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分析

2022-09-13

一、前言

电子商务是在信息技术与互联网综合发展与普及的产物, 对着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 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了一种新型的市场交易方式。随着电子商务的成熟, 我国社会经济整体也获得了较为显著的提升, 为人民的日常生活也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在发展过程中, 由于销售主体、销售环节、交易环境等的大幅度变化, 需要民商法的有效跟进。针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民商法中相关细节的改进、调整与创新具有极大的必要性。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分析

电子商务现阶段的发展形势, 经营者能够通过文本与视频的形式来完成经营产品的销售全过程, 也能够以商业拍卖或电子证券的形式完成相应的商业活动。在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过程中, 需要民商法的大力支持, 两者相辅相成的发展关系, 也能在很大程度上推动民商法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有效创新。

(一) 信息沟通

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良好的信息沟通, 是交易促成的必要前提。消费者的采购活动以自身需求为基础, 例如, 消费者以自身使用需求与经济状况为基础, 对商品质量与数量提出相应的采购要求, 进而制定简单的采购计划, 然后在互联网等渠道所发布的商品以及网络反馈等信息来选择适合的经营者。而经营者方面, 则需要利用自身产品定位来确定商品价格与营销方案, 以便能够为商品寻找到适合的消费者, 在营销方案制定这一部分, 经营者还应对国家相关市场政策有一定的了解, 确保营销方案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只有信息沟通得以良好实现, 才能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交易的顺利达成。

(二) 电子合同

电子商务中, 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签订一般都是利用电子数据交换, 这种电子合同的签订方式, 使交易过程达到了充分简易化的效果。在合同签订之前, 经营者与消费者应严格遵循诚信交易的原则进行相关谈判与协商过程, 交易双方要以理智的头脑, 细致分析有可能影响交易的商品数量、商品质量、付款方式、货品运输等因素, 在明确商品发货与到货的具体时间与地点的前提下, 进一步协商违约条件与索赔条件等事项[1]。签订电子合同, 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电子商务的载体, 对双方的义务与权力进行有效协商, 最终确定合同内容, 签订有效地电子合同。

(三) 合作前手续

电子商务交易初步达成之后, 需要进行合作前手续办理, 这一环节是在合同履行之前, 可能存在的问题包括工商、资金、保险、运输、税务等, 需要经营者与消费者对其进行有效协商, 明确交易双方需要承担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利。此后, 交易双方还需选择适当的电子商务形式来交换交易票据, 只有相关手续完备, 才能开始进行商品配送, 并完成整个销售过程。

(四) 合同履约

电子商务中的经营者, 同样需要为产品的储备、组织等办理相应的手续, 如报关、商检、保险、税务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涉及到交易过程的第三方服务商, 即快递公司, 经营者利用快递公司的外包装将商品运往消费者的收货地点, 而经营者与消费者都可以利用自己的互联网终端, 实时监控物流状态;此外, 银行与其他机构在合同履约的过程中, 会帮助完成电子商务的付款活动, 以法律保障为基础, 暂时保管交易款项, 并以最终交易完成或交易解除为依据决定最终的款项去向。

针对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与特征的研究发现, 电子商务并未违背民商法中对商品交易的相关规定, 但确实存在对交易中的独特关系缺乏明确界定的问题, 因此, 需要民商法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新型的民事主体进行认定, 并理清电子交易过程中的关系网, 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公正、公平、合理。

三、电子商务发展进程中民商法的创新途径

(一) 界定电子商务的民商事主体

电子商务这种交易方式的实现, 涉及到经营者、快递公司与消费者, 由此能够看出电子商务主体与民商事主体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进而对电子商务的合法运行造成了一定的制约作用。对电子商务中的民商事主体进行重新界定, 首先需要确立的是民商事主体的地位,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 新型的民商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在民商法中对其进行重新界定与说明, 才能促使其尽快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与步伐, 降低电子商务纠纷的发生率, 推动电子商务稳定发展。

