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金融论文范文

2022-05-12

小编精心整理了《存款金融论文范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业有积极意义,也有消极影响,只有通过合适的路径选择,才能消除不利影响,强化积极作用,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一篇:存款金融论文范文

金融扶贫、存款外流与农村金融困境

摘 要:农村金融发展依赖于存款资金的运用,而存款是农村金融的主要资源,金融扶贫要求不断提高贷存比和涉农贷款比例,本文基于中国县域数据,利用贷存比描述中国农村存款外流的状况,并进一步探究影响农村存款外流的因素,实证结果表明,中国农村普遍存在存款外流现象,中部农村的存款外流较东部和西部更为严重,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业化水平较低的县域地区存款外流情况较为严重。同时,两类涉农金融机构的金融支持功能不强,一定程度反而加剧农村存款的外流。

关键词:存款外流;贷存比;农村;影响因素

DOI:10.19647/j.cnki.37-1462/f.2018.04.012

农业的发展关系到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安全,“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政府关注的重点,历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涉及农村问题。2015年中央召开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采取超常举措,拿出过硬办法,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用一套政策组合拳,确保在既定时间节点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我国早已开始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的扶贫开发工作,在扶贫开发过程中一直要求金融介入和发挥作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成为这轮金融扶贫工作的基本出发点。

由于资金来源、运作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与财政等其他扶贫开发方式相比,金融扶贫侧重开发式扶贫,遵照可持续性原则,以增强扶贫对象的自我发展能力为目标,积极培育和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增强贫困地区对金融资源的承载力,形成经济与金融良性循环、相互促进的机制。扶贫脱贫中的金融支持工作,重点在于解决“扶持谁”、“谁扶持”、“如何扶”的问题。而金融机构作为在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主体,理应充当“输血机”,为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资金和注入活力,但目前广大农村地区的金融资源匮乏,存款流失问题突出,存款外流制约当地经济的发展,这意味着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并没有实现“输血”功能,反而出现“抽血”的情况。对此,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不断提高贷存比和涉农贷款比例,将涉农信贷投放情况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和综合考评体系”。

基于这一背景,本文运用中国县域数据探讨中国农村的存款外流状况及其原因,以探究金融扶贫工作中的资金问题,探讨导致中国农村金融困境的根源。

一、文献综述

国内外有关农村资金外流的研究文献主要集中在农村金融排斥和信贷配给等方面。对于农村金融排斥的研究,Kempson和Whyley(1999)提出衡量金融排斥的六个维度分别是地理排斥、评估排斥、条件排斥、价格排斥、营销排斥和自我排斥。Douglas(1988)探讨美国的银行分支机构设立限制放宽后,银行分支机构设立对大城市和乡村地区的银行服务可及性的影响,他除了考虑监管力度和分支机构设立限制这两个主要因素之外,还考虑人口数量、人口分布、人均收入这些因素。Mathendra(2006)在分析印度普惠金融的发展现状和挑战时,分别从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分析了导致金融排斥的原因,认为人力短缺、金融机构不愿意在农村地区提供服务、基础设施和技术落后等供给方面的因素,以及农村生产率低下、贫穷、农村居民缺乏金融意识等需求方面的因素,共同导致金融排斥的出现。Max和James (2008)运用心理模型研究墨西哥市低收入地区金融排斥因素时,认为除了监管因素、一些社会经济因素(性别、就业状况、受教育程度、住房水平等)对其有影响外,人们的认知水平(包括金融知识、态度、价值)和社会化经验学习对金融排斥或金融融合也产生重要影响。国内学者许圣道和田霖(2008)研究了2006年中国农村地区金融排斥的空间差异,并对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祝英丽等(2010)采用因子分析法计算中国中部地区县级单位的银行业综合指数,并认为宏观政策的放宽、银行业制度变迁和银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是造成中部地区金融排斥的直接原因。高沛星和王修华(2011)利用省际数据,采用变异系数法定量地分析了中国金融排斥的区域差异,并利用皮尔逊相关系数法分析得出影响金融排斥区域差异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收入、金融效率、就业、农业化水平等。

有关低收入地区信贷配给的研究,国外大多是从美国《社区再投资法案》、社区发展金融机构的起源及其对低收入地区的影响和作用展开讨论。1977年通过的《社区再投资法案》是旨在帮助弱势群体有效获得融资服务的法律之一,社区发展的小型商业银行致力于将某地区吸收的存款继续投入该地区,服务于该地区的小企业及个人小客户。Raphael和Breck(2004)建立实证模型分析1990—1997年《社区再投资法案》对小型银行机构按揭贷款行为的影响。James(2014)利用历史档案和数据分析1970—1995年再投资法如何利用政治结构机会在华盛顿地区成功实现。同时,学者也对发展中国家农村存款外流问题进行研究,Jacob(1992)研究发现,很多发展中国家通过建立专业信贷机构以解决农村信贷供给不足的问题。

