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开放的议论文

2022-05-16

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关于改革开放的议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本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反思改革开放30年以来湖北经济发展中的几个重大问题,全面总结了“崛起一凹陷一崛起”曲折进程的正反经验,对新时期有湖北特色的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也就是既区别于以往中部大省把工业化建立在农业强省基础上,又区别于沿海地区一些地方以放弃农业生产为代价加快非农化的特殊发展道路,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研究。

第一篇:关于改革开放的议论文

关于电价改革的思考

近几年来,随着国内市场上煤炭价格的持续上涨,火力发电企业因不堪承受高煤价而陷入经营困难的局面。国家发改委虽然数次协调电煤价格,缓解煤电双方的矛盾,但是这些临时举措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电煤紧张的状况。本文旨在不给国民经济整体运行带来负面影响的前提下,通过政府调控的手段理顺电价机制。

在电力体制改革初期,国家有关部门曾实行过煤电联动机制。但这样做的弊端是全社会都来承担电价上涨而带来的成本上升,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工业企业和基础工业企业以及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型企业将不得不同时面对高煤价和高电价的压力。

承担市场价格,步入良性发展

在不增加社会总体负担的情况下,怎样使发电企业能够承担得起煤炭的市场价格并能够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呢?笔者认为可以实行狭义的煤电联动机制,就是煤炭价格与煤炭开采企业及煤炭加工(如:焦炭)企业的用电价格相挂钩。具体做法是:提高煤炭开采企业和煤炭加工企业的用电价格,同时也提高火力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保证其能够达到正常的盈利水平,用电价格随着煤炭价格的波动而进行适当调整。目前,社会总体需求量大,高电价对煤炭开采行业来说是可以承受的,其他行业的用电价格则不必上调,这就不会导致全社会都承担电价上涨带来的冲击。不过,煤炭价格主要受市场供求关系决定,提高煤炭开采行业的用电价格不会推动煤价的上涨。而焦炭行业也应执行高电价,因为这一行业对煤炭和电力的消耗量均比较大,但社会贡献额却非常低,并且属于高污染行业。目前国内焦炭行业产能大于市场需求,其产品大量出口到发达国家,而出口价格又偏低,可以说焦炭出口只为国家赚取了外汇,却没有为国家赚取利润,甚至连治理环境污染所必需的资金都没有挣回来。因此,通过电价上调可以提高焦炭行业的社会贡献额,还可达到淘汰落后产能、调节市场供需的目的。

取消差别电价,

化肥生产执行优待电价

为鼓励技术先进、轻污染的企业发展壮大,国家出台相关政策。但就这几年的执行效果来看并不理想。因此笔者建议一方面取消差别电价,改为调整目录电价,将高耗能、高污染的行业单独作为一种用电类别,将其目录电价调整得比一般大工业电价略高;另一方面将造纸、除草剂等高污染的行业也纳入到这一类别。对于技术先进、污染较轻的企业来说,其规模较大,经营管理较为规范,内部节能潜力大,能够承受电价适度提高,而且国家环保奖励政策能给予适当的补贴。对于生产工艺落后、单位产品能耗大、污染严重的企业来说,则难以承受电价的适度上调,其生产经营必然陷入困境直至被淘汰。

再说中小化肥电价,中小化肥和大化肥一直执行两种电价。据笔者理解,大化肥企业的生产规模大于中小化肥企业,其用电量也应该大,但实际情况却是相反。究其原因,是很多大化肥生产企业执行的是中小化肥电价。所以,我认为应把中小化肥电价与大化肥电价并轨,都均为优待电价,只是优待程度不同,这样做会有利于化肥行业的公平竞争和节能降耗目标的实现。

狭义的煤电联动对国家财政

收入影响

实行狭义的煤电联动会导致一些行业的利润下降,并相应减少企业所得税,但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盈利水平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企业所得税也会增长。并且由于电价上调,销售会有较快的增长,其流转税也会增长,这对于国家财政收入来说,是一个积极因素。

如果实行狭义的煤电联动机制,在上调煤炭行业和高耗能行业电价的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发电和电网这两大行业的监管力度,严格控制其成本开支,杜绝浪费,避免出现“亏损——调价——再亏损——再调价”的恶性循环。

(作者单位:山西晋城城郊供电支公司)

作者:王松涛

第二篇:关于湖北改革开放30年的几个重大问题

摘要:本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反思改革开放30年以来湖北经济发展中的几个重大问题,全面总结了“崛起一凹陷一崛起”曲折进程的正反经验,对新时期有湖北特色的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也就是既区别于以往中部大省把工业化建立在农业强省基础上,又区别于沿海地区一些地方以放弃农业生产为代价加快非农化的特殊发展道路,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研究。

关键词:改革开放;解放思想;发展战略;区域经济

文献标识码:A

一、关于抢抓战略机遇与解放思想先行问题

湖北位居内陆长江中游地区,虽然不是也不可能是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但作为中部且是长江经济带重要的工农业大省,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及全国由沿海向内地分层对外开放的大格局中,所面临的改革开放战略机遇并不在少数,关键在于能否以解放思想先行,及时抓住和充分利用全国共同战略机遇及若干特殊机遇。

1、改革开放30年湖北面临的共同机遇与特殊机遇

从湖北暨武汉曾经面临的全国性共同机遇看,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上世纪80年代初中期沿海开放波及沿江地区及乡镇企业异军突起的机遇:上世纪80年代后期治理整顿与深化改革相结合的机遇;90年代初期邓小平南巡讲活与实施沿江战略的机遇,尤其是湖北武汉作为南巡讲话第一站的机遇;90年代初中期全国六大老工业基地改造的机遇(六大老工业基地包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哈尔滨);2004年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机遇,等等。从湖北暨武汉曾经面临的特殊机遇看,主要包括:上世纪80年代初期特大中心城市武汉、中等城市沙市及黄石成为全国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及机构改革、科技体制改革试点城市的机遇:90年代中期湖北境内三峡工程上马与浦东开发并称为沿江战略两大增长极的机遇。此外,从上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中期,武汉市汉正街小商品市场率先开放,武汉实施“两通起飞”战略,武汉柴油机厂聘请外籍高管。国有企业武汉火柴厂被民营企业“蛇吞象”,武钢“质量效益型道路”,以及企业协作联合“荷花模式”的机遇等。当然。所谓特殊机遇,有相当一部分是省委、省政府依托利用共同大机遇而创造的改革开放机遇,如沙市早于1981年就成为第一个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1984年武汉继重庆之后成为全国特大城市中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二个试点城市,还有武汉“两通起飞”等。

2、不同时期湖北抢抓改革开放机遇的比较分析

反思30年,湖北抓住和利用机遇有二三个明显特点:一是有的改革开放阶段抓住机遇的意识和能力较强,而有的改革开放阶段这种意识和能力又较弱,未能及时抓住和始终如一地充分利用改革开放战略机遇;二是与沿海发达地区比较,在多数发展阶段,抓住和利用机遇还不够及时和充分,以至改革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力度不大,这是湖北长期发展不够,与沿海发达省份差距扩大的深层原因所在;三是自己同自己相比,凡是较好地抓住和利用机遇的改革开放阶段,经济发展就快一些,与沿海发达省份发展差距就小一些:反之就发展慢一些,与沿海发达省份发展差距就大一些。比较而言,在改革开放初期的1978-1984年、邓小平南巡谈话后的1992-1997年和十七大召开后的2002年至今三个时段,湖北抢抓机遇、利用机遇大体比较成功。以1978-1984年阶段为例,这期间正值党中央酝酿并实施沿海开放战略,湖北虽然不是国家生产力布局的重点,但当时省委、省政府能审时度势,不等不靠,主动改革,很快推出了几项重大改革决策。从而创造了在全国多个率先甚至第一的改革试点经验,改革开放力度不亚于沿海地区而大步推进。这些属全国率先甚至第一的重大决策包括:

第一,1979年,省委决定在沙市进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并上报党中央、国务院,使沙市1981年7月获批为全国第一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试点城市。沙市立足本市、着眼全国,制定综合改革的方案和若干单项方案,不仅带动了全省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并在全国获得推广,一个时期内,沙市成为全国发展和改革的双“明星”城市。

