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纪检干部的办案

2022-11-14

第一篇:乡镇纪检干部的办案

纪检干部在办案重中应具备的素质

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着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具备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需要的个人能力。纪检监察干部应该与时俱进,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提高个人能力:

(一)执纪办案能力

查办案件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纪检监察干部较强的执纪办案能力,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条件。执纪办案能力是纪检监察干部综合素质的体现。执纪办案能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调查取证能力。在纪检监察工作中,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就是对纪检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是获取证据的基本手段,是查明违纪违法的主要途径。一些违纪违法者总是千方百计地隐匿证据,制造假象,提供伪证,以逃避和对抗调查。纪检监察干部应掌握调查艺术和技巧,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全面的了解,在细微之处找到违纪违法的痕迹,采取适当的方法收集证据,进而查清违纪违法事实。

2、分析判断能力。分析能力是指把一件事物、一种现象分成较简单的组成部分,从而找出这些部分的本质属性和彼此之间的关系的能力。判断能力是指肯定或否定某种事物的存在,或指明它是否具有某种属性的能力。纪检监察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只有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才能对大量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和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科学处理,在复杂的情况中找出主要问题,把握主动权。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能够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以及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去分析处理实际问题。

3、归纳综合能力。归纳综合能力是归纳能力和综合能力的合称。归纳能力是指由一系列的事实概括出一般原理的能力。综合能力是把分析过的对象或现象的各个部分、各种属性联合成一个统一整体的能力。归纳综合是纪检监察干部通过收集到的一系列证据,概括出被调查人违纪违法事实的主要手段。归纳综合的目的是查明违纪违法事实,提出定性处理意见。

(二)组织协调能力

组织协调能力,是指安排分散的人或事物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配合得当的能力。纪律检查机关要完成好党章赋予的三项主要任务、五项经常性工作,不仅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还必须充分调动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积极性。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工作中,要善于沟通左右、协调内外、联系上下,整合各种资源,形成整体合力,推动反腐倡廉工作和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比如,在查办案件工作中,纪检监察干部的组织协调能力主要包括:

1、计划能力。计划能力是指纪检监察干部在案件调查之前预先拟定具体调查内容和步骤的能力。案件调查活动是多方位的,往往千头万绪,情况复杂。因此,需要有周密的计划,统一的安排。为了卓有成效地搞好案件调查,纪检监察干部应对案件调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的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修改和调整计划,以提高案件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2、决策能力。决策能力是指决定策略或办法的能力。在案件检查过程中,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具备较强的决策能力,关于在纷繁复杂的违纪违法线索中发现问题,寻找突破口,运用适当手段收取证据,抓住重要问题,查明违纪违法事实。

3、协调能力。追究违纪者的责任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矛盾比较突出,干扰比较多。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有很强的协调能力。办案工作中的协调能力主要体现在:善于运用各种调查方式方法收集证据;善于做好各类证人、受侵害人思想工作,使之实事求是地提供真实情况;善于解决调查中的各种矛盾,协调各种关系,为查明违纪违法事实排除干扰和障碍。

(三)综合思维能力

所谓思维,是指人脑对客观事物本质属性或规律的一种间接、概括的反映。综合思维能力是指在表象、概念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等认识活动的能力。综合思维能力主要包括敏锐的观察力、良好的记忆力、丰富的想象力和集中的注意力。

1、敏锐的观察力。观察力是指仔细分析客观事物和现象的能力。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和任务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具备敏锐的观察力,善于发现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找到事物的本质;善于了解证人、受侵害人和被调查人,掌握他们的内心变化及其自身的矛盾冲突,从而做出相应的判断。特别是在与被调查人谈话时,要善于发现被调查人的破绽,获取证据,查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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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良好的记忆力。记忆力是指雇事物形象或事情经过的能力。记忆力包括识记、保持、再认或回忆三个环节。一般来说,勘查现场、了解情况都是属于识记的阶段,也是积累的阶段;再认或回忆是在有关条件作用下恢复过去经验的过程。记忆可以帮助纪检监察干部再认或回忆违纪违示案件的情节和以往的经验。

