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养老金制度解读

2023-06-03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的功能。制定这个制度有很多预防措施,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中国的养老金制度解读》,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篇:中国的养老金制度解读

养老金制度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由养老金制度引发的对第三辆马车的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我国构建“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中, 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 光凭征缴养老保险税的收入并不能满足养老保险支出,财政每年都必须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补贴,并且这种补贴还在逐年增长。养老金制度毫无疑问成为了政府财政的重大包袱,那为何政府还要坚持实施并不断完善这一制度呢?除了社会意义以外,养老金制度对经济发展又有何影响呢? 一个国家的总需求主要包括消费需求、投资需求和净出口三个方面即被称为拉动一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概括起来,总需求由国内需求和国外需求两部分组成,国内需求由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构成,而国外需求由净出口构成。我国长期以来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经济增长,而消费对经济的影响却始终处于不温不火的状态,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明显的显示出内需不足的缺陷。在社会再生产过程的环节中,消费是社会再生产的终点和新的起点,是真正的最终需求,投资需求的实现最终要靠消费需求来支撑。没有消费需求,也就没有投资需求,总需求就不会存在,也就不会有供给,不会有生产。因此消费需求的强弱直接影响着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提升消费需求对带动经济增长有积极作用。我国目前正处于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的阶段,国民储蓄率仍然很高,老百姓普遍重储蓄而轻消费。

在中国,节俭一直是人们心目中的传统美德,节俭才能致富,大家对此深信不疑,但事实表明,节俭储蓄反而会导致国家收入的相对减少,也就是所谓的节俭悖论。那为什么会这样呢?消费又为何能拉动经济的增长呢?其实,根据国名收入决定理论,在既定的收入中,消费和储蓄呈反方向变动,消费函数和储蓄函数互为补数,增加消费减少储蓄会促进总需求的增长,经济繁荣,消费减少,储蓄过多会使得总需求不足,出现经济凋敝的情况,在宏观经济学中,总需求决定决定总供给,总需求与总供给相等时达到平衡,因此,总需求的旺盛还能促使厂商加大生产,提高生产力水平,甚至促使高新科技的产生和生产工具的不断进步,有利于社会的长远发展。

持久收入假说认为:高储蓄率产生于对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①并且根据生命周期消费理论,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会使储蓄减少。②人们在工作的时间里,为了防止以后发生意外,往往会留一笔储蓄。在中国,这种现象尤为明显,中国人钟爱储蓄而吝啬于消费,金融危机的时候,美国的“月光族”们可谓吃尽了苦头,可在美国生活的华人收到的影响却不是很大,原因就在于中国人对未来风险 ①②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费里德曼

美国经济学家, F莫迪利安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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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预期防范。但是相对的,高储蓄率对应着消费的不足,对经济的进步也许并不是一件好事。建立完善养老福利制度无疑能够消除人们的后顾之忧,使人们能够放心大胆地去消费,把部分原计划用于养老的储蓄拿出来消费,有利于带动内需,拉动经济发展。

最终消费需求决定投资需求,根据乘数理论,投资增加会导致生产和收入的增加,并且投资增加对生产和收入具有成倍扩张的作用。乘数的公式:K=1/1-MPC,乘数的大小取决于边际消费倾向,且MPC越大,乘数越大。因此,消费需求的扩张是整个需求扩张的基础。马克思指出,“没有需要,就没有生产,而消费则把需要再生产出来”。消费需求的增加必然促进有效供给的增加,使相关生产部门提高生产能力,扩大生产规模,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加就业人口,让更多的城乡居民实现就业,获得更高、更稳定的收入,提高购买力,扩大消费需求。通过消费促进就业,就业带动消费,形成扩大消费需求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我国近二三十年经济发展可谓突飞猛进,但大功臣却要数投资和出口,居民消费需求占GDP的比重始终偏低,甚至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我国政府长期坚持适度消费原则,通过宏观调控努力使消费总额与国内生产总值同步增长,然而这一政策却导致了近些年来我国最终消费率和居民消费率的不断降低。③胡锦涛主席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需要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因此,在我国,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潜能是巨大的。

那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呢?

