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合同订立论文

2022-04-26

本文一共涵盖3篇精选的论文范文,关于《电子商务合同订立论文(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进入21世纪以来,社会经济与科技迅速发展,新时代是一个信息技术广泛应用的信息化时代,广大群众生活的各方面都深受网络信息技术的影响。科技的发展,推动了法律等领域的发展,就电子商务合同而言,商品交易市场主体多样化,市场交易行为国际化,致使电子商务合同日渐复杂,处理好电子商务合同立法问题,可有效推动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

电子商务合同订立论文 篇1:

浅析电子商务合同的涵义和特征

摘 要:电子商务合同又叫做“电子合同”,是指商事活动中交易当事人采用电子的手段订立或履行的合同。随着市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合同越来越普及,其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本文将浅析其涵义和特征,以期对我们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有所帮助。

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商务合同特征

引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计算机网络的普及率越来越高,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推广,使得通过网络进行商事活动已逐渐成为现代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商务合同在这种背景之下不断发展,对人们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因而了解电子商务合同的涵义和特征至关重要。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涵义

“电子商务合同”是由“电子商务”与“合同”两个名词组合而成的,因此它属于一个集合名词。对电子商务进行准确理解是理解电子商务合同概念的基础。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我国学界普遍的认为电子商务,指的是一切以电子技术手段进行的商业活动。①电子商务的这种概念符合中立性原则,是我国学界当前的主流观点。这里所称的电子手段,其实就是我国《电子签名法》中所称的“数据电文”概念。根据《电子签名法》第2条的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以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这表明我国在立法中也采纳了中立性原则,不直接对电子商务进行定义,而是对电子商务活动的手段或媒介进行规定。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这种规定既符合电子商务的国际立法潮流,又能够从法律上为我国电子商务活动的广泛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当事人在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中会运用电子化的手段建立合同关系。从整个合同法的理论体系上来讲,电子商务合同既不是对传统合同理论的完全颠覆,也不属于一种新兴的合同种类。原因在于,电子商务合同只是改变了传统合同的订立方式或履行方式而采用了电子手段来订立与履行合同而已,因此电子商务合同在本质上仍然是合同。它既没有脱离合同的概念,也不是一个新的有名合同。

电子合同,如果单纯的从字面上进行理解,顾名思义就是以电子方式订立或履行的合同。因此对电子方式内涵的不同界定,就会出现对电子商务合同的几种不同定义。

最狭义的电子商务合同概念,简单的来讲,就是指交易当事人在商事交易活动中使用‘电子数据交换(EDI)’的方式而订立或履行的合同。《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对EDI作了比较权威的定义:“电子数据交换(EDI)是指计算机之间使用预先商定的标准来处理信息结构的电子传输”。EDI是在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固定处理信息的模式与体系,它利用公司间独立的网络,实现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数据传输,而并不需要互联网这个交易平台。这种以EDI为基础进行的以数据电文形式所订立的合同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初阶段所采用的主要形式。然而,在电子技术不断进步的今天,当事人更多会采用互联网订立合同进行商事活动。因此这种定义是最为狭义的概念。

狭义的电子商务合同概念,指的是商事活动中交易当事人借助于网络或者互联网为交易平台而订立的合同。这种概念下的电子商务是当前形势下全球发展速度最快、前途最为广阔的电子商务活动形式,也是当前电子商务活动的主流发展方向。但这种定义也明显不妥,因为电子商务出现于互联网之前,在互联网出现之前,电子商务主要以EDI、电报、传真、电传等方式进行。只是在互联网出现后,通过互联网进行商事活动成为了电子商务的主流而已。这种定义与“中立性原则”不相符。因此,从狭义上定义电子商务合同也不妥当。

广义的电子商务合同,简单说就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或履行的合同。②不难发现,这种定义和《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的电子商务定义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我国理论界普遍的支持广义的电子商务合同的定义。笔者也赞成广义的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其一,从广义上对其进行定义符合国际普遍认可的电子商务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中立性原则。其二,从广义上对电子商务合同进行定义不但可以更好的反映商事交易活动的公平交易理念,而且其具体实施可以全方位的体现在具有开放性的通过网络而进行的商事活动之中。其三,采用广义的电子商务合同概念,还能够把采用EDI方式和互联网方式以及传真、电传等方式订立的合同都包含进去,在外延上具有全面性。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给电子商务合同下了个定义,即电子商务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方式达成的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协议。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特征

