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档案管理制度

2023-03-31

制度是长期的、规范的、有效的,是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探索而来的。而落实责任的关键,就是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优化举措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序开展。那么如何制定相关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社会团体档案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社会团体档案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一、人事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1、社会组织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事档案工作的归口管理,指导监督各分支机构、直属部门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2、人事档案管理实行社会组织领导下的分级管理负责制;

3、人事档案管理必须严格确保材料保密。社会组织人力资源部负责社会组织各级干部的各级分支机构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稽核审计部负责人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4、各分支机构人力资源部负责本机构部门以下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

5、同级组织部门有权查阅本级人事档案;

6、各单位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的本人档案由同级组织部门与人力资源部门交叉管理,其他人员不得代管。

二、确定两级档案管理制度

1、一级档案管理为本办法所指人事档案,是职工入社会组织随转的人事档案材料;

2、二级档案为职工入社会组织以后的任职情况、培训情况、工资调整、学历、职称变化、历年考核等情况及职工基本情况复印件备查资料。

三、人事档案分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学历和评聘材料; 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政治面貌材料; 第七类:奖励材料; 第八类:处分材料;

第九类: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四、一般文档管理

1、人力资源部文件:

A.人力资源本部正式形成发出的文件、传真、通知等,除保密薪资文件外,均应保存一份原件或复印件归档,年终按内容类型、依成文时间编号装订成册;

B.人力资源工作中形成的台账、报告,以及搜集到的业务资料等,由各处归口管理,各经办人保存。年终根据内容价值酌情归档;

C.薪资福利类保密文件由薪酬福利部门自行建档保存。

2、社会组织内部文件:

包括发文、所属分支机构的请示和报告(除保密的薪资内容),平时收文即入活页册保存,年终编排目录,装订成册归档。

3、外部文件: 包括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劳动人事部门)的发文,社会公开资讯等,应作为公开业务资料共享。

五、职工人事档案管理

1、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建立、接转、保存、整理)本机构内职工的人事档案;

2、人力资源部一般情况在职工试用期满,向其人事档案关系所在单位开出“调函”,交职工或其委托人,在规定时间内将档案转入社会组织。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接到调入档案时当场拆封核查,如有缺漏或疑点,应将档案密封交职工本人退回原单位补齐或做出书面解释;

3、职工合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清单”上签字,确认无遗留问题;职工出具调入单位的调函后,人力资源部核对档案材料,密封人事档案,连同开具的“档案材料转移单”、或“干部介绍信”、“调出人员工资转移单”及其它有关材料,转至调入单位;

4、人事档案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社会组织有关规定。查阅职工人事档案应经人力资源部长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档案管理人员和查阅者不得私自增删、涂改、泄露档案材料内容。

六、职工管理档案的管理

1、“职工管理档案”是社会组织为每个员工建立的内容管理档案。包括该职工的有关招聘、录用、合同、考核、薪资、福利、奖惩、培训等材料。建立此档案在于方便内部管理;

2、职工管理档案自职工到岗之日建立,每人一份,按部门归类。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归进职工人事档案的材料归入人事档案,职工管理档案封存;

3、职工管理档案中保存应聘录用、劳动合同、薪酬福利(休假、医疗、工伤、教育培训等)、奖惩、考核、体检等所有材料的原件,人力资源部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4、职工管理档案中不应包含秘密内容,人力资源部职工、各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职工的管理档案。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更改管理档案内容;

5、职工管理档案仅供社会组织内部使用。

第二篇: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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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管理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管理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管理是社会保险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保险管理最基础的工作之一,它全面反映了参保人员履行社保缴费义务、享受养老待遇的最原始最真实记录,是实现为参保个人“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目标的重要条件。随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越来越广,参保人数越来越多,社保经办机构的业务量和档案数量也越来越大,加强社保业务档案的规范管理,实现社保业务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已成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管理概况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等“五险”业务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门类和载体记录的总和,它真实地记录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从事社保管理与服务工作的过程。实践工作中,社保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与保存管理内容,也主要包括社保经办部门所从事的“五险”业务。其主要特点有下述“五性”:

一是广泛性。随着社会保险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近几年新农合、新农保制度的推行,我国参与社会保险的对象已从城镇职工延伸拓展到广大农村和城镇居民,并最终惠及到社会所有成员。而每个人在办理社会保险时都会形成社保业务档案。社保对象的广泛性决定了社保业务档案的广泛性。

二是动态性。每个社会成员参与社会保险后,社保档案都会随着人员的流动而发生关系转移,各项险种的缴费情况也会依据人员收入的增减而发生相应变化,这些情况都要在其社保档案中形成相应的记录。这种动态变化决定了社保档案的动态性。

三是权益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对参保单位和个人权益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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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是确定参保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是实现为参保人“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目标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护参保对象个人权益的重要依据,因此具有明显的权益性。

四是规范性。社保档案是按国家的有关规范要求来办理的,即各类社会保险都有统一的办理程序、统一缴付费标准、统一的表册,不论是哪个单位的职工,其形成的相关材料必须具有很强的规范性。

五是共存性。随着社会保险业务管理信息化的推行,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社保业务信息系统随时掌握参保对象的各种情况和动态信息,完成各类报表生成和管理。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不够重视。长期以来,相当部分社保经办机构领导“重业务经办,轻档案管理”现象较为突出,总认为档案工作是抄抄写写、保管的事务性工作,不是单位的主要工作,不能给单位增形象、创效益,只要守好摊,不丢失,不泄密,能应付外调、查档就行了。这些轻视档案工作的思想一定程度上影响和阻碍了社保档案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开展。

(二)机制不够健全。目前相当部份社保经办机构没有健全职责明晰的档案工作机制。表现在具体工作中履职不到位,对本单位的档案未实行统一管理,各门类档案分散保管于各个部门,形成多头管理等问题,且管理方法各异,没有一个完整的档案信息中心能够查询到一个人的全部社会保险档案信息。

