甲骨刻辞、钟鼎、石刻、简策、帛书、卷轴装、经折装、旋风装、蝴蝶装、包背装、线装等一长串千姿百态的书籍形态,在此我们介绍几种重要的传统书装。

1、简策

中国图书的正式形成大概在商代中叶,刻写在竹木简上并用带子串连起来的“简策”。 竹简的编连方法是“简”的上下各打一孔,用丝线或韦穿在一起,策的第一简正面是白简,但反面刻着书名,卷起后书名正好朝外,起着封面的作用。

2、卷轴

商代中叶,用丝织品、帛箔作材料,上抄文字,围中心棒轴卷作而成的“卷轴”。东汉蔡伦改进和完善了造纸技术,此后,纸质材料逐渐成为卷轴的主要选料。

3、经折装

以一张长方形纸为单位的“折叠本”,每页中间串扎细绳成册。后又受印度贝叶梵经的启示,将书页按序粘接起来,加以折叠,上下夹木板做表封,称之为“经折装”。

这种变化意味着书籍形态从原来的“卷”式向册页翻动的形式过渡,这是书籍史上的进步。

4、蝴蝶装

蝴蝶装的特征是一个印板就是一页,版心向折口靠拢且折口全部粘合起来,固定了书脊,书页像蝴蝶翅膀般展开,故称之为蝴蝶装。

5、包背装

包背装形式正好与蝴蝶装相反,其版心移向书口,将白面相对朝内折,折口朝外,然后在右打眼穿孔,捻子订系,用书衣绕背包装,因此得名包背装。此形态兴盛于明代至明中叶。

6、线装书

线装书的装订方法与包背装相似。折口朝外,书页右边打眼,其特征有四针眼、六针眼、八针眼订法,书角用锦绫包角,此法延续直至晚清。

二、传统中国书的版式

1、传统中国书的版面术语名称

传统的中国印本书籍只印纸的一面。每一印张在中央对折,成为一页的两面。书的每页上有特别的形式及线条,其名称可以有助于解释它们的性质及其功能。印张的印刷部分与木板大小相同,称为版面(见图)。版面中央折叠处称为版心。版心中央有一黑线,有粗有细,称为象鼻,以此线为准进行折页;或有上下相对的两个凹形尖角黑花,称为鱼尾,凹形的尖顶处为折页的标准。版心处可以有一细栏文字,为两页内容章节的小标题、印张页次,有时也是印本分卷的号码及题目,或本张字数及刻工姓名。宋版书籍有时在版边的左上角印一长

方形符号,内写卷次,称为书耳。

书页的上下边缘空白处分别称为“天头”、“地脚”。“天头”一般较宽,“地脚”一般较窄。“天头”称书眉。书的每页画成行格,行与行之间有细线区分,称为界,每页四边均有边栏,或为单线,或为双线。书的正文印在行内,为大字单行,书的注释或批语则以小字双行印在所注的句或字下,同在一行之内。每一页可划分5到10行,每行容10至30字(大字)。这种印法的基本版式以及中国传统印本书籍所用的某些版面术语名称直至近代仍沿袭使用。 书的最重要部分当然是正文,通常以不同风格的楷书字体印出。宋代的雕版刻字至少使用了最为流行的三家书体。即欧体、颜体、柳体。欧体笔力刚劲,笔画清朗。颜体笔画肥厚,笔意凝重。柳体笔意清秀,结构端正,字画平直,自成一派。一般来说,北宋刻本多效法颜氏书体,南宋多采用欧体。雕板印刷普及后,产生了一种横细竖粗、醒目易读的印刷字体,后世称为宋体。

2、传统中国书的版式设计特征

传统中国书籍的版式是直排,从上到下、从右到左。 元刻本图《大元大一统志》的章节目录,文字信息依章节名、作者、章节内容的顺序从右往左排列;在章节内容的编排中,内容由大到小的关系通过文字上下分级别的穿插排列,将信息层次清晰的显示出来。 明刊本图《三才图绘》中的《指南车图》,标题位于书眉,页面分纵向三栏,正文占一栏,插图占三分之二栏,空间留白的插图区与排列整齐的正文区之间形成黑白的强烈对比关系,使整个页面版式极具装饰性。

中国传统书籍在正文编排的处理上,很早就利用竖排文字间上下穿插的层次关系来表现内容的信息级别。

书的正文印在行内,为大字单行,书的注释或批语则以小字双行印在所注的句或字下,同在一行之内。

元代课本、小说、杂剧、历史话本中插图数量大量增加,通常在每页上端约三分之一为图,其下约三分之二为正文;这种版式安排说明插图起着装饰及帮助理解文字的作用,左图是《全相三国志评话》,是插图本的典型版式。

上述案例介绍了传统中国书在版式设计中对标题、文字、插图处理的一些典型手法。自宋之后,中国书的版式风格已独具特征,值得深入挖掘。 推荐书目:

1、《中国印刷史》(上、下)张秀民著,浙江古籍出版社

2、《中国古籍版刻图志》 熊小明著,湖北人民出版社

3、《中国纸和印刷文化史》钱存训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第二篇:高等代数教案第一章基本概念

第一章

一 综述

基本概念

1.本章是本门课程所需要的最基本概念(集合、映射、整数的一些性质、数环和数域)和方法(数学归纳法、反证法).所需位置不同,可根据课时安排及进度分散处理.如集合、整数的一些整除性质、数学归纳法、数环和数域可先讲,映射可放在线性空间前讲. 2.从内容上讲,除集合中的卡氏积的概念及数环、数域的概念外,其它内容是学生在中学数学当中熟知的,只不过是将有关内容的系统化、理论化(如整数的整除性、映射、数学归纳法,其在中学中熟知其一些事实,今在理论上加以严密论证). 3.新的知识点是集合的卡氏积、数环、数域的概念,数学归纳法作为定理的论证. 4.学习本部分的难点是:从概念出发进行推理论证,这需要从具体例子引导训练,逐步培养. 二 重点、难点

1. 重点在于所有基本概念,特别是引入的新概念. 2. 难点是可逆映射、整数的整除性、数学归纳法本身的证明.

