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

2022-09-23

第一篇: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

抓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抓好集体土地所有权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任务

1、 通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充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进一步完善原村级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

2、 对未登记宗地按初始地籍调查要求开展确权登记。

3、 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只发到行政村一级农民集体,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发到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村民小组。

4、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5、 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

6、 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

1 作。

二、 补充调查的内容和目的

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充调查的内容:一是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即登记发证宗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还是村农民集体,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二是以“两个核实”(核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是否准确、核实宗地内国有地和飞入地面积是否剔出)为重点,同时对土地权属其他属性及登记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检核。通过补充调查,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符合土地登记规范化要求,能将土地证书发给土地权利人。

三、 需要开展补充调查的几种情况

1、 因农村体制变化,如区划调整、并村或分割等引起土地权属变化的;

2、 近年来发生土地征收,未及时开展土地变更登记的;

3、 原登记成果不完善,如:村界涉及国有河流、公路、荒山等,并以此作为土地权属界的;宗地内国有地和飞地面积未剔出的;土地权属界线未经双方指界的;经相邻双方认可,原界线有误的等。

4、 其他认定需要开展补充调查的。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开展补充调查:一是原使用大比例尺图件开展地籍调查,调查精度较高,符合相关规程要求,且及时开展了变更登记,登记档案现势性较好的;二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两个核实”和变更登记工作落实到位,土地证书发放后不会产生后遗症的。

四、 工作方法和步骤

1、 收集资料。一是原登记成果,包括原登记档案中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土地权属协议书、土地争议原由书等;二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的“两个核实”成果,包括核实表、指界表等;三是相关图件,如地籍图、大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等;四是有关资料,如林权证、土地承包证,以及原登记后因土地征收等原因发生土地权属变化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2、 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查清所登记宗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级农民集体所有、还是村内两个以上村民小组所有但现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

3、 编制技术方案。明确调查范围、对象、方法和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制定补充调查表,明确具体填写内容和方法;提出技术要求和实施步骤、完成时限、有关保障措施等。

4、 发布通告。通告以县、市政府名义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对象、土地登记区的划分、登记期限、登记收件地点、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资料,以及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应合并一次性予以通告。

5、接受申请。对未登记及需开展补充调查宗地,土地权利人均可提出确权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对已登记但未颁证,现需开展补充调查的宗地,以及土地证书发放后发现存在一定问题,土地权利人因各种原因不来申请变更的宗地,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土

3 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第40号令)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更正登记。

6、开展调查

(1)、确定工作底图;

(2)、复印原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作为实地调查依据; (3)、将原登记土地权属界址点、界址线展绘到工作底图上,在内业先行找出疑问点。因图件比例尺和精度影响造成界址点或界址线位置发生偏移,原登记有具体文字描述的,可直接按文字描述上图;文字描述不祥、图上难以判定的,必须逐宗进行实地核实。

(4)、外业核实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实地标绘界址点位置和界线走向,并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界址点坐标,需要重新指界的应同时组织开展。实测界址点坐标确有困难的,可采用文字注记法,即:用界址点四周的明显地物、地貌,描述界址点的准确位置及权属界线走向,不求算界址点坐标。

(4)、根据实地核实情况填写土地权属补充调查表。要明确土地权属、界址、面积及土地权属其他属性有否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应在补充调查表上注明变化原因,涉及界址和飞地变化的,还应附图说明。原土地权属调查表未对重要界址点和权属界线走向进行文字说明,或文字描述不清楚的,应在补充调查表上加以注记。

(5)、编绘宗地图和地籍图。宗地图应绘制两份,一份存入土地登记档案,一份作为土地证书附图(宗地过大时可调整比例尺)。地籍图以乡镇为单位,采用1:5000或1:10000比例尺正射影像图进

4 行绘制。

7、审核公告。新登记宗地和补充调查后土地权属发生变化的宗地,应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审批。

8、颁发证书。

9、完善农村土地登记数据库。权属调查工作完成后,要认真做好与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的衔接。要以调查底图为基础,在数字正射影像图上采集最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飞地、争议地界线,并认真按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规范》的要求,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权属界线数据层)。在开展当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时,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飞地、争议地界线与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权属界线相比发生变化的,各地要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替代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的权属界线层数据,并按照新的权属界线重新确定地类图斑,该分割新图斑的进行相应分割,该予以合并的进行合并处理。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作为今后用地审批、耕地整理复耕开发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确定地类、权属的基础和依据。

五、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调查图件比例尺选择。应采用现势性好、比例尺大的图件开展调查并建库,该数据库供日常管理和变更登记使用,上报省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统一按二次土地调查所采用比例尺。

2、精度要求。采用解析法测定界址点点位中误差为±10cm ,界址点

5 间距允许误差±20cm;采用图解法测定界址点点位中误差图上不得大于±0.8mm。

3、宗地划分。被国有线状地物分割的宗地,原登记时未分宗的,本次补充调查仍按一宗地进行调查;对未登记的宗地,原则上应分别划分宗地,对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也可不单独分宗,但要在调查时注明,并相应扣除其面积。

