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服务

2023-06-05

第一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服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

供应链金融

 动产质押产品  保兑仓产品  应收账款质押产品

一.动产质押产品  产品介绍

邮储银行针对销售型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常见的存货占款比重大、资金链紧张等问题量身定做了本综合解决方案,旨在降低客户的财务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客户只需以其存货交交由我行认可的监管企业作为还款保障,以货物销售回笼资金作为还款来源即可获得相应的贸易融资。

邮储银行提供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业务模式,静态质押模式下客户必须通过打款赎货的方式提货;动态质押模式下客户可通过以货换货的方式,采用我行认可的、新的等值货物置换已质押的货物。  本产品的特色 对上下游企业:

1.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担保形式,降低融资门槛,拓宽了融资渠道; 2.盘活了客户的存货资产,降低了因增加存货带来的资金周转压力; 3.融资品种多样,操作简便灵活。 对核心企业

1.稳定与上下游购、销关系,强化对上下游企业的控制力度,提升供应链整体竞争力; 2.扩大产销量及客户群体,提升行业竞争力和品牌地位; 3.减少直接融资,节约财务成本,优化财务数据。  客户办理流程:

注:

1. 在银行、客户、监管方三方鉴定《仓储监管协议》的前提下,客户向监管方交付抵押物 2. 我行对客户进行授信

3. 客户向我行追加保证金(或补充同类质押物) 4. 我行向监管方发出发货指令 5. 监管方发货  温馨提示

存货的价值随市价波动,客户应当密切留意有关市场信息。

二. 保兑仓产品  产品介绍 保兑仓是指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或仓储方)受托保管货物并对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外金额部分由卖方以货物回购作为担保措施,由银行向生产商(卖方)及其经销商(买方)提供的以银行承兑汇票的一种金融服务。保兑仓业务主要适用于核心企业与其下游主要经销商的批量供货所形成的商品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目前,邮储银行提供三方和四方保兑仓两种产品。

 本产品的特色 对下游经销商:

1. 突破资源限制,解决采购预付款不足的问题

2. 增加向核心企业单次订货规模,获得采购折扣等其它优惠 3. 提前锁定商品采购价格和资源,防止涨价和缺货风险 对核心企业

1. 稳定销售渠道,批量销售,增加经营利润 2. 减少银行融资,降低资金成本 3. 保障收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 客户办理流程: 三方保兑仓流程图

注:

1. 客户向我行交纳一定比例保证金

2. 我行向客户提供授信放款,并直接用于向卖方的采购付款 3. 卖方向我行出具提货单用于质押 4. 客户根据经营需要向银行追加保证金 5. 银行通知卖方根据追加保证金金额向客户发货 6. 卖方向客户发货  温馨提示: 客户应该根据自身生产的实际需要,酌情需要订购货物。 四方保兑仓流程图

注:

1. 客户提出申请并签署三方协议,并向我行交纳一定保证金 2. 我行提供授信出账,并直接用于向卖方的采购付款 3. 客户的供应商发货,直接进入监管方的监管仓库 4. 客户根据经营需要追加保证金

5. 我行通知监管方根据保证金的金额发货 6. 监管方向客户发货  温馨提示

客户应该根据自身生产的实际需要,酌情需要订购货物。

三.应收账款质押产品  产品介绍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融资企业以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质押给我行,我行以贷款、承兑等各种形式发放的、用于满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周转或临时性资金需求的授信业务。  本产品的特色 对上游供应商

1.改善资金流状况,能接受核心企业较为苛刻的付款条件,提高谈判的主动性; 2.获得银行授信,有利于扩大生产和销售规模,稳定与核心企业的购销关系; 3.盘活应收账款,减少流动资金占用,降低财务费用。

对核心企业

1.稳定上游的合作关系,获得更加稳定、优质的货源供应; 2.减少直接融资,节约财务成本,提高利润率;

