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协会章程范文

2022-06-05

第一篇:企业协会章程范文

企业协会章程

××企业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缩写为。

×第二条本会是××系统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社团组织,本会是跨地区、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本会

宗旨是坚持面向××系统企业和事业单位,

×坚持为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服务,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坚持“服务、研究、交流、提高”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的××治理开发工作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设在山东省济南市。办公地址历下区青龙后街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社会经济发展和××治理开发的建设任务,促进××水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探索企业产权改革、资产重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推进企业改革和管理现代化。

二向企事业单位提供培训、咨询、信息。组织推广先进技术和研究成果。

(三)实行行业自律,加强诚信建设,维护公平竞争,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承担政府职能部门交办的相应工作任务,为政府职能部门当好参谋助手,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五)加强与有关行业和专业协会的联系、沟通、协调与合作,提高××系统不同门类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

六开展国内外交流,出版有关书刊,为提高企事业单位整体素质、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而努力。

七向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会员单位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八)承担政府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凡××系统的企业含各种所有制、事业单位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成为本会会员。

×本会欢迎其他与××有关联愿意为发展××事业作贡献的企业含各种所有制和事业单位加入本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和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本会开展活动提供支持和方便。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由本会对其进行通报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会费收支情况的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会费收支情况

×五审查常务理事会和本会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以上理事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三、

五、六项的职能,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

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并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负责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处理秘书处的日常事务,协调各部室的工作安排,检查各部室贯彻本会部署的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

×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企业和各方面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也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增、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成都企业文化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成都企业文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是由成都地区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会员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按照“三个代表”思想的要求,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的思想路线,努力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要求,学习借鉴现代企业管理先进经验,面向企业,坚持继承与创新结合,与时俱进地把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与加强企业管理结合起来,推动企业实现管理创新,努力建设学习型企业,全面提升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素质,致力于培育有特色的企业文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

第四条 协会是中共成都市委企业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的传播先进文化,从事建设企业文化和加强、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研究,推动企业两个文明全面发展的群众性组织。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住所设在成都市羊市街1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 传播中外先进文化,指导企业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建设学习型企业;

(二)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促进企业管理创新;

(三)承担中共成都市委企业工作委员会和全国、省、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下达的研究课题;

(四)从企业的实际需要出发确定研究课题,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和学习、考察、培训、宣传和交流;

(五)总结、推广企业文化建设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经验;

(六)表彰和奖励在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政治工作的理论研究与实践中做出显著成效的优秀企事业单位和优秀工作者;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协会工作者和优秀研究成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成都地域的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不分隶属关系,都可以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十条 会员申请加入协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填写会员登记表。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和决定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委企业工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是,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

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建设企业文化;所在单位的企业文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委企业工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委企业工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而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市委企业工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市委企业工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委企业工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委企业工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委企业工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2年 9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正式生效。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三篇: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英文缩写为CASME。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企业经营者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发挥协会的促进、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围绕提升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中小企业家素质、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而开展各项活动。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研究中小企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为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建议,在政府与中小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中小企业诚信守法,积极承担社会义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

1 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和探讨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诉求和建议,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三)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投资融资、技术创新、节能减排、企业信息化、人才引进、对外合作、会议展览和法律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信用评价和培训认证等服务;

(四)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中小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中小企业开发新品、开拓市场、引进智力与技术、参与政府采购与国际采购提供服务;

(五)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六)受政府委托研究与制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推荐制度,建立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评价、交流推荐体系,加快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七)积极开展与不同国家和地区中小企业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工作,开展理论研讨,举办相关会议,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九)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宣传优秀中小企业与企业家,促进中小企业品牌建设和自主创新;

(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诚信守法,提升职业道德,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十一)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

(十二)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入

2 会者,应: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入会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企业会员或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地方中小企业社团组织;

(三)热心支持并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大型企业和社会机构;

(四)从事中小企业发展理论研究并具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

(五)其他有关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小企业家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二)从事中小企业理论研究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学者;

(三)关心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界知名人士;

(四)其他有关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其中个人会员还须提交所在单位或本会会员的推荐意见;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会长同意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境)内外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3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五)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本会的保护和支持;