4、飞地处理。飞入地和飞出地都必须进行登记,但原则上不单独发证。一些面积较大的飞地,以及地籍调查精度较高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初始地籍调查要求对飞地单独确权发证。

飞地应区分飞入地和飞出地,在宗地图上一一予以标绘,并以“飞地汇总表”形式在宗地图空白处(一般选择图幅右下角)加以说明。“汇总表”应有以下内容:飞地编号,如F

1、F2……(不单独发证飞地不编宗地号);权利人、四至、面积、小计等;飞出地还应注明落入乡(镇)、村和具体坐落。因面积小无法上图的飞地,以飞地编号加文字注记在宗地图上表示。飞出地在宗地图图幅之外的,以文字在“汇总表”中加以注记。

飞入地、飞出地数量、面积,要在调查表、宗地图、审批表、土地证书记事栏中说明。土地权利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当填写在同一土地归户卡上。

5、土地权属界线核实。以国有河流、道路中线,或国有荒山山脊等作为村界,同时又作为土地权属界的,一律要开展补充调查,并将土地权属线按土地权利人实际所有位置重新进行标绘。属没有

6 具体使用人的国有河流、荒山,可在国土资源部门部门组织下,采用单方指界。已登记发证的国有公路,直接采用登记成果来确定土地权属界线。

6、宗地内国有地表示方法。国有地要逐宗在宗地图上进行标绘,同时编制“国有土地汇总表”,参照飞地方式在宗地图上进行标注。国有地已登记发证的,按宗地号进行区分,也可和未发证宗地一起,采用“G

1、G2…..”编号来表示。

7、宗地总面积确定方法。确定宗地总面积可采用两种方法:一是净面积法,即已扣除国有地、飞入地面积,宗地总面积是土地权利人的实际所有面积;二是毛面积法,即宗地总面积未扣除国有地和飞入地,此时应注明“宗地总面积包含国有地x宗、面积x亩;飞入地x宗、面积x亩”。飞出地不计入宗地总面积,但必须登记在土地权利人名下。

8、地类问题。地类按照2010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确认,并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和土地证书上进行登记。2010年后地类发生变化的,结合土地变更调查,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作相应更新。

9、林地处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范围必须包含集体所有林地,林权证上只有林木所有权或林木经营权的则不在登记之列。

林权证记载的林地权属界线是确定土地权属界线的重要依据,确权时可直接采用。他人提出异议并有文件资料证明林权证有误的,国土部门可将异议情况在审批表或补充调查表上进行备注,同时告

7 知异议人应提请林业部门进行复核,明确林地权利后报当地政府重新颁发林权证,再凭林权证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10、调查表的使用。补充调查宗地,采用“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充调查表”(参考样式见附件一)。

新登记宗地地籍调查表原则上使用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文所附的“----县(市、区)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样式见附件二),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相关栏目作适当调整。其中“重要界址点位说明”、“主要权属界线走向说明”等栏目必须认真填写。有关土地权利主体情况、国有地和飞地情况、地类情况等,填写在“其他说明”栏中。

11、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应按有关规定处理,经调解仍一时无法解决的,要制作《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存入宗地档案,同时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登记造册,并经县和设区市汇总统计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完成与否,不与权属调处比例挂钩,各地要认真做好统计汇总工作,确保争议地块有关数据的准确性。

12、宗地编码。按照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通知》要求,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双码运行”的方式开展调查。即:新登记宗地编制新码;已发证的宗地,编制代码转换对照表,保留原编码。

13、土地证书填写及管理。土地证书上的“土地所有权人”(包

8 括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xx村(乡、组)农民集体”填写。对权属界线发生变化、面积误差较大的宗地,原则上要重新制作宗地图,换发土地证书。

土地证书要发放到权利人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对已登记发证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可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和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六、组织实施

1、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专家组。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立省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专家组,负责对确权发证工作进行咨询和指导。各设区市也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专家组。

2、确定先行单位。经研究,aa、三明各确定一个县(市、区),还有aa、aa、bb、cc、dd、ee、yy共jj个县(市、区)作为全省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先行单位,在省和设区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专家组协助下,先行开展确权发证工作,摸索经验以指导全省农村集体土地发证工作的全面开展。

3、举办培训班。省厅拟在3月中旬举办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培训班,培训对象为有关业务骨干和作业队伍。培训时间、地点及培训方式,省厅将另行通知。

4、建立进度汇总统计和上报制度。各地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进度汇总统计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1]338号)要求,及时填写《县、市(区)农村

9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进度表》,并于每个月5日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二年

第二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XXXXXX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 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XXXXXX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有关单位

