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研究

2022-12-31

第一篇: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研究

引导基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运行模式研究

【摘要】:“十二五”期间,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与升级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战略性新兴产业通常是高新技术产业,根据产业的发展规律,高新技术产业的组织形式是一个由小到大的过程。从产业发展的制度环境来看,目前我国仍然存在体制不健全的问题。当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的新兴产业处在成长期时,却很难获得各方面的资金支持,而能获得资金支持的基本上都是处于成熟期或者是已经做大做强的企业。海外先进经验已充分证明,创业投资就是一种良好的高新技术成果市场化和产业化的支持体系。通过为创业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和资本支持,创业投资日益成为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强大引擎,以此来推动一国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我国创业投资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但从发展现状来看,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发展速度缓慢。与美国、以色列、澳大利亚等创业投资发达国家相比,无论在创业投资机构的数量、投资规模以及被投资中小企业数量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大差距。由于创业投资是一种风险较高、成功率较低以及信息高度不对称的投资活动,因此投资者对其往往是望而生畏,而单纯依靠市场来对创业资本进行配置通常又会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当前,我国创业投资呈现出所谓的“红苹果”效应,即创业投资主要集中在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的创业企业。这就使得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创业企业通常得不到创业资本的支持,从而阻碍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而在创业

投资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一般都通过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来引导民间资本、社会资本参股设立各种创投子基金,以此来促进创业资本的形成,并引导私人部门投资者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的企业。因此,借鉴海外创业基金经验,对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行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市场、技术、产业发展等存在不确定性,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因此,单靠传统的债权融资手段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需要。而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正是新经济时代出现的一种新的融资方式。本文以引导基金如何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作为切入点展开论述,全文共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包括第2章和第3章,主要运用经济学理论分析创业资本的形成、私募股权融资的分类、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概念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需求与融资供给,为后文对政府引导基金进行大量的图表和案例分析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包括第

4、

5、

6、7章,在借鉴国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模式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重点研究了我国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发展必要性、政策环境、发展历程及试点简况,并对我国地方政府引导基金的四大模式进行了探索,为后文政府引导基金的运行模式选择提供了经验总结,最后有针对性地从法律法规层次和政策制度层面两个角度,对引导基金如何更好地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出了一些相关的政策建议。【关键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运行模式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F832.48;F276.44 【目录】:摘要6-8Abstract8-121引言12-151.1研究背景12-131.2研究目的及意义131.3研究内容13-141.4研究的创新与不足14-152创业资本、私募股权融资与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15-202.1创业资本的涵义、运行环节及功能15-162.1.1创业资本的概念15-162.1.2创业资本的运行环节及其功能162.2私募股权融资定义、分类及特点16-172.3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概述17-202.3.1政府引导基金的含义172.3.2政府引导基金的主要特征17-182.3.3引导基金的优势与劣势182.3.4政府引导基金的效应分析18-203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需求与融资供给20-283.1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意义与发展障碍20-233.1.1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含义、特征及时代背景20-213.1.2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意义21-223.1.3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障碍22-233.2VC/PE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作用23-243.3VC/PE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投资统计24-284国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行模式与经验借鉴28-334.1国外政府引导基金的经典支持模式28-314.1.1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计划28-294.1.2以色列YOZMA计划294.1.3澳大利亚创新投资基金计划(IIF)29-314.2借鉴意义31-334.2.1政府设立创投引导基金的国际经验31-324.2.2国有创业资本的制度选择32-335我国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行机制与模式探索33-445.1我国大力发展政府引导基金的必要性33-345.2国内政府引导基金形成的政策环境34-355.3我国政府

