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职责范文

2022-05-21

第一篇:安监局职责范文

安监局职责职能

安监局职责职权及监管行业

(一)安委会办公室职责职权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和决定。

3、制发各类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材料;组织召开各类安全生产会议;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4、综合、协调、监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防火安全、生产安全工作。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检查。

6、组织迎接上级各类安全生产方面的检查。

7、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安监局职责职能

1、监管职能

烟花行业:(1)生产单位

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健全、落实与执行情况。

生产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检查。 生产期间安全检查。

停产后对库区、库房等储存场所的安全检查。 防护用品监管。

重大隐患、危险源的确定与整改工作的监督。 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非法生产工作。 安全资金保障监督。 (2)经营单位 临时销售许可。

对临时销售业户存储场所的监督检查。 长期销售单位资质的初审与申报工作。

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是加油站、液化气站)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健全、落实与执行情况。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监管。 防护用品监管。 作业场所安全监管。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监督。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督察。

重大隐患、危险源的确定与整改工作的监督; 安全资金保障工作监督。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管。

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健全、落实与执行情况。 安全资金保障工作监督。 矿区内安全设施、设备监管。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监督。

重大隐患、危险源的确定与整改工作的监督。

生产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健全、落实与执行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监督。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督察。 防护用品监管。 重大隐患、危险源的确定与整改工作的监督。

建筑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的监督。 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管。

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健全、落实与执行情 况。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工作的监督。 防护用品监管。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监督。 2组织培训

各类单位法人(负责人)、安全管理干部、安全工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电焊工、架子工)的安全培训与考核 3协同管理职能

交通安全:重大交通事故(亡人3人以上)代表县政府出面组织、协调处理。(交警部门具体处理)

防火工作:重大火灾事故代表县政府出面组织、协调处理。 (消防部门具体处理) 其它临时应急救援工作。

安监局职能

一、单位主要职能职责

1、研究提出全区性安全生产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区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承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区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2、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全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3、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依法监督煤矿及非煤矿山企业、工业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设施、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情况。

5、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6、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区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

7、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煤矿及非煤矿山企业、工业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8、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9、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10、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和安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11、组织指导和实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2、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各股室职责分工

1、办公室

负责机关办公秩序和制度建设;负责机关文秘、信息、保密、档案、信访、督办和值班等工作;负责单位财务、资产管理;负责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务、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劳动工资具体工作。

联系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办)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全区性安全生产检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和重(特)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负责制定全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2、法规股 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起草安全生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报告和工作总结;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和安全生产信息的发布;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和技术推广;制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3、矿山股

依法监督检查煤矿及非煤矿山企业、地质勘探行业生产经营管理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煤矿及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快报、结案工作。

4、危化股

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与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负责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快报、结案工作。

5、综合股

依法监督检查石油、冶金、建材、电力、贸易、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气象、地震、教育、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或参与相关行业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负责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快报、结案工作。

第二篇:安监局工作职责

一、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徽

省安全生产条例》,认真组织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并督促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

二、建立、完善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

负责组织全区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负责督查全区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三、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辖区范围

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动态,建立辖区范围内企业及其安全状态档案,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与乡镇、街道安监站、社区安全专干、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形成全区安全监督管理、安全信息完整网络。

四、组织对辖区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监督并指

导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监督并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五、负责组织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工作,组织并督促企业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六、组织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安全隐患的监督管

理;组织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七、组织辖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

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许可证管理工作。

八、组织辖区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并指导企

业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并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与全区公共应急事件救援工作。

九、及时报告区域范围内发现的重大危险源、重点安全

隐患和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十、组织对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及

善后处理工作。

十一、组织编制全区安全生产中长期和规划。

十二、及时汇总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动态,为区政府开展

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参考。

十三、完成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布置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接受市安监局的工作指导,及时完成市安监局布

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协调并组织区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作。

十六、指导乡镇、街道安监站、社区安全专干对管辖范

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篇:安监局工作职责

一、

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认真组织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并督促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

二、

建立、完善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负责组织全区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负责督查全区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三、

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动态,建立辖区范围内企业及其安全状态档案,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与乡镇、街道安监站、社区安全专干、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形成全区安全监督管理、安全信息完整网络。

四、

组织对辖区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监督并指导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监督并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五、

负责组织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组织并督促企业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六、

组织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安全隐患的监督管理;组织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七、

组织辖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许可证管理工作。

八、

组织辖区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并指导企业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并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与全区公共应急事件救援工作。

