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验收规范

2022-09-01

第一篇:高标准农田验收规范

高标准基本农田验收归档材料清单

第一篇 验收程序篇

根据《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分为:单项工程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1、 单项工程验收

单项工程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实施主体)组织。

2、 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或农业部门,下同)组织。

3、 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由地级以上市项目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或农业部门)组织。

第二篇 资料归档篇

第一节

建设单位应收集整理的资料

(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一、 项目立项审批资料

1、 项目申报文件;

2、 可研报告及立项审批文件;

3、 项目计划和预算批准文件;

4、 资金拨付文件;

5、 项目核查有关文件;

二、 招投标资料

1、 招标公告;

2、 招标文件;

3、 投标文件;

4、 评标报告;

5、 招标标底编制文件;

6、 中标通知书;

三、 实施管理资料

1、 项目实施方案;

2、 领导机构文件;

3、 管理制度;

4、 宣传、公告资料;

5、 会议纪要;

6、 项目建设大事记;

四、 合同协议资料

1、 设计合同;

2、 监理合同;

3、 施工合同;

4、 勘测合同;

5、 补偿协议;

6、 营护协议;

7、 其他协议;

8、 有关(设计、勘测、监理、施工)单位资质材料。

五、 权属管理资料

1、 权属调整公告;

2、 权属调整方案;

3、 权属调整协议;

4、 权属管理工作总结报告。

六、 财务档案

1、 资金申请资料;

2、 施工决算资料。

七、 验收资料

1、 单项工程验收表;

2、 项目竣工报告;

3、 竣工决算报告(含附件: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收益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地类统计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地类汇总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4、 初步验收报告(县级主管部门);

5、 耕地质量等级检测报告(县级主管部门);

6、 工程结算书(经财政审核);

7、 建设单位的财务决算报告。

八、 影像资料

1、 照片;(项目实施前、后影像;隐蔽工程验收影像;上级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检查、会议影像);

2、 录像。

九、 其它资料

1、 审计资料;

2、 工程管护资料。

第二节

设计单位应提交的设计资料

(设计单位负责编制上报建设单位归档)

1、

2、

3、

4、

5、

6、

规划设计报告; 预算书;

规划图及单体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图件; 包含上述资料的光碟; 变更规划图及单体图; 设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节

监理单位应提交的监理资料

(监理单位负责编制上报建设单位归档)

1、 监理规划;

2、 监理细则;

3、 监理月报;

4、 监理日志;

5、 质量控制资料{不合格项目通知(如有)、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意见(如有)}(包括有关质量管理的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单、停工令等);供货单位资质材料;试验等单位资质材料;

6、 进度控制资料{工程开工/复工审批表、工程开工/复工暂停令}(有关进度管理的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单等);

7、 投资控制资料(有关资金管理的工作联系单等);

8、 工程验收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

9、 工程延期资料(工程延期报告及审批资料)(若超出合同工期的话);

10、 会议纪要;

11、 工程建设阶段项目建设大事记;

12、 隐蔽工程验收影像资料;上级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检查、会议影像资料;

13、 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四节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施工管理资料

(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和整理上报监理单位审核履行手续后,提交建设单位归档)

1、 施工组织设计;

2、 施工月报;

3、 施工日记;

4、 工程变更资料(基层村委申请书、单项工程调整审批表、较大变更单体图(设计单位);

5、 隐蔽工程(关键部位)验收及施工质量评定资料(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等);

6、 工程材料检测资料:钢材、水泥、砖材出厂质量证明文件、试验报告;混凝土原材料(粗骨料、细骨料)试验报告、砂浆、混凝土实验室配合比通知单;砂浆、混凝土试块强度试压试验报告、路基压实度等相关试验报告(如有);检测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盖章);检测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盖章)

7、 工程延期资料(若超出合同工期的话);

包括工期延缓的情况报告(施工单位);工期延缓的情况说明(监理单位);工期延缓的情况报告的复函(建设单位);

8、 资金申请资料;

9、 竣工图、竣工图册;

10、 工程量完成情况明细表;

11、 申报单项工程验收的请示;

12、 施工前、施工后部分影像资料;隐蔽工程验收部分影像资料;上级部门及建设单位检查指导项目、会议影像资料;

13、 竣工报告;

