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治理机制经济学论文

2022-04-12

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商业贿赂治理机制经济学论文(精选3篇)》,供大家阅读,更多内容可以运用本站顶部的搜索功能。[摘要]商业贿赂是商业流通领域中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它扭曲了市场公平竞争的机制,破坏了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对商业贿赂只有从源头上寻找成因,才能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对策,促进公平竞争的商业流通秩序的建立。

商业贿赂治理机制经济学论文 篇1:

浅析防治商业贿赂的制度路径选择

[摘要] 商业贿赂严重制约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百害而无一利。治理商业贿赂的制度供给缺失正是商业贿赂存在并蔓延的重要因素之一,而有效防治商业贿赂则必须进行相关的制度路径选择,进而形成路径依赖,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商业贿赂。

[关键词] 商业贿赂 防治 制度 路径选择

近年来,商业贿赂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副产品在我国不断开拓“市场”空间,成为某些行业的“潜规则”和普遍现象,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商业贿赂在我国涉及面之广、原因之复杂,就好比多年疴症,不是几场“风暴”就能药到病除的,必须辨其因,析其理,究其根,建立长效机制,才能寻得对症良药,进而标本兼治。

一、商业贿赂的特点

一般认为,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排斥竞争对手,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流通领域中特有的行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由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商业贿赂是在商品购销过程中发生的,其直接目的是促成交易,即推销商品或者购买商品。

2.商业贿赂的形式多样化

商业社会的复杂性导致了其衍生物商业贿赂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在交易中,由于受贿方的受贿需求和行贿方行贿手段的不同,使得商业贿赂的形式有非商业回扣、账外折扣和私人佣金等多种。而具体到特定行业,商业贿赂也因具有相关的“行业色彩”,令其形式进一步多样化。

3.商业贿赂具有隐蔽性与模糊性

一方面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为获取不正当交易机会的交易费用,行贿受贿方一般采用“一对一”的交易方式,几乎所有操作都是秘密进行的,通常没有第三方在场。同时由于双方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攻守同盟,共同隐瞒相关情况,况且有些“贿赂”还披上了合法“商业”的外衣,因而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很难发现和调查取证,查处非常困难。另一方面,商业贿赂领域存在的一些灰色地带(如人情往来、官商一体化、集体受贿等)使其界定成为难题。

二、商业贿赂长期存在的制度原因

导致我国商业贿赂长期存在的原因很多,但防治商业贿赂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供给不足是关键性因素之一。

1.正式制度供给不足导致了商业贿赂的长期存在

(1)原有制度特征的延续为商业贿赂提供了生存空间。我国体制转轨时期,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对部分行业实行高度垄断化管理,致使一些资源垄断化的制度特征并未得到根本改观,导致有需求的中小企业不能通过正常手段得到产品和服务的供应,而这一部分市场力量为了自身的生存不得不对垄断行业进行商业贿赂,换取企业发展所必须的资源。

(2)治理和防范商业贿赂的制度供给不足,难以有效打击商业贿赂。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还处于深化阶段,在目前新旧体制转轨时期,由于制度的建立存在内外部时滞,以及认识能力、反映能力、见效周期存在差异,导致相关领域的法律、规章等制度供给不能立即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致使法律层面上不能及时、有力地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目前我国商业贿赂防范机制不健全,存在着诸多问题,以致于权力和资源垄断者可以凭借自身资源优势地位大肆进行寻租活动,加之违法者违法成本过低,从而导致商业贿赂呈现蔓延扩大趋势。

2.非正式制度加剧了商业贿赂作为商业“潜规则”意识的渗透

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意识形态、文化传统、价值观念等对人类行为非正式约束的规则。中国传统社会的特点是熟人社会、关系社会,请客送礼不仅是达成交易的必要环节,甚至成为一种礼数保存于传统文化中,这是几千年人治形成的。这种传统文化折射在现实商品经济中,就是过度依赖人情关系,而不是出于对公共契约的信赖与遵守。因此,如果说不完善的正式制度构成了商业贿赂的现实冲动,那么,中国的一些传统文化流俗则帮助商业贿赂完成了心理铺垫和情感接纳。

三、防治商业贿赂的制度路径选择

解决之根本对策是增加防治商业贿赂的制度供给,建立长效机制,即通过提供与完善一系列规则界定人们的行为,约束行为人之间的关系,从而减少交易费用以实现资源最优化配置的目标。

