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污水处理厂范文

2022-06-21

第一篇:集中污水处理厂范文

关于推进镇污水处理和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冀建村〔2011〕443号 日期: 2011-07-20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的实施意见》,做好镇污水处理和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就镇污水处理和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镇污水处理和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镇污水处理和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工作多次提出明确要求。我省对这项工作也高度重视,几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镇村人居环境得到了有效改善。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农民现代生活方式的逐步确立,镇村污水和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加。由于缺少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缺乏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镇村污水、垃圾处理工作机制不完善,目前污水随意排放,垃圾随意堆放,环境脏乱差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与城市面貌形成了明显反差。

近几年,各县(市)均已陆续建成县城(市区)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场,部分县(市)、乡镇也开展了污水和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试点,为全省今后大范围推进镇污水处理和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工作探索了路子,积累了经验,创造了条件。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镇污水处理和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周密组织,精心安排,扎实推进,确保取得成效。

二、明确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开展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和村庄环境综合整治为抓手,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工作力度,在具备条件的乡镇建设和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在县(市)域建设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构建“户分类、村收集、镇(乡)转运、县(市)处理”的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体系。通过乡镇污水处理和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工作,不断改善乡村容貌和人居环境。

(二)任务目标。2011年底前,本文件附件中所列明的80个需建设污水处理厂的镇完成所有前期准备工作,30%的项目开工建设;50个需建立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体系的县(市)完成县(市)域村庄垃圾收集点、乡镇转运站、县(市)拟新建处理场的规划布点工作,现有垃圾处理场周边20公里范围内规划确定的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开工建设,完成拟新建垃圾处理场前期准备工作。

2012年5月1日前,镇污水处理厂和拟新建垃圾处理场全部开工建设。

2012年底前,现有垃圾处理场周边20公里范围内实现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新建垃圾处理场周边的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开工建设。

2013年10月底前,80个镇污水处理厂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出水达到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50个实施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的县(市)全部建成满足需要的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立起完善的运行机制,全县(市)域实现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

三、做好推进镇污水处理和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工作的重点工作

(一)完善镇污水、县(市)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各地要按照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进一步深化、细化镇污水、县(市)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镇污水处理厂、县(市)域垃圾处理场、垃圾中转站等基础设施,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思路,制定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县(市)域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工作方案。要根据镇区、县(市)域人口、产业科学测算污水、垃圾产生量,适度超前,分

类建设经济适用的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中转、处理设施。距县(市)现有垃圾处理场超过20公里的乡镇,可依据规划合理选址建设第

二、第三垃圾处理场;每个乡镇要建设一个以上垃圾中转站(场),每个村庄要因地制宜建设若干垃圾池;做到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统筹配置,城乡共享。

(二)加快镇污水、县(市)域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步伐。认真做好镇污水处理厂、县(市)域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有关市、县(市)、乡镇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抓紧做好项目审批或核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争取早日开工建设。污水处理项目必须做到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确保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正常运行,污水处理率达到设计规模的60%以上。加强镇污水处理厂和县(市)域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要求办理土地、规划、招标、质量监督等工程建设手续,抓好项目建设协调组织。建设、规划、城管、发改、环保、土地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服务和管理,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项目审批和监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收集处理。根据农村生活垃圾无机物含量少的特点,从源头上进行分类收集处理,积极回收可利用物资,实现垃圾资源化、减量化。对瓜果皮、菜叶、稻草、动物粪便等有机垃圾进行就地堆肥或沼气厌氧化处理。对建筑垃圾进行定点集中堆放,采取回填路面等方式进行再利用,对塑料、玻璃、泡沫等垃圾进行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不易降解或有毒有害垃圾进行定点收集处理,把农村医疗废弃物纳入医疗废弃物处置体系。

(四)加大各级财政投入。省对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县(市)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工作实施以奖代补,奖补标准参照中央对列入国家“十二五”规划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的补助标准执行。各市、县(市)政府要积极筹措落实建设资金,将项目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支出计划,每年安排一定的村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并随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提高投入比例。

(五)实行用地划拨。按照《划拨用地目录》的要求,对镇污水处理厂和县(市)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内,优先安排村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及时办理用地手续。