(三)管理手段滞后。档案管理是一项政策性、规范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而实际工作来看,目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能专职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很少,且多数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档案知识培训,对社保业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分类、归档、装订等业务不够熟悉,日常档案收集整理意识比较薄弱,存在该归档的没有归档、档案随意保存、甚至丢失等情况,没有按《规定》要求及时规范整理归档,严重影响了档案归档质量。

(四)设施不够完善。受经费与场地等条件限制,许多社保经办机构无法配备专用的档案室,导致“七防”(防火、防盗、防潮、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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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防虫、防尘、防光)措施跟不上,时间一久,不仅造成业务档案材料霉变、虫蛀等现象时有发生,而且也影响了社保业务档案的美观、整洁及完整。

加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为契机,加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宣传渠道,广泛宣传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全社会的社会保险意识。

(二)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社保业务档案规范管理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其质量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因此,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三)健全制度,规范程序。社保经办机构在工作中形成的相关材料,构成了社保业务档案。这些档案材料关系到参保对象的权益记录与待遇享受,与他们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要求,本着既方便归档管理,又方便检索利用的原则,建立健全业务档案收集、整理、统计、保管、利用、保密、鉴定、销毁等各项基础管理制度,严格分类方法,合理划定保管期限,确保社保业务档案的真实、准确、科学、完整和规范,实现社保业务档案规范管理“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的最终目的。

(四)夯实基础,完善设施。要把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程,纳入社会保障工作体系和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全局之中统筹考虑和安排。通过积极争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同级政府相关综合管理部门的支持,着力解决档案库房、基础设备、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基础建设中存在的不足问题,逐步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五)开发利用,信息共享。在管理好社保业务档案和确保档案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为各参保单位、参保群众提供档案资料是规范化管理的重要环节。这就要求社会保险档案的保管必须集中统一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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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以满足参保人员、相关民生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自身对社会保险档案系统利用的需求。因此,要在规范管理社会保险档案的基础上,全力整合社会保险档案资源,努力构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综合利用平台,以最大限度实现社会保险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从而为建设统一的社会保障档案信息中心奠定良好的基础。

(作者单位:松溪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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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确保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见附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第八条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分类应当按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采用“—业务环节”或“—险种—业务环节”的方法对社会保险业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及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卷内目录、案卷目录、备考表等。负责档案管理的机构应当对接收的档案材料及时进行检查、分类、整理、编号、入库保管,并及时编制索引目录。

第九条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各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执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已到期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负责人、业务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鉴定中如发现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划分过短,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应当重新确定保管期限。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派两人以上监督销毁档案。监督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时间。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永久保存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参保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的;

(二) 伪造、篡改、隐匿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三) 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遗失、毁损的;

(四) 违规提供、抄录档案,泄漏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的;

(五)违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各类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中涉及会计、电子文档等档案材料,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

一、社会保险管理类

(一)参保单位登记材料。包括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永久〕

(二)参保人员登记材料。包括缴费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或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无业居民、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社会保险关系变动、基本信息变更等登记手续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材料。包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个人账户修改等相关材料„„„〔100年〕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材料。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换证、对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补证时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验材料„„„„„„„„„„〔10年〕

(五)社会保险卡(证、手册)管理材料。为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卡(证、手册)首发、补发、收回等管理的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 50年〕

(六)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验证材料。包括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进行领取资格检查验证的相关审核材料„„„„„„„„„„„„〔 50年〕

(七)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材料。包括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进行信息采集、移交、日常管理服务的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 50年〕

(八)异地安置登记材料。包括异地安置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和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办理安置地或派驻地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所填报的核定表、备案表及相关材料„„„„„„„„„„„„„„„〔50年〕

(九)服务协议管理材料。包括与基金收付款协议银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伤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工伤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网络通信运营商、附加保险承保单位等签订的协议书、考核材料、终止协议材料„„〔10年〕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类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核定材料。包括缴费基数核定以及工伤费率确定、中断缴费、恢复缴费、补缴费、预(补)缴费、退费、加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二)收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明细表和汇总表.„„.〔50年〕

(四)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汇总表„„„„„〔永久〕

(五)催缴材料。包括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补缴协议„„〔10年〕

(六)缴费证明材料。包括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出具的缴费证明及相关材料„„„„„„„„„„„„〔10年〕

三、养老保险待遇类

(一)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养老金领取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抚恤金待遇、养老金领取人员丧葬费、养老保险其他一次性待遇核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更正、养老保险待遇补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减支付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50年〕

(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50年〕

(三)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及相关文书和审核材料„„„„„„..„〔50年〕

(四)养老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五)养老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六)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永久〕

四、医疗保险待遇类

(一)门诊特殊病登记材料。包括门诊特殊病参保人员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二)就医登记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办理住院、家庭病床、转诊转院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三)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四)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核定材料。包括门诊医疗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五)医疗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六)医疗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永久〕

五、失业保险待遇类

(一)失业备案材料。包括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审查登记业务表单、失业人员名单及相关失业证明材料„„„„„„„„„„„„〔10年〕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材料。包括领取期限、待遇标准等相关材料„„„„„„„„„„„„„〔10年〕

(三)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失业保险待遇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四)促进就业补贴核定材料。包括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五)失业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六)失业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七)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永久〕

六、工伤保险待遇类

(一)工伤备案材料。包括工伤事故备案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二)工伤认定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及相关文书和审核材料„„„„„„„„„„„„„„„„〔50年〕

(三)工伤人员登记变动材料。包括工伤职工登记、工伤保险信息变动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四)工伤保险伤残工亡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核定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五)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工伤人员因工伤发生的医疗、康复、配置辅助器具、劳动能力鉴定等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六)工伤预防费用核定材料。包括参保单位工伤预防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七)工伤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八)工伤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九)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永久〕