1.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为防治商业贿赂提供正式制度供给

一方面,交易中因为没有行贿而丧失交易机会的个体,对打击商业贿赂有很旺盛的制度需求,政府应该提供相应的制度供给来满足这种需求。另一方面,由于商业贿赂的扩散面积过大,打击商业贿赂不能寄希望于自下而上的民间行为,必须由政府出台相应法规条令,积极主动地进行强制性制度变迁。

(1)加快专项立法进程。针对日益严峻的国际、国内商业贿赂形势,建议立法机关除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外,还应加快打击商业贿赂的专项立法进程,出台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一是制定出台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这部法律应当集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于一体,对不同程度的商业贿赂行为规定不同的法律责任;二是推行反垄断法。我国应尽快推行实施反垄断法,禁止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打破行业垄断,把经济资源交由市场配置,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铲除官商勾结的土壤,压缩商业贿赂的生存空间;三是制定出台举报人保护法,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在此方面应规定有关部门要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的真实身份。

(2)完善现行会计制度。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不健全给商业贿赂的销账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相关部门应当借鉴国外先进会计制度,对我国会计制度进行改革,明确企业责任人要对企业会计账目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并加大对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防止因商业贿赂而做假账行为。

(3)深化各项体制改革。为从源头防治商业贿赂,应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推进行业协会、行业组织、商会管理体制改革,清理规范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推动行业组织通过制定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对企业等会员行为进行约束。

(4)建立清廉度调查制度。為防止商业贿赂中的公共权力腐败现象,建议国家建立清廉度调查制度,定期对各级政府和公共机关进行清廉度调查。调查的依据是各机关的廉正记录、资金账户往来、不法收入证据、民间举报等,最后得出调查对象的清廉度指数,按一定的分类标准进行清廉度排名,并公布与众。

2.加强监管,严格制度执行,保证现有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

(1)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目前,我国商业贿赂之所以成了“行规”,根源在于交易双方市场地位相差悬殊。因此,构建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特别是限制行政权力操控市场资源的配置是从源头上遏制商业贿赂的有效途径。所以,首先应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加强商品质量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其次应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维护公平交易;最后应完善企业信用监管,把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对存在严重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违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切实加大惩戒力度。

(2)强化对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的监督,防患于未然。商业贿赂虽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一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以权谋私有密切关系。因此,防治商业贿赂仅对企业发力是不够的,需要进一步理清政府公共权力与市场的界限,确保公共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并通过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对行政审批全程监控及建立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公开制度,有效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运行,防患于未然。

(3)强化内部管理,完善企业自律机制。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防止内部出现贪污、挪用等行为,同时积极开发能够对决策、管理和执行层面各种行为进行实时监控的技术手段,并致力于坚持依法经营、加强企业廉洁文化建设,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3.利用非正式制度形成防治商业贿赂的路径依赖

路径依赖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理论”,一旦进入某种路径可能会对这一路径产生依赖作用。当政府选择治理商业贿赂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路径以后,社会中的微观个体会逐步纠正落后的文化观点,认识到商业贿赂对正常交易百害而无一利,从而产生政府和民间共同防治商业贿赂的协动效应。当防治商业贿赂的新制度被市场系统消化之后,会产生正反馈效用,进一步沿着相关路径发展演进,自我积累、自我强化,形成路径依赖,从而深化对商业贿赂的打击效力。

综上所述,商业贿赂在腐蚀着中国经济、吞噬着众多财富的同时,也损害了经济公平和效率,损害了社会福利。反商业贿赂,政府的当务之急是以主导地位进行制度创新,满足防治商业贿赂的正式制度需求,并通过将正式制度落实到位,尽快引起非正式制度的变革,形成防治商业贿赂的路径依赖。只有采取 “民间制度需求—政府提供制度供给—社会形成路径依赖”的方式才能建立起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美)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康芒斯:制度经济学(1934年)[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

[3]程宝库李晓锋:关于我国制定《海外反商业贿赂法》的思考[J].南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95-101

[4]付莹:浅议商业贿赂的特征[J].甘肃社会科学,2000,5:54-55

作者:马雪彬 赵 瑾

商业贿赂治理机制经济学论文 篇2:

商业贿赂成因之管见

[摘要] 商业贿赂是商业流通领域中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它扭曲了市场公平竞争的机制,破坏了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对商业贿赂只有从源头上寻找成因,才能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对策,促进公平竞争的商业流通秩序的建立。

[关键词] 商业贿赂 成因 对策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社会经济现象,我国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经济竞争日渐激烈,商业贿赂行为开始出现和泛滥。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商业贿赂之所以能够存在和蔓延有其多层次的原因,诸如;市场体制不健全、监管制度的缺失、立法疏漏、执法不严、贿赂亚文化的影响等。从源头上分析清楚商业贿赂的成因,对于治理和惩治商业贿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体制不完善是滋生商业贿赂的温床