3. 借助银行的供应链融资为供应商提供增值服务,减少支付压力。  客户办理流程

注:

1. 在我行和应付款方(合作企业)就其供货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融资签署合作协议的基础上,申请借款方向我行申请贷款。

2. 本行、申请借款方、应付款方签署三方协议;我行和申请借款方签署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通知应付款方冻结质押部分应付款的支付。

3. 核定贷款金额,放款。 4. 到期贷款回收。 5. 通知应付款方解冻。 6. 应付款方支付货  温馨提示

本业务并无法完全规避交易对手风险,仅以改善流动资金周转为目的。

第二篇: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 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第九条 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本办法所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或客户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二)主要出资人的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

(三)拟申请的支付业务;

(四)申请人的营业场所;

(五)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一)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组织形式;

(二)变更主要出资人;

(三)合并或分立;

(四)调整业务类型或改变业务覆盖范围。

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拟终止支付业务及终止原因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五)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

准予终止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终止工作,交回《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 本章对许可程序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

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当确定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支付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制定支付服务协议,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终止支付业务的,比照前款办理。

第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

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

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中记载下列事项:

(一)付款人名称;

(二)确定的金额;

(三)收款人名称;

(四)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五)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六)支付指令的发起日期。

客户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相应的银行结算账号。客户通过非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和号码。

第二十六条 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应当与商业银行的法人机构或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支付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将接受的备付金存放在支付机构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八条 支付机构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由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对支付机构拟调整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余额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支付机构及有关备付金存管银行。

支付机构应当持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出具的复核意见办理有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调拨。

第二十九条 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

对支付机构违反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予以拒绝;发现客户备付金被违法使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是指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根据最近90日内支付机构每日日终的客户备付金总量计算的平均值。

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支付机构明知或应知客户利用其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 支付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赖性,支付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支付业务的安全性;具备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支付业务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资料。

第三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反洗钱工作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一)询问支付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检查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相关账户;

(四)检查支付业务设施及相关设施。

第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

(一)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

(二)有重大经营风险;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支付机构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终止等事项的;

(二)违反规定对支付机构进行检查的;

(三)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暂停或终止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

(一)未按规定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规定对支付机构调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行为进行复核的;

(三)未对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予以拒绝的。

第四十二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或保管相关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的;

(七)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

第四十三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二)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

(三)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

(四)未遵守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

(六)拒绝或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支付机构超出《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但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已获批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中国建设银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产品简介

信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05-18 点击次数:37

一、速贷通

1、产品定义:

中国建设银行专门为小企业客户推出的信贷产品,为满足小企业客户快捷、便利的融资需求,对借款人不进行信用评级和一般额度授信,在分析、预测企业第一还款来源的基础上主要依据提供足额有效的抵质押或担保而办理的贷款业务。

2、产品特点:

以一年以内的短期信贷为主,最长不超过三年。最高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周转。

3、适用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登记的小企业法人客户,小企业客户的划分标准按照建设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成长之路

1、产品定义:

建设银行专门为信息较充分、信用记录较好、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的成长型小企业设计的评级授信流程办理的信贷业务。

2、产品特点:

用于生产经营周转及设备、厂房建设,以一年以内的短期信贷为主,最长不超过三年。贷款金额根据测算的风险限额和企业的实际需求确定。

3、适用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登记的小企业法人客户,小企业客户的划分标准按照建设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联贷联保

若干借款人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联合体成员之间协商确定贷款额度,向建设银行联合申请贷款,每个借款人均对其他所有借款人因向银行申请借款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建设银行藉此发放一定额度贷款的业务。

2、产品特点:

用于生产经营周转,联合体中单个中型企业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单个中小型企业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单个小型企业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3、适用对象:

经建设银行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含)以上的中型企业或用小企业客户评价办法评定为aa-(含)级(含)以上符合建设银行贷款条件的小企业(不含微小型企业)。

四、法人账户透支

1、产品定义:

建设银行同意小企业客户在约定的账户、额度和期限内进行透支以满足临时性融资便利的授信业务。

2、产品特点:

用于生产经营周转,小型企业法人账户透支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中小型企业透支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aaa级客户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最长不超过90天(自然日,下同), aa级客户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

3、适用对象:

应为符合建设银行信贷业务管理规定的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管理规范、信誉良好、信用等级达到a+级(含)以上的小企业客户

五、中小企业购船抵押

1、产品定义:

借款人因购买船舶需要,以借款人或第三方已经拥有的或借款人拟购买的正常运营的船舶作为抵押物,向建设银行申请的人民币贷款

借款人因经营需要购买船舶,最长不超过5年,借款人以自有资金支付的首付款须不低于船舶购置价格的40%,其余部分在抵押充足的基础上,可申请购船抵押贷款。

3、运用对象:

在建设银行的信用评级BBB级(含)以上的中型企业或a+级(含)以上的小企业。

六、小企业国内保理

1、产品定义:

建设银行境内所属分支机构向从事国内贸易的境内客户提供的融资业务,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银行,由银行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保理预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产品。

2、产品特点:

用于生产经营周转,最长不超过一年,最高不超过赊销金额80%。

3、适用对象:

中国建设银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级(含)或小企业评级a级(含)以上中小企业客户。

七、小企业循环额度抵押贷款

1、产品定义:

小企业客户评级授信后,在客户提供足额抵押的情况下,通过“一次抵押,循环使用”的方式,满足小企业客户“短、频、急”资金需求的贷款产品。

2、产品特点:

根据测算的风险限额和企业的实际需求确定,正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及设备、厂房等投资以一年以下的短期贷款为主,最长不超过三年。

3、适用对象:

经建设银行评定为a-级(含)以上符合建设银行贷款条件的小企业。

八、动产质押

1、产品定义:

借款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其自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认可的动产作质押,交由建设银行认可的仓储公司保管,向建设银行申请的授信业务

2、产品特点:

用于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质押率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70%。

3、适用对象:

经建设银行评级授信且信用评级BBB级(含)以上中型其余或小企业信用评级a-级(含)以上小企业

九、应收账款质押

1、产品定义:

信贷业务申请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其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且无争议的、中国建设银行认可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向建设银行申请授信的业务。

2、产品特点:

用于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应收账款质押率原则上最高不超过70%。

3、适用对象:

经建设银行评级授信且信用评级BBB级(含)以上中型其余或小企业信用评级a-级(含)以上小企业。

十、小额无抵押贷款

1、产品定义:

建设银行为小企业客户发放,由企业主或企业实际控制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无需抵(质)押物的人民币循环额度贷款。

2、产品特点:

用于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原则上不超过1年(含),随用随还。经年审通过后借款期限最长可延长一年,年审最多为两次,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3、适用对象:

将建设银行作为其“唯一合作银行”,经建设银行评级授信且信用评级在a+级及以上。

十一、信用组合贷款

1、产品定义:

为满足小企业客户快捷、便利、充足的融资需求,向小企业客户发放的由抵押贷款和企业主或实际控制人个人连带责任保证贷款(简称“个人保证贷款”)组成的组合贷款业务。

2、产品特点:

用于生产经营资金周转,以一年期为主,最长不超过三年,不超过抵押贷款额度的40%。

3、运用对象:

将建设银行作为其“唯一合作银行”,经建设银行评级授信且信用评级在aa-级及以上。

受理机构:建行马鞍山分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部

联系电话:0555-23279652345991

第四篇:银行微笑服务-银行微笑服务 18-微笑之星——银行业微笑服务明星温馨事迹

银行微笑服务-银行微笑服务 2018 微笑之星——银行业微笑服务明星

温馨事迹

民生银行微笑服务明星——姜勤

在秋日的一天,有一位衣裳褴褛的老人家迈着蹒跚的步伐来到了行里。她一口北方口音,拄着一根拐杖,已入秋了可是她还是穿着单薄的衬衣,脸上布满了皱纹。一进来在她身边等候的客户就纷纷走开。我便过去询问她需要办理什么业务,这才闻到她身上有一股臭味,想必是许久没有一个舒适的住处,才如此邋遢。老人家告诉我她有一张破了一百元,想要兑换。老人家还说她身边没