七、生育保险待遇类

(一)妊娠登记材料。包括女职工办理妊娠登记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二)并发症登记材料。包括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三)生育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因生育、计划生育、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等相关审核材料„„„„„„„„„...„〔10年〕

(四)生育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五)生育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六)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永久〕

八、社会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类

(一)各项社会保险统计报表„„„„„„〔永久〕

(二)社会保险数据和分析报告等资料„„„„〔30年〕

(三)社会保险业务月/季统计报表„„„„„.〔10年〕

(四)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表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九、社会保险稽核监管类

(一)社会保险稽核材料。包括稽核方案、稽核通知书、工作记录、相关证据、稽核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处罚建议书、稽核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30年〕

(二)社会保险监察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的社会保险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和其他材料„„„„„„„„„„„„„„„„. „„„„„〔30年〕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材料。包括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方案、内部控制检查通知、工作记录、相关证据、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内部控制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30年〕

(四)社会保险大案、要案、特殊案件的稽核材料„„„„„„„„„„„„„„„〔永久〕

第四篇:克州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州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为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我州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包括:档案收集、整理、审核、装订、移交、接收、登记、入库、查档、保管、利用等。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部门和档案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场所,确保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第二章 档案管理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 1 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进行收集、整理、审核、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第八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分类应当按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采用“一险种一业务环节”的方法对社会保险业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及时编制卷内目录、案卷目录、备考表等。负责档案管理的部门应当对接收的档案及时进行分类、整理、编号、入库保管,并及时编制索引目录。

(一)档案收集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按照“办结完毕业务”的时间顺序收集社保业务文件材料。在业务档案资料的收集上严格按照“谁经办、谁收集、谁整理”的原则,由经办人员整理、排序、编号、编目、装订,由兼职档案员审核、移交。

2、档案收集必须齐全、完整、手续完备、统一规范。 (二)档案整理

1、业务档案一般按年、月整理组卷。不同类别、不同保管期限、不同的业务档案应单独组卷,不得混合整理组卷。

2、每日工作结束前,工作人员按当日业务办理时间顺 2 序对各类业务档案进行分类和初步整理。

3、每月30日前,由业务部门的档案专(兼)职管理人员按业务办理时间顺序对当月各类业务档案进行分类、整理。

4、业务档案附有金属物的应予剔除,确保纸型规格一致。破损的予以修复、有不耐久宗迹的材料要进行复制,复制件与原件一同归档,档案折叠整齐美观。

5、归档材料页码应按顺序在有信息内容的文件右上角和左上角2cm﹡2cm处用铅笔标注,不得出现重号、空号、错号。

(三)档案审核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部门应当设立业务档案管理专(兼)职人员,负责对拟移交的业务档案进行审核。

2、完成业务档案审核工作后,达到入库标准后交综合档案室保存。

3、综合档案室档案管理人员采取抽查业务档案、逐笔查对、数据筛查等方法进行。

(四)档案装订

1、每月30日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业务部门档案专(兼)职人员应将本期业务档案按月进行分类整理和装订。

2、装订业务档案应严格按照档案装订的有关规定操作,每本档案厚度应控制在3.5厘米以内。

3、装订应包括:档案封皮、卷内目录、归档文件、备考表、封底等。

4、档案封皮填写内容应包括:社保经办机构名称、年 3 度、档案类别、案卷题名、文件起止时间、保管期限、案卷号、目录号等。

5、备考表填写内容应包括: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等。

6、装订案卷应按照封皮、卷内目录、归档文件、封底的顺序进行排列,采取三孔一线,在左侧边距为0.9厘米位置装订。

(五)档案接收

1、档案管理部门采用一季度接收一次档案的办法接收各部门移交的业务档案。

2、档案管理部门接收业务档案时,应认真查对业务档案接收数量、种类,档案封皮、封底、卷内目录及页码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六)档案编目、造册、排列上架

1、档案管理部门接收业务档案后,应及时做好“业务档案接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移交部门、业务档案数量、种类等。完成接收登记后,交接双方应在《业务档案接收登记表》中签字(盖章)。

2、档案管理部门对已接收的业务档案进行编目,目录内容应包括:案卷号、单位社保编码、题名、、页数、保管期限、存放地点(架一档一层)、目录号等。

3、业务档案编写目录后,应当按照目录分类装订成册。

4、编目后的业务档案应装入档案盒,并填写全宗号、目录号、及起止卷号。

5、上述工作完成后,按业务档案、类别、保管期限入库排列上架。

第三章

档案种类

第九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按照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险种类别、操作规程、管理环节进行分类,包括以下种类:

(一)社会保险管理类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类 (三)养老保险待遇类 (四)失业保险待遇类 (五)医疗保险待遇类 (六)工伤保险待遇类 (七)生育保险待遇类 (八)社会保险稽核监管类

(九)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结算类 (十)社会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类

其他载体的归档文件材料,包括录音、录像、照片、光盘等。

第四章

档案保管期限、查询服务

第十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2年、5年、lO年、30年、50年、100年,各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见参照表)执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社会 5 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种类中的不同的保管期限编排业务档案目录号(见参照表)。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管理部门依法为参保单位、参保个人提供有关社会保险管理类、征缴费类、待遇支付类业务档案的查阅服务。

(一)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需查阅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时,由原经办业务部门的档案管理员填写《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查阅申请单》,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申请查阅人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查阅申请单》到指定档案库查阅。

(二)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要求复印业务档案资料的,须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复印。

(三)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因劳动仲裁、法院裁定等原因需借出业务档案的,由借出部门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四)档案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业务档案查阅记录及复印记录。

第五章

档案鉴定与销毁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已到期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进行鉴定。

