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范文

2022-05-22

第一篇:法国民法典范文

[法国民法典全文]《法国民法典》

罗芹法国民法典拥有许多值得骄傲的“第一”和“之最”:它是资产阶级国家的第一部民法典,是最典型的资本主义民法典,是近代欧洲法典编纂运动的集大成者,是迄今为止施行时间最长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至今已经实施200 多个年头了。在这200 多年中间,许多国家主动或者被动地接受了这部法典,加入了大陆法系法国家族《, 法国民法典》因此而成为大陆法系的一面旗帜。在过去的岁月里,它受到无数赞誉和无上景仰,被普遍誉为“摧毁了旧社会,开创了一个新社会”的自由资本主义民法的典范。

一、《法国民法典》制定的背景

法国大革命摧毁了旧的封建经济体制,造就了新的市民社会。每一个人都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的主体,其身份约束一旦取消,自我发展的愿望促使其经济活动的展开,在机会均等、一切以金钱为标准的前提下,广泛展开的信用,不受人身关系束缚的雇佣经理和劳工,以及通盘活用的服务,创造了一个低层机构里各种经济因素都能公平而自由交换的环境。其市场经济以交换为中心展开,既要保障个人财产安全,又要促进交易的安全与效率,更要保障每一个市民的人身安全和自由。这就要求改掉旧制度、旧法律与之不统一的地方。

二、《法国民法典》的立法体例 《法国民法典》的编制体例以查士丁尼编纂的《法学阶梯》为蓝本,它“由总则和三编组成,共2 281条。总则规定法律的公布、效力及适用范围(1~6 条) 。第一编是人法,有十一章,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身份证书、住所、结婚、离婚、父母子女、亲权、收养、监护、禁治产等方面的规定(7~515 条) ,实际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第二编是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限制,有四章,包括财产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地役权等内容(516~710 条) ,实际是物权法。第三编是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有二十章,主要是关于通过继承、赠与、契约、婚姻关系等方式取得财产权益的规定(711~2281 条) 。”

三、《法国民法典》与传统

《法国民法典》并没有割断历史,而是在革命的基础上对历史和传统的继承和延续。提到《法国民法典》对于传统的继承和妥协,人们很容易立刻联想到它的婚姻家庭制度。法典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父权制家庭的传统。第148 条规定:“子未满25 周岁、女未满21 周岁,非经父母的同意不得结婚;父母意见不一致时,有父的同意即可。”关于离婚,法典仅规定了有限的离婚自由。第229 条规定:“夫得以妻通奸为理由,诉请离婚。”而第230 条规定:“妻亦得以夫通奸且于夫妻共同居所实行姘居的理由,诉请离婚。”可见,虽然通奸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但妻子若要以此为由诉请离婚却不那么容易,只要丈夫不在家里实施通奸行为,妻子就永远不能以通奸为由诉请离婚。这些让人们指责《法国民法典》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保守甚至是倒退,但是它反映那个时代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当然《法国民法典》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发展,人法中有关离婚、亲子关系、收养和亲权的条文几乎全部重写。

其实,不仅婚姻家庭法领域充斥着对传统的妥协和继承,即便是财产法和债法也并不是割断历史的全新创造,也有许多内容和原则是从传统继承和发展而来的。

从整体来看,关于已婚妇女的行为能力、夫妻财产制以及继承规则等大都来自习惯法;所有权、债的一般规则、契约、嫁妆等制度基本上来自罗马法;公民身份的确认、赠与、遗嘱证据等规则主要吸收了王室法令的相应规定;关于成年年龄、婚姻和抵押制度则较多地保留了大革命时期“中间法律”的规定。另外,

17、18 世纪发展起来的法国私法学说也在很大程度上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养分。

《法国民法典》对传统的大量继承是一个无法否定的事实,然而这种继承决非毫无原则的 1 / 2 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 0605029 罗芹

照搬和抄袭,而是有所选择和发展的。[)立法者仅仅选择了他们认为19 世纪初的法国需要的那些内容,并且以理性主义的观念加以编纂。如果仅仅因为它没有割断历史,没有在全部概念和制度上提供全新的东西,就否定它的革命性和历史地位,甚至因此就断言“《法国民法典》并没有改变历史” ,那也未免太苛刻了。《法国民法典》能够成为近代民法的典范,成为19 世纪大陆法系的一面旗子,足以说明它对传统私法的继承是符合19 世纪市民社会的需求的。

四、立法原则

《法国民法典》的立法原则可以被概括为:自由和平等原则、所有权原则、契约自治原则。

五、立法技术

法国民法典在立法技术上的重要的特点有: 总分结构、语言完美、知识产权不纳入民法典等。这些技术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法国民法典的质量和特色。

1、总分结构。从整体上来说,法国民法典采用总分结构。虽然所谓的“总则”只是一个只有6 条的序编。但法国民法典堪称形式序编的典范。其序编形式简练,未分章节,而是由6 条条文规定了法律效力、裁判规则、基本原则3 个问题。前3 条规定法律效力。第1 条规定生效时间:民法典自其为公众知悉时起生效,而公众知悉时间是根据其所在地距离王室所在地的远近,由法律推定的。这实际上体现了立法者追求法典之亲民特色的良苦用心。第2 条规定法律无溯及力。第3 条规定法律对人及不动产的效力。第4~5 条规定裁判规则,即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禁止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径行援引一般规则性条款。第6 条属于基本原则问题:当事人不得以约定违背公序良俗。法国民法典对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双重规定:在序编中概括地规定了意思自治、权利行使与公序良俗的关系,另外又在契约编中予以具体规定。

2、语言的完美性。在风格和语言方面《法国民法典》堪称杰作。其表述的生动明朗和浅显易懂,司法技术术语和没有交叉引证都颇受称赞。这对法典在法国民众中的普及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在近代以来的众多民法典中,法国民法典在语言上,受到后世和外国学习法律者的交口称誉。一部大众的、通俗的法典有助于民众了解法律知识。

3、自然顺序 。它的内容的安排完全是按照一般人的思维逻辑展开的, 先对有关人的权利、身份、婚姻等对人来说最基本最切近的部分做出规定, 然后再及于作为人的生存和发展基础的财产, 最后是人们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由近及远,由人及物, 逐渐形成一个严整的体系。这与德国民法典那种先规定债务关系, 次及物权, 再及亲属,最后及于继承的带有明显的人工雕凿痕迹的体系安排正好相反。法国民法典的这种自然主义的体系安排对后来各国的民法典编纂也产生巨大影响, 现行意大利民法典、加拿大魁北克省民法典以及秘鲁民法典等都对其有所继承。扩展:德国民法典 / 法国民法典全文 / 法国民法典中文版

4、知识产权法不纳入民法典。考虑到现行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已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法体系,因此建议民法典不设知识产权编,而以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作为民法典外的民事特别法。

5、刚柔并济。民法典第6 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第164 条规定:“但基于重大原因, 国王有权取消前条规定禁婚的限制。”第1134 条规定:“前项契约应依善意履行之。”在这里, 公共秩序、善良风俗、重大原因、善意等都是相当富有弹性的概念, 很难予以确切界定, 通过设立这些规定,法典就为法官审时度势自由裁量留下了空间。第4 条规定“:审判员借口没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受理者, 得依拒绝审判罪追诉之。”这条规定则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提供了法律依据, 使法官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己的主观努力填补法律的空白。法国民法典决不是具体确定的决疑式条文的简单拼凑, 而是也包含少量富有弹性的一般条款, 甚至一些条款, 虽然以决疑式条文的形式出现, 但本身也具有一定弹性。 2 / 2 扩展:德国民法典 / 法国民法典全文 / 法国民法典中文版 篇二 : 法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典的启示 82 第22卷第2期Vol.22No.2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 JournalofChongqingInstitute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 2008年2月Feb.2008 法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典的启示 卢尚琴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3) Ξ

摘要:解析法国民法典的经济背景、立法体例,以及其与传统的关系;介绍我国民事立法的状况, 从指导思想、立法原则和立法技术三个方面得出法国民法典对中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关键词:法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启示;立法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924(2008)02-0099-04 从政治上说,1个国家不能缺少宪法;从市民生活上

说,1个社会不能缺少民法。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阶段,市场经济的培育、形成市民社会,治、,体化、系统化,、实现现代化奠定基础。“,而没有法治,现代化是不可想象的。”目前我国正在起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值此盛事之际,研究《法国民法典》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笔者试图通过解析法国民法典的特点,总结法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启示。之所以选择法国,是因为法国民法典拥有许多值得骄傲的“第一”和“之最”:它是资产阶级国家的第一部民法典,是最典型的资本主义民法典,是近代欧洲法典编纂运动的集大成者,是迄今为止施行时间最长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至今已经实施200多个年头了。在这200多年中间,许多国家主动或者被动地接受了这部法典,加入了大陆法系法国家族《法国民法典》,因此而成为大陆法系的一面旗帜。在过去的岁月里,它受到无数赞誉和无上景仰,被普遍誉为“摧毁了旧社会,开创了1个新社会”的自由资本主义民法的典范。 1法国民法典