有亲人,这一百元还是别人送给她,她想着用来买点吃的。接过老人家手里的钱,钱已经破烂了,颜色也泛白。我便让一位柜台的同事出来看看这个钱能不能换,同事出来看过后便说这个钱是假币。我耐心的告诉老人家后,老人家显得特别失望,问我别的银行能够给她兑换吗?我慢慢的跟老人家解释这个钱是假币,不管去哪个银行都是不能兑换的,我让老人家在旁边座椅休息了下,给她倒了一杯热水。老人家嘴里叨念着“既然给了为什么还要给假币呢?~”听着老人家失望的叹气声,让人倍感可怜。在和老人家的沟通中我才知道,老人无儿无女,一个人在外地靠拾破烂和乞讨为生,这100元是乞讨中一个年轻人给她的,她非常的感激,谁知道最后是一张假币,本以为本周的伙食有着落了呢。老人家稍坐片刻便起身要走,走的时候握着我的手一直说“我已经88了,只身一人在外地,可怜啊!小妹谢谢你啊~”。说罢便迈着已经不灵活的步子走了。我目送

着老人的离开,心里特不是滋味。

中国银行微笑服务明星——谢燕玲

在如今竞争激烈的银行市场,产品与服务同质化越发严重,我们会展中心支行作为厦门分行的第二财富管理中心致力于做好基础客户,吸引并发展中高端客户,注重服务细节作为我们的服务宗旨,希望在让每位客户都体会到我们专业、细致、贴心的金融服务的同时,也能为我们赢得良好的市场口碑。

某日午后,一位孕妇林女士来我们支行办理国际汇款业务,当时我在大堂值班,见到客户后就主动招呼、了解办理的业务类型、取号,并引导客户填写购汇单据。由于客户无法提供境外收款银行的SWIFT代码,客户非常着急。我就一边安抚客户的焦虑心情,一边让其他同事协助查询SWIFT代码,并详细地介绍了一些境外汇款的注意事项跟收费标准。由于境外汇款办理程序较复杂,客户需等待较长时间。林女士办完国际

汇款后,可能是孕妇且天气燥热的原因,此时客户的脸色有点不好,我先帮客户倒了杯水,并引导到贵宾室休息。由于家人出差了,林女士是自己开车来的,真的是有点着急,于是就跟客户问了她的家庭地址,离我支行也不远。于是我直接开车护送客户回家并将车子停在地下车库。第二天,主动打电话关心她的身体状况和境外汇款是否已经收到?客户确认已经收到,且非常感谢昨天对她的帮助。过了大概一个星期,林女士主动和我联系,表示谢意,从农商行转入200万元到当时办理境外汇款开立的帐户上,希望能帮她继续关注外汇走势情况,便于把握购汇时点,由于专业、细心、周到的服务,客户陆续从他行将资金和个人业务相继转入我行,成为我行的优质忠实客户。

这个小案例一直激励着我,让我深刻体会到细节服务和友善待客的“回报率”。用心服务,尽我职,暖你心。

中国银行微笑服务明星——翁羽

我是一名80后行长,我的团队大部分由80、90后组成,我们齐心协力、真诚微笑、用心服务!中国银行业的“服务领先时代”已经到来,银行业的竞争,是一种服务于信誉的竞争。优质文明服务是银行员工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是打造银行优质品牌,提升银行软实力与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决定着银行的经营效益和长远发展。于是,优质服务成为金融市场运行的规则,中国银行福州师大支行更是以精致服务作为网点座右铭,将客户服务内化于心,持续打造文明优质服务品牌。