由于从本质上来说电子合同仍然是合同,所以电子商务合同自然也符合合同的一般性特征。但是由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或者履行运用了电子手段,这便使得与传统合同相比,电子合同在外部形式上具有特殊之处。电子商务合同的这种外观表现形式上的特殊之处便是其与传统合同相比所具有的不同特征:

第一,合同主体的确认方式并不相同。在传统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之间面对面的洽谈,彼此之间对对方的行为能力能够有直观的相对准确的了解。所以,对于传统的书面合同,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之后,合同才能够生效。而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则是以EDI方式或在线交易等电子方式来实现的,交易环境几乎是一种虚拟的状态,合同当事人对对方的行为能力并不清楚。所以在电子商事交易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必须借助于电子签名或电子认证等方式才能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或行为能力进行核实与判断。③

第二,合同的形式不同。对于传统的书面合同交易当事人通常采用纸质文件将合同的内容固定下来,然后通过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来对合同内容进行确认。而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无法把合同内容固定在纸质的文件中,它的内容只能以电子数据方式储存在磁性介质中,而且往往需要利用计算机才能显示出来,所以不同于传统的书面形式。

第三,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传统合同在订立的过程中当事人一般会面对面磋商。而由于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当事人之间并不需要像订立传统合同那样进行面对面的磋商,而是彼此之间通过发送数据电文的方式达成合意来订立合同。因此采用电子合同从事商事活动又被称之为‘无纸贸易’。④同时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当事人往往会通过预先对电脑系统作出某种设置使得其能够自动的向他人作出要约或承诺从而实现自动交易。

第四,电子商务合同的交易和传统合同相比具有不稳定性。电子数据在传播的过程中很容易被他人截取或者修改,由于电子数据又被存在于磁性介质中保存,这使得数据被截取修改后没有痕迹。同时在电子数据的形成与传输的过程之中,一旦遇到网络瘫痪或黑客攻击等类似情况时有可能会造成电子数据的信息错误。这些都会使得电子商务合同的交易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

结语

科技的大发展推动了网络的普及,随之带来了电子商务活动的蓬勃兴起。电子商务合同在这种背景下如雨后春笋般深入到社会的各个角落。正确理解电子商务合同的涵义和特征,有利于我们在当今社会更好的应对机遇与挑战。(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电子商务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 张 楚:《电子商务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3] 秦成德:《电子商务法学》,电子工业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4] 刘品新:《网络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5] 王利明:《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冲击与因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注解:

① 王利明:《电子商务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4页。

② 王利明:《电子商务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0页。

③ 刘思萌:《论电子合同的订立与规范》,载《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年第4期。

④ 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7页。

作者:贺鹏

电子商务合同订立论文 篇2:

网络新时代下电子商务合同的特征探索

进入21世纪以来,社会经济与科技迅速发展,新时代是一个信息技术广泛应用的信息化时代,广大群众生活的各方面都深受网络信息技术的影响。科技的发展,推动了法律等领域的发展,就电子商务合同而言,商品交易市场主体多样化,市场交易行为国际化,致使电子商务合同日渐复杂,处理好电子商务合同立法问题,可有效推动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基于此,我国相关人员有必要在明确理解与掌握电子商务合同概念的基础上,掌握电子商务合同特征,保证电子商务合同在社会主义市场中的稳定运行。笔者谨以本文,简要介绍网络新时代下电子商务合同相关内容,旨在为我国电子商务合同立法及研究提供一些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议。

一、网络新时代下电子商务合同概念简介

电子商务合同,具体来说主要由电子商务、合同两个名词构成,正因如此,在理解电子商务合同概念时,则需要在分开理解电子商务、合同两者概念的基础上,基于广义、狭义两个角度,简要分析电子商务合同概念。

1.电子商务概念。我国商业学者在理解电子商务时,有着一个共识,即认为电子商务是以电子技术手段开展的商务活动。需强调的是概念中所提及到的电子技术手段,则是指电子签名法当中所描述的数据电文。所谓“数据电文”,则是指以电子等手段,生成、接收或者存储的信息。由此可见,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中规中矩的原则,尚未直接定义电子商务,而是通过规定电子商务活动手段间接定义。