1.1

一 教学思考

1.集合可以作为不定义的概念来处理,有些教材上给出了一个简单刻化. 2.确定一个集合A,就是要确定哪些是集合的元素,哪些不是集合的元素.说明一个集合包含哪些元素时,常用“列举法”、“示性法”(描述法). 3.中学代数大部分的内容是计算,因此一开始遇到证明题时,往往不知从何入手,此需注意培养学生的推理能力,这里应通过证明“集合相等”来加强这方面的训练. 4.为稍拓宽知识,可讲解一下补集、幂集等概念. 二 重点、要求

1.重点、难点:卡氏积的概念及从概念出发(集合相等、子集等)进行推理. 2.要求:使学生了解有关集合的刻化及运算,培养推理能力. 三 教学过程

1.集合:简称集,在此是一个不定义的原始概念,通常可给出如下描述性的解释:即所谓集合,是指由某些确定的事物(或具有某种性质的事物)组成的集体.其中每个事物称为这个集合的元素. 常用大写字母A、B、C表示集合,用小写字母a、b、c表示集合的元素. 若a是集合A的元素,就说a属于A,记作aA,或者说A包含a. 若a不是集合A的元素,就说a不属于A,记作aA,或者说A 不包含a. 常采用两种方法:

(1)列举法:列出集合的所有元素(包括利用一定的规律列出无限集)的方法.如A1,2,3,. (2)示性法(描述法):给出集合所具有的特征性质.如Bx|x3x40表示方程

2x23x40的解集. 2.集合的分类(按所含元素的个数分): 有限集:只含有有限多个元素的集合. 无限集:由无限多个元素组成的集合. 空集:不含任何元素的集合.用表示.约定:是任何集合的子集. 3.集合间的关系:

(1) 设A、B是两个集合.

"xAxB")子集:若A的每个元素都是B的元素,则称A是B的子集(即若..记作AB

- 1如:f:RR,xx;g:RR,x2.映射的合成

x2.有fg. (1)定义3. 设f:AB,g:BC是两个映射,对xA,有f(x)B,从而g(f(x))C,这样,对xA,就有C中唯一的g(f(x))与之对应,就得到A到C的一个映射,这个映射是由f:AB和g:BC所决定的,称为f与g的合成.记作gf. 即:gf:AC,xg(f(x)).

例子:f:RR,xx2;g:RR,xsinx .则

gf:RR,xsinx2;fg:RR,xsin2x.

(2)映射合成满足结合律:

设f:AB,g:BC,h:CD,则由合成映射的定义可得AD的两个映射:h(gf),(hg)f,则h(gf)(hg)f. 3.几类特殊映射

定义4. 设f:AB,对xA,有f(x)B,则所有这样的象所作成B的子集,用f(A)表示,即f(A)f(x)|xA,叫做A在f下的象,或叫做映射f的象. (1)满射: 定义5. 设f:AB是一映射,若f(A)B,则称f是A到B上的一个映射,也称f是一个满射. (2)单射: 定义6. 设f:AB是一个映射,若对x1,x2A,只要x1x2,就有f(x1)f(x2),则称f是A到B的一个单射,简称单射. (3)双射(1-1对应):定义7. 若f:AB既是单射又是满射,即

1)若 f(x1)f(x2)x1x2,x1,x2A;

2)f(A)B. 则称f是A到B的一个双射. 特别若f是A到A上的一个1-1对应,就称f为A的一个一一变换;有限集A到自身的双射称为A的一个置换. 如:jA是A的一个一一变换,同样jB是B的一个一一变换.由映射合成及相等:若f:AB,则有fjAf,jBff. TH1.2.1令f:AB是一个映射,则:下述两条等价:1)f是双射;2)存在g:BA使得gfjA,fgjB.且2)成立时,其中的g由f唯一决定. (4)可逆映射及其逆映射

定义8. 设f:AB,若存在g:BA,使得gfjA,fgjB,则称f是可逆映射,且称g为f的逆映射. 求其逆的方法

由定理知:f:AB可逆f是双射.而验证双射有具体方法,所以可先证f可逆(双射),再求其逆.而由TH1证知f可逆时其逆唯一为g:BA,yx(若f(x)y)(即对yB,找在f下的原象). (5)代数运算

引例:我们常说整数加法是整数的一个“代数运算”.其意思是说对任一对整数(a,b),有确定的唯一一个整数(通过相加)与之对应,用映射的观点来说整数加法是ZZZ的一个映射::(a,b)ab.同样实数乘法亦然.一般地:

定义9. 设A是一个非空集合,我们把AAA的一个映射叫做集合A的一个代数运算.若集合A 有代数运算,也说A对封闭.

