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设备管理系统

2023-06-05

第一篇:中国石化设备管理系统

中国石化设备监造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重要设备材料监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文件 石化股份物[2006]509号 网站统计

参阅:

(2006年12月30日 石化股份物[2006]509号)

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现将《重要设备材料监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中国石化设备监造管理办法》(石化股份物设[2004]5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重要设备材料监造管理办法

为加强重要设备材料加工制造过程中对质量和进度的监督控制,确保生产建设所需重要设备材 料的质量和交货工期,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国石化设备监造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监造管理中心)是监造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 设在股份公司物资装备部,负责重要设备材料监造的监督和组织协调。各企业负责本单位所采购设 备材料监造合同的签订及具体实施,并接受总部委托,负责签订部分总部直接集中采购设备材料的 监造合同并组织落实。

第二条 中国石化生产建设所需重要设备(见附件1)及批量采购的高温高压钢管(以下简称 重要设备材料),必须实施第三方监造管理。其中,国内重要设备必须采取驻厂监造方式,国外重要设备可以委托专业机构采取关键点访问监造方式。

第三条 中国石化实行重要设备材料监造单位资格预审制。经监造管理中心预审合格并签订“监造承诺书”的监造单位,方可承担中国石化重要设备材料特许监造任务。特许监造单位名单及监造 专业范围由监造管理中心负责发布。

第四条 对于需实施监造的设备材料,物资供应部门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必须明确实施监造 的内容、要求制造厂予以配合监造的具体条款。 第五条 重要设备材料实施监造前,物资供应部门应填报《特许监造申报表》(附件2)报监 造管理中心审批。物资供应部门要依据特许监造专业范围、近 3 年承担同类设备材料监造业绩及业 主评价情况、拟派驻监造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情况、所制定的监造技术方案情况和对发生质量问题的应急处理能力等,择优选择监造单位。

第六条 委托监造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需监造设备材料的明细(范围)、监造地点、监造内容 及方式、监造人员名单等。委托监造合同签订后,物资供应部门必须报监造管理中心1 份备案。

第七条 物资供应部门要落实监造管理岗位,及时向监造单位提供监造所需的技术协议、图纸资料等文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监造检验实施细则进行审核确认,接受、处理监造周报等信息,协调解决制造过程中的质量和进度问题,按规定及时支付监造费用。

第八条 在实施监造过程中如发现(生)重大质量问题,物资供应部门必须立即向监造管理 中心报告(附件3)。

第九条 监造任务完成后,物资供应部门应在15 日内向监造管理中心提交《特许监造评价意见 表》(附件4)。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物资装备部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重要监造设备目录

1.催化装置的三

(四)机组、增压机组、富气压缩机组、反应器、再生器、外取热器;

2.加氢装置的加氢反应器、高压换热器、高压容器、新氢/循环氢压缩机组、加氢进料泵、高压 空冷器;

3.重整装置的重整反应器、再生器、立式换热器、新氢/循环氢压缩机组;制氢转化炉炉管;

4.焦化装置的富气压缩机组、焦碳塔、高压水泵、辐射进料泵; 5.乙烯装置的三大压缩机组、裂解炉炉管、冷箱、废热锅炉及重要低温设备;聚丙烯装置的反应器;

6.PTA 装置的干燥机、过滤机、主要换热设备、空气压缩机组;聚酯装置的反应器;丙烯晴装 置反应器、主要换热设备;

7.化肥装置的压缩机组、大型高压设备;气化炉、变换炉; 8.空分装置的大型压缩机组、冷箱; 9.氯碱装置的聚合釜、压缩机;

10.电站锅炉、汽轮发电机组;

11.钻机、修井机、大型压裂设备、井控设备;

12.单台(套)购置费为200 万元以上的其它国产化设备。

第二篇:20 中国烟草总公司设备管理办法

中国烟草总公司文件

中烟办[2009]84号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 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总公司设备管理工作,现将《中国烟草总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总公司。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此件可上网)

主题词:设备

管理

办法

通知

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09年4月30日印发 中国烟草总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的设备管理工作,提高技术装备和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保障企业设备安全生产,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设备资源有效利用、运行经济合理,充分发挥设备资源为烟草行业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的基础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国家有关设备管理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于总公司,各省级烟草公司、省级工业公司、专业性公司和郑州烟草研究院等(以下简称直属公司)及其所属工商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基层企业,包括多元化经营企业和项目);本办法中总公司、直属公司和基层企业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备是指企业在设计、实验、生产、运营等领域可供长期使用的机器、设施、装置、仪表仪器和机具等固定资产。

第四条:总公司将持续推进设备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各直属公司及基层去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适应行业发展需要的设备管理体系并从组织、经济、技术等方面采取措施,将设备的实物形态管理和价值形态管理相结合,对设备生命周期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管理。

第五条:设备管理遵循依靠技术进步、以人为本、促进经济发展、预防为主、保障安全、保护环境和节能降耗的方针,紧密围绕行业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坚持设计、制造、规划、采购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全员管理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全员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全生命周期管理与重点阶段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行业企业设备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六条:设备管理要做到统筹计划,合理配置,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更新和改造,提高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实现设备寿命周期费用经济、综合效能优化,保证设备资产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总公司鼓励并支持设备工程技术和管理技术方面的研究、创新和实践,积极推广应用现代设备管理方法和科学技术成果。

第二章 分级管理

第八条:设备管理实行总公司、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分级管理。各级设备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责。