现将《XXXXXX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XXXX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 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代章) 二○一一年九月XXXXXX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贯彻意见》(粤国土资地籍发〔2011〕136号)及市《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11〕97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2年底前,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只有村级经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核发到股份经济联合社;有村组两级经济的,按权属关系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核发到相应的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分为三个阶段实施:2011年7月至2011年10月为前期准备阶段,2011年11月至2012年9月为工作实施阶段,2012年10月至2012年12月为总结检查阶段。

二、主要任务

1、成立领导小组,并抽调业务精、技术好、能力强的专职人员,组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办公室,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

—2— 案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统筹发放指界通知书。

3、拟定专项经费计划,报请镇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负责镇级经费的落实。

4、全面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争取社会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工作气氛。

5、国土部门负责收集行政勘界和村级土地权属界线核定资料、国有土地登记发证和征地、供地等资料。

6、组织落实镇、村、村组三级权属界线调查核定工作,召集专题会议,研究核定权属界线的办法和措施,通知和协调相关单位核定界线,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涉及已改造扩建征用的公路、水利等用地范围内的土地,要与公路、水利等用地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水利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研究核定权属界线。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协调相关权属单位配合专业队伍开展现场指界,落实指界签名和签订权属界线核定书工作。

7、村委会负责在指定时间内,协调各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历史形成及目前实际拥有的土地权属范围,在1:500地形图协商划定各股份经济合作社之间、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公路、堤围、水库、林场、铁路、河流等相关单位之间的权属界线,并在界线拐点,实地打木桩或竹签并编号,在10月底前完成绘制界线走向草图,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

8、组织对专业队伍提供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等成果进行自检。

9、做好确权和登记发证的公告、审核工作。

10、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要妥善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及时化解争议,维护农村的稳定,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创造条件。

三、技术路线与方法

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采用无争议的权属资料,运用航天航空遥感等技术,结合我镇行政勘界的成果,我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采取以下技术路线:首先,以1:500正射影像图或1:500地形地籍图为工作底图,通过实地调查核定界址位置,运用GPS定位技术实测权属界址拐点坐标,将权属界线细化核定到组一级经济组织;然后,将实测的界址点坐标数据叠加到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上,同时通过核减已办理登记发证的国有土地,调整村民小组的土地权属界线和面积;最后,更新土地利用数据库,输出面积数据和宗地图进行登记发证。

国土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实地标绘界线走向和界址位置,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界址拐点坐标,并负责土地登记发证的有关工作。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1年7月至10月)

1、印发《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订工作实施方案。

2、按实施农村集体土地总登记的要求,召开动员大会,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3、核算专项经费,工作经费纳入镇财政预算。

4、准备调查工作底图(1:500数字化地形图)。

5、购置GPS接收仪及开展登记发证工作所必须的设备,印制地籍

—4— 调查表格等。

6、开展业务培训,包括权属界线调查、签界、界址标绘,土地利用调查数据库有关登记发证功能的操作以及GPS定位技术的运用。

(二)工作实施阶段(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

1、核定界线界址。召集专题会议,研究核定权属界线办法和措施,通知和协调相关单位核定界线,督促检查工作落实。

村委会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在指定时间内协调各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历史形成及目前实际拥有的土地权属范围,协商划定各股份经济合作社之间、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公路、堤围、水库、林场、铁路、河流等相关单位之间的权属界线,并协助专业队伍,在界线拐点实地打木桩或竹签并编号,绘制界线走向草图,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

国土部门根据村委会提供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界线走向草图及界桩位置,聘请专业队伍利用调查工作底图,实地标定界址位置并运用GPS定位技术实测界址坐标。

2、统一宗地编号。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以市为单位,按镇(街)、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权宗地编号。镇(街)、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各用两位数字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位于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国有土地纳入统一编号)分别用大写字母J和G(识别码)加三位数字表示。如020312J00

5、020312G032。

3、将界址点位数字化。将实地标定界址线的工作底图转标到二调数据库上进行数字化;以GPS测定的坐标数据,叠加到数据库自动生成界址点位。当实测点的连线与相关地物影像比对出现不吻合时,以地物

影像作参考,适当加密拐点。

4、编绘宗地图,生成地籍调查表。利用二调数据库编绘宗地图,宗地划分、界址编号和宗地图编绘等按《广东省农村土地登记规则》(粤国土资(地籍)字[2002]73号)有关规定执行。打印生成地籍调查表。

5、申请确权登记。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各股份经济组织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在《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指界人栏目和宗地图一侧签字盖章确认,统一向国土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6、初审和公告。土地登记人员按规定对土地登记申请及所提交的资料进行权属审核后,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如实填写初审意见,按土地总登记要求将拟登记的宗地情况在所在区域进行公告(公告时间1个月),公告内容等按《土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7、审核审批。国土部门为登记发证审核机关,市人民政府为登记发证审批机关,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完成签字、盖章、公告后,才能办理注册登记。

