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与构建和谐社会论文

2022-04-13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益诉讼与构建和谐社会论文(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摘要】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基础重要组成部分的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负有特殊责任。律师的职业使命及职业活动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具有很高的契合度,律师在排解社会纠纷、消弭社会冲突,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成员相互沟通、恰当反映各阶层要求等方面都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公益诉讼与构建和谐社会论文 篇1:

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初探

摘 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世界上多数国家一项较为重要的环境法律制度。目前,环境问题在中国非常突出,严重影响了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进程,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具有督促环境主管机关执法、督促企业等污染源自动守法,从而促进环境公益的功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预防性;和谐社会;禁制令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在中国目前还没形成统一的观点,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笔者综合各家之说,通过自己的研究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就是指公民、企事业单位、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侵犯环境公共利益或有侵犯环境公共利益可能的违法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法人、公民等在内的所有环境违法主体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其中,针对政府环境主管部门疏于执行环境法律规定义务的诉讼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而对任何主体因为污染或有可能污染环境所提出的诉讼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属于公益诉讼中的一部分,其与普通的诉讼相比,具备如下特征:(1)参加诉讼的主体范围极为广泛。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既可能是受到环境违法行为侵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也可能是没有直接受到环境违法行为侵害的其他主体。(2)带有强烈的公益性。传统民事诉讼解决的都是个体之间的纠纷,提供的是个案的救济,并不以公共利益的维护为其目的。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提起诉讼目的并非为了个案的救济,而是为了维护环境公益。(3)具有预防性。由于环境公益与其他普通权益相比具有特殊性,一旦破坏极难恢复或者恢复需要巨大的代价,所以在环境损害尚未实际发生时允许任何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从而达到维护环境公益的目的,这也符合中国对环境问题所持的“预防为主”的政策。(4)判决类型与效力较为特殊。法院针对环境公益诉讼可以作出禁制令(injunction)或民事处罚(civil penalties)的判决。禁制令指的是法院签发的要求当事人做出某行为或者禁止其做某行为的命令,它主要用于防止将来某种损害行为的发生。民事处罚指的是指对特定违法行为而采取的处罚措施。环境公共利益具备公共性、不可分性等特点,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类型,其效力一般呈现扩散性的特点,不仅对本案的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对整个社会亦有影响。

二、中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中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保护环境利益的必然要求。中国对环境的管理长期以来都实行政府管理环境的单一制机,这种单一制环境管理体制过于注重行政机关的作用,对社会力量的重视程度较低。实践中,单一制的环境管理体制无法承担起保护环境的重任,社会力量的参与有助于环境执法体制的完善和对环境利益的保护,而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就是让民众参与环境执法的有效途径之一,这对于弥补诉讼体制在对环境公益保护上的缺失存在重大意义。

2.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环境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性要求。现行的诉讼制度设计无法为日益高涨的痛恨污染的民众情绪提供理性的宣泄渠道,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与稳定。因此,政府有必要为理性维权提供制度空间,当务之急便是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3.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提高公民素质的必然要求。中国现阶段公民素质普遍偏低,面对环境污染事件时往往缺乏法治意识,往往采取暴力等极端行动。这些问题的出现,与中国缺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很大的关系。一旦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公民因为有了公民诉讼的渠道,可以对污染者或失职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在遵循规则、恪守法治的前提下进行理性维权,这无形中提升了公民的法治素养。

(二)中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

1.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法律基础。中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上述规定为在中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奠定了宪法基础。此外,中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款规定为中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奠定了具体法律基础。

2.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公众基础。随着近年来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各种热心于环保事业的人士不断进入公众的视线,公民的环境意识和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建立奠定了扎实的群众基础。除了个别的环保人士“孤军奋战”外,越来越多的公民自发组织了各种环境保护组织,这些环保团体通过组织各种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项目,很大程度上焕起了人们的环保热情。

3.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实践基础。目前世界上已经有不少国家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外国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上的立法经验,为中国建立该种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同时,在国内出现了不少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判例,这些判例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程序设置提供了实践经验。

三、构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设想

1.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对于原告的具体范围,笔者认为,原则上中国法律所规定的公民、企事业单位、特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都能够作为原告提出环境公益诉讼。公民是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动力源泉所在,同时也使中国环境公益诉讼能够体现诉讼和环境的民主价值。所以,公民应当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当然原告。企事业单位是中国目前很重要的一类主体,其对环境保护也存在着强烈的利益诉求,也应当享有起诉资格。在中国,国家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权应由检察机关及环境主管部门行使。中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中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于违反环境法律的行为有权予以监督,提起诉讼。而环境主管部门是中国法定的专门保护环境的机关,其当然应当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以更好地实现其保护环境的使命。此外,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建立过程中,应当十分关注社会团体、尤其是环保团体的重要作用。

