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试析论文

2022-05-08

评职称或毕业的时候,都会遇到论文的烦恼,为此精选了《资产证券化试析论文(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企资产实现证券化是必然的趋势。因为国企资产证券化不仅可以扩大企业的流动资金量,同时还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对社会的要求。国有企业证券化的实现改变了传统经营体制下的融资方式,拓宽了企业的发展空间。

资产证券化试析论文 篇1:

资产证券化核心法律关系探究

[摘 要]在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上,资产证券化产品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其有利于解决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所存在的中小企业融资难、投资者缺乏投资渠道等问题。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结构决定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文章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现有模式切入,探讨其核心法律关系。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法律结构;融资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1}。目的是盘活存量资产,提升资金与资产的使用效率。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在2005年开始进行试点,曾因次贷危机停滞数年,于2012年重新启动,目前正进行第三轮试点{2},资产证券化业务由试点转常规的条件已较为成熟。其较传统融资方式具有巨大优势,使得在金融创新方面有突出表现的阿里巴巴等公司业已参与其中{3}。

一、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交易结构及特征

(一)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交易结构(以公司型特定目的机构为例)

原始权益人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将需要证券化的资产转移(真实销售)给某特定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特定目的机构将该证券化资产打包组合后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然后特定目的机构将发行收入支付给原始权益人(发起人),特定目的机构负责用该证券化资产未来的产生现金流偿还投资者本息,投资者可以在该证券存续期间选择在证券市场上交易变现或选择持有到期取得证券的本息。

(二)资产证券化的特征

1.资产信用融资。资产一旦转移(真实销售)特定目的机构,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即切断法律上的资产归属关系。最终投资者的权益偿付是否实现,仅取决于资产本身,与原始权益人无关。投资者仅考虑资产本身的信用,不考虑原始权益人的信用状况。

2.表外融资。表外融资是指实质债务不体现在资产负债表的融资方式。采用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获取的资金不直接反映在负债表,但形成的收益及经营成果在利润表中体现,能维护企业形象,降低负债率。对于银行而言,将信贷资产证券化能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进而增加贷款额度;另外,还有利于银行资金池表外非标准化债权合规。{4}

3.有利于缓解错配困境。错配困境即存款期限和贷款期限不一致造成的时而资金闲置时而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本质上是资金时间分配不合理。我国银行及企业资产长期化、负债短期化趋势明显,期限结构错配十分突出。将资产证券化能够盘活存量,缓解错配困境。

4.安全性强。资产转移至SPV后,资产或资产池与原始权益人即实现“风险隔离”,有效降低投资者及原资产权益人的风险。基于资产证券化的特殊法律性质,原资产权益人能够避免传统融资方式(如担保方式)带来的一系列限制和风险。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现有模式分析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结构可采用公司或信托形式,也可采用有限合伙等形式。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在正式开展本土资产证券化前,多采用离岸交易方式,在国外设立SPV发行证券。我国最早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也采用这一方式,三亚地产投资券即是通过在开曼群岛设立公司使之充当SPV,最终完成资产证券化{5}。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的不断深入,目前已经形成了三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试点模式:一是以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二是以证监会为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三是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出的资产支持票据(ABN)模式。

(一)简析我国现有资产证券化模式

1.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该模式主要针对的资产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发行的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基本法律结构为信托,由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负责监管和实施试点。

依照我国《信托法》第15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它财产相区别”。基于《信托法》建立的信托资产本身就具有财产独立性的特征,并且比同样能够实现财产独立的公司SPV形式更具可操作性。《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设立、经营及利润分配等都有严苛要求,如《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等,以上规定均和资产证券化事实上仅需要“空壳公司”的需求相左。采用信托方式已是目前我国立法体例下资产证券化的最优选择。其不足在于,由于我国信托登记制度尚未建立,资产是否已属于信托财产的认定标准及证明方式易发生争议。

