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监督反腐败论文

2022-05-03

小编精心整理了《民主监督反腐败论文(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摘要:反腐败的根本举措是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建立,确立了民主党派监督职能,成为我国监督体系的重要特色,也成为我国目前根治腐败现象的有效途径。[HTH]关键词:民主党派监督;权利制约;反腐败;政党制度腐败的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腐败现象的发生源于权力的不受约束。

民主监督反腐败论文 篇1:

发挥高校工会职能作用 在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加强反腐败斗争

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不仅需要党的坚强领导和职能部门卓有成效的工作,更需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坚强支持和广泛参与。其中,只有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作用,反腐败工作才能取得更大成绩和成效。

一、注重发挥工会组织的特点,展现工会反腐败斗争的特色

一是维护群众利益与维护党的利益相一致。高校工会应把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反腐败的基本出发点,在预防、纠正和抵制严重损害职工群众合法权益行为发生的同时,积极督促和配合学校纪检部门坚决查处腐败行为,把损害职工群众利益的风险和程度降低到最低点,实现维护群众利益与维护党的利益的统一。二是维护权益与防止腐败相一致。工会组织参与反腐败斗争一方面是通过参与和监督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来预防国家在法律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或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和失当,预防、发现和制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以免给国家和职工群众利益造成损害。另一个方面,工会组织参与反腐败则主要是通过参与和监督企事业的管理来防止企事业重大决策的制定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和失当,发现、预防和制止企事业行政领导的腐败行为。三是民主监督与依靠群众相一致。工会反腐败实质上是代表和组织职工群众进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所谓民主参与,就是由工会组织代表和组织职工群众参与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参与对企事业的管理。

二、高校工会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应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一)在国家和社会层面上建立工会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体系。第一,高校工会可以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中的工会代表参政议政、影响国家立法和政府决策的力度,实现工会组织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的权力。第二,工会应加强和完善与政府和部门间的密切联系与协调沟通。主要是通过建立健全联席(联系)会议制度,努力形成政府牵头组织、工会积极配合、各相关行政部门积极参与的有效机制。联席(联系)会议的议题和内容应选择职工群众和政府、社会团体共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当然其中也包括反腐败问题。第三,加强和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把就业、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问题作为三方协商的重点,协助相关部门查处劳动关系领域腐败问题,切实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突出矛盾。第四,依照国家的法律规章和政策赋予工会的权力,工会应充分行使对政府的建议、质询、检查、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督促政府和机关依法治国、依法办事,预防和扼制腐败问题的发生。

(二)在高校内部建立健全和完善工会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体系。主要包括:(1)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力,提高职代会质量,发挥学校(学院)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渠道作用,同时积极探索其他民主协商和民主管理新形式和新内容。(2)与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建立长期有效的联系与配合。参与制订反腐败工作计划,共同研究分析反腐败形势,联合处理群众反腐败投诉,监督纪检监察部门遵纪守法,依法办事。(3)建立健全和完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重点扩大制度落实的覆盖面,提高协商的质量和合同的履约率。(4)建立健全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要求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提高签订率和履约率,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5)加强工会的信访接访工作,畅通职工群众反腐败的投诉、举报渠道。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法律咨询、舆论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提高工会信访和反腐败投诉处理的质量和水平。(6)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依据《劳动法》和《工会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事业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交涉。(7)健全和完善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制度。充分利用《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赋予工会的监督职责和检查权利,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切实依法维护好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作者系昆明理工大学工会副主席)

作者:沈李伟

民主监督反腐败论文 篇2:

论新形势下的民主党派监督与反腐败斗争

摘 要:反腐败的根本举措是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建立,确立了民主党派监督职能,成为我国监督体系的重要特色,也成为我国目前根治腐败现象的有效途径。