首先必须发掘农村消费潜能,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总人口的比重很大,农村市场的潜力巨大,如果能带动农民消费,将会极大地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而目前状况是,农村的基础设施还不健全,消费环境相对恶劣,政府应该积极鼓励中小企业到小城镇地区投资,同时增加基础设施建设,修桥铺路,改善交通环境,大力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以方便农民购物。

对于背走他乡来到大城市的普通打工群众来说,高昂的房价则是压在心头的一块巨石,越来越多的人涌入北上广,越来越多的人蜗居在城市的一角,甚至有的人辛辛苦苦打了二三十年工,最后却连北京上海的一间厕所都买不起。在这样的压力下,试问这些城市的新兴力量如何才能毫无忧虑地去消费呢?近几年来房地产变态地发展趋势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有所抑制,但是房价的变化并不大,只能算是小打小闹式的波动。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加大对经济适用房的投资建设, 严格打压炒房,哄抬楼市的现象,使人们摆脱“房奴”的厄运,快乐的消费。

③ 范剑平,扩大内需与调整消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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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医疗,教育等费用太高,长此以往,会对老百姓造成一种消费的心理恐惧,尤其是收入不高的农民,高昂的医疗教育费用无形中迫使他们加大储蓄而不愿消费,因此,中国必须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对农民的医疗教育补贴,坚持完善养老金制度,解除人民的后顾之忧。 而我国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社会保障方面的资金一定要确保落实。拿养老金为例,目前,养老金的管理创新步伐迈得太慢。近半数省份养老金收不抵支正在倒逼管理制度创新。一方面,应尽快实现养老金全国统筹,建立统一的投资管理体制,由成熟的法人机构和专业人士对养老金进行投资组合;另一方面,应完善政策法规,拓展和细化养老基金的投资品种、市场运行、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确保养老金安全高效地保值增值。今年3月20日,国务院批准,社保基金受广东省政府委托,投资运营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存资金1000亿元,将更多配置固定收益产品实现保值增值。这样无疑能够使养老金保值增值,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财政的负担。

我国较重的税负也是阻碍消费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降低宏观税负,增加居民收入,增加对中低收入者的、困难群体的生活补贴,可以刺激居民消费。因此减税是促进消费的重要工具,通过减税可以增加居民收入,促进居民消费,从而提高消费率水平。④从税基来看,应该降低以消费为税基的税种的税率;从税负的人群分布来看,应该减少低收入者的税负。具体来说,在中国减税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适度降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率,如将增值税的基本税率由17%降低为15%左右;第二,减少中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提高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缩减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

最后,健康的消费环境也是促进居民消费的必要条件。这几年来,在我国市场上频繁地出现问题商品,而这些有害商品甚至渗透进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中,三鹿毒奶粉,双汇火腿肠问题猪肉,毒黄瓜,蒙牛致癌纯牛奶,地沟油,“皮鞋”果冻等等,这些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却成为了危害大众健康的毒物,中国的老百姓成天提心吊胆地购物,想要买到无污染的食品却好像成为了一种奢望。这些天,甚至查处了致癌胶囊!本来应该是治疗癌症的药品最后反而成为了癌症的罪魁祸首,可谓让人心惊胆战啊!这样的消费环境怎么可能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信赖呢?因此,建立健全市场诚信制度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任务,卫生监督等相关部门也应履行好自身职责,加大对消费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还人民群众一个健康放心的消费市场。

消费、投资、出口三驾马车齐头并进,经济的车轮才能更快地转动起来。发挥消费这一经济增长的原动力,中国的经济发展模式才能更合理,

④ 杨卫华,叶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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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解读研究与分析

解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解读

作者

孙斌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后称《试点方案》)适用的对象及条件?

解读:根据国发[2008]10号文规定,《试点方案》在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山西省试点。这些城市在进行试点之前,必须先进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确定具体适用的事业单位后才能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现已公布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现行的事业单位主要分为三类:

1、行政类事业单位;

2、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

3、公益类事业单位。其中只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才是《试点方案》适用的对象,其它两类事业单位前者要撤销与国家机关合并,后者则进行事业单位改制成为企业。

2、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改制成为企业后,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在社保机构如何领取养老金?

解读: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实质上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国发[1997]26号文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入社保后,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实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简单地说改制前如果某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是两仟元,事业单位改制进入社保后从第一个月起其养老金的标准不得低于两仟元,并在今后按照社保的规定调整养老金,不再执行事业单位增加退休工资的规定。

国发[1997]26号文规定不仅适用于《试点方案》的城市,且在全国范围内均适用。

3、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如何缴纳?缴纳工资基数有无限制?

