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报废管理制度

2022-08-20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人类社会人们行为的标准。我想学习制定制度,但不知道该如何写?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物品报废管理制度1》,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物品报废管理制度1

物品报废管理制度(1)

力邦测控设备(洛阳)有限公司文件 公司[2016]新06号

物品报废管理制度(试行)

1 目的

为规范物品报废工作的管理,确保物品的正常使用寿命,努力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 3 定义

3.1报废品是指没有使用价值或者没有利用价值的物品. 3.2报废品分两类:普通资材和固定资产. 4 作业流程和制约

4.1企管部为物品报废的管理部门,对于物品报废的评审工作进行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出本制度的修改意见。

4.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要申请报废处理的提报,并根据报废物品的性质填写《非固定资产物品报废申请单》或《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

4.3 现仓库报废物品由企管部提报,同样根据报废物品的性质填写《非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或《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

4.4评审组对非固定资产及原值金额500元(不含)以下的物品进行评审后在《非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或《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上签字确认;

4.5 对金额在原值金额500(含)元以上的或固定资产报废时在评审组评审后并在《非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或《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上签字确认后,报总经理审阅签字确认; 4.6 企管部仓库仓管员根据评审的意见进行报废处理。

4.7 报废处理回收的资金交企管部财务入账。 力邦测控设备(洛阳)有限公司文件 公司[2016]新06号

5 管理责任

5.1 公司所有人员对报废物品不能随意乱丢乱放,根据规定放置到规定区域;

5.2 公司所有人员在执行此报废程序时,对涉及到各职能部门不予处理或拖延处理的,按照公司规定给 于处罚;

5.3 如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按公司相关制度的相关事项进行处罚。 6 评审组名单

总经理助理 企管部部长 产品部部长 技术部部长 营销部部长

6.1 部长出差及其他原因不能参与评审时,需要指定人员代替参与评审。 7 相关表单

《非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 8 施行日期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力邦测控设备(洛阳)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7日

主题词:物品报废

抄送:总经理(1)

承办单位:企管部 共(6份)

第二篇:物品报废管理制度

一. 目的:

1.1

为了控制产品批量报废,提高个人质量意识,减少公司损失,加强自我监督能力,

提高个人责任心,特制定本标准。

1.2 为控制物品的报废活动,加强对报废品的处置管理和物品成本的控制。

二.

范围

2.1 适用于质量保证部下达产品项目批准决定,投入批量生产(包括批量引导)阶段,产品生产以及技术更改过程中产生的自制件、外协件、外购件报废的处置管理。

2.2 适用于报废品的产生、判定、定置到清理出生产现场,直到回收、销毁的全过程。 2.3 适用于公司同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刀具、夹具、检具、工具、设备等所有报

废产品物料

三、

相关术语

3.1

报废品:无法通过返工、返修恢复其预期功效,且不能作为让步处理继续使用的不合格品。

3.2

报废:对报废品进行申报、评审判定、处置、处理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四、

主要部门职责

4.1

相关部门:初步鉴定产品物料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并开具报废单

4.2

品质部:根据相关鉴定结果判定是否报废

4.3

行政部:根据相关材料特性寻找相关废弃物料处理单位(变卖)

4.4

财务部:负责废品损失及向供应商索赔的核算和资金回笼工作。

4.5

相关部门:报废品所在单位负责报废品的标识、集中存放、保管、记录、定期申报,并对产生报废的责任单位进行初步判定;

4.6

生产管理部:负责制定各种零部件返工工时的计算;负责编制由于产品工废而需增

加的物料补充计划; 4.7

采购部:参与外协件、外购件料废的判定,并负责料废品向供应商的索赔工作; 4.8

废品场:负责全部工废品及供应商不愿退回的料废品的接收和处理;

五、

标准内容:

5.1、报废类型:

5.1.1 因客户工程更改或工艺改进;使原有产品物料报废

5.1.2 因库存时间过久性能或颜色有差异;导致产品物料报废

5.1.3 生产制程中或周转过程所出现的不良品;导致产品物料的报废

5.1.4 品质部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不良品

5.1.5 品质部在做各种破坏性实验时导致的产品物料报废

5.2、报废品的控制:

5.2.1 如报废品含组件;仓库需退回生产制造部门将可用零件拆除后方可报废。拆下的零件经检验合格后入库;生产制造部方可使用。

5.2.2 品质部在接到报废单后;对产品物料进行品质判定;物料及单据核对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5.2.3 如判定产品物料与报废单不符或不合理;则单据退回相关部门重新处理或重填单据。

5.2.4 如品质部门确认无误则签核单据并送相关部门;财务部核算成本。在报废产品物料上填写报废标识。

5.2.5 申请部门按照报废单据核准的处理方法;将相关产品物料送到指定的地点报废处理。

5.2.6 外购的产品物料放于退货区;由采购部统计数据联系供应商办理退货。

5.3、工作流程

5.3.1报废品的预判定:发现不合格品的各单位负责人根据不合格品的状态对其进行预判定,并及时通知最终判定人员对其进行最终判定(一般在发现不合格品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判定工作)。通常对不合格产品采取的处理方式有:

a)拒收;

b)返工; c)返修;

d)让步; e)报废。

5.3.2 报废品的判定及记录:

5.3.2.1料废品由发现单位填写《料废通知单》报材料实验人员或回收鉴定人员对其进行最终判定,《料废通知单》上应注明料废品的生产厂家、数量、损失工时及损失费用,如果产生连带件损失,应将连带件的数量、损失工时及损失费用加上;最终判定后由发现单位将所有报废品运送至回收指定位置。

注:发现单位必须将料废品及连带报废品拆解成最小的供货状态。

5.3.2.2工废品由发现单位填写《工废通知单》,交由责任单位主管以上领导或其授权人签字认可后(如果责任单位不认可,由材料实验人员或回收鉴定人员对责任单位进行最终确认),报材料实验人员或回收鉴定人员对其进行最终判定,《工废通知单》上应注明造成工废的责任单位、工废品数量、损失工时、损失费用;最终判定后由发现单位将所有报废品运送至回收指定位置。

注:批量生产后由于客户设计更改导致的产品报废算工废,由客户承担损失。

5.3.2.3 工具报废由使用单位填写《工具报废通知单》交由责任单位主管以上领导或其授权人签字认可后,将报废工具归还仓库;仓库管理员必须交由最终判定人员进行最后的判定方可报废;

5.3.2.4 刀具报废由使用单位填写《刀具报废通知单》交由责任单位主管以上领导或其授权人签字认可后,将报废刀具归还仓库;仓库管理员必须交由最终判定人员进行最后的判定方可报废;

5.3.2.5 检、量具报废由使用单位填写《检、量具报废通知单》交由责任单位主管以上领导或其授权人签字认可后,将报废检、量具归还仓库;仓库管理员必须交由最终判定人员进行最后的判定方可报废;

5.4 已判报废品的处置

5.4.1回收鉴定人员将所有的已判料废品做出特殊的标识(能防止被再利用)后,由仓库物料员送到到废料房统一管理,并及时地将料废品及其连带报废件退回供应商。

5.4.2凡是已判定工废的产品,经品质部或专业厂认定仍有利用价值的,由品质部回收鉴定人员按照《回收鉴定管理办法》组织回收利用。

5.4.3凡是已判定工废的产品,经品质部或专业厂认定无利用价值的,由仓库部门每天将其运送到仓库统一管理,并及时地将工废品送至废料场。

5.4.4 如果供应商不愿退回料废品,该料废品等同于工废品处理。

5.4.5 对报废的刀具、工具、检、量具都必须由仓库物料进行统一的管理;防止再次流出仓库被使用;

六、

报废品造成的损失计算及处理

6.1.1生产部在制订计划协调时需要对由于自制件报废产生的缺额进行补料,在编制生产计划时考虑增加物料需求计划。

6.1.2仓库部门负责对外协件料废品的汇总统计,对因产品报废产生的缺额,提供物料需求补充计划。

6.1.3生产部每月对各类工废品进行统计分析,将分析报表报送财务部。财务部每月(或每生产批次)对废品损失统计核算,对各责任单位生产成本进行核算和考核,公布废品损失金额,并将核算结果报送品质部。