3、丰富的想象力。想象不是凭空捏造、空穴来风,而是在对已掌握材料的基础上,经合理的判断,演绎、推理后得出的合乎事件发展规律的结论。想象力是指在知觉材料的基础上,经过新的配合而创造出新形象的能力。根据想象的独立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不同,可把想象分为再造想象和创造想象。丰富的想象力是做好纪

检监察工作重要因素。案件检查主要运用再造想象,即根据评议的描述或图表的示意,在头脑中再造出相应的新形象,而这个新形象的基础来源于收集的证据和案件检查人员头脑中积累的经验。

 

(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是运用语言文字表达自己思想和意图的能力。其表达形式主要包括: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数字表达、图式表达等。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是纪检监察干部的基本功,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具备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1、要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对于纪检监察干部来说,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是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和必备的基本功。比如调查取证,不仅要及时作好笔录,还要将调查的情况整理、综合,写出调查报告。从信访受理到初核、立案、调查、审理,都要起草大量的文字材料。因此,纪检监察干部要熟悉纪检监察各类文体,能够独立完成调查笔录、调查报告、审理报告、决定、通知、通报等文体的写作,做到材料翔实、观点鲜明、叙述清楚、语言规范、格式严谨、逻辑严密、文风朴实。

2、要有较高的语言表达艺术。在纪检监察工作中,信访接待、案件调查、审理谈话、回访教育等,都要用语言来进行交流和表达,语言水平高,可以把握被谈话人的脉搏,增强谈话的效果。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必须熟练地运用语言技巧,准确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纪检监察干部表达语言要做到条理清楚、逻辑严谨、简洁明了、自然得体、能与不

同的工作对象进行恰如其分的谈话,有说服力和感染力。

 

在纪检监察机关,无论是廉政、纠风、执法、办案、信访等业务部门的干部,还是办公、综合、调研法规、宣传教育等综合部门的干部,都应具备以上四种能力。根据工作职责和岗位专业的要求和特点,各部门的干部还应具备与之匹配的其他相关知识和能力。

第二篇:中纪委增设纪检干部监督室整顿办案人员队伍

2014年05月11日15:03法制晚报

漫画:重拳打虎。

防“内鬼”有招

9日晚,中央纪委发布消息称,中央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魏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希贤昨晚接受采访时表示,纪委系统的办案人员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所办案件在查处过程中有很大的阻力,或者有人透露一些信息给腐败分子,出现所谓的“内鬼”。

纪委3月份公布的一次改革中,新设了一个专门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舆论界认为,增设该部门就是根据中央“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开始整顿查办案件人员队伍,是“纪委内部的纪委”。

第三篇:关于乡镇纪检干部队伍建设的思考

关于开展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年活动的

心得体会

王店乡纪委书记杨番

参加了省市纪委关于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年活动的电视电话会议和县纪委关于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年活动的专题会议后,我们王店乡党委及时召开了班子会,传达贯彻会议精神,并出台了《王店乡关于开展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年活动的意见》。 通过学习领会领导的讲话精神,我认为,要把会议精神落到实处,就要深刻领会省纪委尹晋华书记和市纪委杨正超书记的讲话精神,尹晋华书记告诫我们,“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处在反腐倡廉工作岗位上,并不意味着我们进了保险箱,并不意味着我们有了天然的免疫力,更不意味着监督者可以拥有游离于监督之外的特权。”尹晋华书记指出,纪检监察干部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而是处在反腐败的风口浪尖上,处在腐蚀与反腐蚀的漩涡中。诸多事实证明,一个部门在发挥其职能的过程中,往往受到很多诱惑,纪检监察机关同样如此。当职能作用发挥好的时候,纪检监察干部犯错误、出问题的风险也就更大了。 反思我们的队伍,有的党性观念不强,缺少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有的责任心不强,工作疲沓,不思进取;有的群众观念和宗旨意识不强,特权思想膨胀,说话办事口气粗、架子大、态度生硬;有的缺乏艰苦奋斗精神,心浮气躁,工作漂浮,怨天尤人;有的格调低下,吃吃喝喝、拉拉扯扯,热衷于出入低俗场所,完全没有纪检监察干部特有的凛然气质;个别人跑风漏气,泄露案情,在内部四处打探,在外边吹嘘揽事,打着机关旗号胡作非为,动不动就亮出身份、以势压人……。“己不正焉能正人?”尹晋华书记严肃指出,“纪检监察干部

