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2022-10-21

第一篇:市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卫生、农委、畜牧、贸工、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

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对公众造成的健康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抓不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4)依靠科学,有效应对。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1.1 市政府设立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后,成立绥芬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市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指挥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成员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市卫生局、市贸工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

农委、市畜牧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酒类专卖局、新闻媒体等单位负责人。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由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主任兼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组织领导、指挥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发布事故重要信息,审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2.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传达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督促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了解掌握事故及处理工作情况;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成员单位报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查处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有关食品安全宣教培训工作。

市教育局 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置。

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维持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市监察局 负责调查处理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

市民政局 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助、组织查处、流行病学调查,可疑食物检测等应急措施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市环保局 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政府的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市交通局 负责协助储运环节食品污染的应急处置,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

市农委 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业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用农产品,组织开展检验检测,监督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事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导致事故的农产品实施召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责令停止销售。

市畜牧局 负责畜禽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的调

查处置,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畜禽水产品,组织开展检验检测,监督畜禽水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导致事故的畜禽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责令停止销售。

市贸工局 负责屠宰加工、酒类产销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协助流通,餐饮服务及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须品的调剂供应。

市工商局 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并进行检验,对已确认受污染食品,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依法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退市食品实施跟踪监管;负责市场粮情监测,及时提出动用储备粮的建议,负责应急粮源的组织、加工、调运和供用。

市质监局 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检验,查明问题食品来源和去向,组织生产加工环节污染食品的召回和处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及时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并销毁污染食品及原料,责令责任人清溪消毒污染食品用工具及用具。

市旅游局 负责指导旅行社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协助上级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新闻媒体 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方案,组织、协调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对互联网及其他媒体信息进行管理。

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实现群防群控、群防群治。

2.3专家咨询机构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组建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机构,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事故级别核定、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和排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指导和参与应急处置。

2.4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等,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配合卫生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5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需要成立相关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

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负有监管职能的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实施救援处置工作,监督措施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置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有关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部门负责,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案件查办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有关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5)专家评估组。综合分析和评估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6)信息综合组。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信息,向市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情况。

(7)信息发布组。由新闻媒体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及时发布信息,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

涉外问题时,及时向市外事部门通报情况,负责新闻媒体采访和互联网信息的监控工作。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预警

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及时向卫生部门报送食品安全检测情况,市卫生局综合分析各部门报送情况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发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3.2 事故报告 3.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公众举报信息; (5)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国家和省通报到我市的信息。 3.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1个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发现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1个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经初步核实后,应立即通报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同时启动事故调查核实和相关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卫生部门和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6)经初步核实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卫生部门应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及上级政府卫生部门报告;必要时,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可直接向省卫生厅报告事故信息。

3.2.3 报告内容

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检测结果、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

式)、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内容。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程,还应报告事故修正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及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及影响因素)、事故鉴定结论、处置工作总结、类似事故防范和处置建议等内容。

3.3 事故评估

3.3.1对经过初步核实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信息,有关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事故评估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卫生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3.3.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了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影响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3.3.3事故级别核定

经初步核定认为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卫生部门会同有关监管部门,根据事故评估结果和专家组提出事故级别建议,核定事故级别。

4 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可控性和严重程度,分为一般(Ⅳ)、较大(Ⅲ)、重大(Ⅱ)、特别重大(Ⅰ)四级(以下分别简称为Ⅰ级事故、Ⅱ级事故、Ⅲ级事故、Ⅳ级事故)。

4.1.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99人 ,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4.1.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事故: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2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者中毒人数100人以下并出现10例以下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4.1.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本市行政区域,造成或经过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并有扩散趋势;

(3)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4.1.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事故:

(1)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本市行政区域,并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的;或经专家委员会评估,认为是个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4.2分级响应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遵循“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事故的性质、影响程度和发展态势等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2.1 IV级应急响应

发生IV级事故,由市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应急指挥部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接受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4.2.2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Ⅲ级事故,市政府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并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保护好现场,并按照相应处置方案,联合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4.2.3 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Ⅱ级、Ⅰ级事故,市政府积极协省、国家应急指挥部开展先期应急处置。

4.3 应急响应措施

Ⅲ级、Ⅳ级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处置措施,以最大程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以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3)农业、畜牧、贸工、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具设备、工具及容器,责令责任人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具设备、工具及容器,消除污染。下设检验机构的部门应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明与判断事故原因。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畜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做销毁处理。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责令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承担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健康伤害或患者的救治费用。