1.1《法国民法典》制定的经济背景

法国大革命摧毁了旧的封建经济体制,造就了新的市民社会。每1个人都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的主体,其身份约束一旦取消,自我发展的愿望促使其经济活动的展开, 、,广泛展开的信用,,以及通盘活用,。其市场经济以交换为中心展开,既要保障个人财产安全,又要促进交易的安全与效率,更要保障每1个市民的人身安全和自由。这就要求改掉旧制度、旧法律与之不统一的地方。1.2《法国民法典》的立法体例

《法国民法典》的编制体例以查士丁尼编纂的《法学阶梯》为蓝本,它“由总则和三编组成,共2281条。总则规定法律的公布、效力及适用范围(1~6条)。第一编是人法,有十一章,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身份证书、住所、结婚、离婚、父母子女、亲权、收养、监护、禁治产等方面的规定(7~515条),实际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第二编是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限制,有四章,包括财产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地役权等内容(516~

710条),实际是物权法。第三编是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有二十章,主要是关于通过继承、赠与、契约、婚姻关系等方式取得财产权益的规定(711~2281条)。”1.3《法国民法典》与传统

《法国民法典》并没有割断历史,而是在革命的基础上对历史和传统的继承和延续。法典起草委员会的成员认为“:维持每1种不是必须毁灭的事物乃是有用的;法律应对社会习惯予以尊重,除非它们是邪恶的。我们的所作所为常常像是人类随时都要走向终点和进行1个新的起步 [4] 一样,而没有任何一代与下一代的沟通。”这说明,在法典起草者的心目中,革命与传统并不是不可协调的;对于旧的法律传统,只要是这个时代需要的,就应该继承和肯 Ξ收稿日期:2007-10-11 ),女,安徽庐江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作者简介:卢尚琴(1982— 100重庆工学院学报 [8] 至因此就断言“《法国民法典》并没有改变历史”,那也未免太苛刻了。《法国民法典》能够成为近代民法的典范,成为19世纪大陆法系的一面旗子,足以说明它对传统私法的继承是符合19世纪市民社会的需求的。 定。

提到《法国民法典》对于传统的继承和妥协,人们很容易立刻联想到它的婚姻家庭制度。法典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父权制家庭的传统。第148条规定“:子未满25周岁、女未满21周岁,非经父母的同意不得结婚;父母意见不一致时,有父的同意就可以。”关于离婚,法典仅规定了有限的离婚自由。第229条规定“:夫得以妻通奸为理由,诉请离婚。”而第230条规定“:妻亦得以夫通奸且于夫妻共同居所实行姘居的理由,诉请离婚。”可见,虽然通奸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但妻子若要以此为由诉请离婚却不那么容易,只要丈夫不在家里实施通奸行为,妻子就永远不能以通奸为由诉请离婚。这些让人们指责《法国民法典》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保守甚至是倒退,但是它反映那个时代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当然《法国民法典》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发展,人法中有关离婚、亲子关系、收养和亲权的条文几乎全部重写。

其实,不仅婚姻家庭法领域充斥着对传统的妥协和继承,即便是财产法和债法也并不是割断历史的全新创造,也有许多内容和原则是从传统继承和发展而来的。比如,关于契约的效果,法典的表述相当简洁而经典“:依法成立的契约,类似的表述在查士丁尼的“实际上,契约条定遵法 [5] 律。”说明。关于合意,:契约的本质是同意,所以,(订立契约时)当事人能够作出同意是必要条件,基于错误的契约毫无疑问是无效的[6]。这样的论述与前面所引《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关于合意构成契约和1109-1117条关于合意有效条件的规定显然也有相似之处,只不过民法典的规定更加详细,措辞更加准确。而朴蒂埃关于“合意仅涉及构成合意目的之事物,而且仅在契约当事人之间有

[7]效”的主张则被民法典第1119条进1步发展为“:任何人,在原则上,仅得为自己接受约束并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契约。”当然,民法典颁布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已经远远复杂于朴蒂埃生活的18世纪,所以,民法典在有限的条件下承认了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契约。

从整体来看,关于已婚妇女的行为能力、夫妻财产制以及继承规则等大都来自习惯法;所有权、债的一般规则、契约、嫁妆等制度基本上来自罗马法;公民身份的确认、赠与、遗嘱、证据等规则主要吸收了王室法令的相应规定;关于成年年龄、婚姻和抵押制度则较多地保留了大革命时期“中间法律”的规定[6]。另外,

17、18世纪发展起来的法国私法学说也在很大程度上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养分。

《法国民法典》对传统的大量继承是1个无法否定的事实,然而这种继承决非毫无原则的照搬和抄袭,而是有所选择和发展的。立法者仅仅选择了他们认为19世纪初的法国需要的那些内容,并且以理性主义的观念加以编纂。如果仅仅因为它没有割断历史,没有在全部概念和制度上提供全新的东西,就否定它的革命性和历史地位,甚 2中国现行民事立法及其存在的问题 2.1现行民事立法

2.1.1民法通则。在大陆法国家,民法典为民法最主要的 法源。它包罗民法规则之大部分,居于民事基本法的地位。我国尚未制定民法典,居于民事基本法地位的是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既不是民法典,也不同于民法典的总则编。它包括9章156条,即第1章基本原则,第2章公民(自然人),第3章法人,第4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5章民事权利,第6章民事责任,第7章诉讼时效,第8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9章附则。民法通则中也有非民法规则,如第49条、第110。第8本应属于国际私法。2.,民事单行法。:合同法、担保法、著、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等。2.1.3民事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也是民法的构成部分。如国务院1989年制定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2.1.4行政法律法规中的民法规则。行政法律法规中也往往包含了民法规则,也属于现行民法的构成部分。如产品质量法的第4章关于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责任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章关于房地产交易的规定,均属于民法规则。再如国务院1991年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其中第6章损害赔偿,属于民法规则。

2.2存在的主要问题2.2.1法律规则不完善。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是从发展市场交易开始的,当时的1个口号叫“搞活流通”,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较早受到重视,导致现行民法立法体系中,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法规(例如合同法、海商法、证券法、保险法),相对而言要完善一些,而调整财产归属关系的物权法,明显薄弱和滞后。物权法2007年3月才颁布,而且存在一些争议和不完备的地方。再如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则,虽有婚姻法和收养法,但缺乏若干重要的制度,如亲属制度、婚姻无效制度、亲权制度、婚生子女确认制度、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等。从整体上来看,民法通则规定较为简单,因此促使民事单行法越来越多地出现。但是这样下去民事规则会变得混乱,不利于实践操作,有必要将其系统化,编制成体系化的法典。2.2.2行政权的不当干预。民事法律法规关系到公民和企业的民事权利义务的享有和负担,关系到市场规则的统一,依性质不应由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规定。但现在行政部门通过制定规章、地方政府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限制公民和企业的权利、加重公民和企业负担及对市场交易设 卢尚琴:法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典的启示 置各种限制和障碍的现象,仍很普遍[9]。

民法是市场经济社会中1个重要的基础性法律部门。然而我国却缺少一部系统编纂的民法典。这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项最大的空白。目前,我国经过了20年的改革实践,经济、社会形势已与以前大不一样了,制定民法典的社会经济条件、法律环境等都已具备,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民法典已成为当务之急。可喜的是,民法典的制定也已提上了全国人大的议事日程。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资产阶级国家民法典。展望21世纪,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又将在世界法律之林中占据1个什么样的历史地位呢?一部民法典制定得如何,和它有没有坚实的理论基础有密切关系。如今,我国拥有了1大批民法专业人才,对民法理论做了长期、深入的研究与探讨,为民法典的制定打下了一定的理论基础。重要的是,民法所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或者叫做市民社会的基础1个市场化、主体多元化的社会环境已初步建立起来了。 101 3法国民法典给中国制定民法典的一些启示

,的是为了见贤思齐放精神,民,,。3.1指导思想上的借鉴 制定我国民法典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指导思想。从我国国情出发,我们既不应回归罗马也不应照搬德国。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国民法典制定毕是200年前的事情了,在社会进程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如果不对今天的现实进行关注而单纯的迷信这部法典,就会给人以1种“抱残守缺”的保守形象。因此,中国制定民法典不应以哪1个模本来抄袭,而应是借鉴它们。事实上,从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我们也可以看出,法国人从法国实际出发并且借鉴罗马法才制定出这样一部伟大的民法典。

