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保费补贴农业保险论文

2022-04-29

想必大家在写论文的时候都会遇到烦恼,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些《农户保费补贴农业保险论文(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摘要为了探讨农业保险与农业产出之间的关系,选取1985~2014年农业保险保费、农业保险赔款和农业产出(农林牧渔业总产值)3个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协整检验,发现农业保险保费与农业产出、农业保险赔款与农业产出存在长期稳定的协整关系。

农户保费补贴农业保险论文 篇1:

农业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的总体分析及评价

[提要]本文通过对江西省鄱阳县、修水县、泰和县、武宁县等县市涉农补贴的相关部门和农户进行实地调研,了解到现行农业补贴政策在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显现出积极作用,赢得了农民的广泛拥护。但是,目前的农业补贴政策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补贴力度偏小,补贴对象不明确等,文章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农业补贴政策;政策效应;对策

[作者简介]吴春雅(1981-),女,江西农业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助教;樊平(1973-),女,江西财经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艾勇波,男,江西农业大学经贸学院在读研究生。(江西南昌 330046)

一、农业补贴政策在江西省实施情况的总体分析

2007年江西省在巩固惠农政策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对农业的各种补贴力度,扩大扶持的范围。财政预算用于“三农”的投入达13.7亿元,比上年增加4.1亿元,增长43.2%,其中直接用于生产性的投入资金为6.3亿元,同比增加1亿元,增长18.9%。粮食补贴额度与往年相同。早、中、晚良种补贴分别为10元/亩、15元/亩、7元/亩,直补均为11.8元/亩。水稻直补资金6.09亿元;水稻良种补贴达4.46亿元;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达1.02亿元,比上年增加7200万元,补贴范围扩大至全省所有县市,单机补贴额也从上年不超过3万元提高到不超过5万元。

(一)粮食直补政策效应

2007年,江西在上半年已下拨粮食补贴6.7亿元的基础上,7月份又作出拨付12亿元粮食直补资金的财政安排,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得到了农民的欢迎和全社会的广泛赞誉,发挥了较大的政策效应。一是促进了农民增收,粮食直补资金直接表现为农民的增收。二是促进了粮食持续增产。在粮食直补政策的牵动下,抢农时、上标准、用科技、增投入成为江西省农业生产的突出特点。2007全省早稻实际种植面积2120万亩,超过计划目标20万亩,比上年增加2.65万亩,增幅1.3%。早稻总产达770.9万吨,较上年增17.4万吨,增幅2.3%。三是促进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粮食直补对国有粮食流通企业形成了倒逼机制,粮食企业通过转换机制、减员增效、科学管理、增强活力,拓展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与发展空间,从而继续巩固和发挥其在粮食购销体制中的主渠道作用。

(二)良种补贴政策效应

2007年全省发放良种补贴4.46亿元。良种补贴政策的继续实施,对鼓励农民扩大良种种植面积,提高良种覆盖率,增加优质粮食产量起到了重要的政策引导作用。一是降低了粮食生产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收。二是加大了全省优质良种推广力度,扩大了种植面积,提高了粮食产量。全省主推30个优良品种,实现良种更换率达20%。主推品种达3920万亩,占水稻面积的80%。推广绿色大米面积300万亩。水稻良种覆盖率达到98%以上。三是以良种推广补贴为手段,将良种和良法配套技术等进行了推广普及。良种补贴的政策效应延伸至优质粮食产业的各个环节,提高了粮食生产过程的科技含量。

(三)农机补贴政策效应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及其补贴力度的加强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由于农机购置补贴力度加大,农民购机积极性仍然高涨,农机市场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热度”。2007年补贴购置农机具数量18261台,受益农户数107.1万户,直接受益1.93万户,农业机械化水平大大提高。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下,先进适用农机化技术示范普及步伐加快,促进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农民节本增收。同时,进一步拉动了相关产业发展,推动了农村经济繁荣。农机购置补贴补的是农机具,直接拉动了农村消费市场对农业机械的有效需求。

(四)农资综合补贴政策效应

2007年江西省在上年4.75亿元的基础上,再增加5.16亿元,共下拨了9.91亿元早中晚稻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对粮农的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进行补贴。由于2007年农资价格涨幅小于上年,农资直补贴标准的增加,降低了粮食生产的成本,这间接转化为农民的增收。

二、农业补贴政策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江西省粮食主产县266位中小规模种粮农户、120位种粮大户的问卷调查,对鄱阳县、修水县、泰和县、武宁县等县农业局进行了函调,以及与南昌县、奉新县、高安市等县(市)农业局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座谈,了解到尽管农业补贴政策的设计、执行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存在不少需要完善的问题。归纳起来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补贴力度仍然偏小,农户种粮的激励作用弱化

