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管理创新

2022-07-29

第一篇:社会组织管理创新

周玉萍_社会组织组织发展与社会管理创新__文档

社会组织发展与社会管理创新思考①

周玉萍②

(太原科技大学 山西 太原 030024)

要:社会组织的创办、发展、管理、服务与评估都与社会管理创新有着直接的关系。放宽进口,政府购买服务,简化管理程序,评估结果引导都成为社会组织发展中的关键环节,只有从这些环节着手,才能真正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

关键词:社会管理;发展;服务;社会组织

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向“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转变,大量群众性、社会性、公益性、服务性的社会管理职能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将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由社会组织来承担。因此,社会组织的数量和质量是完成政府改革的重要条件。观察当前中国的情况,在创办、管理、服务、评估社会组织方面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因此,要真正实现行政管理改革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推进社会组织的发展。

一、社会组织的创办与社会管理创新

据调研,现在在中国创办一个社会组织需要经过如下程序: 第一步,到当地政务大厅民政部门递交申请表,由民政部门审核。 第二步,在准许开办的情况下,联系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同意为该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正式文件。比如教育方面的社会组织需要联系当地教育部门,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面的社会组织,需要联系环保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是在没有利益的情况下承担管理责任的,所以十分不情愿。这就成为登记中最难走的一步,不少社会组织就此沦为草根组织,不去办注册登记。

第三步,会计事务所验资,拿到验资报告。并且拿到办公地点的用房证明。 第四步,填写相应表格。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民非业务主管单 ①② 本文为山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11-2012重点课题结题成果。

周玉萍(1964——),女,山西太原人,太原科技大学人文社科系教授,.030024.

1 位批文、民非法人章程、社会组织办公用房证明、办公用房勘察表、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名单,社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名单等。 第五步,备齐所有手续,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手续繁琐,有些环节甚至需要有人帮忙。一些热心公益人士看到这种情况,就此打消念头。对比国外的社会组织成立过程,以美国为例,需要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向所在州递交成立申请。申请中应包括三个备用名称,有效的身份证明,董事会的组成(许多州要求至少要有三个董事,也有的州仅要求一个董事组织者);组织的章程(最好要有符合免税的条文)等。

第二步,缴纳年费,并成立公司。需要说明的是成立一个社会组织(国外称为非营利组织)和成立一个营利公司过程很相似,提交需要的材料后,只需要一个下午的时间就可以取回相应的登记注册证明,不需要验资,也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

另外,美国有些州还有更加优惠的政策,比如特拉华州:第一,登记费用便宜,小规模的NGO注册费为89美元,年费75美元;第二,允许董事会成员只有1个人,可以注册个人NGO。因此许多社会组织都选择在特拉华州注册。 两相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国外社会组织的创办不仅手续简单,费用低廉,而且几乎没有什么障碍:既不需要50个会员单位,也不需要一笔注册资金,更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任何人只要愿意从事社会福利事业,就可以办公司,一个人也可以。而在中国,不仅手续复杂,注册费用高,而且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就像一堵“高墙”,导致“事实上已经成立的社会组织,要么到工商部门注册为经济组织,要么以‘黑组织’的状态勉强维持。”[1]。面对这个困难,2011年初,北京已经率先规定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和社会服务类四大类社会组织可向民政部门直接申请登记,广东省也明确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起,除特别规定、特殊领域外,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无须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这就闯开了一个突破口,意味着社会组织的成立相对比较容易了。但是多数地方在业务主管单位方面尚且没有放开,所以,政策方面的调整,包括会员单位的减少,注册费用的降低,就成为促进社会组织成立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只有放开限制,简化登记手续。才能促使人们快速地成立社会组织,凝聚力量,为社会服务。