1出问题,性质更恶劣、危害更严重、社会影响更坏!我们对此必须保持足够清醒的认识,„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绝不可自鸣得意!”尹书记的讲话句句切中我们纪检干部队伍问题的要害,发人深省。结合自己工作的实际,我认为,乡镇纪检干部主要存在着如下问题:一是素质较低,主要表现为思想理论水平低,业务不转;二是作风浮漂,坐在办公窒里多,深入调查研究少;三是执法不严,重感情、轻法理。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是:

一、很多纪检干部平时不注重理论学习,另外很多乡镇存在“一人多责、一岗多责”现象,大部分纪检干部有包村或包片任务,且往往联系着重点难点村;而且纪委成员身份多重,多是由乡镇中层干部兼任(如我既是乡纪检书记,同时担当着片总支书记,我乡几位纪委成员分别担任着片长、组织干事、综治办主任等职),工作时间和精力、业务钻研和学习相对集中在本职岗位上。

二、从乡镇纪检干部现行管理体制和机制看,主要存在着“流转不畅,激励不力”两个问题。一是“流转不畅”。就纪检系统而言,上下左右交流不够。纪检工作有其特殊性,就业务需要而言,要求保持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性。但就工作地点而言,则需要上下左右正常交流。适当流转有利于排除纪检干部在一个地方工作时间过长,带来许多影响纪检工作的不利因素,提高其在不同工作环境的应对能力,并取长补短,汲取其他单位的工作经验。二是“激励不力”。激励作用的关键是激励目标确定和绩效的考评。就乡镇纪委而言,在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在岗位设置、人员配备、职责分解方面,保证纪检工作的正常运行,在考评激励机制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值得探索。不进

行流转、激励,就会造成干部“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思想,养成躺在“保险箱”里睡大觉的惰性。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乡镇纪检干部大多是兼职,长期和基层干部群众打交道,然而他们在办案中的对象大多也是基层干部,由于平常和这些人关系不错,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会网开一面,且缺少必要的监督制约,很容易造成“重感情、轻法理”的现象,使一些违法违纪干部得不到严惩。

如何解决基层纪检干部队伍中存在的问题,杨正超书记给出了很好的回答:一要加强学习思考,在提高思想认识上取得实效;二要注重实际效果,在解决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上取得实效;三要注重整改提高,在提升队伍素质上取得实效;四要坚持建章立制,在加强长效管理机制上取得实效;五要着眼促进工作,在推动反腐倡廉建设上取得实效。

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工作:

一、加强学习培训,切实提高乡镇纪检干部队伍素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计划、多渠道、分期分批推进素质教育,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加强业务培训,快速提高队伍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使广大纪检干部牢固树立“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的意识。

二、要从机制创新入手,强化纪检干部队伍管理

首先,要建立稳定的用人机制。如前所述,乡镇纪检干部往往交叉兼职,为此,要真正重视落实纪检工作,必须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这就要改变目前乡镇纪委书记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形象。纪委书记分管的工作不能太多,考虑到乡镇领导较少的实际,纪委书

记可以分管与纪检工作有关的工作,如政法,审计等,这样,纪委书记才能专心履职。纪委委员中要保证至少有一名能较长期稳定地从事纪检工作的专职的人员。工作上针对乡镇纪检监察工作的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纪检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考评激励机制,强化对乡镇纪检监察干部的责任考核,做到奖优罚劣,推动工作落实。建立干部工作业绩档案,为干部使用提供依据。干部管理使用上,加大培养推荐力度,逐步建立以业绩用人,确立“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选拔任用标准。