- 3要从中体会严格的推理论述.此与多项式相应的问题平行,到时应对照学习. 1. 整除、带余除法 (1)整除

这时a叫做b的一个因数,而b叫做a的一个倍数.若a不整除b(即对dZ,adb),记作a|b. B)整除的性质:

1)a|b,b|ca|c;

(传递性) 2)a|b,a|ca|(bc); 3)a|b,cZa|bc;

4)由2)、3)a|bi,ciZ,i1,2,3,,na|bcii;

5)1|a,a|0,a|a(aZ);由此任意整数a有因数1,a,它们称为a的平凡因数; 6)若a|ba|b;

7)a|b且b|aab或ab.(对称性) (2) 带余除法

“整除”是整数间的一种关系,任意两个整数可能有这种关系,可能没有这种关系,一般地有:

TH1.4.1(带余除法) 设a,bZ,且a0;那么q,rZ使得baqr

且0ra.满足上述条件的q,r是唯一的. 2. 最大公因数、互素 (1)最大公因数

且c|a,c|bc|d(即d能被a与b的任一个公因数整除).则称d为a与b的一个最大公因数. 最大公因数的概念可推广至有限个整数. B)最大公因数的存在性(及求法)

TH1.4.2 任意n(n2)个整数a1,a2,,an都有最大公因数;若d为a1,a2,,an的一个最大公因数,则d也是;a1,a2,,an的两个最大公因数至多相差一个符号. C)性质

TH1.4.3 设d为a1,a2,,an的一个最大公因数,那么t1,t2,,tnZ使得A)定义1. 设a,bZ,若dZ使得bad,则称a整除b(或b被a整除).用符号a|b表示.d|a且d|bA)定义2. 设a,bZ,dZ,若d满足:1)(即d是a与b的一个公因数);2)若cZdt1a1ta22tnan. 略证:若a1a2an0,则d0,从而对tiZ都有0t1a1t2a2tnan;若ai不全为0,由证明过程知结论成立.

(2)互素

定义3. 设a,bZ,若(a,b)1,则称a,b互素;一般地设a1,a2,,anZ,若(a1,a2,,an)1,则称a1,a2,,an互素. 3. 素数及其性质

(1)定义4. 一个正整数p1叫做一个素数,若除1,p外没有其他因数. (2)性质

1)若p是一个素数,则对aZ有(a,p)p或(a,p)1. (注意转换为语言叙述,证易;略)

2)aZ且a0,1;则a可被某一素数整除. 3)TH1.4.5 设p是一个素数,a,bZ,若p|ab,则p|a或p|b.

TH1.4.4 n个整数a1,a2,,an互素t1,t2,,tnZ使得t1a1t2a2tna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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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会计练习题一 第一章 会计的基本概念与理论体系答案

会计练习题一

第一章 会计的基本概念与理论体系

一、 名词解释

会计:会计是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具有以下特点:

1、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

2、以资金运动作为会计对象;

3、以提供决策使用者相关决策信息为会计目标;

4、具有一套完整、科学的专门技术和方法;

5、具有反映和控制两种基本职能的一个经济信息系统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是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时采取的立场以及在空间范围上的界定。

持续经营:企业或者会计主体的经营活动将无限期地继续下去

会计分期:企业在持续经营中发生的经济业务可以归属于人为地划分的各个相等的期间 货币计量:以货币为统一的计量单位

权责发生制:亦称为“应计制”,即会计对收入和费用应根据实际影响期间来确认和计量,而不是根据其发生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收付时间来确认和计量

收付实现制原则: 凡在本期内实际收到的收益和付出的费用,不论其是否属于本期,均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

配比原则:某个会计期间或某个会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应与为取得该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成本相匹配,以正确计算在该会计期间、该会计主体所获得的净损益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以融资租赁的形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来讲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

的使用寿命;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所以,从实质上看,企业控制了该项资产的使用权及受益权。所以在会计核算上,将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视为企业的资产。

资产: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所拥有或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所有者权益: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收入:指企业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产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劳务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租金收入、股利收入等,但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

费用:指企业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利润: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

历史成本:又指实际成本、原始成本或实际成本,是指为购置某项资产时所实际支出的现金或其他等价物金额

重置成本:又称现行成本,是指按照当时市场条件,重新取得相同的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金额

可变现价值:指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资产以预计售价减去进一步加工的成本和销售时所必须的预计税费及费用净值

现值:是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因素的一种计量属性,是指某要素的价值按照其未来预期现金流量的贴现值来计量

公允价值:指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易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财务会计:以传统会计为主要内容,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将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业务数据,经过记录、分类和汇总,编制成会计报表,向企业外部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集团和个人提供反映企业也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变动情况会计报表

管理会计:是适应现代管理的需要,突破原有会计领域而发展起来的一门相对独立的的会计科学。特点有:

1、管理会计是利用财务会计提供哦你能够更的会计信息及其他管理信息,运用数学、统计和计算机等技术和方法,通过对比、计算、分析等手段的运用,为企业内部管理着提高经营决策、制定计划、管理控制企业经营活动信息的报表;

2、管理会计也被称为事前决策会计或事中控制会计;

3、管理会计不像财务会计那样要严格按照一定的方法、程序进行,它采用的方法和程序都十分灵活。

会计假设:指会计人员面对着变化不定的社会经济环境,所做出的一些合理推论(亦称环境假设)

会计概念:指对会计基本要素所下的定义 会计主体:指会计工作为之服务的一个特定单位

二、 判断题

1—5 T F F T F

6—10 F T T F T

11—15 F F T F T

16—20T T F T F

三、思考题

1、 资产的定义和基本特征: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所拥有或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第一,资产的实质是经济资源;第二,这种经济资源必须为特定会计主体所拥有或控制;第三,这种经济资源必须是过去交易或事件的结果。