第二,1983年2月至1984年5月,省暨武汉市合力运作,规划设计武汉市经济体制综合改革方案,使武汉市紧随1983年3月国务院确定的综合改革试点城市重庆市,成为全国又一个综合改革试点城市。1984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正式批准省委、省政府上报的《关于武汉市经济体制综合改革方案》后,武汉市经济体制改革从实行计划全面单列,有步骤地搞好企业下放,改革外经贸体制,改革价格、税收、信贷体制,改革科技体制等10个方面展开。在上世纪80年代初中期,武汉市综合改革试点对全国城市改革所起到的带头作用,实际上就是发挥着“内地特区”的作用。

第三,1984年,全省农村综合改革第一批9个试点县市启动,包括安陆、蒲圻、当阳、黄陂、石首、巴东、罗田七县和随州、丹江口两市。该项改革在全国较早,其重点是进一步完善统与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乡镇企业改革,国营工商企业改革和供销社、信用社改革等,为全面推进县域经济体制改革提供经验。

第四,1979-1984年,配合特大城市武汉和中等城市沙市经济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全面推进,全省的各个单项改革也开始突破,多项创举堪称“全国第一”。如1979年汉正街在全国率先恢复小商品市场,成为“天下第一街”,一时全国流传“对外开放看深圳,对内搞活看汉王”;1980年武汉柴油机厂引进德国厂长格里希,创造了现代企业管理的一整套经验:1984年6月武汉提出实施“两通起飞”战略,宣布武汉三镇彻底开放,并拟划出24万平方米土地,欢迎国内外客商开发流通业或经营工商业。

第五,从上世纪70年代底到80年代初,引进上海的技术和人才以提升湖北国有工业企业和乡镇企业的技术、质量水平。如80年代初中期在全国名噪一时的“荷花”洗衣机、“沙松”冰箱和武汉自行车等一大批湖北知名品牌,就是从那时起步,在上海技术人员帮助下发展起来的。

可以说,在改革开放初期的1978-1984年,湖北并未因为不是全国对外开放的重点地区而等待改革机遇,而是大胆改革,敢闯敢试,以致若干方面改革走在内地甚至全国的前列,因而经济社会发展基本上保持了“五五”时期的势头。作为工农业大省的工业增长最能说明问题。1978-1985年间,全省工业总产值年均递增14.7%,其中“六五”时期年均递增13.6%。工业总产值占全国比重均在5%以上,位次均在8位之前,主要产品如钢、轧钢、发电装机容量、石油加工、汽车的生产能力均居全国第5位。农业总产值也年均递增12.7%。这足以表明,即使全面推进沿海战略的上世纪80年代中期,湖北仍处于

全国工业化第一集团行列。但此后至1992年春邓小平南巡讲话以前,在沿海全面开放加快开放的大环境下,由于缺乏改革开放的意识,加之没有处理好治理整顿与深化改革二者的关系,自觉不自觉地放慢了改革开放速度,尤其是治理整顿决策失当,刹车过猛,下马大项目太多,以致国有企业发展停滞不前,非国有经济(主要是乡镇工业)发展大大落后于沿海,湖北经济进入了1986-1993年持续八年之久的低速徘徊期。至于1994年开始至全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前,湖北经济缓慢回升乃至较快发展,那也是由于较好地抓住了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机遇和全力推进沿江战略的结果。

3、湖北与沿海地区抢抓机遇的差距,主要差在思想解放先行不够上

一个地区能否抢抓机遇,加快发展,思想解放先行的作用至关重要。尤其是湖北,近代以来至今,并非是封闭的内陆落后地区,而是处于全国对外开放次前沿的沿江较发达地区。在改革开放以来的一些重大转折时期,未能抢抓机遇,只能从思想解放滞后上找原因。

第一,在处理思想解放,观念更新与改革传统经济体制问题上,思想观念破旧立新的力度还不够,以致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进入早”、“退出迟”,传统小农经济体制长期根深蒂固。未能形成像沿海地区那样有利于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的新体制、新机制。由于思想观念破旧立新不够,湖北念念不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五”至“六五”时期曾是国家的老工业基地与老农业基地,对中央政府“等、靠、要”的观念迟迟不能淡出决策者和干部群众的头脑。也由于思想观念破旧立新不够。湖北也念念不忘传统农产品生产,尤其是粮、棉、油、猪、鱼、蛋对全国“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贡献,满足于农业的“大而全”和初级农产品的数量优势,在促进农业生产大省向农产品加工大省转变,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上步伐不快,以致在改革开放初中期较长时间内,未能充分利用国家先后批准沙市、武汉成为全国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和上世纪90年代初国家实施沿江战略的机遇,加快对老工业基地和老农业基地的改革与改造,加快全省工业化的进程。在世纪之交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时期,有学者研究表明,体制、机制因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东部地区较西部地区高出10多个百分点。认为两部学习、借鉴和追赶东部,最重要的不是优惠政策,而是体制机制。对一个发展中地区而言,体制、机制比机遇更重要。湖北自身的改革实践也证明,有了好体制、机制,就能用足用好所面临的机遇,甚至没有机遇也可以创造机遇;没有好的体制、机制,即使面临着机遇,也不一定能用足用好机遇,甚至有可能丧失机遇。

第二,在处理实现理想目标与确立适度目标关系上,从国家全局审势度势不够,看自己优势(如区位、资源的优势)多,看劣势少,看潜在优势多,看现实优势少,不利于形成各个改革开放阶段抢抓机遇、加快发展,既有目标,又不压指标的政策环境。湖北作为中部地区有一定发展基础的工农业大省,经济发展目标定位既要坚持较高的起点,但义必须是从基本省情出发,经过努力切实可行的目标。根据这种认识,世纪之交,省高层决策部门确定湖北“十五”发展的目标为“全国重要经济增长极之一”,很难说是一种切实可行的适度目标。因为,从“七五”时期开始,尤其是通过1989-1991年治理整顿后,湖北经济经历了1986-1993年8年低速徘徊,已逐步退出全国工业化第一集团行列,是名副其实的发展不够省份。对2000年(即“九五”时期最后一年)主要经济指标进行分析,虽然湖北国内生产总值(4275.32亿元)在全国排位第10,但人均GDP(7188元)仅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7078元),人均地方财政收入(358元)则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507元),二者在全国排位分别为第13、第19。尤其是出口额占GDP的比重(3.7%)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3.1%)。同期,湖北与滑海发达地区(长江流域的沪、苏、浙两省一市)的差距进一步扩大。仍以2000年数据分析,人均GDP湖北分别为沪、苏、浙的20%、60%、54%;人均地方财政收人分别为沪、苏、浙的11.5%、58%、47.75%;出口额占GDP的比重,湖北(3.7%)与沪、苏、浙的44.8%、25.8%、28.1%比较,差距更大。在这种既定格局下,中部大省湖北要想在短期内缩小与长江三角洲或珠江三角洲发达省市的差距,几乎是不可能的。还要看到,曾是“中部老大”的湖北与周边省市(包括豫、湘、渝、皖、赣)的差距,或总量指标,或人均指标,均在急剧缩小。由此可见,建成“全国重要增长极之一”的目标,只有沿海发达省市才有可能,对湖北来说,仅靠“得中独厚”、“承东启西”的区位优势,难以达到“全国重要增长极”这个高峰,它最多是个理想目标。也正因如此,新一届省委修改为“走在中西部前列”的发展定位,这与“九五”时期省高层决策部门接受省社科院学者建议所提的建成“内陆地区(即中西部)经济强省”的目标,也是大体一致的。

第三,在处理讲“湖北话”与讲“普通话”的关系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与从湖北实际出发决定本省大政方针紧密结合不够,不利于形成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的特色思路和支持鼓励敢闯敢试的创新精神。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全国性战略决策,是从一定时期的全国大局出发的,并不要求各个省区照搬照抄,而班求从本地实际出发加以落实,也就是多讲“本地话”,形成自己特色的工作思路。如1989-1991年的治理整顿,就全国而言,重点应是经济增长“过热”、投资规模过大的沿海省份,而对当时经济增长速度已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湖北而言,即使投资增长稍快,也不应是重点。但实际上湖北已自觉成为全国治理整顿最快、力度最大的地区之一,结果也失去了治理整顿与深化改革相结合的一次发展机遇,湖北经济下滑过猛,治理整顿后的1991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仅为4.5%,是典型的低速增长,而同年江苏省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为8.3%,表明二者治理整顿的成效不同。再如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一度出现了所谓“16字”的“湖北精神”,其用意不能说不好,但就是缺乏湖北历史文化底蕴和当代改革特色,“普通话”味道太浓,虽有“抢前争先”等豪言壮语,却未体现敢闯敢试精神,从而生命力不强,也不为全省干部群众所认同。