其次,要建立正常的交流机制。适度交流,是培养锻炼干部、盘活人才资源、优化队伍结构、强化竞争激励的重要手段,也是打破某些地方干部人际关系怪圈,及时发现隐性问题的较好举措。因此,很有必要建立一项规范性的正常交流制度。具体可从三方面予以考虑:一是明确交流条件,规范交流形式。二是实行定期交流制,把集中交流与日常交流有机结合起来。尤其是上下机关之间、贫困乡镇与富裕乡镇之间、条块之间的交流。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调动条件落后地区干部积极进取的动力,避免因升迁无望而产生惰性。同时,也能使条件相对优越的乡镇以及部门、机关的干部增强压力,改变因只进不出或只上不下而不懂得珍惜的状况。三是实行诫勉待岗制。对于确实素质低下、不胜任现职、平时表现差、群众反映大的纪检干部,包括领导干部,要实施惩诫措施,通过制定刚性政策条规,强化监督考核和日常管理等配套措施,给予诫免、待岗、交流甚至降撤职等处理,打破他们的铁饭碗意识。

第三、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完善自我监督机制。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认真开展《两个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二是努力

营造良好监督氛围,如严格群众举报保密制度,实行举报查实奖励制度等;三是畅通监督渠道,如设立群众举报热线电话,开展专人明查暗访,纪检案件公开审理、来信来访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大、纪委、监察局、信访局、检察院、公安局、审计局等单位参与,定期召开,互通群众举报情况和干部违法违纪查处情况,形成监督合力)等;四是适时公布监督结果。利用各种形式,适时、恰当、准确地向公众公布监督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果。五是建立纪检工作行风评议制度。借鉴行风评议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在党内开展对纪检工作和纪检干部民主评议活动,将评议结果纳入纪委和纪检干部考核内容之中,作为纪检工作考核和干部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总之,我们一定要以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年活动为契机,全面贯彻省市县会议精神,以“五严守、五禁止”为标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强、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不断开创纪检工作新局面。

第四篇:乡镇干部和乡镇纪检干部生存状态

乡镇是最贴近人民群众的一级基层政权,乡镇干部工作在基层一线,是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具体执行者,是农村各项工作的组织者、指挥者,是党的形象在农民群众中的重要体现者,也是搞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者。乡镇干部生存状态、工作状态如何,直接影响农村工作的开展及党的事业的发展。因此,提高乡镇干部生活生存环境、扎实抓好乡镇干部的作风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大部分乡干部为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他们想方设法克服困难,付出心血,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也有少部分乡镇干部,甚至是乡镇领导干部,工作积极性不高,思想消沉,甚至个别还有违法乱纪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精神状态不佳。取消农业税后,部分乡镇干部认为不用收税了,工作轻松了,没有开拓进取精神,工作停留在应付层面,对群众急需解决的热难点问题没有积极应对,“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甚至推诿拖拉。在发展上不是主动去寻求对策,而是眼睛向上,等上级给优惠政策,靠上级出思路,向上要钱、要物、要政策,工作中缺乏主动性、创造性。

二是服务意识不浓。一些乡镇干部宗旨观念淡薄,为群众服务的自觉性不强,对“执政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认识不到位,抱怨乡村干部的工作太杂,责任过多, 1

压力过大。个别干部对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漠然视之,推诿扯皮,久拖不决,使一些简单问题复杂化,最终导致矛盾激化,甚至造成群众越级上访或过激行为。

三是工作不够细致。有的乡镇干部在工作中,下村驻不住,到村工作转一圈,当“邮递员”、传话筒,开开会,安排安排,部署部署,就认为把工作落实了,抓落实能力不强。有的干部所联系的村,经常“遥控”指挥,群众长期见不到人影。有的乡镇干部群众观念淡漠,对群众缺乏深厚感情,指导工作指手划脚、指责训斥,“通不通,三分钟”,没有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而是高高在上,伤害了群众感情。有的乡镇干部对待群众的来信来访,采取推诿的方式打发群众,部分问题没能得到及时解决,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四是对人民群众不亲。在对待群众的问题上,有些乡镇干部态度极不端正,对下访谈心为群众办实事存在怕苦怕累思想,嫌农村条件差,环境苦,不能和农村群众打成一片,很难沉下来倾听农民呼声,为群众办实事。部分乡镇干部放松对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管不住小节,耐不住寂寞,经不住诱惑,处处讲关系、讲私谊、讲实惠。个别干部甚至把下基层到农村下访谈心也当作树立自己威信的手段,身体下乡了心却没有下去,不能向群众学习,不能真心为民办事,所做工作只是应付上级检查做做样子,工作上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只见表面行动而实效不大。