2、负债的定义和基本特征: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第一,负债是企业具有的现存义务,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已承担的义务;第二,负债的清偿预期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

1、 单项选择题

1-5:CBCCA

6-10:ACAAA

11-16:ABBBCA

2、多项选择题

1、ABC

2、ABCD

3、BC

4、BCD

5、ACE

6、AE 7. CDE

8.ABCD 9.ABC

10、ABC

11、ABD

12、ABCD

13、BC

14、AB

1、ABC

2、ABD

3、ACD

4、ACD

5、ABCD

6、ABCD

7、ACDE

8、ABCD

9、ABC

10、ABD

11、ABD

12、ABCD

13、BD

14、AB

2、 计算题

答:负债金额=4 050—430=3 620(亿美元)

3、 解析题

1、 提示:相关要求信息必须及时,而这可能会影响信息的可靠;相反,可靠要求信息必须真实,而这可能会影响信息的相关。

2、 提示:从会计恒等式进行说明。

3、 提示:从总资产、净资产、资本的定义进行说明。

4、 论述题

1、答:权责发生制也叫应计制或应收应付制,是指以权益、责任是否发生为标准来确认当期的收入与费用。它与收付实现制(也叫现金制或现收现付制)相对应。

在收付实现制下,是按照款项实际收到或付出的日期来确定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而权责发生制是以权益和责任是否发生(即对当期损益是否产生实际影响)来确定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在权责发生制下,凡是本期实现的收入和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权责发生制下的利润具有可比性,适合于企业单位;收付实现制强调现金流量,目前是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收支核算。由于现金流量在一定意义上比利润更加重要,因此企业在按权责发生制编报损益表的同时,还要按收付实现制的原理编制现金流量表,以提供企业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变动信息。

2、答:会计要素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分类,也是会计报表的基本组成内容。我国将会计要素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财务状况要素,也叫资产负债表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一类是经营成果要素,也叫损益表要素,包括收入、费用、利润。

(1)资产是指过去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按其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

(2)负债是指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按其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3)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4)收入是企业经济利益的增加,表现为资产流入企业、资产增值或负债减少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增加。

(5)费用是为取得收入所耗费的代价,表现为由于资产流出企业、资产损耗或负债增加而引起所有者权益的减少。

(6)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实现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三项。

3、答:会计假设包括会计主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会计分期假设以及货币计量和币值不变假设。其他略

4、答:(1)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①服务对象不同,前者主要是企业内部的各级管理者,后者主要是企业外部团体; ②目标不同,前者主要是为员工和管理者提供制定决策的信息和反馈决策实施过程中的信息并进行控制,后者主要是为企业外部组织和个人报告企业过去的业绩和与所有者及债权人保持联系;

③信息的及时性不同,前者强调信息的当前性、面向未来,后者信息则为滞后的、历史的信

息;

④限制因素不同,前者为非法定,为满足企业战略和经营管理需要而制定的信息系统,而后者为法定的、公认会计准则和政府部门制定的规则;

⑤信息类型不同,前者有财务信息,有关生产、技术供应商、消费者和竞争者的数据,实物形式表示的非财务信息,而后者主要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财务信息;

⑥信息属性不同,前者是相对主观的、估计的、相关的、有效的和相对准确的;后者则为客观的、可查的、可信的、经常的、一致的和精确的;

⑦核算范围不同,前者为非合计的、关于局部决策和行动的信息,而后者则为合计的、关于整个企业的报告。

(2)联系体现在: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相互联系、相互渗透:

①原始资料很多都是相同的,管理会计直接利用财务资料进行分析研究,或提供各种管理报表为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②管理对象都是企业经济活动中的资金运动,只是侧重点不同;

③目的相同,都是为使用者提供信息,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使企业能够获得最大利润,提高经济效益;④财务会计有时也把一些原来属于管理会计的内部报表列入对外公开发表的范围。

第四篇:第一章 依法行政下的行政执法

第一章

依法行政下的行政执法

第一节

行政与行政权

一、行政

(一)行政的涵义

行政法就是有关行政的法。不把握行政就无法真正掌握行政法。阐述行政法,应首先回答什么是行政。

一种是把行政看成与国家没有专门、特定联系的管理,即一般的社会管理。 另一种解释把行政看成是国家的一种专有活动,认为只有国家的活动才是行政,一般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活动——哪怕是管理活动——不属行政。这种观点看到了行政与国家的联系,比前一种看法进了一步。但是,在关于行政是国家哪些活动的问题上,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是“广义的行政”。认为国家的一切活动和作用都是行政,即行政便是实现国家政治目的的一切活动。

第二种是“狭义的行政”。这种观点把国家的活动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制定和表达,另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和推行,行政便是后一部分的国家活动。这种观点最典型的表述是美国学者古德诺为代表的“国家意志执行说”。

第三种是“最狭义的行政”。它认为国家的活动可以分为三部分,即立法活动、司法活动和行政活动,行政是除立法活动、司法活动之外的一切国家活动,即行政活动。这种观点最典型的是日本行政法学家美浓部达吉的“除外说”。他说:行政是除立法、司法以外的一切活动。但“除外说”有很大的缺陷,它不能反映行政的实质内容。

目前,学者解释行政,划定行政的范围,采用了两种不同的标准,即以实质意义为标准和以形式意义为标准。从实质意义上说,不管主体是谁,只要是国家的事务管理或社会的公共管理,均属行政。这样,行政就不限于国家行政机关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也从事一定的行政。从形式意义上说,只要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一律为行政活动,这就否定了行政机关从事非行政活动的可能性。这两种解释均有失偏颇。