国内学者主要研究中国农村金融发展困境和存款外流问题,田力、胡改导和王东方(2004)运用Goldsmith理论测算中国农村金融的理论容量和实际容量,发现农村金融缺口存在不断扩大的趋势,并从经济和体制两个角度分析存在金融缺口的根源。刘玉平(2006)基于“金融机构观”和“金融功能观”的理论,解释中国农村金融市场运行过程中所表现的“收缩效应”、“吸管效应”和“补缺效应”。周立和周向阳(2009)论述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形成和发展逻辑,认为行政抽取机制的存在、农村经济的固有特征导致 “资金离农”。尹婵娟和张洋(2010)利用农村各金融机构存贷款指标对农村资金流失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在于不断加强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功能。陆强(2014)对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支农效应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农业政策性信贷的支农职能有待改善。王士君等(2017)解析中国东北地区农村贫困空间格局与地域性特征,并对区域内部典型农村贫困区贫困问题的形成机制进行探讨与解构。骆伽利和蔡洋萍(2017)探讨提高农村金融机构扶贫有效性,从而实现精准扶贫的方法和措施。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针对中国总体情况或单个、几个省份的局部分析,尚未有从县域层面的总体研究,也缺乏利用县域数据对存款外流因素进行实证检验。鉴于此,本文以中国2000个县(市)的数据,分析2012—2016年我国农村地区存款外流情况,并探讨造成各县域存款外流差异的原因,深入、全面剖析中國农村地区存款外流及其影响因素。

二、我国农村的存款外流规模与特征

农村存款与贷款的差额能够反映金融机构资金是否“取之于当地,用之于当地”,如果差额为正,说明从该地吸收的存款并没有全部返还该地,存在存款外流的情况;如果差额为负,反映本地除所吸收的存款之外,还有额外的资金流入。

现有文献除通过贷存差的正负判断农村地区存款是否发生外流,也运用相对指标进行判断。贷存比能够标准化影响存贷差的规模、水平等经济因素,有助于进行农村地区的横向比较。本文借鉴现有研究的方法,利用“贷存比”分析中国农村的存款外流,“贷存比”的定义是:贷存比=年末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居民储蓄存款余额。

如果贷存比小于1,说明农村存款外流;如果贷存比值大于1,说明金融机构支持农村的资金力度较大,不仅该地存款得到充分利用,而且还有外部的资金流入。

由于农村乡镇统计数据的局限,本文关于农村金融困境的研究主要采用县域数据,数据来源于2012—2016年《中国县域统计年鉴(县市卷)》。本文通过对2012—2016年的2000个县(市)样本的统计,发现贷存比小于1的县(市)占比在55%—68%之间,贷存比大于等于1的县(市)占比介于32%—45%之间,说明中国农村地区存款外流较为普遍,金融支农的力度较弱。

从区域特征分析,东部、中部、西部地区贷存比小于1的县(市)占比在2013年均有所上升,但总体都呈现下降的趋势,其中东部地区下降幅度最为明显,说明农村的存款外流虽有所改善但并不明显,而且改善主要集中于东部农村地区。此外,贷存比小于1的县(市)占比存在地区差异,东部地区的占比最小,其次是西部、中部,说明农村存款外流的东西部差异较大,中部地区的农村存款外流情况较东部和西部更为普遍,具体见图1。

通过分析计算各县(市)的贷存比,可以看到东部、中部地区县(市)贷存比的方差比较接近,均低于全国水平并且比西部地区小,西部地区县(市)贷存比的方差是东部、中部地区的3倍,反映东部和中部地区的内部差异较小,西部地区的内部差异较大。西部地区存款外流的内部差异较大源于西藏、青海和贵州的内部差异巨大,如在西藏的60个县(市)中,2012年贷存比最小的只有0.14,而贷存比最大的则达到20.79;2016年贷存比最小的只有0.09,而贷存比最大的达到6.42。虽然西部地区贷存比的内部差异较大,但其方差逐年变小,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西部农村存款外流的内部地区差异正在缩小。

由于我国广大县域地区的贷存比差异巨大,存在极端值,用算术平均数刻画的各省贷存比无法反映真实情况。为了避免极端值对平均数产生影响进而掩盖真实情况,本文使用各地区贷存比的中位数进行分析,即采用各省的县(市)贷存比的中位数代表该省的贷存比;把东部县(市)、中部县(市)、西部县(市)和全国县(市)的贷存比中位数分别作为东部、中部、西部和全国地区的贷存比。

计算可得2012—2016年东部地区贷存比介于0.63—0.80之间,中部地区贷存比介于0.54—0.65之间,而西部地区贷存比则介于0.66—0.80之间,中部地区各年度的贷存比最小且低于全国水平,东部和西部地区的贷存比较为接近,反映中部农村地区存款外流的情况比东部和西部地区严重。

通过数据分析,可以获得农村存款外流的初步判断,第一,农村地区的存款外流现象较为普遍;第二,农村地区存款外流的地区差异较大,尤其是西部地区;第三,虽然西部农村存款外流的差异较大,但中部农村的存款外流表现得更为严重。

三、影响县域存款外流的实证分析

基于对中国农村地区存款外流总体状况的判断,本文采用2012—2016年全国2000个县(市)的面板数据,进一步探究导致农村存款外流的原因,并以贷存比作为被解释变量,构建农村存款外流影响因素的实证模型。

本文数据来源于《中国县域统计年鉴2013—2017》、《中国区域经济统计年鉴2013—2017》,其中各县(市)的金融机构总数、中国农业银行机构数量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机构数量,由作者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布的金融许可证颁发情况,利用Excel的筛选功能和Count If 函数,对省市金融营业网点的地址进行筛选并整理、计算获得。

