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人民调解制度

2022-10-16

它是实施某些管理行为的基础,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管理体系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司法所人民调解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一篇:司法所人民调解制度

司法确认制度 -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

司法确认制度 困龙山女神

一、司法确认制度的含义

司法确认制度是指对于涉及到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或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之后,如果双方认为有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的制度。

二、司法确认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按照颁布的时间先后顺序,分别是: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三、司法确认程序 2

(一)管辖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双流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调解,由双流人民法庭管辖

(二)程序的启动

1.前提——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对民事纠纷调解后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 2.启动——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特别注意:不得委托代理人。 3.申请的时间

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3

4.立案条件

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提出申请。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2.确认身份关系的; 3.确认收养关系的; 4.确认婚姻关系的。

(四)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情形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4.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5.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6.调解组织、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的;

7.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五)司法确认决定书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司法确认的费用 4

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意义和作用

对人民调解组织达成的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必须确保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在程序上合法,其内容不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人民调解协议因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这无疑对调解组织及调解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而具有强制执行力,是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最直接的肯定,可以提高人民调解组织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望,维护人民调解员的公正形象。对当事人而言,通过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然后申请司法确认,不但省钱,而却省时,避免了不必要的诉累,也能达到强制执行的目的。

5

司法确认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 因 纠纷,于 年 月 日经 (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1. 2. 3.

(写明调解协议内容,或者将调解协议作为附件)

现请求开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开阳县人民法院

附:……(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人民法院

6

确认决定书(决定确认用)

(××××)调确字第××号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 年 月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 因 纠纷,于 年 月 日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写明调解协议内容)。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受理司法确认申请用)

(××××)调确字第××号

(申请人):

你请求本院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已收到。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条件,本院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本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回答问题;

二、在本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申请人有权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三、如果本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本院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其他: 7

年 月 日

(院印) ×××人民法院

不予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用)

(××××)调确字第××号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 年 月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关于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因(写明不予确认理由),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据此,本院作出如下决定:

对申请人 于 年月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第二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5-03-07 【生效日期】2015-03-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检察日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关于印发《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

《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正在开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监督程序改革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10个省(区、市),要注意做好当前试点工作与《方案》的衔接,按照新的要求深入推进试点工作。其余各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深入调研,积极探索,为下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做好充分准备。条件成熟的地方,可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在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监督程序改革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结束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将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和各地做法,按照《方案》要求,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知情权保障等方面的改革进行具体部署,全面开展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届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将联合下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修订下发《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

各地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2015年3月7日

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要求,现就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提出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以健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为目标,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方式,扩大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

二、重点任务

(一)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

1.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机关。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选任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2.人民监督员的设置。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设置人民监督员。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直辖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

3.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人民监督员应当是年满二十三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互相兼任。

4.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程序。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协商,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合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协调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人民监督员人选,并接受公民自荐报名,对推荐和自荐人选进行审查,提出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拟任人选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总数的50%。对拟任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作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二)改革人民监督员管理方式

1.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初任培训,同级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会同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

2.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并与人民检察院信息共享。

3.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人民监督员考核制度,及时掌握人民监督员的履职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通报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对不认真履职的人民监督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劝诫。

4.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期间,应当作出保密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

5.人民监督员有违反保密规定、妨碍案件公正处理等不适合继续任职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由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被免职者本人、推荐单位或组织,向社会公布。 (三)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4.拟撤销案件的; 5.拟不起诉的;

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8.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9.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10.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1.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四)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1.规范参与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程序。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被抽选出的人员是本案当事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本案诉讼参与人的,不得担任该案件的人民监督员。抽选结果确定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被抽选出的人民监督员,说明相关事项,并为其开展监督工作提供相应便利。

2.完善案件材料提供和案情介绍程序。案件监督前,应向人民监督员提供充分的有关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材料;案件监督中,应全面客观地介绍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以及对案件处理的不同观点和意见。必要时,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收听收看讯问犯罪嫌疑人相关录音录像了解当事人的意见。

