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结课论文

2022-05-14

本文一共涵盖3篇精选的论文范文,关于《犯罪心理学结课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在初中的数学课堂上,结课是数学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结课设计的好与坏对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有着重要影响,设计好组织合理的结课不仅能概括课堂内容,对课堂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还能拓展学生们的视野,激起学生的兴趣,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本文分别讲述了初中数学教学结课的原则和具体方式。

第一篇:犯罪心理学结课论文

犯罪心理学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犯罪概念之比较

摘要:犯罪心理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一致性。在“刑事一体化”的视野中,也应当对犯罪心理学与刑法学对于犯罪概念进行一定意义上的整合。比较分析了刑法学与犯罪心理学中犯罪概念的界定,希望可以对犯罪心理学研究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犯罪心理 犯罪 刑事一体化

犯罪心理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一致性,在“刑事一体化”的视野中,也应当对犯罪心理学与刑法学和犯罪学等相关学科之间对于犯罪概念进行一定意义上的整合。但是,犯罪心理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和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并不完全相同,单纯为了“刑事一体化”而将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照搬到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不但会使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失去其自身学科视角与研究方法的独特性,而且将会对“犯罪行为”这一犯罪心理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做出不必要也不应当的限制,从而导致犯罪心理学研究视野的局限性和研究视角的片面性。因此,对于犯罪心理学研究中的犯罪概念,应当有本学科自身的定义界定。当然,笔者并不是对“刑事一体化”持反对意见,事实上,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对犯罪概念进行具有本学科特色的界定与“刑事一体化”的要求并不矛盾,“刑事一体化”的要求也并不是将各学科的相关概念进行无差别的统一,而是应当在“刑事一体化”进程中,将各学科的相关概念进行整合,发现其一致性和个别性,明确相关概念在界定和使用上的相对逻辑关系,不但要从各学科自身的角度对犯罪这一重要概念进行界定,而且应当从整个刑事法学研究的视角对该概念进行全方位各种角度的探讨,这样才可以真正避免学科之间对概念的界定和使用上的混乱。

首先,在刑法学研究领域,对犯罪概念的界定虽然仍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理解,而且从各国立法实践上看,不同国家对于犯罪这一概念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如德国、日本学者通常认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的、有责的行为。”但是,“作为规范学科,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它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这是我国刑法学界对犯罪概念的形式定义,虽然近年来关于犯罪本质特征的争论此起彼伏,但学界对此概念的定义本身却争议不大。”此种观点对于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界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从刑法学的研究目的与学科任务上看,刑法学更加注重对于行为人的有罪与无罪的认定,或者触犯的是此罪或是彼罪这类问题。因此,在刑法学中,是否构成犯罪必须由刑法(且只能由刑法)严格明确。罪刑法定这一普遍公认的基本原则已经在刑法学界得到不容质疑的肯定,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与公众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惩罚性与严厉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在罪名刑罚的确定上必然要求严格的法律主义,并且对事后法(溯及既往)、类推解释和绝对不定(期)刑也都要求严格的禁止,举例来说,在刑法中明文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最低是14周岁,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未满14周岁,其实施的一切行为均不可能构成犯罪。即使该行为人为非作歹,作恶多端,或者即使其仅差一天甚至一小时未满14周岁,该行为人仍然不能受到刑事处罚,因而其所实施的一切行为仍然不可能构成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如果犯罪心理学对于犯罪概念的界定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严格一致,那么关于未成年人的越轨行为恐怕难以纳入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之中。事实上,在刑法学意义上,年龄是否已满14周岁是一个严格的划分标准,这一方面,是基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对于法律的认知和对于自身行为的控制方面确与成年人不同;而更为重要的一方面,是出于实际操作的考虑,虽然对于在刑法中刑事责任能力采取的这种“一刀切”式的法律规定,在理论上是缺乏合理性的,但是鉴于刑法实务操作中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测量与认定在目前也没有较为权威的标准与方法,所以也只能采用这种退而求其次的权宜之计了。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在犯罪心理学的理论研究中仍然以刑法学的犯罪概念作为自身学科的犯罪概念,显然是不恰当的。而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许多认定罪与非罪时具有数额要求的罪名上。例如,盗窃罪或者侵占罪,虽然各地的数额标准各有不同,但是都会有一个具体的数额标准,达到该数额的,就应当认定为犯罪,而未达到的,则不认为是犯罪,假设某地的数额标准为2000元,那么盗窃2000元整的行为人就构成了盗窃罪,而且盗窃了1999元的行为人虽然在数额上只有1元之差,却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这种罪与非罪的明确界限在刑法学上是可接受的,出于具体的刑事审判实际操作考虑,这种罪与非罪的界定标准甚至可以说是应当的,但是在犯罪心理学领域,这种以数额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显然也是缺乏合理性的。由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是基于法律规定而界定的,这也是就所谓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但是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尤其是即将达到而尚未达到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如杀人、抢劫等严重越轨行为(此处为了与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做出区分,而采用“严重越轨行为”的表述方式),其行为性质与心理状态与14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无本质上的差异。同样的,盗窃2000元的行为人与盗窃19999元的行为人在行为性质与心理活动方面甚至可能是几乎相同的,因而都应当作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对其进行研究,如果犯罪心理学以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作为自身理论研究上的犯罪概念。那么,对于上述例子中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严重越轨行为等,都将无法纳入本学科的研究视野,这是对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进行的不必要也不应当的限制,所以犯罪心理学应当从自身学科特点出发,综合考虑本学科研究对象的广泛性,对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概念进行具有自身学科特点的界定。