二、关于推进工业化的思路及正确处理现代工业与传统农业的关系问题

从改革开放前的“五五”时期到改革开放初期的1978--1984年,湖北是工农业大省,但首先是工业大省,并且是现代工业与传统农业不对称结合的典型城乡二元结构大省。一方面,具有与西方发达国家相差无几的工业规模。1983年工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69%,重工业化率高达60%以上,相当于西方发达国家70年代的水平;另一方面,1983年,农业人口占全省

总人口的80%,农业劳动力占全省社会总劳动力的60%,仍处于落后的传统农业发展阶段。以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标志,我国加快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从湖北这种二元结构工业大省的实际出发,如何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业化,并正确处理现代工业与传统农业的关系,事关湖北市场取向改革的成败,也事关新时期湖北能否保持全国工业化第一集团的地位。

1、1985-1992年间,湖北工业化从改革开放初期以现代工业为主导。重、轻工业协调、工农协调发展的工业化思路,开始转向一种把工业化建立在农业基础上或农业大省偏好战略的思路

面对国家实施沿海战略,投资重点东移的格局,湖北工业化的思路选择有三:一是继续实施“六五”前的城市大工业大企业(如著名的“一、二、三”大企业),尤其是重工业企业带动县市和乡镇工业发展的思路;二是从围绕城市“大全重”(即大企业、全民所有制、重工业)转向围绕“小集轻”(即中小型企业、集体所有制、轻工业),以及围绕农业大省,大力发展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的轻工业及农村工业的思路:三是保持城市大工业大企业优势,“大全重”与“小集轻”相结合,工农业协调发展的思路。比较而言:第一种思路,由于湖北不再是国家工业化重点地区,且传统大工业大企业面临改革转型困境,难以像计划经济体制时期那样带动县市与乡镇的工业发展。第二种思路,从湖北工农业大省兼有工业和农业优势、“大全重”与“小集轻”优势出发,在一个时期内适当发挥农业大省和“小集轻”优势,促进工农业协调发展,并非完全不可能,但湖北首先是工业大省,是重工业主导下的工农业大省,一旦“大全重”放慢,就意味着工业化放慢,势必沦为一般的农业主导大省,重工业大省的优势也势必削弱。只有第三种思路,也是改革开放初期1978-1984年大致实行的一种工业化思路,以现代工业为主导,重工业与轻工业协调发展,工农业协调发展,包括城市大工业与农村工业协调发展,才有利于发挥城市大工业大企业和农村工业、农业两个优势,因而1979-1984年间,与沿海竞争处于不利地位的湖北,获得了不亚于沿海的发展速度。1985年以后,则偏离了上述思路,主要从发挥农业和轻工业优势人手,抑制了湖北现代工业、尤其是重工业优势的发挥,这种企图把工业化及轻工业发展建立在农业大省乃至农业基础上的做法,只能是削足适履,扬短避长。即使是围绕农业办农村工业,也是一条完全不同于沿海地区的农村工业化道路。具体表现有三:一是围绕农业生产办工业,而不是面向市场办工业。二是办“三就地”工业,而不是“两头在外,大进大出”。所谓就地取材、就地生产、就地销售,限制了工业企业的发展,是一种“小脚女人”式工业化。三是不允许农村工业与大工业争原料、争资源、争市场,这不是促进城市大工业与农村工业之间的平等竞争和相互促进。这同该期间沿海普遍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工业化进程比较,实质是一种逆工业化思维。在国有大工业大企业转型中,注重农村工业化这一头,十分必要,但也要利用两种资源,面向两个市场,不能只围绕农业发展农村工业,进而代替城市大工业发展,更不能割裂城市大工业大企业与农村工业的血缘关系。

在该时期,给湖北工业化,尤其是农村工业发展致命一击的是1989-1991年三年治理整顿。在全国各地大胆放手鼓励支持发展乡镇企业时,湖北省的有关文件还明令治理“与大工业争原料争能源而效益很差”的乡镇企业。由于治理整顿的力度失控,不但导致湖北大工业大企业失去了持续快速增长的后劲,而且使刚有起色的农村工业,即乡镇企业的发展势头严重受阻。其间,全省有1154个乡镇企业关停,163个企业合并,20个企业转产。到1991年,全省乡镇企业104.33万个,从业人员387.87万人,分别比1988年减少4.93万个和19.32万人。1989-1991年,全省乡镇企业总体速度明显回落,年均递增17.38%,比1984-1989年大发展时期回落了26.5个百分点。湖北乡镇工业发展本来就慢于沿海省份,而治理整顿后下降幅度如此之大,乃至若干年后恢复元气时与沿海差距拉大的格局已不可逆转。湖北工业化进程从此放慢减速,县域经济更是落后于沿海地区,以致改革开放初期农村工业化进程加快、充满活力的县市,相当一部分陷入了“农业大县、工业小县、财政穷县”的困境。就全省而言,湖北已不再是工业位居全国前列的T农业大省,而是农业比重高于沿海发达省份10个百分点以上的农业大省,甚至是“农业大省、财政穷省”。以改革开放初期的1983年与治理整顿时期的1989年比较,前期湖北与江苏农业总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均为31%,与汀苏同属全国工业化第一集团;而后期湖北第一产业在三次产业中的比重则上升为39%,江苏则下降为29%。它表明,湖北从该时期开始,已退出全国工业化第一集团,与江苏等沿海工业大省不在一个档次上。最能说明湖北与江苏工业化差距的,是以沙市为首的江汉平原与苏、锡、常为首的苏南平原的城市化差距。到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一方面,苏南平原各市县纷纷推进二次创业,造就了大批充满活力的新兴工业城市,苏、锡、常迅速壮大为特大城市和大城市,20余个县市进入全国县域经济百强;另一方面,江汉平原各县市却为走出“农业大县、工业小县、财政穷县”困境而努力,其领头羊“江汉明珠”沙市也急剧萎缩,人称“工业城市农村化”。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湖北的中部凹陷是从城市到农村的全面凹陷,其源自于工业化进程的滞后。

2、1993-2001年间,湖北寻求现代工业和农村工业在新一轮改革开放中“双突破”,但又囿于“农业大省”定位和发挥农业优势,只能背着“米袋子”与沿海地区竞争

1992年春邓小平南巡讲话发表后,湖北和全国一样进入了一个“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新一轮改革时期。这个时期对湖北最大的促进,就是开始扭转工业1986-1993年8年低速徘徊的局面,加大工业化力度,加快工业园区建设速度。1994年,全省工业实现了“六五”后首次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增长。在“八五”时期(1991-1995年),全省工业总产值平均递增22.2%。大大高于计划增长13%的目标,比“七五”时期提升11.6个百分点。到“九五”时期的第2年,即1997年,湖北国内生产总值(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3%,增幅在全国各省市中居第3位,国内生产总值在全国的位次由上年的第9位上升到第8位。工业化进程的提速,也促使前一个时期形成的一部分“农业大县、工业小县、财政穷县”开始走出困境。但其间1993年11月全国出现的新一轮粮食波动,促使中央政府加大了对粮食生产的调控力度,对各省实行“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这对于工业化本

来明显落后于沿海、却又是全国粮食主产区的湖北来说,是一次新的严峻挑战。因为经过1978-1993年10多年的工业化进程,特别是沿海发达省份一些地方以放弃粮食生产为主要内容的非农化,全国粮食主产区,即强调发挥粮食优势的地区,已从1981年的23个变为9个。湖北及黑龙江、吉林等传统工农业大省均属其中,也都面临着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与加快工业化(甚至是补工业化之课)的双重任务。

