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

2022-10-14

第一篇: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

对驳回执行异议民事裁定书进行执行监督的申请

申请人范xx,男,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xx县物资局职工,现住xx县xx镇供销社门面房。

申请事项:

1、指令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贵院直接审查并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03)宝执字第1421-2号民事裁定书;

2、指令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贵院直接对申请人提出的执行异议重新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公正处理;

3、在重新审查完毕之前,指令xx县人民法院暂缓对争议房屋的一切执行措施。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2001年2月15日,郭xx向xx镇供销社交付购房款65000元,xx镇供销社将门面房交付给郭xx占有使用。2003年9月18日,申请人与郭xx签订《卖房协议书》,郭xx将其门面房三间以99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申请人,同时将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交款票据交付给申请人用于办理过户手续,协议约定与该房产有关的所有债务均由郭xx负责,申请人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有关产权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之中。2003年9月24日,郭xx因债务纠纷被起诉,xx县人民法院于9月25日在未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裁定将申请人占有使用的房屋予以查封。

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得知情况后,于2004年6月11日向xx县人民法院递交《执行异议书》,要求解除对房屋的查封停止对房屋的执行。xx县人民法院于8月31日召开听证会,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听证会只有申请执行人和申请人参加,作为卖房协议书另一方当事人的被执行人郭xx并未参加。

2004年10月18日,xx县人民法院做出(2003)宝执字第1421-2号民事裁定书,以“案外人范xx在

一、二审诉讼期间均未对本院(2003)x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裁定书提出异议。现异议人提出郭xx于2003年9月18日以99000元价格将其门面房出售给范xx与事实不符”为由,裁定驳回申请人提出的执行异议。

二、具体理由

(一)xx县人民法院查封所涉房屋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1、查封前xx县人民法院未按照规定查清房屋权属。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手续,xx县人民法院在未对该房屋产权做出核实的情况下就迳行查封,不符合法律规定。

2、查封不属于被申请人所有的所涉房屋,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财物应限于被申请人有权处分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本案中,无论从付款角度还是从登记角度来看,郭xx对所涉房屋均不拥有合法处分权利,因此xx县人民法院查封该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立即解除查封:

(1)从付款角度来看。该房屋郭xx已向石桥镇供销社支付款项,xx县人民法院查封房屋的逻辑无非是郭xx付清房款,因此拥有对房屋的处分权。但本案的事实是,郭xx付清了房款,而申请人同样付清了房款,按照xx县人民法院的思维逻辑,郭xx因为付清房屋取得了对房屋的处分权,申请人付了款同样能够取得对房屋的处分权。在房屋处分权已从郭xx转移到申请人之后,xx县人民法院再行对该房屋进行查封,就侵害了申请人对房屋拥有的合法权利!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第

(六)项“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在申请人付清房屋转让款项的情况下,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申请人对该房屋拥有不可置疑的合法权利!

(2)从登记角度来看。由于客观原因,房屋转让后申请人一直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果从严格的不动产登记转移产权的角度来看,申请人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产权暂时还未转移;但同样需要注意的事实是,郭xx也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那么他也未取得该房屋产权。在他未取得该房屋产权的情况下,法院把他作为被申请人从而查封该房屋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综上所述,xx县人民法院查封申请人拥有合法权利的房屋,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典型的错误财产保全,依法应当立即予以解除;从而应当立即停止对该房屋的一切执行行为。

(二)法院将申请人在

一、二审诉讼期间未对查封提出异议作为驳回执行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xx县人民法院依原告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分别送达原被告双方,因申请人并非案件当事人,因此法院未向申请人送达查封裁定书,申请人对该房屋被查封的事实并不知情,只是在执行阶段才得知该事实。

在此情况下,申请人未在

一、二审诉讼期间提出异议,并非申请人过错;法院要求申请人必须在

一、二审诉讼期间提出异议,一方面属于强人所难,因为申请人并不知情,另一方面并无法律依据。

退一万步说,即使申请人未在诉讼期间提出异议,也不因此丧失在执行程序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该事实也不因此成为法院驳回执行异议的法定理由!

(三)xx县人民法院以房屋出售申请人与所谓“事实”不符驳回执行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1、法院审查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只应对郭xx对所涉房屋是否拥有合法处分权从而进行的查封是否正确做出判断和处理。在申请人和协议相对人郭xx未因该协议书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的情况下,xx县人民法院无权对协议的效力做出认定和处理,否则就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的最基本原理。

2、按照法院内部分工,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以及实体性的处理,应当属于审判机构的职责,而非执行机构的职责,执行机构无权对合同事实和效力相关问题做出实体性的判断和处理。

3、该协议书涉及另方当事人郭xx的相关权益,在未通知郭xx以及在其不在场的情况下,就对该协议书效力予以否定,即进行实体认定和处理,非法剥夺了郭xx的陈述申辩、举证、反驳等诸多基本的民事诉讼权利。

4、在合同相对人未参加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作为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无对合同效力提出质疑的主体资格,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执行人的观点驳回执行异议,明显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的规定。

5、在申请人及协议相对人郭xx均承认协议合法有效存在,并且有双方签订的《卖房协议书》和郭xx出具的收条的情况下,法院认定申请人提出郭xx将房屋出售给申请人与事实不符,申请人不明白法院依据何种事实、依据何种法律做出如此认定,也不明白法院认定的“事实”到底是何种事实,申请人提出的事实与其认定的“事实”有何不符!

