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控申部门规范司法行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2-09-11

当前, 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基层检察机关控申部门是联系人民群众的窗口, 其司法行为规范与否不仅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形象, 而且直接关系到检察工作的社会公信度和群众公认度。本文联系基层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工作实际, 分析规范司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拟提出解决对策。

一、控申部门规范司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 基层检察机关的控申工作虽然在不断地规范, 但个别地方其司法行为中的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廉洁等问题还在一定程度不同存在,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 服务群众意识淡薄。少数检察人员宗旨意识、群众意识淡薄, 对待来访群众缺乏感情、缺少热情, “冷、硬、 横、推、蛮”等现象时有发生, 导致出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影响检察机关在群众中的形象。

( 二) 信访接待不够规范。日常信访接待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存在着不在指定场所接待信访群众、接待人员脱岗、接待人员着装不规范等情况。

( 三) 案件质量效率不高。对待信访案件则是能拖则拖, 不到办案最后期限不办结, 让信访群众反复地跑, 导致案件质效不高。对司法救助案件, 存在着选择性办案, 一定程度上会诱发“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发生。

( 四) 监督制约开展不力。对移送检察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 未能跟踪及时督办、催办, 内部监督制约功能发挥不够, 对信访接待中发现内部不规范司法行为, 怕影响团结, 不能当面明确指出。

( 五) 程序履行不够到位。对信访案件的答复, 不愿意沉下身子, 到群众中去做工作, 而是用电话告知等形式, 代替登门见面, 释法说理不够。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时未能与申诉人做到“三见面”, 没有充分听取申诉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

( 六) 工作缺乏统筹兼顾。围绕考核指标抓办案, 虽然能够对有考核指标的工作动脑筋、想办法, 但对考核指标以外的工作考虑较少, 因此对控申工作缺乏全局性观念。

二、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

基层检察机关控申部门规范司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除了司法体制等客观因素制约以外, 主要有以下主客观方面的原因。

( 一) 学习教育流于形式。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增强本领的自觉性, 对待学习思想认识不到位。特别是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控申检察业务知识不能做到及时学习, 有“临时抱佛脚”的现象, 需要用时, 急拿来“补一补”。

( 二) 宗旨意识未得到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淡薄, 没有与时俱进地强化群众观念和群众意识, 没有把来访群众当作亲人, 没有把群众来信当作家书, 没有把群众的家事当作家业, 没有在内心深处真正把群众放在最高位置, 没有从思想深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 三) 司法理念未得到更新。司法理念陈旧, 秉持严惩犯罪、痛恨犯罪者的报复性刑法理念, 存在着“重权力轻权利、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 这样的司法理念与当前我国刑法、刑诉法倡导的保障人权、挽救罪犯、修复关系、化解矛盾的司法理念相冲突, 势必导致检察人员缺乏规范司法行为的理念。

( 四) 司法素养未得到提升。基层检察机关控申部门法律科班出身人员较少, 且司法水平又良莠不齐, 少数检察人员平时不注重学习, 司法素养不能得到及时提升, 没有树立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强意志, 没有养成崇尚法律的价值取向和思维习惯。

( 五) 司法作风未得到加强。少数检察人员工作主动性、开拓性和创新性不够, 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 不思进取。有的甚至工作讲条件、要待遇、要职位, 相互攀比, 满足自我, 工作中拈轻怕重, 生活上贪图安逸, 奉献意识不强。

( 六) 机制制度上未得到落实。大多数基层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建立和完善了各项机制制度, 但是制度的落实还不够到位, 没有相配套的操作性强的监督管理措施来保证。

三、控申部门规范司法行为的对策

基层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如何规范司法行为,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才能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对基层检察机关控申工作的新要求。

( 一) 强化宗旨意识, 努力践行司法为民。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 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践行司法为民, 将群众路线落到实处, 在司法观念上牢记为民宗旨, 在司法过程中落实便民措施, 在司法效果上实现利民目标, 积极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对基层检察机关控申工作的新要求, 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推进规范司法行为。

( 二) 转变司法理念, 树立规范司法意识。理念指导行为, 规范司法行为必须从意识形态的转变做起。要树立平和、理性、规范、文明司法的理念, 唯有平和司法, 才能以平等谦和的态度对待信访群众, 耐心解决信访群众的诉求, 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 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 唯有理性司法, 才能保证从案件事实出发, 客观看待案情, 不受感性思维的诱导, 严格遵循法律, 杜绝刑讯逼供、有罪推定等违法行为; 唯有文明司法, 才能真正贯彻落实新刑法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 唯有规范司法, 才能树立程序正义意识, 杜绝程序瑕疵行为。

( 三) 加强学习培训, 提升控申业务能力。采取部门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形式及开展学练赛活动, 广泛学习与控申检察工作相关的各类业务知识, 着力提升专业技能, 以过硬业务提升规范司法行为能力。同时, 通过持续开展整治“四风”活动及学习教育, 不断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以纪律过硬、作风过硬促进规范司法行为能力。

( 四) 注重办案细节, 提升规范司法行为。从每一个办案细节、每一个诉讼环节、每一次接访做起, 全程、全面去 “随意性”, 重点把关好每一次信访接待、每一份笔录、每一次送达、每一份诉讼材料、每一份文书、每一笔款物、每一册卷宗, 树立程序意识, 以程序公正提升案件质量,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特别是信访接待, 要做到举止文明、言语规范, 热情接待来访群众, 对群众的诉求认真分析理会、扎实办理、耐心答复、定期回访, 努力从实体上、程序上、时效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 五) 深化检务公开,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自觉坚守“以公开促公正, 以透明促规范”的理念, 进一步拓展检务公开范围。一是打造检务公开大厅。把检务公开大厅建设成为集公开、服务、监督、便民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便民服务平台, 方便来访群众反映情况。二是推动案件信息公开。按照“依法、便民、及时、规范“的要求, 及时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更新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 保障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与人民群众对案件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是自觉接受监督。坚持检察长接访制度, 畅通群众举报和诉讼渠道, 并将每周接访领导的姓名及每日接访人员在检务公开大厅进行公示, 拓宽接受监督渠道。

( 六) 完善机制制度, 规范司法办案程序。进一步完善受理、审查、分流、初核、答复等各环节规章制度, 落实首办责任制, 健全信访接待、信访处理、刑事申诉案件、司法救助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等各项办案工作流程图, 健全程序性规定, 明确操作规范, 使控申检察工作每一个司法环节和司法行为都有章可循, 从源头上解决司法行为不规范问题。

四、结语

总之, 掌握接访技巧, 把好涉检信访的第一道关口就显得特别重要。但控申接访工作由于政策性强, 同时面临的情况复杂而且多变, 因此, 应逐渐提升对基层检察干警的综合素养, 改善司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摘要:目前, 各级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正按阶段有序开展。司法行为不规范问题由来已久且普遍存在, 其往往容易导致程序及实体上出现瑕疵, 影响案件办理质量, 亦容易诱发涉法信访问题, 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及司法公信力的树立。作为基层检察机关的控申部门, 在接待来访群众、处理涉检信访案件中, 也不例外地存在司法行为不规范现象, 需要找准症结, 对症下药, 使司法行为不规范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关键词:规范司法行为,存在问题,防范对策

参考文献

[1] 吴建雄.检察业务考评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以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为视角[J].法学杂志, 2007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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