[HTH]关键词:民主党派监督;权利制约;反腐败;政党制度

腐败的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腐败现象的发生源于权力的不受约束。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曾说过:“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1]历史和现实都证明:缺乏监督的权力是腐败的因素,缺乏权力的监督是无效的监督。从我国近几年党政机关干部中产生的腐败现象来看,都是与权力过分集中、监督制约不力有密切的关系。所以,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今天,作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要防止权力的蜕变和腐败,就应该从制度、体制、机制等方面构建权力运行的有效的监控体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建立,确立了民主党派监督职能,成为我国监督体系的重要特色,也成为我国目前根治腐败现象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民主党派监督在反腐败中的地位和作用

实行政党之间的相互监督的实质是对权力的制约。我国政党之间的监督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的一种制度设计,政党之间的监督主要是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这种监督是中国共产党党外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党派能够比较容易地听到各方面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也能够比较客观地向党和政府提出批评和建议,帮助党和政府克服自身的弱点和不足,促使党和政府保持清正廉洁。如果说旁观者清、当局者迷的话,那么,民主党派进行监督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这种“清”的作用。长期以来,民主党派本着“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原则,积极地向党和政府提出了各种批评和建议,对于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对民主党派监督在反腐败的作用方面有着清醒的认识,并且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包括民主党派监督在内的非权力性监督的监督体系。毛泽东曾经说过:“为什么要让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呢?这是因为一个党同一个人一样,耳边很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大家知道,主要监督共产党的是劳动人民和党员群众。但是有了民主党派,对我们更为有益。”[2]在共产党上升为执政党后,民主党派的监督地位和作用尤为重要。因为,权力具有两重性,是双刃剑,既可以为人民谋利益和造福,又可在不受限制、不受监督的情况下导致腐败、擅权和专制。民主党派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地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对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反腐败斗争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由革命的党变成了长期执政的党;所处的外部环境由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的条件变为对外开放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因此,党受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腐蚀的危险大大增加,这样一来,权力监督问题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显得更重要。新时期以来,党对民主党派监督在反腐败方面的作用有着更为深刻的认识。《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指出: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互相监督,有利于强化体制内的监督功能,避免由于缺乏监督而导致的种种弊端。各民主党派反映和代表着各自所联系群众的具体利益和要求,能够反映社会上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能够提供一种中国共产党自身监督之外更多方面的监督,有利于执政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更加自觉地抵制和克服官僚主义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加强和改进执政党的工作。

经过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努力,目前,我国已逐步建立了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监督机制,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这一监督体系,不仅包括以执政党监督为主的种种权力性监督,还包括人民对政府的各类非权力性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标志之一。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是这一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它监督机制互相补充、相互结合,共同发挥作用,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前进。

二、民主党派对腐败监督的优势和问题

在执政党监督体系中,一方面,民主党派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外反腐败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我们还应该看到,在我国政治机制运作过程中,民主监督仍然是一个突出的薄弱环节,特别是民主党派对腐败的监督问题,在现实中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解决和完善。

1.民主党派监督作为一种反腐败监督机制有其独特优势

民主党派的监督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一是民主党派监督是一种有组织的监督,它比个别的、分散的、无组织的监督更有效。政党作为最高形式的政治组织,有很强的权威性,其监督的效果和影响必然更深远。而且,民主党派的监督职能是其职责,具有不可推卸的专责性;二是民主党派有着深厚的民主传统和丰富的政治监督经验,以及责任感。他们不仅敢于针砭时弊,大胆进谏,而且善于选择合理的监督方式,因而有利于监督;三是民主党派成员大多是知识分子,有着较高的参政意识和监督素养,而民主党派的领导人大多在国家统战机构和权力机关任职,掌握着丰富的政治信息,提出的意见和批评一般具有高智能性,而且针对性强;四是民主党派在与中国共产党几十年风雨同舟的合作中形成了盟友和诤友关系,作为共产党的“友党”而不是“同党”,民主党派的意见和建议自然会受到执政党的格外重视;五是民主党派有特殊的社会联系,是党和政府同这一部分人民群众之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他们反映的意见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代表性,并具有及时性、广泛性和公开性的特点,这是其他监督形式所不具备的。

