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案件分析

2022-07-17

第一篇:检察机关案件分析

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考评机制研究

作者:丁学梅

时间:2012-07-1

2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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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都加强了对案件办理质量的考评,其重要性自不必多说。尤为值得一提的是,考评机制正从单纯的结案后对案卷的考核监督向办案过程中的评价管理方向延伸,科学构架考评指标、程序的和充分运用考评结果,是体现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和执法能力的建设,关系法律的公正权威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考评与监督管理 考评指标 考评程序 考评结果

检察机关的案件办理质量体现着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和执法能力的建设,办案质量的优劣关系着法律的公正权威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都加强了对案件办理质量的考评,其重要性自不必多说。尤为值得一提的是,考评机制正从单纯的结案后对案卷的考核监督向办案过程中的评价管理方向延伸,因案件考评可促内部监督,案件管理可促质量考评,监督管理自然成为案件考评的应有之义。本文以近年来基层检察院开展案件质量考评实务为立足点,对新形势下案件质量考评机制作粗略探讨。

一、案件质量考评指标的建立

质量指标是案件考评的重要依据,它的建立发挥着规范办案行为、引导质量提升、统一执法尺度、优化资源配置等一系列实质性作用,且数值计算与指数合成的方法简便易行。笔者认为,科学完整的案件质量考评工作指标应涵盖程序和实体质量、效率和效果质量、微观和宏观质量。以确保能充分地、全方位地、多侧面地对案件办理质量进行综合性评估。

(一)程序质量和实体质量

评价案件质量,必须综合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的因素,因为除了要解决好程序严密性问题外,还应解决好规范性问题和案件审查能力性问题。早在2007年,江苏省检察机关就结合刑事诉讼法和诉讼规则等相关规定,出台了《办案工作流程》,详尽规定了各业务部门各个办案环节中必须要完成的“规定动作”,严密了执法程序,为案件质量考评的程序质量制定了明确、规范、细致的考评标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确需及时更新和改进。

一般而言,实体质量主要是对事实和情节的认定是否正确,证据的收集审查是否客观全面,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是否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等。与程序质量考核不同,实体质量指标较难统一和量化,且不易操作。如何在实体质量要求的框架内,构建考评指标体系并使其具有可操性,笔者结合基层院多年案件考评实践,认为可定立3个一级指标、4个二级指标、2个三级指标。3个一级指标是指错案,包括法院宣告无罪后未抗诉的;撤回起诉作撤案或绝对不起诉处理的;自侦案件作撤案或绝对不起诉处理的。4个二级指标是指严重错误,包括定性被法院改变;量刑情节被法院改变;部分事实法院未采信;抗诉、追捕、追诉、纠违等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职责未切实履行的(当然上述问题均需经特别程序认定确属指控存在问题)。2个三级指标是指一般性错误,包括法律文书有瑕疵,工作文书有重要瑕疵。

(二)效率质量与效果质量

公正与效率是现代司法的核心,二者最佳的结合应为在公正的前提下努力提高效率,在提高效率的基础上保证公正。笔者认为,办案效果应是司法效率的应有之义,如果将体现办案数量和办案时间的要求定义为狭义的效率的话,那么办案效果则体现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此时,效率质量指标是可以明确和量化的,应包括简易程序案件平均办理周期,普通程序案件平均办理周期,结案率(结案率=结案/新收+旧存)。

实践中,对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评价存在缺位,除非是错案或当事人追究,如果没有质量评价体系的监督管理一般是不会有人过问的,全凭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只要不出大错,细节问题往往被忽视,特别是因工作作风不够严谨造成当事人的申诉,群众的不解和上访,长此以往,易导致出现错案,也很难办出精品案件。因此应设置效果质量指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主要包括风险评估预警和处置,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申诉率,涉检信访率。

(三)微观质量与宏观质量

这里所说的微观宏观质量与程序实体质量和效率效果质量不是平行关系,而是包容关系,旨在强调从对个案的考核监督向类案的评价管理方向延伸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个案办理质量考评结果的总和实际上反映了一个承办人、一个部门乃至一个检察院整体的案件质量,就此能发现检察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性问题。因此在建立承办人个体办案质量微观监督机制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建立起业务部门案件质量宏观管理机制的必要性。

微观质量的指标建立已含在程序实体质量和效率效果质量之中,宏观质量指标的建立在此基础上可增加设立统一执法尺度和优化资源配置两方面内容。实践中因个案监督的多,类案管理的少;单项执法工作对比分析的多,整体办案工作规律性评估的少。导致了同一承办人在不同时期案件办理中,不同承办人在同一类型案件办理中的执法尺度的不统一的问题,导致了因对办案运行态势缺乏整体分析造成诉讼资源浪费的的问题。