二、形成问题的原因

造成乡镇干部以上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处在基层一线,乡镇工作环境艰苦。工资待遇方面,乡镇干部身在基层,而消费水平与城市居民一样,我市特别是我县干部工资待遇较低,与经济增长、物价上涨、群众收入增加不相符,农民打工一月平均2600元左右,企业招工最低收入保证在2500元,而乡镇干部从今年7月份才达到1600元左右,群众看不起干部,干部在群众心中没位置,造成工作难做。工作方面,任务重,各级各部门下达的任务细致而要求高,乡镇干部“两眼一睁忙到熄灯,干不完的活,忙不完的事,解不完的疙瘩,受不完的气,看不到今后的前景,从而造成精神状态不佳。同时,有些乡镇领导干部认为:我们的工作只有义务,没有职权。如交通问题、国土问题、安全生产问题等,他们只有摸底、汇报的义务,没有执法的权力,管不住、管不好,而一旦暴露问题追究的又是乡镇干部的责任,因此,造成乡镇干部工作中力不从心,存在“做天和尚撞天钟”的心态。

2、乡镇干部素质不高。个别乡镇干部宗旨观念淡薄,责任心、事业心不强。做表面文章多,深入基层解决问题少,把艰苦创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抛之脑后,不以“公仆”自律,组织纪律观念不强,对工作敷衍了事,却追求奢侈享受。

3、乡镇工作体制不顺。一是乡镇服务水平不能满足群众需求。当前农民最盼望乡镇干部能够项目争资金,能带领 3

群众搞活市场经济,能精通实用技术服务群众。而落实项目,乡镇政府自身没有资金,只能到上级政府部门争取,部门又往往门难进,脸难看,落实资金难到位。二是工作指标过高。一些部门指导农村基层工作,仍然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老思路、旧办法,给乡镇下指标,压任务,逐年加码,层层签订责任状,而村干部工资少,不买账,一切推到乡镇干部身上;三是在提拔使用上,乡镇干部机会少,积极性受挫。

三、提高乡镇干部工作效率的对策

转变乡镇职能,改进乡镇干部作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要把更新观念、提高素质、合理流动、教育管理作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加快“三化”协调发展的治本之策。

1、在更新观念上下功夫。要加强乡镇干部为农民服务意识教育,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事关全局的大事,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主动为民服务,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想群众所盼,解群众所忧,谋群众所需;始终把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作为决策第一信号和依据;始终把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高兴不高兴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2、在强化培训上下功夫。增强服务功能,必须提高服务水平,必须强化乡镇干部培训。根据现阶段农村工作需要和干部自身需求,以胜任本职工作为目标,以增收农民收入为重点,大力开展乡镇干部技能转型培训。围绕农村政策,先进实用技术,市场经济知识和法律知识,以短、专、快的 4

专题培训为重要形式。切实增强针对性,做到“缺什么补什么,什么人才少,就培训什么人才”。切实提高乡镇干部指导农民致富的服务本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运用市场经济规律推动农业产业发展的能力。

3、在创新机制上下功夫。在干部管理上,要建立约束机制,实现用制度“约束人、鞭策人、鼓舞人、激励人”,要积极营造一股好学之风、正气之风、团结之风、为民之风。要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干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干部住宿考核制度、轮流值班制度、工作去向告示制度,制定奖惩激励措施,把干部住勤情况与干部的经济报酬挂钩,认真抓好落实。

4、在关心和爱抚基层干部上下功夫。要正确对待基层干部的实际困难。在当今主客观情况都比较复杂的情况下,作为一个基层干部,工作任务是比较繁重,压力、阻力和困难较大。对于乡镇干部在农村工作的艰难程度和辛苦程度,各级各部门要给予理解和同情。对乡镇干部所做出的工作成绩要给予关注和鼓励。对他们在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既要严格要求,同时要给予指导和正确引导。

5、在对基层倾斜政策上下功夫。一要加大对基层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基层干部的经济待遇到位。二要进一步放权于基层,要真正归还乡镇一级政权实体应具有的权力,使其成为一个完整的管理系统,使乡镇拥有对本辖区的人事管理权、财政支配权、规划决策权、计划协调权、指挥监督权,形成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灵活运转的管理体制,