(5)市应急指挥部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委员会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依据。

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应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对相关危险因素的消除或控制、伤病人员的救治,现场和受污染食品的控制、周边环境污染的控制、次生和衍生事故隐患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4.4.1 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市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予以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一级,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4.4.2 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经专家委员会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4.3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的,经专家委员会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应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4.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Ⅳ级事故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后提出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市政府应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4.5信息发布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相关信息,新闻媒体配合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事故责任单位支付各种赔偿、治疗费用,负责事故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民政部门应妥善安置和慰问事故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5.2 赔偿与补偿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并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所需要全部费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个人或集体单位物资应及时给予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的应急处置及医疗救治费用应从应急资金中返拨。

5.3 保险理赔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4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总结评估,分析事故原因、影响因素和经验教训,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市直有关部门相关技术机构建立并管理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功能;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市直有关部门应设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及时报告与收集;构建信息沟通平台,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

利用。

6.2 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要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启动医疗救治。

6.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不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及其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部门应提高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的重视程度,加大投入,促进县市区的交流和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4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予以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应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医疗救护等所需经费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及时给予补

偿。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指导市直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性或区域性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及应急响应能力,及时总结评估应急演练结果,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7.2宣教培训

市直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及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与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相关的工作能力,强化公众的食品安全风险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7.3奖惩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相应发生变化,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和完善本

预案。

8.2名词解释和说明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并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可能有危害的事故。其中,经评估认为造成一定程度公众健康危害或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第二篇: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实施预案方案

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社会稳定。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

为首要任务,在事故未发生时充分做好预防工作;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险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人民群众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救援装备和技术,迅速控制事态,消除危害后果。 1.2.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市政府和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2.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单位,必须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果断、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同时,应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情况。上级政府迅速对事故做出判断,决定应急响应行动。 1.2.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新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4分类分级

1.4.1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根据新乡实际,可能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包括: (1)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2)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1.4.2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1.4.2.1Ⅰ级(特别重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1.4.2.2Ⅱ级(重大): (1)造成30人以下、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下、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下、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下、5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Ⅱ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设区市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需要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1.4.2.3Ⅲ级(较大): (1)造成10人以下、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下、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下、1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下、千人(300户)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发生跨县(市)、区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需要新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1.4.2.4Ⅳ级(一般): Ⅲ级(较大)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Ⅲ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Ⅲ级(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工业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供销社、市电业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直其他部门(根据事故性质和需要临时增加)等负责人组成。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

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部门应急预案。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省有关救援力量等。 2.2应急管理机构职责 2.2.1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组织、协调、指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3)随时掌握本《预案》实施情况,并对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办理市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2.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传达市应急指挥部命令并监督落实;(2)通知并联络应急救援各专业组组长及有关成员,做好应急准备或立即投入救援; (3)选址并建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各专业组救援工作; (4)事故灾害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协调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5)检查现场救援工作,收集险情和救援状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救援建议,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承办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 2.2.3市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1)市安监局:建立“专家库”,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灾害事故分析,对抢险救援提供咨询和对策;负责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事故及救援情况;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在职权范围内、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定性、处理工作,同时为配合上级对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好准备;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事故档案。(2)市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保护现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相关警种参与救援;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4)市建委:负责调集并组织使用起重机、挖掘机等抢排险设备;负责提供市政、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按照有关预案负责燃气、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

(5)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有关预案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救援工作;负责提供特种设备技术资料支持,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配合上级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市卫生局: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抢救工作;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负责向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在紧急情况下向兄弟城市或上级卫生部门寻求医疗支援。

(7)市环保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及可能对人员伤害情况的监测,提出对环境和人员保护的措施建议,负责对空气和水污染的监测,并提出治理方案。

(8)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

(9)市气象局: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

(10)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现场灭火,消除泄露和污染,抢救人员物资。

(11)交通、供水、供电、电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12)事故单位: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13)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作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中的相应工作。

2.2.4市有关部门应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做好部门预案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负责所牵头实施分预案应急管理机构与省相关预案的管理机构的衔接,保持沟通,争取指导和支持。 2.2.5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驻新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建立与驻新部队、武警部队、中央、省和其他驻新单位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联系、沟通机制。必要时,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协调驻新部队、武警部队及中央、省和其他驻新单位参与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2.2.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事件的领导和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等工作。 3信息报告 3.1报告主体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在场人员应当用最快捷的方式报告事故发生情况,拨打公安110报警、120医疗急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电话,发生火警时拨打119报警电话,请求紧急救护,并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接报后应当立即逐级报告新乡市人民政府(值班电话:0373-3696001,3696002),并同时报新乡市安委会办公室(电话:0373-3718451)。紧急情况下现场有关人员或单位可越级上报。 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值班室、通知分管副秘书长转报分管副市长、市长,同时报告市委值班室、市委秘书长、市委书记。 3.2事故报告主要内容