在界定新型的电子商务主体的过程中, 需要以正确评估虚拟主体为前提, 确保其合理性;另外, 还需在法律与技术层面建立相应的制度与确认方式, 技术层面的主要职能就是要设计独立、完善、有效地电子商务主体识别系统, 而在法律层面, 则需要建立起完善法律制度, 以保障交易主体的信息可靠性, 并能够在确认信息后将其传递给对方[2]。民商法的创新, 还需要对个人电子身份进行有效地管理, 在互联网与现代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条件下, 电子商务主体的信息安全十分重要, 民商法的创新, 应对个人及企业的商务行为进行有效保障, 避免其受到不法分子的损害。

(二) 安全认证

互联网实施电子商务交易实现所依赖的重要工具, 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用互联网实现经济活动与经济交易, 促使互联网的普及范围越来越广, 应用成本越来越低。在电子商务中, 一方面, 互联网能够为交易活动提供极大的便利, 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都可以足不出户, 就完成自己的经营需求与采购需求, 节约了大量的经营与采购成本;另一方面, 这种全程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交易方式, 其网络安全风险影响了交易风险的大幅度提升。现阶段, 大部分人都能够充分认识到网络的虚拟性, 并有不法分子利用这种虚拟性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 致使网络安全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在电子商务中, 交易双方信息存在虚构的可能, 由于双方互为陌生人的交易状态, 交易隐患为交易的顺利性与安全性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风险, 对经济活动双方的经济利益与合法权利都会造成一定的损害。在此种电子商务环境下, 民商法的创新必须充分结合互联网的时代特性, 充分了解时代发展特性与发展需求, 以民商法的广泛适应性为创新目标, 通过相关立法事项, 完善民商法的安全性, 对交易主体的网络安全进行全面保障[3]。

另外, 民商法应对民商事主体做出明确的规定, 要求其在从事相关商业活动的过程中, 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制度, 进行实名认证, 进一步确认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以保障整个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安全。

(三) 仲裁机制

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一定独立的经济发展与经营模式, 由此, 对仲裁机制也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在民商法创新过程中, 以期能够通过权利救济的仲裁机制的创新, 推动电子商务的正向发展。电子商务的运行以互联网等媒介为依托, 网络本身的虚拟性, 促使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相关法律制度执行效用性难以实现, 为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 通过完善相应的仲裁机构, 能够更好地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实现网络仲裁机制的价值。在我国, 针对电子商务的民商法创新, 可适当借鉴国外的完善法规制度, 结合我国基本国情与电子商务发展状况, 对数字信息化的法律地位问题进行有效解决, 明确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与网络服务责任等;除此之外, 民商法创新过程中, 还应纳入电子合同签订过程中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 以达到有效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的预期效果。

电子商务交易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普及, 无论是发达的城市地区, 还是信息发展较为落后的农村地区, 都包含在电子商务经济市场当中。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极具普遍性的经济行为, 法律的全面保障作用具有其必要性。为有效促进电子商务的稳定发展, 减少商务发展阻碍, 相关政府与法务部门应时刻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 完善制定并推行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并在原有民商法的基础上不断进行改进与调整。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 对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创新的相关分析, 有利于规范现阶段经济市场的发展方向, 推动电子商务经济模式的有效完善。通过有效创新, 能够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更为全面的法律保障, 维护经济市场的发展秩序与安全, 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 在电子商务的未来发展中, 民商法应顺应其发展形式进行不断创新与完善, 充分发挥民商法的法律规范作用, 保障电子商务活动的公正与公平。

摘要: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 为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与机遇, 在促进经济市场多样化发展的同时, 也对民商法的研究与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基于此, 本文就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展开分析, 首先对现阶段电子商务发展进行了简要介绍, 包括信息沟通、电子合同、合作前手续以及合同履约等, 并进一步提出了界定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安全认证与仲裁机制等民商法创新途径。

关键词:电子商务,民商法,民商事主体

参考文献

[1] 郑建秋.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研究[J].法制博览, 2016, (35) :274.

[2] 陈雨晴.探析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经贸实践, 2017 (9) :154.

[3] 王成.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创新[J].法制与社会, 2016 (26)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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