(一)变量选择与模型设定

基于现有研究文献,本文尝试验证可能影响农村存款外流的因素包括:

1. 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用人均收入(INCOME)衡量。出于追求利润和规避风险的考虑,如果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居民收入水平较高,金融机构更有意愿向其发放贷款。因此预期人均收入对贷存比有正的影响。

2. 金融服务的支持和可及性。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支持功能不健全,金融服务的可及性较差。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并没有开展支持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农性业务,这反映了政策性金融功能的不健全。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收贷款权限,撤销或者合并在农村地区的分支机构,导致农村金融服务可及性降低。本文用变量X1代表农村金融服务的支持和可及性,由于农村地区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是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载体,因此用各县(市)金融机构数量作为农村地区获取金融服务支持和衡量服务可及性的代理变量。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数量越多,则其获得金融服务的可及程度越高。为进一步考察涉农金融机构的金融支持和可及性对农村存款外流的影响,本文考虑两类涉农金融机构——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数量对贷存比的影响。在实证模型中,用变量INSTITUTION表示所有金融机构数量,用变量AGRIBANK表示上述两类涉农金融机构的总数,预期金融机构数量对贷存比有正向影响,两类涉农金融机构的数量对贷存比的影响则不确定。

3. 产业结构及产业特征。由于农业投资周期长,资金周转慢,设备的专用性较强,单位成本较高,因此一般认为农业的生产风险比较高。但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缓慢,对于农业风险的保障水平很低,当遭遇自然灾害后,农民通常只能自行承担亏损,除国家补贴之外没有其他收入,这导致出现市场风险时,农民难以获得第二还款来源,向农民发放信用贷款的金融机构则无法收回贷款。因此,金融机构一般不愿意向农村地区发放贷款。相反,如果农村地区的乡镇工业比较发达,那么金融机构“畏贷”的心理会有所减轻,从而缓解农村地区的存款外流。本文用变量X2代表农村产业结构,分别探究第一产业占GDP的比重(变量AGRI_GDP)、第二产业占GDP的比重(变量INDU_GDP)对贷存比的影响,预期第二产业占GDP的比重与贷存比存在正相关关系,第一產业占GDP的比重对贷存比的影响不确定。

4. 金融意识及信用意识。由于农村地区的教育水平总体较低以及接收新信息、新事物不如城市地区通畅,大部分农村地区的居民和企业金融意识较为薄弱。由于农村缺少个人信用档案,征信系统尚未开发,部分农户、涉农企业缺乏诚信意识,可能加剧农村地区的存款外流。

农村地区的教育水平与该地区的金融意识、信用程度理论上存在一定的相关性,本文用县(市)普通中学在校学生数与该地区总人口的比值(EDUCATION)衡量农村地区的受教育水平。由于受教育是一个持续、连贯的过程,该比值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村地区的教育水平,比值越大反映教育水平越高,预期该比值越大,则贷存比越高。

5. 政策倾斜。我国政府历来关注“三农”问题,政策有意向农村地区、落后地区倾斜,加快农村、落后地区的金融改革,部分被政策辐射到的农村地区可能出现存款净流入的现象。因此,政策对农村地区的支持力度越大,则越有利于缓和农村存款外流的程度。本文用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FISCALGDP)代表政策的支持程度,由于政府政策支持“三农”发展,资金有意向农村地区倾斜,预期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对贷存比具有正向作用。

另外,模型中还引入以下两个地区虚拟变量:

根据上述变量的选择分析,本文设定如下多元回归模型,运用面板数据,实证检验中国农村存款外流的影响因素:

[lnLOAN_DEPOSITit=β0+β1X1,it+β2lnX2,it+β3lnINCOMEit+β4lnEDUCATIONit+β5lnFISCALGDPit+β6D1,it+β7D2,it+μit]

(二)结果分析

利用Stata进行回归检验,结果见表2。

汇总的结果表明,不同因素对贷存比的影响方向不同,具体为:

1. 经济发展水平对贷存比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其存款流出越少,甚至会吸引资金流入该地区,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2. 以农村金融机构总体进行分析时,金融机构的数量越多,贷存比的变动也越大,这可能是随着农村金融机构的支持和可及性程度的提高,农村存款外流会减轻,总体上,农村金融机构具有“输血”作用。但是,如果进一步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分类,研究涉农金融机构对贷存比的影响时,两类涉农金融机构数量增大,农村地区的贷存比反而下降,即两类涉农金融机构的可及性越高,反而加剧农村存款外流的程度,可能的原因是,两类涉农金融机构主要以存款服务为主,没有提供全面的金融支持,没有成为助力农村经济发展的“输血机”。

3. 第二产业占GDP的比重对贷存比具有显著的正影响,但第一产业占GDP的比重对贷存比无显著影响,这表明农村地区的工业化水平越高,越有助于缓解农村存款的外流,这是因为工业生产面临的不确定性较小,金融机构也倾向于发放贷款。结果也表明,第一产业占GDP的比重对贷存比没有显著影响,说明农业发展水平对农村存款外流没有显著的影响。