事故报告人员在向上级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应提供以下情况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位置;(2)事故类型;(3)伤亡情况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4)事故涉及的危险材料性质、数量;(5)事故发展趋势,可能影响的范围,现场人员和附近人口分布; (6)事故的初步原因判断; (7)采取的应急抢救措施;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抢险的事宜; (9)事故的报告时间、报告单位、报告人及电话联络方式。 3.3信息处理

3.3.1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事故单位请求,通知市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或立即赶往事故现场。

3.3.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成立专家组,组织专家对事故危害进行研判,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从而对警情做出准确及时判断,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则应向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报告意见。

3.3.3市安委会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和机构接报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向市领导反馈情况。

3.3.4按照有关规定,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立即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有关部门。 4应急响应

4.1事发地县(市)、区的应急反应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应当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当事态超出其响应级别或事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对事故做出应急响应。 4.2市级应急响应

市应急指挥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根据事故类型、性质和严重程度向市指挥部总指挥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在总指挥发布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命令后,按照相关规定,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行动,按照启动命令和本《预案》的要求,实施救援。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应急响应工作: (1)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2)开通与事故地县(市)、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市相关专项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

(3)经专家对警情判断报请市政府领导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立即通知市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进入应急工作状态。适宜启动各相应分预案的,建议由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实施。 4.3指挥和协调

进入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协调工作: (1)召集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到位,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2)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3)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4)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5)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6)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7)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保障和支援工作。 (8)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出现扩大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9)及时向市政府负责人、市安委会负责人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10)如应急响应上升为Ⅱ或Ⅰ级,协调内部有关应急力量,配合省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 4.4事故现场保护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尽可能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5信息资源采集

要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致因物;当地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合,按要求进行反馈。 4.6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征求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向省安委会报告。 4.7医疗卫生救助

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必要时,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专项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市、县(市、区)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8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市应急指挥部应制定战术、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指挥,有序开展工作。

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应急救援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市应急指挥部应果断决策,决定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现场。 4.9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共同确定保护群众安全的方案和措施; (2)确定紧急状态下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运输工具、安全蔽护所;(3)对已实施临时疏散的人群,要做好生活安置,保障必要的水、电、卫生等基本条件; (4)负责疏散人群及居住地的治安管理。 4.10公众动员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自愿者配合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11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

根据需要,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监测、鉴定与评估小组。

监测、鉴定与事故危害评估活动包括:事故影响边界、气象条件、对食物、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

4.12新闻发布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组织媒体报道。 4.13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进行撤离和交接程序、恢复正常状态程序。由市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安定,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各项保险理赔工作。

5.3按程序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保障措施

6.1事故抢险救援组织 事故抢险救援分成8个专业组: (1)事故抢险组:相关监管部门牵头,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搜救人员、抢修设施、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消除险情等工作。

(2)技术指导组:相关监管部门牵头,市安全专家组、环保、气象部门、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结合政府专项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负责灾情分析监控、现场抢险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3)治安管理组: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卫生部门牵头,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单位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5)后勤保障组: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物资装备供应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 (6)善后处理组:民政部门牵头,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保险、当地政府、事故单位参加,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处理善后事宜。 (7)信息新闻组:由宣传部门牵头,相关监管部门、电信部门、当地政府参加,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安监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牵头,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参加,协助抢险,搜集有关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会同抢险组、技术组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6.2信息与通讯保障措施

构筑新乡市集中管理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支持的信息通讯平台、建立全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系统;重大危险源信息和监控系统;保证应急预警、报警、警报、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6.3物资与运输保障措施

根据救援需要,不但要保证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而且要实现快速、及时供应到位。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视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设施建设,重视救援物资、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贮备,按照国家产业标准和要求制定配备标准,建立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性的维护、保养、检查,保证设施、装备性能的安全可靠。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市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相关部门所有救援队伍、物资、设备和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在原有交通运输资源不能适应抢险救援的情况下,市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协调交通、铁路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支持。 6.4人力资源保障措施