实事求是地讲,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时期,在粮食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商品而是战略性商品的条件下,实施“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客观上制约着湖北这类工农业大省的工业化进程,不利于现代工业体系的升级和农村工业的更快发展。其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强化了湖北等粮食主产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农业大省”分工定位,即使到“八五”时期。国家宏观职能部门对湖北等中部大省的发展方向,仍定位于一个“农业大省”和“四个生产和输出基地”(即商品粮、棉、油生产和输出基地,重要原材料生产和输出基地,能源的生产和输出基地,初级农业劳动力的生产和输出基地)。这种定位很大程度上沿袭丫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区域分工体系。重视湖北等中部大省向全国,尤其是向沿海地区提供初级农产品和原材料的任务,却忽视了全国,尤其是沿海发达地区对中部大省工业化的应有支持,包括从大工业项目到支农工业项目方面给予的支持。二是就湖北等粮食主产区而言。既要负责本省“米袋子”,又要负责非粮主产区“米袋子”,这就导致了加快工业化中湖北背着“米袋子”与沿海发达省份的一种不公平竞争。三是作为粮食主产区的湖北与工业化先行的沿海粮食主销区之间,存在着一种地区利益剪刀差,包括粮食价格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农村工业消费品价格的剪刀差,粮食主产区初加工的粮食产品(上游产品)价格与粮食主销区精加工粮食产品(下游产品)价格的剪刀差。以及粮食主产区出售商品粮承担了巨额流通费用与粮食主销区以半行政半市场价格获得商品粮的剪刀差。由于“米袋子”省长负责制事关国家发展和宏观调控大局,而加快工业化属本省发展范畴,在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与加快工业化的双重任务面前,湖北等省明知发挥粮食优势不利于本身工业化,明知与粮食主销区之间存在地区利益剪刀差,但又不能不把前者放在首位,以“农业安天下”为己任,而把加快工业化来补工业化之课的任务放在次要地位。为此,湖北从90年代中期开始,对作为工业化新增长点的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也不得不放慢速度。“农业安天下”固然重要,但湖北就农业论农业,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本省传统农业问题,不可能由农业大省变为农业强省,以致该时期全省工业化水平的提升依然有限。以工业化发展较快的1997年为例,湖北第一产业占三次产业的比重仍然高达22.2%,比沿海地区江苏15.1%仍高7.2个百分点。即使到2001年,湖北第一产业占三次产业的比重仍高达14.9%,高于江苏(11.4%)3.5个百分点,比全国平均水平(15.2%)也低0.3个百分点。可见,湖北仍然是农业比重较高的工农业大省。

必须指出的是,实施“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还只是制约该时期湖北工业化进程的重要外因。即使是实行“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如果湖北能坚持以工业化思路谋划农业,那么,发挥农业大省优势是可以与加快工业化相结合的。这就是要走出传统农业生产大省的误区,即不满足于向全国尤其是沿海地区提供农产品的初级产品,而是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延伸农业产业链,如山东、河南那样变农业生产大省为农产品加工大省,湖北农村工业化也将是有所作为的。但“八五”时期以来,湖北比较重视农产品生产,加大投入建设30余个商品粮、棉基地。这是必要的,但对农产品加工的投入明显不足,未能造成一批面向国内外市场,且带动力强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这种“重生产,轻加工:轻流通”的思路与做法,既不利于广大农民致富,也不利于农村工业化建设,从而实现全省城乡工业化的协调发展。

3、2002年至今,一手抓武汉城市圈建设(现代工业),一手抓县域经济发展(农村工业)。以不放弃农业,尤其是粮食生产为底线。促使湖北工业化步入快速发展轨道

从一手抓武汉城市圈建设来看,从2002年4月开始,以武汉为龙头的“1+8”城市圈在省委、省政府支持下,在武汉市委、市政府配合下开始启动,2004年省委、省政府以两办名义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武汉城市圈建设的若干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制订《武汉城市圈总体规划》。上述《意见》和《总体规划》突出基础设施、产业布局、区域市场、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五个方面的一体化,对提升“1+8”城市圈的市场化工业化水平乃至推进全省市场化工业化进程,起到了引擎的作用。与此同时,以襄樊为中心的襄(樊)+(堰)随(州)汽车城市带和以宜昌为中心的宜(昌)荆(州)荆(门)城市群也加快推进建设步伐,与武汉城市圈共同形成了全省“一主两副”三大城市群鼎立的格局。

从一手抓县域经济发展来看,重点是加大“一主三化”进程,即以民营经济为主,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特别是加大民营经济发展力度,以扭转县域经济工业化迟滞局面,扭转一部分“农业大县、农业小县、财政穷县”的困境。这部分“农业大县、工业小县、财政穷县”在邓小平南巡讲话后通过加快对外开放,加快工业园区建设而有所改变,但由于1993年开始的“米袋子”省长负责制牵制了相当一部分财力,以现代工业谋划农业的思路不够清晰,且大城市大工业无力支持农村,反哺农业,不少“农业大县”困境反而重新加剧。如湖北原来跻进全国百强的两三个县市逐年落后,乃至2005年全部被淘汰落选,便是最好证明。当然,以整体上看,通过全面推进以民营经济为主的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给全省县域经济尤其是县域工业增添了发展活力,形成了新的增长点。2004年底,全省县域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达1818.8亿元,比上年增长28%,有11个县市增幅达40%以上。县域工业占全省工业的比重已超过50%,比2001年提高13个百分点,县域工业占县域GDP的比重达40%,比2001年提高近4个百分点,这表明湖北县域经济由恢复性发展进入了加快发展的新时期。

以“两手抓”推进工业化的主要意义在于,比较符合湖北由传统工农业大省向新型工业大省转变的实际,较好地处理加快工业化与“农业安天下”的二者关系,进而找到了传统工农业大省工业化提升不同于沿海发达省份的特殊道路。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发挥了湖北工业化的两个优势,即城市现代工业,尤其是大工业大企业的先发优势与县域经济及农村工业的后发优势,以先发优势带后发优势,以后发优势促先发优势。二是湖北工业化找到了先进城市经济与落后

县域经济的结合点,即发展“一主两副”三大城市圈是大城市带动县域经济、工业反哺农业的一种有效形式。三是避免了重蹈沿海部分发达地区以放弃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为代价推进工业化的老路。而是以确保全国“农业安天下”为前提,以国有大工业大企业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结合推进新型工业化。“两手抓”的工业化实践,与前两个时期(即1985-1992年、1993-2001年)的工业化相比,成效比较明显。以武汉为中心的“1+8”城市圈持续快速发展,真正成为全省工业化的龙头。2007年,武汉城市圈实现生产总值突破5000亿元,为5509.98亿元,占全省GDP的61.2%;其中武汉市GDP达3141亿元,进入全国“3000亿俱乐部”,是中部地区唯一入围城市。武汉城市圈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突破6000亿元,为6016.78亿元,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62.6%。武汉城市圈促进了全省县域经济“一主三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在武汉城市圈带动下,襄+随汽车城市带和宜荆荆城市群也有了长足的进步,新型工业化进程明显加快。2007年,后两个城市带(群)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分别达到446.37亿元和602.28亿元,正成为促进湖北实现中部崛起的两大新增长点。但要看到,南于二、三产业尤其是第三产业的提升还不够快,加之县域经济“一主三化”进程中现代农业水平的提高,湖北第一产业占二三次产业的比重仍处于高位运行。以2007年与2001年比较,湖北第一产业占三次产业的比重由14.9%上升到15.5%,与同期全国由15.2%下降为11.7%及江苏南11.4%下降为6.7%相比较,形成强烈反差,说明湖北加快工业化进程,尤其是提高二、三产业比重,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三、关于湖北区域经济发展与改革开放战略选择问题

对于改革开放30年间湖北所实施的区域经济发展与改革开放战略,有代表性的论述主要有二:一是按省历次党代会报告为主线的三阶段总体战略划分,即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中期的“在中部崛起”战略,90年代中期至2001年的“振兴崛起”战略,2002年以来的“走在中西部前列”战略;二是以改革发展阶段为主线的三阶段区域战略划分,即1978-1987年的“城市先导”和“四区一中心”战略,1988-2001年的“金三角”和“一特五大”战略,2002年以来“一手抓武汉城市圈,一手抓县域经济”的战略。但如果从实践操作的层面看,对湖北改革和发展影响较大、推进时间也较长的应是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90年代初期和本世纪初三个时段先后提出并实施的“在中部崛起”战略、湖北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战略和武汉城市圈战略。其中,“在中部崛起”战略与长江经济带战略在实施上有所交叉。

1、“在中部崛起”战略的曲折推进与逆向效应(1987.12-1992.6)

值得注意的是,上个世纪80年代底湖北提出的“在中部崛起”战略与2004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正式提出的“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国家战略不是一回事。这不仅在于两个战略的“级别”属性不同,而且还在于“崛起”的内涵、外延也不同。 “在中部崛起”的本意,是湖北实现在中部地区,尤其是周边地区的凸起,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则是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整个中部地区加快发展,缩小与东部地区差距,实现在全国的崛起。湖北的“在中部崛起”战略,是省委、省政府吸收和采纳理论工作者关于湖北要在中原突破、中部崛起的建议,于1987年12月召开的省委四届八次会议正式提出的,1988年4月省委常委扩大会议的主题也是《适应沿海经济发展战略,力争在中部崛起》,1988年12月省第五次党代会再次确认了这一战略。

在全国实施沿海大战略,国家投资重点东移的大背景下,湖北省高层决策者认识到要避免塌陷为全国中间谷地(俗称“锅底”)的危机,提出奋力“在中部崛起”,无疑体现了一种中部大省主动适应沿海战略的前瞻性思想,也是一种针对湖北经济开始走下坡路实际的一种战略对策思路。如果落实得好,湖北就可能保持住全国工业化第一集团的地位,避免“凹陷”的境地。问题在于,从1987年开始提出该战略到1992年6月省委、省政府又正式提出“坚持以武汉为龙头,以长江经济带开发开放为重点”的长江经济带战略之前,将近五年时间,湖北经济非但没有改变1986年开始低于全国平均增长速度的局面,实现预期的“在中部崛起”,反而经济持续低速徘徊,陷入了所谓“面窝”经济的困境。为什么出现这种欲奋力崛起而逐步凹陷的逆向效应?