三要明确地建立一种城乡干部交流的制度。对县直机关中没有乡镇工作经历的年轻人,每年应安排一批到乡镇去工作;对长期在乡镇工作的干部,每年应择其政绩突出者,或个人、家庭确有某些实际困难者,调一些到县城的单位。

四、整顿干部作风

服务“一提两创”

曹河乡为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思想上来,按照“作风转变暨环境创优”活动要求,积极开展整风活动,加强乡村干部工作作风建设,服务全县“一提两创”工作大局。

1、集中学习上级文件精神。曹河乡抽出3天时间,组织乡村干部集中学习关于新型社区建设、殡葬改革、“两违”整治、工作纪律和各级领导重要讲话等,使全体干部明白上级要求,深刻理解,在实际工作中依法操作、快速推动工作。

2、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该乡依法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干部职工建设作风纪律若干规定》,从会议纪律、请假制度、工作纪律、值班纪律、考核奖惩等方面进行量化,解决“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3、扩大监督范围。该乡把各班子成员、所站长岗位职责及各项工作目标全部张榜公开,工作完成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为班子成员、所站长“定目标、压担子”,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治理,曹河乡干部工作作风、工作思想、工作效率明显提高,杜绝了“走读”现象、早退等不良行为。

五、乡镇纪检干部现状

现在各乡镇都成立纪检会,配齐了纪检干部,由于乡镇纪检干部与乡村干部天天见面,是同事关系,在心理上不愿监督;人事管理权在乡镇,乡镇纪检干部不敢监督;缺乏专业培训,没有专业知识,乡镇纪检干部不会监督;乡镇纪检没有经费保障,形成办事难,工作开展难。

建议:

1、强化对乡镇纪检干部培训,或通过跟班学习,提高业务素质,使他们会监督。

2、对纪检系统人事权进行改革,人事权上挂以及,进行垂直管理,让乡镇纪检干部敢监督。

3、把乡镇纪检办公经费归还乡镇纪委,让乡镇纪委有钱办事,有权办事,便于工作开展。

曹河乡纪委 2012年8月9日

第五篇: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 中纪发[2005]7号

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充分认识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办案工作,进一步提高执纪办案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践,就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案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办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严肃党纪政纪,惩治和预防腐败,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办案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坚持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坚持实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办案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严格执行纪律,切实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到有纪有法必依,执纪执法必严,违纪违法必究。

(一)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纪律,保持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工作力度,对于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问题必须严肃查处。特别要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严厉惩处腐败分子;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基层的以权谋私的案件。不得瞒案不报、压案不查,防止执纪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二)重事实、重证据

认真收集、鉴别和使用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补证。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代,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交代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三)准确定性量纪

处理违纪违法案件,必须严肃、慎重,区别对待。准确认定违纪性质,正确区分违纪行为与非违纪行为,准确区分不同类别的违纪行为,综合考虑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和认错态度等因素,严格执行量纪标准,作出恰当处理。

(四)正确运用政策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和免予处分的规定,做到宽严相济。对虽有违纪行为,但能主动交代问题,并配合组织调查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对确有违纪行为且干扰、妨碍组织调查的,可从重或加重处理。正确运用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两种方式。对某些有特殊情况的案件,如需对有关违纪人员在规定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或作出其他处理的,要按期.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三、严格履行办案程序

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办案程序,保证办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一)严格受理程序

建立健全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制度和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度。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对从各种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及时报告,作为密件集中管理,不得私自扣压、搁置,保障检举、控告渠道畅通;对重要案件线索,要经集体研究后作出处理,不得擅自处置。

规范案件线索报送和转办工作。对应由上级机关办理的,及时报送上级机关;对应由下级机关办理的,及时转交下级机关;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和部门。对转交下级机关办理的重要案件线索,要加强检查,跟踪督办。

(二)严格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程序

严格初步核实条件。对反映涉嫌违纪且线索具体的问题,必须进行初步核实。对署真实姓名的举报材料,应优先办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

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对涉嫌违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不得擅自决定。

规范初步核实结果处理工作。经初步核实,对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对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按有关规定提出组织处理或其他处理的建议;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应按规定予以说明或澄清;对诬告、陷害他人的,应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三)严格立案和调查程序