8、证书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书应当直接发给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证明。暂时不符合持有土地证书的,证书可暂时委托镇人民政府保管。

原土地所有权已登记在行政村(管理区)、原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名下的,经申请,应相应变更为股份经济联合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

(三)总结检查阶段(2012年10月至12月)

1、整理成果资料,汇总数据。国土部门负责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整

—6— 理、检查和数据汇总。

2、总结工作经验。对整个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包括工作完成情况、主要做法、经验体会、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

五、经费保障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我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市级所需经费,由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测算,会同镇财政部门协商后,报镇政府批准实施。

六、成果资料整理及要求

(一)文字资料

工作方案、工作总结、技术报告。

(二)图件成果

1、农村地籍图接合图;

2、农村地籍图;

3、宗地图;

4、含行政界线、土地权属界线、国有土地、争议地、飞地等界线调查工作底图和已清绘的1:500界线图;

5、1:10000土地权属界线图(挂图)。

(三)调查统计表册

1、以农村地籍图为统计单位的宗地面积汇总表(争议地和国有土地单列);

2、以行政村为统计单位的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统计到股份经济合作社一级,争议地及国有土地单列),统计到二级类;

3、以股份经济合作社为统计单位的宗地面积统计表,镇(街)集体、股份经济联合社、争议地和国有土地单列。

(四)土地登记资料成果

1、土地登记申请表;

2、土地登记审批表;

3、土地权源文件(含征地批文、红线图、地籍调查表等);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身份证明;

5、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

6、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存根和照片);

7、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书签收簿等;

8、宗地图(界线相邻各方签字盖章)、坐标册;

9、界址点(拐点)测量原始记录,注记等成果表;

10、仪器核定资料;

11、检查报告、验收报告;

12、提交入库的土地权属界线数据及其使用和入库的文字说明;

13、其他资料。

—8—

第三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

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件(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78号)文件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我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2011]1号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就国土资源管理的讲话精神,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建设的具体行动;是明晰农村土地产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措施;是严格耕地保护,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求;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规范集体土地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做好2012年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作的必备条件。要求大家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克服困难,保质保量,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二、工作范围及目标

1、工作范围。我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是指对我乡行政辖区内村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以及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对辖区内的全部集体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家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

2、工作目标。根据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件精神,利用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原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等成果资料,通过实地调查核实,依法确认集体所有土地的位置、界线、范围、数量,在2012年全面完成全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善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三、工作实施步骤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工如下:

1、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乡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负责对工作小组成员进行培训,时间(10月21号早上9:00,地点:*******)全乡干部职工必须全部参会。

2、考虑到我乡共18个行政村,每个村至少派出2到3名同志(要求:各行政村法人代表及1到2名包村干部)参加本次工作,负责在国土资源所的指导下填写确权登记表及现场指界。

3、由于本次确权登记是为了明确各行政村之间的界线,栽桩定界,牵涉范围较广,工作量大,请大家听从指挥,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4、细节工作分两步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当工作组到达一个行政村时,由其村包村干部在工作小组的指导下填定登记表。

填表要求:

1、切记不能出现涂改现象

2、两行政村界址点需要两村法人代表签字及盖章(村民委员会)

3、国有土地盖乡政府公章

4、村与其它地区行政区域接壤,需加盖双方的公章

二、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安排3到4名人员塑具体行政村交叉点界桩及负责埋界桩,由工作小组指导刻下村名及界址点号。

5、具体起止工作时间:10月22号起至31号结束。

四、工作要求

1、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工作小组。

2、由于时间短、工作要求细,所以要求大家细中求精,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3、本项工作要求对县委、县政府、县国土资源局边推动边汇报,落实三天一报的原则。

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小组名单》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第四篇: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则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精神,确保我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规则。

一、工作依据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开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土地登记办法》;

4、《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6、《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

7、《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8、《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9、《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10、《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11、《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12、《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1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工作方法

1、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充分利用原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开展。对所有权界线已经依法确认,并且没有发生变化或提出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的,可使用原权属界线,按集体土地全覆盖的要求,重新量算集体土地面积;对所有权界线未经依法确认,或者虽经确认但已发生变化或已经提出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的,应依法重新确认权属界线后,量算集体土地面积。

已经开展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按变更登记模式进行(权利主体、权属界线、地类、面积均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变更);未开展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按初始登记模式进行。

2、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对所有权范围内的全部集体土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所有权范围内各地类面积只进行调查,登记发证时不划分地类,土地证书中各地类的面积用“/”划去。

3、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组织进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工作内容和程序

(一)准备工作

1、成立组织机构: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转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45)要求,抓紧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班子。

2、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3、落实工作经费:根据工作要求,编制经费预算,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经费落实。

4、收集相关材料:收集最新DOM、土地详查、土地更新调查、第二次土地调查、集体农用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资料,相关部门有关土地权属资料。

