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评价考核

2022-07-31

第一篇:生态文明评价考核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评价、五年考核。

评价重点评估各地区上一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地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1次。考核主要考查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省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地区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

第二章 评价

第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评价(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地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数。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评价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第三章 考核

第九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考核目标体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将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一条 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并于9月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对照考核目标体系开展自查,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6月底前,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牵头部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实施部门应当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6月底前,将五年专项考核结果送考核牵头部门。 第十二条 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牵头部门汇总各地区考核实际得分以及有关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形成考核报告。

考核等级划分规则由考核牵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考核报告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地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实施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会同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际协作机制,研究评价考核工作重大问题,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讨论形成考核报告,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审定。

第十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数据成果,必要时评价考核牵头部门可以对专项考核等数据作进一步核实。 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导致有关考核目标未完成的,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对有关地区相关考核指标得分进行综合判定。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应当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统计和监测的人员、设备、科研、信息平台等基础能力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指标调查频率,提高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七条 参与评价考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价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地区,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地区对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针对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国家统计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日起施行。

第二篇:中办国办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中办国办印发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 人民日报 》( 2016年12月23日

01 版)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评价、五年考核。

评价重点评估各地区上一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地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1次。考核主要考查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 1 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省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地区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

第二章 评 价

第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评价(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地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数。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评价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第三章 考 核

第九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考核目标体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 2 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将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一条 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并于9月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对照考核目标体系开展自查,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6月底前,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牵头部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实施部门应当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6月底前,将五年专项考核结果送考核牵头部门。

第十二条 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牵头部门汇总各地区考核实际得分以及有关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形成考核报告。

考核等级划分规则由考核牵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考核报告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地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

3 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实 施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会同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际协作机制,研究评价考核工作重大问题,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讨论形成考核报告,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审定。

第十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数据成果,必要时评价考核牵头部门可以对专项考核等数据作进一步核实。

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导致有关考核目标未完成的,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对有关地区相关考核指标得分进行综合判定。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应当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统计和监测的人员、设备、科研、信息平台等基础能力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指标调查频率,提高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参与评价考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价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地区,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 4 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地区对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针对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国家统计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日起施行。

第三篇:创建文明生态村考核验收标准

文章标题:创建文明生态村考核验收标准

创建为建立规范科学的考核验收机制,把我市创建文明生态村工作向广度和深度推进,根据市委、市政府创建文明生态村工作部署,在__年考核验收办法基础上对本办法修订如下:

一、考核验收对象:各县(区)委、政府。

二、考核验收时间:_年_月。

三、考核验收方式:

1、由市创建

领导小组组成若干个考核验收小组深入各县(区)、各创建村考核验收。考核验收采取打分形式,县(区)满分为105分,其中县(区)组织领导部分占35分,创建村部分占70分。

2、此次考核验收采取听取汇报、实地察看、访问群众、检查档案资料等方式进行。

四、考核验收标准

(一)县(区)组织领导部分(35分)

1、组织领导力度大(20分)

(1)县(区)委高度重视。常委会适时研究部署创建工作,成立了专门机构;年初有安排发动,年中有组织调度,年底有总结表彰;县(区)领导每月下村督导、协调、检查创建工作。(6分)

(2)专门制订《创建文明生态村规划》,总体目标和阶段性任务明确。(2分)

(3)各级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县(区)创建办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办公经费和办公车辆有保障。(4分)

(4)建立县(区)领导联系乡(镇)、村责任制,明确各职能部门任务,确定结对帮建单位、“五帮”要求得到落实。(4分)

(5)制定配套扶持政策,专项资金与市拨资金比例不低于1:1,各项涉农资金能够最大限度地捆绑使用。(4分)

2、创建工作结合实际,特色鲜明。(5分)

(1)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干部群众积极捐资出力,效果明显。(1分)

(2)在一定区域内,8个以上高标准创建村连成一片。(2分)