2.企业资产证券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该模式通常针对的资产为未来可产生现金流的非金融机构企业资产或财产权益,2013年3月颁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将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纳入其范围,资产类型进一步得以扩充,已不再局限于企业资产;其法律属性可以是债权、收益权或所有权;发行的证券最终在沪深交易所流通。该模式的法律依据主要为《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合同法》等法规,由证监会负责监管和实施试点。作为整个模式核心的SPV由“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来承担,但因“专项计划”并非法律上的主体,故实践中,由受托机构与原始权益人直接签署委托或者买卖合同,从而存在“风险隔离”不彻底等问题。

3.资产支持票据(ABN)模式。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一种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的发展起步在三种模式中最晚。2012 年8 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资产支持票据模式正式推出。资产支持票据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负责审批和监管,其证券化资产类型与企业资产证券化模式接近。鉴于该模式风险隔离措施较为模糊,理论界对于该模式是否属于真正的资产证券化尚有争议。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模式比较

从三种资产证券化模式的发展历程和特点看,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最早启动的模式,其相关的监管文件、会计处理及制度设计等是三种模式中最成熟的。企业资产证券化虽然配套制度不如信贷资产证券化完备,但是为非金融企业提供了一条直接融资的渠道,实践过程中,融资成本大大低于银行贷款利率。资产支持票据起步最晚,它最大特点是《资产支持票据指引》未设定资产支持票据的交易结构,故预留了很大的创新空间;另外,其采取注册制的融资方式,私密性强。

三、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分析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依托于采取何种法律结构,不同的法律结构会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核心法律关系可以是委托、代理、信托及其他法律关系{6},上文介绍的资产证券化模式本身就已经决定了其法律关系。我国现行试点的三种资产证券化模式,资产支持票据模式因缺乏明确的法律结构难以分析法律关系,其余两种模式在法律关系上的差异主要集中在原始权益人与受托机构(管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余法律关系则围绕着核心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法律关系复杂是资产证券化的一大特点,各种复杂法律关系贯彻业务的全过程。下文分别分析两种模式中的主要法律关系: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

1.原始权益人与受托机构签署信托合同,成立信托法律关系;2.受托机构将信托财产委托贷款服务机构(鉴于原始权益人对该信贷资产最为熟悉,通常交回原始权益人)代为管理,成立委托(代理)法律关系;3.信用增级机构提供保证、物权抵质押、现金抵押账户等担保方式,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成立担保法律关系;4.受托机构与资金保管机构签订保管合同,成立资产保管法律关系;5.受托机构与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形成行纪法律关系或托管法律关系。

(二)企业资产证券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

1.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与管理人签署委托合同(或认购合同),成立委托(或买卖)关系;2.管理人向原始权益人购买(或受托管理)基础资产,与之成立买卖(或委托)合同关系;3.信用增级机构提供担保,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成立担保关系;4.管理人与资金管理机构签订保管合同,成立资产保管关系;5.管理人与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形成行纪法律关系或托管法律关系。

原始权益人(发起人)与受托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整个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中的核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将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下的原始权益人(发起人)与受托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为信托关系,而企业资产证券化模式则未将信贷关系引入模式中。其深层原因在于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系,证券业由证监会监管,信托业由银监会监管,经营性信托关系有严格的主体限制。故由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模式项下,核心法律关系未能被认定为信托关系,不得不转向类似私募的方式,从委托(代理)关系、买卖合同关系中寻求法律依据。但采用此方法存有法律风险。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可随时撤销代理,显然信托关系更适合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手段。基于信托关系在资产管理中的优越性,更有学者认为,未来立法过程中,应把所有资产管理的核心法律关系都认定为信托关系{7}。

四、结语

厘清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对于将资产证券化这一创新金融产品纳入我国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当前,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方面并未制定专门法律,部分实践过程与现有法律相冲突,存在法律性质模糊、法律程序不明朗等问题,需要尽快研究制定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以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范化发展。