3.完善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和检察机关审查处理程序。人民监督员对所监督案件独立进行评议和表决,制作《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说明表决情况、结果和理由。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进行审查。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全面审查、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评议和表决意见,依法作出决定。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应及时告知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检察委员会的最终处理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作出必要的说明。

4.设置复议程序。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经反馈说明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复议一次。 (五)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

1.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制度。为便于人民监督员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发现监督线索,检察机关应对职务犯罪立案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扣押财物的保管、处理、移送、退还情况,以及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建立相应台账,供人民监督员查阅。

2.建立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检察机关接待职务犯罪案件举报人、申诉人时,应告知其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对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诉讼环节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执行搜查、扣押时以及执行冻结后,应向举报人、申诉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告知有关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的内容。

3.建立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等机制。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执法评查等工作,可以邀请、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在查封、扣押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财物和文件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现场监督。 (六)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

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充分总结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经验,加强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论证,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适时提出立法建议,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上来,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

(二)加强协调配合。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沟通协调,互相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各项制度,检察机关要健全完善人民监督员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履职保障等制度,使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与使用紧密衔接,切实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

(三)强化保障措施。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要及时就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向党委、人大报告,积极争取支持。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司法行政业务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四)加强督促指导。省级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做好本级改革工作的同时,加强对下督促指导,及时掌握改革推进情况,研究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确保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扎实有序开展。

(五)注重宣传引导。要注重对实践经验和改革成果的总结和推广,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宣传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不断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社会影响,为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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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武汉市司法局法制培训与调解办公室干部挂职锻炼规定制度

选派职工到市局实践锻炼暂行规定

为了加快我办干部队伍建设步伐,全面提高我办干部队伍的素质,进一步强化实践锻炼,使我办教职工尽快适应司法行政工作要求,熟悉和掌握新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方法,提高法制培训、调解人民内部矛盾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决定选派职工到市司法局各职能部门实践锻炼。为做好此项工作,制定如下规定:

一、目的和要求

我办职工到市局各职能部门实践锻炼,是根据我办职工工作职责要求和提高我办职工素质的需要,是使我办职工尽快适应司法行政工作要求的重要途径,应作为公务员培训的方式之一在职能转变的过度阶段长期坚持。到市局实践锻炼,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按需施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1、强化学习意识

我们长期从事法律学历教育工作,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但是面对新赋予我们的法制培训和大调解的工作职能,唯有强化学习意识,才能使我们尽快适应新的工作要求。到市局实践锻炼期间,我们不仅要向书本学习,而且要向实践学习,向周围的干部职工学习,向未知的领域学习。结合岗位需要,既要学习与自己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又要广泛涉猎多方面的知识,使知识结构更合理;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把学到的知识应用于实践,做学习型、知识型、实干型相统一的新一代年轻干部。

2、 强化实践意识

作为长期从事教育工作的人民教师,往往“眼高手低”动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限。因此到市局实践锻炼到岗后,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尽快完成角色转换,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投身到工作中去。做到人到岗,心到位,扎实开展工作,努力完成分配的任务,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要认真学习机关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方法,提高组织协调能力,提高自己的宏观分析能力,认真学习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以更高的角度思考问题,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3、强化形象意识

我们的身份发生转化,但是我们不能忘记教师的身份。到市局实践锻炼期间,我们不仅代表个人形象,还代表着教师形象,要自觉用干部标准、党性原则和组织纪律约束自己,努力塑造真抓实干、艰苦奋斗、遵纪守法的良好形象。

二、对象的选派

1、到市局实践锻炼,是提高我办职工能力素质和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的重要措施和有效途径。每一个人都应积极参加。

2、各科室应根据本科室的工作职责,每年有计划、分阶段选派一定比例的人员(20%——30%)到市局相关部门实践锻炼。 科室负责人原则上不参加。

3、到市局实践锻炼,采取本人申请、处室推荐、领导决定相结合的办法确定选派对象。

4、实践锻炼对象主要从45岁以下教师中选派,适当考虑行政干部。

5、参加市局实践锻炼,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工作移交,办理有关手续并到市局报到。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选派决定,经批评教育仍不服从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逾期15天不报到的,予以辞退。