5、组织业务培训:开展业务培训,使全体调查登记人员掌握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方法,熟悉技术路线,规范工作程序。

6、开展宣传发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发动,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及时了解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意义、任务、方法和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各地于2012年2月底前将组织机构建立情况及制定的实施方案以市为单位报省厅地籍管理处备案。

(二)地籍调查

1、按照《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要求,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依据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界线,结合地形特征要素和明显地物,划分地籍区。

在地籍区内,依据行政村或街坊界线,结合地形特征要素和明显地物,划分地籍子区。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定后尽量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行政或管理界线调整而调整。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划分应无缝衔接,不重、不漏。

2、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为宗地。

属同一所有者拥有的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集体土地,划分为一宗地。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等线状国有土地或其他集体土地分割的,原则上应分别划分宗地。对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也可不单独分宗,但要在调查时注明,并相应扣除其面积。

对飞入的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等单独划分宗地。 一宗地有多个权利人,且相互之间界线无法划清的,划分为一宗地,称共有宗或共用宗。 归属不明的地块等可单独设宗。待明晰权属后,再行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划宗。

对有争议的土地或一时难以确定权属的土地,退后一定范围单独设宗。待争议处理后,再行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划宗。

3、宗地编号按《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要求进行,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县(区)地籍区地籍子区一土地权属类型一宗地号五级19位层次码编码。

县级行政区划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规定的6位代码;地籍区、地籍子区采用3位代码(阿拉伯数字);土地权属类型采用2位代码。其中,第一位表示土地所有权类型,用“G”表示国有土地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所有权争议。第二位表示宗地特征码,用“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宗地号采用5位代码(阿拉伯数字)。

宗地编号以行政村为单位,村本级从“1”开始编号,村内其他宗地按照顺序号依次排序,国有土地不编宗地号。

4、权属状况调查。

以地籍子区为基本单位,对土地详查、土地更新调查、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等工作形成的权属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在此基础上,查清国家与集体、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

5、界线调查。

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详查)、土地更新调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时的土地权属调查表及权属界线、行政界线进行复核(查)。若权属调查手续不完备的、图上界线不明确或与实地不一致、或有权属纠纷的,应进行补充调查;原界址已发生变化或设立不符要求、重新进行界址线测量的,需重新进行调查和指界确认,绘制宗地草图;若权属调查表中对权属界线、行政界线未加区别的,必须重新调查,对行政界加以说明,注记“行政界”字样。

历次土地调查和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中调查指界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必须按要求重新补做。

6、指界要求。

按照工作进度,通知相关土地权利人到现场指界。调查人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到实地认定权属界和界址点。

①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详查)、土地更新调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时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中核定的权属界线,至今未变化的,不再重新调查、指界和签字。

②调查时须由调查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共同到现场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线,需由双方指界人在土地权属调查表(附表2)上签字盖章。

③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双方有边界协议或正式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可直接引用协议、法定界线、界址,不再调查、指界。

④因依法征收、土地开发整理、土地权属调整土地等引起土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应直接引用征地、调整土地的法定文件、图件,不再办理指界、签字手续。若图上界线不明确或与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补充调查,补办必要手续并签字、盖章。

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有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由该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共同指界、签字、盖章。

⑥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由该集体土地指界人指界、签字、盖章,根据有关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⑦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详查)时误将国有荒山、荒地、河流、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等错划土地权属性质范围的,应依法予以纠正,并办理手续。

⑧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经现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先确定没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退后一定范围将争议部分单独划出,并在权属调查表上注明双方争议原因、范围和面积。对一时确定不了权属性质的土地,暂不确定权属,先查清界线范围,并在权属调查表上注明。

⑨如一方缺席指界,其界址根据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等,结合另一方指定结果确定;如双方缺席指界,其界址根据有关材料,结合实地现状界址和有关确权文件规定确定。

将确定结果及违约缺席指界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要求在收到调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对确定的界线无异议。

7、界址点设置。

①以下几种情况必须在工作底图上标注界址点,并作界址点注记。 A.权属性质和权属单位发生变化时应设界址点。

B.作为权属界线的线状地物类别发生变化时应设界址点。

C.以田埂、山脊、山脚线为界,在主要的转折处或附近有明显方位物时应设界址点。 D.线状地物归属发生变化时,其交界处应设界址点。 E.权属界交叉点和明显点处应设立界址点。

F.调查人员或指界人认为设界址点才能表示明确界线时应设界址点。 G.每个宗地必须设定三个以上的界址点。

②权属调查时应对重要界址点和主要权属界线走向作文字注记。

③界址点编号:外码以宗地为单元,从宗地西北角起始,按顺时针方向从“J1”开始递增编号;内码为调查区域唯一编号。 非本村宗有多个孔(内环)状宗地时,应先填写外环界址线上的界址点,再填写孔(内环)界址线上的界址点。