严格执行立案规定。所有案件的立案,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遵守审批时限规定。

严格按规定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有关办案证明文件。调查取证既要收集能够证明被调查人有违纪行为的证据,也要收集能够证明被调查人无违纪行为的证据,特别要注意收集物证、书证、视听材料等客观性强的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格遵守案件调查时限规定。

规范案件材料移送审理工作。案件调查结束,案件检查部门要按规定将证据和程序两方面的材料,全部移送案件审理部门。

(四)严格审理程序

坚持审理制度。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纪律责任的案件,未经审理不得提交纪委常委会议(未设常委的纪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研究。保证审理时间,防止因时间仓促等原因影响审理质量。

全面履行审理职责。案件审理部门既要对所调查认定的事实、取得的证据和定性、处理建议进行审理,又要对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审理人员要按规定与被调查人谈话,并向重要涉案人核实有关情况。

(五)严格处理和执行程序

坚持案件处理集体研究决定制度。研究决定案件处理时,要听取案件审理部门和案件检查部门两方面的意见,慎重对待有分歧的意见。不得以个人或少数人意见代替集体研究决定。

重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严格执行处分决定宣布和执行的时限要求。加强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处分决定执行不及时、不到位。

(六)规范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建立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对调查证实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及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然后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也可先移送司法机关,再适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

四、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办案措施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措施,必须依纪依法正确使用,不得越权使用和滥用。

(一)正确使用办案措施

根据办案工作的实际需要,全面正确使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各种办案措施。要善于使用建议停职检查、建议暂停执行职务、建议调离原工作岗位和建议免职等组织措施,依法使用提请公安、审计等专门机关协助调查的措施,提高突破案件的能力。

(二)严格执行办案措施的使用规定

严格办案措施的使用条件和时限。案件调查人员必须由组织委派。使用办案措施必须具备规定条件,履行规定程序,严格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得违反规定随意使用。使用办案措施不得超过办案时限。

严格办案措施的适用对象。办案措施仅适用于与案件有关的组织、人员和事项,不得扩大范围。暂予扣留或封存的文件、资料等,应是用于证明违纪行为的证据。

严格办案措施的审批权限。纪检机关暂予扣留、封存有关文件、资料和物品等,必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监察机关查询存款,暂予扣留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有关的财物,提请人民法院对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必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建议停职检查、建议暂停执行职务、建议调离原工作岗位和建议免职等措施,要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后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三)严格使用“两规”措施

“两规”是纪检机关依据党内法规查办重要或复杂案件时,对涉嫌严重违纪党员采取的党内审查措施之一。要从严掌握,慎重使用。

“两规“措施仅适用于与查办重要或复杂案件有关的涉嫌严重违纪的党员。不得对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党员使用;不得对非党员使用;不得变相使用。使用“两规”措施,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已经掌握了涉嫌违纪党员的一些严重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了可能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需要使用“两规”措施深入调查的;涉嫌严重违纪的党员有串通行为,或有逃匿可能,或有隐匿、销毁证据以及其他妨碍案件调查行为的;重要涉案党员不如实提供情况并涉嫌严重违纪的。

县(市)级以上(含县市级)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县(市)级以下纪检机关不得使用。建立健全“两规”措施使用、解除的审批和备案制度,不得擅自使用和解除。使用和解除“两规”措施,

应按规定通知被“两规”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严格“两规”措施使用时限。使用“两规”措施时,应在呈批报告中提出时限建议,按规定报批。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确需延长时间的,要再次履行报批程序。使用“两规”措施的时限不得超过案件调查时限。对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的案件,应及时解除“两规”措施;对经调查证实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解除“两规”措施。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责任制。使用“两规”措施,应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自杀、自残、逃匿、伤人、因病死亡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安全事故制度。对因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上级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机关使用“两规”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监察机关使用“两指”措施,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实际需要,不断改进办案工作的方式和方法,进一步健全有关办案措施方面的制度。

五、保障被调查处理人的合法权利

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障被调查处理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

(一)维护被调查人的申辩权

重视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调查认定的事实材料、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及处分决定应同本人见面,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本人有权申辩,其他党员可为其作证和辩护。正确区分申辩与对抗调查的界限,不能因为申辩加重处分。