与刑法学对犯罪问题的研究方式与角度相比,犯罪心理学对于犯罪问题的研究方式,则更关注个体行为人基于特定心理基础或者受到特定的外界刺激而实施了犯罪行为,进而对他人以及整个社会造成影响的这样一种由内而外的考查角度。由此可见,犯罪心理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虽然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有着很大的差异,但却与犯罪学意义上的概念具有相当程度的相似性。简单来说,可以认为犯罪学与犯罪心理学对于犯罪的界定都应当是一种广义上的犯罪概念。当然,在当前的犯罪心理学研究领域,对于犯罪概念的界定也可谓五花八门,目前还未出现学界公认的通说,如罗大华老师在《犯罪心理学》教科书中指出:“犯罪是刑法学的概念,一般定义为危害社会的、触犯刑事法律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犯罪心理学中‘犯罪’的概念须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相一致。”梅传强老师在《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研究》一书中也对犯罪的概念做出了界定:“犯罪心理学(Criminal Psychology)中的‘犯罪’概念,可以表述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运用社会(尤其是统治阶级)不认可且不能容忍的方式满足自己折需要,严重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主流价值,依法应受到相应的刑罚惩罚的行为。’”还有国外的学者,如Ronald Blackburn在其《犯罪行为心理学——理论、研究和实践》一书中指出:“犯罪是一个法律概念,‘犯罪(crime or offence)是指一种可能引起刑事诉讼的法律过错行为(legal wrong),这种刑事诉讼可能导致刑罚。’”由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些研究者在追求形式上的“刑事一体化”过程中,忽视了本学科应当具有的研究视野与角度,将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意义上的狭义的犯罪概念照搬到犯罪学或者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来,但是在自身研究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在广义层面上使用犯罪的概念,因而造成概念界定和使用上的混乱问题;而相对地,另一些研究者则注意到了犯罪心理学研究与刑法学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视野与角度的不同,并且各自对犯罪心理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进行了不同方式的界定。为了解决上述的理论争议,在犯罪心理学研究当中,对犯罪概念进行恰当的界定,是具有极其重要意义的。笔者认为,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概念,首先应当包含的是社会危害性,即一个行为是否被认为是犯罪,应当以其社会危害性作为认定标准之一。如果是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那么即使该行为不符合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那么即使是在犯罪心理学领域,也不应认为是犯罪。但是,社会危害性并不是犯罪心理学界定犯罪是唯一标准,在犯罪心理学意义上,也并不是所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在具备社会危害性的同时,还必须是具有一般违法性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没有任何现行的法律对其进行禁止,那么此种行为也不是犯罪心理学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违法性并不特指刑事违法性,还包括对于其他各部门法的法律规定的违反。举例来说,在民事法律中,一定数额以下的欺诈行为是不必承担刑事责任的,因而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研究领域是不应界定为犯罪的,其根据在于其社会危害性并不足以启动国家刑事法律对其进行调整。换言之,亦即此种行为的严重程度还未达到整个国家与社会无法容忍的地步,所以,刑事程序也不应被轻易启动。这种观点在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领域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同,但是在犯罪心理学领域,则不应仅看到该民事欺诈行为并未造成国家和社会所无法容忍的严重后果,而更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在实施欺诈行为时的心理状态等。事实上,由于我国刑法对许多罪名的构成都有具体数额的限制,造成许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并不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而仅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其他法律进行调整,因而造成许多在行为上类似甚至基本相同的行为仅因程度上的差异,使得行为人承担了民事或者行政责任而非刑事责任,这样就使这类行为在刑法上和刑事诉讼法上都不被认定为犯罪。