解读: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 1

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缴纳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在国务院没有下达新的文件之前,缴费工资基数根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按照个人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规定: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其中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

4、在特殊情况下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否提前支出?

解读: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于只能用于个人养老,故不能提前支出。如参保人逝世,其个人账户的储存余额可依法继承。

5、基本养老金依法领取的条件?基本养老金的金额如何计算?

解读: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对象根据参加工作时间的不同,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一、《试点方案》实施前已退休人员(简称老人);

二、《试点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中人);

三、《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新人)。

第一种情况 《试点方案》实施前已退休人员(简称老人)在《试点方案》实施后仍然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也就是说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社保机构领取的养老金,从第一个月起均不得低于原来的退休工资标准。之前人们猜疑《试点方案》实施后,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进入社保后将按企业退休人员的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并降低养老金的说法是对《试点方案》的误解。

事实上从《试点方案》内容可以明显看出,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对于已退休人员,国家采取完全保留原待遇标准的政策。这与之前的国发[1997]26号文对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入社保后,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政策相一致。

第三种情况 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新人),退休后其基本养

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泛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退休当年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积。如:某工作人员当年缴费工资为3000元,而当地当年上岗平工资为2000元,其当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为:3000元/2000元=1.5,之后将历年缴费指数相加除以缴费年限(精确到月)即为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将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本人退休时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而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泛指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退休时间的不同,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的对应月份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该金额标准退休后既不增加也不减少,直至发放到本人逝世。

举例:如某一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并同时缴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35年后达到退休年龄退休。

其退休时上岗平工资为x元,缴纳养老保险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为T,个人账户储存额为Y元;其退休年龄为60岁,按规定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份为139月,累计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为35年。

其领取养老金的金额计算公式为:

[(x元+x元*T)/2]*35年*1%+(Y元/139月)

第二种情况 《试点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所谓过渡性养老金,就是补偿这一阶段退休人员由于参加养老保险时间短,如仅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养老金,必然存在与前期退休人员在养老金上的差距,支付过渡性养老金的目的在于弥补这一差距,这也是试点城市在制定实施方案时必须要严格、准确制定的标准之一。但总的来说过渡性养老金的金额是逐年减少,并逐步与《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标准相衔接。

6、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份如何确定?

解读: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年龄的不同,按照规定的月份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发月份为:

退休年龄40计发月数233 退休年龄41计发月数230

退休年龄42计发月数226 退休年龄43计发月数223

退休年龄44计发月数220 退休年龄45计发月数216

退休年龄46计发月数212 退休年龄47计发月数208

退休年龄48计发月数204 退休年龄49计发月数199

退休年龄50计发月数195 退休年龄51计发月数190

退休年龄52计发月数185 退休年龄53计发月数180

退休年龄54计发月数175 退休年龄55计发月数170

退休年龄56计发月数164 退休年龄57计发月数158

退休年龄58计发月数152 退休年龄59计发月数145

退休年龄60计发月数139 退休年龄61计发月数132

退休年龄62计发月数125 退休年龄63计发月数117

退休年龄64计发月数109 退休年龄65计发月数101

退休年龄66计发月数93 退休年龄67计发月数84

退休年龄68计发月数75 退休年龄69计发月数65

退休年龄70计发月数56

7、缴纳养老保险单位承担部分是否由地方财政全额承担?

解读: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划分为三大类:第一类 从事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教育、基础研究、群众体育、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履行职责依法取得的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不能自主支配。

由于这类事业单位的相关开支由地方财政全额拨款,因而缴纳养老保险单位承担部分应由地方财政全额承担。第二类 面向全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所需经费由财政给予不同程度的投入,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其公益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政府规定,其他业务活动项目与收费标准接受政府指导;提供公益服务依法取得的服务性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由于这类事业单位的相关开支由地方财政不同程度地拨款,因而缴纳养老保险单位承担部分应由地方财政按拨款的比例承担。

第三类 从事的业务活动具有一定公益属性,但社会化程度较高,可基本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自主开展公益服务和相关经营活动;所需经费主要来自服务性收入、经营性收入以及社会力量投入等,实行经费自理;承担政府有关公益任务的,政府视其所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相应支持。

由于这类事业单位的相关开支主要实行经费自理,只有在承担政府有关公益任务的情况下,地方财政才给予相应拨款,因而缴纳养老保险单位承担部分主要由事业单位负担。

8、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是否发给基本养老金?