第九条:总公司设备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管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制订并实施行业设备管理制度;

(二)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负责为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烟草机械购置提供技术咨询,为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烟草机构购置审批提供设备数据和技术意见;

(三)审批烟草专用机械的转让、租界与报废;

(四)组织协调行业设备日常管理工作,开展行业设备技术经济指标分析和使用评价工作;

(五)负责推广新设备、新技术、发布淘汰设备目录;

(六)组织开展行业设备管理的教育培训工作和经验交流活动。 第十条:直属公司设备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行业、地方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执行总公司的设备管理制度和要求,制定所辖范围的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实施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

(二)结合本单位发展规划编制投资规划,审核、上报设备购置计划和烟草专用机械转让、租借、报废申请,制订、上报烟草专用机械设备大修理计划;

(三)组织开展所辖范围设备技术经济指标分析和使用考核、评价工作;

(四)负责所辖范围设备报表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

(五)组织开展所辖范围设备管理的教育培训工作和经验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基层企业设备管理主要职责:

(一)观测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有关设备管理的范缜、政策、法规,执行总公司及直属公司设备管理制度和要求;构建企业设备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及措施。

(二)制订、实施企业设备管理的规划;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提出新增设备购置和现有设备的更新、改造需求,提出烟草专用机械转让、租借、报废申请。

(三)负责企业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为生产的正常运行提供装备保障。

(四)开展、落实设备管理的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设备管理水平。

(五)加强设备安全生产、节能环保工作,推广应用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技术,优化维修策略,组织开展设备管理培训工作及经验交流活动。

(六)负责设备报表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做好设备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行业对设备实行分类管理,其类别分为烟草专用机械、特种设备和通用设备。

第十三条: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名录》(国烟法[2004]294号)所定义范围内的设备,其管理须严格遵守国家烟草专卖管理的法律、法规,是行业设备管理的工作重点。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所界定的设备,其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关于特种设备管理的各项要求。

第十五条:通用设备是指除烟草专用机械和特种设备以外的公用工程、计量、信息化、物流、环保等设备,其管理以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要求为依据开展工作。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要加强设备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设备管理机构,依据设备管理分级、分类原则,建设、完善企业设备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界定设备固定资产并提取折旧,做好设备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企业要按行业设备固定资产统一编号规定做好设备资产的分类、注册与编号,做好设备台帐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设备基础资料,做好设备档案管理工作,做到帐、物、卡(或电子数据)相符并定期复查核实。

第二十条:企业要做好设备变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设备安装验收和移交生产、封存、移装、转让、租借、报废处理等引起的设备变动。

(一)设备的安装验收和移交生产、使用是设备生命周期全过程管理的关键环节。设备安装调试经验收达到技术要求后,应及时办理设备移交和转入固定资产手续。

(二)封存设备应及时记录并指定专人保管;设备封存前要进行全面维护并做好设备封存后的防尘、防锈、防潮等工作;所有封存设备应保持完好并列入设备检查范围。

(三)烟草专用机械的转让、租借和报废要按行业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按程序规范、有序地开展,转让设备应随带设备档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要积极开展设备经济技术指标统计分析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内容应做到真实、准确。

第二十二条:企业要建立设备故障管理体系,包括设备故障、维修信息的积累、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三条:企业要加强和规范信息化技术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应用,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五章 前期管理

第二十四条:设备购置、更新、改造工作要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进行逼供内按程序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十五条: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要负责或参与设备购置、更新、技术改造的前期管理工作,包括调研、规划、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负责或配合做好可行性分析工作。

第二十六条:企业要收集设备技术发展和设备使用的信息,为设备选型、改造等决策提供依据。

设备使用初期在质量、效率、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想设备供应商反馈并及时解决。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企业要建立、健全设备使用、维护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设备投产、使用前,企业要组织技术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掌握设备的性能和使用、维护方法,重要生产设备应制定试运行方案。

第二十九条:设备作业现场要保持整洁、明快、实施定置化管理,指示与标识明确,通过科学设计,达到人、机、空间优化组合。

第三十条:企业要合理使用设备,避免超负荷、不规范使用。 第三十一条:生产设备使用要实行岗位责任制,操作人员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并做好运行记录;多班制生产的设备,要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

第三十二条:企业要建立、健全设备点检、巡检等制度,及时、全面掌握设备技术状态。

第三十三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检验规定,专人管理特种设备,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负荷或预防性试验,保证设备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运行。

第三十四条:企业要建立、健全设备润滑管理制度并做好设备润滑工作。

第七章 维修管理 第三十五条:企业要建立、健全设备维修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六条:维修人员在从事维修工作前,要进行相关的安全、维修理论和维修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从事维修工作。

第三十七条:设备维修要做好维修记录,故障预测、报修、维修、排除要形成闭环控制并做好故障的分析工作。

第三十八条:企业要以设备综合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开展设备维修策略分析和选择工作;设备预防维修要根据生产计划和设备特点开展。

第三十九条:设备维修包括大修理、项目休息和日常修理。

(一)大修理:

设备的大修理要对所修设备惊醒全部解体,修理基准件,修复或更换全部磨损件,同时修理、修整电气部分以及外表翻新,从而全面消除设备修前存在的缺陷,恢复设备原有的精度、性能和效率。

烟草专用机械大修理工作要按照行业有关规定组织开展。

通用设备和特种设备的大修理工作要按照国家通用和强制性要求组织开展。

(二)项目修理:

项目修理是根据设备的技术状态,对设备精度、功能达不到工艺要求的某些部位,按需要进行针对性修理,以恢复设备精度、性能。

对于委外开展的烟草专用机械设备项目修理工作要按照行业有关规定组织开展。

对于委外开展的通用设备和特种设备的项目修理工作,须按照国家通用和强制性要求选择具备资质的承修方组织开展。

(三)日常修理:

设备的日常修理是按定期维修规定的内容或针对日常点检和定期检查发现的问题,部分拆卸零部件进行检查、修整,更换或修复商量磨损件,同时通过检查、调整、紧定机件等技术手段,恢复设备使用性能。

日常修理工作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

第四十条:企业要加强设备修理工作的计划管理。直属公司要组织编制年度设备修理计划。

第四十一条:设备修理计划要纳入企业生产计划。基层企业要根据生产安排和修理计划,编制修理作业计划,包括修前技术准备和生产准备。

第四十二条:设备大修理的验收,要由承修方和企业设备管理、生产使用、质量管理等部门,依据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组织进行。

第四十三条:烟草专用机械生产、维修用零配件的采购、使用等工作要按照行业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

通用设备和特种设备零配件要按比质比价原则择优采购。

第四十四条:企业要有专业人员负责编制零配件储备定额,完善零配件储备信息,优化库存,保证储备经济合理。

第八章 改造、更新与报废管理

第四十五条:直属公司及基层企业要加强设备改造与更新管理工作,根据产品开发规划,结合工艺改进和设备技术状况制订设备改造与更新计划。

第四十六条:设备改造是指应用新技术和先进经验,适应生产需要,改变现有设备的结构(为旧设备更换、增添新部件、新装置、新附件),改善现有设备的技术性能的工作。

烟草专用机械改造后的性能要符合行业有关管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设备更新原则上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可以更新:

(一)役龄过长、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生产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设备;

(二)通过技术分析,维修改造后其技术性能不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保证产品质量的设备;

(三)通过经济分析,进行修理、改造后,虽能基本满足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要求,但修理、改造不经济的设备;

(四)严重浪费能源、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设备;

(五)国家、行业、地方规定应当淘汰的设备。

第四十八条:设备报废前要组织技术坚定,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烟草专用机械的报废、销毁处理要按行业有关规定执行;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一)列入国家或行业公布的必须淘汰的设备名录总的烟草专用机械;

(二)不符合国际、国内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要求,列入国家要求被替代的烟草专用机械;

(三)技术落后、已不能满足烟草制品生产工艺或质量要求,行业技术装备政策明确要求淘汰替换的烟草专用机械;

(四)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资产管理规定的使用年限、折旧提取等要求,且已无实用价值的烟草专用机械;

(五)大修理成本过高,且经技术经济论证已无修理价值的烟草专用机械。

对于取得报废批准的烟草专用机械回用,须提出申请并经总公司审批后方可回用。

特种设备的报废、销毁处理要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通用设备的报废、销毁处理 要按社会通行办法处理。

第九章 技术与经济管理

第四十九条:企业要加强设备生命周期全过程的技术、经济管理。 第五十条:企业要在设备管理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开展技术和经济分析、评价工作,论证设备投入、材料、使用、维修和技术等要素的综合效果。

第五十一条:企业在设备的购置、修理、改造、更新时,要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控制工作。

第五十二条:企业要通过设备的技术、经理管理,不断提高现有设备的技术水平和利用效率,充分发挥设备资产的投资效益。

第十章 安全、环保与节能

第五十三条:企业必须遵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和要求,加强设备安全管理,努力实现设备本质安全。

第五十四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要以设备的安全运行为前提,及时发现隐患,排除鼓掌,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十五条:企业用于生产、储存、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完好灵敏、可靠并定期检测,不准擅自拆除或停用;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和预防性实验;对易受恶劣气候、环境影响的室外作业设备,要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五十七条:企业要定期对设备开展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评价,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五十八条:设备因非正常原因损坏并造成停产或降低使用效能的均视为设备事故。

企业发怔设备事故要按照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做好事故报告、现场保护、事故调查、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五十九条:企业设备运行的能耗、污染物的排放要达到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条:企业要采取防护措施,将设备生产的电磁波辐射、放射性和噪声污染等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内。

第六十一条:行业对危及安全环保的设备和高能耗设备实行淘汰制度;企业不得制造、销售、使用、出租、转让国家、行业、地方明令淘汰的设备。

第六十二条:行业推广使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设备,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升设备的节能和环保水平;同时积极引导企业采用设备工程新技术,促进设备的绿色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十一章 资源管理

第六十三条:加强和规范设备的整机、维修服务、零配件等资源体系建设,促进设备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流动。

第六十四条:健全行业设备资源的信用管理体系,继续实行设备资源交易与服务的合同制度,交易各方在质量、价格、交货期及后续服务等方面,要严格履行合同,做到诚实守信。

第六十五条:指导、组织设备维修技术标准和设备维修价格体系的制订,保证设备维修质量和公平交易。

第六十六条:建立、健全烟草专用机械维修服务企业的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规范设备维修服务市场秩序。

第六十七条:推进设备零配件的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生产、采购、销售的零配件要符合相应的技术、安全、质量和环保标准。

第十二章 教育与培训

第六十八条:总公司将开展设备管理交流与培训工作,促进行业设备管理经验交流。

第六十九条:直属公司要按总公司要求,开展所辖范围内的设备管理与维修专业人员的业务交流与培训。

第七十条:基层企业要建立设备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制度并积极开展企业内培训、交流工作。

