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

2022-12-17

第一篇: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形势 有关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形势、法律法规

2010

一、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

什么是安全?

•安全,顾名思义,“无危则安,无损则全”, •生产安全是指生产系统中免遭不可承受危险的伤害。在生产过程中,保障不发生人员伤亡、职业病或设备、设施损害或环境危害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 什么是危险 ?

•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什么是危险源? •

从安全生产角度,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事故的特征是什么? • 因果性

偶然性 必然性 规律性

潜在性

再现性

预测性

•什么是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事故隐患的特点 •(1)故隐患具有潜在性. •(2)事故隐患具有隐蔽性 •〈3〉事故隐患具有动态性 •隐患的治理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 • •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 • •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什么是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检查是指对生产过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等进行查证,以确定隐患或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的存在状态,以及它们转化为事故的条件,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和有害与危险因素,确保生产的安全。

•安全生产检查的方式:

1、经常性检查

2、定期检查3 、专业检查

4、群众性检查

•安全生产检查实施

1、出示证件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至少应有两名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

2、了解情况 •

3、现场检查

•现场安全检查的具体内容: •

一、查现场人员的违章行为;

二、查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有无异常变化;运行是否正常;

三、查现场环境条件:

四、查安全防护装置、安全设备的有效性; •

五、查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

六、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的配置和使用;

七、抽查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知识、技能,验证教育培训效果;

八、抽查现场危险作业的安全手续、安全措施; •

九、查现场安全会议、安全交底记录; •

十、查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

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

二、查现场是否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 •十

三、查生产现场各项生产活动的组织安排的合理性, 是否有管理上的缺陷

4、制作文书 •

5、通报情况

6、不可忽视的复查 事故怎样分类?

按事故形成的责任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 按事故伤害的对象划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 事故的成因是什么?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指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条件,这些人、物、环境因素构成了生产中的危险因素。

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技术的原因

教育的原因

身体的原因

精神的原因

管理原因 二 、安全生产形势

(一) 以安全发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理论体系初步建立

一是“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和指导原则。二是“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三是以“两个主体”和“两个负责制”为内容的安全工作基本责任制度。四是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安全法制建设方略。五是倡导先进的安全文化 (二)

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三)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不断健全

(四)不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五)安全生产呈现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趋势

(六)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道路交通事故成为各类事故中的第一杀手,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

三 、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一) 《安全生产法》

1、政府统一领导 2.部门依法监管

3、企业全面负责 (1)责任保障 (2)组织保障 (3)素质保障

(4)重点保障

一是设备管理

二是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三是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四是现场安全管理

五是交叉作业和租赁承包的安全管理 (5)源头保障 (6)投入保障

4.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和三项义务 ( 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需要把握的精神内涵

• 一要牢牢把握《通知》提出的“三个坚持”。 • 二要紧紧抓住重特大事故多发的8个重点行业领域。

• 三要施以更加严格严厉的综合治理措施。

• 《通知》突出“十个创新、十个强化” • 制度创新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十项: • 一是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 二是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 三是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 • 四是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

• 五是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 • 六是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制度。 • 七是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

• 八是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 • 九是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 • 十是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 •

(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令 第

302号) ,自2001年4月21日起施行。

• 《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省政府令第148号

)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

•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6月29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

(六),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罪的刑期由七年以下修改为五年以上,增设了不报、谎报事故罪。

• 中纪委、监察部会同安监总局,已经制定发布了《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也已发布。 •

第二篇: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促进辖区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企业员工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主人翁作用,南沙街道从08始,在辖区企业中开展以“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别人,我不被别人伤害”为内容“三不伤害”劳动竞赛活动。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三不伤害”劳动竞赛活动,倡导社会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文化氛围,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普遍提高企业全体员工个人防护能力,增强群体抵御生产事故水平;治理整顿安全生产秩序和环境,控制与减少工伤事故,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再上新台阶。

二、组织领导

街道成立“三不伤害”劳动竞赛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张大庆街道办事处主任、街道安委会主任

副组长:王希广街道武装部部长、街道安委会副主任

成员:解传宝街道安监站负责

郭永庆街道安监站科员

沙德仁、张继海、周世旭、石玉福、袁俊瀛、唐敏(街道安全生产督导员)

以及辖区30人以上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

街道成立“三不伤害”劳动竞赛活动办公室,设在安监站。负责人由解传宝担任,联系电话:84367107 ;13084156549。

三、方法及措施

开展“三不伤害”劳动竞赛活动,以企业为主,结合自身单位实际,从单位全面建设出发,立足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绿色发展,以每一位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工作空间为轴心向外辐射,进行安全隐患梳理、排查、整治,最大限度地形成所有员工都有一个安全的工作空间,为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街道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查评比,进行座谈交流、典型介绍、总结鼓励。

(一)开展“三不伤害”部署

街道将在08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部署“三不伤害”劳动竞赛活动,下发活动方案,吹响在辖区单位开展“三不伤害”劳动竞赛活动的号角。

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精神,结合单位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落实“三不伤害”劳动竞赛活动意见,并进行全员动员和部署。

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企业员工上下齐心步调一致,充分利用广播、板报、橱窗等各种舆论工具,宣讲开展“三不伤害”活动的重大意义,让“三不伤害”在每个职工及家属的脑海里扎根。

(二)签订“三不伤害”保证书

辖区各单位要结合本企业的特点,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告知每个员工从事该行业及岗位的危险因素。高危行业及岗位,必须重点培训,强制告知。制做“三不伤害保证书”,以班组或车间等形式,与每位员工签订,把“三不伤害”作为一种义务和责任落实到每一位员工的实际工作中。