2.电子商务合同概念。首先,基于狭义角度而言,电子商务合同指的是交易主体在商品交易活动中,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在线交易方式而订立的合同。这种概念下的电子商务是全球发展速度最为快速的一种电子商务活动方式,也是现阶段电子商务活动主流发展方向。然而通过深入分析,可发现这种概念界定也有着一定的缺陷。概念中提及到电子商务合同主要是以网络为交易平台而订立的合同,意味着电子商务合同建立在互联网出现之后,以互联网为平台的电子商务活动,才成为了电子商务的主流。然而互联网尚未出现,电子商务则是以电报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可发现这种狭义角度下的电子商务合同概念,有着诸多失当之处。其次,基于广义角度而言,电子商务合同则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比较分析,可发现广义电子商务合同与狭义电子商务合同,本质保持一致。现阶段,广大学者比较认同广义角度的电子商务合同概念,分析其本质原因,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广义角度下电子商务合同定义,显然符合电子商务法的中立法基本原则。二是广义角度下的电子商务合同可客观反应商品交易活动的公平交易理念。三是广义角度下的电子商务合同概念能够包含互联网尚未出现之前的电子商务合同,更具全面性。笔者在参考上述概念,在理解的基础上,予以个人语言简要介绍电子商务合同概念,主要是指平等主体下的组织、企业或者个人以数据电文方式达成,以各种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具有法律效应的协议。

二、电子商务合同特征分析

电子商务合同除了具备纸质合同一般特点之外,还有着自身独有的特征,总结起来,主要集中体现在主体确认方式、合同表现形式以及订立过程等几个方面。笔者结合具体文献研究成果,简要介绍电子商务合同特征。

1.电子商务合同主体确认方式差异明显。一般商务活动中,商务合同订立通常需要合同签订双方在确定合同主体时,合同当事人需在特定场所,进行面对面的洽谈,以此全面掌握对方行为能力与资质,然后在合同特定位置上签字、盖章,促使合同产生法律效应。然而电子商务合同签订时,则是在电子技术的支持下,以EDI方式进行在线交易,整个交易过程都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完成,不需要合同当事人面对面洽谈解决合同问题。但是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效应的产生,同样也需要合同双方的签名,或者电子印章。但是这种电子方式的签名、印章,需要在核实合同双方主体的真实身份与行为能力,才能让合同生效。基于此,电子商务合同主体具有一定的虚拟性。综上,电子商务合同与一般商务合同相比,电子商务合同主体的确定有着虚拟性,一般商务合同主体确定具有真实性。

2.电子商务合同表现形式差异显著。传统时代的商务书面合同,主要以纸质形式存在,合同条款在合同当事人双方商洽的基础上,以文本方式书写在纸质材料上,然后通过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表示合同内容受到双方当事人的确认,就可以让合同具备法律效应。然而电子商务合同则是与现代网络相关技术息息相关,通过电子数据方式将电子内容存储起来,并以电子档案形式保存起来,意味着电子商务合同可存储在电子存储设备中,电子存储设备只要连接移动设备,就可以随时查看电子存储设备中的电子商务合同。正因如此,电子商务合同具有数据性、电子化特点。基于上述分析可知,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商务合同表现形式有着显著差异,前者主要依靠现代网络技术,后者则是以传统纸质为主。

3.电子商务合同订立过程差异显著。传统商务合同签订时,交易双方当事人需要在特定场所进行面对面商谈,然后在确定相关合同内容的基础上,签下当事人的名字或者盖章,从而让商务合同生效。然而电子商务合同订立,无须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商谈,仅需要在审核并确定对方合同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就可以将提前商定好的合同条款以电子文件方式在线发送给合同签约对方,并加盖电子印章,就可以让合同生效。另外,电子商务合同所涉及到的电子交易可自动生成电子商务合同生效日期。

4.电子商务合同交易风险较大。上文提及到电子商务合同主要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完成,造成电子商务合同面临互联网防御系统问题影响,分析其本质原因互联网防御系统出现问题情况下,电子商务合同在线传输过程中,具有较大几率受到不法分子的非法篡改。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数据信息或者合同内容,会涉及到合同双方的商业机密,一旦泄露,将会伤害到合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除此之外,電子商务合同与传统商务合同一样,不可避免会存在一些合同条款漏洞,从而造成合同双方当事人面临经营风险与法律风险。例如:合同条款中责任模糊不清,会产生合同纠纷。基于此,电子商务合同具备较大的交易风险。