二、社会组织的发展与社会管理创新

近年来,由于国家的强调和重视,社会组织迅速发展。2009年末,社会组织的总数为431069个,其中社会团体238747,基金会1843,民办非企业190479。而2008年全国的总数是38,6916个。在数量上有所增加,活动上影响力在增大。比如,母亲水窖项目,关爱西部孩子爱心公益活动,雅诗兰黛粉红丝带乳腺癌防治运动,永业慈孝基金,美克美家“新通道”设计与社会创新夏令营影响都很大。 值得注意的是这几年的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许多社会组织都有政府背景。比如,有一些社会组织的领导职务由政府部门的退休领导担任,例如,在我国行业协会较多的上海市,由政府任命的协会领导就占全市协会领导数的60%[2]。有一些社会组织,如各地的社工服务社,热线、志愿者协会等,看似学校或者个人兴办的,其实是有政府项目支持的。这些社会组织虽然没有实现完全独立自治,但他们活跃在各个领域,正在成为完全独立自治的社会组织。它们可以说是在政府创新社会管理的号召下,培育出来的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的发展中也存在着必须克服的问题,首先,有一些社会组织是在民政系统内部诞生的,如救助站的社会工作室,福利院的社会工作室,某社区的社会工作室等,这些组织办公地点就在相应的单位内部,董事长也由内部职工出任,政府购买服务的钱打入这些社会组织账户内,实际上是打入了原有的民政部门下属单位内,只不过博取了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绩。这些组织尽管也是个人注册的非营利组织,但基本上是原有政府部门的下属,没有任何开展活动的动力。即使开展社会服务活动,也是重名声而轻实际。这类社会组织的存在实际上挤压了真正的社会组织的活动空间,占据了大量资源,效率又不高。应该严格禁止这类组织的诞生。其次,社会组织的发展中,我们发现面向社区进行服务的社会组织数量相对较少,说明社区的社会服务职能还不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重心还没有下移到社区。面对这种状况,政府需要出台相应政策,将社会服务的责任放在社区里面,同时,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机制,由政府各部门提出购买服务的事项及要求,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支付。这样才可以使已经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成长壮大起来,将大量停留在企业、或者行政单位内部的社会服务职能从单位剥离出来,纳入社区。

社会组织的发展本身就需要政府社会管理思维的创新,怎样既扶持社会组织的 3 发展,既是一种智慧,又是一种责任,既要懂得扶持,又要懂得适时放手,这确实是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政府必须考虑清楚的问题。

三、社会组织的管理与社会管理创新

社会组织成立后,由三个管理部门来管理,一个是当地民政部的社团管理局,负责社会组织的年检,信息汇总和检查;一个是税务局,负责社会组织的纳税;一个是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业务指导。三个部门各有各的事情。以某心理咨询室为例,既有社团管理局的登记任务,又有逐月缴纳的税费8-9项,还有业务主管单位派下来的公益活动,所有管理部门的重点都在“管”上,而不在服务上。 从国外的管理来看,美国非营利组织的管理部门是财政部国税局(IRS)和联邦选举委员会。国税局的管理分两个方面,一个是负责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或免税。凡年收入超过25000美元的组织都要做税表,国税局会公开这些税表,一般人也可以在国税局网站上查到;年收入超过5000元而不足25000元的组织则需要提交免税申请,国税局印出免税机构名单,予以公示;年收入少于5000元以下的教会、寺庙和慈善组织不需要填写免税申请。一个是调查非营利组织高管的“过高薪酬”。调查过程中,会与其它类似组织领导者的薪水比较,排除有人利用NGO作弊或利用慈善机构的名义逃税。联邦选举委员会负责管理非营利组织的政治活动,如果慈善机构直接向恐怖组织提供资金帮助,则为非法。

由美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可见是否符合免税资格是管理的重点,符合就需要纳税,不符合则给予免税待遇,促进其成长,同时严格控制利用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如果一个非营利组织从事商业活动,而这个活动与其宗旨无直接联系,那么商业活动中的获利就要纳税。假如一个非营利组织获得超过25000元的营利收入,那么它就失去了免税资格。国外的社会组织在这种既严格又周到的管理之下,只有更好地吸纳捐款,以自己组织的宗旨为旗帜,开展慈善活动才能生存下去。

中国的社团管理机构很多,表面上看,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很严密,实际上存在着空挡。首先,管理者的高薪不在任何部门管理范围之内,这样就有一些社会组织打着非营利的旗号,做着营利的事情。“郭美美事件”中的“商业系统红十字会”就是这样一个机构,还有一些行业协会,以征收会费发财,社会组织乱象 4 迭出。其次,小微型社会组织没有免税的优惠,难以得到扶持而衰亡。第三,缺;乏服务性管理。管理部门仅仅在收费或者派活,很少给予帮助。这是十分不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就是学习国外管理经验,税务部门既管纳税也管免税;社团管理局能够配合税务部门工作,防止不良社会现象的出现;逐步取消业务主管单位的限制,这样才能够保障社会组织正常活动,并得到社会力量的扶持。