我们主张采用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相统一的解释标准。即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1.行政是行政主体的活动。行政主体就是指依法代表国家,并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组织。在我国,它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机构,并包括得到行政授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2.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它限于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如借用、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

(二)行政的特征

行政主要有以下特征:

1.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行政是一种国家的活动,它以国家机关的名义进行并体现国家意志。

2.行政具有执行性。

3.行政具有法律性。必须依法行政

4.行政具有强制性。行政是实现国家意志的活动,必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二、行政权

(一)行政权的概念

不掌握行政,便不能掌握行政法;可不认识行政权,就无法认识行政。行政的核心或实 1 质内容便是行政权。行政法学中的每条原理几乎都可以在行政权上找到它的起因和归宿。例如:行政主体其实就是实施行政权的组织;实施行政权的行为便构成行政行为;行政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与行政权直接相关的法律关系,等等。这样,行政权便成了全部行政法学理论的基点和中心范畴。

笔者认为,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行政权的特征 行政权的特性:

1.执行性。行政权从根本上说,是执行法律、执行权力机关意志的权力。 2.法律性。行政权是法定权力,为法律所设定。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合法。

3.强制性。行政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相对人有服从的义务,有关机关有协助的职责。

4.优益性。行政权不同于社会成员的个人权利,它体现国家和人民的意志,涉及到全社会的利益,因此,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优益权。

5.不可处分性。不可处分性不可两项内容:(1)行政主体不得自由转让行政职权,除非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过法律程序;(2)行政主体不得自由放弃行政职权,因此公务员在有关机关接受他的辞职请求以前,不得停止履行职责,否则,应视为失职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

三、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概念

所谓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高关系的法。这是从调整对象上揭示行政法的内涵。

行政关系包括三类:(1)行政权设置和分配关系;(2)行政权行使过程中形成的关系。包括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其中,行政权在行使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是最主要、最常见的行政关系,也是行政法调整的最主要的行政关系。(3)行政监督关系。

2.行政法是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范。这是从内容上揭示行政法的内涵。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行政组织法。它包括三类:第一类为调整行政组织和职能的组织法;第二类为调整行政机构和编制的行政编制法;第三类为调整行政工作人员任用和管理的公务员法。第二部分为行政行为法,包括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两类。第三部分为行政监督与救济法。它主要包括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补偿、赔偿法。

3.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从表现形式的角度来说明行政法。

(二)行政法的特征

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具有自己的特征。 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征。这些特征主要包括:

(1)行政法没有一部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复杂多变,专业性、技术性又较强,因此,制定一部完整、统一的行政法典是十分困难的。但是,单行法典却是大量存在的。例如公务员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

(2)行政法由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且行政法律规范的数量众多,居于各个部门法之首。这是因为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主体是多样的,而不是单一的,有权力机关的立法,也有行政机关的立法,这就形成了二元多级立法体制。各立法主体制定出的法律规范文件种 2 类不一,名称多样,效力层次上也存在差别,不像刑法、民法通常只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统一制定,法律形式单一,法律文件数量有限。

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征。这些特征主要包括:

(1)行政法涉及的内容广泛。

(2)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并不意味着行政法规范可以朝令夕改,稳定性和连续性仍是行政法规范应遵循的基本要求,行政法规范的易变性只是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规范而言显现出来的。

(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没有决然分开。这一特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从整体上看,行政法既包括实体性规范,又包括程序性规范。这里的程序性规范除行政诉讼法外,还包括行政程序法。二是从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看,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融于一个法律文件中。

(4)行政法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

(5)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三)行政法的作用

行政法的作用是指行政法所能产生的实际功效。主要包括:

1.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实现。

2.合理地设定行政权,保障行政的统一和高效。

3.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规范和控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也是行政法的重要功能。行政法主要从三个方面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其一,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功能是规定各个不同行政机关的职权,行政机关只能在行政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越权无效,并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二,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其三,通过行政监督、救济法制约行政权的滥用。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是在事前控制行政权的范围和事中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以防止越权和滥用权力;行政监督、救济法则是事后对行政权进行制约。

4.促进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经济,要求各经济主体的地位平等、意志自由,要求建立平等、自由、开放的竞争秩序。市场经济固然离不开民商法的调整,但同样需要行政法的保障。行政法在此方面的作用表现在:①通过确认公民的各种经济权利、建立公平的竞争规则、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②通过严格设定行政权和规范行政权的运作,来排除政府对市场的违法与不当干预,保障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5.保障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行政法学

(一)行政法学与行政法

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它与行政法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表现在:行政法学以行政法为前提,它产生于行政法之后,并伴随着行政法的发展而发展。没有行政法,行政法学便会因无研究对象而不复存在。行政法越发达,行政法学便越有发展基础。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其一,归属不同。行政法是一个法律部门;而行政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它们属于不同的范畴。其二,对象范围不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而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行政法。有时人们将行政法学简称为“行政法”,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等同。

(二)行政法学体系

行政法学体系是指行政法学的理论框架及其内在的逻辑结构。

1.宪法学体系和行政法学体系

1983年我国学者王民灿主编的《行政法概论》,其体系比较接近宪法学。当时以《行政

3 法概要》为代表的一些教程之所以在体系上不能同宪法学“分家”。原因大概有二:一是研究队伍问题。中国第一代行政法学者大多原先是从事宪法学教研的。宪法学是行政法学的基础,从事宪法学研究者转而从事行政法学研究,有他们的优势和益处,但他们有时会不自觉地过多用宪法学体系去影响甚至左右行政法学体系。二是认识问题。由于受英国韦德关于宪法和行政法关系观念的影响,1中国有些学者把行政法看成是“动态的宪法”。

