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2022-07-11

第一篇: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基本建设工程与维修工程审计工作,强化公司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工程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本部、各事业部及控股子公司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范围和要求

第三条 总公司审计稽核部依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法规及有关财务规定,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能。

第四条 审计要求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审计。

审计工作做到四项坚持:

坚持对工程立项到工程竣工的全过程审计,监督检查各项基建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坚持对工程立项、工程设计、工程招标、合同签订、工程施工、工程付款、工程预结算、设备材料采购等实行全方位审计。

坚持以自审、委托审计相结合的多方式审计。

坚持规范各工作环节,完善工作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依法审计的审计工作方针。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审计内容及工作职责的规定,认真遵守审计工作程序,完善工作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

第五条 审计范围

列入公司基本建设计划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公司统一规划或所属事业部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含大中修、装修等)工程项目。 按有关规定由公司确定的其他相关项目。

第三章 工程前期审计

第六条 工程的立项审计

工程立项审计的基本要求

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需完备、合法,并纳入公司的预算计划。

开工前要办理的相关手续(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必须齐全。 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科学、合理,以满足公司的总体发展的需要。

工程立项审计程序及方法

凡公司新建工程,在进行立项时,应有审计人员参加。

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事业部(公司)应将经上级及总公司批准的本基建计划和改扩建、大中修工程项目计划抄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临时调整或补充的工程项目,也应由所属项目主管事业部将计划变动情况及时报总公司审计稽核部。

对新开工的工程,应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批准的设计文件、新开工项目情况表等有关资料抄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

第七条 投资方向审计

审查投资项目是否纳入投资主体基本建设计划,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符合投资方向,并审查资金来源渠道,资金是否到位、落实。

第八条 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签订的审计

招投标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对委托代理招投标的咨询单位进行比较、考察,对标书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主要审查招标标价不许超过批准的概算,标底的编制不准有高套或低套的现象。

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事业部会同招标代理单位应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并将招标文件及标底抄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

工程招投标审计的程序及方法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一定规模的,必须报请工程招标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合同签订审计

招标结束后,由公司总经理或授权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代表公司同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合同。 合同文书使用国家示范文本,各项条款要明确、具体、全面。

合同在签订前应报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审核,并同时提供相应的上级文件、对方资质审查资料。

工程合同未经公司总经理同意,不能正式签订工程合同。对于个别加急项目由总经理授权特批的 ,事后也应将会签手续补齐以利于档案资料的完整。

有效合同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行政管理部各一份备案。

第四章 在建工程审计

第九条 在建工程审计

在建工程审计的基本要求

加强施工过程管理,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等要符合程序,并与现场实际相符合。 工程款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拨付,不准超额或提前支付工程款。

第五章 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及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条 预结算审计

预结算审计的基本要求

审查预结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工程预算是否与有关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相符合,竣工结算报表和竣工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完整、合规。

预决算书中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套用定额是否准确合理。

编制的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工程预算审计程序及方法

在进行工程预算审计前,工程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工程合同、施工图纸、开工报告。

(2)如果是维修工程,还要提供经公司审批后的维修计划。

在进行工程预算审计时,审计人员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验证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及经营范围。

(2)审查施工单位取费类别及取费标准。

(3)审查工程预算投资额是否超过概算。

(4)审查工程预算书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建筑安装、装饰、房修等现行定额及其间接费标准。

(5)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工程结算审计的程序及方法

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时,工程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在工程项目初验后一个月内,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总公司审计稽核部。将初审后的工程结算书、竣工图纸、变更通知书、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及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书报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

(2)结算超预算部分,要提出充分理由并经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

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时,审计人员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工程审计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熟悉工程进度和施工计划执行情况,工程竣工后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

(2)审查工程结算书的编制依据是否正确,各种费率及定额标准计算是否准确。

(3)及时与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好工程中发生的资金问题。

第十一条 工程决算审计

交付使用财产审计的基本要求

审查要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成本核算是否正确。 是否认真作好交付使用财产的核算工作,完成交付使用财产的核算任务。

第十二条 审计基本方式

总公司审计稽核部一般情况下应在收齐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的竣工结算及上述有关资料后,总公司审计稽核部视具体情况采取如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审计:

自审。总公司审计稽核部自行进行审计合同价格低于50万元的零星工程或维修项目。公司系统内发生的委托项目(合同乙方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原则以自审为主。

自审与委托审计相结合。对于基建项目及大修工程的竣工结算审计,由总公司审计稽核部工程审计人员先根据内部审计程序进行预审,在预审基础上再委托有一定资质、审计质量好、信誉高的社会审计机构有偿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完成时间

审计小组对每一审计项目完成须提交审计意见,对重大工程项目完工后应提交从开工审计到决算审计的整个审计分析报告。

自审在二十日至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如遇较大项目或特殊情况,审计时间可酌情延长。委托项目审计时间由受委托审计机构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除本条例上述有关规定外,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公司实际情况并结合工程特点,另行确定其他专项审计项目。

第十五条 工程审计人员职责和权限、奖励与处罚以及工程审计档案管理执行公司财务审计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总公司审计稽核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四月

第二篇: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工作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造价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目的,在于促进工程建设单位加强项目管理,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应区别情况,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属于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财务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及审计监察办公室出具的结算审核意见书进行结算;如有变更,仅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结算审计,对合同变更部分按照审计确认价款进行结算。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工程,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中审定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实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审计依据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范围,包括公司投资的所有资本性支出项目及各单位的技改、维修工程项目,包括和林生产基地及外埠工程,无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为明确职责划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费用,做如下规定:

(一)单独交付使用的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审,经工程服务中心初审后,向审计监察办公室提出审计申请。

(二)单独交付使用的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审后,委托当地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出具工程审计报告初稿后报审计监察办公室,由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书后,方可正式出具工程审计报告,经审计监察办公室备案后生效,并据此进行工程结算。

(三)各建设单位委托当地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支付的工程审计费按照不超过核减金额的10%或者按照不超过送审金额的1%,以二者孰低的原则计算,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承担50%。

(四)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复审所支付的审计费按照每份报告500-800元计算,由各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依据

(一)国家、工程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公司《工程发包及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三)财务投资事业本部《项目投资财务考评体系》有关规定;

(四)工程项目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概(预)算及招投标有关文件、工程承包及设备物资采购合同、协议等。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