四、社会组织的服务与社会管理创新

社会组织竞买政府出资的社会服务项目,依靠优质的服务生存,本是主要的生存方式,但现在政府招标的社会服务项目不多,社会组织的服务仍旧是基于自身宗旨在各自服务领域开展的。如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开展对失学儿童的救济;中华慈善总会开展对孤寡残疾等弱势群体的救助;中国扶贫基金会开展对贫困地区群众的帮助等。所有这些项目均来自于募集的资金,而不是政府出资。政府出资购买服务项目始于2000年上海市卢湾区民政局率先向“金色港湾老年公寓”购买价值30万元的养老服务[3]。此后,各地市纷纷开始探索,出台了购买服务项目,比如北京的社区老人服务卡,深圳的NGO孵化等,目前购买的项目已经涉及慈善救助、农民工子女教育、等领域。

2010年,北京市财政拨款上亿元,购买扶贫救助、扶老助残、医疗卫生、促进就业等十大领域的300多个公益服务项目。2007年开始,上海每年从福彩公益金提取7000万元资助社会组织发展,仅浦东新区近三年来投入的扶持资金高达1.2亿元。深圳建立公益福彩金购买服务“种子基金”3500万元,目前已资助75个公益项目。深圳市2010年机构改革中从17个委办局削减出政府工作事项87项,其中69项委托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接,并规定,今后凡是可由社会组织承接的社会服务项目,就不再设立事业单位。为扩大社会组织参与管理服务的渠道,深圳去年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中新增党代表4位、人大代表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已达221人,占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总数的24%。[4] 总的来说,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促进服务社会化这个问题已经形成了共识。2000年以来,政府在逐渐加大购买服务的力度。2012年3月9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即公布了《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 5 案》,明确:拟资助150 个左右西部地区社会组织改善服务条件,拟资助50 个左右规模较大、职能重要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具有较强区域辐射功能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拟资助50 个左右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针对特殊群体开展困难救助、心理辅导、综合性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等社会服务,拟资助50 个左右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针对特殊群体开展困难救助、心理辅导、综合性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等社会服务,拟培训10000 名左右的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5]可以说这是政府大规模的购买社会服务的一项尝试。伴随着这些项目的实施,一批社会组织将成长起来,成为社会服务的主要力量。

伴随政府购买服务的增加,我国的社会组织有了迅猛发展,活跃在各个领域,开展了大量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影响和效益。但这些服务尚且处于试点的状态,只覆盖一些领域,面向社区的社会工作体系尚未建立,大量的社会问题处于无人管,无人问的状态。所以,建立长期连续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使已经成长起来的社会组织,能够发展起来,是当前的主要任务。

五、社会组织评估与社会管理创新

对社会组织的评估可以促使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国际上很多国家建立了官方或民间的中介性或学术性评估机构,对社会组织进行评估,并形成了对社会组织公示的机制,为政府监督管理提供重要信息。

评估的组织者可以是被评估的社会组织自身或是相关社会组织联盟,也可以是政府管理部门,还可以是与被评估组织无关的独立的社会组织或者是营利的公司。评估的组织者不一定是评估的具体实施者,例如政府委托给第三方进行评估,社会组织自身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在评估实施过程中,一般都会组成评估小组,小组人员包括了社会组织管理者、政府官员、财务或法律专业人士等多方代表。评估程序一般包括社会组织材料申报和自我评估、评估小组现场评估、评估小组综合评估结果、反馈结果和讨论、对外公布结果等。评估内容根据评估目的不同,关注点会有所侧重,但通常会对财务信息比较关注。评估结果或者应用于政府购买服务时对社会组织的工作绩效的了解,或者应用于捐赠者选择社会组织时的信息参考。其结果是评估良好的组织能够得到奖励(物质上或精神上的),评估差的组织得到惩罚。通过评估引导社会组织发展,或者是给稍差一些 6 的社会组织提供学习的参考,从整体上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是其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出现了社会组织的自我评估,也就是社会组织的自我监督。例如,慈善导航员网 (/mjj/201203/20120313102516215.pdf