民主党派这种自身的特殊条件,就成为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一支重要力量。正因为如此,加强民主党派监督,能帮助防止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由公仆变成老爷或腐败分子,防止当局者迷、为政者贪和损公肥私等腐败现象的产生;也可以通过民主监督揭露腐败,使少数腐败分子在人民群众面前暴露无遗,从而起到威慑作用,民主监督与党内监督相结合,必将形成良好的廉政风气。

2.民主党派在监督腐败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目前,民主党派监督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党制度理论准备不足,政党监督存在先天性的缺陷。民主党派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是多党合作制度理论设计的核心和初衷。然而,当初在进行我国这种制度设计时,深受苏联一党制模式的影响,局限了对政党制度理论研究的视野。如表现在对西方政治制度,对政党在政治制度中的定位,以及对政党制度发展规律等理论研究不够,这就导致在反腐败斗争中,民主党派监督的不确定性及对执政党监督的刚性不够;二是政党间的关系问题。在我国,民主党派政治上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民主党派的规模、组织机构、经费来源等方面实际上受制于其参政党的地位,处于较弱的地位,而且民主党派的监督又是一种非权力的体制外的监督,是一项权利而不是权力。在腐败这样的敏感问题上面,弱小对强大的监督,其效果必然受影响;三是民主党派在监督腐败中的民主监督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首先,突出地表现在我国政党并未真正的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导致“协商有余,监督不够”。其次,缺乏监督配套的具体措施,以及相应的可操作性的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具体表现为监督主体与客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监督渠道不畅、监督组织性不强。在知情、沟通、反馈等环节上制度不够健全,从而造成民主监督整体功能薄弱。再次,民主党派整体素质和独立的政治意识还有待提高。这表现在,一部分成员民主监督意识不强,缺乏民主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一部分民主党派成员虽有监督腐败的热情,却缺乏理论学习和经验;大部分民主党派成员在对腐败的监督中存在怕越位、怕添乱、怕冒风险等心理。这些都影响监督效果的发挥。

三、探索民主党派监督在反腐败中的作用

就“腐败”定义而言,与其说是个人的腐败行为,不如说是对一个组织运行状态的描述。常言道:“物先自腐,而后虫生。”我们既要防“腐”,又要捉“虫”,孰轻孰重,民主党派要把重点放在防腐上。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主要做到两点:一方面是作为参政党的民主党派要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二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要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对自身的监督。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是站在权力运行的外面看权力,能够更准确地看清腐败问题的症结所在,理应在监督腐败中发挥积极作用。

1.探索和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和渠道

各民主党派应在坚持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的原则下,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探索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势,拓宽民主监督渠道。一是充分总结已有的有效经验。纵览近年来各地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作用的方式,主要有这样几种:其一是邀请民主党派人士参加查处案件;其二是从民主党派中聘请兼职监察员;其三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各地方党委和政府重视并采纳人民政协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二是改革完善已有的监督形式,如民主评议、民主监督小组、专项检查、特约人员监督(特约监察员、检查员、审计员、教育督导员监督等)、例会(民主协商会、高层座谈会、双月座谈会)、对口联系等,使得监督更加有效。三是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探索民主监督新的组织形式。如加强民主党派与行政监察部门、纪检部门、国家权力机关以及新闻媒体的结合,探索民主党派监督与专职监督、组织监督、法律监督及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有效途径。2008年,我国各民主党派已全部设立中央监督委员会,并在其中央全会上审议通过各自的内部监督条例。先后审议通过的8部党内监督条例,是8个民主党派的首部规范其党内监督工作的基础性规章。这一重大举措是我国民主党派强化制度建设、加强自我监督的重要一步,表明中国政治生态正由中国共产党一党反腐转向所有政党全面推进反腐的新阶段。