14、 建设工程结算书;

第二篇:关于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成果评审验收标准

(讨论稿)

为满足本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要求,规范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专项成果的审查验收工作,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评审验收的主要内容

(1)保护面积等指标的确定;

(2)保护区位置的调整划定;

(3)基础成果,包括:规划图、表、册;

(4)保护标志的设立;

(5)基本农田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

(6)成果资料档案的整理。

二、保护成果的基本要求

(1)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成果验收工作,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22号)有关要求进行。

(2)基本农田保护规划要依据本次规划修编的有关原则要求进行,确保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成果符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保证基本农田的数量保护与质量保护相统一,数量长期稳定,质量逐步提高。

三、验收评审的标准

(1)组织领导及制度建设(10分)

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以乡、镇为单位开展;是否成立了领导机构及日常管理机构;各级政府法人任期目标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签订各级责任书;是否建立政府部门共同责任机制;是否制订基本农田质量保护、管理制度、保护措施。

(2)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的核实(10分)

在满足本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求的前提下,对照基本农田保护指标,核实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是否符合规划、划定面积是否符合上级规划的指标要求、划入范围的地类和地块图斑是否一致。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的确定要在原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基础上进行,做到与原有基本农田保护成果相衔接。

(3)保护区位置的调整和划定(30分)

根据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调查核实情况,绘制乡级(或村级)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1:10000),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指标并落实到地块;在基本农田保护图上,标出地块位置和地块编号(以上内容在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可直接反映的,也可不再绘制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填写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和面积登记表,县级填写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汇总表。做到图、表与实际情况相符。基本农田保护期限和基础数据做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和基础数据相一致,变动幅度一般不能超过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耕地,特别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等周边地区没有规划为建

设用地的耕地,优先划入了基本农田保护区。同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和需要退耕还林、还草、还湖的耕地,预留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

(4)基础成果(40分)

划定的基本农田要做到图、表、卡、册一致;保护责任是否层层落实到县(市、区)、乡(镇)、村、组和农户,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农户是否均签订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从农户、组、村、乡、县到市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表、保护区统计表、基本农田保护区(片)、图斑、面积登记表、及其基础工作落实情况汇总表是否齐全;乡镇、村组与农户签订保护责任书时,在责任书上既要注明统计面积(习惯面积),又要注明详查面积,确保农户保护的地块与图斑面积、位置相对应;图斑内基本农田涉及的农户必须全部列入;图件界址清楚,每个闭合界线明显,图件要素齐全;着色均匀:基本农田应着黄色,一般耕地着浅黄色。

(5)建立标志(5分)

依照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在主要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周边集中连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立了保护标志,界址、标志明晰,每个保护区一个(文本说明)。

(6)建立档案(5分)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成果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图、表和文字报告是否齐全;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汇

总表上报市(州)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档案资料管理是否符合基本农田保护日常管理的需要。

三、统评办法

依照上述标准,保护成果综合得分在6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65-80分的为基本合格,80分以上的为合格;凡不合格的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成果,要按照相关规定要重新编制;基本合格的按照专家组验收意见整改落实后再报评审,评审合格的成果依照行政审批程序审核后备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评审为不合格:

1.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基础数据、规划期限)与上一级土地利用规划脱节的;

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大于当地耕地保有量的;

3.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布局在县(市、区)、乡镇之间调整幅度大于4%的;

4.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没有落实的,图、表、册统计内容不一致的。

第三篇:规范化学校验收标准

山东省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规范化学校的建设与管理,全面提高我省中小学办学水平,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工作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以评估促进学校改革与发展,突出过程性指导原则,提倡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及家长全员参与。

第三条 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各地创建省级规范化学校,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努力扩大优质基础教育资源。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 省级规范化学校的评估验收坚持“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不搞地区照顾;坚持“硬件从实、软件从严”,克服重硬件、轻软件,以偏概全的倾向。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 学校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

实施素质教育,模范执行教育法律和政策法规,有先进的办学理念。校长和学校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师资队伍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能满足课程改革的需求。

第六条 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重视学生个性特长以及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学校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认真落实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积极实践课程改革理念,因地制宜开发校本课程,创造性地实施课程方案。