二、案件质量考评程序的设置

考评是一项系统工程,科学的考评工作,需要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和步骤。一般情况下,对已经处理的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很难进行纠正或者修改,只能对今后起一定的借鉴和警醒作用,所以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讲都确实存在一个纠正错误的向前延伸需求的问题,所以必须突破事后考评和对结果考评的框架,将案件质量考评向办案各个环节延伸,更有效防止为应付事后案卷考评而对材料弄虚作假。

2007年江苏省检察机关就设立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专门负责案件质量考评工作,2011年底,高检院设立案件管理办公室,将案件质量考评纳入其工作职能,案管部门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已不再是缺乏监管依据,地位尴尬。但笔者认为考评程序的设置还应进一步在拓展的基础上加以明确,案件质量考评不能流于形式,不能靠“缝缝补补”来“瞒天过海”,案件质量实质性地提升才是考评的最终目的。考评机制的建立一方面要提高考评的科技含量,避免人为考评的弊端。另一方面要赋予考评部门更大的职能空间,畅通考评渠道,提升考评效能。

(一)预警程序

从理论上讲,办案软件或者是案件管理软件的运用会对案件的程序考评真的起到实质性控制作用,科学的软件平台所设置的每道程序会提醒承办人不要遗漏任何审查项目,软件的控制程序使得无法逾越每个必要和关键的操作,软件的预警程序必将为确保案件质量筑起第一道防线。当前各类软件的科学研发确需进一步深入,同时,在纸质办案和网上办案双轨并行的今天,如何节约诉讼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减少重复劳动,已成为实现高质高效办案的一大困扰。

(二)建议程序

对于办案软件平台所反映出的执法办案中存在问题的信息,以及平台所不能提供和解决的,而案管部门通过案件统一进出口、法律文书开具、涉案款物监管、三书对照审查等工作职能所能发现的办案质量问题,则需要启动建议程序实现同步考评。考评建议应包括三项内容,列明存在问题所违反的相关规定,指出问题发生的原因或问题的存在对公正、规范执法带来的不利影响,提出切合实际的改进措施或方案。

(三)通报程序

通过适时预警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通过考评建议仍未改正的质量问题,通过案卷评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则需要启动通报程序进行纠错和防错。对案件质量逐件考评每月通报在扬州基层院已实行多年,对于提高个别案件和提升整体案件质量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笔者建议,多年实践证明质量考评通报的效能不可小睽,但重在纠错和防错的同时也应重视评优,通过评优可以提高优质案件标准,纵比看进步,横比看差距,实现业务和队伍建设的双赢。

(四)询案程序

案件质量考评切忌流于形式走过场,但也不能让考评部门唱独角戏。对考评部门既要赋予权利亦要设定义务,其考评结果必须向检察委员会负责,定期制作质量分析评议报告向检委会汇报,提出程序纠正措施和实体处分意见,对于案件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案件,以及考评部门与业务部门存在严重分歧的案件由检委员决定是否启动询案程序,对启动询案程序的案件,成立专门小组听取案件承办人的述案报告并进行必要的调查,作出是否进入案件问责程序的决定。

(五)问责程序

问责程序把握着案件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口。近年来扬州市检察机关不断修改完善和实施运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通过举行问责评议会,对检察人员涉嫌执法过错的事实、证据研究确认后,采取记名投票的形式当场进行表决,分别情况作出处理。笔者认为上一级检察机关启动考评问责程序的现实意义则更大,其中,扬州检察院通过对基层院判决书改变指控事实和定性的案件进行专项考评,公开询案、阳光问责,对五起窝串案以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就是很好的例子。

三、案件质量考评结果的应用

案件质量考评不是问题的罗列,不断规范、改进、优化办案工作,提升案件质量才是追求。领导需要掌握案件质量运行态势,全程动态考评就是参谋助手;业务部门案多人少事无俱细,专项评查以点带面可以循序渐进;承办人对同类案件办理规律因从掌握而无法加以运用,考评分析反馈可帮助统一执法尺度;干警执法水平和能力的高低,执法档案中对案件质量的评价就是“标尺”……,所以说考评不能流于形式,考评结果的应用亦不是流于形式。

(一)实现微观监督与宏观管理

案件质量考评要保证微观监督与宏观管理的同步实现并相得益彰。通过对个案和节点的微观监督,达到对过程和处分的宏观管理,借助对类案和整体办案情况的宏观管理,将蕴含的导向要求,落实和渗透到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行为之中,以实现对质量和行为的微观监督,如此循序渐进,使决策的实施最终实现检察官个体的自我管理,从而不断规范办案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考评在监督管理案件方面的结果运用从考评指标及程序设置中可见一斑。