8、权属调查表填写

按附表2样式填写权属调查表,对经双方认定的权属界,由双方指界人在土地权属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9、权属要素标绘。

为清楚反映权属单元(宗地)的所有权性质,根据权属调查结果,在底图上标注国有土地和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代码,即“G(国有)”、“X(乡集体)”、“C(村集体)”、“N(村民小组)”,其中“村集体”可省略。

两条以上境界及权属界重合时,只标出最高级的境界。

境界、权属界以线状地物为界时,线状地物标绘在准确位置,境界、权属界视下列不同情况分别标绘:

①以双线线状地物中心线为界的,境界、权属界符号标绘在双线线状地物中心线上。 ②以双线线状地物一侧为界的,境界、权属界符号离双线线状地物边界0.2毫米标绘在该侧。

③以单线线状地物中心线为界的,境界、权属界符号离线状地物0.2毫米,交错标绘在单线线状地物两侧。

④以单线线状地物一侧为界的,境界、权属界符号离线状地物0.2毫米标绘在该侧。

10、界址点测量

A.平面坐标系原则上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高斯-克吕格投影。采用地方坐标系的,应与1980西安坐标系联测并建立转换关系。

B.界址点可采用解析法和图解法等方法测定。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所有权宗地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要以最新遥感影像图、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和确定权属界线和界址点,利用数据库计算宗地面积。并在土地登记簿和所有权证书备注栏中标注面积精度说明。

C.属于宗地之间的公共界址点只有一个点位坐标。

11、面积计算。

A、宗地面积计算采用椭球面积计算,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规程》附录H要求,用宗地边界线拐点坐标计算。考虑计算公式适应条件,要求计算面积时两个相邻界址点距离不能超过70米,若超过此要求,则需物理内插宗地边界点后再计算。

B、一个宗地中含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时,在计算本宗地面积时,应予扣除。

C.农才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面积一般以公顷为计量单位,面积过小的可以平方米表示。面积单位用公顷小数点保留两位小数,用平方米不保留小数位数。

12、宗地图(权属图)编制

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村级权属图;村本级和飞入的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分别制作宗地图。

A.幅面

根据表达清晰原则,按宗地实际范围,可使用A4-A1纸张。宗地图图廓四边距图纸边沿应大于等于2厘米。

B.内容和形式

1)本宗地信息及绘制要求

本宗地界址点,用直径为0.8毫米的加点圆圈绘注:本宗地界址点编号,用J加点号表示,黑体,一般12K;

本宗地界址线,宽0.3毫米的红色实线: 本宗地编号,黑体,一般12K;

本宗地面积,单位公项,取二位小数,黑体,一般12K。

设宗地号为A,面积为B,则本宗地内的数字符注记形式为 。 2)四至信息及绘制要求

绕本宗地周边的两相邻宗地的公共界线 邻宗地号或相邻行政村名称 3)其他信息及绘制要求

宗地图名:本村宗地为“XXX 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飞入地宗地为“YYY 村飞入 XXX 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

其他信息:包括图廓线、指北针符号、宗地图比例尺、制图单位名称、制图员姓名、审核员姓名。

样例见附件

6、附件7。

13、分幅地籍图制作 A.内容:

图廓内要素:全部权属要素,包括宗地、界址点、界址线、宗地编号、集体土地所有者名称;全部区划要素,包括各级行政界线、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其它要素,包括控制点、坐标格网、主要线状地物和对界址点定位有参考价值的明显地物等。

图廓外要素:原则上与相应比例尺地形图要求一致,外加权属调查起止日期。 B.图面设计:

包括空间坐标系、图幅规格、图号、图名和图幅结合表。

空间参考系与前述坐标系统一致,采用国家标准地形图系列比例尺,图幅与图幅编号与相应比例尺地形图一致;采用1:2000等大比例尺调查,可选用50厘米X50厘米,或40厘米X50厘米图幅,图号采用西南角点坐标编写,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用“-”隔开。图名选择图幅内重要地名或企业名。图幅接合表的注记内容宜直接采用图号。

C.要素图示要点:

区划要素:绘出各级行政界线、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注记行政区划和地籍区(子区)名称。

权属要素:界址点用直接0.8毫米红色加点圆圈标绘,界址线用0.3毫米的红色实线标绘;宗地编号标注在宗地内部,考虑图面清晰,注记宗地号时,可不标注6位县级行政代码。

零物宗地:在图上用红色“十”符号字表示,在邻近标注地籍号。

无法按宗地面构建的按线状地物表达的国有土地,直接按线物地物表示。其表达符号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附录J要求执行。