中国的实际是多方面的,当然首先是经济形态和经济制度,然后是民族的传统和法律的传统。需要指出的是,国民素质和法官队伍素质也特别重要。如果我们的法律是“松散式”的,是“邦联式”的,缺乏体系性和逻辑性,则人民难以了解和掌握法律,法官难以操作和判决案件。还应注意我们的法学教学和法学理论研究的实际,教学和理论研究所采用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注意到我们的司法实务中法官和律师是按照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进行思维和推理;注意到我们的立法实际,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担保法等,所采用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是德国式的[9]。3.2立法原则上的借鉴3.2.1法律统一原则。《法国民法典》第1条规定“:经国王(共和国总统)公布的法律,在法国全境内施行。”这个条 文包含两点:首先,法律须经“公布”。公布是法律对外生 效和施行的要件。其次,法律公布后,在全国范围施行。 系统化的民法典有利于民事法律规范的内部协调,避免民事法律规范之间互相抵触,从而获得更大的确定性。3.2.2回复民法私法地位的原则。《法国民法典》第537条第一款规定:“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私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第4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判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使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第967条规定“:任何人均得或以指定继承人的方式,或以遗赠的方式,或以其他适于表示自己意志的方式,以遗嘱处分其遗产。”这些条文规定了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罗马法“私人平等”和“保护私有财产”的精神。

前苏联的民法及其民法理论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其最为重要的影响当属民法非私法的观念对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的渗透。但现在这影响在我国有所改善,例如“,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的条款,年3月份召开,,从,是社。柳经纬在他写的《我国民事中指出,当前要制定一部符合私法理念的民法典,至少还需解决好以下三个具体问题:第一,抛弃法律行为“合法性”观念,以“意思表示”为本质重构法律行为制度;第二,摈弃法人制度上的“公私不分”现象,重构法人制度;第三,抛弃按照主体标准划分所有权的做法,采用动产、不动产的分类法,再造财产制度。3.3立法技术上的借鉴

法国民法典在立法技术上的重要的特点有:总分结构、语言完美、知识产权不纳入民法典等。这些技术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法国民法典的质量和特色。3.3.1总分结构。从整体上来说,法国民法典采用总分结构。虽然所谓的“总则”只是1个只有6条的序编。但法国民法典堪称形式序编的典范。其序编形式简练,未分章节,而是由6条条文规定了法律效力、裁判规则、基本原则三个问题。前3条规定法律效力。第1条规定生效时间:民法典自其为公众知悉时起生效,而公众知悉时间是根据其所在地距离王室所在地的远近,由法律推定的。这实际上体现了立法者追求法典之亲民特色的良苦用心。第2条规定法律无溯及力。第3条规定法律对人及不动产的效力。第4~5条规定裁判规则,即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禁止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径行援引一般规则性条款

。第6条属于基本原则问题:当事人不得以约定违背公序良俗。法国民法典对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双重规定:在序编中概括地规定了意思自治、权利行使与公序良俗的关系,另外又在契约编中予以具体规定。

法国民法典师承查士丁尼《法学阶梯》而有所创新,在序编之后设计了闻名遐迩的三编制:人、财产和与财产有关的权利、取得财产的方法。作为法学阶梯体系之范式,法国民法典没有设总则。这与其说是当时的立法者尚未 102重庆工学院学报

进步,需要不断地修改、变动。继续作为民法典之外的单行法存在,改动和修改起来要方便得多。参考法国的做法,知识产权法不纳入民法典,而是在民法典的总则编专设一节规定民事权利,对原来民法通则第5章所规定的包括发明权、发现权的民事权利体系,作列举性规定。既继承了民法通则的立法经验,也便于我们的人民和企业了解自己究竟享有哪些民事权利。

认识到总则在体系上所起的提纲挈领统摄全局的作用,不如说是民法具体制度不够成熟,使得逻辑演绎缺乏基本素材所致。因此,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应编制1个能在在体系上起到提纲挈领统摄全局作用的总则。另外,在各个部分,法国民法典也是采用总分结构的。这值得我国借鉴。3.3.2语言的完美性。在风格和语言方面《法国民法典》, 堪称杰作。其表述的生动明朗和浅显易懂,司法技术术语和没有交叉引证都颇受称赞。这对法典在法国民众中的普及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司汤达“为了获得其韵调”上的语感,每天都要读几段法典条文;保尔?瓦莱里则称《法 [4] 国民法典》为一部“出色的法国文学著作”。在近代以来的众多民法典中,法国民法典在语言上,受到后世和外国学习法律者的交口称誉。一部大众的、通俗的法典有助于民众了解法律知识。3.3.3知识产权法不纳入民法典。考虑到现行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已构成1个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法体系,因此建议民法典不设知识产权编,而以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作为民法典外的民事特别法。有不少学者认为,知识产权非常重要,一定要在民法典上专设一编。按照这样的思路,无非是2种方式,一是把关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的规则全部纳入民法典设知识产权编,3部法律搬进来,大。,,同时保留专利、,抽象出那几条规定在民法典上也起不了什么作用。法官裁判知识产权案件不能仅靠那几条,还得适用专利、商标和著作权法上的具体规则。与其如此,不如保留知识产权法作为民事特别法继续存在于民法典之外。还有1个理由,知识产权法往往涉及到国际间的纷争,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 参考文献: [1]徐国栋.市民法典与权力控制[M].罗马法、中国法与 民法法典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2]谢怀.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J].外国法译评, 1994(3):37-42.[3]法国民法典[M].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 [4][德]茨威格特?K,克茨?H.[M].潘汉典, 米健,.北京:[5]].债?契约之债

.:,1992.].《法国民法典》[J].外国法译评, (1):42.[7]由嵘.外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8]傅静坤《.法国民法典》改变了什么[J].外国法译评, 1996(1):72.[9]梁慧星.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M].北京:法律出版 社,2002. (责任编辑邝坦励) (上接第76页)提高人的基本素质。没有教育事业的发展, 便不可能有人的素质的全面提高。因此我们必须特别重 视发展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尤其要重视基础教育的发展,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对广大农村地区、经济落后地区的教育经费的投入要加大,从而保障教学基础设施的建设,吸引大批的教育工作者。要保证贫困生能完成9年义务教育甚至得到更高阶段的教育。师范生免费教育制度的推行步伐要加快,争取在短期内把部属的7所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的师范生免费制度推广到省属师范大学,争取更多的优秀大学生投入到教育战线。同时要不断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大力实

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四有”新人,使其成为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 京:人民出版社,1965:582.[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

京:人民出版社,1975:321. (责任编辑张佑法)

第二篇:《法国民法典》的时代精神探析

王云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传时间:2004-4-28

[摘

要] 近年来,有些学者对《法国民法典》创造的神话提出了质疑。本文将该法典置于历史大背景中去考察其时代精神,并对这些质疑加以评析。作者认为,《法国民法典》是在充分继承和借鉴传统的基础上,结合大革命的精神和理性主义的追求而制定的,从形式到内容都体现了时代的需求,并且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修正和完善。

[关键词] 法国民法典

革命

传统

发展

《法国民法典》不仅是资本主义世界最早的民法典,也是世界上最长寿的民法典,至今已经实施200个年头了。在这200 年中间,许多国家主动或者被动地接受了这部法典,加入了大陆法系法国家族,《法国民法典》因此而成为大陆法系的一面旗帜。在过去的岁月里,它受到无数赞誉和无上景仰,被普遍誉为“摧毁了旧社会,开创了一个新社会”[1]的自由资本主义民法的典范。然而近些年也有部分学者对这部法典所创造的神话表示了怀疑,认为法典仅仅继承了传统的私法概念,并未重写有关财产、契约和侵权行为的法律,所谓支撑整部法典的“三大支柱”即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只不过是19世纪的学者对法典所作的解释。[2]这些质疑立刻引起中国法学界的关注和共鸣,使得民法典编纂进程中原本就已经存在的过分倚重《德国民法典》而轻视《法国民法典》现象更加变本加厉。 那么,对于一部经历了200年风风雨雨的法典,我们究竟应该怎样来评价它呢?本文试图将《法国民法典》置于历史大背景中进行考察,通过对《法国民法典》与革命、传统和发展关系的分析,揭示这部法典是如何适应时代的需求而成长变化的。