一、精致服务在于提高自身服务质量

在金融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是关键。“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作为银行网点的一线员工,只有提升自身的业务技能和操作技巧,才能以高效的办事速率和准确的业务核算为客户办理业务,才能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因此,我行特别注重新

员工技能培训,营造技能能手与新入行柜员结对帮扶的优良氛围。平时柜员之间在班后进行技能交流,注重“缺什么,补什么”。对于短板技能,员工自觉利用业余时间加紧练习,反复训练,提高速度和精准率。我行还会定期进行情景模拟以及发放业务材料供行内员工相互学习,提高员工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一句话营销的效率。

第五篇:银行作为金融服务行业

银行作为金融服务行业,必定也遵循着服务行业的规律,用服务去赢得客户是我们日常工作的起点也是目标。可以说在现在各家银行的利率水平、产品等都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客户选择哪家银行,服务必定是其考虑的重要因素。所以做好服务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在实践中我真正理解了服务的真缔,理解了服务的内涵,深知只有平时勤练技能和苦钻业务知识,才能熟练掌握服务的技能规程,提高自身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从而实现准确、高效、快捷的服务理念,增强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从而赢得客户的信任,进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更多更好的业务。

从事柜面操作业务,每天与客户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各种层次性格的客户也都接触了不少。这段时间里工作之余我也经常在思考如何跟客户更好的沟通,怎样去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我觉得换位思考以及善用微笑都是非常好的沟通方式。换位思考,使我们站在客户的角度去思考问题。我经常在想,客户来银行办理业务,最想得到效果是什么?客户是来办理业务,接受服务的,无非是想自己想办的业务能够正确、快速、安全的办理,而且在此过程中能够感受到被服务、被尊重的感觉。当考虑到这一点的时候,我在办理业务的时候就坚持这四点原则。首先是要面带微笑,态度一定要好,其次用简洁的语言询问客户要办理的业务,尽量在正确受理业务的前提下,用最快的速度,最后对某些风险、注意事项进行提示,为客户着想。

微笑,是自信的一种表示,是无声的语言,传递着友好,是人们交往中最丰富、最有感染力、最有征服力的表情。柜台是银行的窗口,柜台员工的精神面貌代表着银行的管理水平和形象,微笑是员工心灵的窗口。只有发自内心的微笑,才能和客户进行最真诚有效的沟通。

我相信相由心生,只有发自内心的微笑才最具魅力,才能把一颗真诚的心传递给客户,用我发自内心的足以赢得每一位客户信任的会心的真诚的微笑,来温暖客户的心灵,从而赢得客户的信赖。我深知客户是银行的宝贵资源,有了客户才有我们的存在,服务是银行的经营之本、是银行的效益之源、是银行的灵魂、是银行的生命,所以无论你工作压力多大,还是工作多累,还是家有烦心事忙碌到深夜,都不能摆出一副不开心的脸色,因为这样会使客户感觉他是不受欢迎的人,将会引起客户的猜疑和不满,无形中会把许多客户拒之门外。其实在每天的工作中,随时随地都面对着客户审视的目光,就好象是每天都要面对考官,我做到了多少,也就意味着考官能给我打多少印象分,也就意味着他将决定以怎样的态度对待我,客户对我的态度,实际就是我自身言行的一面镜子,不能去挑剔镜子的不好,而是要更多地反省镜子里的自己,哪里不够好,哪里需要改进。然而要使所有客户都对自己的工作表示满意那是很难的一件事,但我知道除了每天着装整洁、文明用语、班前准备工作做充分外,微笑就是无坚不摧的利器,保持良好的心态,养成微笑的习惯,而且不仅仅是我自己微笑,更要让我们的客户微笑,这样就能让即使是初次到**汉银村镇银行办理业务的客户也感到亲切,感受到我们积极向上的朝气,在给别人带来快乐的同时,我自己也能从中得到快乐,给自己一天的工作带来良好的心情,化身为工作中的动力。