(六)建立多元化的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县(市)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投融资体制。在积极争取中央奖补资金、落实中央工作要求的同时,按照“政府主导、多元投入,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建立政府财政投入、引进外资、银行贷款、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和积极争取国家环境治理资金等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体制。适用农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的村镇垃圾收集点建设,要积极组织农民(居民)集资,并申请财政奖补资金。省物价局要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制订村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对在建有污水处理厂的镇范围内排放污水的从事工商业的单位和个人开征工商业污水处理费,在实施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的县(市),对产生垃圾的农民(居民)开征适量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建立鼓励使用再生水替代自然水以及垃圾资源化的成本补偿机制,推动污水的再生利用和垃圾的资源化。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县(市)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推动。要根据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抓紧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及实施方案,积极抓好落实。要明确责任主体,市长、县(市)长是第一责任人,县(市)政府是推进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开展县(市)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工作的责任主体,镇乡政府负责协助、落实。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合作,积极协调解决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县(市)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做好相关推进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城乡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政公用、城管部门)要做好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布局,为项目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加强运营监管。财政部门要负责政府资金的落实和使用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负责项目核准等前期工作,严把项目前期的审批关,积极争取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环保部门要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做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达标排放。审计、物价等部门加强对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国土部门要保证土地供应,及时办理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用地手续。要大力宣传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工作考核。各级政府特别是设区市政府要加强对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县(市)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工 2

作的指导、监督与检查,建立、完善监管、考评、奖惩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进工作。县(市)政府每年要向设区市政府、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本辖区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县(市)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省政府已把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列为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做得好的市、县(市),推广其成功经验,并对其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予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二篇:《昆山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草案)》征求

《昆山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公告

《昆山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该文件旨在加强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形成污水治理长效管理机制,文件与广大市民、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生活、生产密切相关,因此,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各界人士可以将书面意见于10月19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昆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昆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昆山市前进中路108号市政府大楼十楼,邮编:215300,传真:57009213,电子邮箱:jsksfzb@163.com。

昆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 1 —

昆山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草案)

为切实加强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形成污水治理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督管理活动。本细则所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或小型设施)和配套管网、中途泵站、污泥处置设施等,不包括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二条

市住建局是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对本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实施监督管理及考核。

第三条

市环保局负责本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频次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进行监督监测,监测结果于每月5日前向市府办、当地政府、住建局、财政局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通报,并作为相关部门核付污水处理运营经费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各区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 2 — 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区镇必须明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的分管领导、业务部门,及时有效地协调辖区内污水集中处理工作。

第五条

市发改、财政、规划、水利、农林、城管、质量技术监督、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完善、依法运营、稳定达标。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应当满足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卫生防护距离,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噪声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同时必须配套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采用脱氮除磷工艺。

鼓励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尾水再生利用。

第七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对出水水质负责。各运营单位应明确专职环保协管员,统一佩戴由市环保局监制的环保协管员标识,协助日常环保监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排入设施的水污染物浓度异常,影响达标排放的,应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同时关闭相应排水单位的应急闸(阀),并立即向市环保局和住建局报告。

污水处理厂应具有应急电源以确保正常运行。新建污水处理

— 3 — 厂应采用双回路电源。

第八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水口、出水口安装水量、水质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并与市环保局监控中心联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自动监控设备还应当与市住建局监测系统联网。

设计规模日处理量1万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必须建立中控系统,可随机查阅运行实时数据、历史数据和曲线图,数据应至少保存一年以上,并作为减排核算的重要依据之一,其联网费用由市财政列支,设施运营单位免费提供各类指标数据原始数据的通讯接口或协议。

第九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正常使用、维护自动监控设备及中控系统,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和环保局、住建局联网的运行维护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确因改造、更新、维修需要暂停运行的,或者进水口、出水口水量、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同时向市环保局和住建局报告。

第十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有关数据。建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基础档案数据库,实行一厂一档。

鼓励污水处理厂开展ISO9000、ISO14000、OHSAS18000国际标准贯标和认证工作,实行标准化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污泥集中处置(不包括工业废水集中处理产

— 4 — 生的污泥处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污泥运输单位和污泥接收单位应当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

鼓励污泥处置进行资源化、综合化利用。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厂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对进出水的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检测、分析。