4. 普通中学在校学生数占总人口的比重与贷存比的变化方向一致。可见教育水平越高,农村居民金融意识、诚信意识则越强,存款外流会得到改善。金融意识更强的企业或农户,更倾向于突破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更擅于利用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来增加生产资金投入。诚信意识强则有助于改善当地的金融生态环境,减少存款外流。

5. 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对贷存比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体现政策支持的力度,反映政策对农村地区的倾斜,对低收入地区、偏远地区的支持,有利于缓解农村的存款外流,甚至会引导资金流入该农村地区,助力当地经济的发展。

6. 对于地区虚拟变量D1和D2,当用第一产业占GDP的比重作为变量做回归时,D1不显著而D2显著为负;当用第二产业占GDP的比重作为变量进行回归时,则D1和D2都显著为负,说明相对于东部和西部地区而言,中部地区农村存款外流较为严重,而西部地区因为有政策倾斜,存款外流程度相对较轻。

四、政策建议

针对我国农村地区存款外流状况,为缓和农村存款外流问题,增强金融支农力度,发挥其对农村经济的支持作用,需明晰金融扶贫的核心问题,即扶持谁、谁来扶、如何扶。

“扶持谁”就是定位金融扶贫的对象,金融机构可以利用扶贫部门开展的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工作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成果,针对扶持生产和就业发展制定差异化的扶持政策,确定支持方向和切入点。

“谁来扶”就是明确金融扶贫的主体,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增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开发性、政策性、商业性等多种金融机构都可以充当扶持主体,特别是机构网点较多、业务贴近农村、熟悉农村业务的金融机构更要发挥积极作用。

“如何扶”就是确定发展普惠金融,精准贫困地区金融供给的着力点,建立有效的、全方位的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为贫困人群提供平等享受现代金融服务的机会与权利。金融扶貧是通过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以可负担的成本将金融服务扩展到欠发达地区和社会低收入人群,向他们提供价格合理、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提高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金融扶贫是实现机构覆盖,建立大中小型金融机构并存的普惠金融机构体系,促进市场竞争,增加金融供给;金融扶贫是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多样化,创新基于贫困地区各类产权的金融产品,扩大抵押物的品种和范围,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创新符合贫困地区实际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扶贫是逐步完善贫困地区金融基础设施,布放自助设备,设立助农取款服务点,建立农户信用档案,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积极发展网络支付、手机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深化银行卡助农取款和农民工银行卡服务,改善贫困地区支付服务环境;金融扶贫是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扶贫小额保险、涉农信贷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创新面向贫困地区农业的保险产品,以提升贫困地区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金融扶贫还包括金融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提高贫困地区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素养和风险识别能力,维护贫困地区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金融扶贫作为系统工程,不仅需要金融机构的参与和金融体系的完善,也需要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通力合作,加强金融扶贫与财政扶贫的协调配合,有效整合各类财政扶贫资金,落实农户贷款税收优惠、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政策,降低贫困地区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发挥财政政策对金融业务的支持和引导作用。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持,建立农村金融资源本地化运用的机制。农村存款外流的根本原因在于资金逐利,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金融机构不愿将资金投放在农村地区,金融机构撤离农村地区属于市场行为,如果完全依靠市场调节,市场失灵将加剧农业经济发展的不利地位。因此,国家须引导农村存款的流向,强化涉农金融机构的功能,发挥其对农村经济的支持作用。

第二,农村金融机构要从“口号支农”转变为“行动支农”。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一直力图为支援“三农”建设而服务,但由于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无法获得足够的利润,导致其倾向于口号“支农”而不是行动支持“三农”发展。农村金融机构采取实际行动支持“三农”,可以把吸收的资金批发给农村地区的社区合作金融组织,把水平竞争型金融安排转变为垂直合作型金融安排,切实发挥其“支农”作用。

第三,降低农业经营风险,建立农业风险降低、风险转移、风险分担和风险补偿的机制,例如开展农业政策性的保险业务、担保业务,进行农村金融创新,引导社会资金回流农村,从而有效促进金融支农作用的发挥。

第四,提高农村地区的教育水平,在农村居民接受基础教育之外,有意识地加强金融知识的宣传,强化农村地区的金融意识和诚信意识,合理利用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服务扩大生产,加快脱贫致富的步伐。

参考文献:

[1]Kempson E.,Whyley. 1999. Kept out or Opted out?Understanding and Combating Financial Exclusion[J].The Polity Press.

[2]Douglas D. Evanoff. 1988. Branch Banking and Service Accessibility[J].Journal of Money, Credit and Banking, 20(1).

[3]S. Mathendra Dev. 2006. Financial Inclusion: Issues and Challenges[J].Economic and Political Weekly,41(41).

[4]Raphael W. Bostic&Breck L. Robinson. 2004. The Impact of CRA Agreements on Community Banks[J].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28).

[5]James M. Lloyd. 2014. Community Development, Research, and Reinvestment:The Struggle against Redlining in Washington,DC,1970-1995[J].Progress in Planning,(88).

[6]Jacob Yaron. 1992. Rural Finance in Developing Countries[Z].The World Bank Working.

[7]许圣道,田霖.中国农村地区金融排斥研究[J].金融研究,2008,(7).