14、农村集体所有权分布挂图编制 A.图件比例尺

按行政区域大小,选1:10000-1:50000比例尺为宜。 B.图面设计

一般采用矩形图框,其图框大小与行政区域形状和大小有关,图框内既要包含整个行政区域,又要减少空白;当行政区域范围过大时,宜采用拼幅图。

C.主要缩编要求

所有区域行政界线、名称、主要交通、水系及相应名称、地籍区、地籍子区,经纬线格网等。

(三)登记申请

1、申请主体: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政府代为申请。

依法“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仍由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的,经绝大多数村民认可,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由变化后的主体申请。

2、申请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表(附表1); (2)申请入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证明; (4)地籍调查成果资料

(5)委托代理的须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其他有关材料等。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证明包括: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的证明材料(土地房产所有证等);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证明材料;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四)权属审核

1、根据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成果资料,以宗地为单位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调查审核表》,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及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

2、权属审核的主要内容:

(1)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资格审核。核查所有权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个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的,应核查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代理资格证明等。

(2)对宗地自然状况的调查审核。包括:宗地界址设立是否符合要求;四至界线是否清楚;相邻方认界手续是否符合要求;面积计算是否正确等。

(3)对土地权属状况的调查审核。包括土地权属来源、土地权属性质等。

3、经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公告内容提出异议的,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书后10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复查当事人。

4、公告期满,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或经复查确认审核结果无错误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加盖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五)注册登记

1、土地登记经批准后,制作土地登记卡,以宗地为单位填写《集体土地所有证》。一个村级区域内同一所有权人的若干飞地分别进行申请、审核、注册登记,可以合并予以发证。

2、土地登记卡应由经办人、审核人签字。

3、土地登记卡以地籍区为单位按村组卷。

4、核发证书时,由领证人在《土地证书签收簿》上签字

四、工作成果

(一) 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4、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要求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信息系统应含有数据采集、存储与管理、图形变更、查询统计、地籍调查、登记发证、打印输出、数据交换、系统维护等模块。

a.数据采集、存储与管理模块应具备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数据采集、存储与管理功能。 b.图形变更模块应具备所有权宗地图形变更维护功能。

c.查询统计模块应具备对所有权各类图形、属性信息的各类组合查询、任意范围条件统计、空间叠加统计分析和输出功能。

d.地籍调查模块应具备根据界址点与界址线关系输出地籍调查表等功能。能提供便捷的批量录入操作。

e.登记发证模块要求具备工作流流程自定义、表单自定义、设定登记流转、登记过程各类表格输出等功能。

f.打印输出模块要求具备打印输出各类表格、图件、证书、分析成果等功能。

g.数据交换模块要求系统具备常用数据交换格式,能按照汇交要求实现逐级汇交和增量汇交功能,为省厅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预留接口。

h.系统维护模块要求具备代码管理、用户管理等功能。

(二)纸质档案资料

各地应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纸质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档案资料规范、准确和完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档案应以村为单位,单设目录组卷归档。档案资料包括:

1、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2、集体所有权权利人法人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

3、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4、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调查审核表;

5、地籍调查界址确认表和测量成果资料;

6、宗地图;

7、权属情况一览表(附表3);

8、飞入地情况一览表(附表4);

9、飞出地情况一览表(附表5);

10、宗地面积统计表;

11、土地权源来源依据和土地演变报告;

12、具结保证书;

13、土地登记公告;

14、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相关文书;

15、其他需归档的资料。

五、工作要求

1、各地应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充分协调各部门的力量,充分发动乡(镇)政府的力量,充分发挥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齐心协力,密切配合,确保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各地应严格依法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权属有争议的,要加强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妥善解决争议。对一时难以调处的权属争议,可划定一定范围的权属争议地带,对争议土地暂缓确权登记发证,同时,建立权属争议土地数据库,开发相应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跟踪和日常调处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

1.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权属调查表 3.权属情况一览表 4.飞入地情况一览表 5.飞出地情况一览表 6.本村宗地宗地图样例

7.飞入宗地宗地图样例

第五篇:关于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建议

关于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

登记工作的建议

为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规范、有序的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开展我县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提出如下建议意见:

一、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的法律界定及其特征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一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造的建筑物,是一种重要而普遍的财产形式。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房屋所有人一般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房屋的依赖性。所有的房屋作为不动产,具有一个共性,即都依赖于土地而存在,失去土地,则成为空中楼阁,不复存在。房屋与土地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三是房屋宅基地取得的无偿性、限制性。农民建造住宅所需宅基地采用审批制度,要求一户一宅,宅基地不得转让。同时,宅基地的取得一般为无偿取得。四是房屋流通的限制性。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房屋一般只能出让给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

二、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在我国,城市房屋和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实行不同的产权登记制度。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房屋产权证作为一种凭证,对房屋所有人来说都是一道法律上的“护身符”。而诸如农村房屋财产的利用、处理土地房屋权属纠纷、办理房屋的翻改建、法院的司法判决等,也都要以土地房产证书及其登记资料为法律凭据。因此,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作为私有财产管理的一种制度,对其进行确权发证已是迫在眉睫。