引导基金的发展历程35-395.4政府引导基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试点简况39-405.4.1北京大胆创新股权投资基金新模式39-405.4.2天津积极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405.4.3上海首批新兴产业创投基金数量居全国首位405.4.4广东拟设多项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405.5地方政府引导基金的模式探索40-445.5.1深圳模式415.5.2上海模式41-425.5.3天津模式425.5.4江苏模式425.5.5上述模式的各自特点42-446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行模式选择44-516.1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置44-466.1.1设立主体与程序446.1.2资金来源与规模44-456.1.3存续期的设置45-466.2引导基金成功运行的原理和关键条件466.3引导基金的投资策略与管理模式46-476.3.1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策略46-476.3.2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476.4引导基金的运行模式及我国的现实选择47-516.4.1引导基金的主要运行模式47-496.4.2我国政府引导基金的运行模式选择49-517相关的政策建议51-567.1法律法规层次51-537.2政策制度层面53-56结论56-57参考文献57-61致谢61-62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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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2015〕2号)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文件

厦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2015‟2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

2015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的设立和运作,促进我市重点打造的“5+3+10”的产业体系发展,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和厦门市政府关于设立引导基金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市“5+3+10”的现代产业支撑体系,构建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优化提升传统产业、着力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做精做优现代都市农业为战略重点,以龙头大项目、园区载体、创新环境为主要抓手,培育平板显示、计算机与通讯设备、机械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五大先进制造业及旅游会展、航运物流、软件和信息服务、金融、文化创意五大现代服务业等十大千亿产业链。引导基金将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对相关产业进行涵养、培育,并将具备基础优势的产业做大作强,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厦门聚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引导基金、引导基金投资的各参股子基金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厦门市拟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企业。

第四条 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行使决策管理职责;理事会下设办公室于市财政局,负责日常事务;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引导基金由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集团”)作为市财政的出资代表,并委托金圆集团下属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创投”)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五条 引导基金资金规模可根据我市每年产业引导的需求及市场的容量安排逐年分期到资。

第六条 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

(一)统筹现有各类财政涉企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公共预算安排;

(三)市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上级补助资金;

(五)金圆集团筹集的资金;

(六)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退出产生的资金;

(七)引导基金的运行收益;

(八)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

第七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国内外优秀企业或基金管理团队来厦发展,大力培育我市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

第八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可采用以下模式:

(一)甄选具有产业优势及产业基金管理经验的国内外优秀的产业基金管理团队,合作设立投资于与我市拟重点扶持的产业相关的产业子基金;

(二)直接投资于我市拟重点扶持的产业企业,或对接社会优先级资金设立专项子基金进行投资。

第九条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产业子基金,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按照经理事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理事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基金申报指南,拟申请引导基金投资的产业子墓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并上报理事会办公室;

(三)专家评审。理事会办公室组织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提出的申请资料和方案、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上报理事会办公室;

(四)媒体公示。经理事会办公室审核,对评审通过的拟投资的产业子基金方案在有关媒体予以公示10天,如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上报理事会;

(五)最终决策。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拟投资的产业子基金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六)在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完成产业子基金的社会资金募集及根据基金相关协议约定完成到资工作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将在收到管理团队书面通知和其他社会资本足额缴款凭证后,向理事会办公室申请拨付出资资金。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

第十条 申请引导基金投资的产业子基金及其管理团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厦门市注册,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2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4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引导基金对产业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产业子基金总额的30%,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产业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产业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在产业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产业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四)产业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市范围内的企业,原则上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对该产业子基金出资额的2倍。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

1、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注册地为我市的企业;

2、产业子基金投资且从外地招商引入注册地迁移至我市的企业;

3、产业子基金投资的注册地为外地的企业,如其对我市有实际投资行为并在我市注册经营实体的,可将该基金对该外地企业的投资金额乘以基金在该外地企业的持股比例再乘以该外地企业在我市所投资项目所占股比,计算所得的金额纳入该基金对我市企业的投资金额。

(五)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六)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社会资金的募集,并有意愿及能力履行资金募集的兜底义务;

(七)管理团队具备较强的专业产业领域的招商能力,即将政府拟扶持和鼓励的产业企业项目招商引入我市落地的能力;

(八)管理团队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九)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在拟投资的产业领域内,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

(十)管理团队应参股产业子基金或认缴产业子基金份额,且实缴出资额不得低于产业子基金总额的1%。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决策与管理

