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代范文

2022-05-25

第一篇:行业标准代范文

委托代加工合同(标准版)

委托代加工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委 托 方(甲方): 被委托方(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利益,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乙方以自有原料加工一级压榨红花籽油向甲方供货代加工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日期

1、合同有效期 年,______ 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日。

2、合同期满,甲方如需继续合作,须于合同期满提前 60 天向乙方递交书面申请,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双方另签合同。

3、甲方因特殊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须提前 30 天向乙方告知,自告知函到达乙方时合同自动解除。

第二条 代加工产品名称、质量等级、规格、单位 、数量、执标准及条码行

1、产品名称:一级压榨红花籽油

2、质量等级:

3、 规格:250ml/瓶,单瓶包装

4、单位:

5、数量:

6、执行标准:

7、条码行:

第三条 代加工费(含乙方原料费)

代加工费:按原材料价格为2.8元/公斤的基础上核准统一规格为250ml/瓶的一级压榨红花籽油代加工费为4.1元/瓶(该代加工费用已包含乙方原料费),日后供货价格按当地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来调整,(如原材料价格涨或降价幅度在0.2元/公斤的情况下供货价不变,原材料价格涨或降价幅度超过0.2元/公斤时,双方再协商供货价)。

上述代加工费为含税费用。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对乙方生产的每批次产品质量、重量及技术要求进行监督抽查及留样,乙方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保证向甲方代加工的红花籽油为一级正品油质,即100%纯正一级压榨红花籽油。

2、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经国家质监部门检验合格的批次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提供批次产品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

3、 甲方负责该一级压榨红花籽油的包装外销,以自有商标、瓶体、标签、外包装箱包装销售,甲方保证上述商标为自有商标。

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严守商业秘密。

5、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生产掺杂使假伪劣产品。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如生产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

2 责,因产品生产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按本合同第八条赔付。

2、 乙方应根据甲方销售需要提供加盖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生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相应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

3、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标贴有“ ”名称的系列产品,侵害甲方商标权,因擅自生产、销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4、甲方每批次订单最低为 瓶,乙方保证收到甲方每批次订单后于 日内交货,不得影响甲方市场销售,如果迟延交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赔付以本合同第八条约定为准。

5、乙方需保证其自有一级压榨红花籽油库存量能够满足甲方订单需求,如确实无法满足甲方订单需求,需在甲方订单作出当天向甲方以书面方式函告,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6、在乙方一级压榨红花籽油库存量无法满足甲方订单需求时,甲方可使用第三方公司毛油,将其授权乙方进行二次加工生产,第三方毛油质量实行毛油所属责任制,即由毛油供货商负责,在乙方库存无法满足甲方订单需求时,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对第三方公司毛油进行二次加工生产时,乙方不得拒绝生产,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二次加工生产费用为 元/吨。

第六条 交货方式、地点

1、 甲方提货时,需带上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

3 原件和复印件,及承运人的相关证明资料方可提货。

2、交货地点为乙方生产工厂(具体地址: )。物流运输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装车。

3、 若属甲方运输途中因保管不当导致产品变质或包装破损,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结算价格、方式及时间

1、单批次下订单时预付当批次总货款的30%作为生产定金,剩余款项以乙方最终装车量付清余款,结款前,乙方应当向甲方开具合法的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的 个工作日内将货款转账到乙方指定账户。

第八条 技术及工艺

1、成品的各种理化指标、按国家标准执行。

2、一级压榨红花籽油执行标准:GB

3、加工工艺: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未按甲方的要求时间交货,乙方应每天承担此批货总价5%的违约金。

2、甲乙双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如出现违约情形,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不少于 万元的违约金赔偿。

3、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除追究违约责任外,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十条 其他

1、甲方为保障乙方利益,保证产品不在新疆片区设置

4 销售代理或向新疆片区供货。维护乙方自有产品在新疆范围内的销售。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期货代客理财标准协议样本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电话:

业务电话: 传真;

传真; 第一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委托人为了保证资产有效运作,获取投资收益,同时基于对受托人的特别信赖,委托受托人就资产的投资增值提供经营及管理服务。

第二条 第二条 委托人经友好协商,本着自愿的原则,将自有资金放入甲方在 期货经纪公司开立的期货交易账户中,帐户名为

,此账户资金总额为:

(大写)

元人民币。其中甲方出资:万人民币。同时特别声明,委托人自愿委托受托人为该帐户管理人,全权负责该帐户的投资管理和经营。委托人承诺除本协议终止外,不再另行委托他人为该帐户管理人。

第三条

甲方以自己的名义在期货经纪公司开立帐户,并在相关文件上书面声明将该帐户的指令下达权授予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本帐户的投资管理人。

第四条 除了本合同中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而导致合同终止外,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从

日至

日。

第二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条 受托人对帐户有经营管理权,决定授权账户买卖期货合约的品种、数量和方向,受托人在期货经纪公司下达的交易指令及交易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第六条 受托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以专业的投资分析及决策方法,努力实现委托人投资收益最大化,委托人可以为受托人提供相关的市场信息,但不能参与或干涉受托人的正常投资决策。

第七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特别约定: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在委托期限内擅自变更帐户的指令下达人。不得随意从账户出金,影响受托人操作。委托人对受托人操作感到满意可以给账户加资金。

第八条 第九条 乙方承诺在一年的合作结束后,保证委托账户收益在15%以上,不足10%由乙方补足,总体年收益55平分

第九条 第十条 除不可抗力或者受托人因本合同规定而不应收取管理费的情况外,委托人应在每次结算分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所得部分打入乙方账户。

第十条 第十一条合作期满账户如果发生亏损,受托人无权要求委托人缴纳管理费。

当日结算后帐户的损失额(帐户初始资金额减去当日该帐户净权益后的差额)一旦达到帐户初始资金额的15%,本合同暂停,受托人应当将持仓的所有期货合约在下一个交易日开盘十分钟内及时予以平仓(委托人另有要求的除外),同时把损失额补入资金.再继续操作。

第十二条 委托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后,不得泄露帐户操作策略和财务状况,不得损害受托人利益。

第三章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三条 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前,如果甲方违约或者要求解除协议,帐户发生亏损,则亏损部分完全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当期货市场出现重大变革,不适合乙方的操作模式的时候,为了双方的共同利益可提前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本合同解除时,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本合同终止;

1、

委托管理期限届满;

2、 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帐户进行清算,并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四章 帐户的清算

第十九条 本合同终止后,受托人应在终止当日对该帐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条 本合同终止后,受托人应使授权帐户资产以货币形式存在(委托人另有要求的除外),并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处理该帐户的损益。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后,泄露该帐户操作策略或财务状况,致使受托人遭受损失的,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未按约定向受托人缴纳管理费,除应向受托人交纳管理费外,还应从应付日起按每日0.03 %另行支付违约金。

第六章 本合同术语的解释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中提到的“帐户”,除特别声明外,均指以甲方的名义在期货经纪公司开立的并委托受托人管理的帐户。

第二十四条 合同期满清算价值的计算以期满日清算后资金余额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中提到的“盈利”指委托管理帐户终止时的清算价值减去此帐户的初始资金额后的正值;负值即为“亏损”。

第二十六条 盈利率为盈利与委托管理帐户初始资金额的比率。 第二十七条 净权益=期末余额+浮动赢利-浮动亏损

第二十八条 期末余额=期初金额+平仓赢利-平仓亏损-手续费-交割手续费-税金-交易所风险基金

第七章 合同的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各方各持壹份,期货经纪公司持有壹份。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委托人、受托人签字盖章后,委托人将全部资金存入约定的帐户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中约定的账户清算后凡涉及到资金的划转、调拨、分配的等事宜,均由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按照以上协议内容监督执行,协议各方不得有异议。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第三篇:物联网行业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代写