虽然2007年的粮价高,江西多数县每百斤稻谷,早稻可以卖到85元左右,中晚稻可以卖到90元以上,而农资涨幅不大,多数农户每亩种粮纯收入较上年有所增长,可以达到400元至500元,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每亩总计,种植双季稻计补贴接近80元,单季稻接近60元,但种植经济作物,一般是种粮收入的两倍以上。近年来,务工收入较高,每天50~80元,每亩补贴只相当于农民一天的打工收入。相对于种植经济作物或务工收入,种粮效益还是偏低,对一般农户来说,补贴对种粮的激励作用弱化,但种粮大户仍然渴望得到农业补贴。

(二)补贴对象不够明确,补贴政策的增粮效应弱化

一是按照计税面积补贴,等于低产田与常产田、高产田同样得到补贴,不能体现粮食质量、粮食产量和管理水平的高低,特别是滨湖地区税外面积(例如南昌县有20%的税外面积)得不到补贴,不利于耕地利用,也有失公平。二是良种补贴没有真正的按照良种种类进行补贴,而是按照计税面积进行补贴,使良种补贴的对象为全体农民,实际上是一种普惠制补贴,不利于推广新品种、新技术。三是种粮大户的粮食补贴得不到兑现。

(三)道德风险存在,增粮增收的双重目标难以兼顾

直接补贴政策中的道德风险,就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农户或实施机构行为上的机会主义。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直补,选择了按计税面积为补贴单位标准后,农户的机会主义表现在农户在获得补贴后,农户并没有按计税面积种植粮食。实施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是发放补贴的机构并没有严格核实农户的种植面积。其结果是粮食补贴在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产量中的作用大打折扣。

(四)“绿箱”政策补贴不够,农业补贴配套措施缺乏

近几年来国家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思路,“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逐步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实施了一系列惠农政策措施,取得了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良好政策效应,但相对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而言,与WTO要求相比,与农民的政策需求相比,目前我国农业补贴政策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不仅存在上述所指出的补贴力度小、补贴成本

高、补贴对象不合理、补贴方法不科学、实施成本高、补贴政策效应低的问题,而且还存在绿箱政策补贴不够,缺乏配套措施的问题。

三、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的若干政策建议

(一)完善粮食补贴政策,构建以粮食补贴为重点的农业补贴机制

1.设立并逐步提高国家粮食补贴的基础标准。粮食补贴基础标准的具体依据、标准和办法由国家统一制定,并与经济增长相适应,让种粮农民对粮食补贴有合理的预期,以体现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各地区基于拉平种粮收益与务工收入、种植经济作物收益差距的考虑,可以根据财力状况,核定追加补贴的标准和办法。

2.强化中央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补贴政策强度。虽然近几年来,中央加大了对促进主产区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扶持力度,在项目、资金、政策等方面向主产区倾斜,其中对主产区的粮食直接补贴金额达到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的一半以上。但是,与主产区粮食生产在国家粮食安全中的贡献相比。特别是处于中部地区的粮食主产省因自身财力不足,仍存在补贴资金总量偏少的问题。为此,粮食风险基金中用于粮食补贴的比例应进一步提高,并建议粮食主产区的基础补贴标准由中央财政全面负责,对于各省追加的部分,由各省财政负责。

3.构建对种粮大户的补贴机制。人均耕地少,质量不高,耕地后备资源不足,是我国粮食生产面对的基本形势,我国粮食供求关系在中长期仍处于紧平衡状态。要建立国内粮食供给水平的调节机制,必须大力促进粮食生产的规模经济。这就需要有针对性地促进粮食生产专业化的发展,扶持和发展一批粮食生产大户。建议国家新增的粮食补贴部分应向种粮大户倾斜,实施以按播种面积或出售商品数量进行奖励的政策,构建对种粮大户进行补贴加奖励的机制。

4.改进补贴方式,实行差别补贴政策。当前“一刀切”和“普降细雨”式的补贴方式已不能很好地调动大户的生产积极性,可实行差别补贴和累进补贴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补贴政策对粮食竞争力的效率。

(二)充分运用WTO绿箱政策,构建农村公共品补贴政策体系

1.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政府充当农业基础设施投资的主体,提高农业的抗逆性,才能在较大程度上保持易受灾害地区农业生产水平的稳定。此外,政府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不但能够降低农民的农业生产成本,从而间接降低实现规模经济对农业生产规模的要求,而且,作为非直接农业补贴,较少受到WTO有关规则的限制,有利于减少我国的国际贸易纠纷。