相比之下,在犯罪心理学领域,上述民事欺诈行为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较小数额的盗窃行为、侵占行为、卖淫嫖娼行为、轻伤以下的故意伤害行为等,无论是在违法性还是社会危害性方面,都是可以且应当界定为犯罪的,而不应仅根据其是否触犯刑事法律而对该行为界定为犯罪与否。当然,不可否认,上述各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刑法学或刑事诉讼法学意义上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比,的确具有一定的程度上的差距,正如上文提到的,其并未达到国家和社会所无法容忍的地步。但是,我们同样应当看到,上述的各种违法行为有许多都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的雏形或称幼苗,如果在这种犯罪的初始形态或者发展形态下对其不加干预,任其发展,则很可能会有相当一部分的上述行为会转化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亦即犯罪心理学中犯罪行为的完成形态,举例来说,当一个行为人挤上公交车准备实施扒窃行为时,他可能并不知道此次盗窃可能收获的赃款数额,而在其实施了扒窃行为之后,我们才可以根据其所得的赃款数额对这次的行为界定为是否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但是在犯罪心理学意义上,在公交车上进行扒窃行为本身就已经可以认定为是犯罪了。因为,此种行为不但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至少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即使其此次盗窃行为一无所获,也并不妨碍其在犯罪心理学意义上被界定为实施了犯罪行为,所以无论行为人最后所得赃款的数额多少,均不影响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同样的,在民事领域,行为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使对方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此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民事欺诈,以合同诈骗为例,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欺骗对方当事人以获得利益,在其实施诈骗行为的时候,也可能并不知道此次欺诈行为可能收获多少赃款,如果对方当事人较为谨慎,没有轻易上当,则欺诈者可能一无所获。但是,如果对方当事人防范意识不强,则有可能上当受骗。但是,又如果该被害人被骗的金额较少,则可能只能构成一般的民事责任,而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所以,在犯罪心理学领域,上述的欺诈行为虽然仅构成了民事责任,但是其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都是明显存在的,因而也并不影响对其犯罪行为性质的界定。当然,上述观点可能在刑法学领域被视为主观归罪的倾向,这其实是由于刑法学研究与犯罪心理学研究侧重点的不同而造成的偏见,在刑法学领域,其学科特点和研究目的在于使刑罚更加合理化与人性化,慎用刑罚已经是各国刑法学界普遍承认的价值取向。在此种情况下,必然要求在刑法学研究中坚持客观归罪的要求,即不仅要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刑法规定的各种构成要件作为其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更要看其实施该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是否严重到足以启动国家刑事法律程序对其进行调整。仅从刑法学研究意义上看,笔者是赞同这种看法的。但是,在刑法学界,也同样有着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理论争议,亦即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其违法性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害还是对行为规范的违反。此种理论争议其实影响到了犯罪心理学研究对于犯罪概念的界定,由于犯罪心理学更多关注的是个体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而不是其在刑事法律上是否造成了足以被判处刑罚的具体罪名,更应关注的是,行为人实施一个违法行为时,其对于行为规范的违反,而不是该行为在客观上对法益造成的侵害程度。因而,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对于实质违法性的理解更侧重行为无价值的理论取向应当是合理的。易言之,犯罪心理学意义上的犯罪更应侧重的是犯罪行为而非犯罪结果,所以这并不是对刑法学上客观归罪和结果无价值理论的反驳,而只是两个学科间研究角度的差异造成的侧重点的不同。