2.不断健全和完善民主党派监督机制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作用的总原则: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且勇于坚持正确的意见。另外还指出,要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及时通报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畅通民主监督渠道,对民主党派提出的批评意见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因此,完善民主党派监督机制,一方面要着眼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拓宽民主监督渠道,探索民主监督新路,形成中国特色的民主监督机制;另一方面,要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使民主监督的原则、内容、形势、程序等制度化、规范化,使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都有共同遵循的规范准则和制度,确保民主监督的正常有效运行。目前,还有不少学者提出,为了不断健全和完善民主党派监督机制,国家还应建立和完善以《监督法》或《政党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为包括民主党派在内的各种党外民主监督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这对调动各方面监督主体的积极性,实施依法治国,推进反腐败斗争和民主政治建设都将具有重大的意义。

3.加强民主党派自身建设和提高监督水平

提高民主党派整体素质是做好民主监督的基础。民主党派监督是高层次的监督,需要站在更高层次上提出问题,只有不断提高民主党派的政治、思想、业务素质,才能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和监督腐败的作用。当前,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层次和水平还比较低,民主党派的政治把握力、理想信念、参政能力等都有待提高。建设高素质参政党任务艰巨,因此,各民主党派必须有意识地激活自己的政党特征,发挥政党作用,改变民主党派在人们心目中只是一个政治摆设的误解。与执政党相匹配,参政党自身也要注重和加强党的参政能力建设,要对政党意识、政党运行机制以及政党工作机制进行全方位建设,特别要注重提高参政党的整体素质,发挥参政党的整体功能作用。按照参政党建设的目标、内涵和原则及制度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机关建设的要求,为坚持和完善多党合作奠定坚实的政治思想基础,保证民主党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更好地发挥参政党的作用。同时,民主党派各级领导及成员要加强学习,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合作共事能力、民主监督能力。开拓视野,提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民主监督奠定扎实的知识基础。这样,民主党派才能在遏制腐败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同时也有利于多党合作的发展。

4.积极支持民主党派监督腐败的行为

长期以来,民主党派本着“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原则,积极向党和政府提出了各种批评和建议,对于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促进现代化建设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反腐倡廉斗争中,更应积极行使自己的民主监督权,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与党同呼吸、共命运,把反腐倡廉工作推向前进。作为我们的党政机关来说,在反腐倡廉中应该充分重视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要按照党的统战政策,积极开创各种新渠道,为他们参政、议政、进行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一方面,各级党委要从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不断提高党的领导干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畅通下情上达的渠道,鼓励民主党派做共产党的诤友、挚友,敢讲心里话,敢提出不同意见,进一步改善和融洽同党外人士的关系,在统一战线中努力创造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气氛,促进我们国家的民主生活更加健全,更加生动活泼;另一方面,应切实尊重民主党派的组织独立性,不干涉他们内部事务。要彻底纠正过去那种过多干预民主党派内部事务的做法,充分尊重民主党派成员享有平等的参政议政权利。对民主党派自身建设面临的实际困难,应在经费、编制、工作条件等方面予以必要的支持,并通过立法、党纪、政纪等途径,努力突出民主监督的约束力和实效性,切实做到对民主党派监督腐败行为的大力支持。

最后,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利用人大和政协进行监督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也是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和民主党派进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与活动场所。参加人大和政协的各民主党派的代表,都是民主党派中的优秀分子,具有许多特点优势。在反腐倡廉的过程中,应该在人大和政协这个舞台上充分发挥各自的智慧和才能。对反腐倡廉中应采取的方针政策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良策,对党政机关在廉政、勤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应不留情面地进行举报和批评。同时,在协商讨论的基础上,对党和政府所作出的最后决策,也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民主党派中认真贯彻执行。

总之,民主党派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作用。只有民主党派真正发挥参政党的功能,承担起监督腐败的历史责任,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一起向腐败宣战,腐败发生的几率才能降低,腐败对社会稳定和政权巩固的影响才能变小。□

参考文献:

[1]阿克顿.自由与权力[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342.

[2]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235.