(一)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审计;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审计。 第九条 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审计

(一)标底的确定是否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流程进行,是否经过财务投资事业本部、工程服务中心第一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核批准;

(二)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进行,是否经过财务投资事业本部、工程服务中心、法务中心第一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核批准;

(三)审计监察办公室对上述情况审核无误后,出具结算审核意见书,财务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及结算审核意见书进行结算;如果没有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流程进行,或者没有上述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的审核签字,审计监察办公室不予出具结算审核意见书;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合同的项目及内容是否有变更,如有变更,仅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结算审计。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审计,审查工程项目预(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

(一) 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并符合验收标准;

(二)竣工结算的依据是否符合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结算资料和手续是否齐全;

(三)工程预(结)算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合法

1、按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经审定的施工图计算的工程量是否准确,有无重算、漏算等问题;

2、预算套用的定额是否与工程应执行的定额标准相符,各分项工程预算定额是否与设计文件相符,工程名称、规格、计算单位是否一致,预算单价的换算是否准确,有无套错定额情况;

3、施工企业取费标准是否与其资质等级或合同规定相符,工程类别是否符合取费系数的规定,取费系数及计算是否符合规定;

4、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

5、设备、材料是否按国家定价或市场价计价,材料预算价格与实际价格是否准确;

6、设计变更单、材料代用单、现场签证单、工序验收单及补充预算书等是否真实、有效,数据是否准确,手续是否完备,有无重签、多签等问题;

第四章 审计程序及审计方式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程序,应按照公司《审计工作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审计,实行两级审计程序。凡申请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书,由工程服务中心或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初审,由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终审。 第十三条 由工程服务中心负责初审的工程项目,需在初审工作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加盖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公章及预算员专用章,并由甲方代表签字的结算资料报送审计监察办公室,并按照工程项目的类型分别由工程服务中心分管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否则审计监察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为避免工程结算书年终集中报审,降低审计质量,影响财务决算,进一步规范工程结算审核时间

(一)大型的能独立结算的基建、技改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20天内提交工程结算资料。有关部门的初审工作应在30天内完成,并将结算资料送达审计监察办公室。审计监察办公室在对结算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后移交社会审计机构,并在20天内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勘察核实。

(二)对于随时发生的不方便独立结算的较小维修项目,施工管理部门应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每季度累计工作量,编报工程结算书进行结算,不得累计年终统一结算。

(三)对于施工单位未按时提交结算书,影响审计进度和财务决算的,审计监察办公室实行待审制度,财务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后先进行帐务处理,下年初详细审计后结清。

第十六条 在审计过程中,由审计监察办公室负责协调社会审计机构与工程服务中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结束后,由审计监察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司有关部门、施工单位、社会审计机构三方对审计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各方须在收到定案表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签署了意见的定案表返回审计监察办公室。

第十六条 社会审计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工程审计报告,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时间,由社会审计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审计监察办公室视情况作出相应意见。

第十七条 工程审计报告一式二份,由审计监察办公室签收,一份存档,另一份送交财务投资管理中心或者区域财务中心或者分公司财务处。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办公室通过公开招标,委托业务优、服务好、信誉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并对其办理的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审计监察办公室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所支付的工程审计费按照核减金额的3.5%计算。 第十九条 审计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一般可视具体情况采用下列方式:

(一)就地审计;

(二)送达审计;

(三)联合审计;

(四)审计监察办公室认为适当的其他审计方式。 第二十条 审计方法

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审计监察办公室应根据不同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审计方法,包括全面审查、重点审查、分析比较等。

第五章 审计要求

第二十一条 收集资料的要求

(一)为提高审计质量,审计监察办公室可以对大型工程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施工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应深入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向施工管理单位索取有关文件、资料;

(二)对工程项目资料报送不全者,审计监察办公室不予接收;对审计查证已经实施后才补充报送的签证单、变更单、联络单等,社会审计机构不予认可;

(三)报送工程审计项目时,对在同一地域施工的工程要统一报送时间,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差旅费。审计人员赴异地审计的差旅费按照集团公司部长级人员标准予以报销。差旅费及支付给社会审计机构的工程审计费等费用,根据工程项目的归属,执行财务投资事业本部颁发的相关制度。 第二十二条 资料收集范围

建设单位、工程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审计监察办公室报送下列资料:

(一)设备采购合同,器材引进、设备技术说明书;

(二)工程招投标资料和承包合同、施工协议等;

(三)全套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施工组织设计及竣工资料;

(四)隐蔽工程资料记录及验收资料;

(五)施工单位采购材料的合同、发票、产品说明书;

(六)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预付材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有关手续;

(七)招标投标工程变动项目的有关文件;

(八)施工企业资质登级证书、营业执照、执业证书;

(九)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的签证资料;

(十)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财务会计核算资料、文件;

(十一)其他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 掌握工程概况

审计监察办公室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时,应随时了解所审计工程建设项目的下列情况:

(一)工程建设项目性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等情况;

(二)项目的平面布置、设计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技术要求;

(三)工程材料的供应方式;

(四)工程价款的结算情况;

(五)工程项目预(结)算已审核情况及审核结果的处理;

(六)工程的实际完成情况和进度,已完工的单项工程数量和造价,未完工的单项工程进度;

(七)建设期内工程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取费标准等的变化情况;

(八)工程项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主要施工单位、主要设备生产厂家有关情况;

(九)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现场勘察核实

审计监察办公室在实施审计时应会同建设单位、工程服务中心、社会审计机构、施工单位等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勘察核实

(一)增减的分部或分项工程;

(二)实际施工用料偏离结算的工程项目;

(三)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

(四)必须丈量的工程项目;

(五)隐蔽工程情况;

(六)需要勘察的其他情况;

对现场勘察核实过程中发现的与预(结)算不一致的问题,审计人员应逐项记录,并取得建设单位、工程服务中心、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签证。

第二十五条 采购审查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按实核销的材料,在核对进货发票的同时,应按照其不高于同类同质当时市场价格的原则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工程变更的影响

审计人员在审查工程结算时,遇到下列情况,应当获取适当的证据:

(一)变更工程设计;

(二)建设单位提供材料和设备;

(三)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与规定不符;

(四)变更不同资质的施工企业;

(五)改变不同项目的性质;

(六)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七)计划外工程项目:

(八)其他应当获取证据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获取签证

审计人员在审查工程结算时,遇到下列情况,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

(一)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

(二)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

(三)施工用料发生变化;

(四)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

工程签证要规范管理,签证单应统一样式,三方验收签字栏甲方签字处要规范填写,注明工程量是否属实字样,并加盖印章。各级签字人员应对工程量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相应责任。

第六章 审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可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仅限于工程造价核减、核增的,依据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进行结算;

(二)对于在工程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工程发包、工程管理及财务核算等方面的问题,应按照公司《审计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如果施工单位提供的预决算不实,审计减少金额超过预决算的15%时,超出部分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公司《审计工作制度》及本办法制定出相应的考核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审计署审计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现场管理,进一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防范风险,落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审计现场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现场管理,是指审计组进入被审计单位开始工作至审计组提交审计结果文书期间,审计机关为执行审计业务及相关事项而进行的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

开展现场审计,应当依照审计法的规定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现场业务、廉政、保密、安全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审计组副组长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的分工协助审计组组长履行审计现场管理和审计查证等职责。

审计署领导或者司(局、特派办)领导担任审计组组长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审计现场负责人。审计现场负责人根据审计组组长的委托,履行审计现场管理职责,对审计组组长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审计组主审根据审计组组长的委托和审计分工,履行起草审计文书和信息、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协助组织实施现场审计、督促审计组成员工作等职责。

— 1 — 审计组设审计小组的,审计小组的审计现场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要求由审计组组长视实际情况确定。

审计组成员根据审计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审计组应当设立兼职廉政监督员,协助审计组组长抓好审计现场各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监督审计人员严格按照《审计署关于登记报告干预审计工作行为试行办法》处理遇到的说情、打招呼、威胁、恐吓等干预行为;严格按照《审计署关于礼品礼金处理暂行规定》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赠送礼品、礼金的行为。

符合设立临时党组织的审计组还应当按照《中共审计署党组关于在审计组设立临时党组织的意见》,成立临时党小组、党支部或党总支。审计组临时党组织书记应当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负责落实廉政责任制,执行审计署关于廉政风险防控的规定等工作。

第六条

审计组组成后,审计组组长应当围绕审计工作任务,组织必要的审计业务学习和培训,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廉政、保密、安全等教育。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应组织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宣读审计通知书,告知审计工作纪律相关规定,提出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

审计期间,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及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七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一)充分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确保调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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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的深度和效果;

(二)根据审计项目总体目标、被审计对象实际情况和审计人力及时间资源等,合理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

(三)将审计内容和重点细化到具体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步骤方法和时限要求;

(四)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将审计事项分解落实到人,明确审计组成员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相关要求。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进展及相关情况变化,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负责。

第八条

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组织编制审计任务清单,对审计事项的执行、调整和完成情况进行管理,确保审计实施方案落实。审计人员应当对相关审计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审计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审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进度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不得擅自减少审计事项和扩大审计范围。

第九条

审计组应当充分运用审计管理系统(OA)、现场审计实施系统(AO)和项目执行管理软件等信息化手段,对审计现场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处理和共享,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的实时传递,加强对审计现场的动态管理,提高审计现场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提出资料需求清单(明确资料提供时间),作为审计通知书附件一并送达被

— 3 — 审计单位。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按要求提供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资料应当包括财政财务收支、业务和管理等方面资料(含电子数据)。对于投资、运营、管理和使用境外国有资产的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审计组应当要求其提供与境外国有资产有关的财政财务收支、业务和管理等方面资料。

在获取审计资料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做好交接手续,认真清点、核对,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资料交接清单。

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资料时,不得超越法定审计职责,索取与审计事项无关的资料;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审计现场资料(含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管理,采取必要的保存和保密等措施,严格履行资料借阅交接手续,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资料的丢失和损毁。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接触审计现场资料和计算机等设备。

审计组获取的电子数据资料的保管和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审计署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遇有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等不配合审计工作,或者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情形的,审计组应当积极协调沟通,要求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改正,并注意收集其不配合审计工作的相关证据。经协调沟通仍无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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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计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

需要约谈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应当严格按照审计署关于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对审计实施方案中没有明确但属于审计项目范围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同意,必要时,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外部调查不得偏离审计目标;不得借外部调查的名义,调查了解与审计项目无关的事项。特殊情况下,遇有超出审计项目范围的问题需调查的,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符合适当性和充分性的要求,不得片面收集证据,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单位和个人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应当严格按照《审计署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管理办法》和《审计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执行现场审计业务,遇有以下情形,应当至少有两名审计人员参加或者在场:

(一)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了解重要审计事项或者交接重要资料;

(二)外部调查取证;

(三)查勘现场;

(四)监督盘点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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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采取审计证据保全措施;

(六)结算就餐、住宿等费用;

(七)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两人参加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加强审计现场管理督导,跟踪检查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审计事项,对审计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解决审计现场出现的问题。对不能胜任的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调整分工。

审计组组长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审计现场时间,把握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如需延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适时召开会议,研究审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廉政、保密等事项。会议召开形式和参加人员由审计组组长视具体情况确定。

以下事项,审计组应当及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

(一)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二)研究重大审计事项;

(三)讨论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材料,研究起草审计报告;

(四)研究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

(五)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集体研究的其他事项。 重大事项及存在分歧审计事项的讨论过程和结果必须如实记录,并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所有审计事项均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记录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等。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负责。

— 6 —

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及时审核审计工作底稿,确认具体审计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审计措施的有效执行情况。对经审核需补充审计证据或者修改审计结论的底稿,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补充修改。经审核后修改审计结论的,原底稿应当附于审定的底稿之后一并留存归档。

第十九条

审计组内的请示汇报事项,应当遵循逐级请示汇报原则。对请示事项,被请示人应当明确答复。审计人员应当主动、如实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意见,不得拖延、瞒报。遇有重大事项或不同意见,审计人员可直接向审计组组长汇报,也可直接向审计机关负责人直至审计长报告。

审计组必须依法、如实、客观地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和结果。如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审计期间,审计人员遇有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条

以下情形,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请示汇报:

(一)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二)收到重要信访举报材料;

(三)出现重大廉政、保密、安全等问题;

(四)出现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情形;

(五)需提请有关机关协助或者配合审计工作;

(六)出现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请示汇报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需要上报专题报告和审计信息的,审计