5.电子商务合同适用法律不同。电子商务合同除了受到《合同法》制约之外,还因其自身特征受到与之相关法律条款的约束。例如:为了进一步提高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效力,确保电子商务合同的可信度,弥补传统商务合同数据传输缺陷,我国特此制订了《电子签名法》,通过一定方式,确定电子商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身份,进而保证合同双方合法权益与交易安全。现阶段常用确定方式,主要有电子密钥、电子口令等多种方式。

三、电子商务合同订立主要方式简介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主要在虚拟网络环境上完成,意味着其合同的订立,需要通过网络方式,现阶段常用的订立方式,主要有电子邮件订立方式与电子数据交换订立方式两大类。接下来,笔者结合个人理解,简要介绍电子商务合同订立方式。

1.电子邮件订立方式。电子邮件主要依托网络协议,在当中增加文件、图片等信息,在相关设备的支持下,将相关信息通过邮件方式,传输到另外一台终端设备上。可见,电子邮件订立方式有着便捷优势,但是电子邮件极易受到网络不法分子攻擊,难以保证其安全性。为了切实有效解决这一安全问题,在交易过程中,需应用电子签名,保证邮件的安全、可靠性。同时,电子商务合同除了具备便捷、效益高、费用低廉等优势之外,还有着风险高等不良特点。基于此电子商务合同签订时,有必要确定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并保证签订内容的机密性。另外,为了保证电子商务合同的安全性,需仔细观察电子信息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完整,并做好保管工作,以此保证电子商务合同数据的安全性与真实性。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我国需注重电子商务合同订立法的完善,立足现代我国电子商务合同订立法现状,不断完善法律,提高法律的实用性,为电子邮件订立方式提供法律保障。

2.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订立方式。电子数据交换,主要结合公认标准而形成的结构化文档数据格式,这种方式的合同订立,主要基于EDI系统,在确认订单之后,系统将会根据具体需求,按照一定的机制进行处理,并将最终处理结果发送给企业,企业则可以结合此推送结果中的具体要求进行生产。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可让各环节有机整合起来,极大缩减了交易时间,并且节省了大量中间环节费用。

综上所述,网络新时代下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了现阶段广大群众热衷的经济交易方式。电子商务合同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传统商务合同有着自身独有的特征。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电子商务得以快速发展,并受到社会公众的高度重视。因此,有必要加强电子商务合同管理,规避合同风险,让电子商务合同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发挥出更大价值。

(作者单位: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

作者:王旎

电子商务合同订立论文 篇3:

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形式与内容要件分析

摘要:电子商务合同也叫做“电子合同”,它是商事活动中交易当事人采用电子手段订立或履行的合同。电子合同没有脱离合同的概念而存在,传统合同法的许多理论对电子合同依旧适用。但是由于电子商务合同成立与履行主要是通过电子手段完成的,使得其生效要件与传统合同略有不同。本文主要分析电子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和内容要件,以期对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形式要件;内容要件;扩大解释法;功能等同法

引言

电子商务合同同传统合同一样,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即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要件、意思表示要件、内容要件。但是由于电子合同是通过电子手段订立和履行的,因此电子合同还应当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才能生效。笔者本文主要分析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形式和内容要件。

一、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

传统合同中合同的内容一般会以书面的形式表现出来。电子商务合同由于其具有的特殊外观表现形式和储存方式,即电子表现形式,成为电子商务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一般形式要件。电子合同是否符合传统书面合同的形式要求,是否具有传统书面合同下纸质文件所应具有的证据功能和文书功能等,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订立电子商务合同必须面对的最基本的问题和首要问题。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合同的信息和内容是以电子信息呈现出来的,虽然电子信息所显示的内容是明确具体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由于数据电文只能被保存在计算机系统或者其他的磁性介质中。如果我们严格的按照书面形式所要求的纸质化的要求,很明显数据电文并不能够直接的被归入到书面形式当中。在世界的电子商务立法进程中主要有两种方法来解决电子商事交易中电子商务合同的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