首先,从特殊的外部因素看,湖北提出“在中部崛起”战略之日,也正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治理整顿经济秩序的决策之时。1988年下半年开始的治理整顿,对控制全国经济“过热”及已经出现的通货膨胀、物价上涨,无疑非常必要,对享受开放开发优惠政策、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沿海经济快车“刹”一下年,也非常必要。但对于广大中西部地区而言,尤其是经济增长速度已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湖北而言,显然不是一个“利好”的消息。改革开放后特别是沿海战略实施后,习惯于投资依赖而_义失去国家投资重点支持的湖北经济,与沿海地区已不在一个起点上,即使要维持全国平均水平的经济增长,也只能吃补药而不能吃泄药。如果实行与沿海地区大体同步的治理整顿,也去压缩已十分有限的投资项目、投资规模,那就等于把自己踢出全国“平均水平”增长之外。而恰恰在这个关键时期,本来已经发展不够的湖北推进治理整顿却过快过猛,居然走在全国前列,其结果只能是与“在中部崛起”的目标背道而驰。

其次,从湖北自身运作的因素看,从战略提出后的近五年实践看,不仅未能形成“在中部崛起”的新增长点,也未真正找到战略的突破口。既然湖北不再成为国家投资重点地区,那么,“在中部崛起”只能主要依靠自身力量,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来崛起。对此,1991年1月省委五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阐明了这种思想,认为在“80年代国家建设重点转移,我省建设投资在全国所占比重有较大的下降”情况下,实现在中部崛起应“立足于向内使劲,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湖北如何向内使劲,培育新增长点?当时,除了通过加大技改力度,促进老工业基地转型升级外,主要就是适应全国乡镇企业异军突起的大潮,加大力度发展乡镇企业。这也是改革开放初期江苏、浙江等沿海省份高速发展的成功之路。但湖北乡镇企业起步较晚,并且发展举措不如沿海省份得力,乡镇企业发展既未形成“铺天盖地”之势,又未培育一批“顶天立地”的企业集团,即使在乡镇工业发展较快的1988年,全省乡镇企业产值达246.15亿元(1980年不变价),比1985年增长1.1倍,但与沿海发达省份相比,仍然总量不大,增速不快。如1989年到1992年,江苏乡镇工业产值由1078.41亿元增加

到2963.23亿元,而湖北仅由291.05亿元突破到1000亿元,显然不能成为湖北实现“在中部崛起”的新增长点。至于战略突破口选择,几乎在提出“在中部崛起”战略同时,省委、省政府就决定适应沿海经济发展战略,从沿江经济带突破,即建立改革开放试验区,批准武汉、沙市、鄂州和黄冈地区为沿江开放开发试验区,同时确定黄石、宜昌、十堰及枝江、大冶等11县市进行自费改革,加速开放开发试验,逐步建立各具特色的开发区和成龙配套的开放体系。但上述长江经济带“突破口”选择,重点不突出,既强调武汉等“三市三地”,又涵盖黄石、宜昌、十堰三个中等城市及11个县市,特别是1991年制定的《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又提出“八五”期间“两江三线”的战略设计,强调“要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和‘经济走廊’的优势和铁路大动脉作用,加速长江经济带的改革开放开发和汉江经济带的若干重点建设,并逐步形成以长江、汉江和京广、焦枝、襄渝、汉丹、大沙铁路为主线的布局”,几乎涉及全省所有大中城市和沿江(长江、汉江)、沿铁路地区。另外,1993年12月省第六次党代会提出的“一特五大”,把特大城市武汉与其他五个城市并列。这种突破口“全面”开花,“重点”不“重”,严重脱离了湖北加快发展只能“立足于向内使劲”和“自费改革”的实际,多突破口等于没有突破口。

2、湖北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战略的初见成效与“大金三角”思维定势的干扰(1992.6-2001.12)

撇开1988年4月提出以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为湖北“在中部崛起”战略突破口不论,1992年6月省委、省政府作出《关于加快改革,扩大开放,促进湖北省经济上新台阶的决定》(即20条),标志着湖北长江经济带加快开放开发战略的正式实施,这就是“坚持以武汉为龙头,以长江经济带开发开放为重点,兼顾清江、汉江、京广、焦枝铁路沿线的开放开发,进而带动全省的开放开发和经济发展。”湖北是全国长江经济带的重要组织部分,近代以来有着通江达海、对外开放的历史,以其承东启西的区位加速沿江经济带的开放开发,应该是一个切合实际,也利于与沿海发达地区接轨的战略。

与实施“在中部崛起”战略不同,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战略起点较高,开局顺利。起点较高,主要体现在较好地抓住了邓小平南巡讲话后全国加快发展上新台阶的机遇,积极主动地把湖北纳入沿江开发战略的前沿地带,是一个对内对外全方位开放湖北的高端战略;开局顺利,主要体现在实行“以武汉为龙头,以长江经济带为主线,以三峡工程上马为契机”的三位一体,也是一个可操作性强的务实战略。根据加快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的要求,1993年4月,省委五届十次全体会议决定调高“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若干发展目标,以提高经济增长率和优化产业结构为重点,规划10年间,全省国民生产总值年均递增9.2%,比原计划提高2.9个百分点。其中“八五”期间,年均递增9%,比原计划提高3.2个百分点。“八五”期间,农业总产值年均递增4.5%,乡镇企业总产值年均递增20.5%,工业总产值年均递增13%,分别比原计划提高1.2个、9.3个、5.7个百分点。这个计划调整体现了以加快沿海地区开放开发带动全省发展的思路,为1994年开始走出经济低速徘徊确定了具体目标。通过实施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战略,不但特大中心城市武汉初步形成“四城”、“三区”(即钢铁城、商业城、科技城、汽车城,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阳逻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新格局,龙头作用日益显现,沿江城市中很快形成了一批富有活力初具实力的改革开放试验区,如鄂州的葛店开发区、宜昌的东山开发区等,就走在全省改革开放的前列。尤其是宜昌市,利用全国沿江战略两大增长极之一——三峡工程上马的历史机遇,加快水电建设与发展旅游、生态保护相结合,促使宜昌成为全省一个重要的新增长点,也提高了宜昌市在全省区域经济布局中的地位。1992-1994年三年实践证明,加快湖北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的主要成效,在于促进湖北经济尤其是工业从“八五”后期开始扭转了长期低速徘徊的局面,整个“八五”时期(1991-1995年),全省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2.9%,比全国平均水平高1.1个百分点;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22.2%,大大高于计划增长13%的目标,比“七五”时期提高11.6个百分点;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73%,大大高于计划增长4.5%的目标,比“七五”时期提高4个百分点。“九五”时期前两年(即1996年、1997年)的持续发展,进一步表明实施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战略是湖北发展的一着好棋,其巨大的正向效应与实施“在中部崛起”战略的逆向效应,形成了一种鲜明对比。如果湖北能一以贯之地推进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战略,那么将会发展得更快一些,在全国战略布局中尤其是中部地区崛起中将占有更有利的地位。但应当看到,从制定湖北“九五”计划开始,个别经济学者提出的并为省相关职能部门所吸纳的“大金三角”战略布局思维以及企图把整个湖北建成“全国重要经济增长极之一”的目标定位,从一定程度上干扰了长汀经济带开放开发战略的全面稳步推进。这种干扰至少有两点:第一,“大金三角”,或“两江三线”,或“一点四面”,是以“多中心”削弱了以武汉为龙头的沿江经济带这个中心。在《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湖北“九五”纲要,1995年10月23日通过)和《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湖北“十五”纲要,2001年12月18日批准)中,均突出了所谓“大金三角”战略构想,即:重点建设以武汉为中心。以黄石、宜昌、襄樊为顶点,以江汉平原为中部腹地的“金三角”地区,加强其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带动全省经济的发展;所谓“一点四面”是:以武汉为中心,鄂东、鄂中南、鄂两北、鄂西北四大区域为四面。这实际上是1991年提出的“两江三线”战略布局的延伸,充其量是一个地理经济学的布局。从湖北城市化T业化的实际看,全省城市群由西向东呈“A”字型布局,以武汉为中心的鄂东沿江城市群处于“A”字型顶端,它才是湖北经济较发达的真正“金三角”地区,也是中国内陆最大的“金三角”经济增长带之一。第二,把“大金三角”或“一点四面”作为湖北乃至全国的“经济增长极”来培育,显得大而不当,不具备可操作性。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两大城市群,是全国公认的两个最大经济增长极,但其“金三角”地区“洲”域面积分别只有9万、5万平方公里,而湖北“大金三角”居然达12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3以上。无疑,这是一个“面”,而不是一个“点”,在近期内根本不具备建成湖北乃至全国经济高地的基础条件。