2.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补贴。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自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时起,依照本法登记,便可取得法人资格。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小规模与大农业的矛盾,在发展之初,需要政府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3.加强农民教育培训和转业补贴。近年来,我国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得到了重视,先后实施了绿色证书工程、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新型农民创业培植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阳光工程”等。但由于我国农民文化素质整体偏低,必须把农民教育和转移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列人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对农民职业教育和转移培训的投入和补贴力度。

4.实施农业保险补贴。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一直处于停滞不前、日益萎缩的状态,其主要原因是农业保险的风险转移机制尚未建立。可喜的是《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于2007年4月下旬由财政部下发,中央财政首度安排约10亿元支农资金,用以补贴农民购买农业保险,采取“自主自愿、市场运作、共同负担、稳步推进”原则,在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和四川六个省区试点。鉴于调查中种粮大户对农业保险意愿较强,建议在粮食主产区尽快推开。

5.加强农业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补贴。长期以来,我国对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重视不够,投入甚少,虽然近些年来各级政府对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重视加强,启动了生态示范县、退耕还林工程、湿地保护、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和利用、草原保护和利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项目。但由于缺乏法律支持,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投人受政策性影响大。因此,农业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补贴应列入政府预算,并作为一个长期的政策稳定下来。

(三)营造良好的农业补贴制度环境,构建农业补贴的实施机制

1.完善农业财政补贴政策。“三农”的资金投入不可能完全依靠财政,金融资金的投入显得尤其重要。因此应完善农业财政补贴政策,借鉴国外经验,利用财政贴息发展政策性金融和政策性保险业务,拓展“三农”资金来源。运用农业补贴的政策工具,让工商资本、金融资本投入农业获得的回报不低于社会平均投资收益,带动社会资金不断流入农业。

2.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我国小农生产和粮食市场化程度低,因此,在粮食补贴政策的调整中,不能简单地把保护价收购改成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应继续完善这一政策,适时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标准,保证粮农一定的盈利水平。

3.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在强调实施农业补贴扶持政策的同时,高度重视土地流转制度的完善及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

4.强化技术和信贷服务。在农业规模生产发展的过程中,技术服务和信贷服务是最需要的。在技术服务方面,可通过送科技下乡、农技推广服务等渠道,建立健全对农户的日常技能培训制度,强化生产技术、农机使用技术、病虫防治技术和植保技术等技能培训,提高粮食生产的标准化、专业化水平;强化农户的经营管理能力培训,提高农户的田间管理、质量安全管理、产品营销及科学决策水平。在信贷服务方面,拓宽农户尤其是大户的筹资渠道,鼓励信用社优先考虑大户贷款,并在贷款金额、利息、偿还期限等方面给予优惠,允许信用好、经营能力强的大户灵活贷款。

5.加强农业补贴立法。欧美主要发达国家对农村、农业的投入和补贴都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的形式实现。反观我国,农业补贴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农业补贴主要依靠国家的政策性文件,因而补贴依据、标准和实施办法有很大的随意性,执行中也缺少明确的法律监督。因此,我国应在完善《农业法》基础上,制定有关农业补贴法律,使农业补贴走上法制轨道。

[责任编辑:李丽娜]

作者:吴春雅 樊 平 艾勇波

农户保费补贴农业保险论文 篇2:

基于VAR模型的农业保险与农业产出互动关系研究

摘要为了探讨农业保险与农业产出之间的关系,选取1985~2014年农业保险保费、农业保险赔款和农业产出(农林牧渔业总产值)3个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协整检验,发现农业保险保费与农业产出、农业保险赔款与农业产出存在长期稳定的协整关系。然后建立2个双变量VAR模型,并结合Granger因果检验和脉冲分析,发现农业保险保费和农业保险赔款对农业产出都有很弱的正影响,且保险赔款的影响略大一些;反过来,农业产出的增加对农业保险的正的影响并不显著。根据以上结论,提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与灾害财政补偿相结合、加大农业保险推广宣传、加快新产品研发等相关建议,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关键词农业保险保费;农业保险赔款;农业产出;VAR

Key wordsAgricultural insurance premium; Agricultural insurance indemnity; Agricultural output; VAR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农业经济的发展不仅关系到农业生产者自身的利益,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但是越来越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近年来养殖业疫情爆发愈发频繁,对我国农业的稳定发展造成很大的威胁。农业保险作为农业风险管理的传统工具,越来越受到重视,自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第一次提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起,一直到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农业保险的发展都提出了具体要求。2013年3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农业保险条例》,對农业保险合同,经营原则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但是,我国的农业保市场规模仍然较小,2013年农业保险深度仅为054%,同年美国这一指标为7.47%,印度为2%~5%,可见我国的农业保险市场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那么,找出农业保险发展与农业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测度它们相互影响的方向和力度,发现其中的不足及较为薄弱的环节,合理促进我国农业经济及农业保险的稳步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文献综述