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建设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矿山、危化品等行业或企业,依法组建和完善专业救援队伍;危险物品生产、贮存、经营单位、高危行业和其它行业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应当配备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力量满足不了救护要求的,应当与企业外的消防救护、医疗救护等救护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各级政府掌握区域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6.5医疗卫生保障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治能力。加强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方面的资源信息,其中包括职业中毒治疗医院、烧伤专科医院的列表,如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治疗能力;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的城市及来源。要组织医疗人员进行相应培训,了解新乡市主要危险对人群造成伤害的类型及正确的消毒和治疗方法。 6.6应急财务保障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所需工作经费,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解决。 6.7教育、训练和演习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社区要建立互动机制,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尤其是位于重大危险源周边的人群,要了解潜在的危险性质和对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纳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掌握应急救援知识,增强应急救援意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依据专项预案的内容,应当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训练和演习。高危行业或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结合《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宣传相关知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习,从而使应急预案经得起实战检验。上述机构和单位演习结束后,要形成总结报告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8监督检查

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预案完善

7.1.1预案修订。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预案实施后,经评估发现其缺陷和不足,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7.1.2子预案的制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成员部门、市属重点企业应当在本《预案》发布实施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县级政府预案、市政府部门预案、企业预案),报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1.3日常安全制度。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值班制度、检查制度和例会制度。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遇有紧急情况,及时处理。定期检查应急救援工作,应当根据季节和事故发生期等情况,列入安全例会内容,定期分析和研究。7.1.4日常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新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工作,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档案,实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定期零报告制度,每月10日前书面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落实责任,制定监控整改措施,限期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7.2奖励与责任

7.2.1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地方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抢排险事故或者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XXX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

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以下简称应急演练)工作,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按照本办法执行。

(一) 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二)建筑施工单位;

(三)化工、热电、建材、轻工、船舶修造、机械、冶金、轻纺、烟草、食品加工行业生产企业;

(四)下列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和物业服务单位: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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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应急演练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应急演练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保障应急演练所需经费、场所和设施等;

(四) 针对应急演练发现的问题,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修订“五到位”。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应急演练,检验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衔接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提高从业人员现场处置自救互救能力和本单位整体应急救援能力。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包括下列内容的应急演练管理制度:

(一)应急演练的组织管理。明确应急演练管理体系、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基层车间、班组等的应急演练管理职责。

(二)应急演练的实施。明确开展应急演练的总体要求和演练的计划、准备、实施、总结等各环节的工作要求。针对本单位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等进行不同形式的应急演练。

(三)应急演练的保障措施。提出保障应急演练所需的人员、设备、场地、经费和演练过程中的安全等要求,并明确具体保障措施和相关部门人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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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材料或新设备的安全特性和安全防护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程序和技能。

第三章 应急演练的组织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综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分别采取桌面演练或实战演练的方式进行。

综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现场处置方案可由车间、班组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组织综合应急预案演练不少于1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不少于2次,并结合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实际,积极组织开展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针对本企业顶板、放炮、火灾、水灾和运输等事故,开展专项和现场处置方案的应急演练; (二)从事地下开采的企业,在每年汛期前,适时组织开展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参加的处置透水事故(综合)专项演练;

(三)有尾矿库的企业,在每年汛期前应当组织以处置尾矿库溃坝、洪水漫顶等事故为主的安全事故及次生灾害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企业开展应急演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针对本企业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安全事故及次生灾害,开展专项应急演练; (二) 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与季节特点,有针对性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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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高层楼宇的人员密集场所,物业服务单位应当组织使用单位共同开展以人员疏散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应急演练;

(二)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在以国家法定节日、开张、开张纪念等名义举办的促销活动前,以及在举办连续营业时间超过16小时的促销活动前,应当组织开展人员疏散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 利用普通地下室或人防工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适时组织处置中毒窒息事故的专项(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隐患未消除前,要根据隐患影响范围、可能造成事故的后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四章 应急演练的实施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由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培训教育等部门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的演练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包括以下内容应急演练准备工作。

(一)方案准备:编制演练方案、脚本,明确演练目的、背景、程序和评估标准等;

(二)人员准备:明确各级指挥人员、演练控制人员、参演人员、评估人员和观摩人员等;

(三)资金和物资准备:落实演练经费、演练器材、演练情景模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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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演练前应当明确专门的部门和考核评估人员,并对考核评估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掌握考核评估标准、程序和要求等,以保证演练收到考核实效。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实战演练实施过程中,应当指定演练总指挥、现场指挥和控制人员等,保证演练有序开展:

(一)总指挥控制演练整体进程,对演练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做出控制、调整决策。总指挥一般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担任。

(二)现场指挥监控演练现场进展情况,消除演练进程提前或延迟、纠纷、设备失灵和人员不到位等问题。现场指挥一般由单位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三)控制人员负责按照演练方案向参演人员传递消息,引导演练进行,并及时向现场指挥报告演练进展情况和出现的各种问题。控制人员一般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参与演练方案编制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 应急演练实施过程中,应当安排考核评估人员做好应急程序、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应急措施、时间控制等文字、图片和声像的记录工作,必要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拍摄记录。

第二十五条 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结合实施的应急预案,进行现场总结点评,主要内容包括:

(一)演练开展的整体情况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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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加强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工作。

第三十条 中央、省属、市直集团公司应当加强所属下级单位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工作,结合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要求,督促和检查所属下级单位落实应急预案管理、演练的各项要求,并将所属下级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纳入内部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综合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指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应急行动、事故预防及应急队伍、物资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二)专项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如煤矿瓦斯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明确的应急处置程序、措施和应急队伍、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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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市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指面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有关市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欢迎大家一起来借鉴一下!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草原火灾应急工作机制,全面、迅速、有序地依法处置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草原火灾损失,保护草原资源,维护草原生态安全和牧区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草原防火条例》、《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宁夏草原管理条例》、《宁夏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草原(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火灾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火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银川市应急委员会和银川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

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草原火灾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是应对对本行政区域较大草原火灾的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草原火灾的主体。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给予县(市)区人民政府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银川市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协调重大、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银川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组织开展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银川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农业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市农牧局局长、银川市武警支队副支队长担任,成员由银川市党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商务局、卫生局、安监局、林业局、粮食局、市政府政府应急办、气象局、通讯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兴庆区、西夏区、金凤区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草原火情监测预警

草原火情预警信息主要来源于自治区气象服务中心和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卫星遥感监测和地方报告。

草原防火办公室是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进入防火期(10月15日—翌年5月15日),设值班室,24小时值班,办公室领导带班。值班室负责接收卫星监测的火点信息、及时通知火点所在市县(市)区草原防火办公室,并要求当地迅速进行核实,及时反馈信息。办公室对反馈信息进行核实,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防火指挥部在进入草原防火期前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并组成督查组赴重点草原防火区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各地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火灾发生规律,划定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在跨行政区域的草原地区、草原和森林交错分布地区,要根据草原防火工作实际,开展区域联防和部门联防,确定联防区域,建立定期会商和紧急会商、火灾预防预警和联防措施、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扑火人员和物资支援、灾民安置和灾后恢复重建等联防联控机制。依据气象部门提供的预报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减少草原火灾的发生。

3.3 预警支持系统

重点草原防火地区要加强草原防火指挥系统建设,确保草原火情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指挥有力。

4 应急响应

4.1 火灾响应级别

草原火灾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级别

4.1.1 Ⅰ级(特别重大)

正在燃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者造成死伤20人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国家级森林、草原自然保护区的;

(5)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

4.1.2 Ⅱ级(重大)

正在燃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明火尚未扑灭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伤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国家级森林、草原自然保护区,或位于自治区(省)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

(5)自治区境外大面积草原火距我区边界5公里以内或连续燃烧72小时以上,对我区境内草原造成较大威胁的。

4.1.3 Ⅲ级(较大)

正在燃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上2000公顷以下的;

(2) 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4)超过24小时尚未扑灭的。

(5)位于地市交接区域具有一定危险性的。

4.1.4 Ⅳ级(一般)

正在燃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4)Ⅰ、Ⅱ、Ⅲ级草原火灾之外的。

4.2 响应程序

县级人民政府制订和完善本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并负责对Ⅰ、Ⅱ、Ⅲ、Ⅳ级草原火灾作出积极响应。

根据草原火灾分级标准,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 、Ⅳ级响应。

草原火灾发生后,市级人民政府视情启动Ⅰ、Ⅱ、Ⅲ、Ⅳ级草原火灾本级草原防火应急预案,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县级视各县草原情况制定县级启动应急预案。

4.2.1 Ⅰ级响应

发生Ⅰ级草原火灾,银川市要向上级迅速报告,并由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迅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农业部报告。由自治区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向指挥部领导提出处置建议,经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本级Ⅰ级响应程序。同时启动银川市森林草原防火I级响应程序

(1)应急组织机构各组工作人员迅速到位;