第十一条 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分管财政的市领导任理事长,由市财政局分管领导任秘书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火炬管委会、金圆集团为理事会成员单位。理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章程》、《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财政出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二)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及年度申报指南;

(三)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二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引导基金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请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召开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

(三)制定《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章程》、《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财政出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四)制定引导基金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及年度申报指南,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五)向社会公开发布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六)定期向理事会及市政府报告引导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

(七)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投资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受托管理机构的运作状况进行年度考核,向理事会报告;

(八)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其中,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本单位项目的评审。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在理事会办公室的指导下,针对我市拟重点发展的产业开展产业调研工作;

(三)对接基石投资人,针对我市拟重点发展的产业储备优秀基金管理机构;

(四)在理事会办公室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引导基金评审专家库;

(五)建设并维护引导基金网站,通过网上申报及其他方式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六)对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提交的申请资料及方案进行初步筛选,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提交理事会办公室;

(七)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根据相关投资协议的约定,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投后管理;

(八)根据需要,向引导基金投资的各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产业企业派驻代表;

(九)监督托管银行的托管工作,并进行年度评价;

(十)每年度末向理事会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年度运作情况报告;

(十一)其他承办事项。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财政资金出资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标准,每年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运营管理费用,并结合引导基金考核情况,适时建立受托管理机构激励办法。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六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根据各参股产业子基金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式实现退出。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向引导基金参股的各产业子基金以外的投资人转让股权或财产份额的,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和退出价格,具体退出方案由理事会决策。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投资退出的本金和收益,进入引导基金专户,循环投资于我市新一轮的产业升级及结构调整。

第七章 引导基金的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产业子基金在基金清算时,达到投资协议中关于投资于我市企业的约定目标时,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总退出收益中,原则上引导基金参股形成的部分收益可让利于产业子基金的其他出资人或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让利总额不超过引导基金在产业子基金清算时获得的总收益。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约定目标及投资金额计算标准参照第十条第

(四)点。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4年的,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上述第二十及第二十一条激励条款不可同时申请,具体的激励机制在相关的产业子基金的投资协议文件中约定,并由理事会决策。

第八章 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托管银行应当定期报告资金情况。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臵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政府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干预所参股子基金所投资项目的市场化决策,但在所参股子基金及产业企业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九章 引导基金的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负责对引导基金进行监管和指导,对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并由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办公室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向理事会及市政府报告引导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 2015年2月27日印发

第三篇:附件1: 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出资设立专项基金

申请材料目录

一、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申请机构登记表(附件2)

二、承诺函(附件3)

三、专项基金组建方案

1.基金名称 2.投资产业领域 3.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

5.基金规模(总规模、分几期到位、申请引导基金规模) 6.基金存续期 7.管理费用 8.基金收益分配 9.核心人员简介

四、基金管理人

10.基金管理人简介(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

11.管理团队(团队核心人员职务及简历) 12.基金管理人投资业绩(附件4) 13.基金管理团队投资业绩(附件5) 14.四个以上领头案例介绍(包括一个失败案例) 15.激励和风险约束机制

五、基金募集

16.份额认购 17.LP出资能力 18.缴款进度安排

六、基金投资

19.基金投向 20.投向比例限制 21.投资决策机构

22.储备项目列表(附件6) 23.第一阶段投资计划

24.基金拟投资行业行业研究分析报告

七、其他证明性文件

1.基金管理机构章程

2.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激励机制等制度文件 3.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履历材料 4.基金管理人、各LP三年一期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5.受托管理投资资金规模的证明文件及其额度 6.专项基金材料:章程或合伙协议(草案)、委托管理协议(草案)、资金托管协议(草案)(申请机构可向重庆产业引导基金公司索取相关协议模板) 7.社会资金出资承诺函(明确出资到位时间)

第四篇: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基金

实施(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武汉市创业投资健康快速发展,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设立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引导基金”)。根据《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政规„2014‟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精神,为规范专项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引导基金是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归口管理政府性引导基金。

第三条 专项引导基金主要投向我市光电子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高技术服务业、生物技术与新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文化创意、现代农业 等产业领域,充分放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武汉集聚。