早在200多年前,德国就出现了农作物雹灾保险,随后法国、美国、丹麦等国家也开始推行农作物雹灾保险,以预防冰雹灾害给农民带来的经济损失,之后又出现了森林保险和畜牧保险。我国的农业保险则是以畜牧业保险为开端,195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山东等省市试办了畜牧业保险,随后才开始试办了农作物保险,但一度停办,直到20世纪80年代,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才逐步进入正轨。

农业保险发展的最直接的结果是农业产出的增加[1],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其农业生产更多的依赖于自然气候条件,农业保险对农业产出的效果应该会更加明显。但是,由于农业保险属于准公共物品,具有正的外部性,市场是无效率的,农业保险市场中的需求和供给不会自动达到均衡[2],所以我国自2007年也开始对农业保险实行保费补贴试点,扭转了保险公司该险种的亏损局面。另外,Carriker等[3]研究表明,在保障农场收入稳定性方面,政府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比单纯的实施农业自然灾害救助计划更有用,但也指出了农业保险“操作复杂,管理成本高”的缺点;其次Goodwin[4]根据美国农业保险市场情况进行实证研究,发现总体上而言,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有整体上的经济支撑作用。

基于国外先进的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基本情况,目前我国对农业保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补贴效率、农业保险制度等问题[5-7],主要运用的方法则有博弈论、数据包络分析等。另外学者也认识到农业保险对弥补农业灾害损失、保障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等方面具有很好的效果[8-9],从农业保险对农化生产行为影响的方面,农业保险有利于引导农户的生产生产行为规模化[10],从而提高农业产出。梁平等[11]、黄英君等[12]基于全国的层面,对我国的农业保险保费与农业总产值数据进行协整分析,建立误差修正模型,发现农业保险保费对农业经济增长无论从短期还是长期都对农业经济增长有正向的作用,并且农业保险保费是农业经济增长的Granger原因,反之不成立。但他们并没有分析农业保险保费增长对农业经济增长的作用大小,也未引入农业保险赔款这一变量。实际上,保险赔款对于补充农业生产资金,保障农业稳定发展具有更直接的作用。谭毅等[13]通过构建面板系统GMM模型论证了地区的保险赔款对农村居民收入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同样,周稳海等[14]也运用GMM模型,发现人均赔款的滞后项对农民收入具有正向作用,但作用力度较小。鉴于此,该研究中也会考虑农业保险赔款这一变量对农业产出的影响。

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关于农业保险与农业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起步不久,实证研究主要集中在最近几年,且侧重于农业保险对农业产出的促进作用,而忽略农业经济增长对农业保险规模的影响,猜测两者之间应该是一种互动关系,也有许多学者从微观经济学层面论证了农民收入增长能够显著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15-17]。这也是该研究提出两者互动关系的理论依据。所以,笔者从宏观经济层面探讨农业保险保费、农业保险赔款与农业产出的互动关系,并运用VAR模型论证这种互动关系的力度及方向,旨在为我国农业保险和农业经济增长更好地融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提出建议。

2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2.1研究方法

通过分别建立农业保险保费和农业产出、农业保险赔款和农业产出的VAR模型并结合脉冲响应函数,来分析农业保险保费与农业产出、农业保险赔款与农业产出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

向量自回归模型(VAR)采用多方程联立的形式,在模型的每一个方程中,内生变量对模型的全部内生变量的滞后值进行回归,从而估计全部内生变量的动态关系。假设y1,t,y2,t,…,yn,t多个变量之间存在关系,如果分别建立自回归模型,则无法捕捉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如果采用联立的形式,就可以建立起多个变量之间的关系。VAR模型的结构与2个参数有关,一个是所含变量的个数n,一个是最大滞后阶数k,那么,含有n个变量滞后k期的VAR模型表示如下:

2.2数据选取与处理

根据我国保监会公布的农业保险统计口径,农业保险包括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2大类,我国保险公司的险种也同时涉及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标的涵盖水稻、小麦、玉米、母猪、蛋禽、森林、水产养殖等诸多种类,如果仅仅以农林牧渔业中的农业总产值作为衡量农业产出的指标,未免有些疏漏。所以该研究选取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作为衡量农业产出的指标,分析了农业保险保费与农业产出,农业保险赔款与农业产出的关系,选取1985~2014年我国的农业保险保费、农业保险赔款和农林牧渔业总产值3个时间序列数据,用AIP(Agricultural Insurance Premium)表示农业保险保费,AII(Agricultural Insurance Indemnity)表示农业保险赔款,TAO(Total value of Agricultural Output)表示我国的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考虑到指标数据的数量级不一致,对以上指标均取自然对数,为了防止取对数之后出现负数,对所有原始数据扩大10倍,均以×103万元单位计量,分别用LAIP、LAII、LTAO表示。以上数据中,1985~2006年农业保险保费和保险赔款来源于中国经济信息网,2007~2013农业保险保费及赔款年来源于《中国保险年鉴》,2014年的农业保险保费及赔款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业协会网站,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数据全部来源于《中国统计摘要2015》。