与建设“大金三角”经济高地的战略目标相

适应,《湖北“十五”纲要》还提出了将湖北建成“全国重要的经济增长极之一”的奋斗目标。在2000年全国实施两部大开发战略,湖北尚处于“不东不西”地位的条件下,该奋斗目标宏伟却偏高,不易实现。相比之下,《湖北“九五”纲要》提出的“实现由内陆地区的工农业大省向经济强省跨越”的奋斗目标比较准确,切合经历1986-1993年8年低速徘徊后湖北已退出全国工业化第一集团的发展实际,也与新世纪初省委确立的湖北“走在中西部前列”的发展目标大体相近,是一个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适度目标。可以说,按照“大金三角”思维定势,急于成为“全国重要增长极”的理论主张不利于湖北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的顺利推进。

3、“武汉城市圈”战略的实施与构建中部崛起战略支点(2001.12—)

“武汉城市圈”(又称“大武汉集团城市”、“武汉周边城市群”和“武汉经济圈”等)战略,或称“推进武汉城市圈建设”战略,正式见诸省委重要文件,是2002年6月10日在中共湖北第八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该报告提出“拓展和完善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形成武汉经济圈,更好地发挥对全省的辐射带动作用”。但有关学者的咨询建议和研究论文则发表在2001年12月至2002年2月之间。省委提出实施“武汉城市圈”战略。与1988年12月省第五次党代会提出“在中部崛起”战略。大约相隔了三个五年计划的时间。武汉城市圈位居中部地区四大城市群之首,以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为奋斗目标。世纪之交,推进武汉城市圈建设的战略,是中部工农业大省湖北建设内陆经济强省,走在中西部前列的一个大战略,也是30年来湖北改革开放进程中成效最为显著的一个大战略。

第一,该战略吸收、总结了改革开放20年来湖北所实施的主要发展战略的正反经验。从吸收、总结正面经验看,它继承、发展了湖北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战略的灵魂——坚持以武汉为龙头、为中心加快并率先发展沿江经济带。解决了省、市(武汉市)之间因体制不顺而导致的“两张皮”问题,形成了“全省支援武汉、武汉带动全省”的互相促进格局。从吸收、总结反面经验看,以“形成武汉经济圈”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新提法,取代了《湖北“九五”纲要》、《湖北“十五”纲要》中所谓“大金三角”以及“一点四面”和“两江三线”的不科学提法。“1+8”城市圈以武汉命名,突出了大武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即使是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冀三大沿海城市群,也未能用上海、广州、北京来命名。可以说,武汉城市圈是一个具有中部特色。尤其注重发挥特大中心城市作用的城市群。

第二,该战略适应了21世纪的全球城市化浪潮,是以非平衡推进,依托城市群带动全省发展的战略。2l世纪被称为“城市世纪”,未来世界将是城市群的世界。素有“大武汉”之称的武汉市,不论从建设现代化开放型国际性城市目标出发,还是从服务全省、带动全省出发,不能不融入这一趋势中。从近百年历史来看,武汉每前进一大步,均同城市群发展之路相关。从1899年(即光绪二十五年)将汉口与汉阳、武昌城区统称“三镇”到上世纪70年代实行市带县以前,大武汉就已是一个“三镇”合一即三个大中城市融为一体的城市群。从这个意义上讲,“三镇”合一的大武汉是我国近代史上最早成型的“城市群”。70年代以后实行市带县,表明武汉又进入了一个“3(镇)”+“4(县)”的城市群阶段。21世纪初,以武汉为龙头组建“1+8”的“大武汉”集团城市,表明大武汉进入了城市群的第三个发展阶段。

第三,该战略从提出、研究、论证到规划编制,直至组织实施,都很规范、科学,时间长达约5年。该战略形成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提出阶段(2001.12-2002.3)。省社科院学者的一篇咨询建议和两篇学术论文,全面系统阐述了“大武汉”集团城市的框架构想和理论依据。二是论证与启动阶段(2002.4-2004.4)。省市有关部门和理论工作者组成有关的课题组研究武汉周边城市群发展的重大问题,并由武汉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牵头,召开“1+8”城市负责人协调会议,开展“1+8”城市圈经济一体化的调研活动。在此基础上,形成《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武汉城市圈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是规划编制阶段(2004.4-2006.7)。由省长批示成立《武汉城市圈总体规划》课题组,由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同省社会科学院、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和华中师大等单位联合组成,经过课题组两年努力,五易其稿,《武汉城市圈总体规划》通过高层次专家评审。四是规划实施阶段(2007年2月)。2007年2月2日,省长罗清泉在省人大第十届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正式宣布实施,强调加快推进基础设施、产业布局、区域市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一体化。2007年,武汉城市圈以占全省1/3的土地面积、1/2的人口,创造了约3/5的生产总值、1/2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成为湖北也是中西部最富活力最具实力的地区之一。

(责任编辑 陈孝兵)

作者:陈文科

第三篇:关于改革税务体制的思考

[摘 要]目前,我国涉税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管辖。公安机关因其“以块为主”的横向管理体制和不掌握纳税信息资料的先天不足,出现了受理案件渠道不畅、侦查协作机制不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不衔接和地方政府行政干预严重等侦查体制上的弊端。要走出当前涉税犯罪侦查的困境,必须对现有涉税犯罪侦查机制进行改革。建议建立一套单独的税务警察机构,以从根本上消除当前侦查体制上的弊端。

[关键词]税务体制;涉税犯罪案件;税务警察机构

一、当前涉税犯罪的现状

当前,我国偷税、抗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在数量上居高不下,且有不断上升趋势。其中恶性案件明显增多,犯罪手段呈多样化趋势,查处难度也越来越大。主要表现在:

1.涉税犯罪数量增多,涉案金额巨大。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我国的涉税案件发案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单个案件的涉案金额,也由改革开放初期的几万元,发展到现在的动辄几千万、几亿甚至几十亿元。20世纪80年代初期,全国每年涉税犯罪案件只有200多起。而2005年1月到10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涉税犯罪案件达9481起,涉案总金额110.5亿元,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掌握的涉案金额在l亿元以上的案件就有37起,这些案件涉案价税总额达124.27亿元。自1997年公安机关依法开始侦办涉税犯罪案件以来,至2005年7月,共立涉税犯罪案件87 325起,涉案价税总额1889.63亿元,平均每起案件涉案金额216万元,通过查处各类涉税犯罪案件,直接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08.74亿元。