(二)实现与业绩和目标考核挂钩

案件考评结果与干警绩效考核挂钩,使队伍建设与业务管理紧密联系,形成有机整体已是共识。仪征检察院在2007年实行案件质量考评之初就建立了干警个人和部门执法的档案,一人一档,一案一表,详尽记录着干警办案质量的优劣。如果说办案预警、监管建议、考评通报、询案问责已将案件质量过程控制与干警的绩效评价同步进行的话,笔者认为在大力开发办案等各类软件的同时,应将执法档案软件的开发运用与其同步进行并能兼容,让各项质量考评的结果数据能自动反馈到执法档案软件中,为干部考核任用提供量化依据,更科学合理,更有说服力地评先、评优、晋职、晋级和考核奖励。这样方能使案件质量考评机制的监督制约力始终保持一种勃勃向上的动力,实现自我评判和自我超越的新飞跃。

第二篇: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及职能概述

一、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范围

今天我们就不谈自侦案件范围的演变过程了,而是就事论事,谈谈现行《刑事诉讼法》构架下,自侦案件的范围。刑诉法第18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这个规定,职务犯罪包括以下四类:

1、贪污贿赂犯罪,即刑法第8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按照第8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共12个罪名,包括贪污、挪用公款、受贿、单位受贿、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罪。现在应该是13个罪名了,根据刑法修正案

(七),在刑法第388条增加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

1 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两高最近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四),将该款定名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即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犯罪,共36个罪名,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枉法仲裁罪等;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共7个罪名,包括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报复陷害、破坏选举等;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注意:这一类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才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这里需要说明的一个特殊情况,就是200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了被大家简称为“30条”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定》,就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其中第9条中规定:“对重特大渎职犯罪案件所涉及的必须及时查清的案件,经上级检察机关同意,可以并案查处”。这是“并案侦查”一词在法律文件中的正式出现,也是当前

2 检察机关查办渎职犯罪案件过程对相关案件并案侦查的法律依据。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并案的对象。需要并案侦查的是检察机关查办的渎职犯罪案件所涉及的其他案件。二是并案的条件。包括:(1)检察机关查处的必须是重特大渎职犯罪案件;(2)并案侦查的是必须查办重特大渎职犯罪案件需及时查清的案件;(3)查办案件的检察机关自己无权决定并案侦查,需经上级检察机关批准。2006年,我们运用并案侦查措施,对两起涉嫌组织卖淫犯罪立案侦查,并深挖出其背后“保护伞”,成功侦破靖江市公安局副局长陆某某、治安大队大队长朱某某等四名公安干警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串案,引起极大的社会反响,该案的查办经验在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会议交流并被检察日报刊发。如果检察机关为了查办公安干警的渎职犯罪,而将组织卖淫案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即便等到公安机关将案件查证属实了,检察机再来查公安人员的渎职犯罪,是否查得了就要打一个大大的“?”。我们都知道,查处与渎职犯罪有关的其他案件(通常被称为原案或前案)是查办渎职犯罪案件的前提和基础,原案不成立,查处渎职犯罪就是没有失去了根基,何况查办渎职犯罪还必须依赖于原案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关的证据。因此,由公安机关查办原案显然是很不现实的。当然,不仅仅是公安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如此,查处徇私舞弊类渎职犯罪案件所涉及的原案,检

3 察机关都可以根据办案的需要予以并案侦查。

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困难

1、发现难

公安机关侦查的普通犯罪案件,一般有具体的被害人,一般会留下较明显的能被人所感知的犯罪现场、犯罪痕迹,犯罪一般会因为被害人报案、控告或被人发现而暴露。因此普通犯罪侦查一般不需要研究案件的发现问题。而我们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侵害的大多是国家、社会的利益,除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犯罪外,暴力色彩淡薄,一般没有具体的被害自然人,不直接涉及个人的切身利益,因而,公民控告、作证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像普通犯罪案件那样高;犯罪行为与权力相结合,作案手段狡猾隐蔽,加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潜伏期较长,影响及时发现,因而犯罪行为一般不会自行暴露,属于隐性犯罪。

2、查处难

职务犯罪是特殊主体的智能型犯罪,犯罪主体文化程度一般较高,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较丰富的阅历和经验,有些甚至是熟悉法律、懂得侦查的司法人员,因此反侦查能力比较强。主要表现在:作案前精心谋划、充分准备;作案时手段狡诈隐蔽,不留破绽;作案后采取种种伎俩对抗侦查,如转移赃物,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等等。一些证人慑于权势,怕打击报复而不愿作证,及时勉强作证也容易产生反悔

4 心理,有些人则因得到了好处(比如贿赂犯罪、渎职罪中的受益者)而知恩图报拒绝作证。举例:送钱录音。

3、定性处理难

刑法分则中对各罪状的叙述较为简单,但真正落实到具体案件的定性处理上,难度是相当大的。先以受贿罪为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还有前面谈到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叙述得很简单,文意也不难理解,但收受财物的手段却是多种多样。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罗列了几种,比如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什么是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优惠金额是市场价格的10%,还是20%?实际购买价是等于甚至是低于成本价?都很难说。目前有的人又提出优惠高于市场价10%以上,且优惠总额50000元以上,可以认定为明显低于市场价。再有就是关于特定关系人,什么叫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那