[8]祝英丽,刘贯华,李小建.中部地区金融排斥的衡量及原因探析[J].区域金融,2010,(2).

[9]高沛星,王修华.中国農村金融排斥的区域差异与影响因素—基于省际数据的实证分析[J].农业技术经济,2011,(4).

[10]田力,胡改导,王东方.中国农村金融融量问题研究[J].金融研究,2004,(3).

[11]周立,周向阳.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形成与发展逻辑[J].经济学家,2009,(8).

[12]尹婵娟,张洋.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存款外流问题研究[J].经济论坛,2010,(4).

[13]骆伽利,蔡洋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扶贫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J].科学与管理,2017,(4).

[14]王士君,田俊峰,王彬燕,程利莎,杜国明.精准扶贫视角下中国东北农村贫困地域性特征及成因[J].地理科学,2017,(11).

作者:周天芸

第二篇: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业的影响及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路径选择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业有积极意义,也有消极影响,只有通过合适的路径选择,才能消除不利影响,强化积极作用,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金融稳定;存款保险;金融机构

文献标识码:A

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新型金融机构大量涌现,我国金融体系中潜在的风险正在逐步暴露,保护存款者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任务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从2007年开始,历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都提出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要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问题,本文仅就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业的影响以及我国对此的路径选择进行探讨。

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意义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在金融体系内设立保险机构,由其定期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收缴保险费,以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风险事故,由保险机构向投保人提供财务救援,或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一种制度安排。存款保险制度是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建设。它作为一项制度设计,在许多国家被证明是成功的。

(一)完善金融公共安全网

从国际金融发展的实践来看,审慎监管、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共同构成公共金融安全网。三者在维护金融安全方面的目的、方式和效果各不相同,具有不可替代性。1.审慎监管包括资本充足率要求、流动性要求以及一般性银行监督和检查等,在银行的安全防范措施中处于核心地位,通过加强对银行市场准入和银行经营风险的监管,控制银行风险的形成、积聚和外化,达到事先预防风险和维护银行系统稳定的功能。但是完善的审慎监管也不能保证风险的完全消除,一旦银行出现危机,审慎监管则无能为力,需要最后贷款人和存款保险制度作为补充,作为处理银行危机的手段。2.由中央银行行使的最后贷款人职能旨在防止银行的暂时性流动性危机向清偿性危机和系统性危机转化,通过直接对面临危机的银行提供流动性援助来维护金融稳定。中央银行的这种职能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事实上的隐性保险。该制度具有操作迅速和见效快的特点。但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与其同时具有的货币政策职能往往相抵触,过分地利用最后贷款人职能可能导致货币供应量的失控,损害稳定货币的政策目标。因此,央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时常常会面临两难境地。3.存款保险制度为存款人提供了直接的保护,其法定性和可预见性增强了存款人对银行的信任,可以有效防止银行挤兑的发生。但是由于保险基金数目的有限性以及资产与负债的不对称,当面临银行体系的大动荡时,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显然是存款保险的必要补充。而且,存款保险制度带来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必须通过加强审慎监管以降低其负面影响。再者,审慎监管的完善也会降低银行危机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危机对央行和存款保险机构的压力。由此可见,三者必须相互补充,相互配合,才能达到维护金融安全的目的。

(二)完善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

金融监管要尊重市场机制的作用,遵循适度监管的原则,保持银行间的适度竞争。当个别金融机构因为经营不善而被市场淘汰的时候,只要不触发系统性危机,危及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就应该让其破产。否则,金融机构的竞争意识就会淡化,经营活力就要受到制约。然而,金融机构的破产毕竟不同于一般的企业,银行的破产会对社会产生巨大震荡,甚至引起银行的挤兑风潮,危及金融安全。银行机构的特殊性常常使监管当局面临两难选择,所以,必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从机制上保证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时其负面效应降至最低。

(三)促进银行公平竞争

从我国金融体系现状来看,国有商业银行由于有国家的信誉作担保,比起中小银行和非国有银行,这些银行就会有天然的优势。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淡化这些金融机构的特殊优势,有利于增强中小银行和非国有银行的竞争力,促进公平竞争,从而提高银行业市场的效率。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发挥的公共安全网作用会诱导存款者忽视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诱发银行经营的冒险冲动,导致监管机关过分依赖存款保险制度而放松监管职责。另外,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也会对货币供应量的稳定造成一定冲击。

(一)存款者的道德风险

由于存款保险制度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使存款人除了对较高的收益率感兴趣之外,无积极性关心银行的经营业绩和安全性,没有必要监督银行的业务活动,对存款机构的风险情况也会掉以轻心,甚至缺乏积极性把存款从潜在的破产银行中取出。存款保险降低了存款人监督银行的自我保护激励,使低效率甚至资不抵债的银行能够继续吸收存款,并以低利率与竞争者争夺市场份额,从而埋下隐患,加大金融体系内部的风险。

(二)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

虽然存款保险制度保护的是投保银行的存款和银行体系,而不是投保银行本身,但是对存款人的保护意味着存款人挤兑的威胁对吸收存款的机构施加的惩戒不复存在。市场纪律的弱化导致投保银行在制定经营策略时将存款保险视为一个可以依赖的重要因素,倾向于从事风险较高和利润较大的银行业务,如高息揽储、发放风险较大的贷款,从而增大了其承受的不适当的风险。对存款者的保护扭曲了银行的行为,当一家银行出现危机而未被关闭时,银行就倾向于利用存款保险基金孤注一掷,因为这时全部的损失将由存款保险公司承担。