一、革命与《法国民法典》

大革命前的法国虽然是欧洲第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却并不存在“法兰西法”的概念。[3]当时的法国以卢瓦尔河为界被划分为两个法律区域:北部习惯法区和南部成文法区(即罗马法区)。习惯法地区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分散而粗陋的,尽管从1454年查理七世颁发《蒙蒂•勒•图尔敕令》开始,各地有了官方的习惯法汇编,大大限制了地方性差异,但各地习惯法之间事实上的差异仍然非常明显。[4]而且由于商品经济的逐渐发展,罗马法关于债权的许多规则也逐渐为北部地区所接纳。成文法地区的民事法律制度虽然以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为主要渊源,但此时的法国远非昔日的罗马帝国,罗马法只是被当作习惯法加以使用,南部各高等法院(巴力门)往往按照当地条件来解释和适用罗马法,[5]经过长期适用的罗马法规范或多或少都参杂着习惯法、教会法的影响。

王室法令在中世纪后期逐渐发展起来,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法国法的统一。但王室法令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在16世纪之前基本上只涉及公法领域,如税收和公共财政、军事制度、司法和行政组织、宗教仪式等问题,私法主要还是由习惯法调整,16世纪以后王室法令才开始涉及私法领域。[6]然而,王室法令的发展远远未能达到为法国提供一个统一的法律秩序的程度。直到大革命前夕,多种法律并存仍然是阻碍资本主义发展的主要障碍。伏尔泰曾经这样嘲讽和批评当时法国的法律状况:“此事在这个村庄是正确的,而在另一个村庄却变为错误的,难道说这不是一桩荒唐可笑而又令人畏惧的事么?同胞们不是在同一的法

1 律之下生活,这是多么奇特的一种野蛮状态!„„在这个王国里,每当你从一个驿站到另一个驿站就出现这种情况:在每次换乘马匹的时候,[适用的]法律也就变了。”[7] 大革命前的法国民事法律制度不仅缺乏统一的规范,而且内容充满了等级特权色彩。第一等级僧侣虽然只有10 多万人,却占有法国10%的最好土地;第二等级贵族约有40万人,占据了全国25%的土地;第三等级资产阶级、农民、手工业者和城市平民占全国人口的98%,其中农民人口最多,占总人口的90%,但他们所占有的土地只占全部耕地的30-40%,绝大多数农民都缺少必要的土地甚至根本无地可耕种,只能充当第

一、第二等级的佃农。与第

一、第二等级占有大量土地却被免除各种封建义务的特权相反,第三等级虽然所占土地稀少,却不仅要承担繁重的劳役,而且要承担各种名目的苛捐杂税,包括对国家交纳的财产税、军役税、盐税,对教会交纳的什一税,对领主交纳的地租、磨坊税、炉灶税、酿酒税、桥梁通过税等。第三等级中的资产阶级虽然占有了大量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但其经济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其政治权利更是与其经济地位不成比例。这种不平等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无论如何不能令第三等级满意的。

1789年爆发的法国大革命不仅摧毁了波旁王朝的封建专制统治,而且以空前的速度和态势彻底改变了传统的社会秩序,试图建立一种如同狄德罗、伏尔泰、卢梭所描绘的启蒙主义社会图景:“在那里,人是一种理性的、可以自己负责的创造物,自出生之日便获得了关于良心、宗教信仰和经济活动的自由的不可割让的权利。人们无需再与旧制度的那个中间身份集团打交道,而只和国家本身发生联系。这个国家有义务通过它的立法把公民从封建的、教会的、家庭的、行会的以及身份集团的传统权威中解放出来,并赋予全体公民以平等的权利。”[8]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法国制定了一系列具有革命性的“中间法律”(intermediate law)[9]以废除封建特权和人身依附关系。1789年8月4-11日,制宪会议颁布了《八月法令》,宣布永远废除封建制度,废除僧俗贵族身份及其特权,明确废除封建的人身义务、狩猎和鸽舍特权、领主法庭、什一税、贵族免税特权、买卖官职等制度。1789年8月26日,制宪会议颁布了著名的《人权宣言》,谴责一切形式的封建特权,宣布人人生而自由和平等,人人都具有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的权利。1793年雅各宾派掌权时,又制定了一系列法令,较彻底地解决了封建土地所有制问题。这些法令规定:将收归国有的教会和逃亡贵族的土地分成小块出售给无地或者少地的农民;将领主在200年内从农村公社夺取的土地归还农民;废除农民对地主的一切封建义务和地主的特权。另外,“中间法律”还在契约法和婚姻家庭法领域进行了革命:取消国内关卡和行会制度,实行贸易自由、协议自由,废除职业限制;实现婚姻世俗化,承认离婚自由,限制亲权,扩大子女的婚姻自主权。

然而,“中间法律”毕竟只是过渡性的,法律不统一现象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私法领域,习惯法仍起着主导作用。而在法国资产阶级看来,不同地方的居民按照不同的习惯法生活本身就意味着一种封建特权,[10]因为习惯法的存在在很大程度是与封建领主的司法特权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单单废除封建制度是不够的,还必须建立一个符合法国资产阶级理想的全新的法律体系,而私法领域的最终目标则是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大革命爆发之初,制宪会议于1790年7月5日的会议上宣布:“立法机关将检讨和改革民事法律,并制定一部易理解的、明确的、符合宪法的法律之总法典。”[11] 1791年《法兰西王国宪法》则明确规定要制定一部“全王国共同的民法典”,为法国制定统一的民法典提供了宪法依据。然而,

2 大革命方兴未艾,政权更迭过于频繁,统治集团不得不将主要精力集中在那些急需解决的政治、军事、经济和社会问题上,加上各利益集团都希望未来的民法典能够充分反映自己的利益,因此,在民法典编纂问题上难以形成统一的意见,法学家冈巴塞莱斯(Cambaceres)于179

3、1794和1795年提出的三个民法典草案都以“太长”、“太哲理化”或者“缺乏革命性”为理由被否决。[12] 1799年,拿破仑当选为第一执政,开始了法国法制史上至关重要的执政府时代(1799-1804年)。1800年,拿破仑任命包塔利斯(Portalis)、特朗舍(Tronchet)、比戈•德•普勒阿默纳(Bigot de Preamenau)和马勒维尔(Maleville)四名法律家组成民法典起草委员会。该委员会以四个月的时间完成了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草案完成后,首先被送交最高上诉法院和上诉法院征求意见,然后提交参政院和立法议会审议。在立法议会审议时,草案遭到强烈反对。拿破仑随即改组了立法议会的构成,改变了立法程序,将草案分成36个单行法(相当于民法典的36章)提交立法议会依次通过。1804年3月21日,立法议会通过一项法令将这36项单行法合并为一部法典,宣布《法国民法典》正式施行。该法令还同时废除了与民法典相冲突的其他法律渊源,其第7条规定:“罗马法、王室法令、共同习惯法或各地习惯法、其他惯例或者立法从此一概失效,如果其内容已经构成民法典的组成部分。”[13] 上述过程表明,《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本身就是大革命的结果,统一私法完全是大革命的根本目标之一。如果没有大革命,国家主权没有从君主转向代议制立法机关,制定这样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是不可想象的。

作为大革命的成果之一,《法国民法典》在内容和形式上必然具有相当强的革命性。后世法学家普遍认为,这部法典确立了近代民法的自由与平等、所有权无限和契约自由等基本原则,从而开创了自由资本主义民法的“新纪元”。

关于自由与平等原则,法典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14]这一条文虽然简单,在今天看来并没有过人之处,然而,相对于封建时代民事权利取决于人的身份这一点而言,这一规定已经是非常具有革命性的了。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权利的行使不以按照宪法取得并保持的公民资格为条件”。换句话说,民事权利的行使完全独立于政治权利,这同样体现了立法者对于民事权利平等的追求。第488条规定:“满21 岁为成年;到达此年龄后,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这说明,除个别例外外,每个成年人都能够以自己的行为来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其意志是自由的。

关于所有权无限制原则,法典最典型的表述是第544条:“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不在此限。”这一所有权概念明显承袭了罗马法的相关制度,所不同的是它特别添加了“绝对”、“无限制”等前缀,这些字眼强烈地表明了立法者对于资产阶级不受限制地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物的基本愿望的肯定。虽然条文后半段还是加了一个限制,但这种限制是非常有限的,必须以法令明确禁止为前提。也就是说,凡是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所有权人皆可以为之。第545条进一步强调:“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这一条文强调的是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出让所有权必须基于所有人的同意,除非是出于公共利益,并且得到了公正和事前的补偿,任何人的财产都不得被强制征收。

关于契约自由原则,法典第1101条规定:“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

3 于其他一人或者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明确了当事人的合意为契约的基础,没有合意,就不会产生债的后果。法典第1109-1117条详细规定了“同意”的各种有效条件,凡由于错误、胁迫或者欺诈而形成的同意均不构成有效的同意,充分肯定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一旦当事人之间基于合意达成了一项契约,这项契约就必须得到彻底的履行,非经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不得变更或者废除,所以第1134条进一步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应该承认,上述原则并不完全是《法国民法典》的创造。在罗马法的相关制度中,在古典自然法的理论中,在启蒙思想家和