注释

{1}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学术界并无定论,此文采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2条对其的定义。

{2}“第三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将启动,规模约2000亿”,《云南信息报》,2013年8月21日。

{3}洪偌馨,蒋飞,唐文之:“阿里金融再搅局:首试小贷资产证券化”,《第一财经日报》,2013年7月5日。

{4}曲瑞雪,张冉,汤雅婷:“‘非标’资产标准化”,《财经国家周刊》,2013年5月27日。

{5}陈荣湘:“资产证券化及其在我国的运用”,《现代管理科学》,2004年第4期。

{6}刘柏荣:“资产证券化可探索多种法律关系共存”,《21世纪经济报道》,2013年4月13日。

{7}吴晓灵:“财富管理市场与资本市场发展——兼谈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家大讲堂,2013年4月3日。

参考文献

[1]于凤坤.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陈荣湘.资产证券化及其在我国的运用[J].现代管理科学,2004,(4).

[3]彭冰.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解释[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高宝中.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制度分析[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徐建秋.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M].沈阳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作者简介]李恩惠,浙江温州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恩惠

资产证券化试析论文 篇2:

试析我国国企资产证券化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企资产实现证券化是必然的趋势。因为国企资产证券化不仅可以扩大企业的流动资金量,同时还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对社会的要求。国有企业证券化的实现改变了传统经营体制下的融资方式,拓宽了企业的发展空间。文章从国有企业融资的现状入手,进而对我国国企资产证券化实施的必然性和特点等进行详细的阐述,为国有企业对融资方式的创新提供了有利的参考,进而进一步推动企业的发展。

关键词:国企;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

资金充足是企业不断发展的基础,因此,为了加快企业的发展步伐,必须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有效的融资,从而拓宽企业资金的流动量。随着市场经济竞争日益剧烈,大部分企业都选择保留盈余的方式来确保资金充足。但是由于我国部分国有企业经过长期的市场竞争,资金有所亏损,致使产生对外负债的现象。对此,国有企业必须针对其情况对融资方式进行有效的创新,从而保证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我国国企资产证券化是企业改革深化的必然要求

(一)实施资产证券化使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得到增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国有企业也开始进行深化改革,因此其对资金的需求量也开始逐渐增加。但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的管理手段尚不够完善,致使资金的流动量无法满足企业的发展,同时由于部分企业原本存在着对外负债的现象,因此国有企业的改革也一直止步不前。然而随着国企资产证券化的实施,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便于企业深化改革的有效实施,从而也大大降低了企业负债的现象。

(二)实施资产证券化使企业的融资成本得到降低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剧烈,国有企业不得不对企业内部进行有效的改革和创新,因此就要在资产市场中进行融资,但是由于部分企业投资信用度不够,致使其在进行融资时融资成本相对较高,加大了企业的资金投入量,从而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在国有企业处在如此环境中时,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为企业解决了这一难题,加强了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同时大大降低了企业在市场融资中的成本。

(三)实施资产证券化使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得到提高

实施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提高了企业的融资效率,为企业增添了新的融资方式,并给予了企业足够的资金扩充业务,加快发展。并且通过资产证券化的实施,给资产负债的企业带来了存活的希望,同时也由此推动了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保障社会各方面的协调。

二、我国国企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融资方式的创新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因为融资方式的创新可以促使企业得到新的出路。国企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有效满足了人们对融资工具创新的要求,从而使其逐渐占据融资市场的主体地位。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改变了传统融资手段中存在的资金流动小的缺点,为国有企业提供了更为充足的资金,为我国国有企业提供了一条新的出路。

(一)资产证券化是低成本融资

资产证券化融资较其它传统融资方式相比成本较低,利息也相对较少,同时支付资金的比率也较低,因此吸引了很多国有企业的关注。在最初,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虽然要支付账户托管费等各种费用,但是从最终的费用上来看,其整体费用还是较传统的融资方式的成本要低。因此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成为国有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因为其可为国有企业解决资金缺乏的问题。