— 7 — 组组长、主审应当严格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反映的事实和结论,原则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已有整改、处理情况的,应当一并反映。

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的专题报告、审计信息,原则上应当经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审核,并严格限制知晓范围,经办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不得泄露办理过程与结果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期间,除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外,审计组对每个审计事项、发现的每个问题,必须就事实、证据等,与被审计单位不同层级充分交换意见。

审计组起草和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确认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经过审核,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如实反映,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和审计评价是否恰当等。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报告的质量负责。

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前,审计组一般应当召开会议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审计组可商被审计单位确定其参加人员,必要时可提请审计机关审理机构等派人参加。对存在分歧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有关情况。

审计发现的问题经审计组会议研究后决定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审计组应当编制清单并作出说明,与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一并提交审计机关审理部门。

审计发现的暂不具备移送条件的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审计署有关对暂不具备移送条件的审计问题线索进行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撤离现场工作地点前,审计组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检查和确认:

— 8 —

(一)需补充证据的审计事项,是否进行了补充完善;

(二)审计现场形成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是否完善;

(三)是否与被审计单位结清了相关费用;

(四)外聘人员使用的审计资料是否收回,电子数据是否按规定处理;

(五)应当归还的资料和借用的设备是否如数归还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认真清点、核对并做好交接手续;

(六)不需归还的审计资料是否按规定完整保存,涉密资料和数据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七)需要销毁审计资料的,是否编造审计资料销毁清册并报经审计组组长批准后销毁。

(八)是否按规定完成审计数据的归集、积累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审计署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加强对涉密信息资料和涉密电子设备的安全保密管理,严格按规定控制知晓和使用范围。在审计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接触审计工作资料。

审计人员不得打听不宜知悉的审计工作秘密,不得向被审计单位人员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不得在网络、报刊等公共媒体上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披露审计情况,不得违反审计组提出的其他保密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现场人员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影响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报经审计机关批准,可以停止其现场审计工作。

— 9 —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及时报账。审计组外勤经费支出明细、考勤记录和经费报销情况应当在审计组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布。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现场安全管理,发生可能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和审计人员人身、资料、设备和财产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应当严格按照《审计署审计现场突发事件处置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人文关怀,尽可能帮助审计人员排忧解难,并适时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保障审计人员的身心健康。异地审计的,应当按照规定安排休整。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审计组或者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采取调离岗位、引咎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严格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擅自减少审计内容或者扩大审计范围;

(二)审计资料或者设备管理不善,造成损毁或者丢失;

(三)超越法定审计职责,索取与审计事项无关的资料;

(四)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五)片面收集证据,涂改、伪造、隐匿审计证据;

— 10 —

(六)须两人以上共同参与的事项擅自单独实施;

(七)须提交审计组会议讨论事项没有提交,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八)须请示汇报事项隐瞒不报或者擅自处置;

(九)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协调时言谈举止失当,影响审计形象;

(十)经费开支、考勤记录、报销情况不公布,或者经费管理混乱;

(十一)向被审计单位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帮助其阻挠、拖延审计工作;

(十二)违反现场纪律,不服从管理;

(十三)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处罚结果应当作为对相关人员、单位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的外聘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审计署对外聘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审办法发〔2013〕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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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地铁轨道工程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大全)

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工程测量管理办法

(暂

行)

XX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分公司 二0XX年X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职责和要求 .................................................................................... 2 第三章检测工作相关规定检测 ................................................................ 9 第四章罚则 .............................................................................................. 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实现XX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确保全线施工质量,打造精品工程,明确参建各方检测工作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文件精神,特制定《XX地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地铁所有建设工程。

第三条名词解释:

业 主:XX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商:指业主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的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

监理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检测中心: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质量抽检并取得相应工程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

施工检测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检测并取得相应工程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

专项检测单位:指由业主委托的负责检测中心检测项目以外项目检测的有相应专业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

材料供应商:指业主招标确定的甲供材料供应单位和其它材料供应商。

第四条木管理办法制定依据国家、部委、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规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围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建质【20 1 0】5号);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处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五)《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 19-2000;

(六)《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发【2006】97号); (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江苏省建设厅公告第31号)。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检测,包括验证性检测、验收类检测和监督检测 (一)验证性检测主要指工艺、工法以及质量验证类的检测

1、验证性检测包括混凝土拌合物稠度、预应力张拉、模板拆除等混凝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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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进行审查,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权利,对不称职的、严重失职的、有故意或恶意违约行为的人员有权要求检测中心、检测单位更换。

(五)业主有权要求检测中心、检测单位提交工作月度报告和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六)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检测费用,确保检测工作持续开展。

第七条检测中心职责与要求

检测中心由业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代表业主对主要的检测项目进行抽检,并协助业主开展质量检测管理

(一)检测工作主要包括:主要材料、设备、半成品以及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项目实体质量的1 0%抽检,商品混凝土、管片混凝土原材料的抽检和主要配合比的验证(其抽检项目和频率详见《XX地铁质量检测项目和频率》。 (二)服务工作主要是配合业主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制定和统一XX地铁质量检测的标准和方法、检查和指导承包商、监理单位、施工检测单位的检测工作、检查商品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情况、分析工程质量问题、组织工程质量验收。 (三)设置组织机构、建立制度,确保各项工作开展

1、根掘合同约定和业主要求,设置组织架构、配备专业人员。根据承担的职责,分别设置试验检测组、现场指导组、混凝土质量检查组,并选派有丰富经验、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试验检测人员、现场指导人员和混凝土检查人员,并对其工作人员工作巾的失误、疏忽、玩忽职守承担全部责任;

2、检测中心应在签订合同后一周内,向业主提交本工程《检测工作细则》,经业主批准同意后执行,并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加以执行,并受其约束,同时作为业主检查、监督和验收检测中心工作的依据;

3、检测中心应具有甲级资质的试验室,必须配备工程材料检测所需的所有检测仪器和设备及工程实体检测的部分常用仪器设备;

4、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品和现场工作设备,确保现场指导组驻现场办公,同时按合同要求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混凝土质量检查组开展工作;

5、建立相对独立的资料管理体系并纳入地铁建设工程资料管理系统。对所有检测成果、技术档案等资料应及时分类、整理后存档。资料管理应有专人负责,以便查找和使用;