任何社会弊病的背后都有其产生的本源,要从根本上遏制商业贿赂还须从根源抓起。产业经济的分析体系认为,产业竞争结构决定产业内企业的行为,前者为“因”后者为“果”单纯从行为约束,实为本末倒置,这也正是商业贿赂屡禁却不止的主要原因。我国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企业在产品生产,销售和原材料的供应等方面全部由国家计划部门来安排。流通领域里,国营商业与供销部门均需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进销差率,进行一直从货源供应到批发,零售的一系列流转活动。企业的产、供、销各环节均受国家计划调节,再加上国家对企业与市场又实行严格的行政管理。在这种体制下,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没有商业竞争的必要性,商业贿赂也就没有存在的现实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体制上的不完善便凸现出来。市场经济原则要求市场主体平等化和行政干预的规范化,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买卖双方处于平等地位,进行公平交易,不会有一方曲意迎合另一方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便可大大减少。但是目前我国仍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阶段,存在一些与市场经济原则不相副的因素,例如,主体的非市场化和行政干预的非规范化;一方面,一些企业凭借行政权力赋予的垄断地位,取得了强大的市场优势,获得了远远高于交易另一方的市场话语权,在这种情势下,处于绝对弱势的交易方为了取得交易的机会,就必然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方面,公共权力运行不规范、不透明,缺乏规范有序的权力运行机制,比如:公共权力对市场干预过大,审批项目过多过滥,项目审批权等高度集中,本来应该由市场评价的东西,非要政府进行,为贿赂开方便之门。而当权者对市场利益的攫取,导致市场规律失衡,商业贿赂盛行。目前我国商业贿赂的“重灾区”集中在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购销、资源开发和经销。这些商业贿赂的“重灾区”要么行政色彩浓郁、要么垄断格局霸市,从而奠定了商业贿赂滋生的温床。

二、监管制度的缺失为商业贿赂提供了便利条件

商业贿赂是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它和众多腐败现象一样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监督不力,失去监督的市场主体和行政干预必然导致商业贿赂等腐败现象。商业贿赂在我国不断蔓延,得不到有效地遏制,与我们一贯奉行的“重惩治,轻防范”的思想息息相关,造成的必然结果就是疏于对商业贿赂监管制度的建设,给商业贿赂予可乘之机。从商业贿赂产生的

根源上看,目前我国的治理商业贿赂监管制度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主体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的不完善

市场准入从经济学角度说,是指主体和交易对象被政府准许进入市场的程度和范围;从法律角度说,是“市场准入制度”的简称,它指国家规制市场主体和交易对象进入市场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的不完善表现在:准入制度内容的不公开、程序不公开、结果、依据以及有关机構和人员的职责、权限等不公开,从而使得一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极差,以及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市场主体进入了市场,同时又不能及时强制性清退出市场。这种随意性的市场准入制度为市场主体的商业贿赂行为的滋生打开了方便之门。

2.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未建立

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讲诚实、守信用,良好的信用可以使主体降低交易成本、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它更是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保证。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处于发展和完善阶段,市场主体的信用体系没完全建立起来,比如,未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缺乏信用担保机制、信用保险、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等,从而不能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对市场主体的商业贿赂等失信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

3.商业贿赂的行政监管制度的缺失

从目前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来看,行政监管制的缺失,是商业贿赂得以肆虐的重要原因。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行政监管权限分配不合理,出现少数人权力过分集中又缺乏内部监督、搞暗箱操作的弊端;另一方面,行政监管的法律责任不明确,比如,行政机关不按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程序行政,越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对相对人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审批机关主管有关工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不明确,使得行政监管形同虚设。

4.社会监督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商业贿赂隐蔽性强、取证困难,因此必须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完善举报制度,才能畅通发现商业贿赂的渠道。目前对商业贿赂的社会监督存在以下轻视的表现;信访和举报渠道单一、压制越级上访的举报、轻视匿名举报的线索、对举报者的保护机制不严格、举报人奖励制度激励作用不足等。

三、立法的疏漏助长了商业贿赂的侥幸心理

商业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一直很重视惩治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各种贿赂、贪污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并已初步建立起惩治商业贿赂的立法体系,但与目前商业贿赂发展态势相比,立法仍然存在一定的疏漏,助长了商业贿赂的侥幸心理,影响了对商业贿赂的有效治理。这些立法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没有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