第十三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成后的运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经费来源为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执行《昆山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发〔2006〕40号),由供水企业在自来水费中一并征收,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实行绩效挂钩,按质计价。按照水量、水质、削减率核拨运行经费的管理制度,污水处理厂于每月5日前向市住建局和环保局报送上个月的水量、水质、污泥处置、能耗、设备运行及运营成本等情况报表。经与监督性监测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等情况比对,核定有效水量、泥量,作为财政部门拨付运营经费的依据,其中:

(一)出水水质不达标的企业,按超标比例扣减该不达标数据代表时段内的计量。

(二)考核通报中限期整改的企业,整改期间可暂停拨付污水处理厂运营经费。

第十四条

严格规范工业企业接管行为,工业企业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

— 5 — 物排放标准。在审核批准时应确保相应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接纳总量不超过该厂环评批准的相应数量。

工业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评批复。工业废水不得擅自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经环评批准同意并取得排水许可证后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应当经过预处理并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规定标准。工业废水接管排污口的设置严格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和《昆山市工业企污染防治规范》的要求,落实相关防护措施,设置应急闸(阀)、应急池、采样井、流量计、自动监测仪、自动采样仪等。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必须与市环保局联网。

工业废水排放设施规范化建设由市环保局牵头(相应污水处理厂等单位参与)进行验收,合格的发放统一的排放口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统一设置在排放口附近醒目处。排放口标志牌内容:标志牌名称、排放单位名称、排放口统一编号、企业联系电话和环保投诉电话等,间歇性排放的必须标明排放时间。

工业企业生活污水接管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昆山市工业企污染防治规范》的要求,设置应急闸(阀)、采样井。

排水许可审批时,初审人员必须现场踏勘,相应污水处理厂应参与,并对项目环评批复特别是预处理前后的工业废水水质指标进行备案。

对擅自将工业废水混入生活污水或将工业废水直接排入污水

— 6 — 集中处理设施的,作偷排论处,除依法追缴排污费外,可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五条

各区镇要切实加强污水收集系统(管网、提升泵站)管理,健全养护机制,加大养护力度,提高养护水平。要建立污水管网应急机制,对污水管网发生破裂或被其它施工破坏的必须及时修复,并第一时间通报相应污水处理厂和市住建局、环保局、城管局等部门。全面梳理排水管网系统,尽快纠正雨污水错接乱排现象,着力提高污水管网运行效率,落实长效管理。

鼓励管网养护引入竞争机制。有条件的要通过公开招投标,委托有资质的市政养护单位进行长效养护,管理机构要落实长效化考核机制,充分吸纳养护区域内街道社区的意见,对养护单位的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结算养护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重视雨污分流改造工程中管材管径选取、沟槽回填、顶管施工等问题,提高项目建设水平,确保控源截污工作有序推进及管道建成后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七条

中途泵站由其服务的污水处理厂负责运营管理,纳入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范围。

中途泵站要加装远程控制、监测设备,为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风险前置提供保障,提高污水处理厂远程调度和联动控制能力。市财政按50%对远程监控设备投资予以补助。

第十八条

加强厂网协同,污水处理厂要加强对管网的水质

— 7 — 水量监控,如有异常及时通报相关方快速反应。新建管网严格履行验收移交手续,确保管养责任落实。鼓励采用厂网一体化管理模式,提高对排水户的监管力度。

第十九条

鼓励开发应用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建立现代化监管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建局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制度或者台账不真实的;

(三)未按照规范处置污泥或者违反污泥委托处置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中,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符合核查要求的,由市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未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或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自动监控设备的由市环保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长期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整改不到位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问题,由市环保局、监察局实施挂牌督办,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完善农

— 8 — 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档工作,建立日常管理运行、养护和维修、改扩建的基础资料。

第二十四条

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独立设施)及管网应及时移交,明确责任,确保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

农村污水处理站的管理

(一)鼓励委托本区域污水处理厂负责农村污水处理站的日常运营,运营经费按规定上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专业单位进行管理,可优先选择该污水处理站承建单位。

第二十六条

农村污水管网养护。纳入区镇市政管网养护范围,委托有资质的市政养护单位养护,养护经费列入区镇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参考《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标准》,实施并逐步深化农村污水处理日常运营工作考核。

第二十八条

采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手段,农村污水处理站运行信号与住建局的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联网,提高监管效率。已建设施要逐步尽快完成联网工作,经费来源为市财政;新建项目执行“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的三同时要求。

