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办法

2023-02-28

第一篇: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办法

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办法

为深入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落实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实际生活困难,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构建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发展,建立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的长效机制,使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现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会和车间(部门)工会组织应通过调查走访,及时了解和掌握困难职工特别是特困职工的实际情况,根据调查情况,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对困难职工资料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困难职工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公司工会将有针对性地 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困难职工救助活动,为困难职工提供救助,帮助困难职工解决生活困难和实际问题。同时引导困难职工振奋精神、克服困难,增强自助、自强意识。

救助范围及条件: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二)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由于本人或直系亲属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三)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救助程序:

(一)困难职工个人应向所在车间(部门)工会组织提出申请(每个困难职工家庭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困难救助申请表》,附必要的证明,如家庭经济收入证明、疾病证明(县级以上正规医院出具)及受灾情况证明等。

(二)困难职工所在车间(部门)工会组织,对申请困难救助职工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了解困难职工家庭收入情况、致困主要原因等,准确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状况。

(三)困难职工所在车间(部门)工会组织将审查后的《困难救助申请表》上报公司工会,在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公司工会对申请需要救助的困难职工,根据困难情况,确定困难救助名单及救助金额。确保每一个困难职工都能得到及时救助,每一个受到救助的职工都符合标准。

本办法从即日起执行。

XX公司工会

2009年11月18日

第二篇:学习《滁州石油分公司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实施办法》

为提高各党支部书记政治理论素质,丰富其党务政工业务知识,促进党务政工工作的开展,近日,滁州石油结合政工岗位竞赛比武活动,举办了一期党支部书记党务政工专业知识培训班。所属8个党支部的支部书记参加了此次培训。

培训的内容包括:讨论通过《关于继续向一线加油站员工倾斜考核分配实施细则》、传达集团公司党组《关于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精神的意见》、学习《滁州石油分公司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实施办法》和《滁州石油分公司关爱员工工作实施细则》等。通过此次培训,加深了各党支部书记对党务政工工作的认识,提高了各党支部书记的党务政工专业知识,为进一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楚萱)

第三篇: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升全市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内容

按照XX省民政厅、财政厅《XX省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X民福函〔2015〕X号)要求,实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供养服务质量、内部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和组织保障力度,由低至高划分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按照XX省财政厅、民政厅《XX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X号)规定,依据等级评定结果,将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按星级高低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按类别实施综合定额补助管理。

二、实施程序

1、首次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卫健部门组织本辖区内供养机构自愿申报,依据省级制定的标准评定供养机构等级,其中三星级供养机构须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复核;市级民政部门对县级民政部门报送的三星级供养机构提出复核意见;市、县两级民政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分别对评定的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供养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一星级、二星级供养机构名单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市级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三星级供养机构名单并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2、有效期内更高等级评定。三星级以下供养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完善情况,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更高等级评定。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供养机构等级评定申请后,对申报二星级的供养机构,须在30日(含公示期)内进行评定;对申报三星级的供养机构,须在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级民政部门评定。市级民政部门对申报三星级的供养机构,须在收到县级民政部门初审意见后30日(含公示期)内进行评定。市、县两级民政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分别对评定的三星、二星供养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二星级机构名单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市级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三星级机构名单并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3、有效期满后,供养机构须重新评定等级,评定程序参照本条第一款。

三、补助标准

一类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4800元/人/年;二类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6000元/人/年;三类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7200元/人/年。各县、区根据本地实际,在不低于上述指导标准的基础上,鼓励等级评定结果同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运营维护资金分配相挂钩,统筹使用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运营维护经费,资金向高星级机构倾斜。未达到等级评定标准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由县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确定。

四、公示公开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实行“网上+墙上”公开公示,主要包括:奖补资金分配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名称、金额、使用方向、收益范围等重要信息。县级民政部门应同时委托乡(镇)、村在公示栏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五、保障措施

1、明确职责分工。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市卫健委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市财政局负责分配省级财政资金,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督促县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健全落实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是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的组织领导、审定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并要求规划、监察、建设、国土、公安、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3、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对集中供养机构运行维护的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篇:全力构建困难职工帮扶救助长效机制

重视困难职工救助工作是我们党和政府的优良传统,也是各级工会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全市各级工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职工群众的意愿,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帮扶救助工作,打造了“春风行动”、“送温暖工程”和“金秋助学”等一批帮扶工作品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做好困难职工的救助工作,事关广大职工群众的生活和根本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是工会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客观需要;是工会推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参与社会管理和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工会竭诚服务职工群众、不断增强工会组织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重要举措。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困难职工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深入贯彻落实全市群众工作会议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困难职工救助工作。

全市各级工会组织要发挥“第一知情人、第一责任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帮助人”的职责,结合“千企大走访”活动,工会干部要经常深入到企业(车间、班组)、镇街(村居)和职工中,逐人逐户地做好摸底排查工作,重点对困难职工的吃、穿、住、医、养老、子女上学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全面真实地掌握每名职工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户进行登记,建立详细的困难职工档案。除了市总送温暖活动建立的困难职工档案信息外,各企业工会还要随时了解和掌握因病和突然遭遇重大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情况,及时建立档案,随时将本人详细信息、致困原因上报市总工会,确保困难职工一户不漏地纳入救助范围。排查摸底工作要深入细致,对确需救助的困难职工要及早做出安排,及时给予救助,对因工作不细、作风不实、弄虚作假等造成困难职工得不到生活救助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工会要在全面摸底的情况下,及时组织人员深入困难职工家中,认真做好慰问救助工作。要真正关心困难职工的实际问题,从思想上、心理上给以安慰和关怀,在工作和生活上帮助排忧解难。要发挥协调和服务作用,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通过政府、企业、社会等不同渠道进行救助,形成长效的困难职工帮扶机制。各级工会在切实做好救助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完善困难职工救助体系,制定规范的救助标准和程序,逐步建立起困难职工救助工作的长效机制,实现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真正使困难职工能够得到有效救助,真正体现党委、政府和工会对困难职工的关怀和温暖。