(2)指挥部迅速对火情做出全面分析和评估,对扑火工作做出总体部署,发出指令;

(3)派督导组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地方做好扑火工作;

(4)根据火情及市县(市)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申请,由指挥部决定调用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物资。根据需要由草原防火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跨市、县(市)区、跨部门草原防扑火联动工作;

(5)必要时政府召集有关部门研究火灾扑救的紧急措施,调动扑火人员,调拨扑火经费和物资;

(6)与市气象服务中心等单位联系,做好火情监测;必要时建议由市气象局提供扑火应急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增雨扑救草原火灾。

(7)对重大草原火灾以上的草原火灾(含重大草原火灾),市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领导及成员必须赶赴火场,协助组织和督促地方做好扑火救灾工作。

4.2.2 Ⅱ级响应

发生Ⅱ级草原火灾,及时向上级上报,并由自治区政府上报农业部报告。由自治区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迅速对火情做出分析和评估,向指挥部领导提出处置建议,经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启动Ⅱ级响应程序。同时启动银川市Ⅱ级响应程序

(1)根据指挥部领导指示,协助地方做好扑火工作;

(2)根据火情,派督导组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地方做好扑火工作;

(3)根据火情及县(市)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申请,由指挥部决定调用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物资。根据需要由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跨县(市)区跨部门的草原防扑火联动工作;

(4)与市气象服务中心等单位联系,做好火情监测;必要时建议由市气象局提供扑火应急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增雨扑救草原火灾。

4.2.3 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草原火灾,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报告向上级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报告,并同时启动银川市Ⅲ响应程序。

(1)与银川市气象服务中心等单位联系,做好火情监测,掌握火情动态,及时将火情信息通报地方;

(2)与县区保持密切联系,了解火场前线扑火力量部署、火场地理信息、气象和扑火情况,指导地方做好扑火工作。根据需要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跨县(市)区跨部门的草原防扑火联动工作;

(3)传达落实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

4.2.4 Ⅳ级响应

发生Ⅳ级草原火灾,市级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自动启动本级政府Ⅳ级应急预案,并向自治区防火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报告情况。草原防火办公室密切关注火情动态,掌握各级地方政府或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作出响应情况。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草原火灾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火情信息,发生Ⅰ、Ⅱ、Ⅲ级草原火灾可直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接报信息后1小时内报告自治区政府。除Ⅰ、Ⅱ、Ⅲ、IV级草原火灾之外,各县区草原防火指挥部自己根据火灾情况启动本县区应急预案。

4.3.2 信息报送内容: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地点、经纬度)、过火估测面积、火场地理状况、火场气象状况(温度、风力、风向)、扑救力量(人员、车辆、主要扑火设备数量)、火情发展趋势、火灾级别、人员伤亡、威胁居民点和重要设施情况等。

4.3.3 县、市级草原防火指挥机构每日8时、16时通过宁夏农业信息网和传真向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报送重点火场综合情况,并根据情况向受威胁地区有关部门和相邻行政区域草原防火指挥机构通报火情。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向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火情信息。

4.4 通讯

市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准确掌握各县(市)区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值班电话、主要负责人电话;掌握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联系方式。必要时,指挥部设立草原防火指挥专线电话。

4.5 前线指挥

草原火灾扑救的前线指挥部由火灾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建,直接指挥扑救工作。

4.6 救护医疗和安全防护

火灾现场救护、后方支援及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疫病防治、牲畜转场等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需要国家派遣参与扑火的,按照《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4.8 新闻发布

新闻媒体的采访由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负责,指挥部领导审核发布。必要时指挥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指定新闻发言人。

4.9 气象服务

气象部门根据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通报的火场位置、火场范围和火情蔓延趋势等信息,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分析研判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具有有利时机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4.10 应急结束

火灾被扑灭,人员撤离火场后,由市、县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向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的,由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会同自治区应急办提出建议,自治区应急委员会决定终止Ⅰ、Ⅱ响应。发生较大草原火灾的,由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市级政府应急委员会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发生一般草原火灾的,由县草原防火指挥部会同县级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县级应急委员会决定终止Ⅳ级响应,转入正常工作,并向社会发布。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建立自治区、市、县(区)和国家级草原自然保护区与火场的草原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等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通信管理部门应根据火情需要,及时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确保草原火灾扑救工作顺利开展。

5.2 物资储备

根据草原防火的实际需要,加强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防火站建设。县级以上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防火站重点储备风力灭火机、防火服、三号扑火工具、指挥车、消防车、运兵车、拖拉机、野外生存设备等防火物资。