第二十九条

污水增量考核以达到进水水质要求为前提,进水浓度月平均值不低于上同期值,年平均浓度不低于上值;管网建设量考核以达到污水增量为条件;污水处理厂建成投

— 9 — 运一年内运行负荷率不低于60%,三年内不低于75%。

第三十条

其他

(一)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应会同规划、住建、发改、财政、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充分论证,包括特许经营项目。应结合人口、用水量及产业特点,合理确定建设规模,避免盲目扩建;优化整合部分小规模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

(二)市政污水主管网的建设。应优先建设建成区管网,同步建设新建道路管网,合理有序推进市政管网建设计划。

市政污水管网建设时,应充分调查沿线排水户的排水情况,有关部门应相互配合,确保沿线污水全部截流、排水户雨污分流或临时合流溢流。

(三)控源截污支管网的建设。落实控源截污计划和财政以奖代补政策,有效提高城乡生活污水处理率。各区镇对有条件的老住宅小区要增设阳台和车库污水管,对雨污分流确有难度的局部区域,可采用建设雨污合流溢流管收集。对市政污水管网一时难以到位的突出水环境问题,应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加以解决。全面做到“达标纳管,应收全收”。

(四)严格实施城市排水许可制度。严格控制工业废水进入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确保污水处理厂安全稳定运行。严格新项目的方案审批,加强老项目的动态监管,排水许可作为办理环评、规划审批和工商注册、年检的前置条件。

(五)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污水处理厂对管网进水不正常现

— 10 — 象及时跟踪、反映;市住建、环保、农林、水利、城管及区镇职能部门加大动态监管力度,互通信息,加强部门联动,优化污水集中处理保障机制。

(六)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扩大污水处理信息公开透明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和行业自律的作用。

— 11 —

第三篇:全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水收集系统调研报告

人大关于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系统

交办意见办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2010年*月**日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对我区城乡建设与管理开展了专项工作评议,会议提出了“对污水收集管网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全面维修,重新验收合格后才能结算”的交办意见(以下简称“交办意见”)。*月中旬,我们在***副主任的带领下,对交办意见的办理情况了调研,走访了相关单位、现场察看了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系统管网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区人民政府对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系统交办意见的办理

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政府分管领导***副区长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了专门会议进行研究,明确了责任和要求;由责任单位区住建局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对污水收集系统存在的排污管网损毁、井盖缺失、污水接入管网等问题进行了检查、修复;对管网进行了疏浚、清理,并重新组织了验收;区环保局多次深入**中学督查,促使该校污水与管网连接,不再往河道直排;污水处理厂目前运行正常,处理后的水质达到了排放标准。

二、存在问题:

调查中,我们发现,污水收集系统仍然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验收把关不严,疏浚不到位,管网对接不科学,污水外流直排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调研中我们看到,区域排污管口径大,连接干管的连接管口径小,容易堵塞形成直排。如***、****等有多处地方出现污水直接排入河道的情况,特别是****有两处污水直接从连接管外流向河道,水量还很大。

二是新建改建工程的雨污分流连接监管没有到位,综合验收时没有把关,污水没有接入污水收集系统。如***、***及***新建的居民户污水没有接入污水收集系统。**沿河一些居民户、市场部分经营户,仍有向河道直排和倾倒污水的现象。

三是长效管理机制没有建立起来。虽然区政府确定了**局为监管的责任单位,但是由于没有专人专款,因而对污水管网缺乏经常性的检修、维护、疏通,导致了污水管网不畅。河道污染问题没有得到彻底根治。

从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统计数据看,现在是**的旅游旺季,用水量在增加,用水量增加应该排污量也是增加的,但是目前每天污水处理量在6-7000吨,比运行初期减少了30%左右;这就充分说明了至少有30%以上的污水没有进入污水收集管网,从红星河道里的水质污染现象也证明了这个问题。

三、建议:

一是区人民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采取措施继续进行整改,彻底解决支干管网对接存在的问题。防止

污水外流直排及及雨污混流。

二是加强监管,严把质量关和新建改建工程综合验收关。尽管现在污水收集系统已经验收,但是对污水收集系统的工程质量仍然要加强监控,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对于新建改建工程、要严把综合验收关,确保污水接入到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