17、18世纪法国私法学家的学说中,在大革命后颁布的“中间法律”中都可以看到类似的表述。然而,将它们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表述出来,系统地规定在一部法典中,并在法典中贯彻这些思想,使之成为法典的基本原则,这不能不说是《法国民法典》的重大创举。这些原则彻底否认了以等级身份决定财产分配和相关权利的封建民事法律传统,将人从封建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使人成为真正自由的人、平等的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实现自己意志的人,确立了私法自治、意志自由的近代民法传统。当然,这些思想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并不仅仅是某个立法者的个人愿望,而是那个时代的基本要求,是“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预”的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精神的体现,是发展资本主义的需要。

《法国民法典》在形式上也具有一定的革命性。如前所述,用法典化的形式来统一私法本身就是大革命的根本目标之一。鉴于封建时代的法律过多、过于复杂化、容易为专业人士所控制,法国的理性主义者设想,人类应该以理性为基础制定明确清晰、逻辑严密和体系完整的法典,每个公民通过法典就能预知自己和他人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从而做出正确的选择。[15]立法者们吸取了革命前司法机关随意解释法律、干预立法从而引发司法擅断和暴政的教训,坚决否定司法机关的立法权,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审理案件,“法官的作用仅限于根据条文的内容,选择可适用的法典规定,并阐明其确切的含义。”[16]为了使法官不至于借口法律不清晰或者不完善而不得不解释法律或者创制法律,就要求法典必须尽可能地明确、清晰和逻辑严密,并且用普通人都能理解的语言来表述,用普通人都能理解的结构来编排。因此,立法者为《法国民法典》设计的结构并非完全以法学家对私法关系的理解来安排,而是以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私法关系为视角进行编排的。它没有总则,除了一个关于法律的颁布、效力和适用的序编(前6条)外,全部法典条文被划分为3卷,分别规定了“人”、“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和“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从法学的角度看,这个结构当然不够严密,尤其是其第3卷几乎成了一个大杂烩,既有债,有继承,有夫妻财产制,还有担保物权、时效等规定,几乎所有无法归入前两卷的内容统统被纳入了第3卷。然而,这个结构无疑是贴近生活的,是方便普通人查阅和使用的。这也体现了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对立法的追求:“法律不要精微玄奥;它是为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们制定的。它不是一种逻辑学的艺术,而是像一个家庭父亲的简单平易的推理。”[17]当然也体现了第一执政拿破仑和第二执政冈巴塞莱斯的追求。拿破仑曾经设想它的民法典将像《圣经》一样摆在家家户户的餐桌上,而冈巴塞莱斯则希望民法典是“一座结构简单的大厦,它的壮观在于它的匀称;它的雄伟在于它的简练。它坚如磐石因为它不是建立在流动的沙滩上,它将屹立在坚实的自然法世界,共和国纯洁的土壤上。”[18]

二、传统与《法国民法典》

虽然《法国民法典》是大革命的成果之一,但它绝不是一部激进的革命文献,而是充斥着对传统的继承和妥协。实际上,它并没有割断历史,而是在革命的基础上对历史和传统的继承和延续。这一点其实也是法典的缔造者追求的一个目标。拿破仑曾经说过:“我们已经结束了大革命的传奇,现在我们必须着手于它的历史了,只需要在运用革命诸原则中那些现实的,切实可行的东西,不要那些纯理论的,假设的东西。”[19]在拿破仑看来,革命原则是要贯彻的,但只需要从中继承一些切实可行的做法就行了,关键是要有现实的、长远的发展眼光,因此不能割断与历史的联系。起草委员会的成员也对割断历史的做法嗤之以鼻:“维持每一种不是必须毁灭的事物乃是有用的;法律应对社会习惯予以尊重,除非它们是邪恶的。我们的所作所为常常像是人类随时都要走向终点和进行一个新的起步一样,而没有任何一代与下一代的沟通。”[20]包塔利斯也说过:“与其改变法律,还不如给公民提供一个热爱旧法的新理由来得更加有用。„„我们只是变更或者修改了那些与当前的秩序不再适应或经验证明已经不大方便的部分。”[21]这些都说明,在法典起草者的心目中,革命与传统并不是不可协调的;对于旧的法律传统,只要是这个时代需要的,就应该继承和肯定。

提到《法国民法典》对于传统的继承和妥协,人们很容易立刻联想到它的婚姻家庭制度,也很容易联想到拿破仑个人的婚姻经历对于法典的影响。的确,法典中确立的婚姻家庭制度相对于大革命时期的“中间法律”而言是大大地后退了。比如,“中间法律”已经明确承认结婚和离婚自由,成年人不再从属于亲权,然而,法典却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父权制家庭的传统。第148条规定:“子未满25周岁、女未满21周岁,非经父母的同意不得结婚;父母意见不一致时,有父的同意即可。”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子女即便已经成年,其结婚自由也要受到父母的限制,尤其是父亲的限制。关于离婚,法典也否认了大革命时期仅凭夫妻双方在身份官员前作离婚表示即可离婚的制度,代之以有限的离婚自由。第229条规定:“夫得以妻通奸为理由,诉请离婚。”而第230条规定:“妻亦得以夫通奸且于夫妻共同居所实行姘度的理由,诉请离婚。”可见,虽然通奸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但妻子若要以此为由诉请离婚却不那么容易,只要丈夫不在家里实施通奸行为,妻子就永远不能以通奸为由诉请离婚。关于夫妻财产制,法典的规定也远离了公民权利平等的革命原则。法典第1421条规定:“共同财产由夫一人管理之。夫得不经妻的同意而出卖或让与共同财产,或以之抵押。”不仅如此,连妻子的个人财产也由丈夫说了算,法典第1428条前两款规定:“妻的一切个人财产由夫管理之。属于妻的一切动产诉讼及占有诉讼,夫得单独提起之。”这些规定使妻子不仅失去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同时还失去了财产方面的诉讼权。

我们可以指责《法国民法典》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保守甚至是倒退,全然丧失了财产法领域以及债法领域中随处可见的自由、平等的革命精神。然而,如果我们回过头去认真审视一下法国大革命的进程,便会发现,并非革命的一切措施和法律都是深得人心的,都是那个时代所需要的。大革命时期的“中间法律”毫无保留地没收了逃亡者的土地,使那些因为担心害怕革命而暂时逃亡的贵族立刻投入顽固的保王党阵营。强制性的遗产平均继承制度虽然废除了封建的长子继承制,但却使财产所有人丧失了遗嘱自由。只要在身份官员面前宣布离婚意愿即可离婚的规定虽然保证了离婚自由,但却使婚姻关系变得过分脆弱,很难维持家庭的稳定。这些做法当然走得太远了,正如一位法国作者所评论的:“他们以为,借助理性,光

5 靠理性的效力,就可以毫无震撼地对如此复杂、如此陈旧的社会进行一场全面而突然的改革。这些可怜虫!他们竟然忘掉了他们先辈四百年前用当时朴实有力的法语所表达的那句格言:谁要求过大的独立自由,谁就是在寻求过大的奴役。”[22]正因为拿破仑看到了过激的革命往往会走向革命的反面,所以他才会斩钉截铁地说“我们已经结束了大革命的传奇,现在我们必须着手于它的历史了”,才会倾向于用折中主义、实用主义思想来指导民法典的制定。

其实,不仅婚姻家庭法领域充斥着对传统的妥协和继承,即便是财产法和债法领域也并不是割断历史的全新创造,也有许多内容和原则是从传统中继承和发展而来的。这些传统既包括习惯法、罗马法、教会法和王室法令等在大革命前的法国各地实施的法律渊源,也包括

17、18世纪在法国和欧洲大陆普遍流行的自然法思想,以及在此思想基础上形成的私法学说。比如,关于所有权概念,罗马法中已有“对所有物的完全支配权”的概念,中世纪注释法学家们根据这一概念和罗马法中的相关制度进一步总结出:“所有权是所有人除了受自身实力和法律的限制外,就其标的物可以为他所想为的任何行为的能力。”[23]法国18世纪著名私法学家朴蒂埃(Robert Joseph Pothier)则将所有权概念进一步表述为“是随心所欲地处分物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得侵害他人的利益和违反法律。”[24]这一概念显然对法典所确立的所有权无限原则产生了重大影响。再比如,关于契约的效果,法典的表述相当简洁而经典:“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而类似的表述在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中同样依稀可见:“实际上,契约条款本身就已经规定了应该遵守的法律。”[25]说明《法国民法典》的经典表述也并非空穴来风。关于合意,朴蒂埃的看法是:契约的本质是同意,所以,(订立契约时)当事人能够作出同意是必要条件,基于错误的契约毫无疑问是无效的。[26]这样的论述与前面所引《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关于合意构成契约和1109-1117条关于合意有效条件的规定显然也有相似之处,只不过民法典的规定更加详细,措辞更加准确。而朴蒂埃关于“合意仅涉及构成合意目的之事物,而且仅在契约当事人之间有效”[27]的主张则被民法典第1119条进一步发展为:“任何人,在原则上,仅得为自己接受约束并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契约。”当然,民法典颁布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已经远远复杂于朴蒂埃生活的18世纪,所以,民法典在有限的条件下承认了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契约。

