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2023-03-31

第一篇:水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环境监测和环境评价之间的关系

中国环境保护制度中比较关键的内容就是环境监测和环境评价,这两种制度的最终目的都是保护环境,以下是环境监测和环境评价之间的具体关系: 1 环境监测是环境评价的基础

若要做好环境监测工作,环境评价是首要任务。对一个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先要了解这个项目所在地的地理环境,对项目拟建地的环境容量做出判断,也就是了解其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和噪声环境等;分析该项目建成后是否影响新环境;同时了解该项目拟建设地的环境可载力。根据环境现状监测数据分析我们得知,该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达标,大气环境中污染物浓度没有超标,且噪声环境、水环境质量均满足功能区要求。项目拟建地的环境容量是否达标,项目建设是否可行,主要取决于该地区的环境监测基础数据。

2 环境监测在环境评价中的监督功能

监督环境评价的方式有很多,其中最普遍的监督方式主要是环境监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能否满足区域环境规划的具体要求,是否合理可行,主要取决于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环境监测结果将由环境监测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质量予以保证,但其最终取决于最薄弱的一环。为了获得准确一致的数据,必须进行并加强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

3 环境监测贯穿于整个环境评价体系中

项目方委托环境评价后,评价单位一定要先委托监测部门对项目拟建地进行环境本底监测,对本底监测数据评价,经检测,环境本底若是合理可行,则可以开展项目环境影响预测及评价工作,叠加环境本底后具有环境可行性。项目在经过为期3 个月的试运行后进入验收阶段。验收阶段是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最主要的环境要素预测评价和监督,环境监测也是为了确定项目建成后对环境的影响结果是否超出预测范围。对厂区下风向污染物、废气污染源达标排放以及环境大气敏感区进行监测以后发现,大气环境状况没有发生改变;废水排放、噪声环境等均符合要求,而且原有水环境功能也无需变动。项目运行一段时间后的回顾性评价阶段,项目建设是否具有环境可行性仍然需要这些监测数据来说明。环境影响评价中的评价初期、建设期、运行期及后评价期,均由环境监测数据来支撑结果,因此,环境监测贯穿于整个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篇:区域环境噪声监测与评价实验报告(标准)

一、实验目的

1、进一步熟悉声级计的使用。

2、掌握区域环境噪声的监测方法及评价方法。

3、 锻炼独立完成一项实际监测任务的能力和处理数据以及综合分析、评价能力。

二、实验仪器

1、声级计或噪声分析仪

2、风速仪、温度计

3、大气压力计

4、声校准仪

三、实验操作规程

1、实验预习

熟悉实验内容、相关知识点、注意事项等

2、测定区域及测点的选择

分析所测定区域噪声污染状况及污染来源。选取合适的测量点,并绘制区域及测点简图。小组讨论,并确定测量时间段。(以书面和绘图形式具体描绘出来)。

3、学习政策法规、监测方法等国家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GB/T14623--93

熟悉并掌握该标准的内容、适用范围、常用术语、测量条件、测量方法等内容。

4、确定监测方案

四、实际测量与数据处理

1、进行仪器的检查、标定等。

2、按照制定好的方案进行。数据表格设计及任务分配等。

3、原始数据的记录(温度、风速、大气压力、噪声数据等)(原始数据以附件形式保存)

4、数据处理

按照统计学公式得到所测区域各时间段的噪声平均值。

五、数据分析与评价

1、数据分析

2、评价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93

熟悉并掌握该标准的内容、适用范围等。

六、提出该区域噪声污染防治方法及对策

依据测量结果及本区域噪声污染特点,提出相对应的噪声污染防治方法及对策。完成整个实验任务。提交实验报告。

第三篇:第八讲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

二、绿色食品产地的调查与选择

绿色食品生产基地的选择是指在绿色食品产品开发之初,通过对产地环境条件的调查研究和现场考察,并对产地环境质量现状作出合理判断的过程。

绿色食品产地是初级产品或原料的生长地,通过对生产基地的选择,可以全面地了解产地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减少许多不必要的环境监测,减轻生产企业的经济负担;可以为保护产地环境、改善产地环境质量提供资料。

绿色食品生产基地一般应选择在空气清新、水质纯净、土壤未受污染,具有良好农业生态环境的地区,应尽量避开繁华都市、工业区和交通要道。边远地区、农村农业生态环境相对较好,是绿色食品生产基地的首要选择;一部分城市郊区受城市污染较轻或未受污染,农业生态环境现状好,也是绿色食品产地选择的理想区域。