三是确定专人专款,对污水收集管网实行常态化管理和维护,建立污水收集系统管理维护长效机制;完善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考核办法,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和运行质量,充分发挥公共投资的效益。

第四篇:青岛某污水处理厂污水回用工程

1 工艺简介

青岛市某污水处理厂建于1993年,二级处理工艺为AB法即两段活性污泥法。1999年2月10日,该厂污水回用工程试车成功(以二级处理后的出水为污水回用工程的进水水源)。

1.1 工艺指标

根据青岛市节水办等单位调查,经污水处理厂污水回用工程处理后的回用水主要用于工业冷却、电厂冲灰、市区景观和生活杂用等,对水质常规指标的最高要求为:

SS=5 mg/L;浊度=5~7 NTU;色度=30倍(稀释倍数);BOD5=10 mg/L;CODCr=50 mg/L。

这种要求采用常规处理即可达到,因此本工程的处理程度为常规深度处理,并增加二氧化氯氧化脱色工艺。

根据工艺试验结果,并参考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城市污水回用设计规范》,青岛市海泊河污水处理厂污水回用工程出水水质确定为:

pH=6.5~8.5;SS≤5 mg/L;浊度≤5 NTU;色度≤25倍(稀释倍数); BOD5≤10 mg/L;CODCr≤50 mg/L。

1.2 工艺流程

经二级处理后的出水作为污水回用工程的进水。在正常情况下,其BOD5和SS均在30 mg/L以下,此时投加PAC(聚合氯化铝)和一定数量的PAM(聚丙烯酰铵),然后用纤维球或石英砂为滤料进行微絮凝过滤,最后经二氧化氯消毒脱色。通常情况下,青岛市海泊河污水处理厂二级处理后的水质达标,此时工艺流程不经过机械混合池、栅条反应池和斜管沉淀池,直接通过管式静态混合器进入滤池。若二级处理后的出水BOD5或SS>30 mg/L,工艺流程需经过机械混合池、栅条反应池、斜管沉淀池后进入滤池。不论哪一种工艺流程,经滤池后的水都将进入清水池,然后经送水泵提升,送入厂外管网至用户。

1.3 工艺设计

青岛市某污水处理厂污水回用工程处理规模为4×104 m3/d,居全国首位。工艺设计处理单元除送水泵池外均按4.4×104 m3/d的规模设计,送水泵池流量按Q=555 L/s设计。

① 进水泵池

进水泵池使用3台潜水泵(2用1备),其平面尺寸为7.2 m×3.6 m。② 机械混合池

为使投加的絮凝剂及助凝剂能同水均匀混合,本工程用机械混合方式。机械混合池2 座,单池容积为34.3m3,混合时间2min左右。

③ 栅条反应池

栅条反应池是一种高效节能快速反应池,结构简单,占地少。本工程共2座栅条反应池,每池24格,每格平面尺寸为1.5 m×1.5 m,每个反应池的底部设有排泥管。

④ 沉淀池

本工程设辐流式沉淀池1座,直径为32 m,沉淀时间2 h,沉淀池的上部设有出水槽,中部设有斜管,下部设有吸泥装置。

⑤ 滤池

本工程的滤池为2组6池,每3个滤池为1组,每组可独立运行。滤池的单池过滤面积为52.08 m2,滤速为5.87 m/h。滤池采用气、水反冲四阀滤池,冲洗时间为3~5 min。

⑥ 清水池

为检修方便,运行灵活,考虑到用户用水的不均匀性,在用地紧张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增加清水池 的调节能力。清水池设计为2座,单池容量为2 500 m3,调节能力为日处理水量的12.5%。

⑦ 加药间、加氯间

为节省占地和管理上的方便,加药间和加氯间建在一起。

加药设备的设置根据两种不同工艺的运转方式考虑,当进水水质较差时,采用絮凝、沉淀、过滤工艺,此情况下投放絮凝剂PAC和助凝剂PAM。当水质较好时采用过滤工艺,只投加絮凝剂PAC。