(一)档案管理部门应成立由社保经办机构相关负责人、业务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档案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鉴 6 定小组负责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业务档案的鉴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由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鉴定内容。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报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一)业务档案的鉴定工作应由档案鉴定领导小组进行。鉴定结束后,由档案鉴定领导小组提出存毁意见,形成鉴定报告,对于超过保管期限的业务档案应登记造册,然后由档案管理机构在指定的定点销毁厂家销毁。

(二)销毁档案应建立销毁清册,并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由档案鉴定领导小组派人监销,并有档案管理员两人以上在场,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监销人员及销毁人员同时在销毁清单上签字,以示负责。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业务档案统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将永久保存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一)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移交的业务档案进行分类汇总统计,编制《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统计年报表》。

(二)次年初,将上年《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统计年报表》报送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章、监督与罚则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 7 挥业务档案事后监督、内部控制的作用,发现业务差错或违规问题应填写《档案监督业务限期整改通知书》,通知相关部门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参保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的; (二)伪造、篡改、隐匿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遗失、毁损的;

(四)违规提供、抄录档案,泄露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的;

(五)违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六)借阅业务档案出现抽页、折拆、划线、圈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各类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中涉及会计、电子文档等档案材料,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克州社会保险管理局业务档案归档范围

2、克州社会保险管理局业务档案保管期限

8 附件一:

克州社会保险管理局业务档案归档范围

一、社会保险管理类归档材料范围及内容 (一)参保单位登记材料

1、单位登记、(1)、《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主件);(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附件);(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附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附件);(6)、法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附件)。

2、单位变更、(1)、单位专管员姓名变更:《参保单位变更登记表》(主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附件);(2)、单位银行帐号变更:《参保单位变更登记表》(主件)、《银行新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附件);(3)、单位名称变更:《参保单位变更登记表》(主件)、《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件(机关事业单位)》(附件);(4)、法人变更:《参保单位变更登记表》(主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变更证明材料》(附件)、《法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附件)。

3、单位分立、注销、合并(1)、《参保单位分立、注销、合并登记表》(主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复印件(附件);(4)、工商行政部门准予注销登记的通知书复印件(附件);(5)、有关批准文件或参保单位主管部门审批证明材料(附件)。

9 (二)参保人员登记材料

1、个人登记(1)、《个人注册登记表》(主件);(2)、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附件);(3)、与参保政策有关其他证明材料(附件)。

2、个人变更、(1)、《缴费个人变更登记表》(主件);(2)、参保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附件);(3)、与个人信息变更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附件)。

3、居民医疗保险:(1)《参保登记表》(主件);(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附件);(3)、《与参保缴费政策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附件)。

(三)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材料

1、《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对帐情况反馈表》;

2、《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际缴费过帐表》;

3、《个人帐户修改业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换证申报证明材料及审核凭证》;

2、《社会保险登记补证申报表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社会保险卡(证、手册)管理材料

1、社会保险卡制卡、(1)、《社会保险卡待发卡人员清单》;(2)、《城镇职工批量制卡登记簿》。

2、社会保险卡挂失、补办、更换(1)、《社会保险卡挂失、停用凭证》(主件);(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3)、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

3、社会保险卡口头挂失、《口头挂失登记表》。

4、社会保险卡解挂、(1)、《社会保险卡解挂登记表》(主件);(2)、《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3)、《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

5、社会保险卡解禁、《解禁相关证明材料》。

6、收回废旧卡、《废旧社会保险卡缴销清单》。 (六)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验证材料

1、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验证材料(1)、《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年审情况汇总表(主件);(2)、《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未年审人员花名册》(附件);(3)、《指纹采集信息统计报表》(附件);(4)、《养老保险待遇防冒领稽核材料》(附件);(5)、《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协助认证表》(附件);

2、工伤定期待遇人员年审验证材料

(1)伤残1—4级享受定期待遇人员年审验证材料①、《工伤定期待遇年审登记表》(主件);②、《享受工伤伤残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③、《工伤人员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附件)。

(2)工亡供养人年审验证材料①、《工伤定期待遇年审登记表》(主件);②、《享受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花名册》(附件);③、《被供养人异地居住留存异地居住享受工伤定期待遇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④、《被供养人员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附件)。

3、门诊特殊慢性病登记材料、(1)、《基本医疗保险参 11 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报告单》(主件);(2)、《与慢性病诊断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附件)。

(七)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材料

1、《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申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批复文件》。

3、《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协议》。

4、《企业(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花名册》。

5、《企业(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居住地调查表》。

6、《企业移交退休人员活动场地、活动器材登记表》。

7、《企业(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目录》。

8、《企业(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交接表》。

9、《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暂停与恢复月报表》。

10、《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通知单》。

11、《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申请表》。

12、《企业(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督办信访材料》。

(八)破产(改制)企业服务协议管理材料

1、《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取暖费花名册》。

2、《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遗属、孀)取暖费发放信息变更申请表》。

(九)异地安置登记材料

1、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异地安置登记材料、(1)、《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登记表》(主件);(2)、《异地居住退休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3)、《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信息变更表》(附件);(4)与变更内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附件)。

2、医疗保险异地登记备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十)服务协议管理材料

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3、《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4、《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类归档材料的范围及内容: (一)缴费基数申报、《缴费基数申报表》(书面或电子文档资料)。

(二)工伤费率确定、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参保单位有关文件或证件复印件》。

(三)单位人员增加

1、在职人员增加、(1)、《参保单位人员增加减少表》(主件);(2)、《与增减变动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2、退休人员增加、(1)、《参保单位人员增加减少表》(主件);(2)、与增减变动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四)单位人员减少

1、在职人员减少、(1)、《参保单位人员增加减少表》(主件);(2)、《与减少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2、退休人员减少、(1)、《参保单位人员增加减少表》(主件);(2)、《死亡证明书(通知单)》(附件);(3)、《异地居住地派出所、居委会证明或各级退管机构提供人员减少证明材料》(附件)。