第七条 学校管理科学、现代,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办学行为规范,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八条 学校办学条件不低于《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所规定的标准。学校自评总分达到《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标准与实施细则(试行)》(附后,以下简称《标准》)所规定的分数。

第九条 取得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新建学校申报省级规范化学校建校时间必须满3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省级规范化学校:

1、举办“校中校”,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公办普通高中举办复读班,招收往届学生插班复读的;

2、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方案开设课程,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的;

3、不按规定要求安排作息时间,擅自加班加点,利用双休日、法定节日、假期组织学生到校上课或集体补课的;

4、不按颁布的教学用书目录规定征订教材的,接受单位和个人推销的省定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教辅资料和音像制品的;

5、违反国家、省招生规定,违规招生的;

6、不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有乱收费现象的;

7、擅自参加未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活动或在各级各类考试中有营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影响的;

8、违反规定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按考试成绩给学生和教师排名次,单纯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高低评价和奖惩教师的;

9、校舍存在D级危房,不能及时消除的;

10、近三年有重大违法事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11、弄虚作假的;

12、其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申报与评估

第十一条 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须经自评、申报、初审、验收、认定等基本程序。取得称号5年期满还需申请重新复评。

第十二条 学校自评达到《标准》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均可提出申请。市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学校

3进行复核并确认基本达到省级规范化学校标准后,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正式向省教育厅申报,要求进行评估验收。申报需提交申请报告、申报表、学校自评报告和有关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省级规范化学校的评估实行先初审,后验收的办法。省教育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初审学校,组织专家组赴学校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和整改建议。学校依据整改建议,对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进行全面整改,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根据整改情况,于次年上半年组织进行评估验收。

第十四条 专家组初审、验收和复评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座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听课、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初审、验收和复评都要充分听取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的反映,按照标准逐项逐条核实、评估,并做出结论。专家组组建与管理按《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专家组组建与管理办法(试行)》(附后)执行。

第十五条 普通高级中学省级规范化学校初审、验收和复评由省教育厅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省级规范化学校初审、验收和复评由省教育厅或省教育厅委托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按统一时间要求进行;所有评估专家均由省教育厅从专家库抽取,省教育厅对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估的学校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依据专家组评估结论在一定范围进行公

4示,听取各方面反馈意见,经省教育厅研究批准后,授予“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

第四章管理与复评

第十七条省级规范化学校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学校应主动申请复评。经复评合格的学校,可保持原称号。复评不合格的学校,给予黄牌警告,并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期1年,整改期满仍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其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

第十八条 实行省级规范化学校随访制度。省教育厅组织人员对省级规范化学校进行不定期随访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给予黄牌警告,进行为期1年的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标准或随访抽查发现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撤销其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被撤销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的,市、县级规范化学校称号自然撤销。

第十九条 被取消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的学校,1年后可重新申报省级规范化学校。被撤销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的学校,3年后可重新申报市级规范化学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在本办法发布前出台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 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专家组组建与管理办法

2. 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标准与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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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美丽乡村标准化试点验收考核规范》

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一、项目背景及意义

为更好地完成十八大提出了“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的任务和目标,持续推进“三个陕西”建设,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通过发布《关于下达首批美丽乡村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陕质监标〔2015〕16号)和《美丽乡村建设规范》陕西省地方标准等一系列举措来推动我省美丽乡村的建设。三年来,随着我省美丽乡村标准化试点建设项目的不断推进,试点村庄在生态生态环境保护、村庄建设管理、产业发展规范、公共服务管理等方面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管理里,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推动陕西省美丽乡村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指导美丽乡村标准化试点建设和验收工作,陕西省质监局于2017年提出《美丽乡村标准化试点验收考核规范》地方标准立项(陕质监办发〔2017〕115号,项目编号SDBXM 92—2017),该项目由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承担完成具体编制工作。

二、编制依据

1、主要参考文件

1 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结合陕西省各地美丽乡村建设的经验,重点引用和参考相关法律、国家相关政策文件、指南及技术文件等,包括: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

(2)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

(3)GB/T 32000-2015《美丽乡村建设指南》 (4)DB 61/T 992—2015《美丽乡村建设规范》 (5)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指标(试行)环发[2014]12号