(一)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是实行市场经济的需要。

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步伐加快,举家进城居住、务工或经商的农民日益增多,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民卖私宅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但是农民在转让私宅时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由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没有产权证,买卖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造成这些农村私宅交易存在风险,由此便导致大量农村私宅闲臵甚至毁坏,致使农民的房屋财产缺乏有力保护。这种状况已不利于农村人口的流动和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发育。为此,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为农民住宅办理产权证的方式,使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私宅能够合法、有序地买卖,以促进农村人口有序流动,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二)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是确定房屋所有权的需要。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还没有像城市房屋那样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因而,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城市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能够用来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书一般是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书。这个证书只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明确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农民要想确定房屋所有权,必须取得相应的房屋产权证书。

(三)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是实现房屋财产权能的需要。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象其他财产一样,财产权能包括财产的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因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一般没有产权证,交易主体资格的局限性,限制了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财产权能的最大实现。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经确权发证后,依法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租赁、抵押,由不动资产变为资本流向社会,将直接为农村经济快速发展起到加速作用。

(四)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以往的经验表明,由农村房产引发的家庭纠纷、邻里亲戚纠纷以及征地拆迁纠纷经常发生,而诸如处理土地房屋权属纠纷、办理房屋的翻改建、法院的司法判决等,也都要以土地房产证书及其登记资料为法律凭据。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没有房屋产权证这一法律上的凭证,类似的纠纷很难调解,还极易引发一些社会治安问题。对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进行确权发证,可以避免其中一些纠纷的发生,为处理纠纷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三、确权登记原则

(一)房屋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原则。

确权登记的房屋应是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

(二)房地一致的原则。

房屋的所有权人应与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保持一致,房屋的用途应与集体建设用地的性质保持一致。

(三)房屋产权实行登记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屋他项权后,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无论房屋权属取得方式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都以房屋产权登记为要式法律行为,确认房屋权属归属。

(四)协调配合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牵涉到许多政府职能部门,如土地管理部门、城建规划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等。在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登记过程中,各个部门须密切配合,信息共享。

(五)公示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登记机关在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中应坚持公示原则,将房屋登记依据、房屋登记条件、房屋登记程序、房屋登记 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公众知晓。将已登记的房屋产权情况进行整理归档,方便社会公众查阅。

四、集体所有制土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三)《房屋登记办法》:

第八十二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第八十二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条件

房屋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

1、权利主体合格。申请人为房屋的权利人;

2、有合格的身份证明。即权利人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或法人、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要合格;

3、房屋权属来源合格。权利人提供的用地、规划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房屋赠与、继承、转移、担保合同书或批准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真实有效合法;

4、经过公告,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内容

房屋产权登记内容包括权利人的基本情况、房屋所有权内容、房屋的客观现状及 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并附房屋及土地测绘图。权利人为单个自然人的,记载单个自然人的基本情况。权利人为多个自然人的,同时记载多个自然人的基本情况。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记载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房屋所有的形式为共有的,应明确共有的范围。特别是公共空间及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要予以界定。房屋的客观现状包括房屋所使用土地的宗地界线、宗地面积、房屋的座落位臵、房屋结构和房屋建筑面积等。

七、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种类

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可分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

1、初始登记。又可称原始登记,是指申请人在新建的房屋竣工后的一定期限内,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资料、来源证明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行为。

2、转移登记。是指当事人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权利人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行为。转移登记主要是因房屋所有权的主体发生变化而引起的登记行为。

3、变更登记。是指房屋权利人因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房屋翻建的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出现后,房屋权利人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变更登记所针对的事项是房屋的客观事项发生改变而进行的登记。

4、他项权利登记。是指因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权利人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的行为。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是实现债权的担保要式登记行为。

5、注销登记。是指因当事人申报不实、涂改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的行为。注销登记是一种职权行为,它不依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房屋登记机关因法定事由出现时,便可为之。

八、集体所有制土地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程序

(一)办理确权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

2、受理、调查、勘测;

3、审核;

4、公告;

5、载入登记簿;

6、发证。

(二)不予登记的情形。

1、违法建筑;

2、临时建筑;

3、房屋权属不清楚的;

4、国家已经征用土地或实施规划须拆除范围内的;

5、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集体所有制土地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规定

第八十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九十条 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一)初始登记:

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6、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二)变更登记

第八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2、房屋坐落变更的;

3、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4、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转移登记

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四)集体所有制土地办理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

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十、房屋用途的认定

(一)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用途应认定为住宅,个别已实际按非住宅使用的,应予甄别,并经依法处理后,按处理结果进行登记。

(二)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和村镇规划范围内新建房屋的用途应与相关部门批准的房屋用途一致。个别实际用途与批准用途不一致的,应予甄别,并经依法处理后,按处理结果进行登记。

(三)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取得土地并建设的房屋,其房屋用途应与国土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一致。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下一篇:集团公司车辆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