13 (五)灵活就业人员代缴(付)申报

1、个体灵活就业人员、(1)、《代缴代付申报表》(主件);(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附件);(3)、《与交付款方式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2、单位参保转个人缴费、(1)、《灵活就业人员代缴代付申报表》(主件);(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复印件》(附件);(3)、《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附件);(4)、《与交付款方式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1、转入、(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主件);(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4)、《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主件);(5)、《接收机构业务处理凭证》;

2、转出、(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主件);(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3)、《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主件);(5)、《转出机构业务处理凭证》;(6)、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补缴

1、补缴费、(1)、《社会保险补费审批表》(主件);(2)、《与补费审批有关其他证明材料》(附件)。

2、欠费补缴、(1)、《单位(个人)社会保险费补缴表》(主件);(2)、《与补欠缴有关其他证明材料》(附件)。

3、补费率差、(1)、《社会保险费退收表》(主件);(2)、《征集计划明细单》(附件);(3)、《补费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14 复印件》(附件)。

(八)退收

1、重复缴费退收、(1)、《社会保险重复缴费退收申报表》(主件);(2)、《与退收有关其他证明材料》(附件)。

2、费率调整、(1)、《社会保险费退收表》(主件);(2)、《社会保险费征集计划明细单》(附件);(3)、《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附件)。

3、基数调整、(1)、《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表》(主件);(2)、《单位工资明细表》(附件);(3)、《与基数调整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三、养老保险待遇类归档材料的范围及内容如下: (一)养老正常审核

(1)、《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主件);(2)、《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附件);(3)、《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附件);(4)、《个人帐户信息单》(附件)。

(二)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

(1)、《依据行政部门审批应享受待遇审批表》(主件);(2)、增资花名册(附件);(3)、待遇调整变更明细单(附件)。

(三)一次性待遇审核

1、死亡待遇申领、(1)、《企业非因工死亡及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主件);(2)、《与申领待遇有关证明材料》(附件);(3)、《参保人员死亡证明书》(附件)。

2、退保、(1)、《养老保险退保申请表》(主件);(2)、《个人申请》(附件)(3)、《退保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 15 (4)、《与申领待遇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附件)。

3、一次性退休待遇、(1)、《一次性社会保险待遇审批表》(主件);(2)《个人帐户信息单》(附件);(3)《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附件)。

四、失业保险待遇类归档材料的范围及内容: (一)正常待遇

(1)、《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登记表》(主件);(2)、《失业保险缴费年限通知书》(附件);(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附件);(4)、《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附件);(5)、《失业保险缴费单(附件)》。

(二)一次性待遇

(1)、《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主件);(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附件);(3)、《失业保险缴费年限通知书》(附件);(4)、《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附件);(5)、《与一次性待遇申领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五、医疗保险待遇类归档材料的范围及内容: (一)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

(1)、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特殊门诊、住院)(1)、《医疗费用支付审核单》(主件);(2)、《医疗费用支付计划汇总单》(附件);(3)、《医疗保险支付汇总表》(附件);(4)、《医疗费用支付拒付单》(附件);(5)、《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地方)或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军队)》(附件);(6)、《出院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附件);(7)、《医疗保险出院结算单》(附件);

16 (二)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现金报销

1、城镇职工普通门诊(离休人员)、特殊门诊、(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支付审核单》(主件);(2)、《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地方)或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军队)(复印件)》(附件);(3)、《医院处方或就医明细单》(附件);(4)、《院前急诊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地方)或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军队)(复印件)》(附件);(5)《各类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2、城镇职工、城镇居民住院、(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审核单》(主件);(2)、《出院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附件);(3)、《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地方)或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军队)》(附件);(4)、《医疗费用清单(附件);身份证复印件》(附件);(5)、《双向转诊单、临时异地备案证明》(附件);(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3、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调整、(1)、《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调整审核单》(主件);(2)、《与医疗费用调整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六、工伤保险待遇类归档材料的范围及内容: (一)定期待遇核定

(1)、工伤定期待遇审核单(主件);(2)、《工伤认定决定书》(附件);(3)、《劳动能力鉴定表》(附件);(4)、《伤残鉴定审批表》(附件);(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6)、《与待遇核定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17 (二)工伤医疗待遇核定

(1)、工伤不定期待遇审核单(主件);(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附件);(3)、《疾病诊断证明书》(附件);(4)、《职工停工留薪备案表》(附件);(5)、《劳动鉴定费用票据》(附件);(6)、《门诊收费明细、出院证》(附件);(7)、《住院费用票据》(附件);(8)、,住院费用清单》(附件);(9)、《医院住院病案首页》(附件);(10)、入(出)《院记录复印件》(附件);(11)、《医院检验报告单》(附件);(12)、《超声《CT、X光片报告单、长期(临时)医嘱单》(附件)。

(三)工伤定期待遇调整

(1)、《工伤定期待遇调整审批证明材料》(主件);(2)、《工伤定期待遇调整(增资)花名册》(附件);(3)、<<212伤定期待遇调整(增资)明细表》(附件)。

(四)老工伤人员待遇登记

(1)、《老工伤事故登记表》(主件);(2)、《工伤待遇明细》(附件);(3)《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意见书》(附件);(4)、《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5)、《“老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附件);

(如有未达级别需要重新鉴定伤残等级的,除上述外还需留存劳动能力鉴定表)。

(五)老工伤工亡人员供养人待遇登记

(1)、《工亡人员供养人定期待遇审核单》(主件);(2)、《老工伤事故登记表》(附件);(3)、《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意见书》(附件);(4)、《工伤人员情况登记表》 18 (附件);(5)、《供养待遇审核》(附件);(6)、《被供养人户口本复印件》(附件)。

七、生育保险待遇类归档材料的范围及内容: (一)正常待遇核定

(1)、《生育待遇核定单》(主件);(2)、《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附件);(3)、《出院通知书》(附件);(4)、《生育费用结算发票》(附件);(5)、《生育服务证》(附件);(6)、《婴儿出生证明》(附件)(附件);(7)、《生育者本人身份证》(附件)。