项目名称:物联网行业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代写 申报单位:xxx

联系人:xxx

电话:xxxx

传真:xxxx

编写时间:xxxx

主管部门:xxxx

撰稿单位:郑州经略智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撰稿时间:2013年5月2日

第一章研究概述

第一节产品定义

第二节研究背景

我国物联网应用总体上处于发展初期,许多领域积极开展了物联网的应用探索与试点,但在应用水平上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定差距。目前我国已开展了一系列试点和示范项目,在电网、交通、物流、智能家居、节能环保、工业自动控制、医疗卫生、精细农牧业、金融服务业、公共安全等领域取得了初步进展。2011年,中国物联网产业规模达2627.4亿元,同比增长30.2%。其中,支撑层、感知层、传输层、平台层、应用层规模分别为71.9亿元、577.1亿元、870.0亿元、984.3亿元和124.1亿元,各层在整个产业中的占比分别为2.7%、22.0%、33.1%、37.5%和4.7%。相比其它各层而言,物联网应用层的规模明显偏小,说明我国的物联网应用尚处起步阶段。2012年,我国物联网产业市场规模达到3650亿元,比2011年增长38.6%。从智能安防到智能电网,从二维码普及到“智慧城市”落地,作为被寄予厚望的新兴产业,物联网正四处开花,悄然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相关配套的完善,在未来几年,技术与标准国产化、运营与管理体系化、产业草根化将成为我国物联网发展的三大趋势。预计,2013年中国物联网产业的市场规模为489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4.14%,2017年的市场规模约为11038亿元,同比增长20.48%。

第三节研究目的

第四节研究方法

第五节调研范围

第六节公司介绍

第七节研究结论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条件

第一节 物联网项目建设背景

一、国家或行业发展规划

在政府大力推动物联网产业发展的背景下,国家的一系列促进政策措施成为中国RFID产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来源,各部委合力推动RFID应用示范工程,智能电网、智能交通、金融服务、物流仓储、医疗健康、食品安全等RFID相关重点应用项目数量明显增加,范围迅速扩大;商品防伪、资产管理、工业管理等企业市场需求开始升温,中国RFID产业终于迎来了渴盼已久的蓬勃发展的春天,市场规模迅速增长,技术应用全面加快,产业链快速发展壮大,我国RFID产业2011年正式进入发展的成长期阶段,RFID应用领域不断拓展,应用需求更加广泛、规模化应用层出不穷。2012年中国RFID市场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比2011年增长49.2%,市场规模达到268.1亿元。中国RFID市场发展进入良性的发展轨道。RFID 系统包括标签及封装、读写机具、软件和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包括中间件和应用系统。标签及封装产品市场在RFID 系统中所占的比重最大,2012 年标签及封装市场的比重为33.1%,读写机具占22.9%,软件占12.2%,系统集成服务占31.8%。

二、项目发起人以及发起缘由

第二节 建设条件分析

本项目产品市场容量大,项目建设规模适度,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项目建设非常必要。项目各项建设条件落实,工程技术方案切实可行,节能、环保、消防及安全卫生措施有效,项目实施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项目所需资金基本落实,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经济合理,因而本项目是可行的。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是今后物联网行业的一个发展方向,是有较强的经济寿命期。项目产品销路有保证,该产品市场潜力很大。同时,项目生产规模合理,原辅材料、动力来源稳定,有可靠保证。项目采用工艺技术和设备是先进的,技术是可行的。项目在收益上是较高的,投资回收期(含建设期)3.28年。经过不定性分析,项目是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项目是可行的,应尽快开工建设。

一、建设条件(地质、气候、交通、公用设施、征地拆迁工作、施工等)

二、其它条件分析(政策、资源、法律法规等)