本工程选用微絮凝二氧化氯进行消毒脱色除藻,滤前加二氧化氯的浓度为

2.2 mg/L,滤后为4.8 mg/L。

2 工程效益

2.1 经济效益

青岛市某污水处理厂污水回用工程建成后,每年可为城市提供1 460×104 m3回用水用于工业、市政绿化、冲洗等使用,为青岛市污水资源化开辟了新的道路。由回用水替代自来水,不仅可以每年为城市创造7 256 万元的收益,还可为城市提供增加48亿元工业产值的供水条件。若回用水以0.8 元/m3收费,则每年还可为处理厂回收资金1 168 万元,作为处理厂的经营费补贴,从而为城市污水处理运行提供了保证。目前引黄济青治水成本约1 元/m3,海水淡化约3 元/m3,而回用水的成本仅为0.48 元/m3,只有引黄济青治水成本的40%、海水淡化成本的13%。综上所述,本工程建成后所带来的经济效益非常可观。

2.2 社会及环境效益

青岛市某污水处理厂的回用水可作为工业用水及其他杂用水,不仅可以减轻市供水公司的供水负担,而且为青岛市开辟了第二水源,对缓解青岛市用水紧张状况起到了积极作用,为青岛市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利的保证。

与此同时,本工程可以进一步去除污水二级处理中未能去除的污染物,若进水按SS=20 mg/L、BOD5=20 mg/L、CODCr=60 mg/L计,经回用水工程处理后的出水按SS=5 mg/L、BOD5=10 mg/L、CODCr=50 mg/L计,每年可去除SS:219 t、BOD5:146 t,CODCr:146 t,甚至会更多。由此可见,回用水不但可以替代自来水,而且可以进一步减少水中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五篇:有色金属企业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工艺

引言

某有色金属企业是集采矿、选矿、冶金、化工为一体,生产镍、铜、钴及相应的盐类产品的大型有色金属企业。该企业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已处于超负荷运行 状态。为此,该企业拟新建污水处理厂处理来自该企业各生产单位排出的多种污水,污水总量为1 940 m3 / d。该项目建设目标是:一方面污水经过处理后,达到企业回用标准进行回用;另一方面对污水中重金属镍等资源进行回收利用,为企业降低运行成本。

1 废水水质分析及回用水质要求

1. 1 废水水质、水量情况

各生产单位废水水量、水质情况如表1 所示。依据废水分质处理的原则,可以将各生产单位排出的废水分为4 大类:1) 高浓度氨氮废水,包括公司1 及公司2 废水;2) 高浓度含砷废水,包括废酸处理后液及公司1 废水;3) 酸性废水,包括场面污水、废酸处理后液及电炉脱硫废水;4) 其他生产废水,包括共6 个生产单位排出的废水,这6 种废水的水质比较相似,主要污染物为镍等重金属及悬浮物( SS)。

1. 2 回用水水质、水量要求

根据各生产单位对回用水水质的要求,可将回用水分为三种。各种回用水的水质如图2所示io

2 废水处理工艺

2. 1 废水预处理工艺

2. 1. 1 高浓度氨氮废水预处理

该企业排出的废水中含高浓度氨氮污水有两种,合计废水量Q = 100 m3 / d,混合后pH 值为12. 28,ρ(NH3 -N) 为2 582 mg /L,如不进行单独脱氮预处理, 直接与该企业其他生产单位排出的含有高浓度Ni、Cd 等重金属的废水混合,重金属离子与氨氮将生成稳定的金属络合离子[1],为其处理带来一定困难。所以需对上述两个生产单位排出的废水进行单独脱氮预处理。本项目采用三级氨氮蒸汽、空气吹脱法去除废水中的氨氮,通过清水淋洗吸收吹脱出来的氨气来回收氨水。在

二、三级吹脱前采用石灰乳碱化废水,控制pH 值> 11,使水中的氨氮基本上以NH3的形式存在,同时废水中的SO2 -4与石灰乳中Ca2 + 反应生成CaSO4沉淀,去除了废水中大部分SO2 -4,以减小SO2 -4对氨氮吹脱的影响[2],提高了氨吹脱效率。在石灰乳碱化废水过程中产生的CaSO4沉渣,可用来回收石膏。 由于公司1 废水中不仅含有高浓度的氨氮,而且含有高浓度的砷(123 mg /L) ,所以经脱氨处理后的废水还需要与其他高浓度含砷废水混合进行除砷。