发表于《社会福利》2012.09 P53-56 7

第二篇: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助推社会管理创新

发挥社会组织作用

助推社会管理创新

社会管理创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大大精神,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建设的重大举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组织作为我国社会一种新生事物,迅速而广泛地渗透到各个领域,在社会管理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十八大明确提出“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支持、引导其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要求。在新时期如何创新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和监督管理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其在反映利益诉求、调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要在理念上创新,正确认识社会组织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社会组织是联结各个社会单元的重要纽带,是社会成员自我组织的基本方式,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和积极作用的发挥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实质上是政府依托社会组织与社会互动共进的过程。当前社会发展中,社会成员个性化、生活方式多样化、利益诉求多元化、社会矛盾复杂化的特点日益凸显,这就需要我们积极探索多元共生的社会综合治理机制,充分认识到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组织引领、协调整合、示范带动和排忧解难功能,要在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民主管理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反映利益诉求、

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扩大公众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

二、要在政策上创新,积极扶持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 要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营造社会组织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要根据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实际需要,调整结构布局,分类指导,重点培育和扶持一批工商经济、社会福利、公益服务和社区社会组织,对现有社会组织着力进行规范,对职能相同的,整合归并一批,对能力弱、建非所用的,注销一批;对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探索试行降低门槛的登记制度和减化程序的备案制度,实行“双轨管理”办法,统一纳入培育、发展、监督、管理的范围;利用政府资金扶持,打造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为社会组织提供综合性培育和服务场所,缓解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遇到的困难;探索建立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资助和奖励机制,为社会组织提供启动资金、活动经费补助、工作经费补助等专项资金扶持。

三、要在方法上创新,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作用 要按照法人地位明确、治理结构完善、筹资渠道稳定、制约机制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社会组织发展要求,指导社会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提升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和自主发展、自我管理能力。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相关优惠政策,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机制,明确政府职能转变的领域,划定可以转移给社会组织的职能范围,将政府各部

门可委托社会组织承担的事项,通过政府采购等法定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购买。要进一步理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制,注重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搭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平台,支持社会组织承担社会事务、参与社会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与社会各界以及社会组织之间的广泛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反映利益诉求、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扩大公众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管理工作的良性互动和创新发展。

四、要在机制上创新,努力形成统筹协调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

要进一步改进监管手段,改变长期以来“重登记、轻定位、松管理”的状况,要从大局着眼,注重社会资源的良性融合并向规范管理方向转变,加大对社会组织遵守法规、业务活动、诚信自律、财务管理等活动的监管力度。要建立协调联动的监管体系,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依法对社会组织实行监管和指导。完善登记管理机关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协同监管机制,提高监管合力和应急反应能力,逐步建立预测预警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切实履行好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全面建立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制度,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和完善的评估体系,健全社会组织自律机制,提高社会组织的自身能力和社会公信力。建立公开透明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和公众投诉制度,形成对社会组织的有效

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对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

第三篇:社会管理创新研究(社会组织和社区)提纲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社会管理创新中作用研究”

课题调研提纲

(社会组织)

1、 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分析;

2、 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如何完善社会组织;

3、 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

4、 社会管理创新对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带来哪些新要求、

新挑战;

5、 社会组织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遇到什么问题、困难;

6、 今后,以党建创新推动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主要工作思

路和对策;

7、 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中党组织、党员在社

区管理创新中积极作用的对策、建议;

8、 行业协会在党委政府指导下,在对所在行业进行管理过

程中,有什么新做法新成效;

9、 社会中介组织在行业协会的指导、管理下,在为社会提

供服务方面有什么新做法新成效。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社会管理创新中作用研究”

课题调研提纲

(社区)

1、 对社区党组织在社区建设管理中发挥作用的基本评估;

2、 社会管理创新对社区党组织带来哪些新要求、新挑战;

3、 当前,社区社会管理创新遇到什么问题、困难;

4、 今后,以党建创新推动社区管理创新的思考与建议对

策;

第四篇:创新培育社会组织加强社会建设

创新培育社会组织 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今年上半年,为规范我县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更好地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加强社区建设、构建和谐社区中的积极作用,并结合去年的《江西省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精神。我局积极发扬“想干、敢干、快干和会干”精神,突破思想观念和管理体制的制约,不断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在发展中规范,以规范促发展,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推进我县社会建设。