- 3

立检查台账,并定期向业主反馈检查情况,便于业主强化管片质量的管理。 (七)检查和指导承包商、。临理单位、施工检测单位检测工作

1、对承包商的试验室进行检查。主要检查试验室的设备功能、人员资质、操作方法、资料管理、规章制度、台帐等;

2、对监理、承包商的内业资料和施工检测单位的检测台账进行抽查,主要检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3、检查承包商取样试验、检测的频率和监理单位见证取样的独立性和真实性;检查资料管理情况。对承包商、监理单位检测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4、对所有混凝土的配合比进行审查和复核,对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结构混凝土配合比进行验证,确保配合比的合理性。 (八)其它工作职责和要求

l、汇总各施工检测单位信息和混凝土检查情况,每月编写《检测月报》报业主,经业主审核后发各有关单位,配合业主开展对施工、监理单位、施工检测单位相关工作的考核;

2、配合业主调查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监督检查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3、配合业主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并出具检测报告和检测总结;

4、未经业主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人员。若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时,须提前7天提交与拟更换人员具备同等或更高资质的人员资质报业主批准,经业主批准后方可更换;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更换,每更换一次,检测中心必须支付业主10万元人员违约金。

第八条施工检测单位职责与要求

施工检测单位由业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按照相关施工、验收标准确定的项目和频率,开展检测工作。施工检测单位抽检项目和频率详见《XX地铁质量检测项目和频率》。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手册,并在检测工作巾认真贯彻执行。

(二)对工程所用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和施工质量按100%频率进行试验检测, 及时、准确地提交检测报告,以满足施工质量和进度要求;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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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向业主反馈;

3、设立专职试验工程师,专职工程师应具备的相应的试验检测资格证书。试验工程师应对取样和现场检测进行见证,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确保检测的真实性;

4、对施工用混凝土的配合比进行审查和批准,确保配合比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5、对进场材料、半成品、设备的质量及施工检测单位检测结果存在疑义时,可经业主批准后,陈理单位进行独立取样,送检测巾心或专项检测机构进行复试。 (四)对承包商和材料供应商的试验过程和检测结果进行临督和检查

1、根据相关规范、规程和设计文件要求,审核承办商检测方案,并监督承包商按现行各种规范和设计图纸开展好各类试验,并对承包商检测报告进行审查;

2、负责对承包商的养护室与材料供应商出具检测报告的试验室资质、计量设施、试验程序、试验记录的可靠性、正确性进行全面检查;

3、监理单位应对承包商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承包商进场材料的台帐和试验、检测台账进行检查。 (五)其它工作职责和要求

1、与检测中心密切合作,抓好材料的试验、检测及对承包商检测工作的管理;

2、配合业主调查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监督检查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承包商职责与要求

承包商为工程建设的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要求,对进场的材料、半成品、设备和实体质量负全部和最终责任。 (一)建立完善的检测制度

1、根据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完善的检测制度,配备1名试验检测工程师,2~3名专职试验员,1~2名取样员,试验检测工程师及试验员持有试验检测岗位资格,取样员持有取样员证,确保施工检测的有效开展;

2、土建工程承包商必须设置工地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小于1 5m2),并满足

- 7

况,对提出的整改要求应及时白查、整改和回复;

2、配合业主开展甲供混凝土的质量管理,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排专人驻混凝土生产厂家检查、监督混凝土厂家生产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材料、设备供应商的职责与要求

(一)供货商应保证出厂材料、成品、半成品或设备的规格、尺寸、质量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严格执行合同内对材料的各项要求。

(二)对于运到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构酉己件,应随货带有产品出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及技术说明书等质量证明材料。

(三)供应商应对材料或成品、半成品的相关质量证明材料、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建立台帐制度,对用于地铁建设的材料自检结果进行记录、整理,并建立档案,便于查证。

(网)业主和监理、检测中心对材料制作现场进行检查时,应积极配合,如实的反映生产情况。

(五)在检测rfl发现材料或成品、半成品不符合要求时,按照规范规定处理必要时,应与承包商一起,西r已合临理和检测中心进行进一步的检测。确系由于材料供应商生产、运输、搬运过程巾的不当,造成材料或成品、半成品损坏的由材料供货商自行负责。

(六)供应商应服从业主的管理,配合承包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三章检测工作相关规定检测

第十三条物料进场检验、

(一)检验、检测范围。地铁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

(二)物料进场检验包括对物料的生产厂家、规格、数量、尺寸、外观以及质量保证资料的检验和检查。承包商、监理单位应对进场物料进行1 OO%的检验,并建市检验台帐,不合格物料不得进场,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三)承包商应制定检测方案,确定检测、试验的项目、方式、频率、检测设备、接收的准则、责任人以及检测记录。并按批准的检测方案对进场物料进行抽检、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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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品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商、监理单位要派专人驻商品混凝土后场监督生产厂商质量控制情况,检测中心应对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详见《商品混凝土后场检查实施办法》。

(四)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商应根据混凝土等级、工作性能等要求选择原材料、配合比计算、配合比试酉己等过程。每个过程都必须经承包商、临理单位和检测巾心进行审核,配合比试配要经承包商、监理单位和检测中心见证。检测中心应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主要配合比进行验证,并对本项目相同等级混凝土配合比进行综合分析和提出改进建议。

配合比确定程序见.下图:

施工、监理检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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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业主应进行督促和检查。监理平行检验结果与承包商验证性检验结果不符合时,峪理单位应通知检测巾心进行现场检测,以检测巾心的检测成果为准。 (四)承包商应根据批准的检测方案开展工程实体检测。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通知施工检测单位进场检测,检测过程中,承包商、。临理单位应旁站,根据检测结果做好质量评估和施工方案的优化。

(五)检测中心实体质量抽检应按照《XX地铁质量检测项目和频率》和业主、监理单位指令实施,并应按检测结果做好质量评估。

第十六条检测结果的判定

(一)材料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按照相关规范规定,予以加倍复测,若复测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材料不合格。

(二)当检测中心与施工检测单位对同批材料进行检测时,若初次检测结果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材料不合格,不再予以加倍复测。

(三)当检测中心与施工检测单位对同批材料进行检测时,若其中有一方初次检测结果不合格,则由不合格方进行加倍复测。若复测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材料不合格。

第四章罚则

第十七条对检测中心、施工检测单位的罚则

(一)出现下列行为的,业主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罚款、终止合同等处罚: l、项目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不到位或擅自更换,经通报批评仍不能限期更正,每次罚款20万元;

