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经中关于教育的诗

2022-10-19

第一篇:诗经中关于教育的诗

诗经中关于中秋的诗句

诗经中关于中秋的诗句有哪些呢?下面小编整理了诗经中关于中秋的诗句,欢迎大家欣赏!

诗经中关于中秋的诗句

《诗经·陈风》《月出》

月出皓兮,佼人浏兮,舒忧受兮。劳心蚤兮。

月出照兮,佼人僚兮,舒窈纠兮。劳心悄兮。

月出皎兮,佼人燎兮,舒夭绍兮。劳心惨兮。

无从考证这首到底是不是描写中秋的诗歌,但是拜月、咏月诗中,这首应该是相当早的时间。

月光如水,美人如花,迷一离的意境,委婉缠一绵的情感,人月互相映, “巧笑倩兮、美一目盼兮”的佳人形象活灵活现在读者面前。清代方玉润《诗经原始》评论《月出》:“从男意虚想,活现出一月下美人”

《诗经·宛丘》之中秋之赏

夜读《诗经·宛丘》,每有疑惑。诗云:“悟其多矣,维其嘉矣。悟其多矣,维其偕矣。悟其多矣,维其时矣。”人类总爱触景生情,平常的鼓声,听起来总有些模糊,那是心不在时。中秋佳节,伊人卷怀,所以有善始善终。立秋之初,我家有女初长成,养在闺房人不知;中秋之时,有女如玉,正是‘窈窕淑女,君子好逑’的美好时节,然而,中秋之后就是晚秋,离坚冰来临的日子也就不遥远了。中秋,乾在九五,坤在六三,《乾》曰“飞龙在天,利见大人”,《坤》曰“含章可贞”。中秋十五,就是怎样决策‘善始善终’之时,这是中秋之夜留给人类永恒的话题,孔子制诗《宛丘》,并在《论语》中说:“吾十有五而志于学。”值此中秋佳节,再读《宛丘》,悟婉秋诗四首。

婉秋之一

今夕何夕,鼓击中流?

嫦娥玉兔,邂逅仲秋。

风铃吟唱,有欲有逑。

坎其击鼓,天凉好个秋。

婉秋之二

昔我往矣,杨柳依依。

今我来思,有凤来仪。

我歌且遥,达于故里。

玉兔媛媛,熟我院梨。

婉秋之三

温其如玉,河水涟漪。

渔歌互答,此乐何极。

坎其击缶,共婵娟兮。

岁月如歌,卷而怀伊。

婉秋之四

瞻彼秋月,悠悠思伊。

怀哉怀哉,壮心不已。

执子之手,清扬婉兮。

与子谐老,归去藏兮。

附录:《诗经陈风宛丘》原经

子之汤兮①,

宛丘之上兮②。

洵有情兮③,

而无望兮④。

坎其击鼓⑤,

宛丘之下。

无冬无夏⑥,

值其鹭羽⑦。

坎其击缶⑧,

宛丘之道。

无冬无夏,

值其鹭翿⑨。

【注释】

①汤(shāng):广大貌;浩茫貌。形而上为‘尚’,形而下为‘殇’。

②宛丘:四周高中间平坦的土山。形而上为‘婉逑’,形而下为‘晚秋’。

③洵:确实,实在是。形而上为‘舜春’,形而下为‘殉情’。

有情:尽情欢乐。

④望:德望。一说希望;一说向往。

⑤坎:击鼓声。

⑥无:不管,不论。

⑦值:持。鹭羽:用白鹭羽一毛一做成的舞蹈道具。

⑧缶(楚音读hǒu吼):瓦盆,可敲击发声。形而上为‘否’,否卦;形而下为‘殕’,东西fu败生长白膜。

⑨翿(d&agra一ve;o):伞形舞蹈道具。聚鸟羽于柄头,下垂如盖。形而上为‘道’,形而下为‘倒’

第二篇: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教育

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教育、人才和青年的19句话!