第四条 专项引导基金应当与现有的国家级引导资金和市、区其他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之间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科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配臵效率。

第五条 专项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及市发展改革委预算内每年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专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财政性资金1:1出资的配比资金;专项引导基金投资退出返回的本金及收益;专项引导基金闲臵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等。

第六条 专项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武汉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政策。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专项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专项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专项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事务。成立独立的专项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方案进行评审。专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

第八条 理事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受托管理机构相关负责人组成,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任理事会召集人。理事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专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及基金申报指南;

(二)审议引导基金的使用、收益分配方案和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业绩考核等重大事项;

(三)研究提出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联席会议审批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落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联席会议部署和交办的事宜。

第九条 理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召开专项引导基金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召开专项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会议;

(三)发布专项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四)监督受托管理机构执行委托协议及专项引导基金理事会决议;

(五)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5名专家组成,专家由资深创投行业专家、行业自律组织代表、高校或者相关研究机构的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专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创业投资企业申报专项引导基金拟投资的子基金申报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二)为专项引导基金理事会需要评审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根据《管理办法》,理事会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机构除应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资质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有至少5名从事3年以上创业投资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

(三)有3个以上创业投资项目运作的成功经验;

(四)严格按照委托协议管理引导基金资产。 第十二条 专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

(一)执行专项引导基金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

(三)具体实施经专项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相应后续管理;

(四)代表专项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义务。根据实际需要,向参股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派驻代表,参与其重大决策并监督其投资方向;

(五)定期向专项引导基金理事会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六)承办专项引导基金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专项引导基金每年按照不超过上年末投资余额的2%提取管理费,具体提取比例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和受托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并根据基金规模及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主要用于专项引导基金政策宣传、招商、评审、尽职调查等支出。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选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经理事会确定后作为专项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并与之签订资金委托管理协议。市财政局在托管银行设立专项引导基金托管专户。托管银行按照要求负责专项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和日常监控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送监管情况报告。

第三章 运作原则与方式

第十五条 专项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第十六条 专项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第十七条 积极吸引和集聚海内外优秀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来汉发展,大力培养本土创业投资管理团队,优先配套支持国家和本市联合组建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八条 对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在专项引导基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专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等三种方式。用于阶段参股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专项引导基金总规模的60%,用于跟进投资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专项引导基金总规模的20%,用于风险补偿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专项引导基金总规模的20%。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和风险补偿三种引导方式对同一创业企业或项目不重复支持。

第四章 阶段参股

第二十条 阶段参股是指专项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参股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投资基金的一种运作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专项引导基金与其他国有资本、社会资金共同发起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各类子基金,参股设立的子基金根据不同产业发展阶段,可分为天使基金和种子基金、创投(风投)基金、产业基金和并购基金。

(一)专项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可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但不先于其他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到位,对除天使和种子基金外的单个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不超过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专项引导基金与市、区其它引导资金参股同一个子基金的,引导基金中的财政性资金出资的合计参股比例不得超过40%。

(二)专项引导基金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但拥有一票否决权。专项引导基金可通过向子基金委派观察员方式,对子基金的拟投项目进行合规性前臵审查。

(三)专项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不得先于专项引导基金退出投资企业。

(四)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专项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专项引导基金中的财政性资金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第二十二条 专项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天使基金、种子基金对我市企业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可投金额的80%;创投(风投)基金、产业基金对我市企业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可投金额的60%;并购基金仅投资于我市(包括拟迁入我市)企业或拟被我市产业龙头收购的外地企业;

(二)投资对象应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内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三)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投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四)投资对象应以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为主。除并购基金外,投资初创期、早中期创业企业的投资额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30%;

(五)投资对象不能属于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其它投资性企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专项引导基金参股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新参股设立的主要投资于种子期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2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业绩,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三)主要发起人(合伙人)、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四)获得专项引导基金扶持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在设立的6个月内在武汉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

(五)获得专项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完成对子基金的70%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或管理其他创业投资基金;