3結果与分析

实际上,我国的农业保险自1982年开始恢复试办,主要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代表政府垄断经营,直到1992年达到高峰,因为在此期间政府的干预较为得力,虽然该险种的平均赔付率超过100%,但当时保险公司并不考虑该险种的盈亏问题;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农业保险的经营也开始市场化,我国的农业保险规模也随着萎缩,但随着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改善以及政府的相关支持,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也开始降低,但总体上仍然很高;直到2007年,政府开始实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农业保险规模有了突破性的飞跃,保险保费从2006年的8.0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53.3亿元,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也下降很多,农业保险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险种,农业经济增长速度也提升地很明显,从2006年的69%提高到2007年的19.1%,随着补贴试点的逐渐扩大,农业产出也在稳步提升,首先要验证这一关系的力度及方向。图1显示了我国农业保险保费、农业保险赔款及农业产出的关系,下文将验证这种关系的力度大小及方向。采用的计量软件为Stata12.0。

3.1平稳性检验

采用单位根检验(ADF)的方法对农业保险保费LAIP、农业保险赔款LAII以及农业产出LTAO进行平稳性检验,若非平稳,则进行差分。在ADF检验中,首先通过考察数据的图形来确定是否加入常数项和时间趋势项,然后采用AIC信息准则法确定滞后阶数。其检验结果见表1。

由表1可知,LTAO、LAIP、LAII的ADF统计量大于5%置信水平下的临界值,可判断这3个时间序列含有单位根,序列具有非平稳性。但对其进行一阶差分得到的DLTAO、DLAIP、DLAII序列都是平稳的,即它们都是一阶单整序列,猜测它们之间可能存在协整关系即长期稳定的比例关系。

3.2协整检验

如果2个变量之间同阶单整,可以进行协整检验,即检验2个变量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的稳定关系。这里分别对LTAO和LAIP、LTAO和LAII之间进行Johansen协整检验,当rank≤1时,Johansen协整检验的Eigen统计量和Trace统计量均小于5%的置信水平下的临界值,表示不能拒绝LTAO和LAIP、LTAO和LAII之间存在一个协整关系,协整方程表示为:

由式(6)、(7)可知,长期来看,我国的农业保险保费对农业产出的增长有着正向的作用,农业保险保费每增长1%,农业产出增长0.44%,而农业保险赔款增长1%,农业产出将会增长0.50%,略大于农业保险保费的效果,这样的结论也与前面的分析相同。因为农业保险赔款相当于直接给予农业生产者一笔补偿金,这笔资金能够防止农业生产者资金链的断裂,帮助农户迅速的恢复农业生产,对农业产出保障作用更为直接,所以农业保险赔款增长与农业产出增长的相关性更大一些。

3.3VAR模型的建立

为了进一步分析农业保险保费、农业保险赔款与农业产出的动态关系,该研究选择分别建立LTAO和LAIP、LTAO和LAII的2个双变量VAR模型。因为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即使LTAO、LAIP、LAII是非平稳序列,也可以建立VAR模型而不出现伪回归现象[18-19]。另外,之所以不选择建立变量的一阶差分的VAR模型,是因为变量差分之后会使得其所包含的长期信息缺失,而农业保险作为保障农业经济稳定发展的工具,更应该关注其长期效应。

3.3.1建立LTAO和LAIP的VAR模型。

建立适当的VAR模型,应首先确定VAR模型的滞后阶数,滞后阶数太多会导致自由度太低,而滞后阶数太少则会导致随机误差项严重的自相关性,将变量LTAO和LAIP的1~4阶滞后分别进行估计,估计结果见表2。其中,AIC准则和SBIC准则冲突,则根据LR检验来确定模型的滞后阶数,选择的滞后阶数为1,所以建立LTAO和LAIP的VAR(1)模型,并对模型估计结果的AR特征根进行检验,发现特征多项式根模的倒数全都小于1,所以建立的VAR(1)模型是稳定的。

也就是说,当农业保险保费或者农业产出发生变化时,其他变量也会发生变化,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影响会逐渐消失,农业保险保费和农业产出所组成的经济系统是稳定的。农业保险保费与农业产出的VAR(1)模型其具体表达式如下:

LIAO=0.930 7LTAOt-1+0.027 0LAIPt-1+0.846 9(R2=0.993 9)(8)