(6)农业部美丽乡村创建目标体系

三、编制原则

1、结构合理、重点突出

标准框架结构合理,逻辑清晰,能够覆盖美丽乡村村庄建设、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公共服务、文化建设、组织管理等核心要求,重点突出美丽乡村建设管理过程中标准化活动的开展,突出美丽乡村标准化试点建设的工作亮点。

2、科学规范、实用有效

标准以规范指导美丽乡村标准化试点评价考核为目的,标准力求规范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围绕评价考核的组织

2 实施程序、考核内容及考核结果处置实施闭环管理,既有定性要求,也有量化指标要求。

四、标准编制过程

根据我省相关部门对美丽乡村建设要求及地方标准编制规范要求,我们首先收集整理了相关标准、文件等资料,经过对大量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特别是着重对《美丽乡村建设指南》国家标准和DB61/T 992-2015《美丽乡村建设规范》地方标准、农业部“美丽乡村”创建目标体系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总结了我省第一批美丽乡村标准化试点建设经验,确定了DB61/T***-2017《美丽乡村标准化试点验收考核规范》地方标准的框架。标准编制力求围绕“美丽乡村标准化试点”创建目标要求,将验收规范要求与我省已开展的美丽乡村试点建设经验成果融为一体。既符合地方标准的规范要求,又要彰显陕西省美丽乡村建设地域特色。

为确保标准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自接到省质监局标准立项文件,项目承担单位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标准质量研究中心召开了首次协调会,明确了标准起草小组及工作任务分工,初步确定了标准编制方向和结构框架。

为了加强标准的适宜性、可靠性,使标准内容能够更加精准、有效、客观的评价我省美丽乡村试点建设实际成效和水平情况,做到内容规范、切实可行。标准起草组成员多次赴关中、陕南等地对我省第一批美丽乡村标准化试点建设村

3 进行实地调研,对村庄建设规划、村庄建设、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公共服务、文化建设等方面进行考察,并就有关问题和村干部、村民进行了深入交流,了解村庄标准化建设管理情况。同时,多次组织召开项目研讨会,对我省第一批美丽乡村标准化试点建设第

一、二阶段考核情况、出现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进一步统一认识,明确目标,对已编制的《美丽乡村标准化试点验收考核规范》标准草案逐条进行讨论,修改完善。同时向全省各地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广泛征求意见,确保标准的普适性和可操作性。

五、标准结构内容

《美丽乡村标准化试点验收考核规范》标准共分6个章节,4个规范性附录。

1 范围

(明确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中所引用的其他标准) 3 考核原则

(考核验收的基本原则)

4 考核主要内容

(按照考核评价重点列举主要内容) 5 考核程序及要求

(按照考核的流程顺序明确实施的步骤)

4 5.1 验收申请

5.2 考核组织

5.3 现场考核

5.3.1 召开考核首次会议

5.3.2 实地考察

5.3.3 末次通报会

6 考核结果处置

(对考核的结果与资料整理和严重问题的处置进行规范)

附录A 美丽乡村标准化试点验收申请表 附录B 美丽乡村标准化试点项目考核评分规则

B.1 评分标准

B.2 评分说明

附录C 美丽乡村标准化试点项目不合格项报告

附录D 美丽乡村标准化试点考核验收报告

五、知识产权说明

本标准不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内容。

六、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本标准建议发布为推荐性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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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河南电网变电站辅助设施标准化验收规范

前 言

变电站辅助设施作为电网生产辅助系统,是提高变电站运行维护管理能力,提高电网的设备运行环境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电网运行管理信息化的基础。

对变电站辅助设施进行认真、全面、严格、规范的标准化验收,是保证变电站在验收交付后稳定、安全、可靠运行的重要手段,也是项目规范化管理的必要阶段。

为使河南电网所辖的变电站辅助设施系统验收工作更具专业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特制定本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河南电网变电站辅助设施系统的验收阶段、验收组织管理、验收原则及依据、验收内容及要求、验收大纲编制、现场验收、整体考核验收等方面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河南电新建、改建、扩建的变电站。 2 验收组织管理

