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企业范文

2022-06-07

第一篇:投资理财企业范文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应提供的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申报表(点击下载);

2、企业增资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第几次增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各增加多少,资金投入的方式、期限,增资后生产规模(年产量)增加为多少;

3、企业董事会关于增资及修改章程的决议;

4、由企业投资者签订的补充合同(独资企业免)及补充章程;

5、设备清单。(如以设备投入);

6、投资者材料:投资者为公司,请提交公司合法的注册证明(复印件)、签字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请提交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7、投资者盖章确认委派到企业的董事会名单(复印件);

8、已年检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材料。

以上文件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请提供正本。 其中,

2、

3、

4、5项文件须提交一式四份。其余一式一份,所有资料用A4纸。

办理时间为六个工作日。

我局审批后,发出批准文件(简称批文)。企业凭受理回执和旧批准证书换领批准证书。企业凭批文、新批准证书和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到工商局办理换领新营业执照手续。换领新营业执照后,将复印件交予我局。我局在批文连申请资料两份上加盖骑缝章给企业,企业送海关备案后,取回一份留存。

如需免税进口设备,在换领新营业执照后,企业还需办理免税确认书,填写有关资料经我局初审后报广州市或广东省外经贸局(厅)审批。再到海关备案。

最后,企业到其它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篇: 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办理机构: 外资管理处业务

受理地址: 行政服务大厅

联系人: 外资管理处业务 联系电话: 0371-63576101 办理程序:

属于各省辖市审批权限的项目,直接报各省辖市商务局办理;属于省商务厅或商务部审批权限的项目,由各省辖市商务局(或国家级开发区或省对外开放重点县市)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审批或转报商务部。 凡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外方(港澳台侨)投资者应当是外国(港澳台侨)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方投资者应当是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1、《投资企业备案申请表(设立)》(原件一式三份,由投资各方签字盖章后先将这三份申请表交地市商务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盖章,并由盖章单位留下一份备案,其余两份呈送省商务厅);《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表》一份。

2、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意见(原件,仅限于限制类项目)。

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原件,签字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投资者资格文件及证照(复印件)(若是个人投资出具身份证明,若是企业投资,出具企业的营业执照)。

6、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原件)。

8、如有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表(变更)》原件,一式三份(先将这三份申请表交地市商务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盖章,并由盖章单位留下一份备案,其余两份带来),《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表》一份。 办理时限:

受理条件:

材料明细:

1

2、董事会决议原件。

3、投资各方关于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协议原件或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或新的合同、章程原件。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如果地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等批准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还要更换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

注:除上列材料外,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的事项不同,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材料亦不同。例如:外资企业地址变更时要提供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股权变更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和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涉及国有资产的股权变更事项,必须经资产评估机构对所涉及国有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应登报公告(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并提交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和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等。

(三)其他:如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外资并购等可参考商务厅网站内容。

收费情况:

2

第三篇: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有关规定

重要提示: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有关事项

定义: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公司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再投资:

1、注册资本已缴清;

2、开始盈利;

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审批和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凡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产业投资并在境内新设企业(包括与其它中国境内法人企业共同投资新设企业),且不需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或外资成分低于25%的,可直接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凡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产业、或国家对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产业投资的,需按现行法律法规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2、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境内投资并新设企业的,参照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规定和程序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3、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已设立的境内法人企业投资,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规定》办理;

申报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公司,并需外资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需提供:

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再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2、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注册资本已缴清的验资报告、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3、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4、新设企业的其他申报材料;

5、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四篇:企业投资协议范本

务单位:(“甲方” )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电话: 传真:

客户:(“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手机): fax/e-mail:

鉴于乙方与甲方合作中国大陆a、股股票投资的服务,且甲方已向乙方表明其拥有提供该项服务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资源,并同意提供服务,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提供中国大陆a股股票投资合作服务所涉事宜,签订本协议。

1.定义

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适用法律”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b)“合同”指本协议当事人于200年 月 日以 方式签订的《投资合作服务协议书》;

c)“服务”指甲方根据本协议条款为完成协议所涉之项目而进行的工作;

d)“a、股股票”指在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地挂牌交易的中国上市公司的流通股票。