(3)坚持因地制宜,创建与特色农业、工业、加工业、旅游业等产业相结合。(2分)

3、日常工作效率高(5分)

(1)对上级部署的创建工作组织和落实到位。(2分)

(2)工作反馈和汇报及时认真。(1分)

(3)在县(区)级以上的报刊、电视等传媒宣传报道充分。(1分)

(4)创建档案齐全规范。(1分)

4、创建计划超额完成,整体效果明显(5分)

(1)超额完成创建计划,每超额完成1个达标村加0.1分,最多不超过2分。

2、领导力度大、工作思路清晰、措施得力、效果明显、整体印象较好。(3分)

(二)创建村部分(70分)

1、创建知晓率、参与率、满意率高。(2分)

2、“两委”班子作用发挥好,得到群众拥护。(6分)

(1)村班子团结、依法办事、村务公开、民主决策好。(2分)

(2)群众自治组织开展活动经常。(1分)

(3)减轻农民负担效果明显。(1分)

(4)党群、干群关系融洽,村风、民风正,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和谐。(2分)

3、创建机制健全。建立健全了建管并重的创建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了充分利用文化阵地有效开展创建活动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了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创建主体作用的有效措施。(2分)

4、村“两室一栏”等设施齐全,“两图一书”等规划科学规范,村规民约等主要制度上墙,整齐美观。(8分)

5、主要街道全部硬化(沥青路面或水泥混凝土路面),次街道最低达到砂石路标准,示范村主要街道有路灯,并根据实际需要设排水边沟。(10分)

6、基本杜绝“五乱”,街道院落齐整有序;建立“门前三包”等保洁制度,有垃圾集运点,有专门人员定时清扫街道。(6分)

7、根据实际发展沼气池,完成改水、改厕、改圈任务,主街道有厕所且干净卫生。(6分)

8、主街道两旁栽植树木或花灌木,庭院内外见缝插绿,村内村外有环村林带。(10分)

9、落实创建“十星级”文明户要求,评选结果动态公布,且在农户门前挂牌。(3分)

10、经常组织群众性科技培训和文体活动。(2分)

11、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制度健全,村务大事由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3分)

12、村无重大刑事案件、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无计划外生育。(2分)

13、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作用明显,村集体经济收入不断增长,农民家庭收入增长明显,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管理和使用制度健全。(5分)

四、考核验收程序

1、考核之前,由市创建办制定细则或测评表,报市创建领导小组批准。

2、各县(区)首先自查,再由市创建领导小组组织力量通过随机暗访、听汇报、查档案、实地看等方式进行严格考核验收。

3、由市考核验收领导小组对各县(区)的创建工作考核结果进行初评,再经过市创建领导小组审定。考核验收总分85分以上为达标。

4、对于考核达标的县(区),由市委、市

政府进行表彰,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县(区),党政班子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实绩突出”,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批.

《创建文明生态村考核验收标准》来源于,欢迎阅读创建文明生态村考核验收标准。

第四篇: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 号)和《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5〕126 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机制,完成2015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组织开展2016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二、工作重点

(一)2015考核自查工作。对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环办〔2014〕96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提供2015县域自然生态指标、环境状况指标、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方面的相关数据及证明材料提交县环保局汇总(指标体系及数据来源见附件1)。县环保局对各部门上报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将相关资料录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填报软件”,编写自查报告,并按照要求及时将自查报告、资料光盘、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监测报告等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送省环保厅。

县域自然生态指标的统计数据为2014年年末数,环境状况指标、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方面统计数据为2014年10月至2015 年9月。具体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1。