三、实践锻炼时间和待遇

1、实践锻炼时间根据工作性质和市局要求确定。一般为3个月、6个月或者一年。

2、选派对象的工作由市局安排。其在市局实践锻炼期间,职务不进行调整,工资、奖金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变。但是选派对象为处室负责人的,其负责人津贴应由现实际负责人所有。

3、选派对象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按有关规定转党员组织关系。

4、交通、伙食等补贴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考核管理

1、到市局实践锻炼,其日常管理由市局负责。市局应为选派对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有计划地安排好选派对象的工作和学习,使选派对象把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熟悉司法行政业务,深入一线,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切实使选派对象得到全面锻炼和提高。选派对象要克服困难,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认真完成市局分配的任务,自觉经受锻炼,增长才干。

2、到市局实践锻炼,要严格遵守市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搞特殊化,更不能利用实践锻炼工作之便牟取私利。

3、在市局实践锻炼期间的平时考核包括考勤由市局进行,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我办人事部门,作为发放月度目标考核奖金的依据。定期考核由我办进行,其所在的实践锻炼部门应对其工作期间的表现写出评语。但是在市局实践锻炼时间为一年的,其定期考核由市局进行,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市局优秀等次比例,适当控制在市局实践锻炼人员总数的10%左右。

4、市局实践锻炼期间的表现应作为公务员培训情况,记入个人档案,作为任职、晋升的依据。

第四篇:司法所人民调解

构建“三位一体”人民调解工作体系

全力打造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

今年以来,书院司法所在曲阜市司法局,书院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创新方式,突出成效,全面落实人民调解“515”建设,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平安书院”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组织开展好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专项活动,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切实起到第一道防线的。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大力化解矛盾纠纷。规范化建设工作开展以来,按照上级的统一要求,先后争取司法所建设资金10多万元,对现有司法所办公场所进行统一标准化建设。悬挂全国统一的司法行政标识,配齐各项办公设备,司法所办公用房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全面新建和改建,司法所办公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今年年初,市司法局为我所配备了空调、电脑和数码相机等办公用品,实现了办公全面自动化。2011年1月,我所被济宁市司法局授予济宁市示范司法所、被曲阜市司法局授予2010司法行政工作目标考核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为配合村支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司法所坚持从健全组织领导入手,分别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确保选举期间的社会稳定。今年以来,共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案件18件,调处18件,其中重大矛盾纠纷2件,防止群体事件和群体上访2件20余人次,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1起1人。

(二)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网络机制

狠抓组织建设,健全调解网络。为把人民调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1

街道办事处建立起多层次的调解组织结构,健全了调解网络,一是成立了有党工委办事处书记为主任、主任为副主任的“大调解”协调中心,由分管领导兼任中心办公室主任,明确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和司法所人员为协调中心人员,各村居落实了一名兼职调解人员,并将一批有调解工作经验,工作责任心强、热心为群众办事和热爱调解工作的同志吸收到调解队伍中来,充实了基层调解队伍力量。二是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社区工作水平,充分利用法制学校等载体,采取集中授课、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组织社区干部及居民举办调解人员培训班,对调解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使广大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每名村居调解员都配备了工作日志本、会议记录本和来电、来访登记表。同时,建立了调解办理制度,认真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通过各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规范了社区工作行为,调动了社区干部的积极性,提升了社区整体工作水平,为开展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加强人民调解网络建设,构筑“大调解”工作格局。按照上级“五有六统一”标准化调委会和“大调解”工作要求,大力加强基层调委会的组织建设。今年4月底,在村支两委换届选举结束后,由各村选举产生了新的调解委员会,将名单进行了汇总上报。目前,街道32个村居全部建立了调委会,现有调解人员106人,街道调委会1个,医患纠纷调委会1个,年内培训调解人员110人次。