6.1.4凡是由料废造成产品报废的,由采购部对其进行统计、核算,经财务部审核后,向供应商进行索赔。供应商承担相应的工时费用和牵连报废费用,外加料废品价值

10%的管理费用。如果采购部不能向供应商索赔,由财务部将所有损失划归采购部。 6.1.5 如果各责任单位(包括供应商)对品质部的判定持有异议,可以在三个工作日(供应商在接到《料废通知单》的当日)内向品质部提出申诉,品质部负责成立由各部门参加的小组对其进行评审,如果责任单位胜诉,将拆回原判,并通知财务部将责任单位的损失补回;如果责任单位败诉,则维持原判。

6.1.6 各种工具、量具、检具无论是否属于自制或者购买,一律计入生产成本中,造成的报废同样计入各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中,对并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绩效考核;

备注:外协件自入库后,如再发现不合格全部视为料废或工废。

第三篇:物品报废

物品报废管理制度

一、 目的

为规范物品报废工作的管理,确保物品的正常使用寿命,努力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物品报废管理的控制过程

三、 报废流程

由物品使用部门管理人员进行申报并填写《物品报废申请单》后由各级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理。报废处理时要求物资、财务和使用部门同时在场才可进行报废处理。

四、各部门职责

1、各物资使用部门负责相应的废旧物资的识别、初步鉴定、报废物资由物资管理部统一进行管理。

2、使用部门、物资部、财务部负责欲报废物资的联合鉴定。

3、物资部负责报废物资的回收、整理、分类、建档、处理并配合财务部处理资金。

五、报废物品的回收、保管、处理

1、所有报废物品由公司物资采购部统一回收存放。

2、库房管理人员对废旧物资进行保管统计,定期向部门经理呈报报废数量,部经理要及时向分管副总《废旧物资明细表》,物资部依据规定做出处理。

3、在回收各类物品前,物资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步鉴定,以免对有利用价值的物品当废品处理,造成浪费。

4、执行以旧领新的物资交旧时需使用人员进行确认签字后,库房管理才可办理以旧换新。保管按一对一原则登记交旧领新台账,并办理领新手续。

5、对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交回旧物品的,必须由使用部门出据借用手续,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提前领用,但领用部门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交旧手续,否则采供部有权在下一次领用物资时,拒绝领用。

6、对工程项目余留物资、原库存积压的物资不能再利用的, 由工程部结合财务部估价后按报废材料处理。

7、各类废旧物资报废后,如确认无外卖价值后,物资采购部必须记录其处理情况(处理日期、去向等)。

六、报废物资的审批

1、各部门废旧物资必须经过各专业人员确认,部门经理核实后,报公司物资采购部复检回收。

2、专业人员(使用者或外请业人员)对拟报废物资进行复检鉴定,确认不可修复利用后,由分管副总批准报废。

3、物资采购部编制报废物资明细清单及价值表,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批准后实施报废。

第9条报废设备的审批

1.行政部物资设备主管每月初将各使用单位填报的“待报废物品鉴定申请表”进行汇总。

2.行政部物资设备主管在一周内核实《物品报废申请单》的内容,对需要实地鉴定的设备,行政部应会

同使用单位进行现场鉴定,提出报废意见,由行政部经理签字。3.行政部将初审通过对《物品报废申请单》交财务部。

4.财务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根据财务管理要求出具财务意见,财务部经理签字同意后呈报公司主管领导 审批。

5.对于未批准的待报废设备,由行政部向使用单位反馈结果。第10条报废设备的出账及实物处理

1.行政部、使用单位、财务部根据批准后的《物品报废申请单》进行除帐。

2.行政部会同使用单位、财务部及审计、监察部门,对报废设备进行变卖处理,处理资金交财务部。第11条物品报废标准

1.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效率低且不能改装利用的物品。2.因事故或其他灾害是设备严重损坏且无法修复的物品。3.耗能过高而不能转用、改装的物品。

4.腐蚀过度或性能低劣无修复价值或继续使用会造成事故和环境污染;严重跑、冒、滴、漏的物品。

第四篇:民爆物品管理制度1

贵 州 省 六 盘 水 至 镇 宁 高 速 公 路

六枝至镇宁(第三合同段)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张晓新

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 六镇高速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二0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民爆器材领取清退制度

1、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领取清退制度。

2、专职爆破员在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规定。

3、现场代班的班组长和安全员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爆炸物品严格清点,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不得漏填、徇私。

4、爆破员下班时,将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入库,不得私自存放和转借他人。

5、保管员对支出和清退入库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清点查对,在确认无误后,再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二、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