解读:《试点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试点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同样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9、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如何调整?

解读:现阶段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进入社保后,按照社保的规定增加养老金。公益类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进入社保后,国务院在没有出台新的文件之前,仍按社保的规定增加养老金。

10、什么是职业年金?它具体起什么作用?

解读:职业年金实质就是补充养老保险,它是为了避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退休后工资收入降低对自己生活的影响,而在基本养老金之外增加的一项退休收入。

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最大的不同在于:企业年金是在企业具备负担能力的情况下为职工增加的补充养老保险;而职业年金是对每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的一项社会保险福利,这种福利具有强制性,事业单位必须办理并缴纳。而企业是否为职工办理企业年金由企业自主决定,不具有强制性。

11、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是否实行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如何建账?

解读:事业单位养老金是否实行省级统筹,根据试点城市的具体情况而实施。如果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统筹层次,即以市或地区为统筹单位。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现阶段独立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1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单位时,其养老保险如何办理转移手续?

解读:如在同一统筹地区调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如果跨统筹地区调动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安排到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工作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国家机关的相关规定计发退休工资。已建立的个人账户由社保机构继续管理,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国家机关办法计发的退休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安排或者其它原因到企业工作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企业,并同时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三篇: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

(一)个人账户制度设计欠合理,既不够公平,也缺乏效率

目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设计欠合理,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效率与公平未能有效结合。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各方面:

1.养老保险“统账结合”(指统筹部分进入个人账户的基金与个人所缴的基金的结合)的个人账户制度在结构上欠合理,即个人账户“统账”不分,不能体现个人账户的法律主体地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在制定养老保险政策时,必须制定责权明确,产权明晰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政府、企业和个人本是三个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个人账户中的“统账”不分既不能理顺职工个人与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能理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还不能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不同经济利益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严格来讲,企业按比例上缴的养老保险费应属于社会统筹基金,是一种公共财产;而个人账户应属于个人基金,是一种私人财产,这两种基金应严格区别开来,不能混淆。可是,目前,个人缴费比例是 5%,而个人账户的建账(或提取)比例为11%(即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这样,个人账户增加了6个百分点,而社会统筹账户少收6个百分点。可见这样的个人账户不是一个正规的个人账户,而是一个公私混合账户,这里的“个人”就有一点名不符实。

2.按照现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的结果是一定比例的统筹基金(单位按比例划入个人账户的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结合形成的个人账户不但不能体现参保个人独立的经济法人地位,而且,一旦因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而在社会保障部门未按规定记足个人账户时,个人有权提出申诉,企业和政府就成了被告,形成被动的局面。不仅如此,由于企业全额缴费与企业欠缴(即由于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没有分开核算,所欠缴部分是统筹基金还是个人基金并不清楚)在记账上是一个样(即都按11%比例记账),从而形成了企业多缴或欠缴养老保险费在计算职工待遇上不受影响。因为,现行政策没有因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而扣职工个人账户的严格规定。这造成了吃社会统筹的“大锅饭”的现象。

3.从目前制度实际运行情况看,无论企业多缴费还是职工个人多缴费,按政策规定账户规模都为1l%,不能扩大,所以,企业和职工个人都不愿意多缴费,尤其是个人。实际上,个人账户只是计算待遇的一种方法,且目前为“空账”,不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资本账户,这就会导致企业与职工产生信任危机,不利于基金征缴。

(二)养老保险制度总体设计不够合理,既损害了公平,也损害了效率

首先是制度分割,覆盖面窄。由于国家在设计养老保险制度方案时,没有把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因此,在城镇三大社会系统组织中的三类人群的养老保险制度各不一样。机关公务员及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仍实行由国家财政统包。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虽然实行了社会统筹,个人缴费,但在具体政策和业务操作上,与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异性:(1)基本政策不统一,包括实施范围、缴费工资基数(双基数)、缴费比例。(2)与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衔接。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只处在社会统筹阶段,个人缴费未与计发待遇挂钩,还没有建立职工个人账户,人员流动频繁,而基金无法转移。(3)养老金计发办法与企业不一致,养老金调整也不一样。(4)退休审批权与业务经办相分离。即退休审批权在人事部门,而业务经办和养老金发放在社会保障部门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也存在着统筹层次低、覆盖面不高,待遇不统一等现象。部分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仍游离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在全社会分担风险的功能,存在着制度起点上的不公平,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