第十三章 考核与评价

第七十一条:总公司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工作评价体系。

各直属公司要根据总公司统一要求,建立、健全所辖范围内的设备管理评价体系并组织所辖范围内的考核工作。 基层企业要按上级要求和基层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基层企业设备管理评价体系并组织基层企业内的考核工作。

第七十二条:总公司根据设备管理工作的评价结果,对设备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表彰,对设备管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十三条:设备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将作为评价直属公司、基层企业设备购置、更新和技术改造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总公司、直属公司、基层企业要根据本办法制订所辖范围内有关设备管理制度。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中国重汽设备管理暑假社会实践报告

今年暑假作为大学期间最后一次暑假,我很有幸到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桥箱有限公司设备动能部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在实践中我主要从事的工作是对设备进行管理。作为统计与数学学院,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的一名典型的理科生,我想通过这次实践,使自己从理论走向实际,实现从课本走向社会,在实践中增长知识,锻炼自己的能力,更重要的是检验一下自己所学东西能否被社会所用,找出自己的不足之处,以便更好的取长补短,顺利的完成自己的学业。

在自7月20号至8月20号一个月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受到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道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与实践还有一段距离。哲人说:“实践是检验真理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理论要回到社会实践中去运用,想事情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使主观符合客观。所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当今,社会无时无刻不在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对我们大学生来说参加社会实践更显得重要,实践的能力强弱,决定着日后工作的好坏。

中国重汽集团前身是原济南汽车制造总厂。原济南汽车制造总厂始建于1935年,主要生产汽车零部件。该厂于1956年开始自主研发设计制造汽车,步入汽车制造企业。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总部坐落于山东省济南市,是国内主要的重型载重汽车生产基地,也是我国重型汽车工业的摇篮,以开发和制造中国第一辆重型汽车成功引进斯太尔重型汽车生产项目和与沃尔沃合资生产项目、自主研发HOWO产品是目前中国重型汽车产销量最大的企业而闻名。

基于中国重汽的影响力,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不迟到、早退,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经过一个月的实习工作,我不仅对中国重汽的经营成果和技术创新有了初步的了解,而且也基本上掌握了设备管理的一些规定和章程,了解到了设备管理中的各种管理办法。

中国重汽集团生产经营快速发展,主要经营指标连续七年保持高速增长。中国重汽集团始终做到了:当市场需求旺盛时,企业实现大幅度增长;当市场需求平淡时,企业有较大幅度增长;当市场下滑时,也要保持适度增长。

中国重汽集团技术创新和专利技术成果也不断涌现。中国重汽集团在产品开发创新上下功夫,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创新水平和竞争能力,充分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广泛吸纳世界重卡先进技术,坚持自主设计、自主开发,努力创新,全力打造自己的产品优势,

面对重型车市场激烈的竞争,中国重汽集团立足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做强做大,积极开展对外技术经济合作,实施技术国际化战略,通过学习掌握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了中国重汽集团的更快发展。带动了与世界知名整车及零部件制造企业间的国际技术合作,全面提升了整车及零部件开发和制造水平。中国重汽集团已经具备了技术、品牌、成本、价格、人才和网络等诸多方面优势,集科研、开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是中国重型汽车生产的骨干企业。 对设备管理来说,设备管理制度是企业为了保证生产设备正常安全运行,保持其技术状况完好并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装备素质而编制的一些规定和章程。一般包括:设备管理体制及机构设置的规定,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设备前期管理制度,设备改造、更新管理制度,进口设备、重点设备管理制度,设备检修计划管理制度,设备检修技术管理制度,设备管理与维修的财务管理制度,设备统计、考核制度,设备事故管理制度,压力容器等特殊设备管理制度,设备的使用、操作、维护和检修规程等。设备使用、维护规程是根据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和生产工艺要求制定,用来指导正确操作使用和维护设备的法规。

在暑期实践期间,我主要从事三方面的工作:

(一)对设备管理的要求我协助专业工作人员通常要做到以下几方面:

1.首先要按照设备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的原则,正确划分设备类型,并按照设备在生产中的地位、结构复杂程度以及使用、维护难度,将设备划分为:重要设备、主要设备、一般设备三个级别,以便于规程的编制和设备的分级管理。

2.凡是安装在用的设备,检查是否台台都有完整的使用、维护规程。

3.对新投产的设备,帮助专业工作人员在设备投产前30天制订出使用、维护规程,并下发执行。

4.当生产准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时,在改变工艺前10天,要根据设备新的使用、维护要求对原有规程进行修改,以保证规程的有效性。

5.岗位在执行规程中,发现规程内容不完善时要逐级及时反映,规程管理专业人员应立即到现场核实情况,对规程内容进行增补或修改。

6.新编写或修改后的规程,都要按专业管理承包制的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审批。

7.对使用多年,内容修改较多的规程,第三年要通过群众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由公司组织重新修订、印发,并同时通知原有规程作废。

8.当设备发生严重缺陷,又不能立即停产修复时,必须制定可靠的措施和临时性使用、维护规程,由公司批准执行。缺陷消除后临时规程作废。

(二)对设备使用、维护规程要求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做到以下内容

1.新设备投入使用前,要由专业主管领导布置贯彻执行设备使用、维护规程,规程要发放到有关专业、岗位操作人员以及维修巡检人员人手一册,并做到堆积不离岗。

2.生产单位要组织设备操作人员认真学习规程,设备专业人员要向操作人员进行规程内容的讲解和学习辅导。

3.设备操作人员须经厂级组织的规程考试及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4.生产单位每周都要组织班组学习规程,车间领导及设备管理人员,每月要对生产班组规程学习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抽查情况纳入考核。