模型拟合优度良好。从式(8)可以看出,农业产出受到其自身滞后1期的正向影响,还受到农业保险保费的滞后1期正的影响,但是影响较小。从式(9)可以看出,农业保险保费受到农业产出和其自身的滞后1期的影响都为正,但是该结果并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还是受到其自身的滞后1期的影响最大。

3.3.2建立LTAO和LAII的VAR模型。

同样,首先对模型的滞后阶数进行选择,将变量LTAO和LAIP的1~4阶滞后分别进行估计,估计结果见表3。其中,SBIC准则与FPE、AIC、HQIC准则对滞后阶数的选择并不一致,但是,为了方便与前文LTAO和LAIP的VAR模型回归结果进行比较,综合考虑,选择SBIC准则,选择建立滞后阶数为1的LTAO和LAII的VAR模型,并对模型估计结果的AR特征根进行检验,发现特征多项式根模的倒数全都小于1,所以建立的LTAO和LAII的VAR(1)模型是稳定的,说明农业保险赔款与农业产出所组成的经济系统也是稳定的。

同样,模型的拟合优度很好。由式(10)可知,农业产出受到滞后1期的农业保险赔款的正的影响,对比式(8)中LAIP的系数,可以发现,滞后1期的情况下,农业保险赔款对农业经济增长的作用还是略大于农业保险保费。由式(11)可知,滞后1期农业产出的规模对农业保险赔款的正的影响,该结果也是不显著的。

综上所述,无论是农业保险保费还是农业保险赔款,在滞后1期情况下,对农业产出都有正向的影响,但是影响都很小。一方面是由于我国过去的30年间,农业保险密度较低,农业保险与农业经济增长融合的不够深入,互动不足,协调不力;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对农业经济增长本身就是一种辅助作用,其功效不可人为夸大。另外,有学者提出,随着农业生产的扩大,农业生产者的投保动机会增加[20],投保较多的話,保险公司的赔付也会增加。但是从我国过去30年的情况来看,这种关系还没有很明显地体现出来。

3.4Granger因果检验

分别对上面所建立的2个模型的变量进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结果见表4。由表4可知,LAIP是LTAO的Granger原因,LAII也是LTAO的Granger原因;反过来,LTAO既不是LAIP的Granger原因,也不是LAII的Granger原因。

3.5脉冲响应函数

前面所建立的VAR模型都是稳定的,且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可以进行脉冲分析。脉冲响应函数是描述一个内生变量对误差冲击的反应,具体地说,它描述的是随机误差项上施加一个标准差大小的冲击后对内生变量的当期值和未来值所带来的影响。图2显示了农业保险保费与农业产出的脉冲响应结果。可以看出,当LAIP受到一个正面的冲击时,这个冲击从无论从短期还是长期都会给LTAO造成一个正面的影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最终会趋于平稳。这说明,农业保险保费的增加对农业产出有拉动效应,而且从长期来看,这种拉动效应是趋于稳定的,这也与协整检验中的结论一致。同样,当LTAO受到一个正面的冲击时,LAIP受到的也是正面的影响,但这个影响相对很弱。

农业保险赔款与农业产出之间的脉冲响应结果见图3。从图3可以看出,农业保险赔款对农业产出的的影响与农业保险保费对农业产出的影响类似,短期为正,长期会趋于平稳。但是观察到当LTAO受到一个正面的冲击后,开始时对农业保险赔款的冲击是负的,之后才变为正。猜测其原因,可能是因为:我国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生产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依赖于自然条件,过去30年并未出现短时间内的技术革新,农业产出的增加速度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年的灾害情况,灾害较少的情况下,产出增长率提高,保险赔款下降。也就是说,产出的突然增长对应的是当年保险赔款的下降。当然这只是一种猜测,具体原因还有待进一步的验证。

总之,无论保险保费还是保险赔款,从短期和长期对农业产出都有正的影响,主要是因为保险是一种使农业生产者转移风险的金融工具,其本身并不是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直接生产要素,再加上农业生产本身周期较长,当年的农业保险赔款很大一部分只能用于下一期的农业生产中,再等到产生成果,又将过去一段时间。所以,农业保险对农业产出的影响是趋于长期的。

4结论与建议

4.1结论

该研究运用VAR模型,对农业保险与农业产出的互动关系进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农业保险保费和农业保险赔款都与农业产出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且农业保险赔款对农业产出的促进作用更大一些;根据VAR模型回归结果,农业保险保费和农业保险赔款的一阶滞后项对农业产出的增长都有正向的促进作用,但是其作用很小,反过来,农业产出对农业保险保费和农业保险赔款的正向作用并不显著,主要是由于我国过去30年间农业保险密度较低,农业保险与农业经济的融合不足,这也与Granger因果检验的结果相呼应;另外,农业保险保费和保险赔款的增长无论从短期还是长期对农业产出的增长都有正向的拉动作用,且逐渐趋于平稳。