(一)六严禁:

1、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

2、严禁在库区吸烟,动用明火。

3、严禁把易燃物品带入库区。

4、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库区。

5、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它活动。

6、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打猎。

(二)十不准

1、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

2、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

3、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

4、未持证的雇用人员不准发放。

5、炸药、雷管箱,箱子上无锁子不准发放。

6、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

7、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8、超期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准发放。

9、洒后领取不准发放。

10、违反规定的不准发放。

三、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规程

1、雷管、炸药都是容易发生爆炸的危险物品,要求在储存运输和使用时,小心谨慎,妥善保存,不准混拿混放,不准同其它铁器碰撞、摩擦。

2、炸药、雷管库房内,必须有10厘米的垫木,存放时要离开墙壁10到20厘米,箱与箱之间应留有间隙,以便空气流通。

3、存炸药、雷管,商标朝外,堆垛整齐,按购买的先后次序分别存放,以便核对和查看。

4、发放火工品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并按审批手续和各种规定进行发放,严禁雷管、炸药一起发放或领用。

5、爆破人员必须由市民爆科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证件后方可上班作业。不经培训不准上岗。

6、放炮员在装炮时,不准在电器设备附近和人多处装配,放炮时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戒岗哨和标记,不准放明炮、糊炮、明火放炮明火作业。

7、放炮后,发现有瞎炮时,要及时按规定处理,放炮器应随身携带,不准同火工品放置在一起或无人管理。

三、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教育制度

1、相关人员要熟悉国家在民爆器材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

2、对接触民爆器材的人员,要经常教育,使其懂得民爆器材的特点、性能和保管、看守、发放、使用、运输等安全技术要求。

3、分管领导要经常教育管理民爆器材人员,对民爆物品及库房要及时检查,把事故消灭萌芽状态。

4、“六大员”必须熟悉本专业的操作规程。

5、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作业证,方准上岗。

四、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警卫看守制度

1、看库人中央政治局定要坚审工作岗位,经常察看库区周围的情况,及时处理库区的隐患。

2、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不准在警卫室内饮酒、请客和留宿外人;对因公需要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要认真检查,做好登记。

3、坚持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加强防盗、防火和防破坏等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4、看库人员经常检查库区的安全设施,发现损坏和失修,要及时报告领导,并督促迅速采取措施。

5、值班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对看守人员,经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解决消除,以确保火工品库安全。

五、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运输制度

1、长途运输民爆器材时,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严禁无证运输。

2、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拉运民爆器材时,必须备有篷布,包装牢固、严密,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标志,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畜力车、拖拉机和拖挂等车辆运输民爆器材。

3、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混装,不准同车载运易爆物品和无关人员。

4、运输途中,要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严禁超速行车,前后车辆要保持安全距离,途中停歇时要建筑物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派专人押运,并随车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许可证,服从有关人员检查。押运员不准座在驾驶室内,禁止在车上吸烟,动用明火。

六、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1、对民爆器材管理的领导,必须按照“民爆条例”的要求,对民爆物品进行严格管理,考察配设工程技术人员,段(班)长和六大员(即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看守员、驾驶员)等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对不符合的人员要及时更换。

2、主管民爆器材的领导,每月要召开一次专业全会,研究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做到会议有记录,整改有措施,落实有效果。

3、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看守员、押运员和汽车驾驶员,各自坚守守岗,遵守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公安机关,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以确保安全。

4、使用民爆器材人员,都要与主管民爆器材的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要认真发行自己的职责,如有违反,必须严肃处理。

5、在实际工作中,遇有和岗位责任制不相适应的地方或特殊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经矿务会研究,做出决定,不得擅作主张或自行修改。

七、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定员量制度

1、使用民爆器材,一定要根据当班生产任务,确定当班领用的数量。

2、火工物品执行逐级上批制度,审批时一定要核实用量审批,违者要追究责任。

3、当班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如数清退、严禁私存乱放、转赠他人。

4、从事爆器材使用的人员,一定要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

5、库房储存量,应按照分安机关核定定量储存,严禁超量存放。

八、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批购制度

1、爆炸物品的购销渠道,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

2、批购爆炸物品时,由分管副矿长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进行批购。

3、对公安机关所批复的火工品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更不得涂改,并及时与财务人员对帐。