(一)探索创新社会组织登记模式。一是实行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双轨制。继续下放权力,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制度。二是实行网上行政审批服务。我局今年加大了网上行政审批力度,建立了完善的行政审批网络,要求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据好有关政策和审批程序。三是缩短行政审批工作时间。规定实行当天受理、十日审核、三日审批,一日办结四个步骤的程序。时间由法律规定的60个工作日缩短到15工作日完成,审批时间缩短了四分之三,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探索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新方式。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是建设公民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建设的需要,也是社区治理的需要。在这种大趋势下,我县加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力度,充分发挥其作用,实现社会的有效管理和社会多元利益的动态协调。一是设立专项扶持资金。争取将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探索设立全县性的专项扶持资金,重点加大对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或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并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二是加强专业化、职业化培训。分类培训和指导,通过业务、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等培训,转变观念,更新知识,加深认识,提高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指导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机制。三是探索孵化基地试点。探索选取一个乡镇进行试点,建立“乡镇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在乡镇选择3-5家草根组织进入基地,培育成熟后进行登记。待试点成功后,逐步推广。四是探索建立购买服务机制。探索将年检初审工作委托给社会组织,探索向民间社工机构购买服务。

(三)探索加强社会组织监管新途径。目前余干县社会组织共56家,约占全市社会组织总数的20%,为构建和谐余干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我县社会组织仍存在内部管理有待规范、自我能力不足、服务内容有待拓展、服务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和监督,提高其社会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一是探索建立社会组织评估制度。制定《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完善社会组织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和鼓励我县社会组织积极参评。二是加强联合执法。加强部门联动,监督社会组织加强内部管理,依法规范社会组织,依法查处非法组织,促进我县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四)探索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工作发展新方向。一是开展项目购买。以项目开发为重点、岗位购买兼顾的形式,继续拓展社工服务领域,鼓励和指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居家养老等服务项目的购买。二是探索“社工+义工”联动模式。推行“社工引领义工服务、义工协助社工服务”的运行机制,实现“社工、义工”联动互补、互动共进,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服务社会水平。

余干县民政局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五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与服务

一、我国社会组织的定义、分类。

社会组织,泛指那些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各个不同社会阶层的公民自发成立的、 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社会性特征的各种组织形式及其网络形态。目前我国将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包括社会团体、 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行业性社团、学术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基金会是利用捐赠财产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包括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分为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劳动、民政、体育、中介服务和法律服务等十大类。

二、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组织蓬勃发展,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总的来说,呈现以下特点:

(一)数量和结构发展的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社会组织的数量及质量逐年提升,据统计,2009 年我国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注册个数比 2001 年分别增长 85%、132%, 基金会由无到有。分类来看:社会团体数量平稳增长、基层数额比重加大;基金会呈现爆炸性增长;但民办非企业单位增速缓慢,国际组织发展严重滞后。

(二)社会动员能力和自身影响力显著增强。一是捐赠额呈逐年增长态势,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做好灾后生产恢复及平时帮扶困难群众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是自愿者数量逐年增加,自愿者服务机制不断完善。

(三)存在发展不均衡现象。一是领域存在的不均衡,我国社会组织主要分布在工商服务、科研、教育、卫生、社会服务、 农业等领域,而在其他领域社会组织的缺失现象较为严重。二是地域存在的不均衡,目前我国社会组织主要集中在东部发达地区及其他发达城市,西部及边远贫困地区社会组织较少。

三、我国社会组织立法的现有成果。

我国关于社会组织立法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以三个登记管理条例为主体,配套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为辅助,一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法律体系。具体包括: 1、宪法。宪法第35条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结社的权利 2、法律。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了“社会团体法人”。

3、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4、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如《深圳市社会团体组织通则若干规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等

5、一些单行法律法规就某些特殊社会组织的有关具体规定。如《工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四、运行方式或机制。

(一)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模式选择。从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分析视角看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不外乎有三种类型:自治型、管制型与合作型。

1、自治型。新保守主义主张社会组织自治,如果没有国家的干预任由公民社会来发展的话它将具备这样的美德:良好的品格、 诚实、自我牺牲、自律、宽容、公正、信任、文明等。社会组织由于其合法性,大多数国家会尊重其独立性和自治性,这种模式属于强社会弱政府模式。

2、管制型。罗伯特认为,国家是一个与其他权力中心相对的官僚政治整体,当国家扩张时必然导致自愿组织功能的下降并因此 使得它们逐渐衰弱,同时它也削弱了自愿组织得以维持的社区精神。当国家的权力过于强大垄断各种社会资源时就形成强政府弱社会模式,社会组织就难以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3、合作型。在现代民主国家,合作与互补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主流。吉登斯认为国家与市民社会每一方应当同时充当另一方的协作者和监督者,政府把自己效率不高的活动领域交给社会组织去做,社会组织作为替补者身份出现。这种模式属于强政府强社会模式。