2 2.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

在中国,不管其是否属于大陆法系,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作为对应的两大法律部门,以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作为对应的两大法律部门,均是当然而毋庸置疑的事实,但对于行政法领域,是否应把行政诉讼法置于行政法之外,成为与行政诉讼法相对应的独立的法律部门,直至今天还有分歧。这种对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关系的认识,直接影响到行政法学体系。

自1989年中国行政诉讼法出台之前,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基本上全采用“大行政法学”体系,即把行政法同行政诉讼法合为一个部门法对待,行政法学自然就包括行政诉讼法学了,造成这种现状的因素主要有两个:

第一,当时在中国,制定行政诉讼法尚未提上日程,学术界也尚未有成熟的独立的行政诉讼法学理论。

第二,学术界有一种认识,即认为行政法同行政诉讼法不分,正是行政法区别于民法和刑法的一个特点。

1989年5月《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以后,方有大量的行政诉讼法学教程出版。把行政诉讼法学作为与行政法学相对应的独立部门法学对待的观念,不仅同中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有关,而且同人们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关系的认识有关。已有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不同的,前者是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不对等管理关系,而后者是调整以原告身份出现的相对人与以被告身份出现的行政主体之间平等的诉讼关系,因此,它们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中国目前是两种行政法学体系并存:一种是“大体系”,把行政法同行政诉讼法合为一体;另一种是“小体系”,即行政法学不包括行政诉讼法学。依作者之见,既然刑事诉讼法是与刑法相对应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民事诉讼法是与民法相对应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那么,行政诉讼法也必然是,而且也应该是,与行政法相对应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此相适应,行政法学与性诉讼法学也应是两个独立的法学部门而不是相反。如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尚未制定以及行政诉讼法学理论尚未形成的前期,采用行政法学的“大体系”尚可接受的话,那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经实施20多年以及行政诉讼法学理论业已成熟的今天,继续坚持行政实体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不分的主张是不可理喻的。

3.行政法学总论与分论

作为行政法学体系,理应包括总论与分论。总论系指行政管理各领域普遍适用的规则和原理;分论则指行政法规则和原理在各具体行政管理领域的运用。我们应当有这样的认识:作为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它必然包含总论部分与分论部分,但作为课程体系或教材体系,总论与分论的分合可灵活处理。

4.制度行政法学与原理行政法学(静态与动态)

以阐述制度为任务所构成的行政法学体系可称为“制度行政法学”。行政法学原理系指由各种行政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并用以指导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的理性精神和“精神内核”。它表现为一些抽象的理论规则,如“依法行政”、“一事不再罚”等各项理论。以 12 英国韦德认为宪法是静态的行政法,行政法则是动态的宪法。

如龚祥瑞教授在《比较宪法与行政法》一书的指出:“从其基本内容看,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行政法是宪法的一部分,即是宪法的动态部分„„。”

4 揭示原理为任务所构成的行政法学体系则称“原理行政法学”。由于制度相对于原理而言具有静态性,反之则具有动态性,因而“制度行政法学”也称“静态行政法学”,“原理行政法学”也称“动态行政法学”。

虽然客观上说,纯粹的制度行政法学和纯粹的原理行政法学都是不存在的。因为没有一个学者在阐述行政法律制度时不涉及行政法学原理,也没有一个学者在探讨行政法学原理时能同行政法律制度脱离干系。但我们依然可以根据各学者是把制度还是原理置于行政法学的重点而区别两种不同的行政法学体系:制度行政法学或原理行政法学。

1989年《行政诉讼法》制定以前,国内出版的各种教材和著作所反映的行政法学体系基本上属于制度行政法学或静态行政法学,其特征:(1)研究的重点是行政法律制度,而不是行政法学原理;(2)研究的起点是从静态的法律概念(如行政机关、法人、公民),而不是动态的法学概念(如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出发。

1988年起,中国开始有学者从“原理”的角度研究行政法了,开始形成原理行政法学体系。中国第一本真正从原理出发的著作,应首推由张焕光、胡建淼合著的《行政法学原理》一书。该书从动态的学理概念(如行政主体、行政人、行政相对人)出发,试图构筑起“双线型”的行政法学体系,标志着一种动态行政法学体系的出现。

5.宏观行政法学、微观行政法学和中观行政法学

宏观行政法学,就是从宪政的角度研究行政权同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行政权的性质和作用,行政权的产生、运行和监督等。此类行政法学可称作宏观行政法学体系。

微观行政法学,就是从行政权力具体操作程序以及从行政法律的具体规定内容角度构筑行政法学。此类行政法学则称微观行政法学体系。

宏观行政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点高,有助于深刻地认识行政法的本质和国家行政权力的地位。但它操作性不强,对具体的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缺乏明显而直接的指导意义。因此,自1989年4月中国行政诉讼法制定后,由于行政审判实践的需要,不少人开始研究具体行政法律规定以及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从而出现了微观行政法学。微观行政法学对于 具体指导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起了明显的作用。

宏观行政法学可操作性太弱,微观行政法学又走向另一个极端,它虽有明显的操作性,但超先的理论性不够,势必滑向注释法学。鉴于此,中国已有学者开始意识到需要建立一种中观行政法学。中观行政法学的特点是,它既不是停留在仅研究行政权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也不沉溺于研究具体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适用,而是在中国宪政理论的指导下,具体探讨“隐藏”在行政法律条文背后且又支配行政法律条文的抽象性的理性规则和“精神内核”。