(二)非正常待遇核定

(1)、《生育待遇核定单》(主件)、(2)、《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附件);(3)、《出院通知书》(附件);(4)、《生育费用结算发票》(附件);(5)、《生育服务证》(附件);(6)、《婴儿出生证明》(附件);(7)、《生育者本人身份证》(附件);(8)、《男职工配偶无劳动收入证明》(附件)。

八、社会保险稽核监管类归档材料的范围及内容: (一)书面稽核(参保单位社保年检) (1)、《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年检申报表》(主件);(2)、《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公示回执》(附件);(3)、《反映企业应付工资情况的财务资料复印件》(附件);(4)、《与参保单位年检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二)实地稽核

1、参保单位稽核、(1)、《稽核通知书》(主件);(2)、《稽核工作记录》(附件);.(3)、《稽核整改意见书》(附件); 19 (4)、《社会保险费增补通知书》(附件);(5)、《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劳动监察、稽核情况回执》(附件);(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2、定点医疗机构稽核、(1)、《稽核通知书》(主件);(2)、《稽核工作记录》(附件);(3)、《稽核整改意见书》(附件);(4)、《业务协办单》(附件);(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三)受理举报案件

(1)《受理举报案件登记处理表》(主件);(2)、《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四)社会保险监察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的社会保险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和其他材料。

(五)社会保险大要案材料

社会保险大案、要案、特殊案件的稽核材料。 (六)信用等级评定

(1)、《社会保险缴费诚信单位申报表》(主件);(2)、《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七)社会保险内部控制材料

(1)、《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方案》(主件);(2)、《内部控制检查通知》(附件);(3)、《工作记录》(附件);(4)、《相关证据》(附件);(5)、《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附件);(6)、《内部控制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附件)。

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支付类归档材料的范围及内容

1、社会保险费征缴、(1)、《银行回单(进账单、现金存款凭证、电汇单、PoS机汇总单、特种转账等)》(主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附件);(3)、《其他与基金征缴有关的业务、财务表单》(附件)。

2、社会保险基金支付、(1)、《支付计划汇总单》(主件);(2)、《银行支付凭证(支票存根、网上银行支付回单、特种转账等)》(附件);(3)、《收款单位开具的收据或发票》(附件);(4)、《银行代理业务清单(纸质或光盘)》(附件);(5)、《其他与基金支付有关的业务、财务表单》(附件)。

十、社会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类归档材料的范围及内容: (一)《各项社会保险统计报表》。 (二)《社会保险数据和分析报告等材料》。 (三)《社会保险业务月/季统计报表》。 (四)《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表》。 (五)《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定额情况表》。

(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弹性决算情况汇总表》。

21 附件二

克州社会保险管理局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社会保险管理类

1、单位注册。包括(1)、《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主件);(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附件);(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附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附件);(6)、法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附件)等材料。[永久]

2、单位变更。(1)、单位专管员姓名变更:《参保单位变更登记表》(主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附件);(2)、单位银行帐号变更:《参保单位变更登记表》(主件)、《银行新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附件);(3)、单位名称变更:《参保单位变更登记表》(主件)、《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件(机关事业单位)》(附件);(4)、法人变更:《参保单位变更登记表》(主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变更证明材料》(附件)、《法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附件)等材料。[永久]

3、单位分立、注销、合并。(1)、《参保单位分立、注销、合并登记表》(主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复印件(附件);(4)、工商行政部门准予注销登记的通知书复印件(附件);(5)、有关批准文件或参保单位主管部门审批证明材料(附件)等 22 材料。 [永久]

4、个人注册。(1)、《个人注册登记表》(主件);(2)、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附件);(3)、与参保政策有关其他证明材料(附件)等材料。 [100年]

5、个人变更。(1)、《缴费个人变更登记表》(主件);(2)、参保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附件);(3)、与个人信息变更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附件)等材料。[100年]

6、居民医疗保险:(1)《参保登记表》(主件);(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附件);(3)、《与参保缴费政策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附件)等材料[100年]

7、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1)、《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对帐情况反馈表》;(2)、《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际缴费过帐表》;(3)、《个人帐户修改业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100年]

8、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

1、《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换证申报证明材料及审核凭证》;

2、《社会保险登记补证申报表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等材料。[10年]

9、社会保险卡(证、手册)管理。包括社会保险IC卡的制卡、启用、挂失、解禁、解挂等及相关审核材料。[50年]

10、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验证材料(1)、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验证材料:《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年审情况汇总表(主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未年审人员花名册》(附件);《指纹采集信息统计报表》(附件);《养老保险待遇防冒领稽核材料》(附件);《异地居住退休人员 23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协助认证表》(附件);(2)、工伤定期待遇人员年审验证材料①伤残1—4级享受定期待遇人员年审验证材料:《工伤定期待遇年审登记表》(主件);《享受工伤伤残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工伤人员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附件)。②工亡供养人年审验证材料:《工伤定期待遇年审登记表》(主件);《享受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花名册》(附件);《被供养人异地居住留存异地居住享受工伤定期待遇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被供养人员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附件)等材料。 [10年]

11、门诊特殊慢性病登记材料。(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报告单》(主件);(2)、《与慢性病诊断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附件)等材料。[10年]

12、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材料。(1)、《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申请》。(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批复文件》。(3)、《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协议》。(4)、《企业(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花名册》。(5)、《企业(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居住地调查表》。(6)、《企业移交退休人员活动场地、活动器材登记表》。(7)、《企业(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目录》。(8)、《企业(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交接表》。(9)、《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暂停与恢复月报表》。(10)、《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通知单》。(11)、《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申请表》。(12)、《企业(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督办信访材料》等材 24 料 [50年]