5定时检测设备技术性能和允许的极限参数,如最大负荷、压力、温度、电压、电流等;

6.在设备交接使用时规定,两班或三班连续运转的设备,岗位人员交接班时必须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交接;

7.设备使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操作本机,任何人不得随意拆掉或放宽安全保护装置等;

(三)当设备出现缺陷时要求岗位操作人员做如下的处理:

1.设备发生缺陷,岗位操作和维护人员能排除的应立即排除,并在日志中详细记录。

2. 岗位操作人员无力排除的设备缺陷要详细记录并逐级上报,同时精心操作,加强观察,注意缺陷发展。

3.未能及时排除的设备缺陷,必须在每天生产调度会上研究决定如何处理。

4.在安排处理每项缺陷前,必须有相应的措施,明确专人负责,防止缺陷扩。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以后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我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很大帮助。通过这次暑假实践我明白了许多道理,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与人文明友好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个月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同事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

这次实践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在校大学生,面临踏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还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

总结我的这次暑假社会实践,虽然这是我在校期间最后的一次社会实践,但我认为是一次成功的有用的社会实践,使我真正从课本走到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

第四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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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设备管理工作,提高设备管理水平,保障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依据国家有关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所属生产、销售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设备管理的对象是指用于油田勘探开发、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工生产、产品销售及其它生产运营的机械设备、工艺设备、动力设备、机修设备、起重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工业管道、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第四条 设备管理应遵照国家有关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从技术、经济、组织等方面采取措施,对设备的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进行综合管理,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优化设备资产配置,保证设备资产的安全完好和经济有效使用,为企业生产经营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五条 设备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对设备从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制造、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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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三)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

(四)坚持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和节能降耗。

(五)坚持依靠技术进步、科技创新,树立现代设备管理理念,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实现设备管理科学、规范、高效、经济。

第六条 设备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要素,是生产的物质技术基础,设备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条 企业是设备管理的主体,负责设备的全过程管理,企业全体员工共同参与设备管理。企业应将设备管理经济技术指标纳入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制定年度设备管理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 企业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培养高素质、高层次的设备管理人员、检维修人员和运行操作人员,为完成设备管理任务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奠定基础。

第九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设备管理机构与网络,设备管理要做到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择优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更新改造,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努力实现设备安全、环保、节能和系统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范围

第十条 集团公司设立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设备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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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作。集团公司分管设备领导任组长,总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为设备管理领导小组成员。

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贯彻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设备管理的工作方针、目标,决策处理设备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审核批准设备管理工作计划和年终评比结果。

第十一条 设备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设备管理的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生产经营管理部,由分管设备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兼任设备管理办公室主任。

设备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负责传达、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联系,上报有关材料。

(二)负责落实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的决策,负责设备管理工作的统一规划、综合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的设备管理工作。

(三)组织制定、修订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集团公司设备大检查工作和设备管理工作会议。

(四)负责牵头组织设备管理和设备隐患治理工作。

(五)组织中高级设备管理人才培训工作。

(六)负责落实设备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部设备管理职责:

(一)负责限上检修改造项目的实施管理。

(二)负责限上检修改造项目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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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企业和招标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及检修改造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管理,监督资质预审、发标、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监督中标项目合同签订。

(四)负责限上检修改造项目企业与检修改造施工队伍之间的组织协调,负责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

(五)负责检维修标准定额的管理。 第十三条 物资装备部设备管理职责:

(一)负责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及生产装置检维修所需设备和备件的采购及协调工作,保证工程项目及检维修所需设备和配件及时供应。

(二)负责集团公司设备及配件的集中储备和库存物资调度调剂工作,合理控制库存。

(三)负责国内外设备供应市场研究工作,为集团公司的工程项目提供设备采购相关信息。

(四)负责集团公司重大设备国产化攻关、研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总部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其职责范围,在相应环节各负其责,协助做好设备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石油工程管理部、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炼油事业部、化工事业部、油品销售事业部、资产公司(以下简称事业部、管理部)是分管业务范围内设备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明确1名领导成员分管设备管理工作,明确设备管理处室和职责。

事业部、管理部设备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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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集团公司关于设备管理工作的要求,落实有关部署、安排。制定、修订分管业务范围内设备管理的制度、规程、标准、规定,制定主要设备管理工作的考核指标和考核管理办法。

(二)设备管理主要职责在事业部、管理部,负责管辖业务范围内设备综合管理、专业管理。提出设备中长期发展和更新改造规划建议或意见,制定年度设备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设备更新和改造,对管辖业务范围内企业上报的设备年度更新和改造计划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按照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和分批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油田企业经营管理部负责组织管辖业务范围内设备投资计划中重大关键装备的技术谈判工作,并组织技术经济论证以及后评估工作。

(四)负责设备更新和检维修管理;负责设备修理费使用管理。

(五)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做好设备管理骨干人员技术培训工作,组织设备技术考察,提高设备管理水平,促进装备技术进步。

(六)在生产经营管理部的统一组织下,落实、参加设备大检查和设备管理考核评比工作。

(七)组织或参与对分管企业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指导企业恢复生产并制定防范措施,参与事故处理。