(二)资产证券化是表外融资

对于资产负债的国有企业来说,利用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进行资产融资,不仅不会在原有的负债基础上增加负债率,同时还会通过企业的不断发展,逐渐减少负债率。因为资产证券化是表外融资,因此其对企业的信用要求相对较低,从而改变了传统融资成本高的缺点,可有效的推动企业的发展,减轻企业融资的压力,为企业提供资金进行发展。

(三)资产证券化是收入导向型融资

传统的融资方式对企业的信用要求较高,因此信用的高低决定了融资资金的规模。若企业的整体信用度不高,那么就会给企业的融资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甚至无法用融资的方式为企业筹措到一定的资金,从而影响企业的发展。而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主要关注的是国有企业采用资产证券化后的收益情况,通过此方式,有效促进了国有企业的快速发展,推动企业进一步创新从而收获更多的利益。同时资产证券化对企业来说风险较小,并且由于大多数的企业都拥有或多或少的优质资产,从而促使大部分企业都可以采用此融资工具进行资金的融资,进而弥补企业资金上的漏洞,从负债转变为收益。

三、我国国企资产证券化存在的困境

(一)缺少统一的资产证券化立法

我国国企资产证券化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缺少资产证券化立法的限制。资产证券化立法的不完善致使企业在利用其进行融资时没有适宜的法律环境,进而当出现一些法律问题的时候,无法找到相关责任人。资产证券化作为国有企业普遍应用的一种融资方式,应针对其设置相应的法律条文对资本市场的资金进行一定的保护,同时也确保国有企业在融资的过程中权利不会受到侵害。

(二)财务税收等制度尚不明晰

国企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对会计有了更高的要求,而由于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普遍存在,国有企业会计对资金的处理又满足不了资产证券化的实施,致使出现了很多资产上的漏洞。另一方面,财务税收等制度的不完善也严重的影响了国企资产证券化的进一步实施,同时也大大降低了企业的利润和收益。为了解决这一现象应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完善财务税收制度内容,明确规定出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是否在征收所得税的范围内;第二,资产转让是否在征收所得税的范围内;第三,是在资产证券化实施前,是否要征收预提税。只有将财务税收等制度内容进一步的完善,才能更好的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实施。

(三)市场供求关系尚不成熟

供给和需求决定了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实施,从供给的角度来看,由于目前我国可供证券化的资产还存在着些许不足,无法对所有国有企业进行充足的资金供给。从需求的角度来看,由于我国较其它国家相比,投资的时间较晚,资产的规模还不够大,因此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往往会采取保守的手段进行,避免出现资金风险。因此市场供求关系的不成熟,致使部分国有企业仍然享受不到资产证券化融资所带来的便利,以至于无法脱离负债的困境。

四、推进我国国企资产证券化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市场机制建设,完善各项制度

在国企资产证券化的实施过程中发现其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产生这种现象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市场机制和资产证券化的制度内容还不够健全,因此在国企资产证券化的实施过程中,应加大力度落实相关制度,推动资产证券化融资工具的进一步发展。

在资产证券化实施的过程中,应首先对税收的内容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明确规定出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和需要进行征税的具体内容。避免因企业会计对资产证券化的处理不够成熟而产生问题。同时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改变了原有企业的管理模式,因此应针对此现象重新制定相关的法律,对国有企业的运营进行监管,避免法律风险的产生。

(二)基于企业自身特点加强国资管理

由于企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不同,因此在相关政府部门制定资产证券化的制度之后,国有企业还应根据企业本身的发展情况和未来的发展方向来制定相关的国资管理的制度,从而加强对国资的有效管理,致使融资的资金能得到有效的利用。同时企业在制定国资管理的过程中,要注意符合资产定位,并顺应相关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内容,避免出现法规上的冲突,限制资产证券化的实施。