13、异地安置登记材料。(1)、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异地安置登记材料、①、《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登记表》(主件);②、《异地居住退休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③、《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信息变更表》(附件);④与变更内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附件)。(2)、医疗保险异地登记备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等材料[50年]

14、服务协议管理类材料。(1)、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服务协议;(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4)、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5)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等审核材料。[10年]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类

1、单位人员增加、减少。包括在职、退休人员增加(减少)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2、社会保险关系转移。(1)、转入、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主件);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④、《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主件);⑤、《接收机构业务处理凭证》;(2)、转出、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主件);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③、《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主件);④、《转出机构业务处理凭证》;⑤、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25 复印件。[100年]

3、代缴代付申报。(1)、个体灵活就业人员、①、《代缴代付申报表》(主件);②、《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附件);③、《与交付款方式有关证明材料》(附件)。(2)、单位参保转个人缴费、①、《灵活就业人员代缴代付申报表》(主件);②、《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复印件》(附件);③、《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附件);④、《与交付款方式有关证明材料》(附件)等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4、补缴。(1)、补缴费、①、《社会保险补费审批表》(主件);②、《与补费审批有关其他证明材料》(附件)。(2)、欠费补缴、①、《单位(个人)社会保险费补缴表》(主件);②、《与补欠缴有关其他证明材料》(附件)。(3)、补费率差、①、《社会保险费退收表》(主件);②、《征集计划明细单》(附件);③、《补费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附件)等审核材料[100年]

5、退收。(1)、重复缴费退收①、《社会保险重复缴费退收申报表》(主件);②、《与退收有关其他证明材料》(附件)。(2)、费率调整、①、《社会保险费退收表》(主件);②、《社会保险费征集计划明细单》(附件);③、《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附件)。(3)、基数调整①、《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表》(主件);②、《单位工资明细表》(附件);③、《与基数调整有关证明材料》(附件)等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6、收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 26 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三、养老保险待遇类

1、养老保险待遇正常支付。(1)、《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主件);(2)、《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附件);(3)、《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附件);(4)、《个人帐户信息单》(附件)等相关审核材料。[50年]

2、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调整。(1)、《依据行政部门审批应享受待遇审批表》(主件);(2)、增资花名册(附件);(3)、待遇调整变更明细单(附件)等相关审核材料。[50年]

3、一次性养老待遇审核。(1)、死亡待遇申领、①、《企业非因工死亡及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主件);②、《与申领待遇有关证明材料》(附件);③、《参保人员死亡证明书》(附件)。(2)、退保、①、《养老保险退保申请表》(主件);②、《个人申请》(附件);③、《退保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④、《与申领待遇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附件)。(3)、一次性退休待遇、①、《一次性社会保险待遇审批表》(主件);②《个人帐户信息单》(附件);③《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附件)等相关审核材料。[50年]

4、农民工一次性支付(死亡)。包括《一次性社会保险待遇审批表》原件及相关审核材料。[50年]

5、养老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四、失业保险待遇类

1、正常失业保险待遇支付。(1)、《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27 登记表》(主件);(2)、《失业保险缴费年限通知书》(附件);(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附件);(4)、《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附件);(5)、《失业保险缴费单(附件)》。相关审核材料。[10年]

2、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支付。(1)、《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主件);(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附件);(3)、《失业保险缴费年限通知书》(附件);(4)、《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附件);(5)、《与一次性待遇申领有关证明材料》(附件)等相关审核材料。[10年]

3、失业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五、医疗保险待遇类

1、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1)、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特殊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审核单》(主件);(2)、《医疗费用支付计划汇总单》(附件);(3)、《医疗保险支付汇总表》(附件);(4)、《医疗费用支付拒付单》(附件);(5)、《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地方)或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军队)》(附件);(6)、《出院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附件);(7)、《医疗保险出院结算单》(附件)等相关审核材料。[10年]

2、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现金报销。(1)、城镇职工普通门诊(离休人员)、特殊门诊、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支付审核单》(主件);②、《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地方)或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军队)(复 28 印件)》(附件);③、《医院处方或就医明细单》(附件);④、《院前急诊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地方)或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军队)(复印件)》(附件);⑤《各类有关证明材料》(附件)。(2)、城镇职工、城镇居民住院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审核单》(主件);②、《出院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附件);③、《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地方)或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军队)》(附件);④、《医疗费用清单(附件);身份证复印件》(附件);⑤、《双向转诊单、临时异地备案证明》(附件);⑥、《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附)等相关审核材料。[10年]

3、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调整。(1)、《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调整审核单》(主件);(2)、《与医疗费用调整有关证明材料》(附件)等相关审核材料。[10年]

4、医疗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六、工伤保险待遇类

1、工伤保险待遇定期核定。(1)、工伤定期待遇审核单(主件);(2)、《工伤认定决定书》(附件);(3)、《劳动能力鉴定表》(附件);(4)、《伤残鉴定审批表》(附件);(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6)、《与待遇核定有关证明材料》(附件)等相关审核材料。[50年]

2、工伤医疗待遇核定。(1)、工伤不定期待遇审核单(主件);(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附件);(3)、《疾病诊断证明书》(附件);(4)、《职工停工留薪备案表》(附件); 29 (5)、《劳动鉴定费用票据》(附件);(6)、《门诊收费明细、出院证》(附件);(7)、《住院费用票据》(附件);(8)、,住院费用清单》(附件);(9)、《医院住院病案首页》(附件);(10)、入(出)《院记录复印件》(附件);(11)、《医院检验报告单》(附件);(12)、《超声《CT、X光片报告单、长期(临时)医嘱单》(附件)等相关审核材料。[50年]

3、老工伤人员待遇登记。(1)、《老工伤事故登记表》(主件);(2)、《工伤待遇明细》(附件);(3)《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意见书》附件);(4)、《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5)、《“老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附件);(如有未达级别需要重新鉴定伤残等级的,除上述外还需留存劳动能力鉴定表)。[50年]

