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范围范文

2022-05-29

第一篇:法律援助范围范文

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援助宣传材料

一、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二、法律援助的申请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其他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属于市级审理机关管辖的,应当向设区的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或者提供以下证件、证明材料之一:

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3、 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4、 农村五保户供养证;

5、 工会组织发放的特困职工证;

6、 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其他社会救济、救助证明文件;

7、 人民法院决定对申请人给予司法救助的证明文件;

8、 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9、 重度残疾并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10、依靠政府或单位给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11、农民工申请自恢复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证明材料;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三、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赔偿或

者补偿的;

8、因劳动合同关系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10、因征地、拆迁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11、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12、公民因为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13、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承包、流转中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14、劳动争议、高危作业、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件;

15、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时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导致利益受到损害;

16、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涉及离婚,家庭财产、共有财产的分割,遗产继承,子女监护权的确定的案件。

(二)、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四、申请法律援助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情形

(一)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二)农民工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引发严重事件,或者遇到即将超过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的,或者涉及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稳定的群体性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可暂不进行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及时受理并先行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蒙阴县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蒙阴县古城西路6号

电话:4270148

第二篇:法律援助范围及手续

1. 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2.国家为什么要设立法律援助制度?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法律体系日趋复杂,聘请专业人士解决法律问题以弥补自身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的不足逐渐成为必要,如果缺乏专业人士的帮助,当事人的权利可能受到不法侵犯,但高昂的律师费使很多经济上比较拮据的公民望而却步。为了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项宪法基本原则的实现,保障公民不因个体经济状况的差异导致法律保护的不平等,国家设立了法律援助制度。

3.获得法律援助需要交纳费用吗?

法律援助是现代法治国家对其公民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法律援助经费的最主要来源是财政拨款,国家拨付一定的资金,成立专门机构,组织专门人员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在我国目前阶段,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完全是免费的。

4.法律援助可为您提供哪些帮助?

(1)咨询:就公民提出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解答。

(2)代书:主要是起草法律文书,为诉讼或非诉讼程序的开始提供文书准备。

(3)非诉讼法律援助:代理当事人参加和解、调解、仲裁等;

(4)诉讼法律援助:代理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人的代理人。

4.您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获得法律援助?

获得法律援助(不包括咨询服务)的途径主要有两个:申请法律援助和人民法院对特殊刑事案件指定辩护。

一般情况下,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必须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被批准获得法律援助。所有的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和部分刑事法律援助的获得是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的。

申请:

所有行政法律援助、所有民事法律援助、部分刑事法律援助

指定辩护:

应当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可以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

二、申请篇

1.咨询服务需要申请吗?

如果仅就相关问题进行法律咨询,可以登门、电话、书信等方式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而无须提出专门的申请。市法律援助中心开通了12348法律咨询电话,并有法律专家在专线值班。

2.到哪里申请法律援助?

一般情况下申请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应当向义务机关或义务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具体来说:

a.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b.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c.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d.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e.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如果您申请刑事法律援助,应当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申请须提交哪些材料?

a.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b.经济困难的证明。

c.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主要是一些能够证明案情的材料。

4.哪些证明文件可以被认为是经济困难证明?

经济困难证明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设区的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民政部门出具的其它社会救济证明等。

5.《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必须由哪些单位出具证明意见?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须由省级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出具证明意见。省级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由您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意见。

6.有没有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可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

申请法律援助时,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可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有:公民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通过诉讼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7.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如果申请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请确认的您的申请事项属于以下范围: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范围是与公民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一些法律事项。

另,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经济困难的公民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损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因使用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刑事法律援助没有事项范围的限制。

三、审查篇

1.法律援助申请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会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书面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或者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审查的主要方面有三个: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以及申请是否具有合理的根据。

2.申请不被批准,是否有补救途径?