4.2对策建议

4.2.1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与灾后财政补偿相结合,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2007年以来,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力度和范围在不断加大,意在破除农业保险市场的失灵现象,也确实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但是对农户农业灾害的补贴机制还不够完善,对于没有投保,或保险不能足额偿付的损失,很多农业生产者只能自己承担。实际上,我国可以拿出一部分财政资金,对保险公司未涉足到的标的作物损失进行直接的财政补偿,或者建立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偿付的机制,这样可以有效提高财政资金的效率,防止一部分财政资金成为保险公司的利润而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4.2.2提高农业生产者的投保意识,全面推广农业保险。我国的农业保险规模较小,密度较低,农业保险与农业产出的互动效应不明显,农业产出的提高并没有明显增加农业生产者的投保动机。农业保险的宣传可以通过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定期下乡宣讲,也可以通过农业保险营销人员的直接推广,还可以通过与农业贷款融合进行交叉营销等多种方式。

4.2.3学习国外相关经验,提倡产品创新。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核保和理赔过程中的費用仍然很高,这也是农业本身的属性所造成的。在欧洲一些发达国家,为了减少这种不必要的费用,已经找到农业保险标的的替代物,如天气指数、价格指数等,直接根据天气和价格指数进行理赔,从而降低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本。我国也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积极研发新的农业保险产品并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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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亚琦 韩兴勇

农户保费补贴农业保险论文 篇3:

政策性农业保险之郴州经验

一、发展现状

据调查,截止2008年6月末,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共签单保费6987.45万元,保险总金额达64.643亿元,累计理赔7557.9万元。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险种正不断拓展,至今最主要的和开展情况最为成熟的有三种。

1.农房统保。即对辖区农户住房及灾后基本生活费进行统一保险。该市农房统保采取“政府统筹、财政出资、市场运作、农民受益”的基本模式,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市金融证券办牵头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民政局、市农办及人保财险等单位和各级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同时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降低经营风险,确保可持续发展,农房统保采用“一定三年”和“三个统一”的方式。据调查该市农户总数达92.98万户,占家庭总户数的71%。截止2007年7月20日,全部农户已按协议签订了农房统保合同,农房统保保费1022.78万元全部拨付到位,保险总金额达55.788亿元,全市农房住房及基本生活救助得到了进一步加强。2007年“8.19”洪灾及2008年初的冰灾,累计有1.69万户次农户住房被损,人保财险共理赔6853.6万元。

2.能繁母猪保险。2007年9月份以来,该市对所辖11个县(市、区)的23.59万头能繁母猪进行了保险,每头能繁母猪每年交保险费60元,费率为6%,保险金额为1000元,其中养殖户承担总保费的20%计12元,另80%计48元由各级财政承担(中央财政50%,省财政30%)。

3.水稻种植保险。该险种由人保财险和中华联合分别承担6个和5个县的承保工作。调查表明,该市11个县(市、区)参保农户达92万户,参保面积达264万多亩,占水稻播种面积的71%以上,每亩水稻保费16.8元,保费收入达4443.1万元,其中各级财政承担70%(中央35%、省25%、市3%、县7%),折合每亩11.76元,农户自缴30%,折合每亩5.04元。水稻种植保险在今年上半年强降雨的严重影响中,有9376户,共计1.29万亩水稻遭受损失,受损农民得到了两家保险公司的及时理赔,理赔金额达196.2万元。

二、主要经验

(一)政府牵头,突出抓好运行机制建设

1.确立四项重要原则。该市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初期即确立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自主自愿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持续发展建立长效机制,主要强调正确处理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是正确处理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的关系,二是正确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该市建立了由市政府负责召集,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金融证券办、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局、市农办、中国人保财险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等单位和各级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参与的“郴州市支农惠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及时研究和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工作中的问题,及时研究、指导、部署、协调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3.设立风险分散机制。实行风险预备金制度,注重分散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风险。2007年,湖南省在全国率先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风险预备金制度,政策性农业保险风险预备金达5700万元,得到了财政部的充分肯定,有效分担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与此同时,该市在积极参与省级风险预备金的基础上,正在探索建立区域性巨灾农业保险,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区域化巨灾保险。风险预备金制度和巨灾农业保险制度,不仅分散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认为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再保险。