其次,上述三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引出的三种不同的退休计发办法,以及在原行业企业“条条管理”体制下,行业企业的工资制度改革与计发比例不配套,即工资基数按新的工资结构,而计发比例按老的办法(国发104号)等,由此,造成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差距悬殊过大。具体地说,它引起了“五个差别”:(1)离休和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2)在机关退休和在企业退休以及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3)先退休和后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4)在效益好的企业退休和在效益差的企业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5)在行业企业退休和在地方企业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而且,这些差别并没有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这些待遇上的差别使退休人员相互之间心理不平衡,从而造成制度的公平性不够,最终导致制度效率受损。

(三)养老保险税(费)率、社会平均工资差别大,既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也影响基金收支平衡

首先,税(费)不统一,社会统筹的基础平台扭曲。从各地执行情况来看,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因在不同省份,同一城市的企业因在不同社保统筹管理体制下参保,其缴纳的费率各不相同(在16~30%之间不等),不能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此外,在建立个人账户的起步阶段,个人费率也不统一。在账户11%的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个人少缴多缴在计算待遇上一个样,从而导致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间职工的不公平。

其次,社会平均工资确定不统一,也不够科学。目前,社会平均工资的确定是各个社保管理机构以各省、市、县统计部门提供当地本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自行确定的,这样,在同一城市里的企业,因在不同的管理体制下参保,由于统计口径、统计数据来源不同,社会平均工资也不同,从而使企业与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及其退休待遇水平均不一样。

以上这些差别不仅造成了企业与企业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的心理不平衡,挫伤了企业与职工的缴费积极性,是保险基金收支难以平衡原因之一,而且还严重影响了公平与效率的实现。

(四)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的长期目标与近期需要相脱节

按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现行养老金实际替代率水平远超过当初制度设计时的60%的替代水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低水平、广覆盖”的初始目标难以实现。其原因有二:

第一,部分人员按老办法计算待遇高。老待遇由三块组成:(1)基础养老金,即按职工退休前的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计发(职工退休前一般工资都比较高,打折比例也高,多数人员按90~95%.有的达到了100%,因此基础养老金比较高):(2)津贴与补贴,即各种生活补贴和福利性补贴;(3)调整养老金。按老办法计算待遇高的原因:一是基数高,即在计发工资基数上,把岗位技能工资(各行业岗位技能工资水平都不一样,有的企业把职工在职期间的活工资部分带人了退休)作为退休费计发的基数;二是统筹项目繁多。一些福利性的项目如洗理、书报费等都纳入了退休金之中。三是待遇调整幅度大。1994—1999年期间,年年增调,上调幅度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年增长水平只有7~8%,而养老金增调一般按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80%进行调整。特别是在原行业“条条管理”体制下,行业企业之间的待遇调整水平差别大。有的增调高,有的增调低,有的年年调整,有的并非年年调整。总之,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与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没有做到有效衔接。

第二,部分行业企业退休人员(特别是在过渡期办理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待遇亦高。其原因主要是计算指数 (所谓指数是指职工历年缴费工资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平均比)的方法不合理。行业企业职工1996—1999年的缴费工资是按原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进行封顶的,而计算指数时用地方的社会平均工资,这样分子大,分母小,得出的指数就高。国家政策规定,职工缴费工资不得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300%,这一规定就意味着指数不能超过3.0.但是有些地方在出台《并轨方案》时,规定按地方历年的社会平均工资计算指数,而对指数又不进行封顶和保底(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参保人员历年平均指数高达10;有的只有0.1,与国家政策规定的最高缴费封顶目标3.0、最低保底目标0.6相差甚远),忽视指数在计算待遇中的重要作用,于是,就出现了过渡性养老金“暴发户”现象。对此,我们可以从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来分析。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公式是:上月社平工资×1.2%缴费系数X指数X视同缴费年限(即工龄)。由此可知,缴费年限短,计算平均指数就高,如果指数不封顶,视同缴费的年限长,那么,退休金会高得离谱。如1999—2000年民航系统的飞行人员退休时,其指数均在8左右,按新的办法计算,其月养老金均为2000元左右。