在目前涉及到商业贿赂的立法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容比较笼统,而一些部门规章,法律层级太低,法律效力较弱。这些都限制了立法遏制商业贿赂方面的作用。

2.商业贿赂概念法律界定不明确

从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到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再到1997年《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都未对商业贿赂作出法律上的界定,立法上的不明确性导致司法上的混淆和模糊。

3.商业贿赂犯罪主体范围过窄

我国贿赂罪主体范围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及国有单位,但对国有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医生),则没有构成受贿犯罪的规定。此外,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犯罪仅仅包括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没有关于公司、企业人员介绍贿赂的规定,也没有对单位行贿以及单位介绍贿赂的规定,致使大量的商业贿赂犯罪人逃避了法律制裁。

4.商业贿赂犯罪对象单一

当前商业贿赂的形式越来越隐蔽,已从简单的送金钱、财物发展到提供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旅游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以及安排子女出国,甚至提供性贿赂等非财产性利益。而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对象仅限于财物,已无法适应商业贿赂新的发展态势。

四、对商业贿赂尤其是行贿犯罪的执法不严,是商业贿赂猖獗的重要原因

由于司法实践中的执法不严,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治,致使商业贿赂行为蔓延和猖獗。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擅自制定入罪标准

一些地方和部门由于人力、物力所限,制定“抓大放小”政策,表现为提高立案的数额标准和对行贿受贿的对象作限制。比如,《刑法》明文规定受贿罪的数额起点是5000元,但一些地方执法机关却制定内部掌握的标准,受贿5万元以下一般不立案,违法放纵犯罪。

2.法制意识淡薄

对商业贿赂的立法认识不强,认为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制度不健全、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产物,是“大环境”使然,作为犯罪处理,多少有不公正之嫌。从而制约了刑罚在治理商业贿赂中作用的发挥。

3.司法不独立

商业贿赂犯罪具有行业性突出、隐蔽性强、窝案串案多等特点,行为人身份特殊,社会关系复杂,案件查处的人为干扰比较多。一些牵涉面比较广的案件,由于害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在关系网的作用下,一些与犯罪行为有牵连的人为保全自己会动用某种力量主动说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现象也并非鲜见。

4.放宽自首认定条件

商业贿赂行为大多是在“一对一”的场合发生,手段隐蔽,自首率应远比一些偶发性的犯罪低。但现实中,商业贿赂犯罪特别是受贿犯罪的自首率非常高,理由大都是“在采取强制措施前”交代了罪行。实际上,大部分案件“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无非在采取强制措施前采取一些变通措施,给其一个自首的认定,在量刑上为商业贿赂犯罪人进行开脱。

五、不良“贿赂亚文化”是商业贿赂的心理诱因

商业贿赂和其他腐败行为一样是社会文化、社会心理等众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贿赂亚文化”就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深层次的心理诱发因素,它是对商业贿赂的形成机制产生影响和制约的重要因素。“贿赂亚文化”是社会学中“亚文化”一词的衍生,是指商业贿赂群体一系列畸形的、扭曲的、反主流的判断、认知以及价值观等。随着贿赂亚文化的泛滥,市场主体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对商业贿赂的适应力和容忍力越来越强,表现出明显的趋同和认可,为商业贿赂的蔓延推波助澜。具体表现为: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制度不健全、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产物;商业贿赂是搞活经济的“润滑剂”;商业贿赂是行贿与受贿双方你情我愿的事情,因此觉得很“正常”,最多只不过是不正之风等。目前商业贿赂已成“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一些执法者在商业交易中得“回扣”,交易双方均习以为常,在我国已得到普遍默认。“回扣”不违法,已成为市场主体和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的“共识”。可见,对贿赂亚文化的趋同,甚至某种程度的“共识”必然会发展到“共腐”,严重制约了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付莹:《浅议商业贿赂的特征》,载《甘肃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

[2]劉敏:《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有关法律问题》,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6年第2期

[3]李天霞:《一般商业贿赂与回扣的区别》,载《中国审计》,2003年第3期

[4]淳艳丽:《试论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载《文教资料》, 2005年第31期

[5]陈晓梅:《商业贿赂行为法律研究》,载《河北法学》, 2001年第3期

作者:简春林

商业贿赂治理机制经济学论文 篇3:

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研究

摘 要:在当今世界各国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商业贿赂已经成为新型的犯罪现象。大量揭露出来的政治丑闻大多都与商业贿赂有关。有效预防商业贿赂犯罪,就要加强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的研究,才能找准目标,采取有力对策。该文通过对商业贿赂及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并在借鉴国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用比较的研究方法,以此来完善我国刑法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商业贿赂;构成要件