5 再追问一下,什么是情妇或情夫?有人下了个定义,除配偶以外,与之长期保持不正常性关系的人。什么叫长期?三个月?六个月?等等这些问题在实践中都需要探索,处理起来较为困难。

下面再举个渎职类犯罪的例子。渎职犯罪嫌疑人收受他人贿赂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该如何处理?刑法三百九十九条最后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情况是针对司法人员的(这里我们姑且撇开是否合理),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非司法人员收受贿赂后渎职犯罪的情况也被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由于立法原因,对渎职类犯罪的量刑相对较轻,这样一来,基本上最后都不会以渎职罪名定罪处罚。某镇国土所副所长李某收受贿赂并滥用职权案中,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滥用职权罪一节,经查,对此节犯罪指控,事实存在。但根据刑法理论,行为人滥用职权给他人谋取利益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又接受他人的贿赂,则同时触犯滥用职权和受贿罪2个罪名。此时滥用职权给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只不过是受贿罪得以实现的条件,属手段牵连,应择一重罪处罚,即本案只能以受贿罪对被告人李某定罪处罚。”

4、阻力大

6 犯罪嫌疑人有地位、有职权,社会关系盘根错节,有些甚至与一些人结成荣损与共的政治、经济利益体,查处一人就会遇到一批人的阻挠;个别领导存在不把犯罪当犯罪的错误认识,把贿赂说成是礼尚往来,不正之风,把渎职犯罪说成是没有经验,对实在讲不出多少开脱理由的案件,就会说“一贯表现好,有贡献,要看主流,不要一棍子打死”等等;部门保护主义大伞的遮挡,一些人从局部或部门利益或个人声誉出发,对腐败现象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有的宁愿内部黑也不愿外部丑,知情不报。

5、手段少

目前职务犯罪侦查的手段主要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扣押,鉴定,再辅以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勘验、检查在侦查实务中使用尚不普遍。近年来,我们还使用了跟踪、守候、化装侦查等手段。(2006年靖江洗浴场所)总的看来目前检察机关尚未从立法上获得完全的技术侦查权力,无法适应现代职务犯罪智能化、隐蔽化的特点。《国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已将技侦手段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而按照规定,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如果需要使用某些技侦手段时,必须报批,然后由公安、安全部门执行,这显然不能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翻新的职务犯罪手段相适应,与世界上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也不符。

7 困难是客观存在的,我们肩负的使命艰巨而光荣,困难再大,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仍然需要我们继续开拓新的局面。

三、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职能

1、发现犯罪。前面已经谈到,职务犯罪线索发现困难,案源匮乏一直是制约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发展的一个瓶颈问题。除了传统的“两报”(反贪靠举报,反渎靠看报)外,要求我们侦查人员主动出击,具有敏锐的嗅觉,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党委政府关心的问题,从有违常理的不正常现象着手,去挖掘职务犯罪线索。

2、惩治犯罪。通过侦查,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事实,使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3、预防犯罪。通过侦查活动,宣传法治,教育群众,提高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并震慑和警戒妄图以身试法者;另一方面,可以总结和把握有关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发现有关单位和行业在管理上、制度上的漏洞,为健全制度,加强管理,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提供依据和思路。

此外,职务犯罪侦查还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措施。这里我们就不展开了。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侦查办案流程。内容书上都有,这里只作个提醒。

四、职务犯罪侦查办案流程

(一)线索

1、线索受理

案件线索来源包括:(1)本院举报中心移送的; (2)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本院领导交办的;(3)有关单位和部门移送的;(4)办案中发现的; (5)犯罪嫌疑人自首的;(6)侦查部门直接接受的控告、举报;(7)从其他途径发现的。

2、线索管理

侦查部门直接受理、自行发现的犯罪案件线索,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后处理。处理后三日内报举报中心备案。

侦查部门应当指定专人统一管理案件线索,并建立案件线索库,实行微机动态管理。

备案。反贪分级备案,反渎市院统管。(我市反贪也要求市院统管)

3、线索评估

对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审查、评估。评估后,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认为具有初查价值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后,按初查程序和要求实施初查,并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

(2)认为不具有初查价值的,或者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或者属于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后,移送举报中心处理或处理后报举报中心备

9 案;

(3)认为暂不具备初查条件,但有待查价值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后,列为缓查线索,缓查线索应当由专人统一保管。

(二)初查

经审查认为应当对案件线索初查的,应当制作《提请初查意见书》,报检察长批准。《提请初查意见书》中应包含初查方案。

注意:

初查要案线索,应当坚持党内报告制度。报告一般在获取一定证据之后、正面接触被查对象之前进行。

开展初查工作,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至少有一名检察官。

初查过程中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

(三)立案

立案由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立案决定书》。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尚未确定,且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和私分罚没财物犯罪案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事