从整体来看,关于已婚妇女的行为能力、夫妻财产制以及继承规则等大都来自习惯法;所有权、债的一般规则、契约、嫁妆等制度基本上来自罗马法;公民身份的确认、赠与、遗嘱、证据等规则主要吸收了王室法令的相应规定;关于成年年龄、婚姻和抵押制度则较多地保留了大革命时期“中间法律”的规定。[28]另外,

17、18世纪发展起来的法国私法学说也在很大程度上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养分,尤其是多马(Jean Domat) 和朴蒂埃,他们致力于研究法国现行法律和罗马法,为法国私法的统一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其名著《自然秩序中的民法》(多马)、《债权论》(朴蒂埃)、《所有权与占有权》(朴蒂埃)等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重要的学术基础。如果拿《法国民法典》的条文与多马和朴蒂埃的著作相比较,便会发现,“大约有2/3的条文与多马和朴蒂埃的著作非常相似。这些相似几乎在契约、财产和侵权行为领域的所有规定中都能看见。”[29]这种继承对于民法典的制定是十分必要的,正如有的学者评价的那样:“多马和朴蒂埃的著作对革命前法国法律(l’ancien droit)的许多因素进行了综合。而(民法典)对这些著作的广泛运用则保证了民法中许多领域的连续性。”[30]

6 《法国民法典》对传统的大量继承是一个无法否定的事实,然而这种继承决非毫无原则的照搬和抄袭,而是有所选择和发展的。立法者仅仅选择了他们认为19世纪初的法国需要的那些内容,并且以理性主义的观念加以编纂。“有一点很清楚,当罗马法与习惯法规则产生冲突的时候,立法者并无意要在两者中寻求妥协办法,而是根据那个时代的精神,去寻求更接近于理性和自然法的东西。”[31]如果仅仅因为它没有割断历史,没有在全部概念和制度上提供全新的东西,就否定它的革命性和历史地位,甚至因此就断言“《法国民法典》并没有改变历史”[32],那也未免太苛刻了。古往今来,有哪一部法典是立法者凭空创造的?又有哪一部法典可以彻底割裂自己的传统呢?《法国民法典》能够成为近代民法的典范,成为19世纪大陆法系的一面旗子,足以说明它对传统私法的继承是符合19世纪市民社会的需求的。

三、发展与《法国民法典》

如果《法国民法典》始终保持1804年的样子,任凭世事变迁而岿然不动,那它早就成为一件文物而进入博物馆了。一部法典要想获得持久的生命力,除了制定时要尽可能地考虑到社会生活各方面的需求,考虑到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平衡,反映那个时代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还应该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发展。《法国民法典》能够历经两百年而不衰,靠的就是这种与时代同步发展、不断更新修正的时代精神。200百年来,该法典已经过百余次的修改,其精神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据初步统计,至1999年,已全部或者部分修改条文855条,占全部条文的37.5 %;已全部或部分废除的条文184条,占全部条文的8.06 %;新增条文456 条,占全部条文的20%。[33]从整体上看,变化最大的是人法,其509条条文中已有412条被全部或部分修改[34],有60条被全部或部分废止,新增条文291条。尤其是人法中有关离婚、亲子关系、收养和亲权的条文几乎全部重写。其次是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其中债法的变化较小,而继承和夫妻财产制方面的条文也大都重写了。变化最小的则是第二卷“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其195条条文只修改了35条,废止和增加各1条。

如前所述,民法典所确立的自由与平等原则其实更多地体现在物权法和债法领域,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法领域则充满了家长制的色彩和男女不平等的痕迹。然而,如果说19世纪初由于社会工业化程度还不高,传统的家庭生活方式还没有必要加以改变,法国人尚能接受以男性为统治的家庭秩序和社会秩序,那么,随着国际社会人权运动的发展,随着法国经济自由化的逐步实现和政治民主化的不断深入,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婚姻家庭和继承法领域的男女不平等现象以及父母对子女的过多控制就受到越来越多的抨击。因此,从19世纪末开始,立法机关就对民法典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修改,使家长制色彩逐渐淡化,使自由和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继承法领域也得到确立。

关于夫妻关系,民法典原来的出发点是“夫应保护其妻,妻应顺从其夫。”(第213条)。正因为妻子在法律上处于受丈夫“保护”的地位,所以,除少数例外场合外,妻子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丈夫极大的限制,如果没有丈夫的参与或者书面同意,不得为赠与、转让、抵押和取得行为(第217条)。而1970年6月4日的法律将213条修改为“夫妻双方应共同负责保证家庭道德与物质方面的事务管理,负责子女的教育并安排子女的未来。”[35]修改后的216条并且明确规定:“夫妻各方均有完全的权利能力,„„”

关于夫妻财产制,民法典的修改也是大刀阔斧的。经过1965年7月13日和1985年12

7 月23日两次全面修改以及若干次局部修改,第三卷第五编关于“夫妻财产契约与夫妻财产制”的近200条条文大都重写了。现在,夫妻双方可以约定采用共同财产制或者分别财产制,如无约定,则按照共同财产制来处理夫妻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均享有平等的管理和处分权,妻子对个人财产则可单独行使管理和处分的权利。

关于亲权,原来民法典373条规定:“父母婚姻关系存续中,亲权由父单独行使之。”1970年6月4日的法律则将其修改为:“父母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行使亲权。”[36]亲权的实质由原来维护父母对子女的控制,改为侧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因此,原来那种父亲因对子女的行为不满就有权要求司法机关发出逮捕令以拘留其子女的规定(376-382条)被废除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些教育性的救助措施,而且如果父母品行不端影响到对子女的教育和照管、使子女的健康和安全受到危害时,可以撤销亲权。

关于离婚制度,民法典原来只承认有限的离婚自由,协议离婚不仅有双方年龄和婚龄限制,更得经有关亲属和司法机关的同意,而诉讼离婚则必须有法定的离婚理由,并且明显偏向男性。1975年7月11日全面修改的民法典第一卷第六编关于“离婚”的法律则肯定了男女平等的离婚自由。夫妻双方既可因共同请求或一方的请求离婚,也可因共同生活破裂而离婚,亦得因一方有过错而离婚,总之,凡是不能维持共同生活,即可基于双方或者一方的意思离婚,无需对方同意或者父母同意。

在物权法和债法领域,民法典原先的规定更多地体现了私法自治和意思自由的精神,因此,对所有权以及契约自由的限制非常有限、非常笼统。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化思潮的兴起和泛滥,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日益加强。体现在民法领域,就势必要求对个人所有权和契约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以维护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法国民法典》的相关内容也顺应这股社会思潮而有所改变。不过,与婚姻家庭法领域那种直接对法典条文进行修改或者重写的做法不同,在物权法和债法领域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民事特别法和司法判决中,条文本身的变化很小。

关于土地所有权,民法典第552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并包含该地上空和地下的所有权。”虽然该条后两款分别对地上和地下所有权作了进一步规定,有“但„„不在此限”的限制,但这些限制是很抽象而概括的,缺乏具体和明确的内涵。然而,20世纪以来,土地所有权的这种上及天空、下及地心的绝对性被放弃了。1924年的一项法律规定,在不妨碍土地所有人行使其权利的情况下,飞机可以飞越任何私人土地的上空;1935年的一项法律规定,政府有权拆除一切妨碍飞行安全的私人建筑物;1919年的一项法律规定了采矿的特许制度,土地所有人已不能随意开采自己土地下面的矿藏了。

关于契约自由,法典原来的规定完全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然而,经过修改、特别法的制定及法院的解释,现代法国的契约自由已经是一种有限的自由了。不仅是否订立契约、与谁订立契约、如何订立契约等不再完全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且契约的解释和履行也要结合社会公平和正义来考虑。首先,大量强制性契约的出现,表明当事人的同意已经丧失了绝对性。如1971年的一项法律要求汽车驾驶员、建筑人员、公证人、法律顾问等必须与当事人订立强制保险契约;1972年的一项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拒绝雇佣某人,是“基于其出身,或基于其属于或不属于某一种族、某一民族、某一人种及某一特定宗教”等,将受到刑事制裁。[37]其次,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官可以直接修改契约条款,使之更加公平。如1985