(三)金融监管当局的道德风险

监管机构工作的重心在于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而安全稳定最明显的标志是不发生银行倒闭事件。存款保险制度由于防止挤兑而使银行不会因为市场的惩戒作用而倒闭,同时存款保险机构对处于危机的银行进行的救助使银行难以倒闭,因此造成监管机关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依赖。监管机关过于依赖存款保险制度的结果是放松监管的职责,表现为:一是对银行过度承担风险的失察;二是对银行冒险的纵容或者容忍,甚至掩盖问题。监管机构的道德风险有可能延误解决危机的时机,使社会承担更为严重的代价。

(四)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对货币供应量的冲击

推行存款保险制度,金融机构必须要拿出一定比例的存款交给保险机构,相应地要减少银行的可用资金,在本质上起着与存款准备金相同的作用。因此,在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初期,其对货币供应起到紧效应,会产生通货紧缩的预期,其推出时机必须适当。

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路径选择

存款保险是把“双刃剑”,既有明显优势,又存在负面效果。如果盲目推行,效果可能适得其反。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可按如下路径选择:

(一)立法先行

鉴于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和近年来国内部分中小金融机构不断暴露的经营风险。有必要在法律基

础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防范银行挤兑与系统性金融危机。具体建议:一是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研究制定《存款保险条例》,初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框架,使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有法可依。二是建立健全银行业产权法、破产法、最后贷款人规则等必要的金融法规,从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环境。

(二)合法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入保

因为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易于遭受资金流动性问题及清偿无力问题。实施这一原则要有个前提,即只有那些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的存款性金融机构才能允许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参加存款保险的机构范围应是境内所有合法的存款机构和外国银行在本国的分支机构。为避免对本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双重征费,不宜对其提供存款保险。

(三)合理确定存款保险的种类

在是否所有的存款都纳入保险范围的问题上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存款保险的种类一般包括活期储蓄和定期存款,但通常将同业存款、内部人存款和外币存款排除在外。考虑到“预防挤兑”,也鉴于公平原则,我国宜将所有存款全部纳入存款保险范围。

(四)建立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

强制保险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均应参加存款保险。为避免风险越大的银行参与的积极性越高、风险越低的银行参与积极性越低的逆向选择问题,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是强制性存款保险。这样有利于强化中小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也可以提升公众信心,并直接强化银行业竞争,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目前,我国在存款保险体系建立的初期选择强制保险制度具有现实意义。第一,与大多数采取自愿存款保险体系的国家不同,我国的金融资产和银行体系已初具规模,且正处于快速发展中,强制保险是一种更合适的方式。第二,在自愿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保险基金较难在短期内形成规模,难以让公众对其产生足够的信心,一旦出现银行危机,存款保险制度将形同虚设。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为防范银行从事风险较大、利润较高的项目而引发道德风险问题,还需加强对银行的审慎性监管并督促银行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降低由此引发的风险。因此,稳健的会计制度、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存款人与保险机构共同监督都是必需的,他们可以通过强化银行股东、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对银行的监督,有效提高市场约束,减弱道德风险。

(六)开辟稳定的基金来源通道

一是多渠道保证存款保险基金的稳定来源。考虑到强制性存款保险的必要性和进行风险救助的基本需要,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宜采取预先征收保费的方式,建立一个稳健的存款保险基金。初期可借鉴美国的经验,由中央银行或财政部先期投入一定数量的初始资本,过渡期内可建立一个特殊的资金筹措通道。如,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向中央财政借款和向其他金融机构发行存款保险债券等。二是应从法律上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在法定储备比率区间内根据基金规模与实际需要调整存款保险费率的权力。三是对存款保险基金进行科学的使用和管理。从美国的经验看,成熟的存款保险基金资金来源几乎完全来自于自身的投资收益。我国存款保险基金在投资对象上可参考美国相关规定,明确国库券和国债是基金唯一的投资对象。同时,为防止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操作风险,必须明确基金投资由全国存款保险机构高度集中运营管理。

(七)实行单一费率模式

一般而言,差别费率更能体现公平。但前提是要能准确鉴别银行的风险水平,而要做到这一点很难。在现实经济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很难对各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进行客观评价,很难科学地确定费率级差。此外还有许多问题是采取差别费率所必须考虑的,如差别费率导致对银行风险“级别”的划分,一旦公开或引起公众的怀疑,就会动摇信心,带来新的不稳定因素。再有,在强制投保情况下运用差别费率本身不合理。存款保险和商业保险不一样,没有竞争机构,可以说是“独此一家,别无分店”,强迫人家买你的东西,价格还由卖方说了算,这有些不合情理。实行差别费率的成本也是一个问题,一般而言,银行经营者比银行监管者更清楚其资产组合风险的大小,在存在道德风险的情况下,调整险费的实施成本将增大,并有可能得不偿失。正因如此,尽管实行差别费率制是各国存款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几乎毫无例外地选择单一费率模式。其一般作法是按照投保存款余额或总额的固定比例提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保险费率大都低于0.1%。德国为0.03%;英国对银行征收累进保险费,最高限额为存款总额的0.3%;美国因银行破产倒闭较多,保险费率较高,大都在0.235%-0.31%之问。至于具体费率水平的制定,可参照国外的一般情况,同时还要结合我国银行机构破产的概率、央行最后贷款人的功能等情况来确定。