2.发案面广,地域跨度大。一方面,涉税犯罪案件涉及的地域范围广,在全国的各个地区都有案件发生。就连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新疆、西藏等地也屡见不鲜,而且涉案金额与发达地区相比也毫不逊色。另一方面,涉税犯罪在纳税人的日常税务活动中发生的频率较高。因为种种原因,这一点没有在公安机关的立案统计中得到充分反映。但有人曾做过专门调查:抽取200户企业、80户个体工商户、80户纳税个人作为样本,统计表明,能够自觉依法正确纳税的,企业所占比例为30.5%,个体工商户仅为12.5%,纳税个人为26.2%。也就是说,只有极少部分纳税人能够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正确缴纳税款,而大多数纳税人没有依法纳税。在涉税犯罪案件中,跨地域作案的现象也非常突出。在偷税案件中,嫌疑人常采用外出异地经营等方式偷税;在逃税案件中,嫌疑人常把资金、产品、生产设备等转移到外地以逃避追缴税款;在骗税案件中,嫌疑人常通过不同的渠道从不同的地方取得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等实施骗税;在涉票犯罪中,特别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启用以来,大量的跨地区购买、出售、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不断涌现,使得涉税犯罪案件跨地域作案的趋势更加显著。

3.犯罪主体多元化,单位犯罪突出。混合型、团伙型、专业型和流窜型是当前涉税违法犯罪主体的主要特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所有制形式多元化进程的加快,市场经济主体日益多样化,法人与自然人共同构成犯罪主体,个人与私营、集体、国有以及股份制等不同经济类型经营单位共同从事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数量逐步增多,犯罪分子拉拢税务干部共同从事涉税犯罪案件增加,涉税犯罪的主体由单一型向混合型转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内的,各种不同身份、不同职业、不同受教育程度的自然人,及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各种不同所有制性质、不同经济成分、不同业务类型的法人都纷纷出现在涉税犯罪案件之中,使涉税犯罪案件的主体呈现多元化的趋势。

4.犯罪手段智能化、多样化。智能化主要表现在犯罪手段具有专业性、高科技性、隐蔽性和反侦查性。随着国税部门全面取消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管理体系的逐步完善,目前违法犯罪分子把作案重点转向利用虚开农产品收购单、废旧物资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海关出口货物完税证等“四小票”进行偷税、骗税。在行业偷税手段上,经常与行业营销策略、经营方式紧密结合,形成了较为固定和模式化的行业偷税手法。如商业销售行业中的经销商和营销商之间利用代销返利策略,大搞收人体外循环;超市行业通过操纵或改写计算机后台数据、出售购物卡或租赁柜台收入不入账等形式隐匿收入等。多样化主要表现在犯罪手段从无资金往来、假票虚开,到有资金往来、真假票虚开并用;偷税案件从简单的开票不记收入到利用他人为自己虚开专用发票;从将收人挂在往来账上到资金流动、货物流动全部体外循环;从简单的收取折扣到各种各样的返利;从母子公司互相开票、少报多抵到利用第三方背书转让、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落地”传递;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少缴、多抵税款到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等等,犯罪手法不断变化、交替使用、复杂多样。

5.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侦查、定性和适用法律难度大。在现实生活中,涉税犯罪案件往往不是单独出现,而是与其他多种犯罪行为一起出现,导致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给侦查和案件行为的定性增加了困难。特别是对于骗取出口退税和涉票犯罪来说,更是这样。犯罪案件所涉及的环节多,犯罪实施的难度较大,通常需要多人分工,在不同的环节进行犯罪活动,犯罪活动可能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如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犯罪分子为了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会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了取得收汇核销单,需要从黑市套购或骗购外汇,可能会触犯非法经营罪或骗购外汇罪;为了取得海关报关单,可能会触犯伪造公文、印章罪等。在涉票犯罪中,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税款的,可能构成偷税罪;在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环节,可能触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环节,可能会触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还有个别税务、海关、外贸和银行的工作人员与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内外勾结作案,这时还可能触犯贿赂罪、贪污罪、渎职罪等。这些犯罪与涉税犯罪相伴而生,增加了对涉税犯罪行为侦查定性的难度。

涉税犯罪案件严重地影响着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打击涉税犯罪,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成为当前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而涉税犯罪的以上现状要求我们必须建立一个高效的涉税犯罪案件侦查机制。

二、当前税侦体制的现状

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涉税犯罪由检察机关管辖,而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涉税犯罪案件的管辖权全部转移到公安机关。与此相应,公安部于2004年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具体规范了公安机关对涉税犯罪案件管辖的分工。

目前。涉税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管辖,有些地方还从刑侦部门抽调精干力量,并引进一批税务专门人才,在经侦部门之下设置了税侦机构,专门负责对涉税犯罪案件的侦查。近年来,公安机关与

税务等部门积极配合,努力加大对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自1997年以来,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打击涉税犯罪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9次。在日常的侦查办案和这些专项斗争中,公安机关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对涉税犯罪的打击效果却不尽如人意,涉税犯罪屡禁不止,甚至越禁越多。公安、税务等部门多次研究探讨,寻求解决的办法,并提出了诸如加强税、警协作等改进措施,但效果却不理想。究其根本,主要原因在于当前涉税犯罪的侦查体制与我国国情和当前涉税犯罪现状不相适应,必须改革现有的涉税犯罪案件侦查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走出当前涉税犯罪案件侦查的困境。

三、当前税侦体制的弊端

在目前我国的涉税犯罪案件侦查制度中,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是侦查的主体,但却存在不掌握纳税人日常纳税资料的先天不足,其税务专业人才的配备也与税务机关有较大悬殊,而且也不具有追缴税款入库的权力。这一切都必须依靠与税务机关的协作、配合,但不同业务类型、不同任务目标、分属两个完全不同的系统的两个部门,在协作上不可避免地存在很多不便。特别是公安机关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而税务机关则以垂直纵向领导为主。在这种体制下,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于两部门之间完全的“协作”,无疑是不切实际的。具体来看,当前涉税犯罪案件侦查制度主要存在着以下几点不足:

1.公安机关受案渠道不畅。侦查机关不占有纳税资料导致不能及时主动发现案件,是现在的涉税犯罪侦查制度中最大的弊病。刑侦部门之所以能迅速发现刑事案件线索,一方面是因为普通刑事犯罪都是自然犯,具有强烈的反社会性,人们对其危害的认知能力较强;另一方面是因为其拥有很多发现案件的手段,有一整套的支持系统,包括户籍制度、派出所日常工作等,都可为刑事案件线索的发现提供资料。而在涉税犯罪案件中,这些主动发现案件的手段都因不享有纳税资料而失去了支持。

如经嫌调控,是指公安机关在对经济犯罪迹象和经济犯罪嫌疑分子进行基础业务性调查中,发现经济犯罪案件或线索的情况。而对纳税人的基础业务性调查通常是税务机关的职权范围,公安机关在立案前进行的基础性业务调查缺乏法律依据而且容易过多地陷入经济纠纷。另外,公安、税务两部门重复对纳税人进行日常调查,会加重纳税人负担,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特行管理,是指公安机关在对特种行业进行审批、登记、年检和监管检查中发现经济犯罪案件或线索的情况。对涉税犯罪而言,特种行业不应再局限于刑事案件的旅馆业、修配业等特种行业,而应指减免税企业、出口报关行业等涉税犯罪高发的行业。而对这些行业的审批权,通常都不属于公安机关,所以沿袭以前思路的特行管理不能够满足今天涉税犯罪侦查的需要。特别是选案分析。所谓选案分析是指公安机关通过计算机、人工或者两者相结合,将各类与案件有关的经济信息、数据进行归纳分类,按照法律的要求,运用事先设定的指标和程序进行对比、排列、组合、甄别和判断等分析处理,从大量的活动中发现异常,进而筛选出最有可能属于经济犯罪的事实及其嫌疑人。这是发达国家早已投入使用的一种有效的发现案件的手段,事实证明,是一种挖掘、发现经济犯罪线索,选择并确定侦查对象和范围,有效地调配使用警力的非常重要的工作方法,是经济犯罪侦查情报信息资料的深化和活用。但这些都有赖于全面、系统的信息资料,如纳税人税收申报资料、纳税人购销货资料、企业生产经营资料、车站码头货物运转资料、银行资金周转资料、纳税人所属行业价格水平、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多项数据资料,这些庞大的数据资料在目前的制度下无一为公安机关所掌握。不享有纳税资料就意味着选案分析等许多有效的发现案件的手段不能得到实际运用,致使作为涉税犯罪案件侦查主体力量的公安机关不能及时主动发现涉税犯罪案件线索。