(二)具体而言,当前国内外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主要体现在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两个领域。

1、公共服务领域。主要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实现。政府将由自身承担的社会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承担,并定期按市场标准相互建立提供服务产品的合约,由该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政府按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履约情况来支付服务费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一方面可以减轻政府负担,同时也可以弥补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不足,为社会提供更专业、更全面、更高效的公共服务。

2、公共政策领域。社会组织通过三种形式来参与社会管理。一是建设性提议:社会组织通过各种途径提供政策咨询、政策建议,以期影响公共政策。二是参与式合作: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的时候,会主动邀请社会组织参与并提供意见,或者社会组织主动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进而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三是利益诉求。当政府的某个政策不符合民众需求的时候,社会组织通过倡导、游说,甚至游行、抗议、示威的方式要求政府改进相关政策。

五、存在的问题或困难。

(一)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管控过多而鼓励不足。由于计划经济以来长期形成的对社会实行集权式管理方式,加之政府担心一旦放松对社会组织的管制,将对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冲击,导致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组织成立、管理、监督等领域立法的指导思想偏重于管控而非鼓励促进。

2、立法严重滞后,缺乏一部统一的社会组织法。目前我国只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有结社的权利,但一直缺乏一个与宪法相衔接的基本法对结社的基本权利义务进行规定。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民事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故结社立法与公司立法一样属于法律保留范围。,实践中为了解决社会组织发展活跃的问题我国采取了由国务院出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的形式,无疑将出现本末倒置问题,影响社会组织立法的权威性,导致法律实施困难。

3、现行行政法规对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设定过高。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团人数财产数额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以及设立程序等问题均作了比其他国家严格得多的限制,其中最为严格的是双重审批制,即设立新社团必须经过业务主管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双重审批,社会组织注册的时候必须由一个政府的机构向民政部门担保。社会组织准入门槛设定过高严重抑制了社会组织的建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广度和深度面临较大的局限性。

4、立法层次较低,法律冲突较多。在我国,有关社会组织成立的法律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几个行政法规以及其他部门规章,民法通则仅有第50条第2款是关于社团法人资格的规定,与其他国家相关立法相比我国社会组织法律体系效力层次明显偏低。同时,由于制定主体多元,立法数量繁多,我国社会组织法律体系缺乏统一性,法律冲突问题比较严重。

(二)社会组织定性与定位不清。整体上讲, 整个社会对社会组织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够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门在理解社会组织的地位、 作用问题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 对社会组织的发展规律认识不足, 对新形势下社会组织发展的意义、 发展趋势以 及功能作用认识不到位, 还没有把社会组织真正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 没有把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从社会组织之间看, 各个民间组织各自为战, 缺乏协同。 中国的民间组织 “虽然数量巨大,但是没有构成一个整体的第三部门,它们像一盘散沙, 支离破碎地散落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中。” 在这种情况下, 中国的民间组织很难最大能力地发掘和动员社会资源, 在危机管理中发挥的作用受到很大影响, 难于从整体上得到社会成员普遍的合法性认同; 从社会组织内部看, 许多民间组织没有规范的战略规划和明确的定位, 缺乏危机管理中实现组织目标所需要的相关知识和技术, 在危机管理中显得热情有余而整体业务素质。

(三)社会组织内部管理机制、约束和监管机制缺乏,难以有效承担社会管理的职能。

一方面,不少社会组织缺乏自律,非行政组织行政化、非赢利组织赢利化等问题突出;另一方面,相当多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缺乏民主管理和有效的工作规范和制度,财务管理基本上无法可依,财务混乱,较少开展社会公共服务活动,甚至出现利用社会组织身份谋取非法利益的现象。

(四)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尚未在体制上理顺,影响到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职责定位和作用发挥。

一是社会组织行政化倾向严重。社会组织的职能原本是被定位于为政府服务的,早期的社会组织基本是靠政府扶持发展起来的,其职能就是为政府服务,由此导致社会组织的行政化倾向较为严重。二是社会组织受政府约束较多,自主能力较为薄弱。从政府改革角度各级政府进行了多次机构改革,以实现简政放权,但从实际情况看政府部门本应转移给社会组织的职能并没有很好转移,社会组织在很大程度上仍受政府行政行为的制约,在履行自己职能时不能到位。

六、学术观点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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