关于教育

01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02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03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办好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网络教育,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04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05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强化战略科技力量。

06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 07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使绝大多数城乡新增劳动力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更多接受高等教育。

08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 09办好继续教育,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大力提高国民素质。

关于人才

10人才是实现民族振兴、赢得国际竞争主动的战略资源。 11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加快建设人才强国。 12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以识才的慧眼、爱才的诚意、用才的胆识、容才的雅量、聚才的良方,把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人民的伟大奋斗中来。 13鼓励引导人才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基层一线流动,努力形成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局面,让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涌流。

14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

关于青年

15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

16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

17 中国梦是历史的、现实的,也是未来的;是我们这一代的,更是青年一代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终将在一代代青年的接力奋斗中变为现实。

18全党要关心和爱护青年,为他们实现人生出彩搭建舞台。 19广大青年要坚定理想信念,志存高远,脚踏实地,勇做时代的弄潮儿,在实现中国梦的生动实践中放飞青春梦想,在为人民利益的不懈奋斗中书写人生华章!

第三篇:准十中关于开展“洒扫应对”主题教育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深化拓展“学习雷锋 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主题实践活动,提高广大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质,根据《关于在全市中小学校开展“洒扫应对”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有关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活动主题

学习雷锋精神,做美德少年。把“洒扫应对”主题教育与雷锋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以新时期雷锋精神和道德模范、美德少年为学习榜样,引导未成年人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从身边事做起,养成良好文明习惯,倡导文明新风,弘扬社会正气,促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质不断提高。

二、活动时间

2013年9月至12月

三、活动内容

“洒扫应对”是儒家教育、学习的基本内容之一。所谓“洒扫”,是指对学生的教育要从生活、劳动教育入手,以养成清洁整齐的习惯;“应对”则是指在待人接物方面的礼节教育。具体内容包括生活、劳动技能能力的日常生活习惯养成教育、人际交往的礼节礼貌行为习惯养成教育以及爱国守法、尊敬师长、孝老爱亲、感恩助人等良好的道德习惯养成教育。为进一步加深学生对雷锋精神和“洒扫应对”内容的认识和理解,培养未成年人懂礼知节、自理自立、感恩向善的良好行为道德习惯。结合我校实际,拟定组织开展“八个一”活动:

1、开展一次“节日小报”比赛活动。 主题:“团圆中秋,浓浓敬老情(以“尊、敬老、关爱、感恩”为主题内容,培养学生的尊老感恩意识。通过图片、故事、诗歌等形式展示名人、师长、同学中热爱劳动、孝老爱亲、感恩助人的典型事例,让学生从浅显的学习、生活例子中认识和理解 “洒扫”、“应对”的内容和含义,在潜移默化中逐渐懂得怎样做人,怎样感恩,怎样向善,从而更好地去热爱生命,担当责任。(手抄报或电子小报均可。)(时间:九月中旬由各班选送三个作品送交政教处,然后从中挑选部分作品参加晋江市比赛。)

2、开展一场经典诵读活动。以中秋吟诵的形式,集中展示我校学生对传统文化的深刻感悟。结合“洒扫应对”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内容,有针对性的诵读《论语》、《大学》、《中庸》、《孝经》、《周易》等中华经典,引导学生理解“洒扫应对”,诵读经典、规范言行,做一个爱劳动、懂礼节、有孝心、知感恩、会交往的人。(时间:十月份班主任、语文组老师负责)

3、召开一次主题班会。通过召开主题班会,利用讲故事、课本剧、小品等多种形式,介绍雷锋的生平简介、真实故事以及“洒扫”“应对”的思想含义,引导未成年人学习雷锋的勤

俭节约、对人友善、甘于奉献、乐于助人的精神,将这种精神与爱劳动、讲礼仪的良好生活习惯结合起来,让雷锋精神在学校、在班集体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涌现出更多的“小雷锋”。(时间:十月份)

4、开展一次“洒扫”劳动体验活动。以行为重,开展“日行洒扫”系列活动,让学生逐步养成自理自立的生活能力、文明礼貌的行为习惯。组织各班开展校园卫生环境整治活动,创造优美整洁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引导学生帮助家长打扫卫生、清洗衣服、协助做饭等家务劳动,培养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感恩父母。组织学生开展关爱社区空巢老人和社区义务劳动公益活动,培养学生传递文明、担当社会责任意识。(时间:十一月份)

5、开展 “生日问候”“日行一孝”感谢行动。引导学生在自己生日和父母生日当天,向父母说感谢话、打祝福电话、发亲情短信,感谢父母养育之恩。帮父母做力所能及的家务活,体会和感激父母培育自己的艰辛和不易,养成孝顺父母、报答父母的传统美德。