8 年10月11日修改以后的民法典第1152条第2款规定:“在原约定的数额明显过高或过低时,法官可以,甚至得依职权,减少此种违约金之数额,任何相反之条款规定均视为未予订立。”另外,1991年修改后增加的民法典1244-1条规定:“法官考虑到债务人的状况以及债权人的需求,得判令推迟或者分期清偿所欠款项,期间以2年为限。”这表明,契约一经合法订立就必须严格履行的传统观念也发生了变化。

关于侵权行为,民法典只有5条原则性规定。19世纪的学者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其中的第1382条:“任何行为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行为发生之人,应对该他人负赔偿之责任。”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典型表述,而其他4条条文都被看作是对这一条文的补充。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只因自己的过错行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但如果损害是由自己照管的人(如子女、雇员、学生和学徒等)或者物(包括动物和建筑物)造成的,也要负赔偿责任。这仍属于过错推定,因为负责人如果能够证明他也无法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便可免除责任。因此,从本质上说,民法典确立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然而,随着工业化程度的提高,危险作业的增多,一味强调行为人的过错是责任的基础,并且要求受害者证明行为人的过错以及与损害间的关系,显然不利于对受害者的公平保护,在很多情况下也不现实。因此,19世纪末以来,学者和法官的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到第1384条第1款的规定上:“任何人不仅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且对应由其负责之人的行为或由其照管之物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法院在许多判决中对这一规定做了扩大解释,确立了交通事故、机器爆炸、产品瑕疵责任人的严格责任。法国最高法院在1930年2月13日做出的判决中认定:民法典1384条第1款确立了责任推定制度,除非物的照管人能够证明损害的发生系因意外事故、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其个人的外在原因造成的,否则他就必须对该损害负赔偿责任。[38]1991年3月29日,最高法院根据民法典第1384条第1款做出判决,承认了因他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一般侵权责任,以区别于根据该条其他各款所确认的父母对子女、雇主对雇员、教师对学生、师傅对学徒的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特殊责任。[39] 如果我们稍加留意便会发现,《法国民法典》以上两个领域恰恰朝着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婚姻家庭和继承法领域的改革使人们越来越多地获得平等和自由,而物权和债法领域的改革却使人们越来越多地受制约、担责任。其实,这不仅仅是《法国民法典》的发展方向,也是其他许多国家民法共同的发展趋势,《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甚至英美国家的相应法律部门也有同样的变化。这说明19世纪的经济自由主义更多地影响了财产法和债法,对婚姻家庭法的影响是有限的;而20世纪的社会化思潮则影响了民法的各个领域。一方面,婚姻家庭和继承不再仅仅是家庭内部的事务,也反映了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因此,家庭成员在家庭中也应该像在社会中一样平等和自由;另一方面,行使所有权和债权也不再是个人的事务,还应该考虑到整个社会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因此,权利人在充分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受到法律的相应约束。

四、结论

《法国民法典》实施至今已经200年了。关于这部法典的解释、评论、褒扬以及批评都从未间断过,尽管大家都试图使自己的结论尽可能地符合立法者的本意,然而,“无论如何,我们都不可能重新回到《法国民法典》产生的时代,也永远无法了解法典起草人的全部思想,我们所能看到的只是法典本身。”[40]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因为立法者没有表露过什么,就

9 推定它不存在。不错,立法者是没有明确总结过法典的所谓三大支柱或者原则,也没有明确指出他们是按照自由主义思想或者革命原则来制定法典的。然而,我们分明从法典的条文里看到了这些原则和思想的痕迹,也从法典的运用和发展过程中、从它与其他民法典的对比中看到了它们。当然,我们也从中看到了法典与传统私法之间的血肉联系,并且看到它是怎样随着时代的脚步前进的。正因为如此,它成为全世界最长寿的民法典,也成为世界历史上影响最深远的民法典。

[1] 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外国法译评》1994年3期。

[2] James Cordley: Myths of the French Civil Code,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Vol 42], 1994, P459. 另见傅静坤:《〈法国民法典〉改变了什么》,《外国法译评》1996年1期。

[3] [日]大木雅夫:《比较法》,156-157页,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

[4] [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147-148页,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5] Andrew West: The French Legal System, London: Fourmat Publication, 1992, P17. [6] 同上,P13. [7] 转引自[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152页,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8] 同上,153页。

[9] 即1789年大革命爆发到1799拿破仑全面立法之间的过渡时期的法律。前引The French Legal System, P20. [10] 前引Andrew West:The French Legal System, P21. [11] [法]弗朗索瓦•惹尼:《现代民法典编纂的立法技术》,钟继军译,载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2卷,174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12] 前引Andrew West: The French Legal System, P25. [13] 同上。

[14] 《法国民法典》有三个中译本。一为李浩培等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一为马育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一为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其中李译本反映了1804年颁布时的原貌,另两个版本都体现了法典的修改情况。本文引用法典条文如未特别说明,皆为李译本。

[15] 封丽霞:《法典编纂论——一个比较法的视角》,214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16] [美]梅利曼:《大陆法系——西欧拉丁美洲法律制度介绍》,33页,顾培东等译,知识出版社1984。

[17]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298页,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 [18] [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 147页,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19] 转引自由嵘主编:《外国法制史》,27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2。

[20] [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165页,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10 [21] See James Gordley: Myths of French Civil Code,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vol 42], 1994, P460. [22] [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179页,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 [23] 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 299页,商务印书馆1994。

[24] 转引自何勤华:《朴蒂埃与〈法国民法典〉》,《外国法译评》1996年1期。 [25]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民法大全选译•债•契约之债》,166页,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26] 同注24。 [27] 同上。

[28] 由嵘主编:《外国法制史》,27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29] James Gordley: Myths of French Civil Code,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vol 42], 1994, P460. [30] Catherine Elliott & Catherine Vernon: French Legal System, London: Longman 2000, P5. [31] Robinson: An Introduction to European Legal History, Abingdon Oxon: Professional Books 1985, P434. [32] 傅静坤:《〈法国民法典〉改变了什么》,《外国法译评》1996年1期。

[33] 条文修改的数据系笔者对比三个中译本统计得出。《法国民法典》的修改一般不改变条文的编号和数量,已经废除和修改的条文都保留原来的编号,新增的条文则附在最接近的条文后面,作为分条编号,如第21-1条、第21-2条。但1975年7月9日的修改增加了2条,使条文总数由2281条增加到2283条。

[34] 有的条文曾多次被修改,如第225条关于再婚的规定已被修改5次。 [35] 以下所引修改后的条文均见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

[36] 该条现编号为372条,并由1993年1月8日的法律重新修订补充。 [37] 参见尹田编著:《法国现代合同法》,36-37页,法律出版社1995。 [38] 张民安:《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173页,法律出版社2003。 [39] 同上,248页。

[40] 傅静坤:《〈法国民法典〉改变了什么》,《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1期。

第三篇:罗马法对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的影响

罗马法对法国法的影响:

法国也是接受罗马法最早的国家之一。12世纪开始,有大批学者到波伦亚大学学习。大约在此后200年间,法国法学基本受意大利注释法学派支配。法国效法意大利成立了许多大学,各大学均设法律系,罗马法作为一门主课受到教师和学生的重视。16世纪人文主义法学派在法国崛起之后,法国对罗马法的研究超过了意大利,取得了全欧领导地位。

人文主义法学派的研究活动,推动法国南、北两大法律区域在接受罗马法的道路上取得了不同的发展程度。罗马法对南部成文法区的影响继续扩大,而对北部习惯法区,罗马法原则也渗透到王室法院、地方法院的司法判决之中。当然,与南部地区不同,北部地区只是承认罗马法的理论权威,接受其原则和精神,而不直接承认其效力。

尽管法国境内存在着大量的地方习惯法,此外还盛行着教会法,15世纪以后,人们大抵习惯于这样一种法律生活:遗嘱由教会法管辖,契约由罗马法管辖。法国大革命后拿破仑民法典完全接受了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关于人和物划分的体系,因袭优士丁尼《民法大全》地原则和制度。这部法典不仅在法兰西帝国内部适用,而且成为其他许多欧洲国家制定法典的基础。这部法典经过修改,直今仍为法兰西共和国民法典。

罗马法对德国法的影响:

德国历届皇帝都宣布罗马法的效力遍及全国。从帝国法院至地方普通法院都适用罗马法。凡受过罗马法训练的法官和律师,均依罗马法工作。16世纪还形成了一种制度:法院对疑难案件的判决,事先要征询大学法科师生的意见。法学家和职业法官们巧妙地将罗马法同德国习惯法、地方法乃至教会法融合为一体,从而制定出一系列成文法典。

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是间接的,枝节的。衡平法就是英国法受罗马法影响的重要表现,衡平法所依据的公平、正义原则,就是英国衡平法官参照的罗马法原则,此外英国普通法中的契约原则、遗嘱制度和信托规则均来源于罗马法。