逐步试行案件公开审理制度。重视为被调查人提供党纪政纪和相关政策的咨询渠道。

(二)维护被处理人和有关人员的申诉权

党纪处分决定应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利和受理申诉的组织;政纪处分决定应写明受处分人提起申诉的时限和受理申诉的机关。推行党纪申诉案件“首诉必办”制度,对首次申诉,应及时受理。

对申诉案件进行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要全面、客观、公正。处理不当的,应及时纠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结果应及时告知申诉人。

(三)维护被调查人的人身权

尊重被调查人的人格,坚持文明办案。不得以讽刺、挖苦等方式对被调查人进行人格侮辱。不得对被调查人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得非法进入被调查人的住宅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保障被调查人的休息权利。尊重被调查人的民族习俗。

(四)维护被调查处理人的知情权

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及时告知被调查处理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及有关事项。

(五)维护被调查处理人的财产权

保护被调查处理人的合法财产。正确区分合法财产与非法所得,对与违纪行为无关的财产,不得扣留、封存;已扣留、封存的,应及时退还;造成损害的,应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

保护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被调查处理人亲属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合法权利。

六、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管理、监督和协调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加强组织协调,保证办案工作严格依纪依法进行。

(一)建立健全办案工作责任制

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办案部门负责人、案件调查组负责人和调查人员分级负责的办案工作责任制。试行案件主办人制度。建立执纪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对体罚或变相体罚被调查人的;对因重大过失,致使案件主要违纪事实失实、证据缺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以案谋私、徇私枉法的都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

加强办案部门内部监督。推行办案部门主要负责人向纪委常委会议(未设常委的纪委会议)专题报告办案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查办案件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健全集体研究讨论案件制度。建立健全涉案款物管理制度。规范办案文书管理工作。在查办案件中,重视发挥临时党组织的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加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上级机关要通过受理投诉、案件督办、办案质量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机关办案工作的监督。试行上级机关派员参加下级机关有争议的重要或复杂案件讨论制度。

建立健全办案部门相互制约和监督机制。合理界定信访举报、检查、审理、案件管理等部门的职责,逐步实现案件受理权、检查权、审理权的分立,实现审理权、复查权的分离。县(市)级以上(含县市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案件检查部门的领导,不得同时分管案件审理工作。

加强案件审理部门对办案工作的制约和监督。案件审理部门要坚持原则,如实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对办案工作监督的职能作用。

严格执行办案人员回避制度。建立健全销案审查制度。推行办案工作巡访制度。试行办案工作回访制度。加强案件管理工作,发挥案件管理部门对办案工作的监督作用。

(三)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服监察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监察机关应依法定程序和时限予以办理。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监察机关提起的行政诉讼,监察机关应依法做好应诉工作。

(四)建立健全办案工作激励保障机制

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办案人员。对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对生活方面有实际困难的,要予以关心帮助。对受到诬告、陷害的,要澄清事实,维护其合法权利。对诬告、陷害、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的,要严肃处理。

保障办案工作经费,加强对办案经费使用的管理。防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与案发单位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五)加强组织协调

各级纪检机关要按照党章的规定,认真履行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充分发挥有关机关和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增强突破重要或复杂案件的能力。开展组织协调工作要严格依纪依法进行,不得干预有关机关和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使用其他机关和部门的办案措施。

(六)加强反腐败的国际合作

增强国际合作意识,参与建立执法合作、司法协助、人员遣返、涉案资金返还等方面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为查办重要或复杂案件服务。

七、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办案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办案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办案队伍。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执纪办案能力建设。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理论的学习,增强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加强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等相关知识的学习,优化办案人员的知识结构。努力提高办案人员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的能力,突破重要或复杂案件的能力,严格依纪依

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有效组织协调办案工作的能力。

加强办案队伍专业化建设。建立办案部门全员培训制度。健全办案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推行办案人员必备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制度。逐步试行办案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改善办案工作条件,采用先进办案装备,提高办案工作科技含量。

严格执行办案纪律。办案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执纪,特别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不准利用被调查单位和人员为本人或亲友办理私人事项;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不准干预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准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对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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