第五篇:大连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资金(精)

大连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困难职工帮扶救助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确保帮扶资金使用安全,有效发挥帮扶救助作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辽宁省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辽工办发

[2009]29号)和《关于加强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通知》(辽工办发[2008]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工会组织负责管理和使用的帮扶资金。 第二章 帮扶资金的来源

第三条 帮扶资金是由工会组织筹集、使用和管理的专项救助资金,主要包括:

(一)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

(二)省财政拨付的配套帮扶资金;

(三)地方财政(行政)拨付的帮扶资金;

(四)各级工会投入的帮扶资金;

(五)送温暖工程帐户累计转存资金;

(六)社会各界捐赠的帮扶资金;

(七)帮扶资金的利息等。

第三章 帮扶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由工会生活保障部门负责制定计划,经与工会财务部门会商后,提交本级工会主席办公 会议决定。

第五条 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和省财政拨付的配套帮扶资金,主要用于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日常实名制救助。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和省财政配套帮扶资金,要在拨付内全额使用完毕,不得结转下年。

第六条 地方财政(行政)拨付的帮扶资金、工会投入的帮扶资金、送温暖工程资金和社会各界捐赠的帮扶资金,除用于全总、省总和市总工会规定用途外,可以按照地方财政(行政)、工会的有关规定及捐赠单位(人)的意愿,确定使用范围。

第七条 对在工会困难职工档案内管理的困难劳模每年生活救助标准2400元,困难职工和困难农民工每年生活救助标准1200元,其他项目帮扶救助由各级工会根据困难职工情况确定相应救助标准。对发生临时性困难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要给予临时救助并建立救助档案。

第八条 各级工会开展帮扶救助活动所需的工作经费和办公经费,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数额,由本级工会经费预算解决,不能从帮扶资金列支。 第四章 帮扶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帮扶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由本级工会财务部负责,执行全总预算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

第十条 帮扶资金实行单设科目存储,下设明细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改变用途和扩大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省财政拨付的配套帮扶资金、地方财政(行政)拨付的帮扶资金、送温暖工程资金等分别记帐,每年对资金使用情况,分别编制收

支预决算,做到帐表相符。

第十二条 帮扶资金可以现金形式发放,也可以实物或购物券形式发放。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和省财政拨付的配套帮扶资金的发放,必须填写中央(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实名制救助汇总表。其他帮扶资金的发放,必须填写全总统一规定的现金、实物发放凭证,由领取人签收,特殊情况需要代签的要有最终受助人补签回单。

第十三条 帮扶物资要建立库存物资台帐,专人负责,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 市、区市县两级工会生活保障和财务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省财政拨付的配套帮扶资金的收支决算表汇总后,分别上报工会保障部和财务部。区市县总工会实名制电子版报表上报市总生活保障部,由市总生活保障部统一上报省总保障部。 第五章 帮扶救助的对象

第十五条 工会帮扶救助的对象为企事业在岗、离岗困难职工,困难失业职工,困难退休职工,困难农民工。

第十六条 纳入工会困难职工档案内管理,实施经常性帮扶救助的对象为未享受政府长期政策性救助的在岗、离岗困难职工,困难劳模和加入工会组织的困难农民工,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以下,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户”、“低收入家庭”标准;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35%以内,但因疾病、工伤致残、子女接受非义

务教育、租房等原因造成支出过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户”、“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当年自付医药费占家庭年总收入50%以上,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户”、“低收入家庭”标准。

第十七条 未纳入工会困难职工档案内管理,实施临时性帮扶救助的对象为主动前来求助的困难职工群体,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和突发性事件等不可预见情况,造成家庭生活难以为继;

(二)已经享受政府“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救助政策,但家庭生活仍很困难的职工。

第六章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由各级工会生活保障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区市县(产业)工会负责直属基层工会困难职工档案建立和管理的监督,市总生活保障部负责统一管理、指导和检查。

第十九条 工会困难职工档案按照基层工会入户调查、采集信息,按照标准、确定对象,内部公示、接受监督,录入微机、分级上报的工作程序,建立基层工会、区市县(产业)工会和市总工会三级困难职工档案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 工会困难职工档案实施动态管理,每年6月和11月份组织两次定期普查调整,日常根据新增致困和脱困情况随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各基层工会要发动党政领导、劳动模范和工会干部与在档困难职工结对帮扶,经常性帮助结对的困难职工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二条 在工会困难职工档案内管理的困难职工,由市总生活保障部负责统一制发“爱心卡”,脱困及时收回。困难职工及家庭成员持卡可享受“爱心医院”、“爱心药店”和“爱心体检中心”等帮扶基地的优惠减免服务。 第七章 帮扶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工会生活保障部、财务部、经审办负责对帮扶资金发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和沟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帮扶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帮扶资金的发放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使用和管理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和基层工会,要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报市总生活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总工会生活保障部负责解释。 此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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