三、资源条件评价

第三节 物联网项目建设必要性

第四节 物联网项目建设可行性

一、经济可行性

二、政策可行性

三、技术可行性

四、模式可行性

五、组织和人力资源可行性

第三章中国物联网行业相关技术发展趋势分析

第一节物联网行业技术应用现状分析

第二节重点企业生产设备及技术路线分析

第三节物联网产品研发趋势分析

第四章2006年-2010年中国物联网市场行业现状、市场容量及发展趋势

第一节物联网行业发展历程与发展特点

第二节中国物联网整体市场规模及趋势分析

第三节中国物联网产品不同类型(厚度,宽度,冷热扎,型号,成分等)产销分析

第四节2006年-2010年中国物联网下游细分市场需求规模及趋势分析

第五节中国物联网行业供求关系分析

一 : 行业供求现状

二 : 行业新增投资及扩张情况

三 : 行业扩张对利润水平的影响

第五章世界物联网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第一节2007年发展现状分析以及未来几年发展趋势分析

第二节2006年-2010年行业产销规模分析

第三节世界主要生产国分析

第四节中国在世界物联网行业中的综合竞争力分析

第六章中国物联网行业重点企业竞争力对比分析(实地调研) 重点企业研究对象

第一节公司资本运营及组织结构

第二节2006年-2010年企业细分钢种型号的产销规模

第三节生产布局与产能扩张计划

第四节企业技术革新能力分析

第五节产品结构及定价能力分析

第六节信息化系统分析

第七节市场营销网络及客户关系分析

第八节联盟,并购和合资现状与趋势分析

第九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以及建议

第七章中国物联网产品重点加工中心调研

第一节物联网加工能力对比分析

第二节物联网加工设备

第三节主要客户群体对比分析

第四节覆盖区域对比分析

第八章中国物联网产品需求结构分析(对每一个细分行业的重点用户进行调研,调研覆盖率达到了30%以上,重点行业的调研覆盖率达到了50%以上。

下游需求用户细分

第一节行业发展现状及趋势分析(行业分析,集中度,重点企业分析)

第二节下游细分行业对物联网产品需求特征分析

第三节2006年-2010年下游细分行业对物联网产品需求规模及趋势

第四节下游重点用户对物联网产品的采购需求及采购计划

第九章

中国物联网行业竞争策略及战略建议

第四篇:无穷大代驾酒后代驾服务收费标准

距离10公里以内,预约24:00前出发,起步价80元。

晚24:00以后出发起步价100元。

每超过一公里加收3元,等候超过20分钟以上加收20元/小时,夜间等候加30元/小时。(以上报价均不含税)

无穷大代驾长途代驾接送报价

收费标准:800公里以上每百公里70—80元;800公里以下每百公里100元左右,(以上价格不包括服务专员的住宿及交通费)并且根据车型、路况及天气等因素确定具体价格

无穷大代驾商务 旅游代驾

收费标准:单次服务300元/次 每天跟车服务根据具体情况定价

第五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和

托管业务市场准入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06‟36号 2006年5月28日)

各银监局:

为配合《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06‟12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现就外资银行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和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的市场准入程序通知如下:

一、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和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和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的外资银行,由其主报告行或总行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银监会,同时将初审意见抄报上一级银监会派出机构。银监会应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二、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满足《办法》第九条的条件。

三、外资银行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业务品种、投资产品类别。

(二)与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

(三)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包括开办此项业务的网点及人员情况、已开办的理财业务活动、拟投资产品的介绍、境外投资情况等。

(四)托管协议草案,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收益、风险承担等相关内容。

(五)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托管业务的部门。

(二)有足够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托管资产的条件。

(四)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五、外资银行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

(二)拟开办业务的详细介绍和为从事该项业务所做的必要准备情况,内容至少包括操作规程、风险收益分析、控制措施、专业人员及计算机系统的配臵。

(三)申请人最近1年的年报。

(四)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本通知中的“外资银行”是指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银行在祖国大陆的分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祖国大陆设立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比照适用。

七、各银监局要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会派出机构及外资银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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