首先,可要求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书面告知是因为哪一方面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而被拒绝援助。

如果您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将会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如果司法行政机关仍然认为您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您可以要求其书面告知理由。

第三篇:888民事法律援助范围浅析

浅析民事法律援助范围

【内容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社会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然而目前,学术界对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论、立法和实践进行系统性、专门性研究较少,且创新不足、前沿问题研究不多。就民事法律援助范围而言,经过几年的法律援助工作实践的检验,条例中的规定之不足也日益突现,因而有必要给予足够的重视。本文针对此相关问题进行浅析。

【关键词】法律援助 援助范围 立法完善

一、法律援助的概述。

法律援助是国家为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减、免费的法律帮助,它实质是法律扶贫、扶弱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因而它又被人称作为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完善社会法规体系的重要措施。法援援助最早起源于十九世纪的英格兰,是由法律工作者出于社会公益角度的一种慈善性行为,当时的援助只是基于社会公德、良心和正义,并非一个系统,受限制的行为。法律援助的起源正是根源于人的公德心和社会属性所体现出来的,无组织性的法律援助活动。但是这种社会良心及正义的价值追求也是法援不断发展的动力。到20世纪关于法律援助的作用的法律服务观念,开展向更深的层次发展。其内容也从提供诉讼程序中的代理和辩护的需要而拓展到国家法制运用的各个环节、各个层次,对经济困难、国际道义、人权的实现而难以通过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者提供帮助,提供法律咨询也越来越认为是低成本、高效率的一种法律援助方式,由于国家有责任保障每个公民诉讼法律,寻求司法救济及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向经济条件较差或处境不利的公民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法律授

1 助主要是国家或政府的行为,并始终朝向社会化发展,法律体系的构建趋于进步和完善,正是基于国家民主化,法制化进程的提高,体现了以社会的民主化、法制的主导途径而延伸到法的公正、公平、公开宗旨的伸张。

政府所提供及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彰显了以依法治国为政府政策导向,这也是现代各国政府在开展民主政治化及法制化进程中以完善法律体系及规范法律行为的具体行动,通过具体的法援开展有利于促进社会正义,通过司法正义实现社会正义,进而成为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通过法核心的法律扶养的社会行为、以制度化的形式对法律资源进行再分配,以保障弱势群体及特殊人群因经济、政治、语言的差异,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政府通过制定法,完善法,保障法的实施,帮助人们用文明、理智、规范的方式解决社会通向文明的步伐,用来规范、减弱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政府的法律援助行为不仅自身蕴含丰富的道德价值,更以制度化的方式保障道德文明的重要措施。现代化的务实的政府正是借助于这样一种规范化、文明化的法律措施,来维护管理,减少社会运行的成本及其社会文明的构建。

在社会文明进入规范、司法实现公正、控制政府运行成本的基础上,法制援助的制度优势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同时其存在是:(1)权利保障之要求:公众对法院诉求无非与保障其私有权利为基础的扩展,经济、文化、政治的差距使人们不能有效的应用法正义武器,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则可能会滥用优势,做出机会主义的行为损害他人的利益对抗弱势方的法律行为维护之权利,正是出现这样的不平等,

2 法援即保障处于劣势的权利行使者权利维护,提高法之公正性基本权利的维护地位。(2)实现控辩的平衡:主体间的地位不平等,必须要增加交易成本,弱势群体对于实现权利的漠然,加剧社会的矛盾激化,法援的出现和完善可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不平衡的现实,为权利实体提供制度的保障。(3)扶贫助弱法制化发展之必须:程序的公正进而维护实体的公正,进而维护相对的正义价值体系,弱势群体在社会体制化运行中,缺乏所必要的条件追求受侵害的权益,政权就必须要以公力救济来促进司法公正,降低维护社会秩序运行的成本,提高整体运行的效益和安全。(4)制度变迁的帕累托最优:制度的安排决定了经济效率,由于一种制度安排的效率可能不用于另一种,历史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就要到制度变迁中寻找原因,法援的产生是配合了社会环境及生产力条件下的制度安排,制度变迁迫使法援的完善,在国家制度的框架下加以确认的一套能使转化社会关系的复杂性,节约交易成本,帮助社会成员安全、快捷、有序地进行效的"标准化"和"模式化"的规范体系,这种制度的完善遵循成本最低,最有效率的帕累托最优,其建立和完善对于文明法制社会的必然性。