2.环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环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有两种:一是针对政府环境主管部门疏于执法所提起的诉讼,属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二是对任何主体违反污染防治义务而对环境造成或有可能造成侵害所提出的诉讼,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3.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在中国,一般依据案件的性质、案件的繁简程度和案件的影响范围来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考虑到环境公益诉讼一般涉及面较广、案情较为复杂,以及中级人民法院相对较为高的审判素质,所以将环境公益诉讼的级别管辖定为中级人民法院较为适合。至于地域管辖,考虑到便于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环境公益诉讼的地域管辖为违法行为发生地法院。

4.环境公益诉讼的和解。虽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公共利益,但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仍然允许其通过和解结案,并且绝大部分案件最后是达成了和解。中国在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时候也应当允许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不过,如果企业等污染者已经对环境造成了损害的,应当实施补偿环境项目,该等项目方案也应通过法院的认可。

5.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中国诉讼费用采取“败诉方负担”的原则,但是律师费并不包括在内。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目的在于维护环境公益,如果诉讼费用过高,则可能打击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热情。所以,在诉讼费用的承担上,我们应当参考美国、法国的做法,作出更加有利于原告的规定。

6.环境公益诉讼的限制因素。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督促政府执法以及督促企业等污染源自动守法,从而促进环境公益,所以在制度设计上倾向于原告较多。但是如果条件过于宽松,则可能导致行政机关、企业等无端被卷入诉讼,从而导致行政机关执法效率降低,法院负担的急剧增加。考虑到这些因素,中国在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时候,也应当参考国外对环境公益诉讼所实施的各种限制条件,从而更好地发挥其促进公益的作用。

7.环境公益诉讼的判决类型。中国在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过程中,应当吸收国外环境公益诉讼中禁制令和民事处罚两种判决类型。禁制令主要是用于防止将来某种损害行为的发生,而不是对已发生的损害给予补偿。而中国法律上停止侵害这种救济方式主要是已经发生的损害进行制止,显然不利于对环境的全方位保护,禁制令可以满足此种制度需求。

四、结语

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但现行制度却无法提供对环境的周全保护,导致环境问题逐渐演化为社会政治问题,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进程。中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笔者通过探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理论,论证了该制度在中国建立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最终尝试着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笔者寄希望于通过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日益高涨的痛恨污染的民众情绪提供理性的宣泄渠道,拓宽环境问题理性维权制度空间。笔者坚信,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中国的确立是个必然,唯独如此,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参考文献:

[1] 张艳蕊.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兼论民事诉讼机能的扩大[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 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210.

[3] 张明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刍议[J].法学论坛,2002,(6):91.

[4] 齐树洁.论中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J].法律适用,2006,(9).

[5] 王灿发,于文轩,李丹,等.中国环境立法的困境与出路——以松花江污染事件为视角[J].中州学刊,2007,(1).

[6] 陈冬.环境公益诉讼研究——以美国环境公民诉讼为中心[M].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博士论文,2004:1.

[7] 薛波.元照英美法词典[K].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696.

[8] 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杜,2003:124.[责任编辑 陈丹丹]

作者:陈占军

公益诉讼与构建和谐社会论文 篇2:

构建和谐社会与律师的职业使命

【摘要】 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基础重要组成部分的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负有特殊责任。律师的职业使命及职业活动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具有很高的契合度,律师在排解社会纠纷、消弭社会冲突,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成员相互沟通、恰当反映各阶层要求等方面都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和谐社会;律师使命

胡锦涛同志在论述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时曾指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坚持执法为民、防止司法腐败的必要保证。我国律师必须充分认识自己所肩负的使命,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精深的专业水平和饱满的精神状态,投身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

1 律师在和谐社会构建中肩负的特殊使命

1.1 律师制度与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天然的联系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律师制度创设的前提与基础。从世界范围看,各国都把律师制度建设作为推进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律师业的发展状况往往被当作国家民主与法治总体水准的一种标志。上个世纪50年代中期创立的新中国律师制度,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巩固人民民主政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民主与法治的进程重新开启,律师制度也得以恢复,对我国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没有对民主法治的追求,没有对公平正义的尊崇,就不可能有律师职业的出现;离开了律师这一职业,民主法治的实现和公平正义的维护就会付出更大的成本。