(八)组织专家解决企业难以解决的重大设备技术问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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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开展重大设备技术攻关。

(九)负责审查管辖业务范围内设备处置行为,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工作。

(十)总结交流设备管理工作经验,组织学习和推广应用现代设备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

第十六条 企业要加强设备管理工作领导,落实领导责任。企业应明确1名领导班子成员负责设备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企业应设设备、电气、仪表副总工程师,协助分管领导负责设备技术管理工作。特大型、大一型炼化企业,应设专职设备副职领导。

企业应明确设备管理责任部门,配备精干高素质的设备管理专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形成健全的设备管理组织体系。

大型和特大型企业宜建立三级设备管理体系,中小型企业宜建立二级设备管理体系,合理配备设备专业管理人员。基层单位应配备设备副职和一定数量的设备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 设备管理应实行专业化管理,企业应掌握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和检修的核心技术。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检修、维护计划和材料、配件计划,负责检维修质量控制和验收,负责设备档案和检修维护资料的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设备分管领导主要职责:

(一)负责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设备管理的标准、规范、制度,主持制定企业设备管理目标、规划和措施,综合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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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有关部门的设备、动力管理工作,决策处理企业设备、动力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审批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工作计划和定期的考核结果。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标准、制度等,负责组织编制本企业各项设备管理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

(三)协调组织主要生产装置停工检修、主要设备大修计划的制定和审批,并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审批重大设备更新计划。

(四)审查企业修理费、设备更新费使用计划,履行企业内部审批程序并报总部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实施,确保合理使用。

(五)组织或参与上报集团公司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提出处理建议。

(六)参与企业重点基本建设、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七)加强设备管理队伍建设,提出优化各级设备部门人员配备的建议,指导设备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

(八)负责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采用现代化设备管理技术,不断提高设备管理技术含量和设备管理内涵。

第十九条 企业依据本办法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设备副总工程师、设备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设备管理部门作为企业设备管理的归口部门,其职责范围应充分体现对设备的全过程管理,并发挥主导作用。

第三章 设备前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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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设备的前期管理是设备全过程管理中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制造、安装、投运阶段的管理工作。必须重视设备的前期管理,明确责任主体。

第二十一条 设备规划是企业生产经营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主要依据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方向、生产设备的运行可靠性、设备技术成果应用、安全生产、节能和环境保护要求、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来确定。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设备规划,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规划。

第二十二条 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要负责更新设备的设计审查,参加基建、技措等重大项目的设计方案论证和设计审查,在设备选型中应遵循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的原则,对设备的适用性、可靠性、维修性、安全环保性和经济性提出要求,并督促落实。坚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原则,禁止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

第二十三条 设备购置要坚持质量第

一、性能价格比最优、综合成本最低的原则,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设备采购管理的规定组织采购。加强国内外重要设备的监造,严格进厂设备的质量验收。购置的设备应有必备的维修配件。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或参与主要设备的选型、签订技术协议及设备购置和进厂验收。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设备供应商的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价、考核。

第二十五条 企业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审查安装施工方案,落实质量保证体系;设备安装执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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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和标准,按规定进行试运和调试;竣工验收后,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或参与工程竣工验收、设备调试、竣工资料移交等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设备投产前,企业应组织技术人员和有经验的操作人员全面掌握设备的性能和使用维护方法,制定试运行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对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HSE教育和设备操作、维护技术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七条 企业要建立设备前期管理责任制,有关部门应对其在设备前期各阶段所承担的工作负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设备使用维护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的使用、维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规程,严格执行巡回检查、维护保养等各项制度,建立设备隐患发现、分析、报告、处理等闭环管理机制。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设备运保商实行合同管理,明确责任,建立考核制度,并严格考核。

第三十条 设备操作和维护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系统的理论和实践培训,严格持证上岗。设备管理部门要监督检查关键设备、重点岗位操作人员的培训情况。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按照国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和管理工作。

海洋石油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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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 岗位操作人员是设备运行和日常维护保养的责任者,必须遵守设备操作、维护制度和规程,严格控制操作指标,严禁超温、超压、超速等超指标运行。严格按照设备点检、巡回检查等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设备维护和保养。

第三十二条 设备维修人员要严格按照设备点检管理规定、点检标准和设备维护检修规程对所管辖的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委托承包商进行设备维护或运保的,必须明确相应维护或运保职责范围和考核标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加强设备故障和事故管理,建立设备故障和事故记录,制定主要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 企业重视大型机组、关键设备的特级维护,机械、电气、仪表、操作、管理专业应分别建立台帐,做好记录,掌握设备运行特性和规律,减少故障和降低维修成本,提高设备安全性和经济性。

第三十五条 企业要制定并严格实行备用设备管理维护制度,坚持定期对备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第三十六条 企业要加强关键设备、需要监控运行和运行年限较长设备的管理,定期开展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评估,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障设备安全可靠运行,降低设备运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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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企业要制定活动设备回场检查制度,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定期做好设备回场检查,及时处理设备存在问题。

第三十八条 企业重视并做好设备防腐蚀工作。制定设备防腐蚀工作管理制度,设立设备防腐蚀专业技术岗位。要采用工艺、技术防腐等综合技术措施,预防设备腐蚀。

第三十九条 企业必须执行设备润滑(油水)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严格执行设备润滑的“五定”、“三级过滤”。