以理论化的体系,国家的政治到社会道德,司法的追求,及其制度建立的成本核算,进而从各个层面理论化的提出法援的建立和完善是社会发展需要,从起源时的个人道德主义到制度化的建立和普及,法援体系从个人自主的行为上升到政府行为,从慈善行为到个人的基本权利,彰显了法援制度上的优越性和可塑性,但面对社会制度的变迁,以保持动态的信息观,加强对法援体系的再构完善。

3 我国从1994年开始创建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截止到2002年5月31日,我国已有29个省,16个地级市,285个地级地方,1152个县级地方。先后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可以说,法律援助制度的确立,以深深的扎根于祖国的大江南北。一项制度的实施,需要有立法的明文规定给予的保障,而一项制度的成熟,也需要法制的完善,于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全国性立法于2003年公布并于本9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法律援助条例》,分总则、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法律援助实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31条。制定这个条例的目的在于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然而就民事法律援助范围而言,经过几年的法律援助工作实践的检验,条例中的规定之不足也日益突现,因而有必要给予足够的重视。本文针对此相关问题进行浅析。

二、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含义

要明确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含义,首先要从法律援助范围入手。王旺林先生在《我国法律援助范围制度体系初探》一文中提出了“我国法律援助范围的概念”一词,并给法律援助范围定义:“法律援助范围,是国家规定的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也就是国家规定的对于何种范围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可以给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初读此定义,感觉有用“范围”解释定义“范围”之嫌,将重点放在了“法律援助”部分,而忽视了“范围”部分,如此难以达到定义

4 “法律援助范围”的目的。不过,定义法律名词本来就是非常有难度的,以致于使我国的立法者望而止步,现行法律法规中鲜见定义。况且是否有必要将“法律援助范围”作为一个法律名词进行定义,进而分析其构成要件等尚需探讨。在国外的法律援助法典中也有规定法律援助范围的,但本人却未见有在法典的“释义”篇里解释定义“法律援助范围”的。因而本人在此仅就法律援助范围的含义予以分析。 范围,《新华字典》解释为“一定的界限”。以字面解释,法律援助范围可以理解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一定界限,也就是区分某一事项是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还是不能获得法律援助的界限。从立法本意来看,之所以设置法律援助范围,是因为政府承担“法律援助责任”的能力有限,难以为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弱势群体所遇到的所有法律事项提供法律援助,而只能为可能影响到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生计的法律事项提供援助。于是便出现了法律援助范围一词,进而形成了我国的法律援助范围制度,用来界定哪些法律事项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也因此,在条例出台前的法规和论文中定义法律援助概念时都会强调“特殊案件”。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含义:用以界定哪些民事法律事项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制度。

我国部分地方法律援助法规中同时规定了“法律援助事项”和“法律援助对象”,有的学者也主张法律援助范围包括“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法律援助对象范围”两方面。本人认为民事法律援助范围就是单指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上述的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含义

5 也表明了这一点。对象是涉及事项的人,事项是对象所涉及的事,二者难以分离。如果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那事项的人即对象当然在法律援助范围内,如此又何必重复规定法律援助对象范围呢?再者,法律援助对象在法律援助法律关系中是权利义务享有者和承担者,和政府一样处于主体地位,而法律援助事项并非法律援助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二者又怎能同属法律援助范围两方面呢?所谓的“法律援助对象范围”应该是主体资格问题,即某个自然人是否具有成为法律援助对象这一主体的资格。

三、现行民事法律援助范围规定存在的问题

《条例》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围”第十条规定了六类民事、行政案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作出补充规定。然而在条例颁布实施后的两年法律援助实践中,诸多法律援助机构及当事人均认为条例中规定的民事法律援助范围过窄,引发的争议也比较多。例如可能关系到当事人基本生存问题的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纠纷等都因不在法律援助范围内而难以得到法律援助,这对那些经济困难而又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行人、民工等弱势群体极为不公平,且有违法律援助之宗旨。遇到此类情况,一些法律援助机构通常是尽量往法律援助范围内的事项上靠,或者寻求社会法律援助组织协助,以求不让困境中的弱势者绝望。

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法律援助条例》中的规定不够完善。条例作为在全国适用的行政法规,为适应各地区经济、