4、临时、少量地购买民爆器材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凭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到指定供应点购定。

九、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检查制度

1、分管民爆物品的领导,负责组织本矿民爆物品安全检查工作。

2、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有无隐患和漏洞及整改措施。

3、检查库房门窗、门锁是否牢固坚实,库区内的避雷、照明、通风、消防、防扩网等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4、检查民爆器材,帐物是否相符,发放手续是否健全。

5、检查“六大员”是否持证上岗,能否坚守岗位和认真负责地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检查主管领导对民爆器材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否重视,是否列入议事日程,对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研究、检查和整改。

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废品销毁制度

1、经检验,确定不能使用或失效的民爆器材,要及时销毁。

2、需要销毁的民爆器材,必须认真清点,按品种、数量分类登记,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公安局审核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自行处理。

3、爆炸物品的销毁必须场制定销毁方案,经分管领导签字,市公安批准,方可执行销毁。

4、销毁后,严格清理现场,对未爆和飞散的物品,应及时收集再次销毁,直到彻度销毁完为之。

十一、民爆物品行业管理制度

1、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民爆条例》和民爆物品九种安全管理制度,十项管理责任制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2、购买爆破器材时,根据单位用量做出计划,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到所在地派出所申述盖章,再到公安局民爆科办理购买,后持有关证件和手续到物资公司购买,绝不能私购乱买,并保证储用安全。

3、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能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的爆破器材,要分库储存,要专库专用,不能存放其它无关物品,库房24小时执行双人看管,并养犬,以防万一。

4、要建立健全出入库检查、登记、收发制度,爆破器材的发放要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5、放炮员领取爆炸物品时,要根据放炮指示单的要求,做出计划用量,并经领导批准后,持指示单向保管员领取爆破器材,保管员审查后,按领导批示的数量发放,不能多发,也不能少发,无领导批示的保管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6、放炮员领到爆破器材后,不得在中途停留或让人转捎转带,更不准乱扔乱放,要直接送到使用地点,放在牲畜难以到达、不被雨淋和阳光爆晒、地势较高面放炮员又能随时看到的安全地点。

7、爆破完毕后,经认真核对和剩余的各类爆破器材,及时清退,不准挪作它用或交下一班使用。

8、运输爆破器材,要指定专人押运、并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证件,服从有关人员的检查运输途中,不准吸烟和动用明火。

9、利用班前班后和中午休息时间,对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10、凡使用的雷管,都必须编号,不编号的雷管,不得发放使用。 十

二、防止民爆物品丢失措施

1、主管民爆工作的领导,每月要召开一次专业性例会,研究、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对从事民爆工作的五大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的学习,使其熟悉民爆器材的性能、特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2、必须保证库房的门窗、门锁坚实牢固,库区的防盗、防爆、防潮、防火、照明等安全技术设施,齐全有效,而且要养犬,实行“人防、技防和犬防”三结合,防患于未然。

3、爆破器材的购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到指定的地点购买,严禁超区域审批,跨乡镇购买和供货,更不能自由买卖,违者追究责任。

4、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执行,超量审批的,领导不得批示,无计划和爆破指示单的,雷管未编号的,超期变质的性能不详的保管不能发放使用,而且要做到“出入库登记天天有,数字清帐物符,日清月结差错无”

5、爆破现场使用的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对实际消耗和剩余的民爆器材,安全员要监督检查,严格清点,及时退库保管,且要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即放炮指示单,不得漏填,不得徇私,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爆炸器材的运输,以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方准运输、短途运输或免办。拉运民爆器材时,包装一定要牢固、严密,并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物品的标志,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拉运,不准在人烟稠密,重要建筑物旁停留,押运员要随车押运,不准私自离开,保证运输途中的安全。在到达库内时,要协助保管员清点入库数字,确认无误方可离开。

7、严禁使用柴油车、翻斗车、拖拉机、电瓶车、摩托车、自行车运输民爆物品。

8、停工停产期间,要将本单位的民爆器材,送市物资总库保管,职工回家时,要严格检查,集中送站,绝不能把民爆器材带走,流失于社会,造成不安全隐患。

十二、爆破工作领导人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做好本职工作。

2、负责制定本单位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

3、监督本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4、负责本单位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5、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6、负责组织爆破安全、业务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人员、爆破器材仓库管理人员,严防民爆器材的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与爆炸案件的发生。