1.2 律师的职业活动是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 解决和消除社会矛盾与冲突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而律师正是直面社会矛盾与冲突的职业。律师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是在解决已经形成的矛盾与纠纷;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参与各种民事及行政活动,是在防范和避免矛盾与纠纷的发生。在一些尚未酿成纠纷的利益冲突中,律师对当事人的引导和建议、对当事人决策与判断的影响,不仅直接关系各种社会矛盾与纠纷能否得到妥善解决,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全社会的社会纠纷总量以及社会纠纷发生的概率。如今,遇到纠纷找律师已成为政府、群众、企事业单位的习惯性选择,在国际经贸领域及重要民商事交往和行政活动中聘请律师参与的情况则更为普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利益关系日趋复杂,诱发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因素不断增多。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方面,律师可以承担起更多的责任。

1.3 律师的职业特征决定了其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具有独特作用 一般而言,律师职业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执业活动的广泛性,二是在执业过程中的相对中立性。这些职业特征,使律师在社会成员中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亲和力。有效运用律师的公信力和亲和力,有助于整合各种社会关系,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冲突,减少社会交往的摩擦,促进人们相互尊重,实现各种社会力量的良性互动。

2 充分发挥律师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作用

2.1 发挥律师在排解社会纠纷、消除社会冲突中的平抑与缓释作用 实践表明,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有助于推动纠纷解决程序的顺畅运行,帮助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理性、恰当地解决社会纠纷。在诉讼、仲裁程序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日益强化的趋势下,律师的参与显得尤为必要。此外,律师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日益突出。无论是参与诉讼、仲裁,还是通过其他手段解决纠纷,律师都以排解纠纷、平息冲突为己任,劝导纠纷主体正确理解法律,正确选择自己的利益诉求,正确对待他人的利益诉求,以平缓、简约的方式化解纠纷。

2.2 发挥律师在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中的援助与扶持作用 困难群体能否有效、及时地实现自己的正当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公平与正义能否得到维护,关系社会的稳定与安宁。在对困难群体的援助与扶持方面,目前需要做的工作主要有:一是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大法律援助力度。二是发挥律师在解决群体性纠纷中的特殊作用。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非法集资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常常会引发群体性纠纷。在这些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律师应当帮助相关主体整合、梳理并恰当调整利益诉求,用理性、合法的方式寻求纠纷的解决。三是强化律师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功能。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均衡的实际出发,引导律师将服务重点逐步移向收入较低的人群。四是发挥律师维权热线、网站以及媒体律师栏目的作用,加大律师承接社会公众咨询要求的能力,并不断创新为公众服务的方式方法。

2.3 发挥律师在促进社会成员相互沟通、恰当反映各阶层要求中的媒介和传导作用 社会成员之间充分沟通,各阶层的要求得以顺畅表达,是和谐社会的应有状态。在我国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律师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管理资源,应充分发挥其在促进社会成员相互沟通、反映各阶层要求方面的媒介与传导作用。首先,通过律师广泛的执业活动,传导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把党和政府对社会管理的要求传达给社会公众。其次,运用律师特有的执业方式,正确、合理地表达社会公众的诉求。对于涉及多数人利益、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问题,律师通过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在重要政策的听证、论证或讨论过程中,通过律师收集、反映并表达人民群众的意见;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由律师提起公益诉讼,运用司法程序,矫正在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损害群众利益的某些偏失。再次,通过律师的公益行为,加强社会各阶层间的相互交往与理解。

3 提高律师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的几点建议

在我国,律师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不仅应当承担特定的社会责任,同时在执业活动中也应当把社会利益放在应有的位置上。要克服律师业中已经有所显露的过度商业化倾向,避免和防止利益驱动对律师职业社会功能的扭曲,强化律师对社会责任的认知,引导律师自觉地把自己的执业活动融入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事业中。

3.1 提高律师综合素质,加快律师行业自身建设 目前,我国律师队伍的总体状况是好的,律师业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是明显的。然而,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相比,律师队伍建设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应以提高律师的综合素质、改善和强化行业管理为突破口,加快律师行业的自身建设。应通过大胆探索和不断创新,逐步建立起能够有效促进律师素质不断提高、保证律师业健康发展的发展战略和从业政策,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对律师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纪律教育,强化对律师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同时,应从我国实际出发,不断完善政府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性管理相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政府的行政管理既要放得开,也要把得住;既要立足宏观,又不能失之于空泛。行业协会要不断改进和强化管理措施,提高管理能力,有效地担当起自律的职责。