(三)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运行机制

1、预防机制。一是坚持信息预防。各村居从抓早、抓小、抓快着手,及时把握信息,解决问题,消灭隐患,防止形成矛盾纠纷。二是坚持普遍预防,采取普法宣传,举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增强广大群众守法意识和明辨是非的能力,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三是采取“四超前”措施,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即围绕党工委、办事处的中心工

作超前介入,排查工作建在预防前,预防工作建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2、排查机制。对辖区内突出的矛盾纠纷,采取定时、定人、定点定责的办法,开展“拉网式”专项排查调处,做到不漏村居、村居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各级调处组织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矛盾隐患,按性质和轻重缓急进行梳理分类,具体计入档案。

3、调处机制。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新机制。实行分级调处制,搞好归口调处,小纠纷由信息员或居民小组长调处;一般矛盾纠纷由村居调委会依法调处;疑难纠纷由街道调处中心及时调处。

4、督查机制。一是领导督查,分管领导负责对本辖区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行督查,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问题。二是跟踪督查,对于落实到具体部门调处的矛盾纠纷,各级调处组织实行全程督查,按时通报调处工作进展情况,杜绝有调无果、有头无尾的现象。三是会议督查,各村居每季度、街道每半年召开一次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情况,讲评工作,部署任务。

5、回访机制。坚持回访预防,对于调处的重大矛盾纠纷由本级调解组织指定专人包案,定期回访,督促履行协议,防止纠纷出现反复,酿成新的事端。

6、报告机制。各村居包村干部每周

一、四向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排查表上有包村干部签字,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实行“零报告”制度。对那些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及时介入调解,同时从发现之日起2日内向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报告。

7、培训机制。定期对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每季度1次,提升

队伍素质,提高调解水平。

(四)把握有利时机,及时化解矛盾

为将“预防为主、调处结合”工作方针落到实处,街道办事处及时处理好村居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抓住要害部位、关键环节、主要矛盾,切实把工作做实、做细,不留死角死面。通过排查做到三个“心中有数”,即对过去排查出来未解决的矛盾纠纷心中有数;对本次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及时解决情况心中有数;对可能影响本单位、管区稳定的重大复杂疑难纠纷心中有数。在排调中,做到早发现、早控制、快调处,把矛盾纠纷及时消灭在基层,防止和避免排查不及时,调处不及时导致矛盾激化或诱发新问题,严控信访案件的发生和矛盾激化。

强化矛盾纠纷化解、稳控,加大矛盾纠纷化解力度和强化稳控工作,做到关口前移。在禁烧、孔子文化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期间要求各村居坚持做到日排查化解日稳控制度,在第一时间排查矛盾苗头、落实化解稳控措施,每周研判共性苗头隐患,预测发展态势,制定应对措施。

在调解村民矛盾时,我们摸索出了一些经验,通常调解邻里纠纷分三个步骤:一是听,在矛盾冲突后当事人双方各说各的理,各执一词,只强调自身的利益,争执不下。这是不妨让他们都说出来出出气。二是劝,首先要掌握时机,双方都在气头上时,不能劝,要耐心等待消气、理智后进行劝说,同时顺着各自的想法提出假设,推论出坏的结果;然后进行换位思考,从对方的角度分析,劝说双方各退一步;最后从影响彼此关系的角度阐述其利害关系。三是调,依照法律和人情进行调解,梳理矛盾,分清责任,解决实际问题,彻底化解矛盾。

(五)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结合,最大发挥调解功能。一是充分发挥司法所、村居调解员的作用,及时化解辖区内的社会矛

盾纠纷,尽量做到“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街道”。二是加强与法院和政府行政部门的衔接,把三大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增大调解成功率。

二、当前调处矛盾纠纷中碰到的突出问题及今后对策

(一)当前调处矛盾纠纷工作中碰到的突出问题

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发展不平衡

个别单位的负责人对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熟悉不足,重视不够,行动迟缓。

2、人民调解的基层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

目前街道的调处组织中仍有相当部分尚未达到规范化标准,无法达到规范化调委会要求的最低标准,严重制约了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对今后调处矛盾纠纷的对策和建议