10 立案:

(1)必须通过侦查措施取证的; (2)证据可能发生变化或者灭失的;

(3)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进一步扩大的。 以事立案的,侦查人员应当制作以事立案《提请立案意见书》,报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填写以事立案《立案决定书》。

以事立案的案件经过侦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制作《确定犯罪嫌疑人意见书》,报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确定犯罪嫌疑人后,不需要另行立案,直接转入收集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阶段。根据案件侦查的需要,可以依法使用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

以事立案的案件,经过侦查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终止侦查。发现案件不属本院管辖的,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确定犯罪嫌疑人后发现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四)强制措施

1、拘传

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

3、监视居住

4、拘留 两个“24小时”

(1)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2)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

5、逮捕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部门应当制作《逮捕通知书》,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侦查部门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同时,告知其逮捕羁押期限及权利义务以及不服逮捕决定享有重新审查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若不服逮捕,自告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侦查部门提出或经看守所、驻看守所检察室转告、转交侦查部门,并附申辩理由。侦查人员应将告知内容如实记入讯问笔录。

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侦查部门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人签字的告知文书、讯问笔录复印件、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的意见及理由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和侦查监督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并做好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准备。

12 犯罪嫌疑人服从逮捕决定的,侦查部门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人签字的告知文书及讯问笔录复印件送侦查监督部门备案。

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报请许可的规定。

(五)侦查

1、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应当首先查明其基本情况,讯问其有无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作无罪的辩解,然后向其提出问题,并如实记录。

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侦查人员应当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尽量要求犯罪嫌疑人自书)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开始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2、询问证人、被害人

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所进行,也可以通知其到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证人不同意在上述场所作证的,可以在其认为合适的场所进行,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询问证人需要录音录像的,应当在征得其同意后进行,

13 并参照本章第一节有关规定执行。

3、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

4、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5、搜查、鉴定

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其意见合理,报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侦查人员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鉴定结论,可以只告知其结论部分,不告知鉴定过程等其他内容,告知过程应当制作笔录。

6、勘验、检查、侦查实验、辨认

(六)侦查终结

案件侦查终结前,侦查人员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关于案件的意见,并记明笔录附卷。委托的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侦查终结意见书》:移送起诉、移送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起诉意见书》、《不起诉意见书》

撤销案件:人民监督员程序

案件侦查终结前,侦查人员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申

14 请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权利告知书》,告知其权利后,要求其在告知书上签名。(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2)超期羁押的;(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4)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5)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

(七)律师参与诉讼 参见律师法

(八)监督

立案、撤销案件、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九)提请注意

1、安全问题

讯(询)问场所的各项设施必须符合安全防范的要求,确保无安全隐患存在。

2、笔录问题

讯问或询问制作的《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和《询问笔录》需要交由犯罪嫌疑人或证人阅读,认为笔录没有错误的,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印手印或者盖章。在笔录末页写明:“以上共 几页笔录我已看过(或向我读过),与我讲的一致”,并签名、捺印手印或盖章、署明日期。

注意:犯罪嫌疑人或证人做手脚。

第三篇:浅析检察机关案件质量问题及解决对策

办案是检察机关最基本的执法活动,是履行检察职能,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最主要手段。而办案质量始终是检察机关的生命线,所以检察机关要抓好案件质量,必须不断端正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通过不断规范办案行为,提高案件质量,从而促进公正执法。可以说,目前在全国政法部门轰轰烈烈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归根结底就是要解决办案质量问题。

一、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问题及其成因

检察机关的案件质量不高,总体上来看,主要原因在于检察机关不能严格执法。但进行深层次地剖析,既有主观上存在执法不严的因素,也有内、外部监督机制不健全和客观上存在的“地方保护”等原因。但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自身存在的原因是主要的,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

1、 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由于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都把检察业务作为中心工作来抓,因此办案也就自然成了检察业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于是有些检察院便把“立案数量”作为工作标准之一,有的直接或变相地规定了“办案指标”,甚至对完不成指标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这样,无形中就给基层检察院和办案人员施加了压力,从而产生了“紧迫感”。在办案过程中,为了完成任务数就难免搞一些凑数案子。这就给以后案件质量问题埋下隐患,最后又不得不为处理这类案件而采取亡羊补牢的措施。

2、 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在全国司法界引起强烈轰动的“佘祥林杀妻冤案”中,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带来的恶果体现的最为明显。办案人员先入为主的认为佘有罪,于是为了追求这种所谓的实体上的公正,不惜牺牲程序上的公正。但由于历史等各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司法体系中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是摆在我们司法人员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程序公正是诉讼过程的公正,实体公正是诉讼结果的公正。事实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同等重要,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程序优先。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实体公正要通过程序公正来体现,实践证明,程序的不公正将导致实体的不公正。