参考文献:

[1]罗大华,何为民.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2]梅传强.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3][英]Ronald Blackburn著.吴宗宪,刘邦惠译.犯罪行为心理学——理论、研究和实践.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0.

[4]邱国梁.犯罪心理学的理论与运用研究.群众出版社,2005.

[5]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

[6]乔治•B•沃尔德,托马斯•J•伯纳德,杰弗里•B•斯奈普斯.理论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7]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作者:张文韬

第二篇:探析初中数学教学结课“四法”

摘要:在初中的数学课堂上,结课是数学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结课设计的好与坏对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有着重要影响,设计好组织合理的结课不仅能概括课堂内容,对课堂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还能拓展学生们的视野,激起学生的兴趣,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本文分别讲述了初中数学教学结课的原则和具体方式。

关键词:初中数学;结课;原则;方式

一、初中数学教学结课所遵循的原则

1.巩固性原则。结课遵循巩固性原则是课堂结尾最基本的要求,一个教师在结课时都应该做到这一点,梳理所传授的知识的结构,将相关知识放在一起进行分析比较,着重强调重要的概念、定理和公式等,巩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加深学生对知识的印象。

2.多样性原则。很多人在教学时都是用布置作业来结束课堂,其实,结课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布置作业,它应该是灵活多变的,可以根据教师与学生的区别、课型与教学内容的差异,甚至不同的教学情境来选择相应的结课方式。满足多样性的原则。

3.概括性原则。一节课四十多分钟,教师往往向学生传授了很多知识,在课程的结尾,教师要学会对整节课所传授的内容进行高度地概括,语言要尽量简练,使学生能加深印象,掌握知识的规律和窍门,能做到学以致用。

4.灵活性原则。教学情况是不确定的,变化的,因此,数学教学中的结课要满足灵活性原则,对于意料之外的教学情境,教师要做到灵活应变,因势利导,尽量让结课做到圆满,使整节课都精彩纷呈。

5.发展性原则。初中数学教学的结课遵循发展性原则,要求教师在进行结课时对课堂知识进行延展和深化,给学生留下一定的探究空间,引导学生自主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1]。

二、初中数学教学结课方式

1.归纳总结式。目前最常用的数学结课方法就是归纳总结法,归纳总结式的结课方法要求教师运用准确简练的语言,将整节课的教学内容进行概括、总结、归纳,让学生对所传授的知识有系统的、完善的印象,并加深学生对于所学知识的理解和记忆。使学生的归纳能力、概括能力进一步提高。归纳总结式的结课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总结不能平淡无奇,这就要求教师在备课时精心准备,归纳总结的内容合理设计,尽量做到突出重点内容,有效归纳知识点,不要让学生搞不清楚整堂课要解决的问题,因为课堂内容太过平淡无奇无法让学生产生深刻印象和对知识的思考。二是不能前后陈述矛盾,结课内容一定要与课堂上讲的内容保持一致,如果结课内容偏离了课堂内容,就很可能达不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2.分析比较式。分析比较式也是一种非常好的结课方式。在课堂的结尾,教师采用分析、比较的方式来区分知识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从而让学生加深印象,这是一个求同存异的过程,也能让学生在这一过程中发现更多的问题,获得更多的知识,让学生的智力背景不断丰富和发展。通过分析比较,让学生掌握各类知识的不同特点,将刚学的知识与已经学过的知识进行联系、归纳和比较,让学生能更牢固地掌握知识的特点和规律。比如,在学习三角函数时,可以列个表格,分析比较正弦函数、余弦函数和正切函数的变化情况,内在规律等性质。这样一来,清晰明了,学生能很快理清三者之间的关系,还能加深印象。