2. 服务种类:甲方独立操做。

2.1 乙方出资 万元人民币委托甲方在北京(资金小于五千万)就中国大陆a股股票投资提供投资价值分析及操作;

2.2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向乙方提供中国大陆a股股票投资价值分析及操作。

3.利润分配、交付时间及方式

就本协议约定的服务,甲方确保乙方的年收益30%(记:投资一万元还一万三千元。如出现亏损全部又甲方承担)。期满后十日内以银行转帐形式向乙方退还本金加30%的收益,其余的收益全部属于甲方所有。

4. 责任及义务

4.1 甲方的义务

a)甲方应尽一切努力,高效和经济地按专业机构公认的标准和惯例履行服务和义务。

b)甲方服务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c)甲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不应为私利而挪用资金。

d)甲方应对服务工作量、完整性负责。

e)没有乙方的授权,甲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转移基于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

4.2 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a)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按量向甲方支付利润。

b)对于甲方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所履行的服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c)乙方保证甲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期满后,均不承担乙方或代理人因错误行为、过失或违约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责任。

5. 保密约定

5.1甲方保证并承诺,对于在本协议签订过程中及执行中,向乙方提供本协议所及之服务的过程中知悉的乙方财务状况、商业秘密及其它情况,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

5.2 乙方保证并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甲方依据本协议所提供的中国大陆a、股股票投资研究分析或操作之内容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或者透露。

6. 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甲方仅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服务种类向乙方提供投资研究分析和操作。

7. 协议的变更、终止及解除

7.1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本协议自动终止:

a)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b)本协议期限届满。

7.2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将资金足额打入甲方指定的操作帐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解除本协议及退还相关资金。

7.3 甲方若发现乙方私自将甲方所提供的证券投资研究意见和操作之内容,向其它人泄漏或透露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由乙方承担因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8、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8.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拾贰个月至年月 日止。

8.2 本协议一式叁份,公证方,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签 署: 签 署:

年月日  年 月 日

第五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外经贸部[2000]第6号

颁布时间:2000-7-25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发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第四条 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投资:

1.注册资本已缴清;

2.开始盈利;

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4.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5.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以下简称《(加注)营业执照》)。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依照第七条规定提供的材料;

2.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及产品国内外销售比例;

(3)公司注册资本;

(4)投资者的名称或姓名;

(5)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6)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投资者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资者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十条 省级审批机关接到上述申请后,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省级审批机关应自收到同级或国家管理行业部门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起十日之内,作出书面批复。

第十一条 省级审批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同意批复的,外商投资企业凭该批复文件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发给《(加注)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自被投资公司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备案表;

2.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还应提交省级审批机关作出的同意设立被投资公司的批复。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投资而改变原经营规模或内容的,投资前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并征得原审批机关的同意。

原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之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作同意。

原审批机关不同意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其上级审批机关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提出申诉。该上级审批机关或外经贸部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设立的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向其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的股权,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的,被投资公司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材料,并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后,被投资公司凭省级审批机关的同意批复,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发给“(加注)营业执照”。

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十七条 被投资公司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应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的规定,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的省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依照第七条规定应提供的材料;

2.被投资公司的名称、住所;

3.被投资公司的投资合同及章程;

4.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还应提交设立被投资公司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投资者出让股权的被投资公司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申请人除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的省级审批机关提供上款所列材料之外,还应提交相应的投资者股权转让协议。

第十八条 省级审批机关确认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且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向申请人下发批准文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

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省级审批机关批准之前,应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征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申请人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发给《(加注)营业执照》。

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未涉及限制类领域的,按本规定第七条办理。

第二十条 中西部地区的被投资公司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营业执照》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二十一条 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被投资公司投资总额超过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应报外经贸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 被投资公司属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的应由外经贸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省级审批机关应将有关申请材料转报外经贸部审批。外经贸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颁布前,根据有关规定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参股企业,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参照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石广生 局长王众孚

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我的梦想画家范文下一篇:体育生检讨书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