2、检测人员数量、资格达不到合同要求,罚款1 O~20万元,由此影响检测工作开展的,业主将终止合同:

3、项目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经业主批准后更换,每次罚款1 O万元。 (二)出现下列行为的,业主每次将予以2000元罚款:

1、检测单位检测制度不全,检测设施、仪器不伞与合同不符,档案资料不按规定存档的;

2、出具错误检测数据、错误鉴定结论或检测报告反馈不及时。

(三)出现下列行为的,业主将予以通报,并每次罚款3万元,若检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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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编制检测方案,未建立检测台账,未对不合格检测结果进行自查和整改;

3、对检测中心进场抽检、施工检测单位现场检测进行阻挠。

(三)对承包商伪造、篡改检测报告,或明示、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业主将视情节轻重,对承包商及有关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每次罚款20万元,不及时改正的,业主将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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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通信工程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修订版)

目录

第一章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 2 第二章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权限 ..................................................................................... 2

第一节 组织机构 ..................................................................................................................... 2 第二节 职责和权限 ................................................................................................................. 3 第三章 质量控制要素管理 ............................................................................................................. 3

第一节 人力资源管理 ............................................................................................................. 3 第二节 施工机具管理 ............................................................................................................. 4 第三节 施工方案管理 ............................................................................................................. 4 第四节 工程材料管理 ............................................................................................................. 5 第五节 施工环境管理 ............................................................................................................. 5 第四章 质量培训制度 ..................................................................................................................... 5 第五章 质量检查制度 ..................................................................................................................... 6

第一节 质量检查要求 ............................................................................................................. 6 第二节 公司质量检查 ............................................................................................................. 7 第六章 质量问题分类与处理 ......................................................................................................... 8

第一节 质量问题分类 ............................................................................................................. 8 第二节 质量问题处理 ........................................................................................................... 10 第七章 质量考核 ........................................................................................................................... 11 第八章 质量奖惩 ........................................................................................................................... 12 第一节 流程 ........................................................................................................................... 12 第二节 奖励 ........................................................................................................................... 13 第三节 处罚 ........................................................................................................................... 14 第九章 附则 ................................................................................................................................... 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管理体系,确保公司总体质量目标的实施和实现,持续增强公司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坚持以科学管理促品牌建设为出发点,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质量管理方针: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推行科学管理模式,增强客户满意,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公司质量管理的宗旨,是按照公司质量管理方针的要求实现公司质量目标。公司工程施工质量目标:合同履约率100%,工程数据移交满意度高于96%,客户满意度高于93%。

第四条 所有质量管理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职能部门和生产单位。

第二章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权限

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应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包括:

(一)成立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生产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质量管理组织,研究决策公司质量管理工作。

(二)运营管理部是公司质量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代表公司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设置专职质量管理岗位。

(三)生产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规模、人员情况成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组织,并设置专职(或兼职)质量管理岗位。

(四)项目部、区域中心和办事处(以下简称项目部)是公司质量管理工作各项规定的直接执行者,应监督、检查员工遵守质量管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设置专职(或兼职)质量检查岗位。

第二节 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管理方针、设置管理目标,批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为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提供资源,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八条 运营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内、外部审核,纠正并预防质量实施过程中的不合格项;参与管理评审,持续改进,保证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负责公司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控制;负责公司装备、车辆的管理;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制定相关施工规范;处理重要客户投诉。 第九条 市场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采购认证部、综合管理部等职能部门除履行本部门专属工作职责外,同时负责本部门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控制。

第十条 生产单位为质量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应根据公司质量管理目标制订可测量可评价的分解目标,并负责对本单位的所有质量活动进行逐层分解。生产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作为基层质量管理和控制的依据与标准,作为本办法的支撑性文件,上报运营管理部并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部为质量管理工作的基层执行单位。应遵循上级生产单位的各项质量管理工作要求,落实具体工作。

质量控制要素管理 第一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培训需求,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对培训对象、内容、方式及时间作出安排。培训实施结束后,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保存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生产单位应确定与质量管理岗位相适应的人员,质量管理岗位任职条件包括专业技能、岗位资格、能力和工作经历,生产单位质量管理员应报运营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

第十四节 生产单位应建立员工质量考核制度,规定考核内容、标准、方式、频度,并将考核结果内部存档,作为人力资源管理评价和改进的依据。

第二节 施工机具管理

第十五条 运营管理部是公司仪表、装备的主管部门,负责仪表和装备资源的配置、检验、测量和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各生产单位实际使用情况,运营管理部有权统一调度各单位配置仪表。

第十七条 生产单位是仪表、装备的使用部门,应设立专(兼)职装备管理人员,负责对仪表和装备资源的日常保养、检验校准、使用和维护等工作。

第十八条 关于仪表、装备管理的其他规定,参照《公司施工机具设备管理办法(暂行)》、《公司仪表管理办法(修订)》和《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程序》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施工方案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部应深入正确分析工程特征、技术关键及环境条件等资料,明确质量目标、验收标准、控制的重点和难点,制定合理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施工技术方案和组织方案。

第二十条 施工技术方案中应包括工程所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专项技术方案。

第四节 工程材料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生产单位应设立专(兼)职材料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关于工程材料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参照《公司国内工程材料管理办法(修订版)》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施工环境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应根据设计要求,预测施工环境的不力因素,在施工方案中制定专项预案,从而控制其对施工质量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应加强对施工质量管理环境因素的控制。要根据工程承发包的合同结构,理顺管理关系,建立统一的现场施工组织系统和质量管理的综合运行机制,创造良好的质量管理环境和氛围,使施工顺利进行,保证施工质量。

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应加强对施工作业环境因素的控制。要认真实施经过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落实保证措施,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和施工纪律。

第四章 质量例会和培训制度

第二十六条 运营管理部应在每季度组织召开公司质量分析会,会议目的为强化质量意识,规范质量活动,加强质量管理,解决质量问题。参加会议人员为运营管理部质量主管、生产单位质量管理员等。如有必要,邀请公司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或生产单位负责人参加。生产单位应每月组织召开内部质量例会,参加人员为生产单位质量管理员、项目部经理、施工人员等,如有必要,邀请生产单位分管质量管理层人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 质量例会的内容为会议当期的质量管理工作完成情况总结、质量问题分析、质量问题的改进措施制定、质量工作下一步计划安排、客户满意度总结和分析、会议上期质量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所有质量例会应形成有效的记录文档内部存留,包括会议签到表、会议纪要、会议图片等。