3.悬念探究式。初中数学的系统性很强,一堂课结束了,不表示知识就停止传授了,因此,在结课时采用悬念探究式,往往能起到延伸课堂的作用,教师在结课时设置一些具有启发性和诱导性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学生会产生强烈的兴趣,他们会带着这些问题去积极主动地讨论,甚至去查找相关资料寻找答案。这样一来,学生的学习热情就高涨了,学习的动力也大大增强了。

4.活动实践式。数学来源于生活,与实践息息相关。初中生相对来说还比较好动、比较活跃,如果能激起他们的兴趣,往往能起到激发学习欲望的效果。因此,初中数学的结课可以采用活动实践的形式。教师采用灵活多样的实践方式来结束课堂教学,比如在结课时要求学生到父母工作的地方帮助父母进行相关数据统计,或去十字路口进行人流车流统计,对菜和日用品等进行登记,计算开支等。通过这些实践活动,学生能学到很多东西,能提高学生的活动实践能力,提高学生在社会上的生存能力[2]。

运用活动实践式要注意两个方面的情况:一要合理组织、精心设计,选择那些有意义的活动,尽量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动脑能力,还要注意学生的人身安全;二要精心安排,不能刻意地安排一些实践活动,活动要与教学内容相适应。

[参考文献]

[1]崔保忠.初中数学课堂结课五法[J].现代教育科学:中学老师,2013(04).

[2]何天明.预设或灵动,结在当下——初中数学几种新结课方式的设计与探索[J].新课程·中学,2013(04).

作者:史珏

第三篇:巧设结课环节,提升课堂魅力

摘要:结课环节是初中语文课堂教学的收尾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巧妙设计结课环节,灵活运用结课方法,不仅能有效促进学生学习,使教师及时获取教学反馈,还能通过与其他教学环节的相互配合,推动课堂升华。

关键词:结课环节;语文教学;课堂魅力

结课,即课堂的结尾,是师生在共同完成一节课的教学任务后对整个教学过程进行的归纳总结、巩固知识、拓展延伸,是使新知识有效地融入学生已有的认知结构,并形成一个系统的知识体系的教学行为方式。一堂语文课不仅应该有精彩的开头,还应包含完美的收尾。

随着我国课堂教学微观领域的研究发展,语文结课环节日益受到关注,多位学者与一线教师对结课环节的教学方法进行了研究。但较于教学过程中的其他环节,结课环节的研究仍需深化。巧妙设置语文结课环节,应从课堂实际出发,探讨结课方法。语文学习中听说读写四项技能是学生认知世界、交流信息、发展思维、传递情感的重要手段。在初语课堂教学中也离不开这四项基本技能,下面从听说读写四个方面对结课环节的具体做法试加探讨。

一、以“听”结课

语文知识广泛繁杂,一节课的重点知识常常需要教师在课堂收尾阶段进行梳理,帮助学生构建新的知识网络。以“听”结课中,“听”的受众是学生,其代表方式包括归纳总结式结课、寄语嘱托式结课等。

(一)归纳总结式结课

归纳总结式结课既能引导学生回忆课文中的重点句段,强化印象,又能启发学生重温复述课文的主要内容,巩固知识。这种结课方法在初中语文课堂被普遍运用,看上去较为简单,但实际上需要教师进行全面的课前预设,严格把握课堂节奏,方能发挥其最佳效果。