责任编辑:张功杭

作者:陈文胜

民主监督反腐败论文 篇3:

统一战线语境中的民主监督:概念、政策和实践

摘要:统一战线语境中的民主监督具有特定的内涵、形式和功能。了解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概念和形式的发展变化,有助于澄清对民主监督的错误和片面认识。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价值和功能的重要体现,既不可弱化,更不可偏废。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监督。这种政治监督的性质是随着中国现代政治系统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而形成的。在当代中国,提高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实效性,需要中共各级党组织重视,需要民主党派提高自身水平和能力,需要优化民主监督的制度環境。

关键词: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政治监督

在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框架下,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基本政治职能之一,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功能和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作用,不仅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进步的必然要求,而且对于完善中国特色政党制度,推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自身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民主监督的渊源和内涵

2016年12月6日,习近平在党外人士座谈会上强调:长期以来,各民主党派同中国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在帮助中国共产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上做出了重要贡献。习近平指出,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虚心接受各民主党派监督。只有这样,中国共产党才能更好领导人民、服务人民,才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各民主党派中央积极行动,对口中西部8个省份开展了脱贫攻坚民主监督专项工作。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为推动人民政协开展切实有效的民主监督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民主监督成为统一战线和民主党派关注的热点问题,其概念有必要得到梳理。

(一)民主监督的渊源

民主监督这一词汇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并不鲜见。民主监督在统一战线重要文本中的具体含义发生着变化。

民主监督是从国外传入的。“民主监督”的英语“Democratic Supervision”是一个偏正词组,意为“民主的监督”。监督(supervise)是对现场或某一特定环节、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标。简单地说,监督就是监察、督促,在中国古代汉语里也有此义。民主监督即对与国家管理统治权力有关事项的监察和督促。民主监督是监督主体“人民”对监督客体“国家管理统治权力”的监察和督促,是与国家制度紧密相连的。

在传统的马列经典著作中,民主监督这个词汇并不鲜见。民主监督一词在马克思的著作中与在西方政治学中的本义是一致的,都是与权力相关的监督,与国家制度密不可分。由于民主本身就是一种国家制度安排,与权力的行使紧密相连,监督主要是针对权力的滥用而设,监督本身也是一种权力的行使。所以,在西方的语境中,民主监督一词给人一种重复表达的感觉。列宁在《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察院》和《宁肯少些,但要好些》中,就直接使用“监督”和“检察”等词汇,而不使用“民主监督”这样一个在西方表达习惯中语义重复的词汇。时至今日,民主监督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专用的词汇。

(二)民主监督的内涵

在统一战线话语体系中,民主监督是一个内涵不断发展变化的词汇,从延安时期的“监督政府”发展到当代的“政治监督”,其性质、内容和形式逐步明确。

1945年7月,毛泽东在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如何跳出“历史周期律”支配的问题时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文件)规定:“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这种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更加需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该文件明确了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三方面内容:“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党委依法执政及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方面的情况。”该文件提出了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六种主要形式:“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在组织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时,可邀请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加;通过在政协大会发言和提出提案、在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有关方面组织的重大问题调查和专项考察等活动;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等。”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在总结民主监督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明确了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十种形式:“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党委主要负责人召开的专门会议上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参加党委有关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检查,参加廉政建设情况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在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组织的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者以提案等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参加相关监督检查工作。”这十种形式拓宽了民主监督的范围和形式,便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过各种形式丰富和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有利于推动民主监督工作在各领域开展和取得实效。

(三)民主监督的功能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协一度代行全国人大的职能。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后,人民政协的职能发生了变化。1956年底,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民主党派的性质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民主党派由资产阶级性质的政党逐步转变为社会主义性质的政治联盟,其政治定位和作用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1956年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谈到党(中国共产党)与非党的关系时候说:“究竟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他说:“我们有意识地留下民主党派,让他们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对他们采取又团结又斗争的方针。一切善意的向我们提意见的民主人士,我们都要团结……这对党,对人民,对社会主义比较有利。