5.3 资金保障

市县级财政局要根据《草原防火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将预防与应对草原火灾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

5.4 技术保障

完善草原火情预测预报系统,制定草原火险等级监测预报技术规程,建立地形及草原资源信息管理数据库。气象部门提供气象预报、高火险警报、火势蔓延分析、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完善草原防火专家信息库,为草原防火、灭火提供智力支持。

5.5 培训演练

市县级草原防火指挥部要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定期开展草原扑火指挥、扑救战术培训和火灾避险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作战能力。

6 后期处置

6.1 灾害评估

灾情调查由各级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受害面积、人员伤亡、财产及其他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评估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报告。

6.2 善后处置

做好善后工作。对扑救火灾中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6.3 工作总结

火灾扑救结束后,火灾发生地县(市)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对草原火灾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火灾,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工作总结按要求上报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对重大草原火灾自治区森林草原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进行全面总结,工作总结按要求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草原火灾扑救中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自治区和银川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救草原火灾中有失职、渎职、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件信息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银川市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负责组织本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银川市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 附件

附件8.

1银川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银川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组织协调。

银川市政府应急办:负责掌握和报告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情况和动态;办理向自治区政府报送紧急重要事项,保证市政府与自治区级各县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各市、县(区)联络畅通;办理市应急办决定的有关应急工作方面的事项;督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和自治区领导对突发事件的批示、指示;指导全区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草原火灾应急综合协调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银川市监察局:参与调查火灾原因,负责追究渎职、失职人员责任。

银川市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新闻媒体播报相关新闻;加强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市发展改革委: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学校日常草原防火宣传教育以及发生草原火灾时火灾区域学校及师生的安全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草原火灾现场治安维护,交通管制和疏导;组织指挥公安系参与草原火灾救援,负责调查草原火灾案件。

市民政局:负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经费,将草原防火基础设施、扑火队伍装备、扑火物资储备(供应)以及灾后重建等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草原火灾区域的国土整治、灾区恢复及项目建设管理等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测草原火灾周边坏境,并提供环境监测数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一调集运输车辆及救援人员、物资运送,保障通道通畅,为扑火救灾车辆提供绿色通道。

市水务局:维修受灾地区水利设施,负责扑火用水及人畜饮水安全。

市农牧局:负责指导草原自然保护区、国有农牧场、天然草原等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监督检查各市、县(区)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开展银川市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演练,履行银川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林业局:协助草原防火部门开展火灾扑救,负责做好草原火灾向林区蔓延的扑救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火灾发生期间方便面、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保障供应。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做好医疗救治及灾区卫防疫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草原区域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草原火灾扑救所需粮油供应工作。

农垦集团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及驻地的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做好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草原火灾气象信息,在有利气象条件下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草原火灾扑救提供气象服务。

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公安消防支队参与并指导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第五篇:××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发生的水旱 (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火山、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市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救灾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具体实施细则,协调开展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安置、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30个,主要职责如下:

市发展改革局: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市经贸局:协调邮电、煤炭、电力等骨干企业的抢险救灾工作。

市教育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协助灾区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市公安局:参与灾区紧急救援;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灾区首脑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机构、救灾物资等安全。

市民政局:收集、汇总、核实、评估、报告和发布灾情;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和管理;组织救灾捐赠;组织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恢复重建;储备救灾物资;指导基层制定、修订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检查、督促灾区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市财政局: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济支出预算,会同市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拨付救灾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市广电局:组织新闻单位进行抗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市人事局:对救灾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对重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处理;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和优惠政策。

市建设局:指导城区被毁坏的供水、供气、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参与震区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评估鉴定,开展震后工程震害调查;指导灾区制定实施重建规划。

市交通局:修复被毁损的干线公路、水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交通运输畅通;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交通工具。

市水利局:组织、协调防汛抢险;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监测,参与旱灾、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保障灾区生活、生产用水的供应;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农业局:对农作物灾害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配合财政部门落实灾害减免政策。

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灾区基本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建议;根据灾区需要组织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等,确保灾区饮食安全;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发生、传播和蔓延;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

市林业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市粮食局:保障灾区口粮供应。

市人防办:充分发挥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系统和人防专业队伍的作用,参与城市防灾和灾害紧急救援;根据市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发布灾害警报信号,提供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物资储备库和信息保障等。

市气象局:预测天气形势,发布天气预报和雨情;对于干旱、台风、洪涝等灾害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对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气象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和监测。