九、

及时报告区域范围内发现的重大危险源、重点安全隐患和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十、

组织对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及善后处理工作。

十一、

组织编制全区安全生产中长期和年度规划。

十二、

及时汇总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动态,为区政府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参考。

十三、

完成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布置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

接受市安监局的工作指导,及时完成市安监局布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

协调并组织区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

指导乡镇、街道安监站、社区安全专干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号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7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参与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七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一)拟定安全生产规划和政策,分析预测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三)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五)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六)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工作;

(七)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工业、商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政府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本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负责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 第十条

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事故防范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等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

(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五)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许可。

4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从事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三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工程师;

(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工程师;

(三)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工程师;

(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财务计划。 第二十条

本市鼓励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前款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一次性存储风险抵押金,用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保障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保险等待遇;

(二)了解工作岗位、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

(三)获得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参加相关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培训;

(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职业健康检查;

(六)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检举控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拒绝违章冒险作业的指挥命令;

(八)遇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或者撤离作业场所;

(九)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的损害依法获得赔偿;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三)及时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

(一)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二)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三)对歇工半年以上重新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复工培训;

(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

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二十五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作业场所的生产性毒物、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以及其他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经检测、评价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的,必须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向从业人员公布。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年度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并将验收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重大建设项目或者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规定在设计阶段进行安全预评价,在验收阶段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健全危险源管理制度;

(二)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动态监控,及时消除存在的隐患;

(三)定期进行检测、评估;

(四)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相应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九条

从事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金属冶炼、大型商贸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将安全评价报告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保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码放稳固,废料废物及时清除;

(二)厂(场)区道路平坦、畅通,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设置明显的交通、警示标志,管、线、栈桥的架设和标识符合国家标准;

(三)生产需要的坑、口、壕、池必须加盖或者设置围栏,施工挖掘的坑、沟应当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

(四)在架空输电线路下,禁止起重机械作业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禁止使用房屋梁架作为起重支撑;

(六)在空气流通不畅、容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可能造成人员窒息、中毒的场所进行作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具;

(七)对大型设备发生堵塞的部位进行人工疏通作业,应当采取防坠入、防掩埋等安全技术措施,并设监护人员。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机械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电气设备、电动工具和电气线路绝缘必须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应当采用保护性接零或者接地,保护性接零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当分别敷设;

(二)潮湿和产生粉尘、蒸汽、腐蚀性气体的工作场所,应当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三)生产经营场所需用临时性的电气线路应当由电气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敷设,使用完毕应当及时拆除;

(四)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转动和施压等部位,应当有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

(五)机械设备的检修、故障排除、清理等作业,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停机并切断电源,悬挂警示标志。

8 第三十二条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保持完好;

(二)禁止穿戴和使用易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鞋帽和工具;

(三)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设施;

(四)设备、设施应当装设超限报警、防爆泄压、保险控制以及防静电等安全监控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五)动火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动火批准制度。 第三十三条

金属冶炼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在燃气输送、储存等易发生燃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完善燃气设施设备的检修制度;

(二)冶炼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不得使用;

(三)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不得设置人员聚集活动场所。 第三十四条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防火标准的装配式活动房屋,作为集中住宿场所。符合国家防火标准的装配式活动房屋作为集中住宿场所的,应当使用安全电压,冬季不得采用炉火方式供暖。 第三十五条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中毒的工艺,以及光气、氯气、硫化氢、氨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岗位,应当确定专人操作;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相适应的化工专业技术人员和电工。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开发新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专家对中试和工业化生产的工艺安全性进行鉴定。 第三十七条

新建加油站、加气站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原有加油站、加气站不能满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应当采取阻隔防爆、油气回收等安全技术措施,达到安全防护要求。

9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筑物拆除、土方开挖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气体顶升等作业施工项目,应当制定施工安全方案,并对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的可靠性进行专家论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实施现场安全监护。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厂房、场所、设施设备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租赁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四十条

从事外墙清洗、广告设施维护、空调设备安装等高处悬挂作业的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控。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类别,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作业所用的吊具、吊篮等高处悬挂设备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吊具、吊篮必须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绳和安全锁,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四十一条

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作为烹饪热源;使用两个以上不足五十公斤压力罐装燃料的,应当分散使用,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安全生产形势;

(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四)通报安全生产事故指标控制情况;

(五)布置阶段性重点工作。

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下级人民政府;