(八)确定合理的存款保护程度

借鉴国际上通行作法,我国实行部分赔付为宜。其目的在于通过让大额存款人承担部分损失以迫使其注意选择银行,加强市场纪律,促使投保银行安全经营。当然不排除在非常时期将完全保护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一种过渡安排。从具体比例上看,比例的确定应能有效保护小额存款者利益,防止系统性挤兑与减少道德风险。因此,保险要尽可能涵盖较多的存款账户,但理赔的金额在整个存款数额中所占的比重要尽可能小。从国际经验看,存款保险的范围几乎涵盖90%的存款账户,但理赔金额只占总存款的40%左右。

作者:王保庆

第三篇:金融创新对存款准备金制度影响

摘要:金融创新改变了存款准备金的作用机理,削弱了其政策功效,降低了货币供应量与GDP的相关度,货币供应量作为中介目标的现实性和长期性受到挑战。适应我国金融创新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建立货币政策体系自身的创新机制和动态的自我调整机制,以减小金融创新给金融宏观调控带来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金融创新;存款准备金制度;货币政策体系

文献标识码:A

金融创新在改进金融服务、鼓励直接融资和减轻间接融资压力的同时,又削弱了存款准备金的功效,降低了货币供应量与GDP的相关度,货币供应量作为中介目标的地位受到置疑。适应我国金融创新发展的需要,建立货币政策体系自身的创新机制和动态的自我调整机制,以减少金融创新给金融宏观调控带来的负面影响势在必行。

一、金融创新对存款准备金的影响

由于任何一个时点上的货币供给量都可以视为基础货币和货币乘数的乘积。而货币乘数可以表示为:K=1/(r+h+e)。其中:r是法定存款准备金率,h是现金漏损率,e是超额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一般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来改变货币乘数,控制商业银行的货币创造,从而调节货币供应量。但金融创新使得货币乘数中的有关变量不断发生变化,致使中央银行通过法定存款准备金来调节货币供应量的能力减弱。

(一)金融创新缩小了法定存款准备金r的计提基数,从而降低了实际提缴的法定准备金。第一,金融创新使融资证券化趋势日益增强。大量资金从存款性金融机构流向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绕开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约束。第二,金融创新改变了金融机构的负债结构比例,尤其是商业银行、外资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存款在其负债中所占比例逐渐下降。2004年,外资金融机构全年净拆入资金604亿元,同比增长40%,政策性银行共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4348亿元。这两个方面的结果导致整个银行体系的存款在负债中的比例下降,非存款负债比例上升,因此降低了提缴的存款准备金。2004年,全国存款类金融机构的非存款负债的比例已达22.45%。第三,商业银行通过创造出的介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之间或逃避计提法定准备金的新型负债种类来减少实际提缴额。如近年来,人民币理财再次升温,工商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北京银行等都纷纷公开发售以央行票据为主要投资方向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由于法定存款准备金实际提缴额与金融机构负债总额的不对称,从而使事实准备金率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并且因近年来金融创新的不断变化发展,该缺口正在不断扩大,使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工具的作用力被削弱。

(二)金融创新使银行超额准备金率e的弹性增强,致使法定存款准备率的调控货币供应量的作用受到限制。金融创新使货币市场高度发展,使超额存款准备金率不断降低。一是银行通过调整超额储备的途径很多,银行保持超额准备的机会成本得以提高,从而使银行尽可能调低超额储备愿望加强,使银行超额准备金率的刚性减少而弹性加大。二是货币市场金融产品不断创新,增强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动性,各商业银行才可以尽量压缩超额存款准备金的数量,扩大贷款投放,同时又可以把大量闲置资金投放货币市场,获取高于央行存款的利率,一旦头寸吃紧可以随时通过回购业务,从市场上筹集资金。实证分析也证明了这一点。在1985年—1991年的7年间,银行超额准备金率基本稳定,保持在13.2%—12.28%之间,偏差是0.92。从1992年—1998年的7年间,银行超额准备率则大幅下降,一直保持在7.31%—9.54%之间,偏差是2.23个百分点。从1999年—2004年的6年间,银行超额准备金率进一步下降到5%左右。另外,支付结算方式的不断创新,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在全国的推广应用,转账结算的速度大幅度提高,从而可以有效降低超额准备金的占用比例。

(三)金融创新使现金漏损率h出现不断下降的变化趋势。现金漏损率h主要取决于可支配收入、持币的机会成本、公众偏好与支付习惯、金融制度的发达程度等。金融创新从促进金融制度发达方面对现金漏损率h产生变小的压力。1985年—1989年,现金漏损率h大致保持在22%左右,1990年—1994年,现金漏损率h保持在18%左右,1995年—2000年,现金漏损率h大致保持在12%左右,2001年—2004年,现金漏损率h则进一步降到10%以内。主要原因:一是POS机的普及、ATM机的推广,使得随身携带信用卡比带现金更安全、更便利,大大节约了现金使用量,提现率大幅度下降。二是金融机构开展的代发工资业务日益为公众所认同,2004年末,全国金融机构代发工资总额1.45万亿元,占当年职工工资总额的85.96%。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r、现金漏损比率h和银行超额准备金率e都会因金融创新而不断变化,从而导致中央银行对货币乘数的准确预测的难度加大,进而影响了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量的控制。