宏观行政法学与微观行政法学同样不可缺少,然就中国现状而言,创建中观行政法学体系更为迫切。

6.双线体系与单线体系

行政法学不可能不涉及到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行政管理中作为管理方的行政主体与作为被管理方的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然而在对行政法学体系的设置上,有两种不同的做法:

第一种是从行政法律关系的“两端”出发,以管理方的行政主体为“一线”,以被管理方的行政相对人为“另一线”,两条“线”并行贯穿行政法学的始终。此为“双线体系”。这种体系的特征是,它在论述主体时同时论述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在论述行为时同时论述行政主体的行为(即行政行为)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在论述违法时同时论述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和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论述行政责任时也作同样的处理。

第二种是从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端”出发,仅以管理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为“主线”贯穿于行政法学的始终。此为“单线体系”。这种体系的特征是,它所设置的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违法、行政责任等各部分,仅以管理方的内容为限。如“行政行为” 5 仅指行政主体的行为,不包括相对人的行为;“行政违法”仅指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不包括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双线体系”与“单线体系”各有所长:前者能充分展开行政法律关系,研究问题比较全面,体现了通过自己的对应面研究自身的哲学方法,但它冲淡了国家行政权的核心地位;后者则能分清主次,突出国家行政权的重心,但它因缺少事务矛盾的对应面,对行政相对人方的各种法律问题难以展开研究。我们未来的任务也许是,如何在“双线体系”与“单线体系”之间寻找到它们的“融合点”。

7.内线体系与外线体系

行政法无疑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而国家行政管理又可分为对外(即对社会)管理和对内(即对国家机构和国家人员本身)管理,于是国家行政有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之分。中国行政法学体系大多以“外线”为限,内部行政并未处于与外部行政并居的地位。这种“外线”体系可称为“外部行政法学”。外部行政法学的特征是,它所论述的每个概念和制度均以外部行政为限。例如,行政主体仅指外部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仅指行政主体对外(即对社会)行使职权的行为。

另一种行政法学体系是,内部行政(内线)与外部行政(外线)并重,内线与外线同时贯穿行政法学的始终。这种体系的特征是,它把行政法律关系中管理方的主要概念和制度都作内外划分,并分别论述。例如:把“行政主体”划分为“内部行政主体”和“外部行政主体”;把“行政行为”划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和外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等。目前,中国采用这一体系的不多。张焕光、胡建淼著的《行政法学原理》(劳动人事出版社1989年7月第1版)算是中国迄今唯一采用内线外线并重体系的一本著作。

考察中外各种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其实并不存在纯粹的“外线体系”,也不存在纯粹的“内线体系”。作者以前所主张的“内线外线并重体系”业已受到自身的否定,因为这种体系忽视了“事物矛盾总有主次之分”的客观规律性。“以外线为主、内线补充”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应该是将来的最佳选择。

五.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最早产生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封建专制引发资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建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在思想上塑造了“人民主权”的民主精神,在法制上确立了“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这为行政法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一)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

法国是现代行政法的母国。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在法国大革命后确立起来的。法国的三权分立,不仅是为了限制王权,也是为了限制司法权。因为大革命前巴黎高等法院为贵族所把持,是一个反对任何改革的顽固封建堡垒。它常常利用权力维护贵族的封建特权,反对改革,资产阶级对其深恶痛绝。法国行政法的产生是以最高行政法院的产生为标志的,1799年拿破仑决定成立国家参事院作为行政部门的顾问,并受理行政争议,这就是行政法院的前身。

法国行政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在法国,解决行政活动是否违法的争端,不由普通法院管辖,而由行政法院管辖。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审判系统,前者受理行政诉讼,后者受理普通诉讼。对某一案件究竟属于行政法院管辖还是普通法院管辖有争议时,由权限争议法庭裁决。在法国,行政活动原则上适用和私人活动不同的法律,行政法是在私法以外独立存在的法律体系,这是法国行政法的又一特点。法国行政法还有一个重要特点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法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法院判案原则上以成文法为根据。法院的判决只对本案有效,对以后的案件和下级法院的判决没有拘束力。但在行政法中,判例起主要作用。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几乎全由行政法院的判例产生。

德国有明确的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构成了德国行政法的前提。行政法属于公法的范畴。

6 一般情况下,公法纠纷由行政法院管辖,私法纠纷则由普通法院管辖。德国与法国一样,在普通法院之外,有独立而自称体系的行政法院,行政案件由行政法院受理。不过,德国的行政法院与法国的行政法院又是存有区别的,法国的行政法院属于行政系统,而德国的行政法院属于司法系统。

(二)英国、美国等普通法系国家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普通法的特点是公法和私法没有严格区别,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原则上受同一法律支配和同一法院管辖。正因这个缘故,在英国传统中行政法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也没有明确的行政法概念。