第二十九条 运营管理部应在每年年底编制下的质量教育培训计划,按照季度为单位,组织公司级质量管理培训。特殊情况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生产单位应每月月底制定详细的下一月度的培训计划,按照月度为单位组织生产单位内部质量管理培训。

第三十条 质量培训分为公司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公司内部培训,组织者可以邀请公司内部及外部专家、质量工作经验丰富的员工或相关领导进行讲授;外部培训,组织者搜集社会上相关的培训信息,组织有需要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质量培训的内容包括:质量法规、质量管理理论知识、质量检查工作、质量案例、质量“通病”控制、施工作业规范、先进经验共享等。

第三十二条 质量培训的形式,可以是集体参观优质质量工程现场,听取现场讲解;可以是人员集中在室内,听取老师授课;可以通过网络远程视频形式,就某一个议题进行专题讨论,主讲者进行分析、点评、形成结论。

第三十三条 质量培训的记录。所有质量培训应形成有效的记录文档内部留存,各生产单位均要建立质量培训台账,包括培训的内容、培训签到、培训现场照片等。

第三十四条 质量培训的考核。公司内部培训的考核,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应安排补考。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上述提及的相关记录文档,运营管理部应不定期的组织检查。对于记录文档缺失的或不完整的,计入关键事件进行考核扣分。

第五章 质量检查制度 第一节 质量检查要求 第三十六条 公司以项目部自检、生产单元复检、公司抽检的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管理。运营管理部和生产单位应严格落实“三检”制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整改后要进行复检,每次检查应形成有效的记录文档内部留存。

具体要求检查比例如下:

(一)管线类工程:工程自检率100%,复检率大于45%;

(二)设备类工程:工程自检率100%,复检率大于55%;

(三)网规网优项目:工程自检率100%,复检率大于60%;

(四)咨询设计类项目:工程自检率100%,复检率大于60%;

(五)智能化项目:工程自检率100%,复检率大于45%;

其中,针对重大工程要求检查比例为:工程自检率100%,复检率100%;

第二节 质量检查方式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质量检查分为专项检查和互查互检。专项检查为运营管理部定期组织的对生产单位的检查,互查互检为运营管理部不定期组织的各生产单位间的相互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成立质量检查专家库,成员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单位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和业务主管。

(二)运营管理部组织专家库成员进行质量检查活动,对各生产单位的检查频次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季度专项检查每个季度集中时间开展,互查互检按照月度组织开展。

(三)公司检查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单位内部质量管理落实情况以及项目现场施工质量,检查的标准参考公司《工程质量检查手册》(附件三)及国家、行业、运营商和设备商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检查区域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区域,检查重点是重大项目、新市场和规模较大业务区域。

(五)质量检查结果是质量考核的主要依据,结合各生产单位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完善、质量管理工作有效落实、质量目标完成情况、施工现场质量检查得分、关键事件得分等,由检查组分析和讨论后汇总,形成各生产单位季度质量分数。

(六)公司海外项目的质量检查以项目部现场检查为主,运营管理部委托到场专家代表公司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

(七)互查互检目的旨在加强生产单位之间的质量管理工作的交流、改进、共同提升。被检查单位的质量管理员有义务进行被查期间的所有工作配合,包括但不限于被查项目清单提供、陪同检查、出行条件提供、检查表签字等。互查互检中,检查方在检查过程中,工作扎实有效,能主动发现关键质量问题,帮助被检查方质量管理工作改进、提升的,在季度关键事件考核中,对检查方给予一定加分奖励。

第三十八条 运营管理部依据各生产单位的质量月报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控,实施动态管理,结合工程抽检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按季度输出工程质量通报,实现公司对工程质量的整体有效控制与管理。

第六章 质量问题分类与处理 第一节 质量问题分类

第三十九条 工程质量问题的等级分类标准是公司出现质量问题后进行定性的依据。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轻重程度、影响范围和经济损失大小分为三级:一般质量缺陷、重要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 第四十条 一般质量缺陷是指:

按照相应施工规范、设计文件标准,通过整改或返工能满足相关标准的非关键性不合格项目,并对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问题。包括:

(一) 施工未能达到对应施工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

(二) 由于施工或维护原因造成通信网络小范围阻断的;

(三) 违反施工作业流程,给通信设备或通信设施造成一般性损伤或损坏,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 一般项目验收未能一次性通过的;被地市级客户质量检查,检查出问题的。

第四十一条 重要质量缺陷是指:出现对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隐患或不合格质量,造成无法通过整改和返工进行弥补的后果,导致工程整体质量或顾客满意度下降。包括:

(一) 重大工程验收未能一次性通过,仍有较大隐患和遗留问题未能解决,给公司信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二) 隐蔽工程偷工减料,造成隐患、不合格或失误的;

(三) 关键工序方面或软件调测时关键数据设置违反相应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不合格或失误的;

(四) 关键测试指标和关键技术指标等方面未能达到验收规范标准的;被省级客户质量检查,检查出问题被通报的的或部级单位质量检查,检查出次要问题并被通报的;

(五) 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未能在期限要求范围内及时完成整改工作的;在公司管理体系外审中出现不合格项的。

第四十二条 质量事故是指:由于无证设计、施工或超规模、超业务范围设计、施工,勘察、设计、施工中出现或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器材,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失职等,造成的工程设施倒塌、机械性能不良、工程不能按期竣工、发生人身伤亡或造成其他重大经济损失。包括:

(一)因施工或维护原因导致通信网络大范围阻断的;

(二) 软件调测时全局性重要数据设置错误导致网络瘫痪、计费数据错误或丢失的;

(三) 野蛮施工,导致通信设备或通信设施重大损伤或损坏,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的;

(四) 因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工程长期(工程完工提交验收申请后一年内)不能通过验收的;

(五) 被部级单位质量检查,检查出严重违反通信工程基本建设程序问题并被通报的;

(六) 其他严重违反建设方、设备制造商等相关规定,严重影响公司信誉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二节 质量问题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运营部在工程质量抽检和工程质量回访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向相关生产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单》,生产单位立即组织资源实施整改,并跟踪处理,整改结果上报后,由运营管理部负责验证。