现代社会是商业化社会,商业活动十分繁荣。在这繁荣背后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商业竞争异常激烈。经营者为争夺商业资源、抢占市场、获取商机或者高额利润等,往往不惜一切手段,甚至采用贿赂等不正当交易行为获取利益。从实践看,目前商业贿赂滋生蔓延,已成为商业交易包括贸易、服务和投资等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增加交易成本,影响企业竞争力乃至国际形象,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韵温床。

一、商业贿赂概述

商业贿赂就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从目的上看,实施商业贿赂是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即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惠条件。

从行为本身看,是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收买,这是贿赂的本质。贿赂的手段是给付现金、实物和采用其他手段。

从贿赂的对象看,一般是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但不限于此,还包括对商品购销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1款前段实质上已经把商业贿赂的内涵描述出来,只是没有以下定义的方式进行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2款也以定义性规范的形式对商业贿赂进行了解释。从上面规定来看,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业贿赂的主体要件

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经营者,对于受贿人未作规定

一般的说,只有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进行贿赂时,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者个人。既可以表现为经营者为了销售商品而向有关人员行贿,这里的有关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其他经营者或个人;也可以表现为经营者或个人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而介绍贿赂。经营者的职工执行职务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经营者的行为,应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2.商业贿赂主体范围的扩大

我国已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身上。"这表示国家将出重拳整治商业环境。" 中央已经决定在2006年联合18个部委对商业贿赂进行专项整治,力争建立清廉的市场经济秩序。商务部的统计资料表明,在全国药品行业,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

(二)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分析:

1.人情社会与商业贿赂

熟人社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商业交易的进行与完成过度依赖人情因素,而不是出于对公共规则的信赖与遵守。从这个意义上说,运用强有力的法律对商业贿赂进行重点打击,是非常必要的,与此同时,还必须通过完善与健全市场经济规则体系与社会法治体系,摆脱人情社会过度依赖私人关系而疏离公共规则的旧习惯,铲除“毒果子”的生存土壤,才可能从源头上遏制商业贿赂的产生。

2.权利本位与商业贿赂

来自计划经济时代的商业规则残余则表现为,许多本来可以由市场机制完成的资源配置,仍然须看权力的眼色行事,工程建设、土地转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如今成了商业贿赂的"重灾区",这些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无不带着商业贿赂的烙印。它的可怕之处是其竟然成了行业的"潜规则",连一些本想合法经营的商家迫于生存压力也不得不同流合污,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经济秩序,也严重损害着社会道德体系。

3.追求利益最大化与商业贿赂

经济学关于经济生活中人性的假定,即经济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取向,可以给出商业贿赂动机的最基本解释。行贿方通常将“贿”(财物)作为成本,投入受贿方;受贿方利用其与职务相联系的权力,给予便利、准许或其他形式的回报,进而使行贿方获得超额利润。双方的最大化动机都得以满足。因为受贿方是以公权(包括集体的权力,如公司的权力)换取私利,所以,行贿方通常获得的超额利润(率)是很大(高)的。由此也就告诉我们,只要商业活动存在,就有发生商业贿赂的可能性;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总有甘愿铤而走险之徒。

(三)商业贿赂的客体方面

商业贿赂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商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公共管理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侵害的次要客体是正常竞争交易活动,其目的是干扰正常的市场经济规则,扰乱市场交易自愿、平等、有偿的基本原则,以此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

(四)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

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经营者在帐外暗中向对方给付一定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佣金、折扣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于给予和收受回扣的,以行贿和受贿论处。以行贿和受贿论处,是指以商业贿赂论处,而不是直接以贿赂罪论处,当然其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

三、结束语

党中央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作出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决策,这是基于对商业贿赂现象滋生蔓延及其严重危害性客观实际的科学判断,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健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顺利实现“十一五”规划、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内容。目前,商业贿赂活动已经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如果不将商业贿赂这颗现代经济生活的毒瘤有效地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内,并逐渐将其消除,公平竞争秩序就难以维护,市场机能就难以正常发挥,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就难以保障,社会资源的分配、技术与物质文明的进步就难以实现,我国的和平崛起也将受到影响和制约。总之,有效治理商业贿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参考文献:

[1](日)西原春夫﹒刑法的根基与哲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李广安,徐伟胜﹒治理商业贿赂使用手册[M]﹒北京:商务出版社,2006﹒

[3]陈宪.利益最大化与商业贿赂[J].中国经济门户,2007,(09).

(编辑:WYQ)

作者:侯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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