3.2 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拓展律师执业空间 律师的执业活动对外部环境的依赖性很强。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是律师职能充分发挥的基础条件,同时也是规范律师职业行为、增强律师职业信心、提高律师整体素质的重要保障。因此,应进一步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在立法上赋予律师执业活动以更多的权能;在司法中尊重和支持律师正当的执业行为,纠正并杜绝各种限制律师正当执业活动甚至歧视、打击和迫害律师的违法现象,为律师职能的充分发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作者:李启帅

公益诉讼与构建和谐社会论文 篇3: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摘 要]法律体系中因缺少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社会生活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我国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因此,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迫在眉睫。

[关键词]民事诉讼;现状;未来趋势

1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

相对于欧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完善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几乎是一片空白。我国现行的诉讼法中,仅在《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二款中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除此之外,再无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

立法和社会生活之间形成了巨大的真空。社会生活中不断涌现的个案,直指立法的盲点。时至今日,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接二连三地发生着,从福建丘建东因打电话被多收6角钱将电信局告上法庭,到河北律师乔占祥因火车票擅自上浮涨价多收9元钱状告铁道部,再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生宋德新的“高速公路不高速”案。这一桩桩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深远的影响耐人寻味。

在近些年我国发生的多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公民最大的诉讼阻碍无外乎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和是否有法律依据。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尚未构建,以致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寻求法律的保护。对于当前我国正在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来说,民事公益诉讼就是一块重要的缺失的拼图。

2我国构建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在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势在必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2.1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是有效制约权力的需要

要想防止权力的滥用,必须对权力实行有效的限制和制约。从我国近年发生的公益诉讼案件来看,一些权力部门的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侵害了公共利益,是公益诉讼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公共利益屡遭破坏的根本原因是我国法律并未赋予公共利益相关人的诉讼权,这不利于公共利益的保护,更不利于对于公权力的制约。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将改变这一现状,对权力制约产生深远影响。

2.2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是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以发生损害后果为必要条件,凡是符合民事公益诉讼规定的原告方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扼杀于萌芽之中,从而有效地节省相对匮乏的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公共利益。这对于维护公共利益至关重要。

2.3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我国的经济现在正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关键阶段,是以牺牲子孙后代的财富换取现在的发展,还是走一条可持续的发展之路的选择摆在我们的面前。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环境的保护,使我国走上可持续性发展之路,同时为公民保护环境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3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想

3.1 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中,最重要的是原告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谁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哪些人可以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呢?只要是与公共利益的相关人,就可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笔者认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应包括以下三类主体:

3.1.1 公民

在通常条件下,公民可以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公民作为民事公益诉訟的原告,代表被该行为所侵害的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因此,作为公民只要认为有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那么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而不必与被侵害利益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也是与普通民事诉讼最根本的区别。

3.1.2 社会团体

我国法律规定在诉讼活动中,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特定的条件下具有原告资格。当然在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发生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还必须在诉讼中享有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因此只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具有原告资格才能更好地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3.1.3 检察机关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规定了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就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以后,检察机关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

3.2 原告在诉讼中的程序设计

3.2.1 实行特殊的诉讼时效规定

我国现行的诉讼法体系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胜诉权。但是,在我国《民通意见》中的第170条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公益诉讼同样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当然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任何时候均能追究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3.2.2 对于原告诉权进行限制

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起诉的目的不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诉讼,其诉讼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因此原告对于公益诉讼诉权的处分不能与私益诉讼诉权的处分完全相同。在公益诉讼中,原告不能随意撤回起诉,不能任意放弃上诉的权利。因为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无权对于诉权做出上诉的处分,即使做出了上诉的处分,也不应具有法律效力。

3.2.3 不适用调解制度

调解制度在诉讼中广泛运用。但在公益诉讼中,则不应适用调解制度。因为原告不是代表个人诉讼,而是为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进行诉讼,其权利和义务都是特定的。原告无权任意放弃、处分权利,更不能与被告双方在诉讼中协商,进行调解。

3.2.4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制度

与一般的民事诉讼不同,由于民事公益诉讼具有特殊性,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般很难提供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违法者的证据,这就要求对于公益诉讼适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制度。由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违法者承担举证责任。

3.2.5 诉讼费用的收取

我国法律对诉讼费的收取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由于具有公益性,因此原告可以申请免交诉讼费用。只要符合公益诉讼的条件,法院就应当在立案时免收诉讼费用,以此来保证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以上是笔者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制度设计的几点构想。尽管有些设想可能还是很成熟,但从确定公益诉讼已经成为现代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上看,有必要从立法上确立这一制度。

参考文献:

[1]周枏.罗马法原理 (下册) [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2]颜运秋.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作者:李庆丰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物理非言语信息教学管理论文下一篇:施工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