4.老工伤工亡人员供养人待遇登记。(1)、《工亡人员供养人定期待遇审核单》(主件);(2)、《老工伤事故登记表》(附件);(3)、《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意见书》(附件);(4)、《工伤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5)、《供养待遇审核》(附件);(6)、《被供养人户口本复印件》(附件)。相关审核材料。[50年]

5、工伤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七、生育保险待遇类

1、正常生育保险待遇支付。(1)、《生育待遇核定单》(主件);(2)、《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附件);(3)、《出院通知书》(附件);(4)、《生育费用结算发票》(附件);(5)、《生 30 育服务证》(附件);(6)、《婴儿出生证明》(附件)(附件);(7)、《生育者本人身份证》(附件)等相关审核材料。[10年] 、

2、非正常生育保险待遇支付。(1)、《生育待遇核定单》(主件)、(2)、《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附件);(3)、《出院通知书》(附件);(4)、《生育费用结算发票》(附件);(5)、《生育服务证》(附件);(6)、《婴儿出生证明》(附件);(7)、《生育者本人身份证》(附件);(8)、《男职工配偶无劳动收入证明》(附件)。等相关审核材料。[10年]

3、生育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八、社会保险稽核监管类

1、书面稽核(参保单位社保年检)。(1)、《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年检申报表》(主件);(2)、《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公示回执》(附件);(3)、《反映企业应付工资情况的财务资料复印件》(附件);(4)、《与参保单位年检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附件)[30年]

2、实地稽核。(1)、参保单位稽核、①、《稽核通知书》(主件);②、《稽核工作记录》(附件);③、《稽核整改意见书》(附件);④、《社会保险费增补通知书》(附件);⑤、《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劳动监察、稽核情况回执》(附件);⑥、《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2、定点医疗机构稽核、①、《稽核通知书》(主件);②、《稽核工作记录》(附件);③、《稽核整改意见书》(附件);④、《业务协办单》(附件);⑤、《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附件)等相关审核材料。[30年]

31

3、社会保险监察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的社会保险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和其他材料。[30年]

4、受理举报及其他案件、(1)《受理举报案件登记处理表》(主件);(2)、《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附件)[30年]

5、社会保险大要案材料社会保险大案、要案、特殊案件的稽核材料。[永久]

6、信用等级评定、《社会保险缴费诚信单位申报表》及其他有关材料。[30年]

7、内部控制。(1)、《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方案》(主件);(2)、《内部控制检查通知》(附件);(3)、《工作记录》(附件);(4)、《相关证据》(附件);(5)、《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附件);(6)、《内部控制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附件)等相关材料。[30年]

九、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结算报表类

1、养老支付。包括:

养老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及相关审核材料。[永久]

2、失业支付。

包括:失业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及相关审核材料。[永久]

3、工伤支付。包括:

工伤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及相关审核材料。[永久] 32

4、生育支付。包括:

生育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及相关审核材料。[永久]

5、医疗支付。包括:

医疗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 [30年]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及相关审核材料。[永久]

十、社会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类

(一)各项社会保险统计报表。[永久] (二)社会保险数据和分析报告等材料。[30年] (三)社会保险业务月/季统计报表。[10年] (四)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表。[10年] (五)《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定额情况表》。[10年] (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弹性决算情况汇总表》[10年] 十

一、其他

(一)、慢性病处方。包括慢性病处方等其他证明材料[2年] (二)、社会保险卡挂失。包括挂失停用凭证等其他证明材料[5年] 33

第五篇:社会保险中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方案

蒙自县社会保险中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

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及《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09〕59号)精神,蒙自县社会保险中心为有序推进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取得实际成效,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实现对参保职工“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目标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必然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站在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推进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规范化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目标任务

以《规定》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大力推进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化建设,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县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普遍达到:制度措施落实、场地设施落实、专业人员落实、保障经费落实,基本实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全面提升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广大参保对象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管理服务。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2010年1月至2010年2月)

1、认真组织学习《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2、制定蒙自县社会保险中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主要明确档案管理制度、专管人员、档案室落实等内容。

3、做好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系统信息化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

1、建章立制(2010年1月至2010年3月)

(1)制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收集、整理、统计、保管、利用、保密、鉴定、销毁等各项基础管理制度。

2 (2)制定《蒙自县社会保险中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归集目录》。

2、整理归档(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 (1)档案归集

在具体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未出台前,对各类业务档案按照年度、险种、业务种类先进行初步归集、分类,于2010年4月前完成先期归集工作,并对2009年9月1日以后新形成的业务档案及时进行归集。 (2)档案整理和电子化管理

根据具体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分步骤有序地进行档案整理工作,并实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电子化工作,通过服务外包的形式推进档案整理和电子化工作。

(三)验收阶段(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

1、将规范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实施完成情况及时形成书面材料,于2011年5月底前上报州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迎接州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的达标验收工作(2011年5月-9月)。

四、保障措施

社保中心将按照《规定》和本《方案》的要求,积极协调解决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必要的档案库房、基础设备、人员和经费保障等基础建设问题,努力实现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相关场地设施、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的落实。

(一)场地设施

根据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档案馆建设标准》(省级40m2/万卷、市级50m2/万卷、县级60m2/万卷),确定综合档案库房的面积,在2010年12月前落实档案场所建设工作。

(二)人员配备

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组建档案管理队伍。作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要具备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知识和档案管理知识,要熟悉计算机操作。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软件操作培训。

(三)经费保障

积极向有关部门争取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建设工作经费,安排业务专项经费支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以及各项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

五、组织领导

为了推进我县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建设工作,县社保中心成立以中心领导为组长、相关业务主办人员参加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档案管理有关制度,布署工作计划,确保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取得成效,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解决办法,积极将贯彻落实《规定》的工作动态及时上报局办公室和州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蒙自县社会保险中心

201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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