3、 存在着重口供,轻证据的问题。从基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案件的实际情况上不难看出,一些办案人员在具体办案工作中还缺少证据意识,总是存在着重口供,轻证据的意识。认为只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突破了,就意味着案件成功告破。但一些犯罪嫌疑人又把希望寄托于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伺机准备翻供,在公诉或开庭质证时,往往会出现一些出人意料的“新情况”,使得办案人员始料不及。因此,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应当成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始终把握的一项原则,不要一有口供,就沾沾自喜,而是要十分注重和及时固定一些关键性的证据,注意对间接证据的收取,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真正把案件办成“铁案”。

4、 存在着重分工,轻协作的问题。无论是公安机关查办的刑事案件,还是检察机关查办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由于实行的

是侦查、起诉分设制度,强化了内、外部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这无疑是一条成功的工作经验。但是,这种工作机制往往会使办案人员在查案中重视分工而轻视协作,从而为办案带来的一些问题:如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一旦经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后,有时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就认为能否诉得出去就是检察院的问题了,所以在补充证据上,往往有消极怠工的行为,从而给公诉部门的案件质量造成了诸多不利因素;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于侦查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对案件的适用法律、证据固定的出发点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往往会出现工作分歧,从而为诉讼难埋下隐患。

二、提高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的对策

如何提高检察机关案件质量,是关系到检察事业发展的大事,是正确履行法律职责,维护公平正义的保障。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提高案件质量的关键是:不断提高检察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和证据观念;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办案制度,注重每个环节,努力形成办“铁”案的浓厚氛围。

1、加强学习,提高检察干警的综合素质

案件质量的高低归根到底取决于办案人的素质,提高案件质量的前提与关键是选好人、用好人,要将政治素质好、道德素质高、业务素质强的人选派到办案第一线。从事检察工作要树立正确的利益观,要抵制利的诱惑,排除情的干扰,顶住势的压力,警惕丑的侵蚀,防止权力的滥用。为此,不断提升检察干警的整体素质,是一个长抓不懈的系统工程。提高干警素质的主要途径是学习与实践。年初以来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加强了对检察干警关于政治、纪律、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并取得了实效。在业务素质的提高上,必须对干警加强业务学习,不但要精通法律,还要掌握侦查技能、金融知识、市场知识和相关的科技知识,也要掌握计算机应用知识等。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我们积极学习应用了市院下发的《执法规范化操作细则》。《细则》下发后,除下发各科室外,我们还将各业务科室办案流程下发到每名干警手中,要求大家全部背记下来,能够熟练应用。为检验学习成果,我院里在7月底还进行了全员考试,有效促进了全院执法规范化进程。我们按照市院《争创拔尖人才,打造工作精品活动实施办法》的要求,积极开展“岗位培训和大练兵活动”,同时,通过组织干警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效调动了干警的学习热情和工作积极性,为提高干警素质,提高办案质量,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2、严格执法,强化质量意识和证据观念

办理案件,要严字当头,严格执法是提高案件质量的内在要求。只有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才能保证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的考验。检察干警一定要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方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案件的基本特点,同时要具体分析每个案件各自的特殊性,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要强化证据观念,紧紧围绕收集和获取证据开展工作。办案过程就是收集和获取证据的过程,收集和获取证据是办案工作的灵魂,办案必须以证据为核心,要千方百计地收集证据。办案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各种手段和方法的使用,都必须围绕证据这个核心来进行,证据是定案的基础,它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质量,保证了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就能保证案件的高质量。

3、完善制度、为案件质量提供保障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那么,制度建设就是检察工作高质、高效运转的保障线。要严格细化质量标准,建立和完善办案过程中的各项制度。我们在工作实践中,一是严格执行了市院下发的《执法规范化操作细则》,明确规范了各业务部门的办案流程操作;二是在上级院的指导下,我们基层检察院目前正推行主诉检察官、主办检察官等制度,已取得一些实效。三是建

立和完善一岗双责等制度。按照市院要求,层层签定办案安全责任状,各部门明确了办案过程中的责任、目标要求和奖惩条件,使之认真执行。在执行错案追究责任制等激励机制过程中,我们还由院纪检、政工部门适时进行考核跟踪,对自侦部门办理的案件,对每个案件的初查、立案 、起诉进行全过程跟踪,不仅有效地防止了各种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而且保证了对干警的监督,促进了办案质量的提高。这些措施的建立和完善,能够确保案件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从而为提高案件质量提供了保障。

第四篇:试论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若干问题思考

[论文摘要]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是检察机关顺应司法改革潮流,进行自我完善、加强自我监督的内在要求,创新案件管理体制、促进检察管理水平的提升,是强化法律监督,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文章试图对案件管理机制的价值、必要性、构建原则、完善以及案件管理机构的定位、职责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案件管理机制的改革发展起到一点促进作用。