(三)制订岗位“三不伤害”防护卡

要充分发挥企业员工的主人翁作用,在员工中开展以“三不伤害”为内容的“诸葛亮”会、讨论分析会,学习岗位安全规程和作业标准,做到知、会、用;分析自己的岗位、设备、环境的危险点,有哪些因素可能造成自我伤害或被别人所伤害。还可通过回忆以往自己的工作岗位曾发生过的各类事故,同时针对工作岗位的危险点,制订岗位“三不伤害”防护卡,使自己所在岗位,使用的设备、工具、材料及他人的设备、工具都不能伤害自己,也不因自己的行为而伤害他人。

(四)制订“三不伤害”奖惩措施

各单位要制定“三不伤害”长期运行机制,设立意见箱、举报电话等,定期开展全员隐患排查,畅通员工信息反馈渠道,调动员工的参与性积极性。对员工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尽快采纳;对举报重大隐患的,给予适当的奖励;对避免事故,为单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给予重奖。鼓励员工为企业为单位安全发展献计献策。在生产过程中,人人都能从“我”做起,做到“我不伤害自己,也不伤害别人”,那么源于“我”的事故就会减少,“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将进一步得到落实,也为降低伤亡事故频率找到了一条新的出路。

广大员工是企业的主人,是企业抓好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依靠力量。只有广大员工都行动起来,在生产过程中保证个人操作无违章,岗位无隐患,相互联保,才能实现班组乃至整个企业无事故,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为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社会和谐进步奠定基础。

附:“三不伤害”活动的涵义及其特点

“三不伤害”活动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以“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别人,我不被别人伤害”为中心内容的安全自主管理活动。

以往的经验和统计数字告诉我们,无论是轻、重伤害,还是工亡事故,绝大多数是出于少数员工安全意识不强,思想麻痹,技术素质不高造成的。从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来看,大多数是相互配合不当伤害了别人,或者是自己失误,违章操作造成的。而“三不伤害”活动就是针对这种现象,发挥员工的自主性,要求人人参与,以人的安全行为为对象,以我为主线,以无事故为目标,在安全生产中处理好“我、你、他”的关系。强调“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他人,我不被别人伤害”。其特点:一是自主性。“三不伤害”以“我”为出发点,为“我”的利益,尽“我”的职责,又以“我”为归宿。主要强调“我”,从而使员工易于接受,使员工感到亲切,爱听、爱讲、爱做,诱发员工自觉地参与这项活动。从心理效果来讲,比行政命令的方法更容易接受,是一种员工安全生产自主管理的好办法。二是群众性。“三不伤害”活动落实到员工中,要求大家共同参与,人人动脑筋想办法,人人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在整个企业形成一种浓厚的气氛。三是科学性。宣传内容中包括各种危险辩识,危险评价,危险控制,把人与物、人与人的行为关系形成整体,是安全系统工程的方法。

第三篇:2015年有关安全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

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

6.《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9.《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10.《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

二、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3.《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

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替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6.《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9.《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10.《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11.《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

1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

1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14.《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1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

1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7.《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

18.《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

19.《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

20.《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

21.《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

2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23.《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

24.《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

25.《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

第四篇: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1、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程,规定及规章制度;

2、

3、

4、 对本区域安全生产负直接监督领导责任; 认真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方针; 检查到现场,服务到每一个人,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及时纠正或限时整改,随时下发隐患整改单,检查次数做多为善,最少不低于公司要求;

5、 领导安全技术攻关,认真听取合理化建议,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使用,建立申报审批手续,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工艺要求,并负责其实施。

6、

7、 对安全设施、设备及时审查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组织施工部安全生产检查,对于存在的事故隐患,制定措施及时排除;

8、

9、 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高防范措施; 完成施工管理部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篇:禁毒有关法律法规

一.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规定:毒品犯罪是指非法生产、制造、提练、配制、兜售、分销、出售、交售、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进行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和与之相关的危害行为。

二.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5)走私制毒物品罪;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10)强迫他人吸毒罪; (11)容留他人吸毒罪;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一)什么是走私毒品罪?

1.走私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2.走私毒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刑法》对走私毒品分别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刑罚: (1)走私鸦片1000克以上的、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走私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或者其他毒品,违反国家禁毒管制的行为。 4.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刑事责作:

(1)依照《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挽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处刑、拘役或者管理,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1.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持有一定数量毒品的行为。 2.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348条之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为其进行窝藏或者帮助掩盖其罪行,以逃避刑罚处罚的行为。

(四)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1.窝藏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赃,而为毒品犯罪分子藏匿、转移、隐瞒的行为。 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依照《刑法》第349条的规定,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于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走私制毒物品罪:

1.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经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国(边)境,数量较大的行为。

2.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依照《刑法》第350条之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该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同一规定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或予以罚款。

(六)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1.所谓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理法规,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剂,数量较大的行为。 2.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1)依照《刑法》第350之规定,犯买卖制毒物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该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同一规定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或予以罚款。 3.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中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分类: 一类:(1)麻黄素(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3)1—苯基—2—丙酮(4)苯乙酸(5)胡椒醛(6)黄樟脑(7)异黄樟脑(8)醋酸酐

二类:(9)三氯甲烷(10)甲苯(11)乙醚(12)丙酮(13)甲基乙基酮(14)邻氨基苯甲酸(15)N—乙酰邻氨基苯酸(16)麦角酸(17)麦角胺(18)麦角新碱(19)哌啶(20)高锰酸钾

(七)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私自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行为。

(八)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九)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以引诱、教唆、欺骗为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十)强迫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十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住房或者其他场所,召集、收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十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安全生产企业自查报告下一篇:安全生产管理台帐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