市科技局:对自然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参与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人员现场监视,对次生灾害进行预测,提供灾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情况;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等工作。

市电力、电信部门:指导和组织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通讯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

市商贸局:协调商业、物资、医药等企业的抢险救灾工作,保障灾区日用生活所需的商品、主要副食品供应。

市人武部应协调驻肥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其他部门视救灾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三、应急准备

市、乡镇人民政府(新城办事处)应确保救灾经费投入,并实行救灾资金专户储存、专户管理。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和救灾应急实际需要储备适量的救灾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和调运制度。水利部门负责储备抗洪、排涝所需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经贸、商贸、供销和粮食部门应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负责储备、采购急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摄像(录像)机等设备和装备,加强全市灾害信息管理和覆盖市、乡、村三级救灾通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确保24小时以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市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筹协调,认真做好各项救灾应急准备工作。成立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应急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及专家组,并组织模拟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四、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一)灾害预警预报。在自然灾害来临之前,市气象、科技、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灾害预报部门的灾害预警信息应及时向市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通报。市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灾情预警,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二)灾情报告。自然灾害发生后,乡镇政府必须迅速组织调查核实,及时上报市政府及民政局,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灾害发生2小时以内报告。重大自然灾害稳定之前,市乡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市民政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有关部门。报告内容包括: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范围、程度,灾害后果(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2.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 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3.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恢复住房间数、恢复住房户数。4.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已救济伤病人口、 已安排伤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三)灾情核定。灾害发生后,乡镇政府要进行全面调查、核定实际损失,再由市直有关部门综合分析、会商核定,最后进行专家评估,核实最终灾情,并由市民政局登记造册,为灾后恢复重建和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五、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损失情境和危害程度,应急响应设立四个等级。市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场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即为达到相应响应等级启动条件。

(一)四级响应启动条件:死亡2(包括本数,下同)人以上,4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二)三级响应启动条件:1.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1001人以上,3000人以下;倒塌房屋1001间以上,3000间以下。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死亡2人以内;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内;倒塌和严重损坏500间以内。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5.根据灾情预警,某一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三)二级响应启动条件:1.死亡9人以上,15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3001人以上,5000人以下;倒塌房屋3001间以上,5000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1001人以上,3000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501间以上,1000间以下。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5.根据灾情预警,某一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四)一级响应启动条件:1.死亡16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5001人以上; 倒塌房屋5001间以上;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死亡6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3001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1001间以上。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5.根据灾情预警,某一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六、应急响应措施

自然灾害发生后,乡镇政府(办事处)迅速核实灾情,组织抗灾救灾;一旦灾情损失达到设定相应标准,即启动相应响应措施。

(一)四级响应措施。主要包括:1.市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与有关成员单位沟通灾害信息、研究救灾措施、上报灾情,并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市民政局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2.市民政局视情调拨救灾款物;3.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二)三级响应措施。主要包括:1.灾害发生后,市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与有关成员单位沟通灾害信息、研究救灾措施;2.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民政局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4.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5.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三)二级响应措施。主要包括:1.市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与成员单位沟通灾害信息、上报灾情、研究措施;2.市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率市直有关部门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抗灾救灾工作;4.市民政局立即会同市财政局向上级民政、财政部门申请应急资金,必要时由市政府向※※市政府申请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持,并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5.视情组织救灾捐赠;6.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四)一级响应措施。主要包括:1.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市长)或市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分工副市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2.灾害发生后,市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向※※市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援助、向灾区紧急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3.市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通信系统保持畅通;4.灾情发生12小时内,市长或副市长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灾民、视察灾情,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抗灾救灾工作,必要时,可在灾区实施紧急状态;5.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市长)或市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分工副市长)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分析灾区形势,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6.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市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灾害信息;7. 市民政局全体动员,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8.市政府向上级申请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持,市民政局、财政局立即向上申请应急资金并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9.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10.组织救灾捐赠。

七、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灾后救助。民政局制定切实可行的灾民生活安排方案,对缺粮面比较大的灾区要组织对口支援。开展互助互济,通过发展生产和组织劳务输出等措施,增强抗灾自救能力,对既缺粮又缺钱的贫困受灾群众,及时给予政府救济。在粮源充足、群众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地区,要组织好开仓借粮工作,动用地方库存粮解决受灾群众口粮。无论采取哪种办法,要确保受灾群众每人每天至少1斤口粮,保障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

(二)恢复重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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