在目前的这种制度影响下,公安机关办理的涉税犯罪主要来自于税务机关移送。即税务机关在日常的税务监管中,在税务违法案件稽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等税务违法行为时,对其进行调查处理,并把其中数额较大、情节较严重、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2005年全国税务部门立案检查的企业总共达48.55万起,而2005年1月到10月,全国公安机关仅立涉税犯罪案件9481起。诚然,两数据之间的差异主要与税务违法和涉税犯罪两者之间立案标准不同有关,但也说明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机制尚不健全。一方面,税务机关不愿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税犯罪。很多地方的税务机关认为公安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会侵害税源,影响以后的税收收入,所以有的税务机关出于保护税源的目的,往往以罚代刑不移送案件,甚至刻意隐瞒涉税犯罪案件。另一方面,税务机关通常根据行政法规进行税收行政管理,对涉税犯罪罪与非罪的认定标准不熟悉,由此导致了税务机关对于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移送,判断不清。这就致使很多税务机关移送案件被公安机关以不立案退回,造成了税务机关的误解,打消了税务机关移送案件的积极性,更进一步减少了涉税犯罪案件的移送数量。此外,税务机关在移送案件之前都需要经过调查分析,以判断是否达到移送标准。但由于其执法手段缺乏足够的力度,而且在调查时往往不注重保密工作,常常错过移送的最佳时机,以至贻误侦查战机和暴露侦查意图。

税务机关查处税务违法案件依照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些法律中有些规定不细致全面,给实际工作造成了许多困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除银行、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并没有明确规定其他相关单位(包括其他行政执法、行政事业单位)或个人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应负的法律责任。所以出现办案人员到其他单位取证,要求出具证明时,相关单位怕有损于自己的业务关系而借故领导不在或财务人员有事等理由为难税务人员,造成调查取证困难,而税务机关对此却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税务机关查处税务违法案件依照的还有一些其他的暂行条例和暂行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办法和地方政府依法授权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但这些法规在立法形式上有其不稳定性,在适用效力上有其局限性,在执行当中刚性不足,法律效力低下。致使负责处理税务违法案件的税务稽查机构,在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查处时,其行政执法手段缺乏足够的力度,导致税务行政执法机构发现案件的能力不强,不能及时发现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或在发现案件以后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调查过程中,没有有效的手段及时查清案件事实,不能及时控制税款;甚至会打草惊蛇,使以后的公安机关涉税犯罪刑事侦查陷入被动局面。

2.侦查人员专业素质不高。涉税犯罪案件的专业性较强,现有公安经侦民警警力短缺,队伍素质参差

不齐。以队伍来源看,有部队转业的,有刑侦部门选调的,有大专院校毕业分配来的;专业人员较少,受专业培训较少,以前几乎都没有从事过涉税犯罪案件侦查业务,普遍缺乏税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于涉及到税务专业知识的案件,往往不能独立开展侦查,而需要税务部门参与侦查的全过程,从而引出协作上的矛盾和造成人力资源上的浪费。

3.协作机制不完善。公安机关作为刑事司法机关,在涉税犯罪案件侦查中主要承担着打击涉税犯罪,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常有序运行的任务。主要通过发案率、破案率等指标来评价其工作成绩。税务部门是税务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着税款的征收管理和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办工作,其主要任务是保证及时、足额征收税款并上交国库。上交的税款和罚没款项的多少,标志着其工作质量的好坏,决定着税务工作人员的收入多少和职务升降。所以公安机关工作的直接目标是把凡是符合涉税犯罪立案标准的事实侦查清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税务机关工作的直接目标是征收应纳税款,追缴欠税,并对具有税务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处以罚款。这些不同的利益点致使税务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本身怀有天生的排斥。公安机关目的在于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必然对纳税单位的正常运行造成一定的影响,势必减少以后的税收收入,影响税务机关今后的工作,其必然会影响公安、税务之间的协作配合。两部门之间协作的唯一共同点在于追缴税款,而这恰恰也是两部门发生分歧的原因所在。税务机关认为追缴欠缴税款是税务机关的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执法部门追缴的税款,应由税务部门人库。而公安机关则认为既然是涉税犯罪,那么所涉及的税款应该是涉案赃款,应该由公安机关收缴。而且根据司法程序,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公安部门追缴的税款应随案件移送至检察院、法院,经法院判决,才能确定应缴多少税、如何缴税的问题。所以这也造成了公安、税务协作上的障碍。

4.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侦查工作。1994年我国进行了税制改革,确立了分税制的税收征管体制。分税制是指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划分税种和税源,并据此确定各自的税收征管权限。从此,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等部分税种就成了地方财政的直接收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也部分纳入地方财政。这些税种税款收入的增减直接影响着当地的财政收入。于是,有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考虑,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党政领导直接插手涉税犯罪进行行政干预。只允许税务机关按照税务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理,追缴税款,处以罚款,以增加财政收入,而以支持地方产业,维护大局稳定为理由,阻挠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5.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不畅。在当前的制度下,税务违法案件由税务机关调查处理,涉税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当税务机关在税务征管过程中发现涉税犯罪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但目前案件移送却没有完善的制度可以遵循,导致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不畅。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涉税犯罪案件的司法机关提前介入问题。在查处税务违法犯罪案件中,提请司法机关提前介入,特别是公安机关的配合介入,是确保税务违法犯罪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的重要手段。而提前介入的时机、程度、方法及操作程序等需要进行规范,但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尚未出台一个规范的、明确的税案司法提前介入的操作性文件。其次,在取证规格上不能很好衔接。有关资料表明,税务机关在涉税犯罪移送中,普遍存在移送案件质量不高的问题。公安机关对税务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事实、定性处理等产生异议,因而退查或不予立案的情况比较突出。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现行税务法律体系与刑事法律体系之间、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没有很好地衔接起来,不少规章与规章之间还存在着矛盾,在证据采集、应用上存在着差异。税务机关由于受其职责、权限、手段等诸多制约,稽查取证工作存在很大难度,证据收集不到位。对于已经收集到的证据,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在取证规格、证据效力和文书格式、效力等方面不衔接,税务机关移送的很多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不能直接运用,还需由公安机关重新提取,导致重复取证。第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的违法事实认定问题。公安机关在税案侦查终结时,需要对侦查对象的涉税犯罪事实进行专业技术认定或鉴定。从目前情况看,各地对此的操作也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的现象。例如,对发票真伪的鉴定,公安机关往往要求国税部门出具证明给予鉴定,作为县市一级国税机关,没有设专门负责鉴定增值税发票真伪的权威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案发地税务部门需到省级以上国税局开具证明,然后持证明到国家税务总局开具介绍信,最后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科所进行鉴定,并开具鉴定文书,这给犯罪事实鉴定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四、关于税务体制改革的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要走出当前的困境,必须针对以上涉税犯罪案件侦查制度的弊端进行根本性的改革。改革后的涉税犯罪案件侦查体制必须满足这样一些要求:第一,必须加大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机构的执法力度,加强其发现违法、调查取证、控制赃款等方面的能力,为以后的涉税犯罪案件刑事侦查工作做好前期准备。第二,拓宽涉税犯罪侦查机构的受案渠道。一方面,让其掌握所有的纳税信息资料,加强基础工作,增强其主动发现案件的能力;另一方面,规范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机构与涉税犯罪案件刑事侦查机构之间的案件移送。第三,提高涉税犯罪案件侦查机构工作人员的税务专业素质,使其具有与目前税务稽查机构相当的税务专业水平,增强其自主办理涉税犯罪案件的能力。第四,完善协作机制。一方面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另一方面打破税务与公安之间的行业界限,加大协作力度。第五,能够有效避免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第六,完善税务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之间的衔接机制,使其在取证规格、证据效力和文书格式、效力等方面能很好地衔接。

不难看出,要满足以上六个方面的要求,就必须完全改变现有的涉税犯罪案件侦查体制。放眼世界各国,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有一些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其中通行的做法就是组建税务警察队伍。只有单独设立一支专业的税务警察队伍才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以上各种问题。一方面,单独设立税务警察队伍,协助税务机关进行行政执法,或者由其独立承担税务行政执法任务,可以极大地增加税务行政执法的力度和刚性;另一方面,税务警察队伍拥有大量专业人员,掌握大量的纳税资料,专门从事涉税犯罪侦查,为打击和防范涉税犯罪提供了有利条件。重要的是,建立一支自上而下、垂直统管的税务警察队伍,可以有效地防止地方政府行政干预,有效地解决各地区协作上的困难,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所以,在我国设立税务警察机构是解决当前涉税犯罪侦查体制弊端的根本办法。

责任编辑:上 林

作者:张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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