语文名师余映潮十分擅长运用归纳总结式结课。执教《狼》一课时,他在结果环节运用简练的语言对这篇文章的脉络进行了清晰概括:“《狼》这篇文言文运用顺序法来描述故事,巧设悬念,预设伏笔。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情节曲折,扣人心弦。最后‘陡转’一笔,留下广阔的思考空间,值得我们回味。”《狼》这篇课文向来以情节曲折、语言凝练而深受学生喜爱。余老师通过课堂结语将文章情节进行了简要地阐述,同时点明了《狼》这篇文章的写作顺序,对课文重点进行了再次强调,使学生学有所得。在名师的课堂上经常可以听到教师智慧而精简的语言,四两拨千斤,将学生一步步带入语文学习中。精简的句式,多彩的语言,方能给学生以新鲜感,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

(二)寄语嘱托式结课

教师优美的结束语往往能将课堂带入高潮,推动学生情感升华,这就是以“听”结课中的寄语嘱托式结课。

语文特级教师吴乐琴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在《我的母亲》一课的结课环节,吴老师饱含深情地发出寄语嘱托:“听完同学们的朗诵,老师被深深感动了,我感受到了同学们真切的情感,纯净的灵魂。鸟有反哺之情,羊有跪乳之恩,母亲是这个世界上最不求回报的人,让我们用真挚的爱温暖她!让我们用细腻的关心回报她吧!天下最不能等待之事莫过于孝敬父母!同学们,今天回家你想要做些什么?”吴老师不仅向学生再次阐述人人都应该爱自己母亲的道理,同时引导学生从今天回家开始用行动感恩母亲,抓住了学生情感波动的时机,将课中情感带入到现实生活中。寄语嘱托式结课充满了人性的温情,拉近了教师与学生的距离,体现了语文学科不仅关注传授学生语文知识,而且注重培养学生的良好品德。

二、以“读”结课

以“读”结课就是师生在结课时大声诵读相关课文,以朗朗书声结束课堂教学。

宁波市华贸外国语学校的成磊老师在执教《岳阳楼记》一文时,自己示范朗读,在结课环节对学生的语文学习进行了极好的引导。成老师以课文展示的人生三重境界启发学生背诵课文,“老师起个头,我们一起合作。面对这浩浩荡荡的洞庭湖,迁客骚人的‘以物喜,以己悲’显得那样狭隘,他们总是摆脱不了个人得失和外物好坏的牵绊,所以他们时而悲,时而喜。若夫……”学生开始背诵三、四段,背不出的朗读。接着成老师说“这种‘以物喜,以己悲’的情感是大多数人都有的,但不是范仲淹欣赏的,于是,他发出了一声长叹,提出更高的境界来勉励所有的人,嗟夫……”师生齐声背诵最后一段。《岳阳楼记》作为八年级下册的第二篇文言文,要求学生全文背诵。这对学生来说有一定的难度,如果无法很好地理解课文,感知作者旷达的胸怀,其背诵也只能是机械的。因此,在完成全文的讲解之后,成老师在结课环节选择用感染力极强的语言带领学生诵读,为学生的熟练背诵全文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三、以“写”结课

语文课堂不仅注重教会学生理解知识,更注重引导学生学会运用知识。在以“写”结课的课堂中,教师通过让学生课堂练笔或引进与课堂知识相关联的材料,促进学生将知识进行消化与迁移。其代表方式有同题仿写式结课、知识迁移式结课等。

(一)同题仿写式结课

教师既要引导学生了解文章主题,又要带领学生学习文章体裁。在结课环节中,教师安排学生进行与课文相同主题的仿写,即为同题仿写式结课。

语文特级教师吴丹青在执教《祖国啊,我亲爱的祖国》一课时,运用启发性的语言在课堂最后几分钟带领学生进行同题仿写。“当年舒婷面对满目疮痍的祖国写下这首诗歌,三十多年过去了,我们的祖国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那么在你的眼中,我们祖国的形象是什么样的?如果学习舒婷选择表达自己内心情感的意象,你会选择什么意象?请同学们同题仿写,写一节或几句都可以。”吴老师在布置仿写任务时,提示学生依据时代变化,选择表达内心情感的意象。不仅可以使学生加深对课文的理解,还有助于学生掌握诗歌体裁,进行自由创作。吴老师在课堂教学中,充分尊重学生的学习主动性,让学生能够在课堂末尾将所学所思进行书写表达。