6 法制发展不平衡的国情,仅对立法者认为最为紧迫的六类民事、行政案件采取了列举的方式予以规定,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法制状况对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范围予以扩大。也就是说,国务院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范围的最终确定权下放给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但是条例并未给出一个可以扩充纳入民事法律援助范围内事项的标准,未能概括出民事法律援助范围内事项的共性,不作指导性规定,而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己决定,这在立法中较为少见。缺少概括性规定这一瑕疵也成为了导致现行民事范围与实际需求激烈冲突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是相应的地方法规迟迟未能出台。据统计,自2003年7月21日条例颁布到今年8月,仅有天津、重庆、山西、辽宁四省市制定颁布了相应的地方法律援助法规,浙江省对原有法规进行了修订,占内地31个省市的16.1%。上述五省市的地方法律援助法规中对法律援助范围进行了补充扩大的仅有重庆、辽宁、浙江三省市,占9.7%。广东、湖北、黑龙江、青海等十二个省在条例出台前已颁布实施了地方法律援助法规,占38.7%。包括北京、上海在内的十四个省市至今没有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占45.2%。如此一来,仅有五个省市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具体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有确定的民事法律援助范围;十二个原已颁布地方法规的省市中九个可能因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中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与省市人大颁布的地方法规中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相冲突而需上请全国人大决定;另外十七个省市只能适用条例中规定的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条例中仅规定了最为紧迫、最为典型

7 的六类民事、行政事项,且条例中没有富有弹性的概括性规定,在法律援助实践中自然就引发了民事法律援助范围过窄,现行民事范围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矛盾。

要解决这一矛盾,最大化的满足法律援助需求,实现法律援助的宗旨,就必须尽快完善立法,弥补条例中有关民事法律援助范围规定的缺憾。

四、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立法完善

在规定范围时一般有三种立法技术:第一种是概括式,通过描述某一类事物的共性予以规定,其特点是弹性较大、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也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第二种是列举式,将范围内事物逐一予以列举,其特点是具体明确,但缺乏灵活变通;第三种是排除式,把不属范围内的个别特殊事物列举排除,一般针对容易混淆、难以分辨是否属于范围内或者需特别强调的事物采用。为使范围规定尽量完善明晰,通常需同时运用两种以上立法技术,立法实践中最为典型的例子是《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的规定。《法律援助条例》在规定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时只采用了其中的列举式,其不足及在实践中引发的矛盾冲突前文已述。为解决这些矛盾,完善民事法律援助范围规定,本人认为民事法律援助范围立法应同时采用上述三种技术。

法律规定几乎总是滞后于社会现状,只有当某种社会现象出现并存在一定时期后才会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调整。随着我国经济、法制的发展,新型的法律事务不断涌现,当中也不可避免出现一些关系

8 到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生计的事项。为把这些不可预见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援助的宗旨,就需要在现行法律援助法规中运用概括式技术,制定具有弹性和灵活性的概括性规定。要制定概括性规定,首先就应找出范围内事项的共性。从我国政府的承担能力及条例中规定的六类民事事项来看,民事法律援助只能援助可能危及当事人基本生活、生计的事项。因此可以将民事法律援助范围内事项的共性概括为“可能危及当事人基本生活、生计”。但这一共性在操作中的不确定性和任意性过大,在法律规定中应进一步加以限制。根据条例中的授权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本人认为应限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可能危及当事人基本生活、生机的事项”,以此作为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概括性规定。 列举式是《法律援助条例》及各地方法律援助法规采用的基本立法方式,在此无需多叙。医疗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工伤纠纷较为频发,且患者、行人、劳动者,尤其是民工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有必要以列举的方式将这两种事项纳入民事法律援助范围。令人欣慰的是在一些地方法律援助法规中对此已经予以了规定。

为避免当事人就同一案件进行反复诉讼,民事诉讼设立了“一事不再审”原则。本人在民事法律援助实践中也遇到过同样的问题,当事人就同一事项反复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此类情形,为节约原本就极其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有必要在法律援助法规中制定排除性规定。原《法律援助申请审核办法》中规定“已穷尽法律援助措施”的事项不再提供法律援助,这一排除性规定是较为科学、严谨的,值得借鉴。