1957年2月,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对“长期共存、互相监督”作出详细的解释。毛泽东认为:“各党派互相监督的事实,也早已存在,就是各党派互相提意见,作批评。所谓互相监督,当然不是单方面的,共产党可以监督民主党派,民主党派也可以监督共产党。为什么要让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呢?这是因为一个党同一个人一样,耳边很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大家知道,主要监督共产党的是劳动人民和党员群众。但是有了民主党派,对我们更为有益。当然,各民主党派和共产党相互之间所提的意见,所作的批评,也只有在合乎我们在前面所说的六条政治标准的情况下,才能够发挥互相监督的积极作用。因此,我们希望各民主党派都能注意思想改造,争取和共产党一道长期共存,互相监督,以适应新社会的需要。”

毛泽东对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定位奠定了我国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也回答了民主党派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继续保留下来的原因。它就是从国家发展的角度考虑,通过民主党派的监督,帮助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这也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基本价值和功能的体现。这一点符合世界大多数国家政党制度的基本规律,也是我们正确认识和理解民主监督的基本出发点。

二、民主监督的形成和发展

当代中国的民主监督源自马列经典著作,其使用和内涵经历了变化的过程。

(一)延安时期的“监督政府”

早在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晋察冀等地局部执政,就提出让人民当家作主、监督政府的观点。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人民则有无论何种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1943年4月,《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规定:“凡政务人员,对政府工作或負责人员,有建议和批评之权利”;“各下级政府或政务人员,如接得人民向上级政府控告的诉状,特别是控告政务人员的诉状,须随时负责转呈上级政府,不得有任何阻难,亦不得置之不理”。1941年11月,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修正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级参议员在任期内如有不称职的,得由该级议员选举之法定人数1/10以上的选民提议,经由该选举单位投票免之。

1945年7月,毛泽东在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如何跳出“历史周期律”支配的问题时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这是中共最高领导人第一次将监督政府与民主联系在一起。这一时期,民主和监督的含义与马列经典著作的内涵是一致的,是一种人民对权力的监督形式。这种监督包括建议权、批评权和罢免权。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

新中国成立之初,人民政协一度代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责。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第十九条规定:“在县市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内,设人民监察机关,以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并纠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不再代行人大的职责,其性质、职能发生了根本变化。“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可以而且应该代表统一战线各方面成员的意见和要求,对政府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但它不具有国家权力机关的那种监督、检查、质询、弹劾的权力。人民政协的作用,在于广泛联系各方面的人民群众,充分反映他们的意见和批评、建议,以利于党和政府集中正确意见,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失误。人民政协的这种民主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同样受到党和政府的尊重和重视,对于健全国家政治生活、促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同样是重要的,不可代替的。”

在人民政协性质和职能发生变化的过程中,民主党派的职能和作用也发生了一些变化。1956年底,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民主党派的性质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民主监督的内涵随着中国政治的发展而逐步发生改变: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权力监督转变为1956年后的政治监督。毛泽东提出的互相监督,特别是民主党派对共产党的监督,是为了让共产党听到不同的声音,让民主党派对共产党提出意见和批评。这里已经可以看出毛泽东把权力监督和政治监督明显区分开来,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的监督是政治监督而不是权力监督。毛泽东提出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把民主监督界定为民主党派对共产党提出意见、批评的政治监督。民主监督内容的变化并不是把民主监督与政治体系完全割裂开来,依然与社会主义民主密切相关。

(三)改革开放后民主监督性质的全面明确

1989年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深刻总结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惨痛教训,强调中国的政局要稳定,首先要稳定多党合作这个格局,明确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并将这一制度写入党章、载入宪法、纳入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1989年,根据邓小平的指示,在与各民主党派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制定并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1989)14号文件)。该文件全面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成功经验,阐明了我国多党合作的一系列重要原则,明确了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参政党地位,提出了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和履行监督职能的总原则,成为指导多党合作和民主党派工作的一个纲领性文件,推动了多党合作事业的蓬勃发展。该文件明确了民主监督作为政治监督的性质。该文件规定:“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作用的总原则是: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且勇于坚持正确的意见。”之后,《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都遵循了这样的定性,并在此基础上对民主监督的内容、形式和机制进行充实和完善。