古语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银行网点的一线员工,没有过硬的业务技能,娴熟的操作技巧,就无法为客户提供完善快捷的服务,就干不好本职工作。初来银行时。银行工作对我来说是一片崭新的天空,所以我十分注重加强业务技能水平的学习和提高,深知技能是提高服务水平的基础,只有掌握熟练的业务技能,才能在工作中得心应手,更好的为广大客户提供方便、快捷、准确的服务;才能提高工作效率,赢得客户的信赖。

八小时工作之内很难有充足的时间练习技能,于是我利用休息时间抽空练,并坚持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我以前打字速度不够快、准确率不够高,就坚持练习。点钞工作没有捷径,只有做准每一个微细的规范动作,进行无数次的机械重复训练,做到心、口、手合一,这样才能提高速度和准确率。我深知抓紧一切时间,严格要求自己,养成长期学习的习惯,坚持不怕苦、不怕累、不怕繁的精神,才能练好技能。也只有把基本功练好,才能提高办理业务的速度。

人们往往习惯于把服务理解为态度,即态度好就等于服务好。其实不然,服务有其更深刻的内涵,服务者必须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遵纪守法的合规意识和善解心意、准确、快捷、高效的服务技能,而知识是提高服务能力的坚强保证。

良好的专业知识来源于平时的学习和日常的实践。我非常专注于将所学知识与实际工作的结合运用,在工作中学,在工作中提高,在工作中体会,多听、多学、多做、多想。听师傅、领导的教导;学师傅处理业务时的操作技术;做业务时要特别谨慎,注意容易犯错的环节和细节,遇到难点和问题时立即向师傅请教,及时为客户解决,做到熟能生巧;做完业务后马上再想一想为什么这么做,有没有风险,这样就会做细做精,越做越好。

用心体会,善待客户,这是做好服务的根本。客户如果得到满足,他会把他的喜悦向别人传递;如果他的心情极糟,他也会把造成的原因向别人倾诉。这种效果不是简单的加减,而是以n次方的形式进行扩散。在一些小小的细节之中,它体现的不仅是我个人,而是我行的整体形象。所以工作中我经常从换位思考的角度去观察、体验客户的心态和具体服务的需求,以真诚换取客户的真情,从客户的角度出发,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争取把工作做得最优最好。我们**支行很多客户离我行的路程都比较远,他们每次来行办理业务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在路上,每当遇上这些客户,我就换位来体会客户的心态,所以每次客户过来我都会给予真诚的问候,耐心细致地听取客户的服务诉求,尽可能快地办理完相关业务,同时想他们没想到的一些细节,提醒他们,省去了这些客户的来回时间,给他们提供方便,也给他们留下我行窗口服务的良好印象,让他们觉得来我行办理业务是正确的选择,是种服务的享受。

优质服务体现在平时每笔细小的业务和细微的细节中,世上无难事,我相信,只要做一个有心人,用心,诚心,信心,耐心,细心处理第一笔业务,接待每一位客户,就可以以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挖掘优质客户、留住老客户、争取新客户。根据顾客的不同需求,提供差异化的便利服务和支持服务以达到服务品质的无差异性。对待高端客户或老客户时,要主动的招呼客户,假如能准确地称呼其姓氏与职务,表示对客户的熟悉,她就会产生被重视的感觉,进而拉近距离,可能会有形或无形地增加我行的业务。对第一次接触的新客户,要主动热情、准确快捷地做好每笔业务,给客户留下良好印象。虽然工作中我还存在许多不足,但我会在以后的工作中,真诚待人、认真做事,努力加以改进和提高,认真贯彻客户第

一、服务至上的思想,坚持信誉至上,客户为本的服务原则,热情服务、礼貌待客,并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学习知识,真诚为客户排忧解难,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在工作中体现和升华**汉银村镇银行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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