(时间:十二月由各班选送三个作品送交政教处,然后统一从中挑选部分作品刊登在《长桥》期刊上。)

6、开展“争星”活动。各年段以孝敬父母、按时上学、仪表整洁、讲究卫生、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活动有序、爱护公物、诚实守信、遵守公德约礼十条为内容指导学生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中遵守基本的道德规范,使学生成为一名合格的小公民,并以此为内容开展班级“争星”活动,树立榜样学习。 (由各班组织开展九至十二月)

7、写一篇体会日记(博文)。组织引导学生撰写一篇参加“洒扫应对”主题教育和学雷锋活动的体会日记、博文或感受文章,加深活动的教育意义,让雷锋精神内化为学生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时间:十二月份各班选送三个作品送交政教处存档 )

8、利用寒假期间开展“五个一”的关爱行动,即做一件孝顺父母的事;学会一种家务技能;与父母谈一次心或写一封感恩父母的信;读一本好书;做一件好事

第四篇:定额中关于合同价款调整

9 合同价款调整

9.1 一般规定

9.1.1 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物价变化; 7.暂估价; 8.计日工; 9.现场签证;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2.误期赔偿; 13.施工索赔;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 14 天内,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 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

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9.1.3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 14 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

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提

出协商意见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 14 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承

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协商意见后 14 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 包人认可。

9.1.4 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履约的,双方

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按照合同争议的解决被改变为止。

9.1.5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

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 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

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9.1.6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 期支付。

9.2 法律法规变化

9.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 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

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

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3 9.2.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第 9.2.1 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

后,不予调整合同价款。 9.3 工程变更

9.3.1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

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照本规范第 9.6.2 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 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

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

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

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9.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

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

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 9.3.1 条的规定确定单

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 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 9.3.1 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9.3.3 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

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 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按照下列 规定调整:

1.当 P0

2.当 P0>P1×(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 P1×(1+15%)调整。 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L——第 9.3.1 条定义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9.3.4 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 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

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利润补偿。 9.4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14 9.4.1 承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

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

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9.4.2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

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

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

9.5 工程量清单缺项

9.5.1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缺项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9.5.2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 9.3.1 条规定

确定单价,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

9.5.3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

第 9.3.2 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计算调整的措施费用。 9.6 工程量偏差

9.6.1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 9.6.2、9.6.3 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

应调整合同价款。出现本规范第 9.3.3 条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条规定调整。

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 9.3 条规定的工程变更

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 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

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此时,按

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1.当 Q1>1.15Q0 时,S=1.15Q0×P0+(Q1-1.15Q0)×P1 2.当 Q1<0.85Q0 时,S=Q1×P1 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9.6.3 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 9.6.2 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

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适当调减。

9.7 物价变化

9.7.1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

或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相应单价或价格比较出现涨落,且符合本规范第 9.7.2、9.7.3 条规定的,

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9.7.2 按照本规范第 9.7.1 条规定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

履行期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或按照人工费调整系数计算调整的人工费。

9.7.3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可调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

15 度,如没有约定,则按照本规范第 9.7.1 条规定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 5%,施工机械台班单

价变化超过 10%,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该情况下,应按照价格系数调整法或价格差额调整法(具

体方法见条文说明)计算调整的材料设备费和施工机械费。

9.7.4 执行本规范第 9.7.3 条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

期用于调整的价格或单价: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

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

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9.7.5 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能阐明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数量和

新单价的书面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 3 个工作日内核实,并确认用于合同工程后,

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和新单价予以确定;发包人对此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

为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定即自行

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再向发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9.7.6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本规范第 9.7.3、9.7.

4、9.7.5 条规定均不适用,由发包

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9.8 暂估价

9.8.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

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中标价格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

税金等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9.8.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

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

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9.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

9.3 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经确认的专业工程价款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

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9.8.4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

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与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招标文

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

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9.8.5 专业工程分包中标价格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 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9.9 计日工

9.9.1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16 9.9.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

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赁证。

9.9.3 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

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2 天内予

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

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9.4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发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

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规范第 9.3 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9.9.5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 10.4 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

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9.10 现场签证

9.10.1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

出现场签证要求。

9.10.2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报告中应写明所

需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等内容。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48 小时内对报告 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48 小时内未确认也

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10.3 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则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

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 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

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其单价。

9.10.4 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

包人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10.5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 7 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