三、民主监督运行的完善路径

民主监督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功能和价值体现,任何弱化或取消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做法都是错误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实效在社会上总体评价不高,具有主客观原因。加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要从以下三方面共同着力。

(一)执政党加强领导

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一个首要前提和根本保障就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多党合作制度框架下,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职能同样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执政党和民主监督机制是影响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成效的最重要的两个因素。首先,坚持党的领导是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其次,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从源头上理顺和完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体制机制。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支持和配合,民主监督无从谈起。再次,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民主监督是在一定的环境中进行的政治活动,良好的政治和社会环境对增强民主监督的实际效果,塑造民主监督行为主体、客体和体制机制都具有积极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二)参政党提高能力

打铁还需自身硬。民主党派三种基本职能发挥得好坏,固然有体制机制和环境因素,但与民主党派自身的能力和素质高度相关。民主党派要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水平和能力,解决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民主党派做执政党的诤友和挚友,要在加强五种能力的基础上提高自身素质和水平,把民主监督职能发挥好。

(三)完善体制机制

民主监督是一种程序性监督,表现为监督行为的运作应当按照预先设置的步骤、顺序和方式进行。没有程序的保障,再好的监督制度都无法得到落实。完善民主监督的体制机制,关键在于实现民主监督制度的程序化。当前,完善民主监督的程序和保障机制,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第一,明确民主监督的重点。民主监督要明确目标,即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2016年1月30日,习近平在同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共迎新春时指出,要完善民主监督,加强对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和“十三五”时期重要约束性指标等的监督,促进相关工作。这明确了今后一段时间内民主监督的重要目标,既有助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集中力量开展监督工作,也有助于民主监督在重大专项工作领域取得明显成效。

第二,保障监督主体的知情权。民主监督的重要前提是知情。要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及时通报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畅通民主监督的信息渠道。保障监督主体的知情权,一方面可以从政务公开入手完善机制,一些不宜大范围公开的信息可以通过政党沟通机制进行信息交流;另一方面要努力为民主党派的调研工作提供制度保障,特别是要建立党委、政府和政协委托民主党派组织开展专项调研机制,保证民主党派获得信息的渠道畅通。

第三,建立专业化的民主监督机构。组织或团体的行为能力远远大于成员个体的行为能力。提高民主监督的实效,有必要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以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参加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是民主党派的三大基本职能,也是民主党派在中国特色政党制度中的价值和功能所在。民主党派可以逐步探索组建专门的民主監督机构,形成专司监督职责的稳定群体。其成员可以由具有政府、人大、政协领导职务和担任特约监督员的民主党派成员构成。

第四,实现监督行为方式和监督内容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党委、政府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常态化协商监督机制,特别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国家宏观经济社会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党委、政府、政协委托的专项监督等进行有效协商监督。这种协商式监督要贯穿于政策形成全过程,涵盖政策的制定、实施、调整、完善、反馈与终结各环节。对政策过程的监督,有利于增强政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防止和减少决策失误所造成的重大损失。

要进一步完善特约人员制度。拓宽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聘任特约人员的领域,明确特约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切实发挥他们的作用。对民主党派提出的批评意见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中共各级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要真诚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勇于坚持正确的意见,做中国共产党的诤友;要保护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民主监督的正当权利。

此外,为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让十种民主监督形式真正发挥作用,可以考虑让政党协商活动、特约人员制度这样的“软监督”与人大、法院、检察院等权力监督体系和中共的党内监督衔接起来,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利用各种形式参与其中,把政治监督与权力监督衔接起来,综合协调发挥作用。

第五,发挥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平台作用。尽管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与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有所区别,但存在重合和一致性。人民政协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民主监督提供了良好的载体和平台。政协专委会能为民主党派在专业领域开展民主监督活动提供专业信息和专职分工保障。人民政协专委会中,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更有助于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职能。加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要充分用好人民政协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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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华山

作者:邱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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