(六)重点投资于政策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中的初创期和早中期创新型企业,且有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

(七)专项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优先投资于武汉市范围内的企业;

(八)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专项引导基金参股投资各类子基金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按照专项引导基金资金安排计划,由专项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基金申报指南,拟与专项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团队,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二)专家评审:专项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基金申报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三)对外公示:将专家评审委员评审通过的拟投资基金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示10天;

(四)尽职调查:专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公示的基金申报方案开展独立、客观、科学的尽职调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并提交尽职调查报告;

(五)研究决策:专项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受托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对专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决策,重大事项报市联席会议;

第五章 跟进投资

第二十五条 跟进投资是指专项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创业早期项目,或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产业领域项目进行跟进投资。

第二十六条 专项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原则:

(一)专项引导基金用于跟进投资的资金不得超过专项引导基金总规模的20%,且对单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二)跟进投资项目仅限于在武汉市境内注册的早中期创新型企业;

(三)专项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创业早中期项目,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产业领域项目进行跟进投资,但不控股;

(四)专项引导基金在确认创投企业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

第二十七条 申请专项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投资企业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投资运作,并已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业绩,有至少5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有至少5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三)跟进投资对象仅限于在武汉市重点扶持和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且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在武汉市内的早中期创新型企业;

(四)创业投资企业对申请专项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项目,跟进投资价格不高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价格,且申请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其实际现金出资额的30%;对初创期、早中期企业,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其实际现金出资额的50%;

(五)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先于专项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二十八条 专项引导基金对创业企业进行跟进投资时,专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对创业投资企业拟投资的企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上拟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二)拟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三)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文件副本;

(四)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创业投资企业与拟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第二十九条 跟进投资的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按照专项引导基金资金安排计划,由专项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向全社会公开发布跟进投资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指南,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扶持方案;

(二)专家评审:专项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企业申报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三)对外公示:对评审通过的拟扶持企业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示10天;

(四)尽职调查:专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公示的申报方案开展独立、客观、科学的尽职调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并提交尽职调查报告;

(五)研究决策:专项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受托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对专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决策,重大事项报市联席会议; 第三十条 对于符合条件并决策通过的跟进投资项目,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额出资后,受托管理机构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专项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采用股权托管的,应当由受托管理机构与被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第六章 风险补偿

第三十二条 风险补偿是指专项引导基金对投资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初创期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一定的风险补助。

第三十三条 专项引导基金风险补偿的原则:

(一)用于风险补偿的资金总额一般不超过专项引导基金总规模的20%;

(二)专项引导基金按照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损失的50%给予风险补助,单个创投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四条 申请风险补偿的创业投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武汉市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接受监管;

(二)投资于武汉市内初创期高新技术企业;

(三)创业投资企业对初创期企业投资1年后,可以申请一次性风险补助。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申请风险补偿:

(一)被投资企业违法违规经营造成项目投资失败的;

(二)创业投资企业经营管理严重失职以及明知被投资项目亏损而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损失造成项目投资失败的;

(三)经理事会认定的其他不得补偿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风险补偿的操作程序如下:

(一)备案:申请风险补偿的创业投资企业须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理事会办公室提交上一的风险补偿备案申请;

(二)申请:创业投资企业在发生投资损失后,向专项引导基金提交正式的风险补偿申请;

(三)专家评审:专项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媒体公示:经专项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审核,对评审通过的拟扶持企业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示10天,对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上报引导基金理事会;

(五)研究决策:专项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对风险补偿申请进行研究决策,重大事项报市联席会议审批。

第七章 退出方式

第三十七条 专项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上市或非上市)等方式实现退出,原则上5年(最长不超过7年)退出。

第三十八条 专项引导基金以参股投资方式形成股权的退出方式包括:

(一)若基金盈利,专项引导基金参股投资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财政性资金部分转让价格按专项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或协议约定的收益确定。

(二)当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专项引导基金先承担一定比例亏损,最后剩余部分由专项引导基金与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共同承担。