(四)本案实体处理也存在不当

根据法律规定,虽然申请人无权对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但是申请人仍然就本案实体判决提出理由,供法院在审查时参考。本案实体判决的主要依据就是2002年4月30日的《还款协议书》,本案的原告为李xx和窦xx、被告为郭yy和郭xx,而该协议书双方当事人为窦yy和郭yy,案件原被告双方均未在该还款协议书上签字,该协议书对原被告应无法律约束力。原告凭该协议起诉,不具备起诉主体资格,依法应当驳回起诉;被告郭xx并非借款人,又未对协议书中“若出现意外,有(应为”由“)其子代为履行义务”的内容予以确认和认可,在双方既无约定有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判决郭xx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法律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进而查封郭xx原先占有使用的房屋并采取进一步执行程序,均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xx县人民法院对不属于查封裁定书载明的被申请人有权处分并且与案件无关的房屋进行查封,侵害了申请人作为该房屋合法权利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越权对卖房协议书效力等实体问题进行审理,违反法院机构分工和民事诉讼及合同基本原理;此外,该案件实体处理也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xx县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篇:商标受理通知书是什么

商标受理通知书是什么?商标以TM标注和R标注的区别是什么?

很多人在办理申请注册商标之后,会收到商标局给出的一份商标受理通知书,却不知道商标受理通知书的作用是什么?其实商标受理通知书是商标局对于申请者申请注册商标的回复,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完备的商标注册申请资料文件之后,商标局会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目的是为了通知申请人商标局已经受理其申请,同时告知商标申请日期。上白哦受理通知书,一般是在六个月左右就能拿到了,也就是表明商标注册申请在形式上是符合相关要求的,商标局已经授予办理,将依照相关的商标法继续拧审查。

同时还会用很多申请注册商标的人不清楚,商标上TM标注和R标注的区别是什么?其实两种标注是有很多很大的区别的,是不能以相似的概念混淆的。 “TM”常见于国外商标,它是英文“trade mark”的缩写,“trade mark”的中文意思是“商业标记”,所以“TM”的意思就是“商标”,它的作用就是告诉人们,这个它所标注的图形或文字是这个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但是还是在受理期,还在进行相关的审核,享有优先的保护权,但是并不受法律保护;

而“R”是英文“register”的缩写,“register”的中文意思是“注册”,商品或服务打上这个标记,就是告诉人们,它所标注的图形或文字不但是商标,而且还是注册商标,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未经授权,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擅自使用。

来源于:伊顿法律事务所

第三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严格请示制度的通知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07-21 【生效日期】1990-07-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严格请示制度的通知

(1990年7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我局收到一些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处、县级或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 商标法规、政策性问题的请示函。为了严格行文制度,适应行政诉讼的要求,今后,凡需请示问题的,应逐级请示,一般不要越级;向我局请示 商标法规、政策性问题,应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名义行文,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处可就一般性业务性问题同商标局联系,我局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答复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对于商标案件中的商标是否近似、侵权等问题,一般由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认定。认定有困难,需要请示上一级机关的,应在请示文中附送实施使用的商标图样。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民事裁定书(案外人申请再审案件,裁定再审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申……号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 ……

被申请人(

一、二审诉讼地位):×××,……。 ……

被申请人(

一、二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与×××……(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强制执行。×××(写明案外人的姓名或名称)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裁定,驳回其异议。×××(写明案外人的姓名或名称)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原裁定/调解书错误,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写明案外人的姓名或名称)申请再审称,……(写明案外人再审申请、事实和再审的法定事由)。

×××辩称,……(概述被申请人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本案裁定再审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 审

××× 审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再审用。

2.案外人申请裁定再审案件,应首先列明“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括号中的“案外人”表明再审申请人与原审的关系,不应省略。案件的原审各方当事人的地位应当表述为“被申请人(

一、二审的诉讼地位)”。

3.如果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裁定再审的同时不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上述裁定的主文中不表述第二项。

第五篇:民事裁定书(变更当事人用)——(民事诉讼,裁定书)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____)____民____号

申请人: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____与被告____、第三人_____(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 ____日立案。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

____称,_____________________(概述申请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准许变更当事人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____替代_____作为本案____(写明诉讼地位)参加诉讼,________退出诉讼。

审判长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____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准许争议民事权利义务的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裁定变更当事人用。

2.本裁定书案号用诉讼案件的类型代字。

3.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裁定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其有拘束力。

来源:http:///ws/detail133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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