英国行政法是循着王权转移的历史沿革发展而来的。1688年的“光荣革命”建立了议会主权的体制,在限制王权的斗争中,星法院是斗争的焦点。星法院是国王专制权力的工具,中央政府对地方控制都是通过星法院对治安法官的控制来实现的。星法院的活动和职能严重地侵害了普通法和普通法院的权威。17世纪时,首席法官爱德华·科克与国王查理一世的斗争,促使法官、律师和议会结成联盟,作为国王特权象征的星法院在反对专制特权的斗争中被议会废除,从而确定了普通法院的地位和普通法制度。从此,对行政的司法控制职能就由普通法院承担起来。19世纪末以来,随着生产力的高速发展,行政管理范围迅速扩大,英国行政法发生了两个明显变化:一是委任立法大量发展。由于行政管理的技术性越来越强,专门化程度越来越高,传统的由议会独占立法权的方式已很难适应现代行政的需要。英国资产阶级在坚持议会至上原则的前提下,创造了委任立法的形式,即由议会委托行政机关制定法律。二是行政裁判所的出现与迅速发展。行政裁判所是指在一般法院以外,由法律规定设立用以解决行政上的争端以及公民相互间某些和社会政策有密切联系的争端的特别裁判机构。英国的行政裁判所主要是20世纪的产物。在19世纪,行政裁判所只是例外现象,因为当时行政事务不多,不需要很多的裁判所。20世纪以后,情况发生变化,20世纪初的社会立法为行政裁判所的发展创造了客观需要。一战后,由于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干预的加强,行政裁判所的数目随之增加。

在英国,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样由普通法院管辖,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普通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时适用一般的法律规则。

美国也属于普通法系国家,深受英国法律传统的影响。在早期,美国也不承认有行政法的存在。美国学者一般认为,行政法在美国的产生,是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美国政府积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结果。1887年成立的州际商业委员会被认为是美国行政法产生的标志。此后,类似于州际商业委员会的独立管制机构大量出现。独立管制机构的大量产生又引发了许多行政法问题,如它们行使权力的程序、公民权益的保护、独立管制机构与普通法院的关系等,这导致了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的产生。该法的制定是美国行政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在该法制定以前,美国法律认为国家享有主权,政府对行政侵权行为不负赔偿责任,称为主权豁免原则。而《联邦侵权赔偿法》放弃了主权豁免原则,承认国家的赔偿责任,对美国行政法的现代化作出了贡献。公众认识到过去从程序上和司法审查上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只能保障个人的利益不受行政机关侵犯,不能保证行政机关的活动符合公共利益,也不能保证行政机关能为公众提供更多的福利和服务。为了加强对行政活动的监督,必须实行行政公开原则,以补充程序限制和司法审查的不足,由此,1966年国会制定了《情报自由法》,规定政府文件必须公开,任何人有权要求得到政府的文件,行政机关不得拒绝。1976年制定的《阳光下的政府法》,规定合议制机关的会议必须公开。1974年制定的《隐私权法》,规定行政机关所保持的个人记录,有对本人公开的义务。这几部法律构成行政程序法的一部分。在美国,一般认为,行政法是有关行政权力、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的法律。独立管制机构、委任立法、行政程序、司法审查等构成美国行政法的重要内容。

(三)中国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1983年王民灿的《行政法概要》的有关行政法的第一部教科书。1989年制定行政诉讼法。单行行政法规如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等等。

第五篇:警察法案例第一章公安行政执法概述

警察法案例第一章公安行政执法概述 第一章 公安行政执法概述

案例一 什么是公安行政行为 案情摘要:

某市体育训练基地物资仓库发生一起价值370元的电缆线被盗案件。后经公安机关查明:这一违法行为是该基地职工张某(男,22岁,)实施的。张某不遵守体育训练基地的纪律,经常迟到、早退、脱岗,曾被体育训练基地先后三次处分。公安机关查明上述事实之后,依法作出对张某拘留15天、罚款200元的治安行政处罚裁决,同时责令张某赔偿给体育训练基地所造成的损失。 问题:

体育训练基地的处分行为与公安机关的处罚行为有何区别? 评析:

在本案中,某市体育训练基地对张某的三次处分行为属于单位内部管理行为,而公安机关对张某作出的治安处罚属于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的外部行政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公安行政与一般行政的区别表现在:(1)职能不同。公安行政除了进行内部自我管理之外,还要积极地管理社会,同时具有内部管理职能和外部管理职能。一般行政的管理职能限于内部,即只能进行内部自我管理。(2)手段不同。公安行政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在被管理者不服从时,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或予以财产罚,迫使其服从。一般行政不能直接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在被管理者不服从时,不能对被管理者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或予以财产罚。(4)目的不同。公安行政以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为目的,一般行政虽然必须符合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但其直接的目的却是自身的利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案例二 何为公安行政权 案情摘要:

李某大专毕业后,在某造纸厂生产车间工作。2002年3月,李某因违反生产纪律在车间抽烟,受到厂方扣发当月奖金的处理。李某对此处理极为不满,认为自己一向小心,虽在车间抽烟,但决不至于引发火灾。因此,在受到处理后,李某非但没有及时改正自己的错误,反而多次在厂领导来车间检查生产情况时有意点上香烟,领导为此又多次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2003年1月5日,李某又在车间吸烟,因没有及时将烟头熄灭,点燃了车间堆放的纸板,后经众人奋力扑救,没有造成大的损失。发生此次事件后,造纸厂有意开除李某,但因造纸厂乃街道为解决就业问题而办,经厂方、李某所在居委会、李某父母等各方协商,于2003年1月15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由李某负责赔偿因失火造成的损失;(2)对李某予以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内不发奖金;(3)有关这次火灾的情况不向消防部门报告。 2003年1月底,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根据举报,对这次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后,依法作出了对李某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

李某受到厂方的处理后,消防大队能否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评析:

本案中厂方对李某的处理与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对李某的处罚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造纸厂扣发李某的奖金并对其予以开除留用察看的处理即属内部行政处分,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对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即属外部行政范畴,是实施公安行政权的行为。根据《消防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李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发生后,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时效期限(六个月)内发现的,仍可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因此,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在厂方对李某进行了处理后,依法作出了对李某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实施公安行政权是体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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