第四十四条 生产单位在工程质量缺陷出现后,要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进行上报、处理:

(一)一般质量缺陷应及时进行现场整改,整改要严格按相关规范及要求进行。整改结果放入当月质量月报中提交;

(二)重要质量缺陷要采取尽可能的措施进行整改和补救,将问题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降低质量问题的影响。同时要加强自检和复检,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加大处罚力度,并于5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和处罚结果报运营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对质量事故的发生,按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1.立即启动紧急事故处理预案,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技术支援,恢复通信设备正常运行;

2.在第一时间(24 小时内)以书面、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事故上报到公司领导和运营管理部;

3.派专人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和协调,采取积极有效的控制措施。需要公司领导赶赴现场的,要及时计划安排;

4.事故处理报告应在7 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领导和运营管理部,同时负责将跟踪处理信息反馈到运营管理部备案;

5. 运营管理部根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事故原因分析会,分析会要查明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责任方必须承担因事故而造成的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对于生产单位承担的维护项目中的一级、二级干线,因人为因素发生线路中断事故时,也应按照此项流程进行上报、处理。

第七章 质量考核

第四十六条 质量考核是公司对各生产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进行的综合评价,按季度和进行考核。

第四十七条 季度考核采取百分制,内容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质量检查结果、关键事件和加(减)分项四个方面,具体考核内容和分值权重详见《质量管理季度考核表》(附件一)。

(一) 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为20 分,主要包括合同履约率、工程数据移交满意度、客户满意度等。

(二) 质量检查结果为40 分,取公司专项和日常检查得分的40%。

(三) 关键事件记录为40分,扣分项针对生产单位日常质量管理工作落实不力或违反公司相关管理规范或要求的、出现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客户检查发现质量问题的或者客户投诉的、记录为关键事件,每项关键事件对应一定的分值扣分,扣完为止。加分项主要为客户及厂商书面表扬、获得奖杯(牌)、在技能竞赛中获奖,以及获得国家或部、省级优质工程等,加分上限为5分。各类社会组织、协会颁布的奖项不包含在内。详见《质量管理关键事件清单及记录表》(附件二)。

第四十八条 质量考核取四个季度考核的总分作为主要评分依据,结合生产单位重大项目交付情况,评选出“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获得“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质量管理员,优先获得质量管理先进个人提名。出现质量事故的单位,不参与质量先进评选。

第四十九条 质量考核排名在后三位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在述职中应分析原因、找出短板,并制定出来年具体的质量管控措施;倒数第一和连续两年倒数第二或第三的生产单位应对质量管理员调整岗位,并报运营部备案。

第八章 质量奖惩 第一节 流程

第五十条 与公司工程质量、服务有关的奖惩,均由运营部按规定出具奖罚单据《工程质量奖、罚明细表》(附件四),并交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计划财务部执行。

第五十一条 生产单位内部的质量奖、罚,应以《__生产单位__月内部奖(罚)清单》(附件五)的形式上报运营管理部。

第二节 奖励

第五十二条 获得电信设备厂商优秀(或金、银和铜牌)合作奖以及国家级、部级、省局级优质工程和优秀(良)施工的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第五十三条 获得设备厂商国内(或海外片区)合作金、银和铜牌的,奖励生产单位金额如下:金牌10000元;银牌6000元;铜牌3000元。

第五十四条 获“省局级”优质工程的,奖励生产单位金额如下:一等奖10000 元;二等奖6000 元;三等奖3000 元。

第五十五条 获“省局级”优秀(良)工程的,奖励生产单位金额如下:一等奖8000 元;二等奖4000 元;三等奖2000 元。

第五十六条 获“部级”优质工程的,奖励交付单位金额如下: 一等奖20000 元; 二等奖15000 元; 三等奖12000 元。

第五十七条 获“国家级”优质工程的,奖励生产单位金额如下:一等奖30000 元;二等奖20000 元;三等奖15000 元。

第五十八条 获奖单位的奖励资金由交付单位根据内部贡献进行预分配,预分配明细报运营管理部审核后再进行发放。项目或交付单位获其它奖项,由运营管理部参照以上标准进行核发。

第五十九条 由建设单位等相关方面给公司来电、来函、来信、授旗或以公共媒体报导等多种形式,对施工单位或个人进行工程质量(或服务)表扬的,经运营管理部核实后,公司将根据客户表扬方层次不同(运营商的县、市、省或设备厂商的代表处、总部或海外)、表扬内容、项目执行情况等按等级给予相关部门或个人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经济奖励。

第六十条 对于在由建设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业务技能比赛、或对合作单位评比中获得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分别给予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经济奖励。

第六十一条 根据质量考核结果,对考核成绩位于前三名,且全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发生、无重大质量投诉的生产单位授予“质量奖”,分别给予5000 元、3000 元和2000 元的经济奖励。

第六十二条 对于获得公司“优秀质量管理员”的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1000 元奖励,颁发“优秀质量管理员”证书。对于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质量管理员”的个人,纳入公司后备质量经理库,并提供培训提升机会。

第六十三条 对于本办法没有覆盖到的其他质量、服务方面的奖励,由运营管理部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节 处罚

第六十四条 对于在认证机构或第二方的审核中发现两个及以上不合格项的,对部门负责人罚款1500 元,同时责令该部门认真组织学习,深刻贯彻理解,以杜绝该不合格项的再次发生。对于同一部门在外方审核中连续出现相同不合格项的,部门负责人应承担管理责任,对部门负责人罚款3000 元。

第六十五条 对于公司在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生产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给予生产单位质量管理员按每起100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 对于工程中出现的重要质量缺陷的,对生产单位负责人罚款2000 元、对项目负责人罚款1000 元、对质量管理员罚款500 元。

第六十七条 对于工程中出现质量事故的,根据轻重程度进行相应处罚:对生产单位负责人罚款5000元-10000元、对项目负责人罚款3000元-6000元、对质量管理员罚款1000元-30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元-3000元。

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视情节严重程度,必要时提请人力资源部对生产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出现质量事故后,问题避重就轻或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对生产单位负责人罚款5000 元。同时,质量问题上升一级处理,因此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第六十九条 因质量事故原因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生产单位自行承担。

第七十条 同一工程项目中违反多条规定的,进行累计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对战略合作单位的质量管理,参照《公司战略合作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公司QEO管理手册修订版》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及修订权归运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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