十三、安全员岗位职责制

1、认真执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受公安机关委托,对生产、储存、使用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各种规章制度的落实。

2、爆破时,要按规定设好警戒,确保安全爆破后,要核对炮数,并协助爆破员处理瞎炮,按规定时间和安全情况解除警戒。

3、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发生事故要查明原因,遇有特殊情况有权制止爆破。

4、对领取的爆破物品使用情况,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5、接受本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监督检查。 十

四、爆破段、班、组长岗位责任制

1、遵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与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3、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细则和民爆器材的保管、使用和搬运制度。

4、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

5、检查爆破器材的使用情况,现场的遗留物剩余的民爆器材,及时清退入库情况。

十五、爆破员岗位责任制

1、遵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严格遵守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细则,确保安全爆破。

3、按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

4、严格执行领取清退制度,剩余的爆破器材当班清退,严防丢失、被盗、并严禁私自存放、赠送他人和炸鱼炸兽等。

5、爆破后要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和处理。 十

六、爆破器材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1、遵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按照本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2、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的库内,不准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要分库存放,不得与其它物品混在一起。

3、严守工作岗位,严格规章制度,严密出入库手续,坚持日清月清和帐目清、帐物相符。

4、发放爆炸物品时,要查对各种证件、手续,按批准的品种、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对清退回来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检查清点后入库,严格登记手续。

5、必须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对过期、受潮和变质的爆炸物品要及时处理,需要销毁时,要及时报告单位领导,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

6、经常保持库内、库区消防和安全设施的齐备,校能良好,拒绝发给非爆破人员民爆器材,做好防盗、防潮、防爆、防洪和防破坏等安全防范工作,保证储存安全。

十七、民爆器材库房看守员岗位责任制

1、要严格遵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2、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不准在警卫室饮酒、会客和容留外人在库内住宿。对因公入库的人员,要认真检查有关证件,填好入库登记簿。

3、坚持昼夜值班制度,白天注意观察周围动向,晚上不准睡觉,在库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切实做好检查、防盗、防火和防破坏等安全工作。

4、对进入库区内的送货车辆进行警戒,直至车辆出库,库内严禁烟火。

5、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做到安全设施齐全,性能有效。如有损坏失修,及时报告解决。

十八、拉运民爆器材汽车驾驶员责任制

1、遵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民爆器材的运输工作。

2、拉运爆炸物品时,保持清醒的头脑,精力充沛。

3、拉运爆炸物品时,须持有公安机关批准和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安全拉运。

4、运输爆炸物品时,车辆必须安装灭火器材,性质抵触的爆炸物品拒绝同车载运,途中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

5、运输爆炸物品时,要做到遵章守法,安全运输,到达库区时要配合押送员、保管员清点核对数量。

6、不准使用拖拉机、柴油机、电瓶车、翻斗车和畜力车拉运爆炸物品。 十

九、民爆器材押运员岗位责任制

1、认真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对民爆器材的押运工作。

2、购运爆炸物品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批准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安全运输。不准在市内繁华街道、人员密集和主要建筑设施附近停留,严防丢失和发生意外。

3、押运爆炸物品时,不准乘坐在驾驶室内要上车押运,严禁携带火种和动用明火。

4、押运爆炸物品时,装车要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拉运,同时不准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5、装卸民爆器材,轻拿轻放,并在白天进行,运输时不准在阴雨天进行。

六镇高速公路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二0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第五篇:民爆物品管理制度(含运输)1

目录

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总则 ............................ 2

二、 安全例会制度 ........................................ 3

三、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 4

四、 安全检查制度 ........................................ 5

五、 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 6

六、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6

七、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管理制度 ............................. 7

八、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 8

九、盲炮安全处理制度 ..................................... 9

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 10 十

一、民用爆炸物品装卸管理制度 .......................... 11 十

二、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 ............................ 12

1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总则

1、 民用爆炸物品是危险物品,管理不善可能危及生产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必须实行严格管理。

2、 始终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机构,完善仓储设施,严格落实购买、运输、储存、清退制度,杜绝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入社会,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3、 建立健全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从项目经理到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爆破作业施工队的队长是本队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4、 建立和完善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积极组织落实。