(六)自由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即终止:

(一)会员自愿退会,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三)企业会员或团体会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本会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视情节轻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本会会费标准;

4

(五)表决通过本会的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

笫十八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提出增补或改选理事的建议名单,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

(七)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九)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对违反本会章程、决议、自律制度以及行业公约的会员作出处理决定;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授权的代表出席方能

5 召开,其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工作需要时,由会长或2/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笫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的1/3。常务理事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九条的

一、

五、

六、

七、

八、

九、

十、十

一、十二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名。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后推荐,按本会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政治素质好;

(二)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关于鼓励、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和熟悉中小企业现状,热心支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方可任职;

(四)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6

(五) 身体健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含2/3)会员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任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代表本会参加重大活动。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九条 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需2/3以上成员出席,出席人员2/3以上同意,通过会议决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研究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的事项。经常务理事会授权,代理行使下列其部分职能: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7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出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议案;

(五)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长负责,定期向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五)审核会员入会事务,核准会员自动退会事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指定副秘书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从事各项专业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分支机构名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名称为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可作为特邀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可特邀部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列席。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8

笫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国(境)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和有关方面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和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用途为:

(一)本会所需固定资产及管理费用支出;

(二)本会举办各项活动或服务支出;

(三)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金等支出;

(四)其他与本会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9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笫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笫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1年11月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10

第四篇:个人独资企业章程(工厂章程非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

开江县亨谭电脑打印部

第三条 企业地址:

开江县普安镇新普中旁(城普大道)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

谭建川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

电脑打字复印、广告制作、培训(涉及到经营范围的凭有效经营许可证经营)。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个人独资企业人,申报的出资为10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9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

消灭。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 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 (盖章)

第五篇:XXXX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密切联系企业科技工作者,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及《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XX 企业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企业科协)是企业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是企业党组织、企业管理决策层联系企业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业务上接受太原高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三条企业科协的宗旨是:团结企业科技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企业科技创新和发展服务,为提高企业员工科学素质服务,为企业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企业科协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促进企业科学技术水平的提 1

高;

二、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提高企业职工的科技文化素质;

三、开展技术创新、技术培训和科技咨询活动,增强企业职工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型企业建设;

四、开展与各种学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协作,利用社会智力资源,为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服务;

五、表彰、奖励有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宣传科技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科技工作者;

六、反映企业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企业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自律管理,促进职业道德建设;

七、完成企业领导和上级科协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承认并遵守企业科协章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企业科协批准,即为会员。

一、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工作者,或在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上具有助理以上职称的科技工作者;个别因工作需要的具有初级职称的人员;

二、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生产中有突出贡献的技术专家,工作成绩突出的科技工作者;

三、热心支持企业科技工作的领导干部和管理者。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企业科技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优先参加企业科协举办的各种活动和取得相关的资料;

四、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企业科协帮助申诉和给予维护。

义务:

一、遵守企业科协章程,执行决议,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维护企业的利益,保守企业技术秘密;

三、参加企业科协活动,完成企业科协交办的任务。

第十五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企业规定、协会章程者,经企业科协委员会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八条 会员因工作变动,离开本单位,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会员退休后,其会员资格保留一年。

第四章 组织

第九条XXXX企业科协实行民主办会,科协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科协的最高领导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企业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批准企业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讨论通过有关决议和倡议;

四、选举企业科协新一届委员会;

五、制定和修改公司科协章程;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企业科协委员会负责科协的具体工作,其职能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企业科协主席、副主席(规模较大的企业科协委员会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

二、制定工作计划,审议工作总结;

三、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四、组织召开企业科协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企业科协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提名秘书长人选一人,副秘书长人选若干人,由企业科协委员会讨论通过。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企业资助;

二、举办的各种科技服务收入;

三、单位或个人捐款;

四、会员会费;

五、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XXXX企业科协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企业有关规章制度,管好、用好企业科协的资产。具体财务帐单列,由企业财务部代管。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经XXXX企业科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XXXX企业科协。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人不可以无耻范文下一篇:求真求善求美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