第四篇:法国人和法国的社交礼仪

礼节礼仪

法国人在社交场合与客人见面时,一般惯以握手为礼,少女向妇女也常施屈 膝礼。他们的男女之间,女子之间的见面时,还常以亲面颊或巾面颊来代替相互间的握手。法国人还有男性互吻的习俗,两位大男人见面,一般要当众在对方的脸颊上分别亲一下。在法国一定的社会阶层中“吻手礼”也颇为流行。不过施吻手礼时,嘴不应接触到女士的手;也不能吻戴手套的手;不能在公共场合吻手;更不得吻少女的手。

一般礼仪

法国商人往往相当拘礼和保守。

法国当地人对其他任何人——包括其他地方的一些法国人——说法语的方式都感到走样,听不入耳。

称谓与问侯

轻轻握手是通常的问侯方式,但客人对社会地位较高的人不应主动伸手。

约会与准时

事先约会是惯例。准时赴约是礼貌的标志。

款待与馈赠

被邀请到某人家里作客是难得的,即使已相识很久。不过,若有这类邀请的话,给女主人送上鲜花(不要送玫瑰花或菊花)或巧克力之类小礼品将是受欢迎的 法国人注重烹调艺术,因此中午和晚上的两餐是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容忽视。

能激起人们思维和美感的礼物特别受欢迎。不要送印有你公司名称的显眼大标志的礼品。

交谈

要回避个人问题、政治和金钱之类的话题。

社交习俗

法国人社交习俗总的特点可以这样几句话来概括:

法国友人很直爽,性格大多较开朗;

谈吐幽默又风趣,特别善于搞交往;

“女士优先”成风气,良好传统大发扬;

忌讳询问个人事,秘密从不对人讲;

注重礼节和礼仪,乐于助人讲风尚。

在生活细节上有如下特点

法国人最爱美,这是举世公认的,尤其妇女,称得上为世界上最爱打扮的人。就连他们国家的老年妇女也是如此,每天全都离不开化妆和美容,为的是把自己打扮得更年轻些。他们一般都把对女子秀示谦恭礼貌当作生活中教养好坏的标准。“女士第一”在法国极为盛行。他们时间概念很强。他们无论出席什么集会,都习惯准时到达,从不拖拉迟到,不愿听到那些蹩脚的发音。

法国女宾由于有化妆的习惯,所以一般都不欢迎服务员为她们递送香巾。法国人在同客人谈话时,总喜欢相互站得近一些。他们认为这样显得更为亲迫。他们偏爱公鸡。认为它既有观赏价值和经济价值,还有司晨报晓的特殊本领,把它看作为“光明”的象征,并视其为国鸟。他们非常昵爱鸢尾花。认为它是自己民族的骄傲,是权力的象征,国家的标志,并敬其为国花。法国是个盛产鲜花的国家,人们爱花成癖。他们视秋海棠为“热忱的友谊”;把兰花表示“虔诚”把丁香表示“纯洁”,把大丽花表示“感谢”,把玫瑰表示“爱情”之意等等。他们对蓝色偏爱,并把蓝色看成是“宁静”和“忠诚”的色彩;对粉红色也较为喜欢,认为粉红色是一种积极向上的色彩,给人以喜悦之感。他们谈话习惯用手势来表达自己的意思。但他们的手势和我们的习惯有所不同。如:我们用姆指和食指分开表示“八”,他们则表示“二”;我们用手指指自己的鼻子,表示“是我”,但他们的手指指自己的胸膛才表示“是我”;他们还把姆指朝下表示,“坏”和“差”的意思。

仪态礼仪

法国人谈吐文雅,热情幽默,他们有耸肩膀表示高兴的习惯。他们在同人交谈时,喜欢相互站得近一些,认为这样显得亲切。谈话过程中经常用手势来表达某种意思,但有的手势和我们的习惯不同。法国人特别爱侃,并善侃。但从不涉及粗俗话题,对庸俗下流的举止极为鄙视。

相见礼仪

法国人在社交场合与客人见面时,大都以握手为礼。一般是女子向男子先伸手,年长者向年少者先伸手,上级向下级先伸手。少女通常是向妇女施屈膝礼。当地人还有男性互吻脸颊的习惯。男子戴礼帽时,还可施脱帽礼。

商务礼仪

与法国人会面,可由第三者介绍,也可自我介绍。自我介绍应讲清姓名,身份或将自己的名片主动送给对方。法国人很重视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一般情况下,未成朋友前,是不会跟你做大宗生意的。和法国人谈生意,一定要守时,否则不会被原谅。和法国人谈生意,要避开商业淡季。每年8月份由于天气较热,几乎全国放假。

旅游礼仪

法国堪称旅游者的乐园,购物者的天堂。商业网点遍布全国,购物中心比比皆是。巴黎的各主要街道,现有一种会说话的地图,即在一张信息网络板里置放一台电脑,储存某地区有关资料,行人只需按一下地图上自己要去的地址,这里的车子都是靠右行,坐车很方便。 在这里付小费的项目很多,一般均付帐面费用的15%。法国人还习惯在新年到来之际,给终年为自己服务的人一笔年终赏金。

第五篇:从法国人性格因素解读法国大革命

国际恐怖组织伊斯兰国即ISIS成员组成欧洲发达国家青年比例上升,甚至法国在本国内做了民意调查显示有15%的国民赞同伊斯兰国的成立,并且此比例还有上升趋势。伊斯兰国组织本是非法的恐怖组织,缘何得到了法国如此高的支持率,实在是令人诧异,除此之外也让人对法国人的群体性性格有了新的看法。至此,也让人对法国大革命中法国人种种令人匪夷所思的行为有了超出阶级斗争或是革命之外的新的认识和看法。

首先来看组成法国这个国家的法兰西人民。高卢人从进入历史就表现出了非理性,并且还很英勇善战,从欧洲还未形成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时期,也就是还是欧洲民族大迁徙时期,曾经在现在法国这个位置上进行过一场几乎决定民族存亡的战争,既是伏伊耶战役。伏伊耶战役是欧洲历史上划时代的战役之一,这是决定高卢的命运之战,当时交战双方分别是西哥特人和法兰克人,如果西哥特人战胜了,那么现在法国这块地方就应该叫做哥提亚,而如果法兰克人战胜了这块地方就会叫做法兰西,从现在法国的名字上来看,我们很轻易地就知道了战争的结局。西哥特人作为曾经的北方蛮族,也曾在欧洲大路上横扫了很久,但是却输在了更为英勇善战的法兰克人手中,从此法兰克人就在这块地方定居下来,当然肯定也融合进一部分其他民族的血脉,很有可能就有不少的西哥特人。所以,从那个适者生存的年代走过来的民族,肯定有他凶悍的一面,此为一个背景。 紧接着高卢人又被罗马人所征服,在罗马人对高卢人进行长时间的奴役和压迫后,高卢人自由凶悍的天性自然会深藏于心,直到爆发的那一天。高卢人烂漫自如,正如我们所知的法国那样,但是浪漫本身就是伴随着狂热和非理性,如果一个人足够的理性,一般而言他是不会做出什么大胆出格的“浪漫”举动的,因此,浪漫主要动力就是狂热,因此,我们可以据此推断出法国人性格中的不稳定成分,非常容易开心,当然也非常容易激动,甚至狂热。

从《红与黑》中,我们也可以看得出法国人的这种狂热的性格,不是说小说能够真切反映现实,但是至少能够反映出那个地区的道德审美,以及价值观。小说人物中的于连,曾经多次表现出了这种狂热,动不动就想和别人决斗,要不然就是动不动就想杀了自己的情妇,而事实上于连确实为他刺伤他的第一任情妇而获罪,并且期间他还曾想刺死他的另一个情妇,公爵小姐。这期间对他的心理描写十分有意思,如果不是一个法国人估计很难理解那种狂热与所谓的浪漫主义思想,于连在刺杀他的情妇前都是抱有一种狂热的感情,差不多就是以为自己已经成为一个悲剧的主人公,尤其是他觉得自己就像是莎士比亚笔下的哈姆雷特一样充满悲壮的美感,其次就是公爵小姐在转身那一刻发现自己的情夫居然拿剑准备刺杀她时那种在我们非法国文化体系的人看来很不可思议的那种狂喜,只是因为公爵小姐觉得那样实在是太浪漫了。

所以,由此我们至少可以看得出法国人是一个非常容易激动和狂热的民族,因此,法国大革命进行到如火如荼乃至失控的局面,除却阶级斗争和自然而然的社会政权交替外,还有一个不得不考虑的因素,那就是法国人的群体性格。

其次,就是法国大革命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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