资料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上述因政策缺乏效率,且政策过渡没有作有效衔接,以及操作管理过程不规范等,使过渡期内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普遍有所提高,有的甚至出现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高于在职职工工资水平的倒挂现象,使养老金替代水平近期需要与长期目标相脱节。但是,笔者做过预测,如按照新的计算方法,过渡期结束后办理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将大幅度下降,有些企业已经看到了这一发展趋势,于是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即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从表l中的数据情况看,目前替代率高似乎是一个全国性问题,大大高于西方发达国家25~50%的水平,这不仅严重影响在岗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而且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亦不相适应。高替代率除违背了公平性原则和制约了国家的竞争力外,还有其他危害:(1)提前退休膨胀;(2)企业逃税或逃费;(3)在缴费率和替代率都较高的情况下,企业一般不愿或无力再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使第二支柱、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发展空间,导致“三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呈现“跛足”局面。

(五)管理体制不顺对公平与效率的影响

目前,在养老保险制度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管理体制分割、不顺,管理责任不明,管理事权不分,社会化管理程度不高,社会统筹割据等,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劳动力流动困难,养老基金难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剂,从而不仅影响社会公平的实现,也阻碍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由于统筹层次受地方“块块统筹”管理的限制,因此,养老基金不能在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不发达的贫困地区进行调剂,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其养老基金积累已达几百个亿,而老工业地区及一些经济不发达的贫困地区收不抵支;正因为统筹层次低的原因,有关养老保险具体的改革方案、政策制定和基金的调剂等问题都是由地方政府决定的,而各地在缴费和待遇标准等具体政策方面千差万别,致使劳动力跨区域流动也存在诸多的困难。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1.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与其改革要求不相适应。“十五计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的试点方案》均明确提出了这一体系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样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体系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目前经济体制改革不仅只是国有企业改革,而且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科研单位都在进行改革,这就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垂直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虽然中央10号文件和国务院28号文件对社保机构管理体制问题分别作出了“实行系统管理”和“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的表述,但由于种种原因,垂直管理体系没建立起来。管理体制不顺不仅严重影响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和社会保险管理的规范化,而且,对整个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也有着负面的影响。

2.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养老保险管理上的责任不够明晰。特别是在基金的管理上,从1998年以来,为了解决养老金的拖欠问题,中央财政多次以借款或转移支付的方式补助地方政府,但许多地方政府把向中央要求资金支持作为解决本地区资金不足的重要渠道,好像确保发放的责任在中央。在 1999年补拖欠的过程中,由于中央财政分配不均,还引起一些风波,造成“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负面影响。有些地方甚至虚报养老基金缺口,以此骗取中央财政的支持。

3.养老保险制度上的“条块统筹”、“块块统筹”管理仍然存在。从“条块统筹”管理体制看,虽然国务院于1998年9月将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但这种管理是以省级为单位的“条块统筹”,也就是说,这种管理只不过是从行业过去的“条条统筹”过渡到了以“条”为主的“条块统筹”的管理模式罢了。即对省级社会保险部门来说是“块块”管理,对行业垂直管理的性质来说还是“条条”管理。如金融、邮政、电信等系统在市、县、区的职工,其养老统筹关系在省一级管理;部分交通、中建系统在外省(深圳、上海、厦门、重庆等)的职工,其养老统筹关系在湖北省。由此看来,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虽然系统统筹的范围缩小了,但其垂直统筹的性质没有多大的改变。从“块块统筹”管理体制看,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多数地区还停留在县、市级统筹,基金管理十分分散,抵御风险能力十分脆弱。90年代以来,尽管国务院多次提出养老保险逐步实行省级统筹,但是直到1997年仅有13个省市实行了省级统筹或建立了调剂金制度。在中央和国务院强有力推进下,1998年底,约有29个省区市实行省级统筹或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完成了从县市级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的制度变迁。但是省级统筹并没有能够解决日益深化的全国性养老支付危机,除广东、上海等少数地区有节余外,几乎2/3以上省区市收不抵支,形成巨额的养老金赤字。尽管从全国来看,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余额在逐年增长(从1995年的430亿元上升到2000年的800亿元),但是分布不均衡,70%集中在东南沿海几个省,由于地区利益刚性,使畸轻畸重的养老保险负担得不到有效的调节。特别是中央政府无力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调配、调剂养老金,也就是说无法解决各地区养老基金收支能力的差异性和不公平性。这说明省级统筹仍然是“块块专政”,块块管理体制成为实现社会养老保险所要求社会公平的天然屏障。总之,“块块专政”和“条块专政”的弊端,不仅冲击了地方养老保险统筹的正常秩序,造成了劳动力市场的人为分割,阻碍了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进程,阻碍了经济的发展,而且还影响了整个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进行,不利于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两个目标的实现。