对大气的要求:产地及产地周围不得有大气污染源,特别是上风口没有污染源,大气质量要求稳定。

对水的要求:除了对水的数量由一定要求外,更重要的是对水环境质量的要求。应选择在地表水、地下水质清洁无污染的地区、水域,水域上游没有对该地区构成污染威胁的污染源。

对土壤的要求:要求基地位于土壤元素背景值正常区域,基地及基地周围没有金属或非金属矿山,为受到人为污染,土壤中农药残留量较低,并具有较高的土壤肥力。 调研和现场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1、自然环境特征调查,包括气象、地貌、土壤肥力、水文、植被等

2、基地内社会、人群及地方病调查

3、收集基地土壤、水体和大气的有关原始监测数据。

4、农业生产及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包括农作物种植面积以及耕作制度,近三年来肥料、农药使用情况。

5、产地及产地周围自然污染源、社会活动污染源调查。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初步分析

产地基本情况;产地灌溉用水环境质量分析;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分析;产地土壤环境质量分析;

综合分析产地环境质量现状;

确定优化布点监测方案;

绿色食品产地的环境质量监测

就是用科学的方法监视和检测代表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及发展变化趋势的各种数据的全过程.

分类:

1.对象:大气,水环境和土壤监测.

2.监测手段:物理,化学和生物监测.

3.目的和性质:基础性检测,监视性监测,仲裁性监测.

水环境质量监测

布点原则

1 水质监测点的布设要坚持样点的代表性、准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的原则。

2 坚持从水污染对产地环境质量的影响和危害出发,突出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即优先布点监测代表性强,最有可有对产地环境造成污染的方位、水源(系)或产品生产过程中对其质量有直接影响的水源。

3 对于水资源丰富,水质相对稳定的同一水源(系),样点布设1~3个,若不同水源(系)则依次叠加。

4 水资源相对贫乏,水质稳定性较差的水源,则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采样点数。 5 生产过程中对水质要求较高或直接食用的产品(如生食蔬菜),采样点数适当增加。 6 对水质要求较低的粮油作物、禾本植物等,采样点数可适当减少,同一水源(系)的采样点数,一般1~2个。

7 对于农业灌溉水系天然降雨的地区,不采农田灌溉水样。

8 矿泉水环境监测,只要对产地水源进行水质监测。属地表水源(系)的采样点数一般布设1~3个,属地下水源的采1个采样点。

9 深海产品养殖用水不必监测,只对加工水进行采样监测;近海(滩涂)渔业养殖用水布设1~3个采样点;淡水养殖用水,集中养殖区如水源(系)单一,布设1~3个采样点;分散养殖区不同水源(系)布设1个采样点。

10 畜禽养殖用水,属圈养肯相对集中的,每个水源(系)布设1个采样点;反之,适当增加采样点数。

布点方法

1 用地表水进行灌溉的,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布点方法。

2 直接引用大江大河进行灌溉的,应在灌溉水进入农田前的灌溉渠道附近河流断布设置采样点。

3 以小型河流为灌溉水源的,应根据用水情况分段设置监测断面。

4 灌溉水系监测断面设置方法

对于常年宽度大于30 m,水深大于5 m的河流,应在所定监测断面上分左、中、右三处设置采样点,采样时应在水面0.3 m~0.5 m处各采分样一个,分样混匀后作为一个水样测定;对于一般河流,一般可在确定的采样断面的中点处,在水面下0.3 m~0.5 m处采一个水样即可。

5 湖、库、塘、洼的布点方法

10h以下的小型水面,一般在水面中心处设置一个取水断面,在水面下0.3 m~0.5 m处采样即可;10ha以上的大中型水面,可根据水面功能实际情况,划分为若干片,按上述方法设置采样点。

6 引用地下水进行灌溉的,在地下水取井处设置采样点

采样时间与频率

1 种植业用水:在农作物生长过程中灌溉用水的主要灌期采样一次。

2 水产养殖业用水: 在其生长期采样一次。

3 畜禽养殖业:可与原料产地灌溉用水同步采集饮用水质一次。

4 矿泉水水源的样品采集,参照GB 8537和GB/T 8538 中有关规定执行。

5 绿色食品生产(加工)用水,按GB5749规定执行。

土壤监测

4.2.1 布点原则

4.2.1.1 绿色食品产地土壤监测点布设,以能代表整个产地监测区域为原则。

4.2.1.2 不同的功能区采取不同的布点原则。

4.2.1.3 坚持最优秀监测原则,优先选择代表性强、可能造成污染的最不利的方位、地块。

布点方法

1 在环境因素分布比较均匀的监测区域,采取网格法或梅花法布点。

2 在环境因素分布比较复杂的监测区域,采取随机布点法布点。

3 在可能受污染的监测区域,可采用放射法布点。

样点数量

监测区的采样点数根据监测的目的要求,土壤的污染分布,面积大小及数理统计、土壤环境

评价要求而定。

1 大田种植区

对集中连片的大田种植区,产地面积在2000 ha以内,布设3~5个采样点;面积在2000 ha以上,面积每增加1000ha,增加一个采样点。如果大田种植区相对分散,则适当增加采样点数。