[论文关键词]案件管理机制 价值 构建原则 完善

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检察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从前的案件管理模式已不再适应人民群众对执法办案的新需求。因此,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在不断探索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新方法、新途径,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下,各地检察机关相继建立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目前一致称为案件管理办公室。本文试图对案件管理机制的价值、必要性、构建原则、完善以及案件管理机构的定位、职责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案件管理机制的改革发展起到一点促进作用。

一、案件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建立案件管理专门机构前,以保障案件质量为目的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主要包括:一是上下级机关之间以及单位内部的条线管理,或称纵向管理,即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及院领导对所属部门的管理,这是目前实行的主要管理方式。二是各业务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侦、侦监、公诉、监所、控申等部门进行的相互监督制约。三是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包括对干警履职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办案纪律情况的监督,以及对错案的责任追究等。上述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是检察机关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有其科学合理的一面,但仍然缺乏全面性、系统性和有效性,这些管理方式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对案件质量履行监督职能的部门较为分散,缺乏专门机构和保障措施。二是案件质量管理过程中行政色彩较为浓厚,案件办理虽经过层层审批,但有时难以真正发挥监督作用,还可能造成案件办理职责不清,责任难以追究。三是尚未建立起科学、规范、系统的案件质量管理和流程管理机制。四是缺乏覆盖全面、标准科学、行之有效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

二、案件管理机制的价值和必要性

(一)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客观需要

检察权作为一项公权力,它的行使必须受到一定的监督与控制,否则就可能因权力滥用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之前,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体系不够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不够完善,对于出现的问题有时难以做到有效控制。案件管理专门机构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问题,能够做到对执法办案的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实现了法律监督机关对自身的监督制约。案件管理办公室可以及时、主

动对案件进行全程监督,真正做到办案与监督分离,充分体现了当前检察机关贯彻“监督者更应接受监督”的理念,保障了办案质量和效率。

(二)符合检察工作的发展规律和价值追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牢固树立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的业绩观。要做到五者的协调统一就必须要改革当前的案件管理机制,实现从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的转变。案件管理机制包括统一受案、流程监控、动态监督、文书管理、结案审核、涉案款物管理等方面,提高了案件质量和效率,实现了检察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检察职能的有效整合,符合“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此外,案件管理机制提高了执法办案的专业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符合检察工作的发展趋势。

三、案件管理机制的构建原则

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案件管理机制体系,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在检察体制范围内,依照合法、高效、实用的要求,逐步建立起包括案件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价、数据统计查询等相互衔接、权责明确、精简高效的案件管理机制。具体说来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包括案件管理主体合法和程序合法。案件管理机制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的一部分,要求其主体不能超越现行检察机关的内部设置,同时,要保证程序合法,即案件管理不能违反《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做到既有效管理又不影响业务部门正常办案。二是全面性原则,要求案件管理对办理的案件进行案件质量、办理程序以及办案结果等方面的全面、有效监控。三是严谨性原则,案件管理机制应具备高度的严谨性,必须做到内容科学、流程清晰、逻辑严密、力求周全。四是高效性原则,案件管理必须能够快捷解决问题,利用有限的工作资源获得最高的效率、最大的效益和最好的效果。五是可操作性原则,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及网络平台的设计应力求简便易行、便于操作,这样才能达到全面管理、高效监督、积极服务的目的。

四、案件管理机构的定位和职责

(一)案件管理机构的定位

案件管理办公室属于检察机关的综合业务部门,发挥管理、监督、参谋、服务、协调等作用,加强了检察机关内部对执法办案的横向管理,符合现代管理学中关于法人治理机制的原理。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案件实行全程管理、动态监督,形成了内部监督管理制约的新体制,需要正确处理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关系,做到既有效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又不影响办案部门的正常工作。

(二)案件管理机构的职责

案件管理办公室具有以下职责:负责案件的审查、受理和流转,负责进行办案流程监控、法律文书审核、涉案款物管理和统计数据的汇总、审核、分析,并负责组织案件质量评查及案件质量考核。此外,还负责进行业务工作对内、对外的沟通协调。

五、案件管理机制的完善

(一)案件质量管理的完善

进行案件质量管理是案件管理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案件质量考核等方式有效促进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1.采取全面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个案评查等方式进行案件质量评查,根据评查内容形成评查分析报告,及时发现执法办案中存在的个别性或普遍性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从而帮助办案部门完善工作制度、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执法水平。同时,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反映本院执法办案运行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进行案件质量评查需要建立具体的评价标准,制定明确、细致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案件质量评查各个环节,对评查工作规定严格的运行规则和时限要求,从而使评查工作有章可循。此外,评查结果要与检察官评优、奖励、提职、晋级挂钩,使之成为保证和提高办案质量的驱动力。

