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考核评价表

2022-10-16

第一篇:施工安全考核评价表

河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效开展,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

第四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注册地在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和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委托河南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企业考评按注册地,项目考评按项目所在地),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六条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对于工作开展不力或存在问题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抽查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鼓励倡导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并组织专业承包等单位开展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 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同时确定本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项目自开工之日起,自评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有关标准规范每月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自评情况纳入项目考评材料。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项目在基础、主体、装饰等阶段分别进行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阶段性检查和自评,检查整改情况及企业对项目自评情况纳入项目考评材料。

第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考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在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监督抽查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项目考评主体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有关标准规范,分阶段或分次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各阶段(次)考评结果做为项目考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材料,项目考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

(二)项目概况及相关单位人员情况,主要包括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单;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复印件;

(三)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主要包括自评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措施及实施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等;

(四)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进行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结果(含每月自评表及项目总的自评表),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五)企业在基础、主体、装饰装修等阶段对项目检查及自评情况;

(六)项目考评主体监督抽查整改情况;

(七)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八)项目施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九)项目考评主体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考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企业考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抽查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对于项目提交资料不全或评价不认真的,责令项目考评申请单位重新提交材料;不重新提交材料的,视为未提交考评材料。

考评结果依据考评综合得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综合得分在85分及以上的为“优良”;综合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不满85分的为“合格”;综合得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综合得分由项目自评得分、企业检查考评得分、安全监督机构监管考评得分组成,分别占综合得分的30%、20%、50%。

项目自评或企业自评在90分以上的,项目自评机构应提供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突出特点报告、以及10张以上反映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特点亮点的照片。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成立相应自评机构或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未按时申请项目考评或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的;

(三)由于生产安全问题、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受到省级及以上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市、县管理部门2次(含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因项目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等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项目施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考评主体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不得评定为优良:

(一)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以及治安事件的;

(二)在防火、防汛等方面存在过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的;

(三)考评主体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每月底前将项目考评结果逐级汇总上报至河南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备案,同时抄送给项目总承包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

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将定期对全省建筑施工项目按全省项目企业优良率进行排名,并在省厅网站上公布。

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项目的考评结果,并及时逐级上报,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制订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每年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并在每年12月30日前向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报备。

第二十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二十一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了解掌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情况,及时归集整理企业有关信息材料,认真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企业考评主体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考评。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期满前4个月,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材料,企业考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

(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情况;

(三)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四)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三年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

(五)企业三年内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等进行的年度自评结果;

(六)企业三年内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及项目获得市级(含直管县)以上奖励情况;

(七)企业三年内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八)企业考评主体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企业考评主体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掌握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考评结果告知书。

考评结果依据考评综合得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综合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且全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优良率排名在前15%的为“优良”;综合得分在70(含70分)分及以上达不到优良等级的为“合格”;综合得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综合得分由企业自评得分、项目考评得分、企业考评主体核查得分组成,分别占综合得分的25%、40%、35%。

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应包括企业考评年度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 综合得分由企业自评得分、项目考评得分、企业考评主体核查得分组成,分别占综合得分的25%、40%、35%。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不得评定为优良:

(一)三年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二年无新建项目的;

(三)企业考评主体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每季度将企业考评结果逐级汇总上报至河南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备案。

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按时提交企业评价主体出具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的,不予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资料。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评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企业应制

定激励措施,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不合格的企业应制定制约措施。项目招投标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考评主体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注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或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或项目,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铁路、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消防等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或依据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对本行业工程项目和企业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及时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办法(试行)》(豫建建[2005]173号)、《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暂行办法》(豫建建[2006]125号)即行废止。

第二篇: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表

附件1:

附录A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分表

表A.0.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分项评分

评分员:年月日

注:“四不放过”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表A.0.2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分项评分

评分员:年月日

注:表中涉及到的大型设备装拆的资质、人员与技术管理,应按“设备与设施管理分项评分”表中“大型设备装拆安全控制”规定的评分标准执行。

评分员:年月日

注:表中涉及到的大型设备装拆的资质、人员与技术管理,应按“设备与设施管理分项评分”表中“大型设备装拆安全控制”规定的评分标准执行。

评分员:年月日

附件2:

附录B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评分

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分

评分员:年月日

第三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场考核评价表

附件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场考核评价表

注:1.评查内容满分为100分。

2.按照许可分类,每类至少检查2家,且具有区域代表性。

3.★项为关键项,违反其中任何一条,该单位现场评定为零分。

4.﹡项针对不同餐饮服务场所(如建筑工地食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无冷菜加工快餐店、风味小吃店等中小饭店),允许有合理缺项,最终得分采用标化分。标化分=100×实得分/应得分,应得分=100-合理缺项总分。

得分:

被考核单位负责人(签字):

考核组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第四篇:附录A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表

表A-1安全生产管理评分表

评分员:年月日

表A-2安全技术管理评分表

评分员:年月日

表A-3 设备和设施管理评分表

评分员:年月日

表A-4 企业市场行为评分表

评分员:年月日

表A-5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分表

评分员:年月日

第五篇: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

首先要简述控制目标,

第一章 安全目标

第一条:公司安全目标:杜绝职工因工及非因公死亡事故;杜绝外部劳务用工因工死亡事故;无机械设备或火灾等造成一次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事故;年重伤率控制在0.5‰以下;年负伤率控制在3‰以下。确保无因安全的原因引起地方安监部门通报批评或业主投拆。

第二章 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公司领导和各级各类人员对安全工作应负的岗位责任,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公司经理对公司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公司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质量监察部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管理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公司各级人员主要职责:

公司经理: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制度。负责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与人员等资源的配备,并保证其正常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2、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生产时,把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正确处理安全、效益、工期、进度的关系,做到齐抓并进。

3、组织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分管领导/总工程师: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及业主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制度。

2、熟悉了解各项目施工任务概况,掌握工程的重、难点项目,负责组织审查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和各种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性,并检查落实情况。

3、组织定期或专项的安全生产检查,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4、组织调查、处理重大伤亡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督促执行。项目经理:

1、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管理机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依据工程合同,合理组织生产。

2、确定本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合理配置人力、物资、设备、资金等生产要素,组织开展标准化工地建设。

3、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及时解决施工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4、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搞好安全防护,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5、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6、按照外部劳务安全管理的规定,严格外部劳务安全管理。

7、组织事故抢险,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安全监督员

1、服从上级对安全工作的要求,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和各种安全技术规范,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2、负责对施工现场区域内一切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及警告牌的设置进行检

查、管理,对《劳动安全监察通知书》及隐患通知单组织落实改进。

3、落实“三工”(工前有交待、工中有检查、工后有总结)制度,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4、积极开展各项安全活动,认真搞好每周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5、发生工伤事故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组织人员认真分析,提出防范措施,重大伤亡事故要做好保护抢救工作并及时上报。

安全质量监察部

1、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并抓好工作落实。

2、制订、修订、颁发公司安全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3、制订公司安全生产计划,及时分析安全工作形势,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和建议,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深入施工现场检查、督促安全生产与管理,组织综合性的安全检查,制定整改措施,监督消除事故隐患。

5、组织公司开展安全工作竞赛、评比活动,实施安全奖惩事宜,大力宣传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安排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确保特殊工种工人持证上岗。

6、组织施工事故的抢救、抢险与调查,制定处理意见和制订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第三章 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

第四条:建立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制度

1、公司根据特殊工种工人持证上岗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培训。

2、开展“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教育,特殊条件下作业教育和经常性安全教育,并做好教育记录,公司所属项目部在施工前,组织不少于三次的安全技术知识学习,使施工人员熟悉掌握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教育的内容以安全思想、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为主,还应进行安全新知识教育,高温防暑、冬季取暖安全、节假日安全的各项教育。

4、对新工人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及调换工种的人员,应当先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条:坚持安全检查制度

1、公司每月、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坚持“三工”制度,杜绝“三违”,实行“三不放过”的原则。