(二)2016年监测工作。按照环保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2016年监测工作。

1.地表水水质监测。地表水水质监测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监测断面为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4个监测断面(将乐万全、水文站、积善桥、樟应)。监测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 中除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3项指标。监测频次与时间为每月监测一次,每月上旬(1~10日)完成水质监测的采样及实验室分析。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监测对象为经环境保护部核实认定的城区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漠村溪、龙池溪)。监测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23项指标、表2的补充指标(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指标(33项),共61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109项。监测频次为每季度监测1次,每年4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3.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在县城建成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监测点位为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点位。监测指标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等6 项指标。监测频次为采用自动监测的,每月有效监测天数不少于21天;采用手工监测的,按照五日法开展监测,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每年至少监测4次。

4.重点污染源监测。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相关的行业标准、综合排放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同时做好监测过程及分析测试记录,并编制污染源监测报告,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监测对象为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污染源。监测指标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监测频次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对于当年纳入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的企业,应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要求开展监测。

三、职责分工

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环保局长任副组长,县环保局、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住建局、统计局、旅游局为成员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县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完成监测任务,负责县域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对各相关部门上报资料进行汇总、审核,编写自查报告,按要求将相关资料录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填报软件”。负责向省环保厅提交本行政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报告。

县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内考核工作的保障指导。负责统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县林业局:负责提供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等自然生态指标数据,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做好本辖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县国土局:负责提供土地利用信息等自然生态指标数据,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做好本辖区国土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水域湿地、土壤侵蚀等自然生态指标数据,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落实“河长制”要求,做好辖区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以及水土流失防治。

县住建局:负责提供污水厂、垃圾处理场等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相关数据,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城乡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县农业局:负责提供草地面积等自然生态指标数据,落实“河长制”工作要求,做好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

四、工作要求

(一)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与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拨付挂钩,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确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明确各自职责分工,确保监测、考核工作顺利实施。

(二)2015年为将乐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的基准年,请各相关部门对照考核要求,严格把关本部门上报数据。

(三)县环保局应做好2016县域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安排,纳入工作计划。县环境监测站应按照要求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对不具备监测能力的监测项目应及时与省、市环境监测站沟通开展委托监测。

(四)县政财局应按照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有关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安排,转移支付资金应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和竞争性领域,应将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所需费用列入预算。

(五)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共同推进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维护辖区生态环境质量。

第五篇:文明城市 干部职工诚信考核评价制度

干部职工诚信考核评价制度

为了加强对干部诚信考核管理,维护人民银行的形象和公信力,使全体干部正确认识守信践约的必要性及意义,促进工作顺利完成,特制订诚信考核评价制度。

一、考评范围 支行全体干部职工

二、基本要求

(一)思想品德。思想正、作风好,积极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抵制有悖于四项基本原则的思想和言论;热爱集体,关心我区发展,积极建言献策,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见义勇为,扶贫帮困。

(二)爱岗敬业。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精益求精,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工作时间认真履行职责,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工作任务按时按质完成;平时注重学习,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政治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深入调查研究。

(三)举止文明。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节约意识,自觉保持办公环境的卫生整洁,爱护公物。衣着整洁,仪表端庄,讲文明,讲诚信,言行得体符合规范。安全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强,无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发生。

(四)团结协作。有大局意识,服从组织安排;团结友爱,互助协作,增强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认真落实保密制度,无泄密事件发生。

(五)遵守职业道德,守法诚信。平时注意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参加普法学习教育;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自觉遵守纪律,无迟到早退现象。

三、否决条件

(一)有违法违纪的;

(二)在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的;

(三)不服从组织安排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服务意识差,被投诉而查实的;

(五)经考评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事宜。

四、考评方式和程序

(一)考核评价每年组织一次,在本人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条件进行考评。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考核、验收。考评工作结合工作考核一并进行,评优秀、先进者必须在诚信干部中产生。

(二)诚信干部的自评。各室认真对照进行自查评分。

(三)诚信干部民主测评。考评领导小组召开职工大会,听取部门负责人自评情况汇报,并进行民主测评。

(四)诚信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的测评。可与年底绩效考核工作一并进行对各室及干部进行测评。

(五)本考评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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