五、结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为了进一步创新对资金的需求量越来越高。而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正好满足了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同时由于此方式的融资工具成本较低,致使国企对资金的投入较少,可以进一步扩大企业的业务量,为企业赢得更多的利益。同时由于资产证券化的融资工具改变了传统的必须整体信用高的企业进行的模式,因此致使更多的国有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进行一定资金的融资,从而缓解了企业的经济压力,给企业的发展带来有利的条件。

参考文献:

[1]马才华.试析我国国企资产证券化[J].金融与投资,2011(35).

[2]涂晓兵.试析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及建议[J].武汉大学经管学院,2011(03).

[3]李骥.试析我国资产证券化模式的现实选择[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0(03).

[4]陆军芳.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初探——以上海为例的分析[D].复旦大学,2012.

【作者单位: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王怡

资产证券化试析论文 篇3:

后危机时代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研究

摘要:企业资产证券化是指企业将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的资产受益凭证,并据以融资的过程。尽管资产证券化与金融危机的爆发不无关系,但是不能因为次贷危机而否定资产证券化。本文分析了后危机时代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渠道的可行性,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以期资产证券化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能起到改善作用。

关键词:融资 资产证券化 中小企业 可行性

一、引言

中小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表现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推动技术创新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但是由于众多原因,比如企业自身原因、国家整体宏观政策、企业外部的融资环境与信用担保平台建设缓慢等,导致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陷入困境。而中小企业在产业结构升级的过程中,形成了巨额闲置资产,因此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解决阻碍其长期发展的融资难的问题。其中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传统的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流程

传统的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流程大致分为以下几步:首先,确定融资目标。交易发起人(即原始权益人)选择适合进行证券化的资产,转移或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选择的标准主要有风险分散度高、风险控制性好、风险可测性强以及规模经济性明显。而SPV作为一个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独立实体,其职能涵盖了整个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第二,SPV将所选资产重新组合,建立资产池。第三,信用增级与信用评级。为了吸引投资者,降低融资成本,为使该种产品受到更多投资者的青睐,SPV必须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信用增级方法有很多,具体的信用增级措施可以分为内部和外部两种。外部措施通常是寻找第三方担保,例如保险公司与银行等。内部增级常用方式有利差账户、超额利差等。第四,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与交易,向投资者融资。第五,向发起人支付资产购买价格等后续流程。由以上流程可见中小企业要顺利实行资产证券化,必须要建立在诸多基础上,比如一定的法律基础与信用基础以及相应的会计制度、税收制度和监管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建立。

三、 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可行性

(一) 拓展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企业整体发展

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灵活,筹资规模不限,融资成本较低,资产证券化产品不受原始权益人的信用等级约束。对于后危机时代中那些较难在银行正常获取信贷以及从资本市场上获取资金的中小企业来讲,不失为一种较为合适的融资选择。中小企业尽管资产结构不理想,企业信用级别不高,但是通过资产剥离与信用增级,就可以达到资产证券化融资要求的条件。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客观上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另一方面,发起人主观上愿意选择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才能有资产证券化的后续流程,也是其可行性的关键保证。其动机大致如下:1.资产证券化融资优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前者是表外融资,优化财务结构;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信息披露可以减少。2.资产证券化可以改善发起人的资产结构,减低信用、利率风险等。3.提供了一条获利途径,存在提高股东的净资产回报率的可能。

(二) 投资者较为广泛接受

一种金融产品的流通,必然需要投资者的接受。而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的接受也是保证其可行性的体现之一。而市场上的投资者较为接受证券化产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证券化产品经过信用增级以后信用级别较高且表现稳定。稳定的现金流使得投资者更青睐于此。二是相对于同评级的其他投资产品,资产证券化的投资回报更高。三是满足多样化的投资需求。随着投资者投资经验的累积,加之投资者不同的投资风格,对投资产品产生了多样化的需求,而证券化产品有着不同于普通的金融产品的特性。股票风险太大,而债券收益较低,资产证券化带来的较高收益而风险相对较低,大大增加投资吸引力。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较高的透明性,因而能为投资者所了解和接受,这正是资产证券化产品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 资产证券化加速连接资本市场和信贷市场