2.1 验收阶段

变电站辅助设施系统验收分为两个阶段,即现场验收、整体考核验收;整体考核验收阶段包括试运行考核期和整体考核验收,试运行考核期不得少于3 个月。

2.2 验收职责

2.2.1 各地区供电局(建设单位)职责: a) 负责组织变电站辅助设施系统的现场验收; b) 负责组织完成各阶段验收测试大纲的编制及审核; c) 编制各阶段验收文件;

d) 负责编制项目工程文档,汇编项目工程清册。 2.2.2 制造单位职责:

a) 辅助设施制造单位参与现场验收和整体考核验收; b) 制造单位负责组织辅助设施的工厂验收,参与现场验收; c) 制造单位负责编制工厂验收大纲,参与现场验收大纲编制; d) 参与编制工厂验收、现场验收文件。 e) 提供所生产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特种设备须提供生产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2.2.3 安装调试单位职责: a) 参与现场验收大纲的编制; b) 参与现场验收;

c) 完成现场施工图档资料的编制。 2.2.4 设计单位职责:

a) 参与变电站辅助设施的各阶段验收; b) 参与各阶段验收测试大纲编制;

c) 对验收中发现的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缺陷应及时进行设计变更;

d) 负责竣工图纸的编制,并按照河南电网关于变电站辅助设施移交的规定和合同要求提交给建设单位。

2.3 验收组织

2.3.1 负责项目各阶段验收组织工作的单位在验收条件具备后,及时组织成立相应的验收工作组,启动该阶段验收流程。

2.3.2 各阶段验收工作组包括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负责变电站现场的验收测试。

2.3.3 验收工作组在验收开始前必须严格审查验收大纲,验收大纲经审批通过后,进入验收流程。

2.3.4 在验收过程中,验收工作组必须严格按照验收大纲和验收流程进行验收测试工作,并负责编制验收报告。 3 验收原则及验收依据 3.1 验收原则

3.1.1 变电站辅助设施的验收应坚持科学、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参与验收测试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验收测试工作应规范、标准,应使用专用的测试仪器和专业测试软件,并使用标准化、规范化的测试用例。

3.1.2 验收工作遵循现场验收、整体考核验收的顺序进行,只有在前一阶段验收合格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工作。

3.1.3 制造单位在各验收阶段所提供的使用手册等文档必须为按系统实际版本进行编制,验收大纲中功能测试项目的测试步骤应按技术文档对应的叙述进行编制,以验证技术文档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如该项测试步骤不能正确执行,则视为该项测试不通过。 3.1.4 若各阶段验收测试结果证明某一设备、软件功能或性能不合格,制造单位必须更换不合格的设备或修改不合格的软件,对于第三方提供的设备或软件同样适用。设备更换或软件修改完成后,与该设备及软件关联的功能及性能测试项目必须重新测试。

4.2 验收依据

4.2.1 各阶段验收均应严格遵循国家和行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项目合同技术协议书及历次技术(设计)联络会议纪要的所有技术方面的条款,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澄清文件(以下合称“项目技术文件”)。

4.2.2 各阶段验收的设备及资料核查应按照本规范的具体要求执行。

5 验收内容及要求 5.1 验收内容及要求

各阶段验收工作组可根据变电站辅助设施的实际配置和要求进行取舍选择,并根据项目技术文件进行补充和细化。

5.1.1 设备核查 5.1.1.1 核查内容

a) 根据项目合同所列的所有软硬件设备清单,对设备型号、外观、数量及附属的配件及随机资料逐项清点确认;

b) 对各软硬设备配置进行检查确认。 5.1.1.2 核查要求

a) 各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与设备清单一致,应为全新购置的产品;附属的配件及随机资料应与设备发货(装箱)清单一致;

b) 设备的配置应不低于设备清单所列的具体配置要求,设备序列号(出厂编号)唯

一、有效。

c) 辅助设施出厂后,所有设备发送至现场。在现场安装前,建设单位、制造单位及各设备供应商可按上述要求进行现场设备到货验收,并形成设备现场到货验收报告。

5.1.2 文件核查 5.1.2.1 核查内容

a) 制造单位提供的技术文档,至少包括维护手册、使用手册及第三方软件最终用户授权书, b) 各阶段验收所需的工程文档及报告。 5.1.2.2 核查要求

a) 技术文档完整、齐全、正确; b) 工程文档及报告齐全、完整。 3 给水、排水、消防系统验收规范

3.1 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质量验收规范

室内给水管道的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各种材质的给水管道系统试验压力均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6 MPa。

