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标签标识

2022-07-03

第一篇:保健食品标签标识

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的检查

1. 保健食品的名称

2. 保健食品的标志与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 3.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4. 配料表

5. 功能成分及营养成分表 6. 保健功能 7. 适应人老年 8. 食用方法 9. 存储方法

10. 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 11. 执行标准

12. 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13. 特殊标识内容(以上来自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14. 生产许可证编号(来自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八项)

第二篇:保健食品化妆品标签标识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紫云自治县2011年 保健食品化妆品标识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食药局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2011年保健食品、化妆品标识专项检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1、针对当前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伪造冒用保健食品、化妆品标签标识行为,全面整治保健食品、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的虚假、夸大宣传的违规行为。

2、通过整治,有效遏制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秩序。

二、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及措施 整治对象:县城各经营企业

重点: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是否存在伪造冒用保健食品标签标识行为进行检查。

措施:重点检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经营保健食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是否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是否宣称具有治疗作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1 的普通食品违法宣称具有保健食品功能行为时,立即通报有关部门。

化妆品经营企业所经营的化妆品名称是否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其他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规定。产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国产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编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是否标示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是否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生产企业、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备案文号。

三、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要进一步提高对标签标识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把专项检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二)规范行政执法,严惩违法犯罪。各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行政,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为日后的监管工作充实档案材料,奠定监管基础。对有不良记录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实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化妆品要及时采取下架、暂停生产销售、责令召回、信息通报等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使用安全。对

2 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三)加强规范引导,建立长效机制。坚持把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在纠正企业不规范行为的同时,指导企业健全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健食品、化妆品从业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进企业依法生产经营。

(四)加强舆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加大专项检查工作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曝光违法企业、违法产品,积极普及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知识,适时宣传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五)针对专项检查工作的工作目标及任务,认真组织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进行自查自纠,按照方案要求,针对突出问题和监管薄弱环节,集中组织力量进行全面排查,深入治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紫云自治县卫生监督所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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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10号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于2004 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 予公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四年七月八日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简单易用的产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可以省略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三项中的某一项或者某两项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第四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生产企业制作并随产品提供给用户的,能够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基本信息并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医疗器械包装标识是指在包装上标有的反映医疗器械主要技术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第五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

1 准确、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第六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文字、符号、图形、表格、数字、照片、图片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第七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要求,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

(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四)产品标准编号;

(五)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六)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七)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八)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九)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

(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十一)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四)产品标准编号;

(五)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编)号;

(六)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七)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八)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九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四)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

(五)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六)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七)含有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

3 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表述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显著位置,并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有商品名称的,可以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中同时标注商品名称,但是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标注的商品名称一致。同时标注产品名称与商品名称时,应当分行,不得连写,并且医疗器械商品名称的文字不得大于产品名称文字的两倍。

医疗器械商品名称中不得使用夸大、断言产品功效的绝对化用语,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主要包括:

(一)产品使用可能带来的副作用;

(二)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用者的保护措施以及应当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

(三)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

(四)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注明“已灭菌”字样或者标

4 记,并注明灭菌包装损坏后的处理方法;

(五)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方法;

(六)产品需要同其他产品一起安装或者协同操作时,应当注明配合使用的要求;

(七)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险性;

(八)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九)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安装的内容应当能够保证操作者、使用者正确安装使用,应当包括:

(一)产品安装说明及技术图、线路图;

(二)产品正确安装所必须的环境条件及鉴别是否正确安装的技术信息;

(三)其他特殊安装要求。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由生产企业在申请医疗器械注册时,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内容应当与其他注册申请材料相符合。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对医疗器械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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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动。

第十八条 说明书变更的内容涉及到《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办理医疗器械重新注册的情形的,不得按说明书变更处理。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变更经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涉及产品技术性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向医疗器械注册的原审批部门书面告知。相关文件至少包括:

(一)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的复本;

(二)更改备案的说明书;