5、 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项目安全工作方针、目标、计划措施并组织落实。

6、 组织做好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保管员、押运员、驾驶员、爆破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做到持证上岗。项目部经常开展安全培训,按规定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7、 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对自检或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落实组织整改。

8、 确保充足、有效的安全投入,确保各项安全隐患的整改,开展安全活动,组织预案演练,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9、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案进行1-2次演

2 练,以增强事故防范能力,提高全民对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10、 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等案件,或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应按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管理规定,及时向当地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积极配合案件或事故的调查、分析,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二、 安全例会制度

1、 安全例会的目的是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掌握和了解企业安全工作的状况,研究解决公司存在的安全问题。

2、 安全例会一般每月初召开一次,由项目经理或主管生产的副经理主持,各部室、施工队负责人、安全员参加。

3、 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考评上月安全工作,布置本月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讨论本项目存在的问题,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规定,学习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等。

4、 项目部遇到特殊情况,如有重大安全工作事项需要决定、上级重要安全工作精神传达贯彻、项目部有重大突发性事故由项目经理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专题会议。

5、 每年要组织一次安全总结和计划会议,总结一年来项目部安全工作,表彰安全工作的优秀个人;提出下一年度安全工作目标、采取的计划措施,布置工作任务;签定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职责。

6、 办公室做好会议的组织和记录,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各单位。记录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

3 记录人、会议主题、会议内容等。

7、 项目部及施工队须认真贯彻落实,项目部安质环保部负责对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形成的决议进行督办,落实情况应有记录。

三、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1、 爆破作业施工队的从业人员应经过公安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和操作技能。未经公安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 爆破作业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或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其他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有资质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3、 项目部的保管员、驾驶员、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以及其他特种作业人员须经过相应资格培训,取得与所从事的工作相应的上岗资格后方可独立上岗,对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4、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安全生产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5、 项目部安质环保部每年初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有效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年底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总结。

6、 安全教育培训应做好相应的登记。

四、 安全检查制度

1、检查方式

①定期检查:项目经理部每月1次,工程队每旬1次,班组每周1次,专业人员每日检查。

②不定期、根据季节变化、国家、行业和上级要求组织检查。 ③专项检查:对危险因素较大的施工项目高空作业,桥梁架设,隧道施工、机械设备、爆破作业、职业健康等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2、检查内容:查领导、查制度、查全员安全意识,查安全保障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查安全警示标志,文明施工,查作业区域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等。

3、检查方法:根据工程进度和安全生产形势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采用定期、不定期、专项、专业等形式对本项目施工进行安全生产督查。

4、对安全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问题,施工队必须认真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项目部复查。

5、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每个月定期或不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使用、运输、装卸、保管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做好记录。

6、项目部安质环保部对涉爆施工队现场使用民爆物品台账进行检查,对“四大员”上岗情况进行督察,并将检查情况详细做好记录。

7、项目部安质环保部对涉爆施工队现场使用的炸药、雷管临时存放区的安全管理进行专项检查,安全员、保管员是否在岗,炸药、雷管临时存放是否规范,炸药、雷管领用是否规范,现场有无消防器材等对照标准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8、 每次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负责人、整改的时

5 限、整改的落实情况必须形成记录。

五、 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 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较高的感度,在烟火、摩擦、撞击、电火花、电流等作用下,极易引起爆炸。为防止外来作业的激发能量,对动火动焊、临时用电、施工等危险作业进行严格管制。

2、 未经批准,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区严禁动火、动焊,严禁使用临时电气线路,严禁进行施工作业等有危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的危险作业。

3、 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审批表由负责作业的施工队提出申请,拟定采取防范措施,项目部安质环保部对防范措施进行审查,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指定现场监护人。

4、 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须经现场监护人检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经检查确认无危险后,现场监护人员方可离开。

5、 动火动焊作业必须由专业的电气焊工操作,需动焊的建筑物或与电焊网线相联的建筑物内,严禁储存任何危险品。

6、 动火动焊作业5m范围内不得有可燃易燃物,动火动焊作业时应备好消防水。

7、 临时用电铺设和拆除应由专业电工操作;用电结束后应及时拆除。

8、严禁非涉爆人员接触民用爆炸物品。

六、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 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项目部应为劳动者免费