1、科学建立农村矛盾纠纷摸排预警机制

针对当前农村社区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我们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摸排预警机制。如何开展矛盾纠纷的摸排工作,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群众性原则。我们必须广泛发动群众,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开展摸排预防工作。二是早发现原则。任何矛盾纠纷都有一个发生、发展、爆发的过程,加入我们能够及早发现、及时采取措施,就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确保社会的稳定。

2、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协调指导。

要认真履行调解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协调指导,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周报告、排查调处数据月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月工作例会“三个一”工作机制,及时把握辖区内矛盾纠纷动态,及时研究矛盾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新规律,切实当好党工委、办事处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参谋助手。要通过督促抓好

预防、排查、调处、信息报送、定期分析、信息报送、应急处置、挂牌督办、联调、督导检查、保障等十项机制的落实,进一步加大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力度,切实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多种化解手段并用、三大调解良性互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3、加大教育力度,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加强对居民的政策法制教育,扩大普法的广度,大力推广村务公开,增强透明度,动员广大村民积极参与村务治理,使干部和群众之间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支持,减少干群间的纠纷。同时,引导群众积极向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加强文化道德和修养,做到遇事冷静对待,互相谦让,正确处理,减少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

第五篇:人民调解案例(双沟司法所)

人民调解案例

王兴义和王兴亮的土地承包纠纷

一、案例内容

当事人王兴义和当事人王兴亮同是亳州市谯城区双沟镇双东民族村秦大园的村民,2013年11月20日,二人因三边四荒土地发生土地纠纷。原生产队分配给各户的农闲地,由于规划建设新农村,尺寸之地成了香饽饽。本是同家兄弟的王兴义和王兴亮因新农村规划互不想让,多次上访到镇里。

但是王兴义和王兴亮均没有可靠地证据,更没有土地使用证。王兴亮一方在农村势力很强,王兴义一方在农村处于弱势。申请当事人王兴义多次寻求村调委会调解,但均告失败。包村镇干部及分管领导也多次说和,但是没有得到当事人王兴义的完全满意。

双沟司法所按照党委书记的批示,进行现场调解,向周边群众调查了解具体情况,三番五次进行调解,倾听双方当事人意见和诉求,以情依法进行说服和引导。

二、调解经过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新农村规划引起的土地承包纠纷。接案后,双沟司法所工作人员一方面立即与双东民族村委会取

得联系,向村干部=了解情况;另一方面,迅速行动,按提供的王兴义和王兴亮的联系方式进行了初步的调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走访了解,希望当事人能够统一思想,尽快参加调解。可是事情并不是一帆风顺,因为王兴亮一方处于强势,并不愿意接受调解,王兴义一方经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劝说同意接受调解,但也表示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王兴义和王兴亮的土地纠纷经村调委会和镇干部多次调解,均未成功。尽快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是摆在双沟司法所工作人员面前亟待解决的难题。他们决定与双方当事人“各个击破”,每人负责劝说一方。一次不行,二次,二次不行,三次,多次的电话与上门终于让二人看到了调解员解决此事的诚意和能力,双方也终于同意调解,对此事进行协商。

调解前,双沟司法所调解员仔细查阅了双方的材料,并走访了事情的知情者,做到心中有数。调解时,调解员先是对王兴义和王兴亮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并且让双方分别说明自己的理由。然后再提出调解的目的,即解决王兴义和王兴亮的土地纠纷。调解时,双沟司法所工作人员向王兴义和王兴亮讲解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法律法规,现场分析了案情,阐明了利害关系。从法理上、情理上说服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三、调解说明

本案是双沟司法所解决的一件典型新农村规划引发的

土地纠纷。他们利用各自的身份及知识优势,利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方法解决纠纷。调解员在调解前进行了大量的走访、取证工作,在调解时不但化解纠纷,同时向当事人讲解《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沟司法所分析调解对象各自的处境和特殊情况,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两者结合最终使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了调解意见。

双沟司法所

20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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