4.管理权过于集中。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既是养老保险费征收的主体,也是养老基金管理的主体,还是养老金发放的主体。特别是省一级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行政管理职能和基金业务管理于一身,即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行政管理与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用都由一个机构承担,致使养老保险费收缴漏洞多,不能足额收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养老保险管理权力集中在一个部门,必然会失去有效的监督和控制。这既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又影响工作效率。

5.在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上没能真正与企业经营分开,企业仍代为管理养老保险有关业务。这种管理方式的危害是:一不利于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的社会化管理,二不利养老基金的收缴,特别是养老保险费改税务征收后,与税务部汀现行管理不配套,三是责权不明,四是管理效率不高。

第四篇: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的缺陷

一、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流失严重

(1)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使基金流失严重。在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中,各地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均由当地的民政部门一家负责,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因此地方政府常常利用监督机制的漏洞,挤占、挪用、挥霍农民养老金,使基金的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2)在基金的正常管理中也会出现基金流失。我国的相关政策规定,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只能购买国债或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基金增值渠道单一,且基金存入银行利率明显低于给付利率,出现利率倒现象,结果是保险费征收的越多,基金收支赤字就越大。随着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国家在解决农保基金支付风险上采取单纯依靠降低个人账户给付利率消极的做法,实际上违背了当初对已经投保农民的承诺,农民对投保的信心大打折扣。

(3)农村养老保险机构也在不同程度上挤占基金。由于近几年保费收入不断下降,农村养老保险机构的经费常处于无从着落的状况,而财政又不补贴支持,致使农村养老保险机构面临生存危机,挤占基金应付日常开支的违规现象普遍存在,也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流失严重。

(4)一些部门利用非法手段也是造成基金流失的原因之一。一些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部门为自行寻求增值渠道,违规投资、担保、挤占、挪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部分基金血本无归。

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单一,保值增值能力差长期以来,我国政府考虑到国内经济尚不稳定、资本市场发育不成熟、投资风险大的现状,为了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限制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投资渠道非常狭窄。如此单一的投资渠道,形式上保证了基金的安全,实际上却使养老保险基金面临通货膨胀贬值的风险,影响了其保值增值的能力。从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实践来看,这种单一化的投资渠道,根本不能保证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无法实现对参保农民基金增值的承诺,极大影响了广大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因此,积极探索多元化的基金投资渠道是解决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要求的迫切需要。

三、缺乏科学的投资风险防范机制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应该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实现保值增值,其投资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安全性原则,在确保投资安全的基础上使养老基金保值增值;投资策略应当分散化、多样化,但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投资风险防范运行机制,与国际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第五篇: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平均寿命延长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实施 ,未来中国的老年人口将变得越来越多,加上城市化、家庭小型化的快速发展趋势,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老年人群体对社会福利的需求将大幅度的增加,这对目前国内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新的的挑战

日本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老龄化的程度远高于中国,在养老保险政策特别是在农村养老保险金的制定及实施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国民年金制度,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和农民年金制度构成

国民年金制度

国民年金,即日本全体国民皆可以享受的养老金制度,也是日本的基础养老制度。具有参保资格的人员分为二类:20-60岁的农民,个体经营者等;厚生养老金制度的加入者及各共济组合的成员和前者参保者的配偶。参保农民每月定额缴纳

1.33万日元,凡加入时间在25年以上,年龄在65岁以上的参保者均可领取基础养老金,加入该制度40年的参保者,退休后每月可领取最高6.7万日元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照责任共担原则,其财源构成,国家负担三分之一,其余部分由个人缴纳

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

日本政府为向不满足于基础养老金的农民参保者提供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险,缓解不同参保者间的差距,于上个世纪80 年代实行了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1991 年开始实行国民养老金基金制。规定凡满20 周岁以上60 周岁以下的农民均可自加入,每月需缴纳“附加保险费”,满65 岁后,除可获得基础养老金外,还可获得“附加养老金”;凡被豁免缴纳国民养老金保险费及申请加入“农民年金”者,则不得再申请加入国民养老基金,已加入的中途不得退出。此类养老金的支付分为无期与有期两种,标准金额可自主选择,同时享受税制的优惠。