第四十条 企业应配备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主管故障诊断和状态监测工作,配备开展状态监测工作所需的仪器,积极开展设备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及时准确掌握设备运行状态,积累状态监测历史数据,总结探索设备故障停机规律,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加强仪表自控设备管理工作。要建立仪表自动化管理、使用、维护、检修的责任制和规程并严格执行,提高仪表的完好率、使用率和控制率。要重视仪表自动化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以适应仪表自动化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换代快的特点。

第五章 动力管理

第四十二条 动力(水、电、汽、风、氮等)是企业公用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要明确动力管理职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

第四十三条 企业要加强动力设备的管理,做好公用工程的综合平衡,保证水、电、汽、风、氮等系统的安全平稳长周期运行和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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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企业要优化动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制定事故状态下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证生产安全和重点生产部位的动力供应。

第四十五条 加强水质管理工作,确保工业水、循环水、脱盐水质量,不断改进水处理工艺,严格水处理药剂和离子交换树脂的管理,加强水处理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更新改造。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节约用水,提高工业水重复利用率。

第四十六条 加强热电生产管理:

(一)建立健全专业管理体系,组织开展专业竞赛,不断提高技术经济指标和经济效益水平。

(二)参照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做好技术监督工作。

(三)建立科学完善的可靠性管理网络和评价、指导、分析、预测系统,保证电力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四)加强燃料管理,保证燃料质量,降低消耗和成本。 第四十七条 加强电气设备和运行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力工业的技术法规和制度,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规程。

(二)企业电气设备及运行的管理,应以安全发、供、用电为中心,经济运行为重点。

(三)企业应完善、落实电气“三三二五”(三票、三图、三定、五规程、五记录)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企业应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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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调度、操作等各项规程,并严格执行。

(五)按照国家电力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做好电气设备的维护、检修和预防性试验。

(六)重视并做好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与维护,严格保护定值的管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七)做好防爆电气设备、接地与接零装置、电气安全用具管理,做好防过电压、防污闪、防小动物、防火、防雷、防冻、防洪和防震等管理工作。

(八)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

第四十八条 加强蒸汽的产、供、用管理,保证蒸汽品质,合理使用蒸汽,做好尾汽、冷凝水的回用和余热利用。

第四十九条 加强工业用风和仪表用风的管理,严格控制仪表用风的露点、油、尘含量等指标,确保供风质量、压力。制定并严格执行空分装置安全运行制度,保证正常供氮、供氧。

第六章 设备修理和修理费管理

第五十条 设备修理是恢复设备技术性能的基本手段,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企业应制定具体的设备修理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企业设备管理部门根据设备实际运行状况,结合生产安排,编制设备检修计划。

油田企业设备维修计划主要为年度综合修理计划和月度维修计划,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核定、汇总并监督实施。

炼化企业设备修理计划分为年度修理计划、装置停工检修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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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和月度维修计划。炼化企业主要生产装置停工检修计划应按要求及时上报,并按计划进行停工检修。其它修理计划编制、审批下达由企业自行规定。

销售企业设备维修计划主要为年度综合修理计划。油库、加油站、输油管线(包括泵站)、车船年度综合修理计划由销售事业部负责审批并监督实施。

第五十二条 设备修理要执行日常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定期检测和状态监测相结合,推行基于风险的检测技术和以可靠性为中心的维修策略,坚持预防性维修方针,既要防止设备失修,又要避免过剩维修。

第五十三条 加强设备和装置检修全过程的管理,做好设备修理前的准备、修理过程的监控和修理后的验收,科学安排修理时间,降低修理成本。

第五十四条 加强检修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设备修理的质保体系。设备修理要严格执行检修计划,执行检修规程和检修技术标准,保证修理质量。使用单位可根据情况实施中间质量检查。主要设备大修和主要检修工程应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十五条 设备管理部门在检修结束后,开展检修项目的统计工作,组织编写检修技术总结,做好检修技术资料的归档。对重大检修项目,要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第五十六条 企业要对进入其内部市场的检修单位进行资质认证及年度审验。特种设备的承修单位须有相应资质,修理内容应与资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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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配件储备定额,物资供应部门和财务部门配合。

第五十八条 设备使用单位负责配件需求计划的编制,设备管理部门负责配件需求计划的汇总、审核。物资采购部门在平衡利用库存后按计划组织采购,在满足设备正常运行需要的基础上,合理储备配件。企业要做好配件修旧利废和改制代用工作,建立材料、备件购置计划及时性、准确性和采购材料、备件质量及储备的考核机制,建立设备及备件积压的考核制度。

第五十九条 加强设备修理费管理

(一)修理费使用范围为企业所属设备的修理、维护和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二)修理费管理的指导原则是坚持设备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确保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的原则;坚持科学、规范、经济的检修,努力降低成本的原则;坚持对修理费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合理使用的原则。

(三)企业修理费应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管理。设备修理、更新支出应由财务部门严格区分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规范核算和列支渠道。

(四)建立和完善设备修理规程和定额,并严格执行。 第六十条 企业设备管理部门是修理费使用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应按年度修理费预算,统一平衡,合理使用,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并对修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

企业财务部门协助设备管理部门按修理费预算做好修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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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控制工作。加强对修理费的核算,按设备管理部门确认的修理费用结算审核单及时入账。

第七章 设备更新改造

第六十一条 设备更新是指采用新设备替代技术性能落后、安全、环保状况和经济效益差的原有设备。

设备改造是运用新技术对原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以改善或提高设备的性能、效率,减少消耗及污染。

第六十二条 设备更新改造的原则:

(一)设备更新改造应当紧密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产品开发和技术发展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二)设备更新应着重采用技术更新的方式,改善和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达到优质高产、高效低耗、安全环保的综合效果。

(三)设备更新改造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科学决策,选择最优方案,确保获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四)设备更新改造应充分考虑生产经营的必要性、技术的先进性和可行性、经济的合理性。

第六十三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可进行更新:

(一)使用年限已满,丧失使用效能,无修复价值的。

(二)因生产条件改变,已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

(三)使用年限未满,但缺乏配件无法修复使用的。

(四)毁损后无修复使用价值的。

(五)经论证,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或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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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能满足生产要求,但更新更经济合理的。

(六)技术落后,不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

(七)机动车辆符合国家有关报废规定的。

(八)国家明令淘汰和其他符合更新条件的。

第六十四条 企业必须按计划实施设备更新改造,为正常生产和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企业设备更新改造投资计划管理必须纳入集团公司投资计划统一归口管理,按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执行。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八章 设备处置

第六十五条 设备处置是对本办法所指设备进行盘盈、盘亏、毁损、报废、调拨、转让、清产拍卖、重组、捐赠及出租等处置行为。

第六十六条 设备处置应遵循国家和集团公司对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根据资产产权和处置对象、资产额度、处置条件、处置时间、技术鉴定结果,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以确保处置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六十七条 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查,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盘盈、盘亏设备,应当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权限审批后,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第六十八条 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拟处置设备进行技术鉴定,根据生产需要,提出具体处置意见,按规定权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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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审批。

第六十九条 企业应对长期停用的设备予以封存,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七十条 企业重新使用闲置设备,必须经过全面的技术检验,符合技术要求,并经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七十一条 为盘活存量设备,规范设备处置行为,企业应制定设备处置的具体办法。

第七十二条 为提高设备的利用效率,企业应加强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工作,定期发布闲置设备信息,最大限度地在集团公司内部调剂使用闲置设备。

第七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对因报废、修理、改造而拆除设备形成的废旧物资的管理,应按照规范的程序处置废旧物资。

第九章 设备综合管理

第七十四条 企业应根据设备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程度,按照关键设备、主要设备、一般设备进行分级管理,并明确设备分级后的管理权限,落实管理职责。

第七十五条 为便于管理和统计,按设备的特点和用途,进行设备分类。分类办法由集团公司制定下发。

第七十六条 要建立健全设备技术管理档案,做到“一台一档”,档案内容应涵盖设备技术文件、全过程管理动态文档;设备迁移、调拨时,其档案随设备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变更时,必须按档案管理办法组织交接。设备档案除国家、集团公司规定要求有纸质文件外,电子档案、资料与纸质档案、资料同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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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开展设备管理达标创优、专业劳动竞赛和设备管理、技术经验交流活动。定期进行检查、评比、总结。

第七十八条 集团公司根据石化行业发展要求,制定重大设备发展规划,组织企业积极开展国内外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统筹重大设备先进技术和管理理念的引进和消化;对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组织国内专业院所、设计部门、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共同开展研发和技术攻关。

第七十九条 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发展和安全生产要求,加强设备技术研究和开发,积极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设备技术成果,鼓励技术创新。要合理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设备技术问题和企业发展中遇到的设备技术难题,推进设备技术进步。

第八十条 加强设备信息化管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投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以ERP为基础建立网络化的设备管理信息体系,提高设备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八十一条 企业有计划培养设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操作人员,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

第八十二条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应制定设备管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并下发企业执行。

为全面了解和及时掌握设备技术状况,总部有关部门应按精简高效的原则制定设备报表,企业应及时认真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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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设备安全环保和节能

第八十三条 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和节能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制度,严格执行管理要求,努力实现设备本质安全,并符合环保和节能要求。

第八十四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设备安全环保、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设备安全环保和节能知识。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环保和节能规章制度。

第八十五条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环保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生产、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使用的设备,必须具备相应防爆性能。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

第八十七条 企业对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应定期检验,不准擅自拆除或停用,并确保工作可靠。联锁自保设施应完好投用,特殊情况下拆除(恢复)时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保障生产安全。

第八十八条 设备事故管理:

(一)设备事故管理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执行。发生设备事故须及时报上级设备主管部门。

(二)设备事故调查和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查清原因,根据设备损坏程度、事故性质和经济损失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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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对责任人员严肃处理,并将事故记录存入设备档案。

第八十九条 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各项要求,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鼓励采用新型环保设备。

第九十条 积极探索设备低耗高效运行的有效方法与途径,淘汰高耗低效的老旧设备,推广应用节能技术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努力达到设备和工艺的最佳匹配,实现各类设备和系统的经济运行。

第十一章 检查与考核

第九十一条 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一次设备大检查,开展企业设备管理工作创优活动。企业必须建立定期的设备检查制度和日常设备检查制度。

第九十二条 集团公司组织开展设备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并择优推荐全国设备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

企业可结合实际进行设备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维修能手、优秀操作人员的评选。

第九十三条 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设备管理考核奖惩制度。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设备管理办法和专业管理制度。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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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石化生„2004‟931号)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石化股份生„2004‟4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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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特种设备管理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生产人员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发电企业内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设施。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规定,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第五条 发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发电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发电企业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核算单位,全资、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各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具体的实施细则并认真执行。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七条 集团公司系统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企业按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向当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一)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二)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十七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十八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应由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各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工作。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报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其他事项按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名词解释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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