2、安全检查的内容: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查重点部位和重大危险源,依据法规,严肃处理各类违章行为。

3、安全检查的形式:安全质量监察部组织,各项目部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参加。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还将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及上级检查开展安全活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六条:建立施工安全准备工作验收制度。工程开工前,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组织检查验收安全准备工作,确认合格后方能开工。验收的内容包括:施工组织是否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内容设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安全目标是否确

定;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是否经过验收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到位并符合要求;施工方案是否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各种工序是否制订相应安全措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是否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施工安全标志是否按规定设置等。

第七条:施工现场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挂牌施工,明确安全责任人,施工料具堆放整齐,电力线架设符合安全要求,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可靠,道路畅通,现场整洁,并做到定期检查维修。

第十五条:加强设备管理使用。各种机械设备容易对人体发生伤害的部位,必须安装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建立管理使用、运行、修理制度,不带故障工作,防止机械设备故障伤人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现场配电室、电缆线必须有安全防护,指挥必须制定防护方案,报安监站、监理审批后实施,高空作业安全设施齐全,外墙脚手架有详细的施工方案。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对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运输和使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和紧急避险措施。

第七章 外部劳务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对外部劳务必须实行安全合同管理。

一、对分承包方进行评价时,对其安全管理水平同时进行评价,选用合格分承包方。在与其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奖罚的条款。

二、公司对招用的零散劳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违约责任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条款,对其纳入全员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工程指挥部应根据《建筑法》关于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的规定,加强对外部劳务的安全管理。

一、指挥部应对工程分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二、督促分承包方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尤其要监督检查分承包方的各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必须坚持先培训,后持证上岗。

三、监督检查分承包方积极推行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执行“三工”安全制度,与公司同步开展“安全月”、劳动竞赛和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等活动。

四、监督检查分承包方安全生产的内业资料管理,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生产中认真抓好落实。

第八章 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十八条:事故报告。凡发生一次2人及以上负伤事故;一次1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或各类死亡事故;由我方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外伤亡事故及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应立即用各种快报方法报公司。原因及责任一时难以查清的,也要将事故的简要情况报公司,待查清原因责任后,重新补报。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配合上级部门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故责任;提出 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事故处理。凡发生的各类事故,各单位在上报调查报告时,要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附单位主管领导的检查书及事故现场的照片、事故现场图。发生交通事故和工程施工造成企业外部人员伤亡事故,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再附上地方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裁决书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因忽视安全、违章

作业、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上级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伤亡事故处理结案一般在15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按上级指定的时间结案。

第二十一条:严格事故报告和事故统计纪律。指挥部严格按上级有关事故报告、事故统计的规定办理,按程序及时准确的报告,做好事故统计报表。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奖励。①获济南市标准化工地、局“安全标准工地先进单位”,指挥部一次性奖励安全管理人员人均1000元,施工队4000元;②全部实现指挥部安全工作目标,指挥部年底对安全管理人员实行人均1500元的奖励,施工队奖励5000元;③获总公司及以上安全标准工地先进单位,指挥部一次性奖励安全管理人员人均1800元,施工队6000元。

第二十四条:指挥部发生事故,按下列标准实施经济处罚。

1、发生一次因工负伤3人以上的事故,每负伤1人罚施工队5000元,另一次性处罚指挥部安全责任人5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人均300元。

2、发生一次因工重伤事故,每重伤1人罚施工队10000元,另一次性处罚指挥部安全责任人6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人均400元。

3、发生一次因工1至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施工队20000元,另一次性处罚指挥部安全责任人8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人均500元。

4、发生一次因工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罚施工队40000元,另一次性处罚指挥部安全责任人1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人均600元。

5、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经济处罚。发生机械设备、火灾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由责任队赔偿,并一次性处罚施工队10000—20000元,处罚安全责任人500—1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人均500元。

6、对各类事故的责任人的处罚比照安全责任人处罚金额的2倍处罚。

7、以上奖励和处罚,由指挥部安全领导小组下发通知,主管领导鉴字确认后由财务部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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