(三)说明书更改情况说明(含更改情况对比表);

(四)注册产品标准修改文件(仅限于说明书更改内容涉及标准的文字性修改时);

(五)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原注册审批部门自收到生产企业更改医疗器械说明书的书面告知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未发出有不同意见的书面通知的,说明书更改生效,并由原注册审批部门予以备案;原注册审批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通知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办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

6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生产企业监管档案:

(一)擅自更改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的内容的;

(二)上市产品的标签、包装标识与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内容相违背,或者违反本规定其他要求的;

(三)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或者商品名称违反本规定的;

(四)上市产品未按规定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简单易用的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擅自在医疗器械说明书中增加产品适用范围或者适应症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情形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1月4日发布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篇:标签标识专项整治方案

关于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的

方 案

按照 局 《关于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深入推进全县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标

深入排查食品标签标识存在的问题,规范食品标签标识标注,打击涉及标签标识的违法犯罪行为;督促企业完善食品标签标识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食品标签标识长效监管机制;通过食品标签标识监督检查,提高食品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大食品标签标识知识的宣传力度,调动广大公众积极参与食品标签标识的监督,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二、整治工作重点

按照我县实际,以肉制品、饮料、蜜饯、糕点、粮食加工品等为重点产品。重点整治内容:

1、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是否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名称和地址,注意区分集团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

2、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情况是否相符,是否有无证生产和超范围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

3、产品名称 1 是否是规范名称并符合要求。

4、产品执行标准是否现行合法有效。

5、生产日期的标注是否规范,是否有超前标注、篡改生产日期等情况。

6、配料表的标注是否规范,重点检查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是否有漏标、虚标现象;配料表标注的成分和实际生产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是否相符。

7、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是否与生产实际相符。

8、是否有委托加工的行为,委托加工是否经相关部门审批,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标注是否规范。

9、分装企业的原料是否有许可证,保质期标注是否规范。

10、营养标签标识是否有虚假、不真实、不准确标注。

11、标签标识的内容是否齐全真实,是否按规定标注中文说明,是否按规定不得标注疾病预防及治疗功能等内容。

12、是否有夸大宣传,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行为。

13、标明的认证标识是否真实有效等。

三、整治工作步骤

(一)自查整改阶段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积极改进完善企业标签标识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等相关标准,主动开展自查整改,及时向县局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2 并将全部产品标签标识样本报送县局查验。

(二)监督检查阶段

认真组织监管人员学习有关食品标签标识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严格开展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标签标识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自查整改情况和食品标签标识执行情况,督促建立食品质量标识制度。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存在标签标识不规范等情况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到位后,方可出厂上市销售。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标签标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召回生产销售产品,依据法律法规做出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吊销生产许可证,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对在监督检查中受理的有关食品标签标识的投诉举报,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置,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依规做出严肃处理。

(三)整改提高阶段

针对在企业自查整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食品标签标识存在的共性问题,适时组织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签标识标准的集中培训学习,促进企业全面掌握标签标识要求,引导帮助企业正确有效标注标识。

四、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将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同“八大 3 类”重点品种专项整治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合理安排,落实责任网格化、检查格式化、管理痕迹化、监管信息化工作模式,切实解决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申诉举报久处不绝等突出问题,保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及时总结报告。要于 月 日前,将此次专项监督检查进展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通过专项监督检查,将本辖区内企业自查整改情况、监督检查情况和食品标签标识审查情况,以企业为单位建立专门档案,记入企业监管基础信息库。在开展监督检查中,要注意收集和整理信息,对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重点产品、重点环节监督检查情况,以及立案查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等情况,按照附件2的要求如实填报。对在监督检查中形成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以信息简报方式报送。

第五篇:产品标识标签管理制度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产品标识标签管理制度)