(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其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区内无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十四条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职责:

(一)指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督促有关单位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

(三)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和共性问题;

(四)掌握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五)对被监督单位进行年度综合考核;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每年3月31日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被监督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四十六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四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实行专项督办制度,明确责任单位,下达整改指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置安全员,进行日常安全巡查。 第四十九条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确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本园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十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公开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信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生的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社会影响大的典型事故,应当及时予以通报。 第五十一条

本市推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管理,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五十二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系统,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以及其他相关安全生产信息。

单位和个人可以查询安全生产记录系统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从事安全生产评价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承接的服务项目转让、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对本机构设计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三)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四)违反评价程序;

(五)其他违法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12 第五十五条

在外环线以内区域及区、县的城区范围内,禁止新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原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迁出。

本市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有关要求进入工业园区。

第四章 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督促、指导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信息数据库,储备和及时更新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大型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应急救援演练;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也可以与邻近的专职救援队伍签订互助协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中火灾、急性中毒、有害物质泄漏、特种设备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应当同时向公安消防、卫生、环保、质监、公安交管等主管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五十九条

事故调查实行分级负责:

(一)重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较大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三)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其中未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下的,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告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组织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字后,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提交。

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对不同意见作出说明。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事故调查报告予以批复。

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保留完整的事故调查处理档案材料。 第六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的批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和处分,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发生单位在接到批复后三十日内,应当将落实批复情况报送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因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谎报、瞒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经过、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可以认定为该单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第六十三条

发生人员重伤、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安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道路交通、火灾、建筑施工、特种设备、铁路交通、农业机械等事故情况的统计报表,报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14 第六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 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又不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擅自投产使用的;

(二)重大建设项目或者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建设项目,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高处悬挂作业人员,或者未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吊具、吊篮、安全绳和安全锁从事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压力罐装燃料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5 第七十一条

从事安全生产评价的专业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不报送事故调查报告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因抢险施救不当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市和区、县重点建设项目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篇:安监局内设机构职责

一、办公室

1、 负责局机关文秘管理、政务信息管理、工资、资产管理及考勤、考核、卫生、后勤保障、计划生育等工作;

2、 负责局纪检监察工作;

3、 负责重要会议组织及会议决定事项督办工作;

4、 负责工作计划制订及工作总结起草;

5、 负责四项控制指标统计上报;

6、 负责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

7、 负责机关支部工作;

8、 负责制订和修订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 负责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工矿商贸安全监管科

1、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受理并初审上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办、换证工作;

2、负责非高危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3、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业、建设、国土、城管、交通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4、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工矿商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及相关行业、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

5、负责相关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6、负责非煤矿山行业重大隐患治理工作;

7、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8、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

1、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管理,受理并初审上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经营许可证申办、换证工作;

2、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设立审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3、负责高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管理工作;

4、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安、消防、电力、气象、质监、环保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5、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和修订及相关行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工作;

6、负责相关行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7、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

8、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科

1、负责受理并初审上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申报、换证工作;

2、承办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3、负责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4、指导、协调和监督教育、文体广电、旅游、卫生、粮食、商务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5、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工作;

6、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执法监察大队

1、负责制订并落实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2、负责对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受局委托对相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受理并查处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4、受理、核实并向局报告群众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5、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篇:秦都区安监局职业卫生科职责与分工

一、职业卫生科人员组成情况 现有2人

二、职业卫生科工作职责

1、负责职业危害申报。受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申报并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

2、负责用人企业职业危害的行政审核、备案以及网上申报工作;

3、负责用人企业职业危害标准化的备案工作;

4、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备案工作;

5、负责标准化监管的制定工作;

6、负责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依法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7、 承担上级或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

三、职责分工

一人负责申报、及档案建立管理,一人负责现场检查。

(一)科长职责

1、主持职业卫生科全面工作,负责职卫科队伍建设,组织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知识的学习,提高职卫科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2、参加局长办公室会议和局内其他各类会议,并按规定做好会议记录,协助局领导督促、检查、落实各项任务;

3、做好本科室与上级相关科室的业务沟通工作;

4、负责企业的职业危害事故调查;

5、配合局领导完成其他工作。

(二)科员职责

1、负责职业危害类企业的的行政审核、备案及网上申报工作;

2、职业危害企业的备案工作;

3、本科室签发文件的归档汇总;

4、负责职业危害事故调查;

5、负责用人企业职业危害的日常检查;

6、配合科长完成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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