(二)多方联动,突出抓好技术标准设计

一是结合政策性农业保险实际,制定了不同险种的统一保险条款,特别强调投保对象为农户的基本特性,将保险条款设计得更有“农民味”,使涉农条款明了易懂。二是针对能繁母猪等养殖业保险的专业技术问题,建立了由畜牧、防疫等部门联合组成的专业技术指导和灾后定损理赔服务机制,并由畜牧、防疫等部门量化定损指标,形成简单明了、易于判断的指标体系,简化了勘损工作,提高了理赔效率。三是针对水稻等种植业保险,该市请农业、农技等部门,在投保时,按照农作物生长规律,采取按生长期分段计算保额的方式,合理科学界定理赔标准;在理赔时,请上述部门直接参与灾后定损服务,突出农民权益保障。

(三)支农惠农,突出低费率和政府补贴

1.政策性农业保险采用低费率。一是农房统保保费标准为每户农户11元。其中:住房保险费10元,费率为0.2%,灾后基本生活救助保险费1元,费率为0.1%。保费由市县两级财政全额支付。

2.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以财政补贴为主。对农房统保,保费全额由各级财政补贴,其中市级20%,县级80%。对种植业保险(水稻、油菜等)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25%,市级财政补贴3%,县级财政补贴7%,其余30%由农户、龙头企业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对养殖业保险按养殖对象不同设定不同的财政补贴,能繁母猪保险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30%,其余20%由农户等承担;奶牛保险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30%,其余40%由农户、龙头企业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

3.强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一是保费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市财政在保险协议签订生效后的一个月内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二是保费补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部门根据保险经营机构的申请,以及公司与投保对象签订的保险合同,认真审核保险公司保费收取情况,计算按比例应补贴的保费金额,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到承保保险公司。三是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发现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将扣回相应补贴资金,情况严重的将取消承保资格和参保资格。

三、存在的问题

(一)农业保险份额过低,灾后补偿能力较弱。据保监会统计数据显示,年初南方地区的冰灾,保险业赔付金额超过10亿元,但对农业保险的赔款数额不足5000万元,还不到保险赔款总额的5%。农业保险量、额双低,保险防灾防损滞后,农业巨灾保险制度尚未真正建立健全。

(二)投保对象相对单一,承保范围有待拓宽。据调查,该市农业保险的投保对象主要是农户住房、能繁生猪和水稻等,对特色蔬菜、优质烤烟、名优水果、规模禽畜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的保险品种尚在推广阶段。

(三)保险机构不够积极,承保规模难以扩大。该市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仅有人保财险和中华联合两家,且都处于试探阶段,业务开展广度和深度还很欠缺,承保的数量和额度还非常低,对农业保险品种

的开发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我国的保险机构均以商业性保险为主,保险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农业这一弱质产业的承保积极性不高,影响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四)宣传工作相对滞后,惠农政策仍需落实。

四、政策建议

(一)尽快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建议尽快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中华农业发展保险公司”,专门从事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变各级财政对农户的保费直补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的费率补贴,切实降低农户直接支付的农业保险费率,提高各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探索创新政策性农业保险方式。一是建议保险与银行相联合,推广“农业保险信用卡”。为解决农业保险保费支付问题,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对农户直接支付的保费,可由农户先向银行贷款进行投保,待农产品获得收益或获得理赔时,再由农户向银行还款,开发可循环使用的农业保险信用卡,由银行为投保农户垫付保费。二是建议保险与农产品加工农头企业联合,进一步推广“保险-企业-农户(或农业合作组织)”的保险模式,由龙头企业为投保农户垫付农产品保险费,待龙头企业收购农产品时收回农产品保费。

(三)建立有效的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农业再保险制度。建立以再保险为核心内容的风险分散体系,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和农业保险的稳定。要对农业保险承保公司,实行强制再保险,以转移和分担承保公司经营风险。二是建立健全农业巨灾准备金制度。首先,各级政府要结合自身情况,尽早设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要建立国家、省级、市级等多级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其次,要建立针对农业巨灾保险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保险联动机制。再次,要制定可行的强制性措施,切实推动农业巨灾保险。

(四)加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政府部门要进一步整合行政资源、技术资源和社会资源,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实行财税、金融、再保险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持。要逐步免除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所得税;为再保险提供优惠措施,降低原保险公司经营承保压力;要通过天气预报、灾害预测、防灾预案、疫情处置等手段给予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全面的技术支持;要利用各类宣传方式,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宣传。

(五)充分发挥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具有及时向其成员推广农业保险的优势和便利,同时,专业合作组织还可以以团体的方式取代单个农户投保农业保险,既可降低保险成本还可以增强与保险机构谈判的能力,切实维护农户的利益。在灾害发生后,合作组织还可以协助保险机构积极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合理界定损失,快速做好理赔服务。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郴州市中心支行)

作者:王 鹏 罗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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