9 另一种各地法律援助实践中可能均已遇到的情况:申请事项的标的过小,少于法律援助成本,该如何处理?如果某当事人为标的仅为一元的诉讼申请诉讼代理援助,其本人符合当地经济困难标准,且事项在法律援助范围内,根据现行规定,则应当予以援助。但这显然不合理,是对法律援助资源的浪费,也与法律援助的初衷相违背。因此需要对现行民事法律援助范围内事项作限制性排除规定:申请民事援助事项标的低于诉讼、仲裁代理援助成本的,只提供除诉讼、仲裁代理外的其他形式的援助。以上两种典型例子足以看出排除式技术在民事法律援助范围立法中的必要性,立法实践中对此应予以重视。除上述两种情形外,到底有哪些事项或者情形应予排除,需要进一步研究。

为贫困者设计的法律援助制度,不但是世界潮流,同时也成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其司法体制是否健全的重要指针。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英国,在英格兰,自1495年起即承认穷人享有因其身份免付诉讼费用的权利,并在战后1949年制定独立的《司法援助法》。法律援助作为公民宪法上诉讼权及平等权的落实,在我国尚待在借鉴外国制度的基础上予以发展完善,较为完善的民事法律援助范围立法应作如下三项规定:

1、列举包括《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六项在内的典型事项,建议增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项。

2、概括规定: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可能危及当事人基本生活、生机的事项可以予以援助。

3、排除规定:①、已穷尽法律援助措施的事项不再予以援助; ② 、第一条中规定的事项标的明显低于诉讼、仲裁代理成本

10 的事项,不提供诉讼、仲裁代理援助。

作为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朵“奇葩”,法律援助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扮演着时代宣示者的角色,应该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注入活力,为广大民众的全面发展铺就一条法治绿色通道。

6513字)

(全文共参考文献:

1、谭力铭:浅论法律援助,《广东法援信息》2006年第七期。

2、宫晓冰主编、郑自文副主编:《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3、在2005年2月24~26日布达佩斯举行的"第二届欧洲司法救济论坛上,据有关专家介绍。

4、姜明安:《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

5、王旺林:《我国法律援助范围制度体系初探》,《中国司法》2004第5期。

第四篇:浅析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

江西省奉新县法律援助中心 张蒙杰

法律援助经历了一个从一个律师自发的慈善行为逐步演变为国家行为、政府责任的过程。如今为贫困弱势群体及特殊人群提供法律援助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公认的一项政府责任,要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就必须科学合理地界定出法律援助范围,并对其用法律加以规定,以保障法律援助权利在法定范围内能切实得以实现。目前,我国法律援助范围过于狭窄,从而导致大量贫困弱势群体被排除在受援范围之外,不能享有法律援助权利。因此,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对公民和国家来说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法律援助范围的扩大

诉讼是司法的最后保障。法律援助的目的就在于保障贫困弱势群体能有效、平等地进入司法审判,实现司法公正。因而在确定法律援助范围时应尽可能扩大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范围,使贫困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得以实现,我国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范围较为健全,基本体现了“扶贫助弱、维护稳定”的法律援助功能,但在民事及行政诉讼领域却存在范围狭小的问题,应予扩大。

(一)扩大民事诉讼特别是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案件的法律援助范围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包括;(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3)因出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障、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等。这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范围,但《法律援助条例》却只规定“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直接申请法律援助,根本无法满足劳动者法律援助需求。虽然实践中绝大多数地方立法早已突破了此规定,扩大了劳动争议案件的援助范围,但均仅限于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要求的经济赔偿的情况,而将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之诉及其他非金钱类劳动争议案件排除在外。因此,建议对劳动争议案件不再限制案件范围,只要经济困难的劳动者申请的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件都应予法律援助。

2、离婚纠纷居高不下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但是《法律援助条例》只限定了家庭暴力的婚姻纠纷才能给予法律援助,这也明显使有些贫困弱势群体的需求很难得以满足。因此,我们认为应将符合经济困难或特殊人群的婚姻纠纷纳入民事法律援助范围,以真正体现法律援助“穷者必援、弱者必帮、残者必助”的服务承诺。