2. 1. 2 高浓度含砷废水预处理

砷及其化合物是毒性极强的污染物,对于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排放的含高浓度砷的废水安全再利用,除砷是不可缺少的关键环节[3]。将高浓度含砷废水进 行单独预处理后,再与该企业其他生产废水混合进行下一步处理,可提高回收有色金属的品位,防止砷在系统中循环积累。根据石灰铁盐法的原理[4],结合本

项目中废酸后液废水中铁离子含量较高( ρ( Fe) / ρ(As) 为33) 的特点,因此采用三段中和- 铁盐混凝法处理含砷废水工艺。一段中和,加入CaCO3将废酸后液废水pH 调至2. 5,使CaCO3与原水中SO2 -4反应,生成CaSO4沉淀,去除废水中大部分SO2 -4 。在pH 值为2. 5 的条件下,废水中的铁和三价砷基本不会形成沉淀,只有少量五价砷会形成难溶性盐而进入沉渣中。所以,可以利用产生的CaSO4沉渣来回收石膏。二段中和,用石灰乳调pH 值至10. 5,鼓风搅拌,利用废水中同时含有砷和铁,且铁砷比较高的特点,使废水中的砷生成溶解度很小的砷的铁盐沉淀。另外Fe3 + 的水解产物Fe(OH)3胶体,可以吸附并与废水中的砷反应,生成难溶盐沉淀而将其除去。因此本阶段可以去除废水中全部五价砷,大部分三价砷及铁离子。三段中和,用石灰乳调pH 值至9. 5,并加入FeSO4控制ρ( Fe) / ρ(As) 为15,鼓风搅拌,进一步去除废水中的三价砷。

2. 1. 3 酸性废水预处理

需进行预处理的酸性废水包括场面污水和电炉脱硫废水,其中场面废水中含有大量的粉尘等无机颗粒杂质,因此先将其进行絮凝沉淀,然后再将其与电炉脱硫废水混合,加入CaCO3将混合废水pH 调至2. 5,使CaCO3与原水中SO2 -4反应,生成CaSO4沉淀,去除废水中大部分SO2 -4,沉渣可用于回收石膏。在pH 值为

2. 5 的条件下,废水中的镍基本不发生沉淀,可以减少本阶段预处理镍的损失,以便下一步对其进行回收处理。

2. 1. 4 其他生产废水预处理

其他生产废水在去除重金属并回收镍之前对其进行除悬浮物( SS) 预处理,以利于镍的回收。聚丙烯酰胺( PAM) 是一种有机高分子絮凝剂,由许多CH2 = CH—CONH2结构单元联结而成,通过其高分子的长链把污水中的许多细小颗粒吸附后缠在一起而形成架桥。与无机絮凝剂相比,PAM 具有用量少、絮凝能力高、效果好、絮凝体粗大、沉降速度快,废水中共存离子及pH 值影响较小等优点[5]。目前该企业废水处理站悬浮物去除率在80% 左右,并可同时去除部分COD。

2. 2 石灰法分级沉淀处理

先将经预处理的全部11 种污水混合,然后采用石灰法分级沉淀回收镍并去除重金属离子。石灰法分级沉淀是利用不同金属氢氧化物在不同pH 值下沉淀析出的特性,依次沉淀回收各种金属氢氧化物。沉淀法处理重金属废水具有流程简单,处理效果好,操作管理便利,处理成本低廉的特点[5],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处理重金属废水的方法。混合废水中主要重金属Ni、Pb、Cd 的氢氧化物溶度积(Ksp) 分别为2. 0 × 10 -

15、1. 2 × 10 -

15、2. 2 ×10 - 14 ,混合废水经PAM 絮凝处理后ρ( Ni)、ρ( Pb)、ρ(Cd) 分别为:10,0. 3,0. 15 mg /L。一级沉淀用石灰水调pH 值至8. 0,可以去除80% 以上的Ni,其他重金属离子Pb、Cd 等由于其溶度积、浓度及羟基配合作用的关系,基本不发生沉淀。二级沉淀用石灰水调pH 值至11,并加入FeSO4,鼓风搅拌,去除大部分剩余的镍及其他重金属。