(1)从天使基金或种子基金退出时,若基金出现亏损,先由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其次专项引导基金中财政性资金部分以出资额为限,按不高于亏损额50%的比例先行承担,剩余部分由专项引导基金与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共同承担。

(2)从创投(风投)基金退出时,若基金出现亏损,先由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其次专项引导基金中财政性资金部分以出资额为限,按不高于亏损额20%的比例先行承担,剩余部分由专项引导基金与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共同承担。 第三十九条 专项引导基金以跟进投资方式形成股权的退出方式:

(一)专项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跟进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照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首先清偿专项引导基金。

(二)其他股东购买专项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专项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或者协议约定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有优先受让权。

第四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为专项引导基金退出时的保障人(以下简称保障出资人)。专项引导基金将先于保障出资人退出,若参股子基金或跟投项目发生清算分配时,在无社会受让人的情况下,由保障出资人按市值收购专项引导基金股权,从而实现专项引导基金退出。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一条 专项引导基金和参股设立的子基金不得用于融资、担保、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用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参股设立的子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闲臵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者购买国债。

第四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专项引导基金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资金使用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子基金资金开设托管账户应与母基金托管账户原则上相一致。对子基金的运作管理情况、已投项目的经营情况及成长性进行汇总分析,每季度向理事会提交分析报告,并提出管理、退出及风险警示方面的建议。涉及子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报。

第四十三条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控体系、投资决策程序监督机制、报告披露机制;重大投资项目实行风险控制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专业化流程管理;投后管理建立规范报告和重大事项应对机制;对募集资金使用形成定期报告和非定期报告制度,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和企业应建立市场化奖惩措施;建立投资止损制度,及时评估投资收益,视情调整投资对象和比例;建立投资退出机制,适时提出投资退出计划和方案,合理安排资金退出;探索建立投资保险机制,减少投资或有风险。

第四十四条 专项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基金的日常运作,但对所扶持基金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四十五条 专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须经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第四十六条 对专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和创业投资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专项引导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引导基金等行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章 考核评估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专项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国资委等部门,按照市场评价优先和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专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扩大专项引导基金投资规模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年终聘请第三方权威评审机构,对引导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独立审计评估。

第四十八条 专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于每个结束后3个月内和半结束后1个月内向理事会提交基金和半运行情况报告,对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比例、损益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自评。

第四十九条 结合专项引导基金考核情况,建立受托管理机构奖惩办法。考核合格的,按照约定给予奖励,奖励费用由理事会、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在专项引导基金增值收益中列支;对年终考核不合格的受托管理机构予以解聘。受托管理机构违反专项引导基金相关规定造成专项引导基金损失的,将追究受托管理机构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财政性专项引导基金收支核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延伸审计。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即:主要从事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

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上述条件按照初始投资行为发生时被投资企业的规模确定。

第五十二条 获得专项引导基金支持的参股基金或项目,在获得国家有关引导基金支持后,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相应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依照国家、省、市新出台的相关政策及办法适时进行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五篇: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促进新兴产业壮大规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41号)文件精神,设立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在于充分放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完善创业发展环境;有效引导创业投资资金向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投入,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资金专门投向江苏省境内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由省发起,并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地域经济发展的原则,选择与有关市、县政府合作。

第四条 引导基金省级首期出资10亿元人民币,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规模。

第五条 引导基金应当与现有的国家级引导资金和市、县其他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之间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科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第二章 基金组织架构

第六条 引导基金经省政府批准设立。

第七条 经批准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资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机制、风险控制、绩效奖惩等。具体职责是:

(一)涉及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确定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二)审查批准投资项目的管理、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和业绩考核等制度;

(三)审查批准资金筹集、投资计划。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和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如有需要,主任可决定召集特别会议。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具体负责:

(一)贯彻执行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引导基金的运作;