(二)扩大行政诉讼案件的援助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给付等八类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前所言,这些行政行为都有可能侵犯到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律援助立法中,应增加规定,将“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益的”行政诉讼案件纳入法律援助案件范围。

(三)将劳动者申请工伤确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有选择地纳入援助范围

我国法律援助立法没有就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法律援助案件范围进行专门规定,因而实践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非诉讼法律援助业务除劳动争议仲裁外更多的局限于非诉讼程序性的援助。如对可诉法律援助案件的诉前调解,庭外和解等。非诉讼法律事务作为与诉讼事务相对应的法律事务,其结果如何同样会给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要影响,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比如,实践中工伤职工自己申请确认工伤,或者对工伤认定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有时比单纯请求“工伤待遇”要艰难的多,若没有专业的法律人员协助,其维权的胜率极低。因此,笔者认为,极有必要将此类非诉讼法律事务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二、明确不予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

立法中专门规定拒绝提供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可以全面体现法律援助制度的宗旨和内涵,既让申请人更为明确判断自己的申请是否可行,也使法律援助机构的自由审查权有了参照的标准。结合我国法律援助的现实,笔者认为宜将如下事项确定为不予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

1、申请相对人不明确,或者无法提供申请相对人详细住所的案件。“有明确的被告”是起诉的必要前提,相对人不明确或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对人详细地址,根本无法启动诉讼及其他非诉讼程序,对申请人的援助也就无从谈起。

2、所申请事项已经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依同一理由又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现代各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其目的在于维护法院既定判决的效力,减轻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法律援助同样面临要提高效率的问题,对同一申请人的同一事项重复进行援助不仅将带来诉败的必然结果,造成法律援助资源的浪费,而且在经费有限的情况下也必然影响到其他申请人的法律援助需求的满足。

3、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及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这些均是平等主体间因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债务纠纷,在目前法律援助经费有限的情况下,法律援助经费应更多地用于解决广大贫弱阶层的民生问题,即与人身权益及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因此,在现阶段还不宜将此类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4、明显没有胜诉可能性的案件。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即胜诉可能性审查是各国立法的通例。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公共资源,是为经济困难同时又有理有据确需法律帮助的人服务的,对没有胜诉可能的事项提供法律援助是对法律援助资源的浪费。因此,为了有效防止一些申请人利用法律援助的无成本进行无理缠诉,立法应规定对明显无胜诉可能性的案件不予法律援助。

综上,“法律援助”是一项神圣的权利,任何借口和理由都不能剥夺真正需要法律帮助的贫困弱势群体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而权利的实现需要制度的保障。针对我国法律援助范围制度的缺陷,我们应依据宪法,借鉴其他法律援助制度较完善的国家的规定,对我国法律援助范围制度中的不足惊醒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受援人的法律援助权利在法定范围内得以实现。

第五篇:法律援助范围对象以及申请程序

法律援助对象及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

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

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申请和办理法律援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

及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成年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未成年人

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2、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出具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最低生活保

障金领取证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无上述证件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原件一份。经济困难的标准,目前在我县指城镇居民个人月收入不高于**元,农村居民每人年收入不高于**元);

3、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材料(与申请事项有关的书证、

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复印件一份);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

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其他代理申请人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代理申请委托书)。

5、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

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三)农村“五保”供养证;

(四)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五)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

供养的证明材料;

(六)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

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八)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

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九)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

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6、申请事项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7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

裁、行政复议的;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

(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

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限

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受援人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二、审查、决定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法律援

助申请进行身份、案件、经济状况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

决定。对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申请人,批准给予法律援助并送达“给予法律援助通知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给予援助的决定,并送达“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通知书”。申请人对不给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三、指派、实施

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

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

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

助决定或者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或者其他社会组

织应当自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援助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并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但因受援人的原因无法按时签订的除外。

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办理援助事项,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

和受援人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指导、监督 援助机构定期向受援人和审案机构了解承办人员的工作质量

和服务态度,向援助人员了解援助工作进展情况,指导其依法开展援助工作,对已经结束的案件进行质量反馈调查,做好案卷归档工作。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法国习俗礼仪范文下一篇:非典考试答案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