检验方法:金属及复合管给水管道在试验压力下观测10min,压力降不应大于0.02MPa,然后降到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应不渗不漏;塑料管给水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h,压力降不得超过0.05MPa,然后在工作压力的1.15倍状态下稳压2h,压力降不直超过0.03MPa,同时检查各连接处不得渗漏。

3.1.1 给水系统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通水试验并做好记录。 检查方法:观察和开启阀门、水嘴等放水。

3.1.2 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

3.1.3 室内直埋给水管道(塑料管道和复合管道除外)应做防腐处理。埋地管道防腐层标材质和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或局部解剖检查 3.2 室内消火栓系统验收

3.2.1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检验方法:实地试射检查。

3.2.2 安装消火栓水龙带,水龙带与水枪和快速接头绑扎好后,应根据箱内构造将水龙带挂放在箱内的挂钉、托盘或支架上。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2.3 施工单位在竣工时往往不按规定把水龙挂在消火栓箱内挂钉或水龙带卷盘上,而将水龙带卷放在消火栓箱内交工,建设单位接管后必须重新安装,否则失火时会影响使用。

3.2.4 箱式消火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栓口应朝外,并不应安装在门轴侧。 2:栓口中心距地面为1.1m,允许偏差±20mm。

3:阀门中心距箱侧面料140mm,距箱后内表面为100mm,允许偏差±5mm。

4:消火栓箱体安装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3mm.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3.3 给水设备安装质量验收

3.3.1 水泵就位前的基础混凝土强度、坐标、标高、尺寸和螺栓孔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用仪器和尺量检查。 3.3.2 水泵试运转的轴承温升必须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规定。 检验方法:温度计实测检查。

3.3.3 敞口水相的满水试验和密闭水箱(罐)的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与本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满水试验静置24h观察,不渗不漏;水压试验在试验压力下10min压力不降,不渗不漏。

3.4 室内排水系统安装

3.4.1 本章适用于室内排水管道、雨水管道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与验收。

3.4.2 生活污水管道应使用塑料管、铸铁管或混凝土管(由成组洗脸盆或饮用喷水器到共用水封之间的排水管和连接卫生器具的排水短管,可使用钢管)。

雨水管道宜使用塑料管、铸铁、镀锌钢管或混凝土管等。悬吊管道定使用塑料管、铸铁管或塑料管。易受振动的雨水管道(如锻造车间等)应使用钢管。

3.4.3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检验方法:满水15min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3.4.4 生活污水铸铁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的规定。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验收 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

4.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应包括下列装置: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等);

2: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3: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

4: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 5: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装置;

6: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4.1.3 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次切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4.1.4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验: 2: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3: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验。抽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被抽验控制器的基本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中的功能要求。 4.1.5 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10只;

2: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只抽验。被抽验探测器的试验均应正常。

3: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进行。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

4.1.6 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者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试验。复验不合格者,不能通过验收。

4.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投入运行前,使用单位应有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5 事故照明系统验收规范

5.1 事故照明系统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规范、规程、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

5.2 事故照明设施,如开关、应急灯应有明确的标识,标语识别。

5.3 事故照明系统的基本要求:

5.3.1 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备用照明系统应能正常启动。 5.3.2 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安全照明应能正确启动。

5.3.3 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入口和通道,疏散照明应能覆盖变电站主要出入口。 6 遥视系统验收规范

6.1 站端设备配置要求:站端设备安装在变电站现场,完成变电站现场各种信息采集、处理、监控并可与监控中心进行网络传输和通信。设备应符合变电站自动化设备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

6.2 站端监控主机或视频处理单元必须具备数字硬盘录像功能,且在软件或硬件上采取防止系统死机的措施,以保证持续稳定工作。

6.3 站端遥视系统应满足远方调阅功能,图像应清晰、无卡顿现象。站内摄像头应具有远方遥控功能,摄像头的安装位置应能100%覆盖站内主要出入口、关键变配电设备、主控室等。 7 其他辅助设施验收规范

7.1 电动大门外观清洁油漆美观,开关试验良好(包括遥控、就地),熔断器、钥匙配备充足,专业人员认可。

7.2 高低压配电室的通风系统应完善、风机应能可靠工作,噪声应在限值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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