(二)知识迁移式结课

教师引导学生在课程结尾部分将所學知识进行迁移拓展训练,即为知识迁移式结课。

语文特级教师余映潮在教授《老王》一课时,通过引导学生对“句”“段”品析来进行知识迁移。“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是一种扣词品析的方法 。扣‘词’品析,是一种美妙的研读方法。当然,也可以扣‘句’品析,也可以扣‘段’品析。给大家布置一个作业:如果你是小老师,能够发现《信客》中让学生‘扣’住并进行品析的一两个句子,那就非常了不起。”余老师的结课环节设计站在整篇课文的角度,以“扣”为主线,对文本进行赏析品读,从而形成了以点带面的效果。这也是余老师整节课想要传达给学生的重要的语文技能之一。学生不仅需要掌握语文知识,更为重要的是能够灵活运用知识。知识迁移式结课,让学生在新的文章中使用“扣词”研读法重温所学。

四、 以“说”结课

前面介绍的几类结课方法虽然都是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结课方式,但學生多为聆听者。在初中语文结课环节,教师可设计一些活跃课堂氛围、让学生主动发言并产生较深印象的结课活动。以“说”结课可以是讨论点评式、游戏表演式等带有趣味性的活动。

(一)讨论点评式结课

在语文结课环节,教师通过布置适当的学习任务,组织学生进行讨论,进而在师生合作中相互点评。这样的结课方法即为讨论点评式结课。

北京市大峪中学的张贺老师在执教《桃花源记》一课时,充分重视学生的所思所想,在结课环节设计师生共同讨论点评活动。“今天,我们入桃源,品词句,说理想,老师相信大家都有许多话要说。现在,请同学们谈一谈你们此时此刻的感受,说说你们对桃花源和陶渊明的理解。”学生纷纷积极发言,展示其课前准备的材料。这样的结课环节,抓住了学生对作者产生情感共鸣的时机,利用学习材料加深学生对文章的理解。同时,引导学生进行相互点评,展开辩论。多管齐下,营造了良好的学习氛围。

(二)游戏表演式结课

经过一节课的紧张学习,在结课环节教师引导学生进行与本节课所学知识相关的游戏竞赛、模仿表演,即为游戏表演式结课。

语文高级教师周继英在执教《小石潭记》一课时,在课堂结尾阶段充分运用学生的表达欲望,要求每位学生担任小石潭的导游,写出导游词。“请同学们以导游的身份,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两个方面,为游客介绍文中你最喜欢的一处景色。”学生在角色扮演活动中畅所欲言,课堂氛围变得热闹有序。游戏表演式结课在课堂结束前的几分钟,仍然紧紧吸引着学生的注意力,使语文学习变得丰富有趣,让学生在轻松的氛围中巩固知识,提升能力。

语文学科具有综合性、包容性与开放性等特点,所以初中语文结课的方法也相对地呈现出多样性。从听说读写四个方面总结语文结课环节的方法,方便教师根据课堂实际需要恰当地进行选择,但结课方法并非仅局限于上述几种。在实际应用中,教师可根据不同的学情、不同的课文去进行精心设计与选择。相对于其他学科,语文学科的学习更能体现出知行意行相统一的过程。在初中语文课堂教学中,结课的价值更加明显。教师可以运用多种结课方法,帮助学生理解知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深化其情感体验,让学生感受到语文课堂的魅力。

参考文献:

[1]余映潮.余映潮中学语文精品阅读课教学实录[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6.

[2]吴宜康.放大经典文言文教学中诵读的张力[J].语文教学之友,2019,(1).

[3]雷玲.中学语文名师教学艺术[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作者简介:张入心(1993—),女,浙江省杭州师范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主研方向为语文教育。

作者:张入心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中国近代史纲要论文下一篇:糖尿病康复护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