农民年金制度

农民年金制度是1971 年1 月建立的。它对作为国民年金被保险者的农民,在支付国民年金的基础上,就经营权转让及老龄等两个因素进一步支付的年金。该制度旨在稳定农民晚年生活,提高福利水平,是国民年金制度的重要补充。不同的是,农民年金的加入并非强制性,完全尊重农民个人意愿,由个人自愿提出申请缴纳保险费。但申请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凡满足必要条件者,当被保险者跨入老年行列,若转让其经营权,则与缴纳保险费的期间相适应,支付其经营转让年金,若不转让经营权,则被保险人在满65 周岁时支付其农民老龄年金。农民年金制度运转的主要经费来源是保险费与财政补助,财政补助比例依据参保者的年龄和参保年限而规定不同的补助标准

对中国养老保险的启示

借鉴日本在老年养老保险制度上的成功经验对我们国家未来面对新形势及制定相应的政策

有着积极的作用。

加快经济发展,为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提供雄厚经济来源

日本的经济发展为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的解决作了较充分的物质准备,而我国经济发展只为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提供较少的物质准备。所以完善我国养老保 险制度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在大力发展我国经济,增加居民收入,扩大企业利润.提高政府收入,使养老保险能有充分的资金来源,从而避免养老金支付危机的发生, 为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打下雄厚的物质基础。

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

公平的养老保障制度应该没有身份的差异,无论是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还是企业 员工、自由职业者,或是农民工,各人均应承担相同的自缴比例,到期均可以享受平等的社会养老标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通过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大力发展企业(职业)补偿养老保险。

为了弥补统一制度后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下降,则必须大力发展企业(职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尤其是企业(职业)年金。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即建立基本养老保 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建立辅助的护理保险制度

在人口老年化的同时,我国近年来还实行计划生育制度,结果使我们下二代年轻人的数量急剧 减少,再加之女性的职业化日趋普遍,我国传统的老年人“家庭护理”越来越不能满足老年人生活的需求,并且在一定意义上说将来老年人的“家庭护理”已经是不 太可能。鉴于此我国也应象日本那样建立护理保险制度。通过护理保险制度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规范和高效的养老保险制度与医疗保险制度,为广大养老家庭提供各种生活服务

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够向能够向老年人提供综合的福利及医疗服务。将原来分离的老年人福利制度和老年人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整合,可以创建了一个方便、公平、有效的全体社会支援的老年人护理体系。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筹资渠道少、筹资能力弱

目前农村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国家财政投入,二是农村集体经济,三是农民自身收入。在国家财政投入少,农村集体经济给予补助的政策落

实出现困难的条件下,农民收入水平低、收入增长缓慢更加大了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难度。2003—2007年,农民总收入的年均增长率只有10.36%,落后于同期我国GDP年均10.6%的增长幅度,也大大低于城镇居民收入水平。这直接制约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

保险覆盖面有待扩大

我国农村参保人数占全国农业人口的比重只有7%左右,占第一产业即从事农业生产 的人口也只有平均15%左右

导致我国养老保险覆盖面窄的原因如下。 (1)个人参保意识不够高。(2)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力度不大。

保障水平偏低

(1)集体经济薄弱,个人收入增长缓慢。保险标准低。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完全积累型的个人账户制,养 老金水平完全取决于账户积累期限和积累规模,投保期限越长、缴费金额越多,收益就越多。其实质更类似于一个低保障、低缴费水平的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储蓄计划,如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只能领 取4.7元。如果一次性缴费100元,对于现在20岁的人来说,到60岁时开始领保险金时,每月也只能拿到104元。这样的保障水平显然难以满足农村老年 人的生活需求,难以真正实现养老保险的功能

(2)基金保值增值效率低。

3.管理机制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善

(1)政府功能未充分体现。

(2)管理体制不够健全。

(3)改革措施不协调,束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

基金管理较为松散。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采取属地化的管理方式,并下放到县级,而我国很多县级财政为“吃饭财政”,难为当地的农村养老保险提供财政补贴,资金挤占挪用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公共财政难以执行统一的管理监督,无法及时化解财务风险,造成了极大的财政隐患。在1999年农村养老金移交劳动部门之前,农村养老保险机构靠提取3%的管理费维持运转,农村养老金被挪用和违规拆借所造成的损失也难以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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