(三)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五)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设立评审委员会,受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对市、县和创投管理团队的申请方案进行合规性初选,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引导基金投资和合作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并将评审意见上报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经省政府批准,指定省级事业单位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江苏省股权登记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人代表,代行出资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方式主要通过与市县引导基金合作、阶段参股、跟进投资、投资保障和风险补助等。与市、县(包括开发区)合作的引导基金,市、县出资额不得低于省出资额。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方式的,应向社会公开征集合作的管理团队,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风险较高的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的,引导基金可适量给予风险补助。参股投资、跟进投资、风险补助方式由合作的管理团队提出申请。与市、县(开发区)引导基金进行合作,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其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但不先于社会资本到位,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参股比例不超过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与国家级引导基金及市、县其他引导资金参股同一家创业投资企业的,政府性引导基金的合计参股比例不得超过50%。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初创期创业企业是指在江苏省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创新型企业,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二)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可通过上市转售、股权协议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主要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

(一)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的投资行为。

(三)风险补助是指引导基金对已投资于初创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一定的补助。

(四)投资保障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对具有投资潜力,但暂时不符合投资条件的新兴产业领域的初创期企业在投资前提供创业辅导,并由引导基金给予资金资助。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江苏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备案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首期出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并承诺注册后3年内出资额达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的主要管理人员已经受托管理一家以上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且管理业绩优良,或有已成功投资和服务两个以上创业投资企业的经验;

(四)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五)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江苏省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投资江苏省范围内中小创新型未上市企业的资金不低于70%;

(二)投资对象应从事新兴产业相关领域内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三)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四)投资对象应以初创期创业企业为主,投资初创期创业企业的投资额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30%;

(五)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注册资金的20%;

(六)投资对象不能属于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第二十一条 跟进投资仅限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期企业,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跟进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在江苏省境内。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对创业企业进行跟进投资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上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二)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三)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文件副本;

(四)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第二十三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引导基金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采用股权托管的,应当由受托管机构与被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用于跟进投资的资金不得超过全部投资额的10%,且对单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投资合作协议》和《企业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退出;

(二)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三)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未按规定向初创期企业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第二十七条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和同期国债利息之和确定;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根据同股同权原则按当时市值确定。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按上述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鼓励首投(即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先于其他社会投资企业,第一次投向新兴产业的创业企业和项目的资金)。当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初创期创业企业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全部投资额的30%时,如其中首投资金投向于初创期创业企业的投资出现亏损,引导基金可根据事先约定,排在其他股东清偿顺序最后清偿。

第四章 投资保障和风险补助

第二十九条 投资保障分两个阶段进行。在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后,引导基金对被投资企业给予投资前资助;在创业投资企业完成投资后,引导基金对被投资企业给予投资后资助。

第三十条 申请投资保障的项目应符合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在拟对被投资企业进行首投时,可以与被投资企业通过一定程序共同向管理委员会提出资助申请。

第三十二条 申请投资前资助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与拟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和《辅导承诺书》,明确以下事项:

(一)获得引导基金资助后,由创业投资企业向被投资企业提供无偿创业辅导的主要内容。辅导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二)辅导期内被投资企业应达到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条件;

(三)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双方违约责任的追究。

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并经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引导基金可以给予被投资企业投资前资助,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被投资企业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

第三十四条 经过创业辅导,创业投资企业实施投资后,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可以共同向管理委员会申请投资后资助。经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引导基金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被投资企业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后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被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费用支出。

第三十五条 对辅导期结束未实施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应分别提交专项报告,说明原因。对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未按《投资意向书》和《辅导承诺书》履约的,引导基金依法收回投资前资助资金。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用于投资保障资助资金的来源为引导基金投资收益。

第三十七条 满足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对初创期创业企业完成投资后,可以申请风险补助。

第三十八条 经评审委员会审核并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九条 风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创业投资损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扩大引导基金投资规模、资金投向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十一条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如确有需要超过5年的,须经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四十二条 与引导基金合作的有关市、县和创投管理团队应于每季度末向管理委员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三条 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除外)。

第四十四条 对采用跟进投资方式支持市、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市、县引导基金应加强对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使用监管,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十五条 引导基金可按照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第四十六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担保、赞助、捐赠等支出,未投资金应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引导基金及获得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和省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的制订和修改,须经管理委员会所有委员单位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财政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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