2设施种植业区

(1)保护地栽培:产地面积在300 ha以内,布设3~5采样点;面积在300 ha以上,面积每增加300 ha,增加1~2个采样点。如果栽培品种较多,管理措施和水平差异较大,应适当增加采样点数。

(2)食用菌栽培:按土壤样品分析测定、评价,一般1种基质采集1个混合样。 3 野生产品生产区

(1)对土壤地形变化不大、土质均匀、面积在2000 ha以内的产区,一般布设3个采样点。面积在2000ha以上的,根据增加的面积,适当的增加采样点数。

(2)对于土壤本底元素含量较高、土壤差异较大、特殊地质的区域可因地制宜的酌情布点。

4 近海(滩涂)养殖区:底泥布设与水质采样点相同。

5深海和网箱养殖区:免测海底泥。

6特殊产品生产区

依据其产品工艺特点,某些环境因子(如水、土、气)可以不进行采样监测。如矿泉水、纯净水、太空水、兀化水等,可免监测土壤。

采样时间、层次

1 采样时间:原则上土壤样品要求安排在作物生长期内采样。

2 采样时间、层次:

(1)一年生作物,土壤采取深度为0 cm~20cm;

(2)多年生植物(如果树),土壤采取深度为0 cm~40cm;水产养殖区,底泥采样深度为0 cm~20cm

空气监测

4.3.1空气污染的时空分布

空气监测中常会出现同一地点、不同时刻,或同一时刻不同空间位置所测定的污染物的浓度不同,这种不同时间、不同空间的污染物浓度变化,称之为空气污染物浓度的时空分布。由于空气污染物浓度的时空分布不均,空气质量监测中要十分注意监测(采样)地点和时间的选择。

4.3.2 监测点分布原则

依据产地环境现状调查分析结论和产品工艺特点,确定是否进行空气质量监测。进行产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地区,可根据当地生物生长期内的主导风向,重点监测可能对产地环境造成污染的污染源的下风向。

4.3.3 点位设置

空气监测点设置在沿主导风走向45º~90º夹角内,各监测点间距一般布超过5km。监测点应选择在远离树木、城市建筑及公路、铁路的开阔地带。各监测点之间的设置条件相对一致,保证各监测点所获数据具有可比性。

免测空气的地域

1 种植业:产地周围5km,主导风向20 km内没有工矿企业污染源的地域。

2 渔业养殖区:只测养殖原料(饲料)生产区域的空气。

3 畜禽养殖区:只测养殖原料(饲料)生产区域的空气。

4 矿泉水、纯净水、太空水、兀化水等水源地。

5 保护地栽培及食用菌生产区:只测保护地-温室大棚外空气。

采样地点

1 产地布局相对集中,面积较小,无工矿污染源的区域,布设1~3个采样点。2 产地布局较为分散,面积较大,无工矿污染源的区域,布设3~4个采样点。

3 样点的设置数量还应根据空气质量稳定性以及污染物对原料生长的影响程度适当增减。

采样时间及频率

1 在采取时间安排上,应选择在空气污染对原料生产质量影响较大的时期进行,一般安排在作物生长期进行。

2 每天四次,上下午各2次,连采2 d。上午时间为:8:00~9:00,11:00~12:00;下午时间为:14:00~15:00,17:00~18:00。

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概述

环境质量是绿色食品产品质量的基础因素之一。研究环境质量变化规律,评价环境质量的水平,探讨改善环境质量的途径和措施,是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监测的工作的最终目的。

环境质量是指环境素质的优劣。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是根据环境(包括污染源)的调查与监测资料,应用环境质量指数系统进行综合处理,然后对这一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作出定量描述,并提出该区域环境污染综合防治措施。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最直接的意义,是为生产绿色食品选择优良的生态环境,为绿色食品有关管理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的工作程序随目的、要求不同而不同,最基本工作程序见图1。 区域环境质量状况考察及环境本底特征调查环境质量调查及优化、布点、采样

调查资料及监测数据的分析、整理

选定评价参数、评价的环境标准

建立评价数学模式并进行评价

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结论

提出保护与改善环境的对策建议

评价原则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是绿色食品开发的一项基础工作,在进行该项工作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5.1.2.1 评价应在该区域性环境初步优化的基础上进行,同时不应该忽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自身污染。

5.1.2.2 绿色食品产地的各项环境质量标准(空气、水质、土壤)是评价产地环境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要从严掌握。