6 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2、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标准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各种福利物品。

3、 项目部应教育职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 职工在工作中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和带钉的鞋子接触民用爆炸物品。

5、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项目部的安质环保部验收,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七、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管理制度

1、 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2、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向当地县级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开化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申请表》,持单位卡到公安局办证窗口开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

3、 在购买完成后,自成交之日起(即民用爆炸物品入库)3日内,应将购买的品种、数量持单位卡向当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4、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帐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5、 严格按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如实将本单位民用爆炸

7 物品的品种、数量、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八、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

2、爆破员、安全员领取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在《民用爆炸物品领用单》上签字,爆破员应当凭本人IC卡领取,不得用他人IC卡冒领,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

3、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不应将雷管和炸药放在衣袋里,领到民用爆炸物品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不应携带民用爆炸物品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4、电力起爆时,(1)应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的电雷管,电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大于产品说明书的规定。(2)电爆网络不应使用祼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作爆破线路,爆破网络应与大地绝缘。(3)起爆电源功率应能保证全部电雷管准爆,流经每个雷管的电流应满足:一般爆破,交流电不应小于2.5A,直流电不应小于2A。(4)雷雨天不应采用电爆网络。(5)起爆网络的连接,应在工作面全部炮孔装填完毕,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之后,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

5、导爆管起爆法:(1)导爆管网络应严格按设计进行连接,导爆管网络中不应有死结,炮孔内不应有接头,孔外相邻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2)用电雷管起爆导爆管网络时,起爆导爆管的雷管与导爆管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应有防止雷管聚能穴炸断导爆管和延时雷管的气孔烧坏导爆管的措施(可以用电雷管反向装

8 置),导爆管应均匀地敷设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捆扎牢固。(3)用导爆索起爆导爆管时,应采用垂直连接。

6、实施爆破作业时,应当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7、爆破结束后,爆破员、安全员应当填写《现场爆破清单》,如实记载当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并在《现场爆破清单》上签字,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不得存放在作业现场、工棚等非专用仓库。

九、盲炮安全处理制度

1、一般规定

(1)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负责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进无关人员不准许进入警戒区。

(2)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方案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3)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4)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络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应修复后得新起爆。 (5)不应拉出或掏出炮孔和药壶中的起爆药包。

(6)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7)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

9 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2、浅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1)经检查确认起爆网络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2)可打平行孔装药爆破,平行孔距盲炮不应小于0?3m;对于浅孔药壶法,平行孔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应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炮孔的方向,可从盲炮孔口掏出部分填塞物。

(3)可用木、竹或其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孔内填塞物掏出,用药包诱爆。

(4)可在安全地点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堵塞物及炸药,但应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5)处理非抗水硝铵炸药的盲炮,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但应回收雷管。

(6)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 ,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孔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1、 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2、 驾驶员应具有5万公里和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取得交管部门颁布发的从业资格证书,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质和应急措施,方可上岗。

3、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有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的押运人员负责押运。

4、 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厢内不得载人。

5、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6、 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7、 运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不得随车搭乘其他人员和载运其他物品。

8、 运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宜在建筑物门前不小于2.5米外进行装卸作业,有装卸站台的,应采取有效的缓冲、限位措施。

9、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出车或收车前必须将车厢打扫干净。

10、 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十一、民用爆炸物品装卸管理制度

1、 民用爆炸物品装卸要有专人监督,严禁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靠近。

2、 老、弱、病、残、儿童不准装卸民用爆炸物品,装卸人员须经安全教育,掌握注意事项,了解民用爆炸物品的基本性能。

3、 装卸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保护具,不应穿戴化纤制品的衣物和穿带钉子鞋、高跟鞋。

4、 暴风、雷电恶劣气候,不应进行装卸民用爆炸物品的作业。

5、 装卸作业的场所严禁明火,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应有带电的设备。

6、 作业时,不准携带烟火和通讯工具。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不应添加燃料,装卸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7、 操作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和倒置危险品,不得脚踩包装箱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8、 运卸作业结束后,场所必须清理干净,不许遗留民用爆炸物品。

十二、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

1、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分类为: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较大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局报告。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交警部门处理。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报告消防部门处理。

3、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①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报告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6、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7、 公司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配合人民政府成立或委托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8、 发生事故后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并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9、 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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