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计算机管理办法

2022-10-19

第一篇:涉密计算机管理办法

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白节镇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的管理,保障办公使用过程中国家秘密的安全,避免计算机病毒等非法入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是指处理、存储和传输涉密信息的单机、笔记本电脑、涉密信息系统及涉密网络等。我镇现配备了两台涉密单机,设在人武部办公室安装了防盗、防潮、防火设施。 第三条白节镇党政办公室对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条涉密计算机投入使用前,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不允许进行各种形式的有线及无线的网络连接,不允许使用无线功能的键盘鼠标进行操作。

第五条涉密计算机应为专人专用,用户应定期修改机器登录密码,密码要求8位以上并有英文大小写和数字的混排,并设置密码输入错误次数控制。

第六条涉密网络由各单位指派专人负责接入管理。

第七条涉密网络需要使用移动介质前,应先检查移动介质是否存在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 第八条涉密人员因工作变化、调动等原因需要开始或停止使用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的,所在部门应备案登记,并提交书面申请由领导批准后再由网络管理人员开通或关闭相应权限,并签订相应保密承诺书。

第九条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所在的场所,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安装防盗门和报警器及监控设备等必要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

第十条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设备需要维修的,必须到指定的维修单位维修。涉密计算机等设备送修前必须将涉密存储部件拆除并妥善保管;如需请外来人员维修,单位应派人全程监督修理过程。涉密存储部件出现故障,如不能保证安全保密,必须按涉密载体予以销毁。同时,要与维修单位和维修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一条涉密计算机如需恢复其存储信息,必须到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

第十二条禁止将涉密计算机转为非涉密环境使用,禁止进行公益捐赠或销售。

第十三条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应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泄露机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篇: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保密管理规定

县委宣传部

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县委宣传部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的管理,保障办公使用过程中国家秘密的安全,避免计算机病毒等非法入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是指处理、存储和传输涉密信息的单机、笔记本电脑、涉密信息系统及涉密网络等。

第三条 县委宣传部对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条 涉密计算机投入使用前,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不允许进行各种形式的有线及无线的网络连接,不允许使用无线功能的键盘鼠标进行操作。

第五条 涉密计算机应为专人专用,用户应定期修改机器登录密码,密码要求8位以上并有英文大小写和数字的混排。

第六条 涉密网络由各单位指派专人负责接入管理。 第七条 涉密网络需要使用移动介质前,应先检查移动介质是否存在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 第八条 涉密人员因工作变化、调动等原因需要开始或停止使用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的,所在部门应备案登记,并提交书面申请由领导批准后再由网络管理人员开通或关闭相应权限。

第九条 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所在的场所,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安装防盗门和报警器及监控设备等必要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

第十条 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设备需要维修的,必须到指定的维修单位维修。涉密计算机等设备送修前必须将涉密存储部件拆除并妥善保管;如需请外来人员维修,单位应派人全程监督修理过程。涉密存储部件出现故障,如不能保证安全保密,必须按涉密载体予以销毁。

第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如需恢复其存储信息,必须到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

第十二条 禁止将涉密计算机转为非涉密环境使用,禁止进行公益捐赠或销售。

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应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泄露机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由县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篇: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 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涉密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专人负责本计算机的管理,维护计算机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接入网络或安装其他网络设备。

第二条 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联网(外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密的材料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外网)物理隔离。

第六条 各室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在24小时内向县国家保密单位报告。

第七条 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第八条 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 2015年2月1日

第四篇: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公安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安全规定》,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严禁在涉密计算机硬盘内存储绝密级文件和信息;对涉密计算机存储的涉密文件,要进行不间断的检查和清理,严格落实保管责任人。

第三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设定不少于8位数的开机密码,有专人使用和管理,密码报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成员备案。

第四条

涉密计算机出现故障需要送修的,须经保密部门和信息通信部门的检查和技术处理。涉密计算机硬盘损坏后,需将硬盘拆下,交有关人员妥善存放,经分局保密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交分局定点单位销毁。

第五条

要对涉密计算机硬件资源加贴标签及定密标识,设备的随机资料(含磁介质、光盘等)及保修(单)卡由各涉密单位保管。

第六条

严禁“一机两用”行为。涉密计算机要有完善的安防措施,严禁接入公安信息网、互联网或其他网络,在系统进入、资源共享、屏幕保护等方面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涉密计算机输出涉密信息,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由专人进行操作并登记、备案,按相应密级进行管理。未经批准,不准私自下载涉密信息、拷贝涉密信息和将涉密信息制作成光盘。

第八条

公安机关涉密计算机系统的软件配置,不得进行公开交流和擅自对外公开发表。

第九条

外来人员和非本单位雇用人员不准单独接触非涉 密计算机,严禁接触涉密计算机。公安机关涉密计算机应严格控制参观,必要的参观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

公安机关涉密计算机中的涉密信息要严格备份,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措施,确保备份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

非涉密计算机禁止存储、处理涉密文件及信息。

第十二条

非涉密计算机禁止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涉密计算机严禁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第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及联入公安网络的计算机严禁安装有无线上网设备

第五篇: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涉密计算机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并登记编号,建立台账,张贴标签,统一配发,专人负责,专机专用。聘请相对固定的技术人员负责维护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

第二条 涉及计算机必须设置具有高安全性的开机密码,并确保工作环境安全。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接触和使用涉密专用计算机。涉密机必须安装杀毒软件,定时查杀病毒。

第三条 涉及计算机存放于安全场所,与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必须实现物理隔离,不得安装无线键盘、无线鼠标、无线网卡灯设备。

第四条 连接内网的计算机坚持“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第五条 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程序,不得存放私人信息;与涉密机连接的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设备,也不能与其他任何网络连接。

第六条 涉密计算机确定密级后,不能处理高密集信息。

第七条 涉密计算机只能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非涉密计算机只能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交叉使用。

第八条 用涉密计算机处理的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等过程文件应按保密要求及时销毁。

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非涉密机应由单位统一购买,登记编号,张贴标签,建立台账。

第二条 非涉密计算机不得与涉密计算机相互连接使用,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严禁浏览、下载、传播、发布违法信息;不接收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

第三条 非涉密计算机不得制作、处理、存储、传递、发布涉密信息和文件资料。 第四条 非涉密计算机只能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第五条 计算机操作人员调离时应将有关材料、档案、软件移交给其他工作人员;接替人员应对系统重新进行调整,重新设置用户密码。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申论写作步骤及技巧下一篇:四年级观察日记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