5.1.2.3 在全面反映产地环境质量现状的前提下,突出对产品生产危害较大的环境因素(严控指标)和高浓度污染物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评价标准

按NY/T 391规定规定执行。

5.3评价方法

水质量评价按NY/T 396中第8章的规定执行;土壤质量评价按NY/T 395中第8章的规定执行;空气质量评价按NY/T 397中第8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篇:环境监测中心加强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工作汇报材料

XXX环境监测中心加强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工作汇报材料

XXX环境监测中心在省环保厅党组、省环境监测中心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推进环境监测机构垂直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纠正“四风”,改进工作作风,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为做好各项监测工作提供了可靠保证。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提高思想认识

省环保厅党组《关于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整治“四风”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2018年春节和“两会”期间切实纠正“四风”、改进工作作风的通知》及省环境监测中心党委《关于印发〈XX省环境监测中心深化作风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全省环境监测系统扎实开展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推进方案〉的通知》下发后,及时组织进行了深入学习。首先由党总支委员进行带头学,抓住“关键少数”,形成以点带面的学习效果;其次召开全体人员大会进行集中学,将学习面进一步扩大,使文件精神全覆盖;最后由各支部组织详细学,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巩固学习效果,提高专项活动质量,推动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活动得以落实。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制订了《XXX秦皇岛环境监测中心深化作风整顿实施方案》,先后成立了由党总支书记XXX同志任组长、党总支委员及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XXX环境监测中心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整治“四

1

风”工作领导小组、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我中心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筹协调,解决重要问题,推导、推动、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同时成立了以党总支纪检委员为组长、各支部纪检委员为成员的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工作督导检查组,不定期到各支部、各科室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相关问题、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是开展自查自纠,刀刃向内动真格

按照省环保厅党组的要求和省环境监测中心党委的具体安排,在严肃认真地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的基础上,对照“四风”问题的十种表现,结合落实省委第十二巡视组“机动式”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实施方案,深入开展了自查自纠,认真查找和整改本单位存在的“四风”及作风纪律方面突出问题,并研究整改措施。要求全体党员干部本着对自己、对同志、对组织、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不绕弯、不回避、不遮掩,刀刃向内,认真剖析自身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突出问题,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共查摆解决问题10余条,达到了自我诊治、自我提高的目的。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措施保障

以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问题导向,边整改边提高。建立了纠正“四风”、加强作风建设相关制度机制,确保我中心专项整顿效果的稳定性和长期性,从制度层面堵塞漏洞,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出台了《XXX省XXX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监测质量管理的通知》《XXX省XXX环境监测中心

2

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方案》等一系列文件,并对《值班制度》《财务报销制度》《监测数据报送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进行了完善修订,确保每项工作都在制度和规范的“笼子”约束中运行。

3

第五篇: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水利部令第43号 【发布日期】2011-08-18 【生效日期】2011-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水利部令第43号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6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陈雷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保障水文监测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以下简称水文测站)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本办法所称水文监测环境,是指为确保准确监测水文信息所必需的区域构成的立体空间。

本办法所称水文监测设施,是指水文站房、水文缆道、测船、测船码头、监测场地、监测井(台)、水尺(桩)、监测标志、专用道路、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组织实施有关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因地制宜,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一般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定距离为边界,不小于五百米,不大于一千米;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二十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为边界。

第五条 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拟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报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在划定的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第六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树木、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埋设管线,设置障碍物,设置渔具、锚锭、锚链,在水尺(桩)上栓系牲畜;

(五)网箱养殖,水生植物种植,烧荒、烧窑、熏肥;

(六)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第七条 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使用水文通信设施进行与水文监测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一)水工程;

(二)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三)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水文测站改建后应不低于原标准。

第十条 建设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申请书;

(二)具有相应等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报告;

(三)补救措施和费用估算;

(四)工程施工计划;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申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同意的决定,向建设单位颁发审查同意文件:

(一)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真实、准确;

(二)建设单位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

(三)工程对水文监测的影响较小或者可以通过建设单位采取的措施补救。

第十二条 水文测站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桥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依法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只、排筏、车辆应当减速、避让。航行的船只,不得损坏水文测船、浮艇、潮位计、水位监测井(台)、水尺、过河缆道、水下电缆等水文监测设施和设备。 水文监测专用车辆、船只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

第十四条 水文机构依法取得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权和通信线路使用权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水文机构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不得破坏水文机构使用的通信线路。

第十五条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遭受人为破坏影响水文监测的,水文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被告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水文监测正常进行;必要时,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提出处置建议。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置情况书面告知水文机构。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文测站所需用地,由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水文测站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文测站用地标准合理确定,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已有水文测站用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权划界,办理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二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专用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社会实践活动调查问卷下一篇:审核评估学生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