中小企业在银行贷款存在一系列的困难的原因之一就是银行的信贷风险处于高压之下。近些年,大量的住房贷款挤占银行贷款规模,改变银行贷款结构,使得银行业处于高风险状况,而资产证券化能实现银行信贷风险的减压,而同时也搭建了资本市场与信贷市场的桥梁。资产证券化在为银行业减压的同时利用信贷资产,为市场输送了资金面上的新鲜血液。

(四) 完善的法律基础是资产证券化的制度保证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制度基础薄弱,一方面中小企业普遍缺乏相应的内部控制机制,其财务会计体系透明度很低,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另一方面信息披露方面存在漏洞,导致信息不对称。2005年,被称为“中国资产证券化元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将信贷资产证券化明确定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在《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试点监管管理办法》颁布后,央行、银监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陆续制定、公布了《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的有关税收政策》等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这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形成了一套完整相关法律体系,规范了资产证券化,使参与者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有法可依。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中小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业务,既存在着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

四、 后危机时代下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使得全球经济衰退,也把资产证券化推到了风口浪尖。我国正处于资产证券化的初步阶段,不可否认,资产证券化具有金融创新意义,对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促进作用。但是经过金融危机后,我们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被过度利用和滥用了,我们应该在现今的后危机时代反思我国资产证券化,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的大致方向,从而更好地发展我国的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

(一) 金融服务机构专业度不够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参与的金融服务机构有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管理服务机构等。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无论是打包资产的定价,还是信用增级,都需要有一个相对完善有效的市场环境和足够多的具有权威公信力的资产评估或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在信用敏感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中显得极为重要。而我国的金融中介机构存在制度不完善、投资者认可度不高、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整体专业性不高导致资产证券化在顺利发展道路上遭遇阻碍。所以培育一个成熟的评级市场,提升金融服务机构的整体素质对于资产证券化的有力推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如建立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制度,主要加强评级机构的内控制度建设。

(二) 部分中小企业缺乏适合资产证券化的资产

选择合适的可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是建立资产池的基础。中小企业大多选择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租赁收入等。但可证券化的资产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量,而部分中小企业的资产较难满足高同质性、高稳定性、高套利性与低风险性的要求。另外部分中小企业的资产规模有限,也较难建立资产池。如果规模较小,则需要组合类似资产,构成一个证券化资产池。另一方面,政府应适时介入,建立风险补偿资金,即银行对给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将获得政府的风险补贴,如此或可缓解部分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同时应当加强立法体系建设,使资产证券化方面相关法律体系趋于完善。当缺少合适的资产的矛盾缓解后,制度方面的障碍便成了主要的矛盾。

(三) 信用体系欠完善

资产证券化需要良好的信用体系作保证,众多环节都需要信用基础,包括发起人出售资产环节、SPV的信用增级环节、评级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评级环节以及信息披露环节等。而当前我国的信用体系问题却不能很好地支撑以上环节的顺利进行,资产出售中的过度包装现象、信用评级机构所评级别的不可信问题以及信息披露中的虚假信息问题并不鲜见。另外,中小企业本身的信用状况也不尽如人意。构建客观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其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使其在后危机时代的经济发展道路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引导企业诚信自律,以诚信为企业文化,同时利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的自律经验,为构建我国危机后的信用体系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胡颖森.新形势下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与发展的反思[J].武汉金融,2010,(2).

2.王元璋,涂晓兵.试析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及建议[J].当代财经,2011,(3).

3.宫少林.企业资产证券化前沿[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

作者:欧哲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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