1.目的

对公司的产品以及生产的全过程(包括从原辅料的接收、工序生产、成品入库以及出厂)保持适当标识,并规定相应检验状态的标识种类和管理办法,以确保在需要时对产品质量的形成过程实现追溯,确保合格品才能进入下一工序或出厂。 2 .范围

适用于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全过程标识的控制和可追溯性管理。 3 .职责

3.1仓管部:负责所属区或内物料(包括原辅料、产品)检验状态的标识及控制,并正确使用和保管好各种物品的标识。

3.2生产部:负责对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标识与维持,若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追溯时,参与追溯工作的进行和评审。

3.3品管部:负责组织对物料进行质量状态标识,监督检查各执行部门的实施情况,实现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管理。 4 .定义

无 5.程序 5.1原料标识

原料、添加剂预混料、编织袋和标签等原辅料必须分区堆放,上锁存放,防止流失。原辅料进库后由仓管员编写《原料标识卡》,并挂上相应的堆头上,注明名称、供应商、数量、 规格、进料日期等,质检员根据检验结果,在《原料标识卡》填上质量状况和使用要求。有毒有害物资必须与形成饲料的物料隔离堆放,并设有明显的安全警告性标识。 5.2.生产过程中物料的标识

5.2.1生产过程中需使用的原辅料,必须先经仓管员同意,查清楚相应的标识卡,确定是合格的原辅料后才能领用,根据领料情况填写《原料出库单》和《原料耗用日报表》以便追溯,注意必须填写清楚供应商、检验编号和数量等可追溯信息。

5.2.2在生产过程中,若完成上一工序后,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进入下一工序的物料,须挂上标识牌,并在标识牌上注明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和下一工序,确保信息传达准确无误。 5.2.3各种返工料必须按分类要求进行归类堆放和使用。

5.2.4 从车间拉出来的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必须堆放在指定位置,并在叉料方向的两侧标明品种或编号、产生原因、数量、日期和班次等内容,以防误用。 5.3 成品标识

5.3.1饲料成品必须使用对应的包装袋包装,包装袋外要印有品名、规格、厂址、净含量、公司名称等内容。

5.3.2包装封口时,必须加缝饲料标签,并加盖当天生产日期,一包饲料对应一张标签。标签应符合《饲料标签》GB10648的要求,内容包括品名编号、验收合格证号、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主要成分分析保证值、原料组成、使用说明、配伍禁忌、保质期、贮存方法、注意事项等。

5.3.2包装完成后,堆放时,不同规格、不同日期的产品必须分开堆放。不同日期的产品,先生产的产品必须移到最外面,保证发货时做到先入先出。 5.4入库成品的标识

生产完成后,入仓的成品由仓管员在成品报表上进行标示,并在堆头上挂上标识牌,注明检验状态、生产日期、规格等,以便区分。 5.5检验状态

检验状态分三种:待检(挂黄牌)、合格(挂绿牌或不挂牌)、不合格(挂红牌)。

5.6产品追溯 5.6.1追溯规划

当客户、法规或公司本身有追溯需求时,由品管部规划追溯过程。 5.6.2 产品追溯的途径

产品批号 → 生产过程控制记录表 → 生产计划表和生产领用原料单 → 原料编号 → 原料检验报告 → 供应厂商。 5.6.3 追溯依据及控制

通过产品批号、小包装袋上的日期编码,可以查出使用原料的记录及编号,从而找出相应的生产过程记录和原料质量记录,进行原料追溯。

5.6.4 当原料、半成品需要让步接收时,由相关人员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做特殊标识,以便在以后的工序中发现不符合要求时,能够及时召回此批产品。

5.7各种标识要求不易脱落或丢失、破碎,字迹要清楚。产品标识亦可以用手写标签、标牌。标识的主要内容应反映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或地点、方位等。物料状态标识可用如下方式表示:标签(如合格证)、区域、标牌、各种记录等。

5.8产品标识应具有可追溯性,当产品无标识或标识不清时,由品管部会同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后补加相应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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