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肉买卖协议书

2022-08-01

第一篇:生猪肉买卖协议书

生猪肉买卖协议书

供应猪肉协议书

供货方(甲方):

买受人(乙方): 常州饭店有限公司

为确保生猪肉入店安全,让顾客安全用餐,遵照常州市防疫站的要求,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就生猪肉买卖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标准GB18406.3-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

第二条 结算方式: 定期结算,每天按商品发货单支付价款。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收取价款。

2、向乙方提供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包括□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定点屠宰单位证明□ 。

3、向乙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生猪肉,并按规定提供其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禁用药物检测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销售凭证)。

4、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向乙方供货,确保肉身印花与票证相符。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索取甲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2、有权索取甲方商品质量的相关证明,对每批生猪肉进行验收,查验数量、肉身印花与票证是否相符。

3、应具备经营生猪肉的资格和条件,建立健全肉品销售卫生管理等制度,保证生猪肉质量安全。

4、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价款。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交付的生猪肉不符合第四条第3项要求的,乙方有权拒收,并及时通知甲方;发生乙方拒收或者乙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情况下,甲方应在______日内另行向乙方补足;质量问题严重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不符合要求质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货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货款______%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______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迟延方赔偿损失。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二篇:猪肉供应协议书

甲方:清远市博林实验学校

乙方: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乙方按照约定时间、保证质量、保证优惠价格向甲方食堂供应猪肉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食堂所用的猪肉,由乙方供应。

二、乙方必须保证所供猪肉的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能出现病猪肉、注水肉、母猪肉、私宰肉等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问题猪肉。如因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三、乙方必须提供合法的经营手续,并将复印件交与甲方。乙方所提供检验检疫证明,符合职能部门的要求。如因检验检疫证明不合格,造成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罚,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

四、乙方所供猪肉价格,根据市场行情而定,由甲乙双方口头商定价格,但乙方供货价格不得高于阳山县其他供货渠道价格。如猪肉市场价格回落,乙方需三天内及时降价。否则甲方按市场价格的10倍扣除差价。如猪肉市场价格上涨乙方需通知甲方,甲方询价、证实后,经双方协商一致按新价格进行结算。

五、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按时按质按量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由甲方管理人员验收后方能入账。如乙方不能按时按量送货到甲方食堂,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付款时间:每月10号结算上月猪肉款。乙方供货前需缴纳 元押金。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扣除乙方货款和押金,同时终止本协议。

七、本协议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3年7月5日终止。本协议未尽之处,双方协商解决。协议签字生效,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 乙方:

2013-4-1

第三篇:猪肉销售协议

甲方:苍山县兴明食品站(下称甲方)

乙方:兴明(下称乙方)

为落实定点屠宰政策,努力兑现“三大承诺”,切实让消费者吃上“放心肉、方便肉、优惠肉”坚决杜绝劣质肉品上市,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食肉安全,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一、时间 2 日。

二、任务:乙方每年到甲方批发白条肉斤,其中每集斤,乙方到甲方批肉,必须做到现金交易,及时结清。

三、奖惩:乙方每个月必须完成当月的销售任务,如有超额部分可抵下月任务,不足部分按2元一斤向甲方交罚款,一月一兑现。

四、乙方完成当月销售任务后,可自己收购生猪到甲方加工,向甲方交15元一头加工费。严禁乙方收公母猪、病死猪,如发现甲方有权做无害化处理,所有损失乙方自负。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范围内销售,如有发现无章肉及跨区域销售的,甲方及县稽查大队有权查处。

五、乙方向甲方交纳1000元保证金,如乙方无特殊理由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没收保证金。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遇特殊情况,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县稽查大队各执一份,方签章生效。本协议有县稽查大队监督执行。

甲方:乙方

年月日

第四篇:学校食堂猪肉定点采购协议书

学生食堂猪肉采购协议书

甲 方:巫溪县尖山中学校

乙 方: 身份证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切实保障我校学生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监督法》以及生猪屠宰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校食堂的实际,特与乙方签订协议如下:

一、乙方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有效卫生许可证和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优质的生猪肉原料,严禁提供病猪肉、死猪肉、老母猪肉、老公猪肉、注水猪肉。一经发现自觉终止供货。

二、甲方采购员在采购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乙方必须如实提供经兽医检验部门检验的合格证明并在上面签字。

三、乙方要有充足的猪肉按甲方要求做到供货及时,并保证向甲方提供质优价廉的猪肉。

四、乙方要树立服务意识,虚心听取甲方意见,自觉接受甲方监督,保证肉食卫生安全。如出现由乙方提供猪肉引起的责任事故,乙方要承担全部责任。

五、甲方主要向乙方采购边口肉(除去头部、四支脚及内脏的猪肉),其价格由甲方根据市场行情定价。规格要求瘦肉偏多,肥膘厚度不能超过二指宽。

五、乙方如不诚信经营,有违背甲方意愿的,甲方将随时取消乙方的供货权。

六、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学校后勤处存档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名或盖章)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第五篇:与猪肉供货商签订协议

县 完 小 简 报

(第10期)

察隅县完全小学办公室2013年3月28日我校与食堂猪肉供货商签订协议

3月27日,县农牧局、兽防站、卫生局、教育局联合工作组到我校食堂所用猪肉进行了检查。经几个部门的检验,我校食堂所用猪肉没有任何问题。随后,工作组一行和我校校长、后勤负责人到猪肉供货商处进行了实地检查,到目前为止,我校的猪肉是由洗澡养殖场提供,该养殖场手续齐全,没发现异常情况。

晚上,我校三位校长开了紧急会议,并与猪肉供货商签订了供货协议。供货商所提供的猪肉不能出现病猪肉、注水猪、母猪肉、私宰肉、其他养殖户的猪肉等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问题猪肉;供货商必须向学校提供合法的经营手续,并将复印件交与我校,所提供的猪肉必须要有检验检疫证明,要符合职能部门的要求。并与供货商协定好价钱问题。供货商必须按质按量把猪肉送到我校指定地点,由我校管理人员验收后方能入账。

我校在管理方面,入库时由校长、后勤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负责检查肉有无问题,在没有发现问题的情况之下方能入库。使用时由炊事班班长和仓库保管员同时出库,检查好肉有无变质,检查好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才能让肉进入食堂。

主题词:与猪肉供货商签订协议送:县党政办、县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

抄送:夏世红副县长周云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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