二、金融创新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

(一)金融创新使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量的控制难度增大了。主要体现在金融创新使货币定义及其计量难度增大。金融创新以后,各种金融资产的流动性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金融资产之间的替代空前加大,模糊了原有货币定义中的界限,界定M1、M2、M3,等层次的货币的内涵变得十分困难:

一是难以判断什么是货币,或者说货币的外延扩大。目前,不但现金、账本上的存款数字是货币,企业通过一定程序发行的公交卡、电话卡也当“货币”使用。二是难以计量货币的数量,货币创造主体出现多元化,削弱了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的控制力。一方面,由于金融创新的发展,使各种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大为增强,模糊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界限,混淆了这两类金融机构在存款货币创造功能上的本质区别,使得货币供给由中央银行(提供通货)和商业银行(提供存款货币)二级主体,扩展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机构三级主体。比如,国库券、基金、保险单等这些金融资产可以随时在金融市场上转让变现,或者进行质押贷款变为现金,其流动性已经不亚于定期存款,事实上已发挥着货币的某些功能。而现行这些流动性极高的金融资产并不在人行的货币供应量统计范围内,对人民银行的金融决策产生了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在电子商务与网络金融业务基础上产生的电子货币,其发行正以一种类似于商品生产的方式进行,银行、信用卡公司、IT企业,甚至一些大型传统企业,都成为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中央银行在此过程中的作用受到了极大的约束和限制。如公交部门发行的公交IC卡,电信部门发行的电话卡,等等。但是从目前的

统计制度来看,公交卡、电话卡的数量,人民银行无法统计。三是金融创新部分地改变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削弱了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的控制能力和控制程度,货币供应的内生性增加。近年来一些金融市场方面的创新,如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允许企业海外上市等,使得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难度更大,跨国界的金融活动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抵消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如果我国拟实行紧缩性的货币政策,但国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却可以通过境外上市等手段筹措资金,扩大信用规模,于是便在相当程度上抵消了拟实行的紧缩性货币政策的政策效应。

(二)金融创新使货币供应量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降低。货币供应量作为调控宏观经济的中介目标,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是其有效性发挥的重要基础。实证分析表明其相关性有下降的趋势。比如,2003年和2004年,为适度控制金融机构信贷扩张,人民银行两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达到7.5%。2004年,M1、M2增长率分别下降5.1和5个百分点,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也有所下降(其幅度均不超过1)。但是2004年—2005年的GDP仍分别增长9.5%和9.9%,增长幅度仍超过往年。主要原因是企业融资渠道多元化,企业投资对银行贷款的依赖性降低,直接融资的比重相对提高。

三、政策建议

金融创新对存款准备金、货币供应量、货币的结构和内涵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和冲击,因而不可避免地影响到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实现。因此,中央银行应积极采取对策,进一步增强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一)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控,为建立货币政策体系自身的创新机制和动态的自我调整机制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金融创新是市场本身发展力量的自发显示,而货币政策则是政府运用货币手段对市场发展中表现出的某些方面的失灵和缺陷进行人为调整和补救。只要这方面的市场缺陷存在,货币政策便有存在的必要,两者的冲击与调整的对比较量便会持续下去。因此,必须把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控作为中央银行下一步的工作重点,中央银行要研究建立金融创新监控制度,加快建立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管部门的金融创新信息共享机制,对金融创新的发展情况、规模大小、对经济金融的影响程度,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监控,以便对货币政策工具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应研究对投资理财业务征缴存款准备金的问题。从存款准备金管理来看,不能因为商业银行有关负债业务在名称上没有“存款”二字就不适用于存款准备金制度,对商业银行向公众发行的债券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产品应考虑适用存款准备金制度。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增强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规范地进行业务和产品创新,改进金融服务。

(三)适当调整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作用和地位。面对存款准备金率效力减弱的现实,应提高公开市场操作这一政策工具的地位。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运用,但是对其作用和地位应有所调整,存款准备金制度以及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变化,应更多从配合其他金融制度实施和其他货币政策工具运用的角度出发,要逐步演变为约束货币供应增长、增强公开市场操作和利率调整有效性和灵敏性的基础性制度,而不是单纯依靠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进行货币政策调控。

(四)进一步提升中央银行地位,确保货币政策的独立性。适应货币供给主体多元化的变动,必须进一步提升中央银行的地位,确保其权威性,以保证其对其他各类参与货币创造过程的经济主体的影响力。

(五)根据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灵活调整中间目标。由于货币供求机制的变化,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有效性正在逐渐减弱。为保证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应当及时调整,适当考虑选择利率、汇率等价格指标作为我国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中央银行通过调控基准利率,影响金融市场各种利率变化,从而对金融运行和经济运行产生影响。

(责任编辑:于健)

作者:聂彦军 王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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