2. 3 废水深度处理工艺

2. 3. 1 臭氧氧化去除有机物

臭氧氧化去除有机物的基本原理是:O3在高pH值溶液中,离解成HO -

2,该离子与O3反应诱发产生多种自由基,尤其是氧化能力强的HO·,使溶解或分 散于水中的有机物氧化成新的HO·,成为引发剂,诱发后面的链反应[6]。臭氧作为一种强氧化剂,能与废水中存在的大多数有机物和微生物以及无机物迅速发生反应,因此可用于除去水中的色度、难降解的有机物,且具有杀菌消毒的作用[5]。本项目废水经预处理及分级沉淀去除重金属后,ρ(COD) 为200 mg /L 左右,其中有毒物质及难降解有机物含量较高,且废水pH 值较高,所以适合采用臭氧氧化法处理。

2. 3. 2 活性炭吸附处理

本阶段主要是利用活性炭吸附废水中剩余的悬浮物、重金属、有机物等污染物。活性炭吸附后再经微滤设备过滤,出水可达表2 中回用水2 的水质要求。

2. 3. 3 膜过滤除盐处理

本阶段是将经过活性炭吸附的出水,利用反渗透膜进行过滤,除去Na + 、SO2 -4等离子,使出水电导率达0. 2,符合回用水1 的水质要求。分离出的浓水,符合回用水3 的水质标准。

2. 4 泥渣处理

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镍渣、砷渣和重金属渣,分别用板框压滤机进行脱水处理,其中镍渣脱水处理后的泥饼回用冶炼。CaSO4沉渣,经浓缩机和离 心分离机脱水处理后,回收石膏。

3 工艺设计方案

3. 1 工艺流程

工艺流程如图1 所示。

3.2 工艺参数

1) 普通沉淀:沉淀表面负荷1 m3 / (m2·h)。

2) 絮凝沉淀: 混合时间1 min,絮凝反应时间30 min,沉淀表面负荷1 m3 / (m2·h)。

3)过滤:过滤设备自动控制反冲洗,反冲洗水来自回用水池,反冲洗排水至废水调节池。滤速8 m/ h。

4) 三级氨吹脱、吸收法脱氨: 一级氨吹脱,废水pH 值为12. 28;

二、三级氨吹脱,加入石灰乳通过pH计自动控制,将pH 值控制在11,气液比为2 900 ~3 600,水力负荷为6 m3 / (m2·h)。

5) 三段中和- 铁盐混凝法除砷:一段中和,加入CaCO3将原水pH 值调至2. 5;二段中和,用石灰乳调pH 值至10. 5,ρ( Fe) / ρ(As) 为30 左右,鼓风搅拌;三段中和,用石灰乳调pH 值至9. 5,并加入FeSO4控制ρ( Fe) / ρ(As) 为15,鼓风搅拌。混合时间为3 min,反应时间为30 min,沉淀表面负荷1 m3 / (m2·h)。

6) 中和沉淀: 加入CaCO3将原水pH 值调至2. 5,混合时间3 min,反应时间30 min,沉淀表面负荷1 m3 / (m2·h)。

7) 石灰法分级沉淀除重金属:一级沉淀调pH 值至8;二级沉淀调pH 值至11,加入FeSO4鼓风搅拌。混合时间3 min,反应时间30 min,沉淀表面负荷1 m3 / (m2·h)。 4 结论

1)根据废水分质处理的原则,对高浓度氨氮废水、含砷废水等进行单独预处理,降低了混合废水处理难度,并提高了镍的回收率。

2) 采用三级氨氮吹脱、吸收工艺处理高浓度氨氮废水,提高了去除氨氮的效率和稳定性。并对污水中氨及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CaSO4进行了回收利用。

3) 根据石灰铁盐法的基本工作原理,结合本项目中酸性含砷废水中铁离子含量较高的特点,设计了三段中和- 铁盐混凝法处理含砷酸性废水工艺。在投加铁盐量很少的情况下,达到了较高的除砷效率,同时去除了废水中大部分铁及SO2 -4 。

4) 采用石灰法分级沉淀处理混合废水中重金属离子,在去除大部分重金属离子的同时还可以回收金属镍,为企业降低了运行成本,并且防止了二次污染。

5) 根据各单位对回用水质的不同要求,采用了活性炭和活性炭加膜过滤两种污水末端处理方式,使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达到了污水零排放的目的,不仅节约了大量水资源,降低了企业的运行成本,而且防止了对该地区水体及地下水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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