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9.11 不可抗力

9.11.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

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17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12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9.12.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

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

9.12.2 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提

前竣工(赶工补偿)费。

9.12.3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补

偿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5%。此项费用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9.13 误期赔偿

9.13.1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加快

进度,实现合同工期。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

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

何义务。

9.13.2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误期

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5%。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 9.13.3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

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

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9.14 施工索赔

9.14.1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9.14.2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以下程序向

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

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

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9.14.3 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8 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

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经发包人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

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9.14.4 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工期;

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4.5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

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9.14.6 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

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

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9.14.7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应参照承包人索赔的程序

进行索赔。

9.14.8 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4.9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

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9.15 暂列金额

9.15.1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9.15.2 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 9.1~9.14 节的规定所作支付后,暂列金额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第五篇:论语中关于老师的名句

(1)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与朋友交,言而有信。虽曰未学,吾必谓之学矣。

——《论语·学而》

孔子眼中的“学”内涵是很丰富的。看来并不是单指“作文”,首要的其实是“做人”,有了“做人”的基础,“作文”情真意切自是不难。

(2)吾十有五而志于学。

——《论语·为政》

求学需先立志,即先解决动机问题,才能使学习有内在驱动力,不致半途而废。

(3)子贡曰:“夫子之文章,可得而闻也;夫子之言性与天道,不可得而闻也。”

——《论语·公冶长》

教育中的人文不一定是要像政治课那样说教的,于“文”中渗透,方是正法。

(4)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

——《论语·雍也》

在这里,孔子已认识到学习的内驱力不仅与动机有关,还与意志和情感有关,并且按内驱力大小把学习的心理境界分成三个层次:想学、好学、乐学。其中“乐学”是最高层次,可以产生最大的内驱力。

(5)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

——《论语·述而》

孔子发现,“愤”和“悱”是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必然要出现的两种心理状态。并指出,学生处于这两种状态的时刻就是教师进行启发式教学的最佳时机。

(6)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论语·述而》

高高在上的权威并不是唯一的老师,当然也就不是唯一的真理。真理可以随处存在,所以学习中要抱着所有的人都是老师,都有可学习处的想法,但又要清醒地认识到质疑的必要性。

(7)二三子以我为隐乎?吾无隐乎尔。吾无行而不与二三子者,是丘也。

——《论语·述而》

从这里可以看出孔子与学生的坦诚相待。正因为孔子对他的学生有着无限热爱之情,才使得他在教学过程中不知疲倦,真诚无私,因而赢得了学生的信赖和尊敬。

(8)学如不及,犹恐失之。

——《论语·泰伯》

道德精神的培育,工作能力的锻炼,知识内蕴的充实,学术精神的涵泳,都必须依靠一种锲而不舍的自持力。

(9)颜渊喟然叹曰:“仰之弥高,钻之弥坚。瞻之在前,忽焉在后。夫子循循然善诱人,博我以文,约我以礼,欲罢不能。„„”

——《论语·子罕》

要想使学生产生学习的欲望,教师的魅力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有了教师魅力的引领,学生的学习自然会“欲罢不能”,何患不“自主”?

(10)不患人之不己知,患其不能也。

——《论语·宪问》

告诫其弟子,首先要充实自己,要有真才实学,才能谈得上遇到伯乐。

(11)古之学者为己,今之学者为人。

——《论语·宪问》

古时候的人大多为了完善自己而学,今天的人求学大多是为了沽名钓誉。所以学习者要努力加强修省躬行的自觉性,才可以得到真正的学问。

(12)吾尝终日不食,终夜不寝,以思,无益,不如学也。

——《论语·卫灵公》

孔子说他曾经废寝忘食地去冥思苦想,以期得到什么彻悟或顿悟,结果一无所获。因此,孔子得出结论:与其空想,不如老老实实地去学习。

(13)好仁不好学,其蔽也愚;好知不好学,其蔽也荡;好信不好学,其蔽也贼;好直不好学,其蔽也绞;好勇不好学,其蔽也乱;好刚不好学,其蔽也狂。

——《论语·阳货》

一个人有仁、有知、有信、有直、有勇、能刚当然非常好,但如果不好学,都是有致命的短处。这里强调了知识修养对于一个人的重要,倡导积极学习,主动探求知识。

(14)子夏曰:“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仁在其中矣。”

——《论语·子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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