2.日常考评中,案件管理办公室可以利用案件管理信息平台对案件进行质量考核,及时掌握承办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履行职责的相关信息,并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细化考核标准,使内部监督融入到干警执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从而实现对执法办案的有效管理和监控。同时,根据办理案件数量、质量、效果和诉讼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等数据评估承办人的工作业绩,并纳入业务部门执法档案,作为干警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3.实现案件质量管理信息化和标准化。通过信息化网络平台的普遍应用,对执法办案数据根据预先设定的标准进行评价,并自动分析审查过程、自动形成评价结果,从而实现案件管理的科学分析。案件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业务部门办理案件的管理、监督、预警等职责,做到对办案过程各个环节的全面了解、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不断规范案件质量标准,增强干警的责任意识,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

(二)案件流程管理的完善

案件流程监控实际上是一种人为的程序控制,是规范办案程序、促进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水平的根本保证。

1.统一受案。案件受理是检察机关管辖案件的“进口”,也是案件管理的第一道关口。为把住案件受理关,案件管理办公室必须对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实行受案管理,即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案件是否应由本单位管辖以及应具备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等。同时,案件管理办公室统一对外移送案件、送达法律文书、收取回执,通过统一受案和移送,控制案件进出口。

2.流程监控。案件管理办公室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全过程进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各办案部门的办案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案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对案件的处理决定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以便及时了解各类案件在不同诉讼环节的办理情况,准确掌握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流程监控主要依托开发利用信息技术,研发功能齐全、使用便捷的案件管理软件,从而进行案件信息录入、办案期限预警、实时动态监督、数据自动分析等工作。

(三)数据统计及业务信息分析制度的完善

案件管理机制与其他检察管理机制的有机结合,对于提升检察管理的整体水平,推动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特别是有助于促进检察机关的决策科学化、运行效能化、管理全程化、监督动态化和考评科学化。案件管理机构把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有效运用于案件管理当中,及时掌控和整合信息,利

用信息为办案和决策提供帮助,并统一负责各业务部门办案数据的统计,一切对内、对外的案件信息、数据均由案件管理机构提供和上报。同时,案件管理机构需要定期对业务信息进行分析,找出存在问题,发现普遍规律,掌握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案件管理办公室通过定期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全局分析、个案分析、过程分析和结果分析,对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组织调研,提出必要的整改措施或意见建议,从而使领导全面掌握各项检察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五篇:刍议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移送案件制度

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在相互移送案件中,因制度不完善,制约了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

一、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在相互移送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移送制度不健全,移送案件渠道不通畅。虽然有较多案件需要相互移送,但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之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较为完整的案件移送制度,造成移送案件少或不移送,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处理。

2、移送案件数量极少且呈单向流动。检察院自侦部门初查的案件,绝大多数当事人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违纪行为或违法行为,但实际移送的不多;纪检监察部门查办的个案数量大,移送案件到检察院的构成犯罪案件更是微乎其微。

3、移送案件不及时。这使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错过了最佳战机,因纪检部门已查处过,嫌疑人已有防备心理且采取了相应的对抗措施,使案侦工作困难重重,增大了破案阻力。

4、保密性不强。如果保密工作做得不好,会导致办案阻力大、办案质量不高,甚至不能破案,影响相当严重。

5、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少。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在移送案件后,移送机关即将案件作结案处理,对于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不关心,不要求反馈信息;而受案单位在查处后,也不注重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移送单位,导致移送单位不知处理情况。

二、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相互移送案件的制度完善

1、建立健全制度,形成移送案件机制。移送案件制度应全面具体,有移送原则及具体操作程序,内容涵盖移送原则、移送案件条件、移送案件范围、移送案件时间和方式、移送案件赃款处置、移送案件反馈时间及方式等。

2、移送案件应坚持四个原则。有案必送原则,应移送的案件必须移送;及时原则,纪检监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应由检察机关办理时,应及时移送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也应在初查或侦查结束时及时移送给纪检监察部门;保密原则,移送案件后要加强保密,对外宣传要经受案单位同意;处分原则,对于应当移送的案件,不移送的,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3、移送案件的范围、方式。移送案件应当将移送案件所涉及违纪或违法案件事实部分的证据材料全部移送,以便受案单位了解情况,及时开展工作。

4、检察机关要适时介入纪检监察部门的案件调查。纪检监察部门在审查重大举报案件材料或发现有重大情况时,应及时同检察机关联系,请检察机关适时介入,了解案件情况,或组成联合调查组,但按各自的程序、职权开展调查,以便检察机关开展工作。

5、赃款移送及利益分配。对于移送案件涉及赃款的,应将涉案赃款全部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赃款上缴财政返还后,应将移送部分应得办案经费,划拨移送单位。

6、纪检监察部门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后,应于检察机关侦查结束后,才对有关人员作党政纪处分,才可对外宣传报道。

7、加强检查。应定期开展检查,检查案件移送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不按制度进行移送案件或失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促使办案人员加强案件的移送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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