1.扩大解释法。即立法机构在立法之时将传统合同书面形式的外延进行扩大解释,将数据电文也视为特殊的书面形式,从而将其直接纳入到书面形式的范畴之中。①扩大解释法常见于早期的电子商务立法之中。比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第13条规定:为公约之目的,电报和电传亦为书面形式。我国《合同法》在第11条也是通过扩大解释书面形式的外延,从而将数据电文归入书面形式中。扩大解释法这种通过列举方法简单的将新出现的合同形都列入书面形式之中,虽然可以暂时的使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地位得到承认,但它明显的忽视了这种新形式与传统的书面形式有着明显的区别,从而使得书面形式的内涵一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也给证据法的运用带来了困惑。比如,如果将电子商务合同作为书面合同进行解释,那么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面合同应属于书证的范畴,但书证存在物理上的原件与复印件之分,而在电子合同中合同内容是以电子信息展现的,而电子信息不存在原件与复印件之分。所以单纯依靠扩大解释法并不能够很好的顺应电子商务法发展的潮流。

2.功能等同法。即通过分析传统合同书面形式所要求的目的和具有的功能和用途,从中抽象出书面形式的一般性功能标准,然后法律要求交易当事人签订的电子合同也必须具备这些功能和用途,而一旦数据电文方式下的电子合同具备了这些标准,法律就必须承认这种电子合同具备了书面形式的要求并且要给予其和传统合同同等程度的法律保护。②该原则最早出现于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中。该法在第6条对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果法律要求某项信息或合同的相关内容只有使用书面形式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时,则假如某项数据电文中所包含的电子信息和内容可以从磁性介质中调出以备查用,就视为满足了书面形式的要求。在与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紧密相关的电子签名制度上,我国的《合同法》由于忽略了对数据电文与传统合同的书面形式进行功能性对比,因此并没有规定类似于功能等同的相关条款。相反,我国《合同法》通过建议当事人双方事后采用签订“确认书”的方法来避开电子签名,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合同的书面形式可能会有补救意义,然而在大多数时候却并不具有可行性。原因在于当事人之所以以采取数据电文的方式来订立合同就是因它具有交易便捷的优势。而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明显没有考虑到这一点,而是通过建议当事人签订“确认书”的方式回避这一问题,这是我国合同法立法上的考虑不周之处。何况即便当事人签订了确认书对电子商务合同的内容与效力进行了确认或认可,但是如果该确认书本身仍然是以互联网为依托采用数据电文的方式完成的非纸质数字化的合同,那么又该如何来认定确认书的效力呢?对此,我国合同法并未规定。

我国《电子签名法》对《合同法》的此项立法缺陷做了纠正。在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问题上,《电子签名法》紧随电子商务立法的世界潮流放弃了“扩大解释法”而采纳了“功能等同法”。在电子合同也应具备的书面形式要求上,根据《电子签名法》第4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查备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电子签名法》这些规定的表明了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重大进步。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内容要求

“传统合同只有在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时才能有效”③。这种要求在电子商务合同中依旧适用。所谓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合同的目和内容都必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禁止性规定,也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合同法》在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如果交易当事人违反了本条规定,则电子商务合同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另外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如果违反了本条规定的,在合同被撤銷之前,合同有效;但当合同被撤销后,合同就自始无效。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电子签名法》通过限定电子签名使用范围的方式,对一些具有特殊内容或性质的行为或服务排除在了电子商务合同的调整范围之外。《电子签名法》第3条规定了电子签名不适用于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电子签名法》的这些规定突出的表明了电子商务合同规范的是财产交易关系而不规范身份关系,仅规范私人财产关系,而不规范公共服务关系。

结语

科技的大发展推动了网络的普及,随之带来了电子商务活动的蓬勃兴起。电子合同在这种背景下如雨后春笋般深入到社会的各个角落。由于电子商务合同掺入了许多的技术因素,这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传统合同理论。我们应当应对机遇与挑战,促进民商事法律理论尤其是合同法理论的创新。本文便是基于此种考虑,对电子合同的生效的形式要件和内容要件等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对我国电子商务合同理论有所裨益。(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刘品新:《网络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2页。

②张楚:《电子商务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6页。

③郭鹏:《电子商务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4页。

参考文献:

[1]刘品新:《网络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2页。

[2]张楚:《电子商务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6页。

[3]郭鹏:《电子商务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4页。

作者:周有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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