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2023-01-03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内涵和体现

( 一)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内涵

就当前的研究进展来说, 自从民法通则采用诚实信用为其原则之一以来, 诚实信用的概念并没用统一, 对其内涵的解释也不尽相同。虽然, 我国民法学术研究仍旧对诚实信用原则定义与内涵存在着分歧较大的争论, 尚不能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和内涵做出还统一的、成文的界定。但这些说法都是在一定程度上的摸索和探讨, 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都起到了一定的丰富和发展作用, 因而都有其客观上的理论意义。

目前, 民商法研究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大体可分为四种主要的理论学说, 即“语义解释说”、“条款定义说”、“立法者意志体现说”和“双重作用说”。语义解释说是指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是民事行为的当事、参与者务必要遵守信用的原则, 坚决对任何形式的欺诈骗取行为进行严厉的斗争。其本质是优化诚实信用作为道德的要求, 约束人们的行为。可想而知, 这一说法的成功, 有赖于人们的精神世界的普遍提升, 有赖于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成功。条款定义说则认为虽然诚实信用原则无法严格定义, 其外延内容也因为牵涉范围较广而显得模糊。但是它可以作为强有力的法律条款而出现。所谓的法律条款可用于指引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做正确的判断, 指引其合法的行为。同时, 这一条款还会给予法官一定程度上的自由裁量权, 在处理具体的案件时能够用道德填补法律调温的空白, 指引法庭上的公平公正。立法者意志体现说的研究学者认为, 诚实信用原则的订立目的是在于体现并维护立法者的意图。如果立法者的意图在于保护三方合法利益的平衡, 那么立法者的最终目标是维持社会的公平正义, 营造社会的和谐稳定, 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双重作用说则立足于诚实信用的双重社会作用, 即诚实信用既是人们心中的道德准绳, 也是社会维护公平正义的利器。该学说强调了诚信原的道德调节和法律调节的双重作用。以此为原则的民商法将会有更灵活的空间, 具有更顽强的生命力, 更能适应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近年来逐渐发展起来的这四种学说, 都有一定程度上的理论指导意义, 从不同的视角阐释和丰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对将来的立法执法问题的研究都具有借鉴意义。

( 二)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体现

1. 诚实信用原则在债务权利法规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在债务权利法主要通过两个方面而体现。第一是情事更替原则。情事更替原则简单来说是诚信原则在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时的具体体现。情事更替原则在债务权利法中设立的原因是为了尽可能消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因有不可抗拒自然力的情事更替的发生而造成的不公平影响。

第二是合法扩张已签订的合法的合同义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健全, 合同的含义和内容也与之前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时代的合同在生效的同时, 也包含了签订双方的主要义务, 支撑起合同的法律框架。为了配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我们也应对传统的合同法规定的权利义务范畴进行合理的延伸, 并且主要是对合同义务的扩展。在合同法的变动中, 义务的进一步细分和规定, 实质是为了实现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订立含同所共同遵守的道德原则。

2. 诚实信用原则在物权法规中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在物权法范畴的体现主要是物权公信公示原则。在物权法中,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制定物权法, 处理相关案件的首要原则。顾名思义, 该原则之物包含了两大部分的内容, 即向社会公示与交易过程中的公信。公示主要体现在社会活动中, 是指物权的确定与物权交接这一民事事实应向社会公开。公示出来的目的在于让第三者或其他人了解物权已经发生了变更。信息的透明与公开保证了物权的归属, 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双方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同时公示的进行, 有利于创造稳定的市场的交易秩序和良好的安全。在民商法的体系中, 物权必须按要求进行第三方的公示后才具令人信服的法律效力。总而言之, 公示和公信原则的设立是为了在实际生活和现实行为中构建有利于物权安全的交易原则, 同时也为了建立物权使用规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路径

( 一) 赋予其在民商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正确的法律地位

在2011 年3 月10 日全国人大十一届四中全上, 我国宣布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从三十年前的我国首部民法通则的通过, 到2010 年关于涉外民事调整法律的出台, 关系到我国人民切身利益的民法日趋完善, 所涉及的领域与法律条文越来越广也越来越完备。目前, 我国正积极筹备我们自己的第一步完善的民法典。在不久的未来, 我国必然会拥有一部汇集我国上下、适用于我国国情的民法典。民法典的编写, 是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件。民法典的编著, 将是我国人民生活的真实写照, 反映了我国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人们的行为习惯, 思维方式进行细致入微的规定和矫正。而且, 民法典将会成为法庭上最有说服力依据。法官对民事案件的判决也将更有说服力。所以, 从某种意义上说, 民法典已经不在简单是法律条文, 它还体现了整个社会基本的价值理念、价值标准、法律精神等, 是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时代背景下的总结, 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精神的高度概括。民法典将会教育这个国家的人民并指引其正确的行为方式。

鉴于民法典的重要历史地位, 必须在民法典的修订过程中编入诚实信用原则。并且在其总则的编写中明确指出诚实信用原则是本法的第一位序位原则, 优先于其他基本原则。这样一来, 我们一直强调的诚实信用原则才会实至名归, 才会在立法司法的过程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同时, 笔者认为, 民法典还应该用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 中国公民的一切民事行为都应当且必须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准绳。诚信原则第一地位的确定, 是立法质的飞跃, 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飞跃。

( 二) 建设社会诚信体系

党的十六大名确要求: “进一步整顿市场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建立健全现代化的市场经济诚实信用体系。”因此, 想要彻底地妥善解决目前我国存在的诸多公民信用危机及信用滑坡, 妥善处理我国市场经济中一些秩序混乱的状态, 杜绝恶劣事件如苏丹红、瘦肉精、黑心棉等的出现, 我们务必建立健全真正能够应用于我国实际国情的诚信价值体系, 加大对市场的诚信教育力度, 推进信用市场成信用体系的成熟。为此, 我们要加快一系列保障诚信原则的法律制度出台。同时呼吁社会对其给予高度重视。

三、结语

进一步加强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践中的执行力。诚实信用是美德, 是道德律, 但脱离开实际行动就是纸上谈兵。诚信的建设更重要的是行动, 更重要的是执行, 在执法中切实贯彻落实诚信原则。这样才能为诚实信用原则营造比较良好的社会环境。虽然目前我国民商法及各项法律法规中, 都明确规定诚实信用为第一原则。但由于诚实信用在具体的实施中存在难以具体衡量的问题即在实际执行中也缺乏可进行量化或细化的标准。如何在执行中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摘要:在民商法研究领域, 诚实信用的原则一直被高度重视, 被认为是立法执法的首要原则, 享有极高的研究地位。它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达到了民事立法过程中的一项隐含的价值追求, 并且在我国的债权法与物权法中都能够得到体现。然而, 立足于当前的社会现实, 对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认识和应用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为此, 本文简略探讨了诚实信用原则内涵, 总结比较了对此内涵的诸多解释。并在此基础之上, 提出了几点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路径, 希望能够重新确定其应法律地位, 推进民商法法律体系的良性循环, 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提供参考。

关键词:诚实信用,民商法,债权法,物权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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